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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中军事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考察

更新时间:2009-03-28

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一向高度重视军事法规制度建设。2016年,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加强军事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对抓紧推进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建设作出全面部署。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加强军事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人民日报》2016年6月2日,第1版。2017年,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了“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4版。的任务要求。当前建构和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国防和军队法治化建设水平,需要学习借鉴革命战争时期军事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在艰苦卓绝的长征中,军事法制建设不但没有因为战争环境险恶而停滞,而且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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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中军事法制建设继续推进的原因

长征是极端艰险和充满不确定因素的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为什么能继续推进军事法规制度建设呢?

你在填任何调查问卷时,都可以把收入与头衔往小了写,但为了让孩子在幼儿园不至受到冷遇,在幼儿园的那份上得朝大了写。

(一)在长征前积累了丰富的军事法制建设经验。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借鉴苏联法制范本,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军事法规制度,积累了较为可贵的军事法制建设经验。例如,1930年底,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这是人民军队历史上第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政治工作条例。据考证,《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是遵从共产国际指示并参照苏联红军的早期制度、借鉴中国历史上的传统做法和国民革命军北伐战争时期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总结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这个借鉴国外范本并结合中国红军具体实际和实践经验制定法令的模式,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二)险恶的战争环境要求加强军事法制建设。“有军就有法,无法不成军”。红军长征期间,战争环境复杂多变、生活条件异常艰苦,出现了个别红军官兵离队、叛离等不良现象。因此,需要通过及时颁布军事法规制度保证长征中红军队伍的稳定。1935年8月21日,《红军第一军政治部关于婆罗子整顿工作报告》指出了长征中军事法制建设对于红军队伍稳定和战斗力提高的作用:“部队散漫现象开始克服。……坚决执行命令有明显的进步。……军风纪的整顿,礼节的注意,武器的爱惜,以及内务的清洁整齐,都比过去有了相当的转变。”[注]《红军第一军政治部关于婆罗子整顿工作报告》,总政治部办公厅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第3册,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第192页。长征中的红军不仅要面对强大敌人的围追堵截,还有极端恶劣的自然环境,相较于根据地时已有很大不同,需要加强军事法制建设来规范红军的一切行动。总之,战争环境越是险恶,越是要加强军事法制建设。

长征前,军事法规制度建设继续推进,军事法制建设经验日益丰富。这一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红军抚恤条例》《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中国工农红军反帝拥苏同盟暂行组织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等军事法规制度陆续制定出来。

长征中军事法规制度建设的主要成果

三是制订和完善了不同对象、不同地区区别对待的具体政策。第一,规定对不同的阶层要区别对待。例如,《总政治部关于没收捐款暂行细则》规定:“富农可向其捐款,及征集必要的军事资材”[注]《总政治部关于没收捐款暂行细则》,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政治工作教研室编:《军队政治工作历史资料》第3册,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1982年,第161页。。这一条与对地主反动分子的没收拘捕政策显然是不同的。第二,规定对不同的地区要区别对待。1935年1月5日发出的《关于进入城市执行政策的规定》明确指出:“在城市中打土豪时须经过详细的调查,经过政治机关的复调查,并且批准后才许可行没收与提人。”[注]《关于进入城市执行政策的规定》,《黔山红迹》,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32页。第三,规定对少数民族适用特殊政策。红军长征中要穿过众多少数民族地区,如果没有少数民族群众的支持与配合,必会遇到更大困难,而少数民族群众的支持与配合离不开军事法规制度的完善。1935年4月10日的《注意争取夷民的工作》就指出要区别对待少数民族土豪,引导少数民族自觉打倒本族痛恨的土豪,并宣传中国共产党解放少数民族的主张,揭露国民党反动派压迫少数民族事实。为了进一步系统地规范少数民族工作,1935年5月19日,红军发出了《总政治部关于争取少数民族工作的训令》,指出争取少数民族的意义、注意事项、纪律和做法,强调绝对不准对少数民族群众有任何骚扰,严禁将少数民族中的富裕分子当土豪打,为做好少数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1935年7月18日的《总政治部关于收割番民麦子问题的通令》,严格了收集粮食的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是制订和完善了没收捐款借贷方面的工作细则。1934年10月22日的《总政治部关于没收捐款暂行细则》是长征中的第一部军事法规,这一细则在许多方面体现了长征和中国的实际,不受苏联经验的束缚。1936年9月5日,总政治部与甘肃省抗日人民革命委员会又联合颁布《筹集资材粮食中进行没收乐捐借贷的条例》,这个条例更加具体。不仅在没收的对象上,突出了抗日的特色,而且更加灵活,把捐款改为乐捐,增加了借贷条例,还提出“除了以上各办法当然还有购买的办法……可以使市场不致衰落下去”。这样一来,纠正了军事法规制度中一些“左”的做法。

