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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二维码犯罪的典型化数据分析及应对策略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随着当前我国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展,电子支付时代已然到来,二维码应用在当今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并广泛地应用于社交媒体、线上支付、手机软件下载等领域。数据统计显示,目前我国二维码个人用户数量占全球90%以上,个人使用频率平均每周达4~7次,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1]。可以预见,在未来大数据发展之下,二维码的应用将会越来越广泛,并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二维码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及应用的快速发展,在给我们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新途径。当前利用二维码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呈现出日益猖獗之势,利用二维码技术散播病毒及不法信息、制作虚假二维码实施诈骗或盗窃的案件屡见不鲜,对网络空间和公众正常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危害。

涉二维码犯罪的概念及类型

(一)涉二维码犯罪概念

二维码,又称二维码条码(Quick Response Code)。它选择使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利用计算机中比特流概念,按一定规律(码制)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二维方向)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来记录数据符号信息[2]。二维码是一个具有可读性的特定图形的存储器,其所存储的内容存在于二维码背后的链接。二维码能够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位同时表达信息,因此能够在很小的面积内表达大量的信息。程序、名片、网址、付款和收款信息等都可以通过二维码图案展现出来。二维码具有载容量大、稳定性强、实用性强、传播范围广、可加密、易纠错等特点。涉二维码犯罪主要是利用二维码的信息储存、移动支付等功能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利用携带非法信息的二维码进行犯罪或者利用虚假二维码进行犯罪等。

(二)涉二维码犯罪的类型

由于二维码制作技术较低,加上肉眼难以辨别真伪,很容易使不法分子抓住漏洞,让用户蒙受损失。总结当前较为常见的涉二维码犯罪案件,可以归纳出以下犯罪类型:

免疫克隆选择的参数设置为:初始种群规模设定为3*类别数,克隆规模取初始种群规模的2倍,变异概率P1=0.6,交叉概率P2=0.9,其余参数根据交叉验证取值。正确率阈值α=0.45,β=0.80.令亲合度连续5次迭代没有提升为算法终止条件,估计分类错误率时采用交叉验证法和t检验法[13].

1.利用二维码植入病毒窃取财物

部分不法分子将木马病毒或手机吸费软件等网址链接生成二维码图形,进而借购买商品、返现等噱头让不明真相的公众点击扫描,此时,用户一般在扫描之后手机就会中毒,存储在手机里的支付账户、密码等信息就会被即刻盗走,这类病毒通常是带有拦截或屏蔽短信的功能,这样不法分子继而利用截获的验证码非法操作该用户的账户,通过各种线上支付方式窃取当事人的财物[3]。根据腾讯移动安全实验室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互联网安全报告》中显示,2017年上半年,二维码成为主流病毒渠道来源,占比高达20.80%,二维码成为最容易导致用户手机中毒的渠道[4]

针对小斑病以及大斑病,与之相应的防治药物为克瘟散的乳剂,确保将其配置成1000倍左右的药剂,然后对田间植株均匀喷洒。与此同时,防控小斑病与大斑病的关键点还需注意规避此类病害扩大,确保能够及早防控病害。小斑病或者大斑病主要伤害作物叶片等特殊部位,因此唯有早期进行防控,才能杜绝表现为较大规模的作物减产,尽量减低农作物遭受的伤害[1]。

犯罪人以低学历的年轻男性为主。男性、女性犯罪人因其生理和体力上的差异以及社会活动频繁程度的不同,呈现出男性犯罪人数量明显高于女性犯罪人的特点。图1中显示,浙江省近4年公开的50份判决书中标明性别的107名犯罪人中,有85名为男性,占了近八成。年龄结构上,涉二维码犯罪的犯罪人群年龄明显呈现低龄化特点,公开犯罪人年龄的79人中,90后占58.3%。学历方面,表现出低学历特点。由于二维码生成的易操作性,使得利用二维码作为工具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并不需要较高的文化水平,公开学历的62名犯罪人中,高中及以下学历者有51名,占82.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仅3人。

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从股权机制健全、股权结构优化、人员意识提升及风险监管等层面展开对策制定。

