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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下马士基的两次尝试

更新时间:2009-03-28

1 事件背景

2013年10月,全球前三大集装箱海运企业丹麦穆勒马士基集团(下称“马士基集团”)、地中海航运公司(下称“地中海航运”)和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公司(下称“达飞”)签署协议,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网络中心,统一负责交易方在亚洲——欧洲、跨大西洋和跨太平洋航线上集装箱班轮的运营性事务,史称“P3联盟”。美国和欧洲先后批准了该联盟计划,但我国商务部于2014年6月17日做出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决定,成为我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第二起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案例,也导致P3联盟计划的最终流产,一时引起轩然大波。

就在P3联盟之事余温未退之时,马士基集团下属马士基航运公司(下称“马士基航运”)于2017年3月29日再次向我国商务部递交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表示将收购全球第九大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汉堡南美船务集团(下称“汉堡南美”)100%的股权(下称“马士基收购”)。2017年11月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附加限制性条件地批准了前述并购交易。下文将对两个交易和公告进行比较分析。

2 两个交易为何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审查

根据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可见,我国采取“事前申报”的审查方式,经营者集中的审查部门即国家商务部。对于一个交易来说,是否需要申报需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即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数额标准。

在试验范围内,分别考察了最小功率(80 W)和最大功率(140 W)的激光刻型区域形貌(见图5)。从宏观形貌照片可以看出,不同铝合金的表面经过激光刻蚀后均无明显的划伤、划痕等缺陷,在金相显微镜下也观察不到有明显的烧蚀和划伤缺陷。这进一步验证了采用激光刻型不会对基材的性能造成影响。

2.1 何为“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审查办法》”)赋予了交易方在审查过程中提出交易方案调整的权利。《审查办法》第十一条将可以提出的限制性条件的类型分为三种: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商务部认定P3联盟属于紧密型联营,集中实现后,交易方的合计运力份额将高达46.7%,运力整合后对相关市场的控制力得到明显增强。

P3联盟则通过设立网络中心,整合了交易方在全球东西航线(亚洲—欧洲航线、跨太平洋航线和跨大西洋航线)的全部运力。该紧密型联营一旦实现,将控制合作航线上的所有船舶的日常管理权,并同时取得在运营程序、费用分摊未使用箱位的销售和停航等方面的控制权。该交易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建立紧密型联营的方式取得对经营者的共同控制权。

2.2 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数额要求

我国相关规定主要针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具体金额标准在《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指导意见》中均有明确规定。鉴于本文所述交易的审查焦点不在数额上,在此不做论述。

3 两个交易为何一个被禁止一个放行?

3.2.2 市场集中度

经营者集中实际是个“双刃剑”,其积极因素在于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力;而消极因素则是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何审查经营者集中交易、规制和禁止那些对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的交易则是一个值得认真考量的问题。

对于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2 两个交易何处 “中枪”?

反观马士基收购汉堡南美事件,经过马士基与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最终的形成了限制条件方案并获得了通过。具体如下:

一旦有I/O板上的数据出错,每块I/O板上的CPU都进入中断服务程序,检查自己的出错标志位;如果是本接口板数据出错,则清除出错标志,显示错误编码并将运行标志清零,使接口板停止工作,以便工作人员判断错误数据位;如果没有出错,则直接将运行标志清零.程序流程图见图4.

纵观商务部对两个交易的审查决定,审查着眼点主要集中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和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难易程度和对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影响。

3.2.1 市场份额和控制力

马士基收购即属于第一项“经营者合并”,并购完成后,汉堡南美变成马士基航运的一个内部部门,是“经营者合并”中的“吸收合并”,马士基航运实现对汉堡南美的单一、全面控制。

对于马士基收购汉堡南美,两家公司集中后在远东—南美西海岸航线和远东—南美东海岸航线的普通和冷藏集装箱运输市场份额将达到45~50%,而且远远高于赫伯罗特、达飞海运和日本邮船等其他竞争者。同时商务部认为马士基航运能够对汉堡南美参加的船舶共享协议的决策和运营施加影响,进而有能力发起或主导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调行为。