(1) 该地堆积体主要由粗、巨颗粒占优势,其占比约95%,细粒占比不到5%,堆积体密实度高。根据Shepard三角沉积分类,其样品点2 mm以下颗粒以粗颗粒砂占优势。

(一)制订和完善关于筹款征集资材的法规制度。长征中的红军离开了固定的、有较为稳定供给的根据地,给养补充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为了防止在这个问题上出现混乱,中国共产党制订和完善了相关军事法规制度来约束规范筹款及征集资材工作。

(二)制订和完善关于基层党团组织的法规制度。在长征之前,党团组织的发展是曲折的。1929年9月1日,陈毅指出:“在一九二八年七月以后,便取消了团的组织。”[注]陈毅:《陈毅关于朱毛红军的党务概况报告(二)》,总政治部办公厅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第1册,第268页。1931年11月初,《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红军问题决议案》提出取消“红军中超过政治委员政治部的职权的各级党的委员会”。这些党委会和团组织因为各种原因遭遇了同样被取消的命运。然而,在长征中,一些军事法规制度对于党团工作的恢复起了良好的先导作用。1934年11月,《军、师政治部工作暂行细则》仍然规定原有的“青年团委会不另设立”,只是在党委会中设青年委员监察青年团员。《团政治处暂行工作细则》却规定青年委员要“进行青年团工作”[注]《团政治处暂行工作细则》,总政治部办公厅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第2册,第971页。。到了1935年4月16日,《总政治部关于团总支委、团青年委员会及连队支部干事会的组织的规定》已经提出“团青年委员会一律由七人组成之,每营须有一个到两个青年委员参加。”[注]《总政治部关于团总支委、团青年委员会及连队支部干事会的组织的规定》,总政治部办公厅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第3册,第78页。虽然团青年委员会不是青年团委员会,但它无疑为后来恢复青年团起到了先导作用。此外,还对党组织有了新的规定,如提出要组织团总支委的五个委员的常委会,同时对连支部干事会也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为后来恢复党委和青年团积累了组织经验。

