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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2017年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更新时间:2016-07-05

2018年1月13日,全国港澳研究会在深圳举行2017年学术研讨会,本届学术研讨会分为政法、经济、社会文化三个分会场进行研讨,共有会员、嘉宾等170余人出席参与研讨。现将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政法分会场的主题是:如何将维护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与保持港澳的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源自国家对港澳的主权。全面管治权具有管理、监督、支持功能,能有效定分止争,及时纠偏并支持特区发展,是特区高度自治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中央享有的全面管治权是全方位的,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与监督特区行使的职权。“依法结合”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主要模式。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可以表现为选举权与任命权相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与特区的司法权相结合等不同形式。宪法在特区的适用,也是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重要内容。

这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在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同时,也在宣传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李大钊指出:“一个社会主义者,为使他的主义在世界上发生一些影响,必须要研究怎样可以把他的理想应用于环绕着他的实境。”[7]34他认为社会主义者“应该细细地研考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怎样应用于中国今日的政治经济情形”[7]711。这里所说的“环绕着他的实境”和“中国今日的政治经济情形”,实际上指的就是中国的“基本国情”问题。这也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在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在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只是这时还是朦胧的、无意识的。

(一)全面管治权的理论基础与重要意义

与会专家普遍认同,国家主权理论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理论基础,全面管治权的提出至少有如下重要意义:其一,“全面管治权”是保证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骆伟建认为,“一国两制”的宗旨决定了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任务和目标是相同的:既要实现国家的利益,也要维护港澳特区的利益。中央和特区有共同承担国家发展和特区发展的责任。其二,全面管治权具有定纷止争的重要功能。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静琳认为,全面管治权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管治权的主体,权力行使的原则、方式、范围及界限,有助于准确理解和执行基本法,解决宪制性争议。其三,全面管治权具有纠偏功能。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张强博士认为,在高度自治地区,不能排除自治行为出现偏差的情况。当偏差出现时,社会矛盾可能激增,并最终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人民利益的损失,这是与高度自治的宗旨相违背的。中央通过全面管治权的实施,能够矫正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实践中偏离授权本意的做法,是确保局部行为不偏离规范标准、不脱离“地方”本意的应有内涵。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同时存在、对立统一,是“矫正正义”的代名词。

3.2 重视泌尿外科微创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泌尿外科经尿道微创术后的并发症也不容忽视,如膀胱痉挛、出血、脏器的损伤和疼痛等,其中膀胱痉挛的发生率较高。膀胱痉挛的诊断标准为术后患者出现强烈尿急感,耻骨上膀胱区和会阴部出现难以忍受的阵发性和痉挛性疼痛、膀胱冲洗液不通畅、冲洗液血色加深或反流和急迫性尿失禁等表现。其症状为阵发性,发作间隔以数分钟至数小时不等,每次持续时间30 s以上,一般在术后2~6 h间发生。给患者造成较大的痛苦,延长术后愈合时间,不利于机体的恢复。

(二)全面管治权的主体与内容

装饰者模式属于结构型模式,它可以动态地给一个对象增加一些额外的职责[5]。装饰者模式是继承方式的替代手段之一,它使得需要装饰的类和用于装饰的类均可独立变化,增加新的构建类和具体装饰者类都非常方便,较好地遵循面向对象设计的开闭原则[4]。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教授曹旭东探讨了宪法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问题。他认为,当前学界对于宪法整体上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并无理论分歧,分歧在于宪法具体条款如何适用。在该问题上,近30年内地学界主要产生了三种理论:一是“部分适用、部分不适用”。这种观点认为,属于“一国”范畴的条款应当适用;属于“两制”范畴的条款不应当适用。二是“通过基本法适用”,即宪法在特区主要适用通过基本法适用,宪法并不直接在特区适用。三是“双重适用”。这一理论强调宪法适用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将宪法在特区的适用分为:“运用和实施宪法落实处理各种事情”的显性宪法执行模式与“认可、尊重和不得破坏”的隐性宪法遵守模式。上述三种理论表现出不同时期对基本法实践的呼应性。