3.1 审查标准

“道”的超验性的论述或推断在于明确经验世界对于超验世界的从属地位及最终的归属地位。 “推天道”是手段或条件,是思想上的趋向。 而“明人事”是目的,是思想向实际的转化及作用。 若以缺乏明确的限制作用或具体的可操作手段为由而将其思想完全归于不可行的理想主义,否定其在当时社会所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与在当代社会所具有的借鉴作用,在笔者看来,这无疑是一种误读。

(4)马士基航运削减远东—南美西海岸航线上冷藏集装箱运输的运力,使其运力市场份额降至34~39%,并在本交易交割后3年内将其远东—南美西岸航线冷藏集装箱运输的运力市场份额维持在34~39%以内。

3.2.3 市场进入难易程度及对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影响

由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本身存在资金壁垒。商务部认为P3联盟和马士基收购汉堡南美均进一步推高了市场准入壁垒,使得难以产生新的有力竞争者。另外,针对马士基收购,商务部还考虑到货主企业和港口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的议价能力较弱,集中可能损害货主利益、给港口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3.3 何为“附限制性条件的批准”?

有研究[4]对151例患者选取前列腺尖部、中部和底部三个层面行超声造影检查后,行经会阴10针系统性穿刺活检和对超声造影异常处靶向性穿刺活检2~4针,结果显示系统性穿刺活检和超声造影引导下靶向性穿刺活检对前列腺癌的检出率分别为33.1%和31.1%(P=0.712),说明靶向性穿刺能够保持检出率相同的情况下减少穿刺针数。

根据前文的介绍,可以看出商务部认为两个交易均对竞争造成严重影响,但并非都要被禁止。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同时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从本质上讲,《反垄断法》关注的核心是经营者集中后控制权的变化,换句话说,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对此,《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 “控制权”有明确、详细的规定。

1. 结构性条件,包括: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

2. 行为性条件,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

3. 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从商务部的审查决定中可以看到,P3联盟和马士基收购汉堡南美的交易方均在审查期间与商务部就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案进行了多轮商谈。最终,P3联盟的方案未能解决商务部对竞争的关注。

采用SPSS17.0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s表示,两组间计量资料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为α=0.05。

(1)汉堡南美在远东—南美西海岸航线加入的ASPA 1,2&3船舶共享协议到期后不再继续参加;

(2)汉堡南美退出在远东—南美东海岸航线加入的Asia 2船舶共享协议;

(3)马士基航运和汉堡南美在远东—南美东海岸航线和远东—南美西海岸航线,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内不能与主要竞争者重新达成船舶共享协议或加入航运联盟;

综上所述,本文采用微库仑法在实验的基础上优化仪器工作参数,使得实验结果精密度和准确度均更高,并使用优化后的工作参数测定了黑龙江省不同地区20个加油站的93号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中的有机氯含量。研究数据显示本次调查区域中的黑龙江省各地区的汽油中有机氯含量相对偏低,能够满足汽油中氯含量的检测方法。

根据商务部的审查决定,P3联盟形成后,亚洲——欧洲航线国际集装箱班轮海运市场的集中度指数(HHI)为2240,较集中前提高1350;马士基收购交易将导致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增长1048,集中后HHI高达26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对《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中的“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做出的解释:“集中后的HHI达到1800点以上,该市场为高度集中的市场;在该市场上,如果集中使市场的HHI较集中前提高了不足50点,该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反之,该集中可能会严重地影响有效竞争。”因此,两个交易完成后,相关市场均变为高度集中的市场,拟进行的集中可能会严重影响有效竞争。

但是当代大学生在对学校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自身相关能力的欠缺也比较突出,包括自控能力。如图3所示,青年学生认为学习困难的首要因素是自控能力低,其次是时间分配不当。因此,如何从学生本人的主观因素和学校提供服务的客观因素两方面入手,寻找关工委工作的切入点,实现学生思想引领和能力提升的双重目标成为今后工作的一个亮点。高校必须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可靠接班人,帮助青年学子把握好方向至关重要。