2.通过二维码传播非法信息

主要指利用二维码散播暴力恐怖、邪教宣传、淫秽色情、负面谣言、传销赌博等信息。由于信息存储在二维码背后的链接中,较之传统的传播方式隐蔽性更强,成为不法分子传播非法信息的新型土壤。

如黄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17)浙0303刑初61号]一案中,被告人黄某利用微信聊天工具,制作二维码图片链接,通过朋友圈、微信群向不特定群体散播淫秽视频链接,牟取利益。经鉴定,涉案的37个视频文件被认为是淫秽物品。

1.2.2.4 行政查房 医院感染管理小组每季度对重点感染防控科室实施1次行政查房,由各重点科室护士长向本科室护理人员介绍医院感染防控的重要性,以提高护士医院感染防控意识,同时提出护理工作中遇到疑难及困难问题时应积极利用团队力量进行解决。针对性科室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持续质量改进措施,以提高科室护理质量。

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带有二维码的交警交通违章通知单等文书,欺骗被害人扫描二维码支付罚款。2016年10月,北京市民陈女士将车停在大兴区清源路地铁站附近,两个多小时后却在车上发现一张需扫码交罚款的违章停车单,让陈女士一度以为是交管部门的新举措。为图方便,陈女士差点就要扫码交罚款了,幸经朋友提醒才没让骗子得手。此后,包括广州、长沙、武汉等多地也出现过类似情况。

如果语料具有鲜明的方言特点,可以作为确定方言特点的重要依据。如果语料性质不纯粹,则要区别内部差异,剥离出纯粹的语料加以研究。尽管郭店楚简在时间和地域上具有同一性,但其内部差异仍较大。当我们将郭店楚墓中的文献作为语言材料进行研究时,首要的任务则是辨其异同,离析出可以反映楚地语言风貌的语料。

3.将二维码作为从事非法活动的转账工具

通过对浙江省近4年涉二维码犯罪的涉案人员最终刑罚适用情况汇总分析,从图8中可以发现,94%的被告人均适用有期徒刑,5%的被告人判处拘役,仅1%的被告人只适用附加刑,而被判处罚金。而且从刑罚执行情况来看,有将近三成的被告人适用有期徒刑缓刑执行,高于缓刑平均适用率。

另外,随着共享单车业务的迅速发展,共享单车的便捷服务不仅包括共享单车的停车点遍布城市的人口密集地区,同时其便捷的付款方式更为人们所青睐,为所有人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与此同时共享单车扫码诈骗的新型骗局也开始出现,最常见的是犯罪分子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转账二维码覆盖原有单车二维码,同时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头像昵称改为共享单车,以假乱真。而技术含量较高的骗术中,骗子会通过在车上粘贴假二维码,诱使消费者下载该二维码导向的假租车软件,手机植入木马病毒盗取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密码或者远程操控消费者手机。2017年8月3日15时许,南昌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市民付某在南昌市高新区用某品牌单车APP扫一辆单车时,发现开不了锁,付某输入车辆编号,却发现打开的不是所扫的品牌单车而是另一品牌单车。随后,付某在网上搜到一个该品牌单车客服电话,打过去后,“客服人员”给了付某一个微信收付款码,付某通过微信转账5912元后才发觉被骗,随后报警[7]

不法分子通过更换商家二维码,使顾客的钱支付到自己账户中。2016年11月底,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接群众曾某报案称,其店铺微信收款的二维码被人更换,导致当天营业收入的6360余元被人盗窃。接报后,佛山禅城警方专案组开展侦办工作,对案发地点及周边店铺进行走访调查,发现数十家店铺的收银柜台均被张贴假二维码,根据案发现场的视频,初步确认嫌疑人为两名男子。他们以商业广场内的小食店、奶茶店为目标,通过更换商家收款二维码进行网络盗窃,从而盗窃店铺营业收入。共作案320余宗,获利90余万元。12月上旬,专案组民警奔赴湖南,将准备外出作案的吴某和张某岳两名嫌疑人成功抓获[5]