在全面管治权的内容方面,与会专家认为,全面管治权表现为全方位的管治权。其一,在权力的构成上,全面管治权同时包括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管治权。其二,在行使方式上,包括了中央直接行使的职权与监督特区行使的职权。其三,在权力的功能上,骆伟建教授认为,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同时具有管理、监督与支持三项功能。管理是直接管理与特区有关的事务;监督是纠正特区政府行使职权中可能存在的违反基本法的行为;支持是指中央通过行使管治权支持特区政府。其四,在权力的具体内涵上,香港大律师马恩国认为,中央对香港的权力明确规定在基本法中,全面管治权实施的重点是中央通过行使权力,将基本法相关条文落实。但更多与会专家提出,规则不排除原则,明示不排除默示。中央的权力并不一定“明示”在基本法的具体条款中,也可能隐含在相关法律条文里。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饶戈平教授认为,承认默示权力的存在,是国际通行的准则。美国最高法院曾在“美国银行案”中肯定了这一原则。国际法院也在“联合国的国际人格案”中认为,虽然联合国宪章没有明确规定联合国的国际人格,但为实现联合国宪章的目标,联合国必须具有国际人格属性。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认为,宪法是中央默示权力的法律基础。

在享有全面管治权的主体方面,骆伟建认为,根据中国宪法和基本法,“中央”有着明确的范围,包括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部门。“中央政府所属部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对港澳特区不直接行使管治权。香港中华文化研究院名誉研究员凌友诗认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体制的重要部分,是“中央”的应有之意。

(三)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原则

一是要依法结合。与会专家均认为,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行使应当规范化与法治化。田飞龙认为,中央的全面管治权是基本法秩序下的法定管治权,其制度化的重点在于完善对香港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同时对中央直管事项采取更加明确的法治化方式。香港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主任胡伟星教授认为,中央管治权应该明确,包括在哪些事项上、对哪些问题有怎样的管治权。澳门理工大学一国两制研究中心副主任冷铁勋教授提出,中央行使权力要精准化。二是中央监督权的行使应符合比例原则和辅助性原则。张强认为,并非所有不符合基本法秩序的行为都必须直接由中央出面解决。如果存在一个更迅速、更直接、更有效的方法,同时又能够达到保证法秩序统一的目的,就应采取该种方式。中央管治权行使应符合辅助原则、比例原则的做法。三是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应当互相尊重和配合。骆伟建认为,中央与特区应相互配合。例如,中央负责特区的防务,维护特区的外部安全;特区则主动配合驻军用地,立法保护军事设施,维护特区社会治安,支持国家防务;等等。四是要做好行使全面管治权的相关配套工作,包括继续加强基本法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以及宪法与基本法的宣传、推广等。

(四)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具体方式

骆伟建认为,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主要在5个方面进行有机结合:一是将特区自治权与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相结合;二是将特区选举权与中央政府任命权相结合;三是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与特区法院的解释相结合;四是将中央监督权与特区自治权相结合;五是将中央管治权与支持特区全面发展相结合。

凌友诗认为,中央对特区的管治权包括对特区的创制权及对特区的实质管辖权两方面。后者包括中央“监督”和“引导”特区的权力。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重点是中央对特区行政体系的监督和引导,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其中,要特别强调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在行政方面的有机结合。中央对特区拥有任命权、监督权、政策意向表达权以及指令权这“行政四权”。其中,任命权与监督权互为表里;政策意向表达权和指令权对监督权形成支撑。

张强认为,中央对特区的行政、立法、司法均保有了部分最终权威性的权力,有实质性的管治作用。其中,中央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这些权力中最有力的核心。在释法权行使的过程中,应以中央管治权所确立的促进国家统合、推动地方发展、确保根本法秩序统一等目标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

控制变量是在确定变量后,构思如何操作自变量、控制无关变量、观测因变量。一般需要遵循单一变量原则等实验设计原则,以排除其他因素对实验的影响,只探究自变量和因变量间的相关性,达到预期的实验目的,因此控制变量成为实验设计的关键环节。控制变量的通常思维路径为:先进行实验分组、操作自变量;再设置对照实验,控制无关变量;最后,确定观测因变量的方法。教学中,教师可结合该思维路径,设计问题串引导学生分析,思考如何设置对照实验、控制变量。