在方案中可以看到,(1)(2)(3)项条款均为对马士基和汉堡南美在船舶共享协议和航运联盟等行为中的限制,属于“行为性条件”,第(4)项条款明确马士基航运未来将削减运力以符合反垄断审查标准的要求,属于“结构性条件”。该案例中,马士基与商务部就限制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的方案中,采取了“行为性条件”和“结构性条件”的综合性条件。

4 两个审查决定带来的思考与启示

第一,在当前联盟化、兼并收购等活动日益增多的行业发展趋势下,我国航运企业应对未来的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等问题做好充分的应对。

通过近几年的合并重组,我国航运企业规模在全球的运力排名中逐步提升,其中中远海运在散货运输市场、招商局在超大型油轮运输市场(VLCC)中均位居全球第一。在集装箱市场中,中远海运收购东方海外之后,总运力规模接近250万TEU,而且在远东—北美航线中的市场份额迅速扩大。随着我国航运企业对外投资、兼并收购等活动的日益增多,尤其在部分区域、部分细分市场上容易触发反垄断审查等问题,因此如何应对各个国家航运业反垄断审查,成为我国航运企业必须关注的重点问题。建议我国航运企业在对外发展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和研究相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法规界定,尤其是对市场准入、经营者集中等问题的认定标准和判断规则,同时吸收行业内外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做好相关的应对方案,在与相关审查机构的限制条件谈判中争取更多的利益。

第二,开展航运领域的反垄断国际合作和协调。

治疗后,分析组肛门失禁发生率为3.57%(1/28),明显低于对照组的25.00%(7/28),两者之间相差较大(χ2=18.3331,P=0.0028),而P<0.05,数据从统计结果思考,具有参考价值。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不断地激烈,企业需要逐渐改变管理策略,提升管理水平,使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得到长久稳定地发展。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关系着企业的投资、融资以及资金运行的顺畅和安全。因此,企业要重视财务管理,将财务管理贯穿到企业的每一个环节当中,从而提升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航运业的联盟化、兼并收购等活动带来的经营者集中的效果是全球范围内,产生影响的不单纯是某个国家的托运人,而不同国家的管辖权与不同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适用为规制国际性航运垄断带来了新的问题。考虑到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对于航运反垄断法国际统一化可能性的制约,对于国际性航运垄断行为之规制可以通过订立双边或多边协定与其他国家进行航运领域的合作与协调,从我国监管机构而言,应加强与国际主要机构和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交流合作与协调,从国际国内等多角度审视企业的经营活动,提升监管水平。

第三,在反垄断审查问题上,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部的法律地位,同时应加强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协同性。

尽管交通运输部在《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中对国际班轮运输联营体以及市场承运份额等有相应的表述,但在实践操作中,《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市场份额的监督、调查、渠道及口径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交通运输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只有调查权而不具备执法权,而执法权分散于三个部门。鉴于海运业是一个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行业,在市场和行业监管上与其他行业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建议一方面在反垄断审查机制上,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部的法律地位,强化其行业监管手段与能力,另一方面在各个监管机构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者集中等法律法规等方面应加快完善体系建设,形成系统性的法律体系支撑,加强监管水平,提升我国在国际航运事务中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及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07年8月30日公布,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

[2]《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2008年8月1日公布并实施;

[3]《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09年1月5日公布,2014年修订并公布,www.scio.gov.cn/ztk/xwfb/2014/31540/xgzc31550/Document/1380896/1380896.htm

[4]《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2号,2009年11月24日发布,2010年1月1日生效并实施;

[5]《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商务部令 2014年第6号,2014年12月4日发布,2015年1月5日生效并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2007版;

[7]《商务部关于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6号;

[8]《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马士基航运公司收购汉堡南美船务集团股权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7号。

 
王羽佳,徐迪
《交通与港航》 2018年第01期
《交通与港航》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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