2017年5月,在重庆江北警方破获的一起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通过篡改20多户商家的二维码方式获利1万多元,被民警抓获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共查获314张二维码,其中印有“娃娃脸”标志的2张、“一棵小树”标志的42张、“五角硬币”标志的68张、“银联”标志的73张、“人民币”标志的98张、“初见”标志的31张。犯罪嫌疑人承认,这些二维码均是他们通过不同身份证件和手机号注册并制作的,他们专门选择闹市区作案,趁收银员不注意,偷换商家二维码[6]

4.偷换二维码骗取支付

5.利用二维码伪造国家机关文书

二维码在作为支付工具时也较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来进行犯罪活动。例如涉及毒品、赌博类违法犯罪以前更多的是通过传统的资金交易形式,在当事人报案后比较容易被公安机关快速锁定线索,固定证据。而二维码技术发明后,犯罪分子看到了二维码技术的优势和可利用的价值,因此迅速转入利用二维码,通过微信扫描支付、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这种交易方式隐蔽性较强,能简单快速地进行赌资收取、毒资交易,进而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涉二维码犯罪的既有样本数据分析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网站的统计,不难发现,就我国涉二维码犯罪的整体情况来看,极少部分地区,如宁夏、西藏、广西、海南等地没有类似案件审判信息的公开,而浙江、江苏、广东三省公开此类案件信息最多,此外安徽、黑龙江等经济发展中城市也有较多此类案件的发生。基于这种现状,本文选取了涉二维码犯罪案件信息公开较多的浙江省为样本,对2014-2017年浙江省公开的涉二维码犯罪的50份判决书进行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此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的不同特点。

(一)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低学历的特点

如谭某盗窃罪、诈骗罪[(2014)杭江刑初字第985号]一案中,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以购买淘宝商品等理由为诱饵,通过网上聊天工具“阿里旺旺”向淘宝卖家发送带有木马病毒的二维码,待淘宝卖家用手机扫描该二维码使手机中毒后,被告人谭某等人利用该木马病毒具有的劫持短信发送到控制方手机等功能,获取相应淘宝卖家的支付宝账户、密码等信息,之后通过被害人支付宝购买虚拟货币,并代充代付、以被害人名义向淘宝申请贷款等方式,在一个月内骗取16名被害人10万余元。

1) 抗ABTS自由基。准确吸取维生素C和纯化液各2 mL(二者浓度均为0.012 mg/mL)分别置于不同试管中,然后在每个试管中加入7 mL ABTS标准工作液振荡摇匀,在常温避光条件下静止反应10 min后测其吸光度A1。3次重复。以2 mL 60%乙醇(溶解该样品的溶剂)+7 mL ABTS溶液在相同条件下反应得到的溶液作为空白对照,测其吸光度A0,由于本底组数据接近于0,故不考虑本底组,然后计算清除率。

  

1 涉二维码犯罪主体性别分布图

  

2 涉二维码犯罪主体年龄分布图

  

3 涉二维码犯罪主体学历分布图

(二)涉二维码犯罪持续高发

从浙江省近4年的案件情况来看,涉二维码犯罪数量增长迅速。图4涉二维码犯罪数量年度变化图显示,随着二维码技术的研发与应用,2014年涉二维码的犯罪案件已经开始出现,由于此时二维码在生活中还没有达到广泛的普及程度,此类犯罪案件只是呈现苗头态势。相比2014年,2015年浙江省涉二维码这一类新型犯罪逐渐增多,这与二维码应用的逐渐普及,公众对利用二维码犯罪这一新型犯罪的认知几乎为零,以及安全防范意识相对薄弱密切相关。与2015年相比,2016年案件数量翻了两番。随着二维码新型信息科技应用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时期涉及二维码犯罪的案件明显呈现出较为集中并迅速发展的态势。2017年的案件数量变动不大,这与二维码应用井喷式增长背后公众防范意识的逐渐提高不无关系。

  

4 涉二维码犯罪数量年度变化图

(三)涉二维码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趋势

从犯罪类型角度来看,2014年,浙江省出现的涉二维码犯罪类型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利用二维码进行经济诈骗。2015年,出现了盗窃、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类型,涉二维码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2016年,这些新型的涉二维码犯罪较2015年数量明显增多。2017年,在浙江还出现了利用二维码进行毒品犯罪的案件。总体上看,此类犯罪的犯罪类型不断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趋势。

  