曹旭东认为,虽然香港法院已在案件审理中直接适用宪法条款,但这种适用总体上是“浅层次的,辅助性的,作为一种表面论据的适用”,并不是也不应当是宪法条款适用于特区的主要实践形态。宪法在特区适用的主要形态,应当是中央机关对香港特区适用宪法具体条款。在这方面,全国人大设立临时立法会、国务院编制“十一五”规划涵盖香港等,都是宪法在香港适用的实践,值得认真总结与分析。解决宪法具体条款适用问题的关键是识别直接适用条款。直接适用条款需要通过“未替代性”和“关联性”测试。所谓的“未替代性”测试是指宪法条款的内容没有被基本法具体条款的内容否定或替代。例如,基本法第5条明确否决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因此,宪法中有关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条款直接被基本法第5条替代,不能直接适用。所谓的“关联性”测试是测试有关宪法条款是否与“一国两制”的运行有直接关联性,如果没有直接关联亦不能直接适用。

从国家层面看,粤港澳大湾区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构建对外开放格局以及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具有重要作用。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教授、自贸区综合研究院副院长毛艳华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可以在国家发展大局中承担以下三项使命:一是发挥湾区经济的整体开放优势,成为高水平开放的引领者;二是发挥香港国际化创新资源、金融市场和珠三角高科技制造业体系的优势,成为新经济发展的策源地;三是探索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跨境便捷流通的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成为合作机制创新示范区。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马莉莉教授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可以整合若干功能差异的节点城市,推动分工协作,形成粤港澳战略支点体系,共同助推国家战略转型及“一带一路”建设。

(五)影响全面管治权落实的几点问题

冷铁勋认为,香港部分人对中央落实全面管治权存在理解偏差,主要表现为:矮化中央权力,将高度自治权看作是与全面管治权相平行的权力;弱化中央权力,将中央权力仅理解成国防与外交方面的权力;虚化中央,认为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是形式而非实质的;对中央权力“污名化”,认为中央行使权力损害特区高度自治。造成这种偏差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缺乏责任意识、回归意识、宪法意识、国家意识。

关于体制机制创新,暨南大学特区港澳经济研究所所长钟韵副教授从理论上深入剖析大湾区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粤港澳大湾区制度创新的实施机制,包括:突破将粤港澳合作划分为粤港合作与粤澳合作的发展模式,强化湾区的区域整体理念,从顶层设计入手构建大湾区的跨境协商管治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沟通机制与合作平台的作用,提高区域内制度性整合的效率;促进多种形式的合作,尤其是企业间的项目合作,增加人员在湾区内的自由流动及执业可能。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副主任袁持平教授认为,可以从CEPA、粤港澳框架协议和广东自贸区三个制度层面解决粤港澳三地障碍。例如,在CEPA层面推动澳门和香港沿着WTO的规范进行开放,在粤港澳框架层面解决供水、供气、高速公路、机场等跨境基础设施、国际营商环境建设问题,在自贸区层面促进资金流动的便利性,降低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成本。

深圳大学法学院叶海波教授从民主与治理的关系,探讨了中央管治权实施的困难所在。他认为,回归以来,基于中华民族认同的国家政治认同在香港并不牢固。香港的“民主回归派”试图将国家认同建立在“民主”而非“民族”的基础上。香港地方民主过于发达,并且出现“国家化”趋势,如香港立法会经常讨论国家民主机关应讨论的问题,刺激其产生拥有国家地位或者身份的假象,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港独”等分离势力的兴起与发展。与此同时,香港居民对国家事务参与不足,进一步加剧了该问题的恶化。他认为,实现香港地方民主与国家民主同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经济分会场的主题是:围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探讨港澳如何在国家发展新战略中发挥优势和作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粤港澳三地全面深化合作面临的重大战略机遇,也是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一项重要方略。在大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粤港澳大湾区独有的“一国、两制、三关税区”的制度特征,以促进生产要素便捷流动和体制机制创新作为改革重点,加强产业结构与产业布局的有序规划,着力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建设全球重要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产业转化基地。同时,粤港澳三地政府需要在中央政府的指导及支持下,根据自身特点,积极有为,紧密合作,建立高层及多边合作与协调机制,提供协同发展所需要的体制机制以及有利于两地加强产业合作所需要的政策环境和条件。

(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意义及目标

关于重点发展领域,中国银行(香港)高级经济研究员王春新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创新型国家,大湾区可以在创新科技、创新金融两个方面,通过将香港创新带到广东发展、广东科技成果跟香港结合的方式,在创新驱动、创新优先方面起到表率作用。谢国樑建议,一方面应重点打造湾区成为国际创新科技中心及高科技产品制造基地,构建大湾区一体化创新体系、国际化科技创新及创业环境,打造湾区成为国际创新科技中心及高科技产品制造基地;另一方面,打造大湾区物流大通道,使之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重要物流基地。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副教授关红玲认为,大湾区应发展创新科技制造业,重点做好湾区内创新关键因素的优势互补,如港澳在商业环境与部分高级生产要素方面的优势,广东九市在产业网络、需求市场、政府投入以及部分高级生产要素(港澳之外)方面的优势。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主席黄友嘉认为,大湾区应该基于自身特殊性,从国际金融中心和高端服务业着手,建设香港离岸中心、珠三角在岸中心,形成“双中心”发展模式,与纽约和伦敦共同实现全球金融市场24小时无缝接轨。

田飞龙提出,要正确处理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以及基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香港本地试图构筑出一种“完全自治”的基本法。这不仅表现为用普通法填充基本法,还表现为试图将基本法视作香港的宪法,尽量回避、排挤宪法或者抽象、象征性地对待宪法,从而损害了“一国两制”所包含的中国现代化、国际化的战略需求和国家利益。因此,香港普通法应该经过“国家化”改造。

对于在景区中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表现原因的分析,绝对不可以用“素质太低”之类的武断来加以定性,而必须正视游客自身的特殊性,基于游客的特殊性来分析不文明行为产生的原因,将为景区进行游客文明行为的管理提供基本的逻辑分析的前提。

从区域发展层面看,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肩负着维护港澳长期繁荣稳定的重任。中国银行(香港)经济及政策研究主管谢国樑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意义是要推动湾区城市群整合资源优势,增强协同效应,提升区域整体生产力及竞争力。在继续做大做强国际金融中心及企业营运平台功能,巩固传统产业优势的同时,香港可在大湾区建设中强化发展创新科技与创意产业的内在优势及能力,与珠三角合力打造一条具有强大国际竞争力的高新科技产业链,为经济的长远发展提供新的动力。方舟认为,港澳面临经济结构单一、土地不足、年青一代职业向上流动空间变窄、年轻人对国家认同感不足等深层次矛盾,大湾区一体化可以在经济发展和生活空间方面,帮助港澳解决上述问题。

随着移动客户端的日渐普及,互联网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在互联网的应用过程中,通过不同用户的具体操作,系统能够对于用户的类型以及需求进行准确的划分,这对于旅游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于用户具体需求的定位,旅游管理人员能够精确的对于其所需要的产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做出产品的优化升级以及改进。

(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独有特征及主要障碍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具有湾区的共同特征,即高度开放与依法治区。但粤港澳大湾区也表现出迥异于其他湾区的独有特征,即“一国、两制、三关税区”,在此格局下,市场一体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生产要素高效、有序、自由流动的良好局面尚未形成。在大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粤港澳大湾区的独有特征,充分发挥优势,同时也正视挑战,克服发展障碍。

关于发展优势,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粤港澳三地在不同领域各具优势,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将实现“1+1+1>3”的效果。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港澳台研究中心副主任梁育民研究员认为,港澳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国两制”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有关补充协议带来的制度与政策的竞争优势,信息、人才、技术资源丰富带来的经济要素竞争优势,广泛国际联系和海外渠道带来的市场空间竞争优势,以及香港各种文化“集散地”带来的文化个性竞争优势。方舟认为,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已经形成了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科技产业生态系统,并且有多家国际龙头级科技企业。香港可以将自身在大学科研、法律制度、智慧财产权保护以及吸引国际人才方面的优势,与深圳的产业优势结合起来,就如美国旧金山与硅谷形成的湾区那样,成为一个引领全球创科产业的基地。