5 涉二维码犯罪类型年度变化图

(四)涉二维码犯罪中主要以侵财犯罪为主

美国犯罪学家路易丝·谢利指出:“侵犯财产的犯罪,无论就其总数或个别种类而言,都远远超过侵犯人身的犯罪。在发达国家中,财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82% 。”[8]浙江省近4年50起涉二维码案件中,总涉案人数为137人。其中诈骗类案件不管是案件总数还是涉案人员数量都居于高位,一共有22起,占全部案件数的44%,涉案78人,占总涉案人数的60%。传播淫秽物品类、假冒注册商标类以及盗窃类案件分别占全部案件数的16%、14%、14%,涉案人员占比分别为7%、12%、5%;赌博类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10%,涉案人员占比15%;毒品类为1件1人。从犯罪的类型分布来看,直接侵财类案件占据绝大多数,如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是犯罪主体利用二维码技术直接侵犯公民的财产利益,此类案件占了全部犯罪案件的一半以上。另外,其他犯罪类型也都是利用二维码技术的相对隐蔽性从事犯罪活动,犯罪目的都指向财产性利益。

  

6 涉二维码犯罪案件类型分布图

  

7 不同类型涉二维码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分布图

(五)针对涉二维码犯罪的刑法实践显示刑罚相对较轻

如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7)浙0225刑初229号]一案中,被告人唐某利用微信联络买家从事贩毒活动,吸毒人陈某等人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手机微信二维码向被告人唐某支付毒资。又如陈某开设赌场罪[(2016)浙1002刑初185号]一案中,陈某利用微信,组建微信群组,公布赌博、奖励规则,以“红包接龙”的循环方式进行赌博,编辑AA收款二维码发至群组,让参赌人员扫描该赌博群组二维码支付赌资,涉案资金达177万余元。

针对样本中犯罪被告人平均刑期的分析,从图9中可以发现,样本中被告人平均刑期约为26个月左右。诈骗类案件被告人平均刑期为37.6个月,高于总平均刑期;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被告人平均刑期为37.1个月,略低于诈骗类;低于总平均刑期的案件类型有传播淫秽物品类案件、毒品类案件、赌博类案件和盗窃类案件,平均刑期依次为23.7个月、22个月、20.4个月以及15.2个月。从图表显示分析来看,涉二维码犯罪集中于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轻罪。

  

8 涉二维码犯罪被告人刑罚适用情况分布图

  

9 涉二维码犯罪平均刑期分布图

新时期涉二维码犯罪的应对策略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十九大报告对当前社会矛盾的这一论述是在对当前社会矛盾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一方面反映了“落后的社会生产”已不再是中国的现实,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发展、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而二维码以其独特的大容量、低成本和易制作等优点成为互联网时代链接信息的重要渠道,但由于其技术门槛过低,二维码目前处在“人人皆可制作、印刷和发布”的状态,由此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不容忽视[3]。二维码是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产物,但涉及二维码的犯罪也由于二维码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犯罪手段的快速、便捷,以及对人民财产侵害的快速性,且数额巨大,极大地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我们要正视现实问题,研究具体的应对策略,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当前发展中的不均衡和不充分的问题,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针对上文中通过既有样本总结分析出的涉二维码犯罪的特点,可以从以下4个视角对二维码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打击。

轴承型号(FAG轴承)为:轴伸端6040.M.C3+NU1040.M1.C3,非轴伸端NU234.E.M1.C3。根据轴承厂家建议,润滑油采用FAG滚动轴承润滑脂Arcanol Multitop或者基础油公称粘度等级为68 mm2/s的油脂。

(一)从区域分布视角预防打击涉二维码犯罪

通过对目前我国涉二维码犯罪案例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近年来涉二维码犯罪呈现迅猛发展趋势,而经济较为落后的西北部地区较少出现此类犯罪,甚至部分地区没有此类案件的公开信息。由于涉二维码犯罪目前呈现出的某种区域性特点,针对区域空间分布的维度应当有相应的应对策略。

为了实现零重力补偿,首先需要计算出所需提供的平衡力。在压缩状态时,伸杆的长度为0.459 m;在完全展开状态时,伸杆呈锥形,长度为4.15 m,小端直径为φ18.9 mm,大端直径为φ26.5 mm。伸杆的总质量为0.75kg,在完全展开时其质量均匀分布且在伸出过程中其锥度保持不变;伸出端的配重为0.5kg。当不考虑伸出端的配重时,伸杆伸出一段以及若干段的受力情况分别如图4与图5所示。

1.针对高发案省份动态调整打防管控工作方案。各地公安机关要熟知相关原理,提升打击能力。通俗意义上理解,二维码就是把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信息“编码”成一个图像,用特定的手机软件扫描这个图像时,它所链接的相关信息就会显示出来,本身并不具备防伪能力,而且条形码技术含量很低,复制一下真品的条形码就能造出来,甚至可以在电脑上直接生成。对非接触型诈骗案件的侦查中,应拓展侦查思路,注意发现有关二维码的犯罪苗头,及时收集相关信息[9]。具体到公安机关,在对涉二维码犯罪案件的侦查打击过程中,应注意发现有关二维码的犯罪苗头,并收集相关信息,进一步熟悉二维码的编译、传播、解码等原理,及时取证并固定证据,为侦查工作打好基础。此外,社区基层民警在工作中应注意发现居民小区、商场张贴的印有二维码的宣传单,发现可疑的二维码广告应予以消除,并及时收集掌握[10]。联合相关部门,协同防控打击。将打击涉二维码犯罪活动当成阶段性的中心工作之一,合成刑侦、网安、技侦等部门,联合支付宝、淘宝、银行等机构,实施网上后台监控。同时要求各网站制定对其发布的二维码安全性负责的工作措施,以预防为主,兼顾打击。集中开展整治并将打击成果进行研判分析,形成阶段性报告,以破解涉二维码犯罪的谜团,同时,要及时将此类报告信息向社会发布,加大对二维码相关知识、常见犯罪手段以及相关案例的宣传力度,以提高群众的预防意识。

2.各省之间建立涉二维码犯罪信息共享机制。就我国目前涉二维码犯罪区域分布现状来看,有少部分地区还没有出现此类犯罪,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的日趋成熟,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发展,以及财政转移支付手段的保障,涉二维码犯罪极有可能滋生。各省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涉二维码犯罪高发省份,如浙江、广东等,应当将其打防管控经验与其他省份共享,包括涉二维码犯罪常见手段,打击及预防经验,以及一系列信息分析和技术保障等,使暂未出现此类犯罪的地区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同时频发省份也应当加强交流,互通信息渠道,以进一步熟悉二维码的编译、传播、解码等原理,为侦查工作打好基础。

2.2.2 说明书虽未明确标明材质属于非铁磁性和弱铁磁性材质植入物,但对行MRI检查规定磁场强度要求或时间要求的,划归为MRI限制类。

(二)从犯罪人及受害人视角预防打击涉二维码犯罪

通过对既有样本的分析总结可知,涉二维码犯罪的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低学历的年轻化群体,应针对这一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首先,由于犯罪主体多为低龄化的适学青年,在其受教育过程中,应当强化法律知识,使其增强法律意识,同时,关注其思想动态,以减少社会危害性。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犯罪人多为外来无业人员,因此针对各省市流动人口,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流动人口登记,强化区域管理,追踪掌握其信息,以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

从受害者角度,一定程度上缘于其自身防范意识的缺乏,且涉二维码犯罪属于新型犯罪,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提醒使用者在扫码前务必确认二维码是否出自正规载体,尤其对一些来路不明的二维码切莫见“码”就刷。例如,使用共享单车前,首先要通过正规的应用商店下载APP,在扫码时一定要仔细分辨车身上的二维码是否有更换、涂改、覆盖等痕迹。一旦扫码后弹出付款界面,肯定是假的,应立即中止操作,联系共享单车客服反映相关情况,且注意务必在官网上找客服,勿随意在网上搜索[7]。对于一些利用公检法等机关的名义实施二维码诈骗的,警方提醒:按照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不会要求当事人进行现金转账,更不存在所谓的安全账户。遇到这类情况应谨记“三不”:不向任何银行账号汇款,不接听骗子任何转接电话,不听信骗子骗取个人银行卡信息的各种理由[11]。通过二维码在线支付时,要认真核对转入账户信息等,并在支付前及时向商家进行确认;日常使用手机时,安装一些安全杀毒软件,及时发现风险二维码和“毒”二维码。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如不慎“中招”权利遭到侵害,应及时报警,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尽量避免在移动支付关联银行卡内储存大量资金,防止账户遭窃后造成更大损失。