关于发展障碍,与会专家认为主要体现为由于制度体系、文化背景、经济总量的差异,所导致的生产要素流通、经济合作往来的不便。谢国樑认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障碍表现在:大湾区内城市各有优势,但缺少中心城市;存在三个独立关税区、有边境关卡,地域空间及要素流动条件存在不对称问题;珠三角城市群与港澳的经济水平、文化差距仍然较大。澳门基金会研究所副所长杨道匡认为,对比世界著名湾区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的特殊性表现在:一是存在“一国两制”的差异,包括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政府行政管理的差异,这与内地以至世界其他湾区城市群比较都有明显区别;二是不同关税区,香港、澳门特区是自由港,与广东省分属不同关税区,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存在口岸,对人员出入境、货物进出口以及资金流动有所管制。澳门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研究生院院长莫世健认为,要素能否自由流动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面临的最大障碍,也是决定其能否成功的关键。如果粤港澳大湾区的合作范围和程度,不能超越现有的内地和港澳CEPA所承诺的范围,粤港澳大湾区没有任何意义。

(三)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点领域及发展路径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围绕创新科技制造业、国际金融中心、高端服务业等重点领域,以促进生产要素便捷流动和体制机制创新作为改革重点,加强产业结构与产业分配的有序规划,着力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建设全球重要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产业转化基地。

从国际层面看,粤港澳大湾区有望成为具有全球经济领导作用的核心区。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总研究主任方舟认为,不同于传统的“珠三角”概念,大湾区更强调的是外向型“海湾”的概念,通过发挥所在区域科技创新高地、金融功能发达和交通枢纽等几大要素优势,可以成为世界经济分工体系的制高点和全球资源配置与经济发展的核心区。

本馆前厅服务台设有专职馆员负责整理预约到馆的书籍,通知读者到馆取书,清理预约到期书籍列表以及清除失效的预约信息等工作。

观察实施分层护理管理模式前后1年的基础护理合格率、病房管理合格率、专业考核合格率、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及患者满意度。其中患者满意度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评价,实施分层护理管理模式前后分别选取100例住院患者作为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包括护理人员沟通能力、服务态度、操作水平、健康教育方式方法、心理干预,每项20分,满分100分,81~100分为非常满意、60~80分为基本满意、0~59分为不满意。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总例数×100%。

关于生产要素的互联互通,莫世健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必须加强“四通”,即货物、服务、资金和人员自由流通,只有这样才能强化“一国”的优势,将香港和澳门融入国家的发展大局。建议大湾区应就不同类型的流动,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制订不同的实施方案。例如,在人员自由流动方面,建议首先逐步推动广东九市向港澳人员的单向开放,在公众体会到自由流动的优势后,再逐步有控制地实施港澳特区向大湾区其他城市人员自由流动的全面开放。方舟认为,实现四个要素的完全自由流动并不能马上做到,建议在落马洲河套地区这样的特殊合作区做试验,树立“一国两制”下的政府协作与市场化操作的典型案例,并使之成为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为后续的进一步区域合作打好基础。暨南大学特区港澳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谢宝剑副教授认为,应该以畅通信息流为重点,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水平、扩大网络容量,率先迈入信息文明新时代。

社会实践活动具有多样丰富的形式内容的特点,对如今追求个性化的学生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不仅可以陶冶情操,还可以使学生在“做”中“学习”,并且检查”学习”,顺其自然地将美好得道德品质以及正确的科学三观与文明行为相融合,很好地与课堂教学相辅相成。

部编教材全册要求认识400个生字,会写200个生字,可以从课文、语文园地以及专门教认字的板块识字。从识字教材的编排来看,课文不仅有现代儿童文学的活泼,也有中国传统文化的厚重,尤其将一些经典古文改编,使课文不失传统文化的精华,又浅显易懂,不为难学生。还有,合理安排识字写字序列,集中识字和分散识字相结合,让学生能顺畅、难易结合地学习识字认字。最重要的是,识字的形式变得更加多彩了,主要新增了字理识字和同类事物举例识字。

(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政府应发挥的功能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粤港澳三地政府需要在中央政府的指导及支持下,根据自身特点,积极有为,紧密合作,建立高层及多边合作与协调机制,提供协同发展所需要的体制机制以及有利于两地加强产业合作所需要的政策环境及条件。