(三)从法律视角预防打击涉二维码犯罪

从民法角度分析,二维码侵权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通过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后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都需要从法律适用层面进一步研究细化。从刑事法律角度分析,涉二维码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包括诈骗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仅是针对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就存在一般盗窃说、盗窃罪间接正犯说、一般诈骗说、诈骗罪间接正犯说、三角诈骗说和双向诈骗说等法律适用争议,导致犯罪手段虽然相似但处理结果性质不同。因此,应进一步明确二维码犯罪适用的罪名,细化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制定操作性强的相关网络犯罪定罪标准。然而将涉二维码犯罪作为一个罪名来定罪量刑的可能性是极小的。就其持续高发的势态以及破坏性大、对社会治安环境的影响较大等特点,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可将涉互联网(二维码)这一情节升格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以加大威慑作用,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四)从犯罪手段视角预防打击涉二维码犯罪

由于涉二维码犯罪的目标多为侵财,严重侵害公众的财产安全,因此二维码作为支付交易的媒介,应当加强其本身的安全性。一方面,可以要求公众在手机中强制安装使用网络病毒、钓鱼网站扫描软件,切断带毒连接软件的进一步安装渠道。比如快拍二维码、360安全卫士等软件,都已经加入了一个监测功能,扫到可疑网址时,会给出安全提醒。如果是通过二维码来安装软件,在安装好后,先用杀毒软件扫描一遍再打开,对扫描到的二维码进行实时病毒查杀,防止带毒二维码侵入手机[11]

另一方面,相关技术公司应当建立支付方式、支付平台的延迟支付程序,以保证当公众财产遭到侵害时能在第一时间拦截或中止支付,以便把损害降到最低。公安机关方面,刑侦、网侦部门联合进行支付监控及拦截程序的研发,对正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进行实时监控,涉及犯罪的,也能够及时掌握信息,并跟踪其资金流动情况,以期实现全方位、全流程、全路径的打击模式。

参考文献

[1]金可.二维码消费者使用行为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3.

[2]刘文俭.利用二维码技术犯罪现状启示[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4,10(14):3451-3452.

[3]制作简单欺骗性强,专家详解如何遏制涉二维码犯罪[EB/OL].(2017-05-31)[2017-11-18].http://news.cctv.com/2017/05/31/ARTIGbEQAcqCgsNHoX4YWZn7170531.shtml.

[4]腾讯安全.2017年上半年互联网安全报告[EB/OL].(2017-08-08)[2017-11-18]. http://slab.qq.com/news/authority/1632.html.

[5]商家收款二维码被偷换,广东破获一个二维码犯罪团伙[EB/OL].(2016-12-19)[2017-11-18]. http://news.163.com/16/1219/16/C8LOQ8HJ00014AEE.html.

[6]篡改20多家商户二维码获利1万元,这两个男子栽了[EB/OL].(2017-07-06)[2017-11-18]. http://cq.people.com.cn/n2/2017/0706/c365405-30429215.html.

[7]任德志.南昌警方揭秘4种新诈骗手法,当心共享单车假二维码[EB/OL].(2017-08-22)[2017-11-18]. http://jx.ifeng.com/a/20170822/5931483_0.shtml.

[8]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9]警惕真假二维码[EB/OL].(2016-10-10)[2017-11-18]. http://aqxxgk.anqing.gov.cn/show.php?id=468707%E3%80%82.

[10]孙峰,徐忠.“二维码”可能成为新型犯罪工具[EB/OL].(2014-03-21)[2017-11-18].http://www.cpd.com.cn/n12550435/n21884632/n21884660/n21884689/c22143371/content.html.

[11]关于利用二维码扫描技术实施犯罪的预警提示[EB/OL].(2013-04-26)[2017-11-1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b60dd901018hoe.html.

 
何祺,王世卿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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