在协调机制方面,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郭万达研究员认为,跨区域的合作应该由中央政府来协调。杨道匡认为,粤港澳大湾区跨越不同制度、不同关税区和边界线,影响因子多而繁杂,要深化合作必须由中央政府统筹协调,才有可能突破地域行政管理和局部利益协调的障碍。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充分借鉴港珠澳大桥建设的成功合作模式进行拓展。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杨爱平教授则进一步建议成立由中央、粤、港、澳四方协同参加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理事会”(委员会),作为高层决策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大湾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合作事项,以弥补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或粤澳合作联席会议这两种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关于当前政府需要协调的具体领域,杨道匡认为,政府要重点实现公共品供给的趋同,解决当前存在的检验检疫程序复杂、货物不能实现24小时通关、游艇自由行只能点到点、澳门车辆申请进入横琴门槛较高、三地高校之间无法实现学分互认等方面的障碍。谢国樑认为,要重点协调的领域包括:城市功能布局及垃圾的处理;机场的航线、空域及功能;货柜码头的地点、功能及营运合作;边检及跨境交通网络的有机对接;三个自贸区与港澳平台的功能及合作。郭万达建议,要提高政府“公共品”供给的质量,加大轨道交通的供给,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大对口岸的改革,促进通关便利,这方面可以选择河套地区、前海、横琴、南沙等一些个别地区作为突破点进行先行先试。广州大学副校长、公法研究中心教授董皞认为,面对粤港澳大湾区所承载的巨大影响,必须要从区域法治的角度予以解决,调和好区域内部的法制冲突;在地方立法与协作机制方面,在人才流动、资格互认、市场监管等方面形成统一化的规则体系;在司法协作与法律适用机制方面,有效化解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增强相关纠纷后果的可预期性;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法制协作机制方面,实现基础设施、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

社会文化分会场的主题是:如何理解港澳的社会与文化。与会专家主要围绕港澳的社会运动、国家认同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其中,几位专家对近年来港澳——特别是香港出现的非法“占中”等社会运动进行了案例分析,并重点从政治权力的分配与运作、政府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等不同角度对社会运动发生的原因、社会运动与选举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如何看待港澳社会面临的国家认同问题也是本次分会场的主要议题之一。与会专家对语言认同、文化标志塑造、青少年教育、历史教育、香港史领域的意识形态争夺等问题与现象进行了分析,并从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宣传推广、促进两地交流等方面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港澳社会运动的类型及成因

与会学者围绕港澳社会运动的类型、发生的原因、政治影响及其与选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

广东财经大学朱孔武教授分析了港澳社会运动的类型及其政治影响。他将港澳社会运动分为三类:一是对抗权力中枢型的社会运动,如港英时期含有浓厚的反殖民意识的社会运动,以及回归后聚焦政制发展与对抗中央管治的社会运动。二是围绕利益分配议题的民生运动。这类社会运动的参与者认为大财团垄断了香港的住房和商业,特区政府则在发展政策上漠视了本地失衡的经济结构、生态环境等社会问题和大多数居民的需求。2009年的“反高铁运动”和2014年的新界东北发展争议是其中的典型。三是后物质时代的新社会运动。此类社会运动是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群体因某种特定议题或价值观念而结合成集体行动者,其主要诉求并非物质的改善,而是生活质量的提升。这类社会运动增加了普通民众参与政治及影响政府的机会,促进了政治社会的形成。

复旦大学港澳台行政研究中心周帆教授从政治机遇结构视角,分析了非法“占中”运动发生的原因。他认为,香港作为中央集权下的高度自治的特区,特区政府拥有较强的施政能力,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并能够有效监督政府。这是一种不容易出现大规模社会抗争的政治社会结构。但由于立法会对特区政府的分权削弱了行政主导的权威,不断变化的选举制度过度提升了部分政治力量的预期、高层精英的分裂导致行政权内部的不稳定,这些因素直接或间接为非法“占中”的发生提供了环境和“契机”。由于中央和特区政府应对妥善,以及运动本身缺乏稳定的“盟友”支持等因素,非法“占中”最终以失败告终。周帆教授认为,随着社会运动抗争成本的不断增加,香港未来再度发生大规模激进抗争运动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社会运动走向体制内外“双向结合”抗争路线的可能性比较大。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何俊志教授运用政治过程学理论分析了香港社会运动和选举的相互影响。他以2014~2017年在香港所发生的非法“占中”“旺角暴动”等一系列社会运动与区议会、立法会等选举之间的关系作为案例,提出了选举与社会运动之间相互作用的5种主要机制:(1)进入进制。选举的到来为社会运动力量进入体制提供了机会。(2)竞选机制。社会运动力量更倾向于采用“创新性”的竞选手段(如宣扬“港独”),政权掌握者可能禁止或限制这些手段的使用(如要求参选人签署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确认书)。(3)政党体系变化机制。社会运动力量参选可能带来政党体系的极化,也有可能被现有的政党体系所内化。(4)回应性动员机制。社会运动力量进入选举过程后可能引起选举争议,民主化和制度成熟的程度将会决定选举争议是否会进一步引发社会抗争。(5)政体变化机制。社会运动力量参选后可能主动或者被动放弃社会运动。他还特别提出,国家作为行动主体是影响社会运动与选举之间关系的重要变量。

(二)港澳的历史、文化、教育与国家认同

与会专家从历史、文化、教育等不同角度探讨了港澳的国家认同问题。澳门理工学院中西文化研究所王五一教授从分析郑观应的文化价值入手,指出了历史文化建设对于港澳工作的重要性。他指出,在澳葡政府时期,葡萄牙人始终意欲在澳门历史上将自己本民族的历史人物塑造成为一种文化标志。以此为鉴,从历史人物的角度入手塑造澳门的中国文化的象征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这不仅可以强化澳门雅文化的中国面向,有助于将澳门打造成为国际文化旅游休闲中心,同时,也可增强澳门同胞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精神。

香港地方志办公室刘蜀永教授分析了香港史领域出现的意识形态斗争。他指出,近年来香港出现的本土分裂思潮也反映在香港史的领域。一些支持“港独”的学者鼓吹争夺香港史的话语权,试图以本土史观对抗国族史观。这些观点或把香港人的来源虚构成处于中华帝国边缘外部的底层族群和受到汉文化霸权欺凌的受害者的角色,或试图从法律和历史的角度为“港独”制造理论根据。刘蜀永提出,必须高度重视香港史领域这种新的动向,从理论和史实两方面系统地批驳本土分裂史观著述,通过两地合作编写高质量的香港史著作等工作,不断加强香港史的普及和推广。

将军澳香岛中学校长邓飞着重分析了香港中国历史独立成科的意义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他指出,香港的初中中国历史教学需要新的课程,新课程的最大特点是将本地的历史融入到中国历史课的课程中。教材的统一化和师资培训的标准化是课程质量的重要保障,他建议由两地专家联手编写中国历史课程教材,并且加大对授课老师的培训与督学。同时,要把内地参观交流和历史教育高度结合起来,用当代历史里面的亮点来冲销反对派所谓的当代历史的争议点,从而保证新的中学教育不走样、不变形。

泛珠三角城市发展研究院高级顾问管新重点探讨了香港青少年教育的内容与形式。他认为,可采用青少年军事夏令营、中学生国情教育培训等方式,广泛利用内地资源开展对香港青少年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可以涉及党史、军史、近代史、新中国建设发展成就、国际战略形势、国家安全形势、国家战略研究等不同主题。教育要以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以参观体验为主,从而增强香港青少年的国家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

深圳大学外国语学院金娜娜副教授探讨了香港“以普通话教授中国语文科”的问题。她指出,语言认同是国家认同的重要内容。虽然香港在2008年之后就推行了以普通话教中文的政策,但普通话一直都受到排挤。应通过政策指引建立港人对国家的语言认同,包括可以尝试通过传统文化平台提高普通话在青少年中使用的频率,逐步推进普通话在香港作为教学语言的地位。

香港中文大学国学中心主任邓立光教授从去殖民化的角度分析了香港的教育问题。他提出,香港反对派对国家的抗拒、“港独”势力的抬头是长期以来殖民教育的结果。为改变这种状况,应深入宣传国家政治制度的运作机制和中国历史,加强香港与内地中小学的深度了解与交流,以增强香港青少年对内地的认同感。

韩姗姗,杨丽,黄树卿,孟书强
《港澳研究》 2018年第01期
《港澳研究》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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