长征中,军地关系和红军内部关系处于不断演变发展的过程中,这就对军事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紧迫需求。中国共产党适应形势的变化,制订和完善了筹款征集资材、基层党团组织、政治机关工作、特派员工作等一系列军事法规制度,成绩甚是显著。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军事法规制度,长征期间在筹款及征集资材时军地关系处置得非常恰当,其中很多立法原则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是制订和完善了没收征发方面专门的组织条例。长征中,对“没收征发委员会”的组织做出了相应的改变。1934年11月10日,《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红军中没收征发委员会的组织的命令》明确提出:“为适应目前的行军作战环境,特重新规定红军中没收征发委员会的组织”[注]《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红军中没收征发委员会的组织的命令》,总政治部办公厅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第2册,第963页。,并且重新颁发了《红军中没收征发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新的组织条例在沿用过去《红军中没收征发委员会的组织条例》和《红军中没委工作细则》的基础上,适应长征的环境,作了重新的规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三)制订和完善关于政治机关工作的法规制度。从1934年10月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败被迫长征到1936年10月甘肃会宁胜利会师,红军在政治机关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新的成就。在1934年11月西北军区政治部印制的《军、师政治部工作暂行细则》和《团政治处暂行工作细则》中,保存了大量当时政治机关法规制度的建设成就。其中,在政治机关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政治机关主任是“政治委员之助手”[注]《军、师政治部工作暂行细则》,总政治部办公厅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第2册,第965页。,并对具体的机关设置及职能进行了详细规定。政治机关工作细则的诸多条款适应了长征的要求。例如,在艰难的环境中,“设红色战士请诉局,办理红色战士对其家庭及个人生活之请愿、申诉、通信及战士之家属的招待等”;长征时与白区秘密党部的关系极其重要,为此规定“其交通及工作上联系,悉由政治部主任直接负责”。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长征期间的工作开展。总之,长征期间通过法规制度建设,政治机关建设进一步走向正规化、法制化,更加适应了长征的要求,为长征取得胜利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

(四)制订和完善关于特派员工作的法规制度。红军中的特派员隶属于保卫局,是保卫苏区、红军以及领导人安全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然而,当特派员职权被滥用时,也会造成严重后果。长征时,中国共产党在探索中逐步完善了特派员制度,经过《红军第一方面军保卫局关于东征中肃反工作的训令》对特派员制度的探索,《红军武装部队特派员工作条例》最终在1936年9月21日得以颁布。这是首次以条例的方式对特派员工作进行规定,在特派员工作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红军武装部队特派员工作条例》是对此前特派员工作的回顾总结和此后开展特派员工作的制度遵循。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特派员的性质、任务、责任等。尤其重要的是,强化了政治保卫局以及同级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对特派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合理地规定了“特派员在武装部队工作权限”[注]《红军武装部队特派员工作条例》,总政治部办公厅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第3册,第561页。,这就限制了特派员权力的滥用。

过去,传统的机械设计制造和自动化没有采用信息智能的方式,而是采用一种效率和质量普遍较低的非智能手段。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机械设计和制造正朝着自动化和机电一体化方向发展。今后,机械设计和制造将实现半自动化生产模式。例如,利用数控设备将电子技术与机械生产相结合,实现机电一体化,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机械设计和制造的效率和质量,为了促进机电一体化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可以得到实质性的改善。

长征中军事法规制度建设的当代启示

长征中的军事法规制度建设为其后的军地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有着深远影响和重要启示。

(一)可制订暂行草案以满足时代需要。长征期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及时制订相应的军事法规制度,然而却没有成熟的经验,也缺乏可资借鉴的范本。为此,红军制订了《总政治部关于没收捐款暂行细则》《关于红军中没收征发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红军西北军区军、师政治部工作暂行条例》《红军西北军区团政治处暂行工作细则》等暂行草案性质的军事法规,在难以制订正式法规的情况下及时为长征的胜利提供了制度保障,也留下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余地。暂行草案是编订成熟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过渡形式,在取得经验后以及实践过程中要及时修订,直至成为正式法规。当前,中国社会日新月异,军事法制建设需要及时跟上,在准备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制订暂行草案以满足时代需要,留待条件成熟时修订为正式法规。

建议:对“健康”患者采用中度限制输液,对高危患者采用目标导向输液;对极端头低脚高位体位患者应限制输液,但恢复体位后应注意容量补充。

(二)不合实际的法规制度要及时修改。长征期间,军事法规制度经常随着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换而及时进行修改。例如,《红军中没收征发委员会的组织条例》在长征中有许多规定不合新的实际情况,于是《红军中没收征发委员会的组织条例》被修订为《红军中没收征发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新的组织条例在沿用过去合理规定的基础上,把不合新的实际情况的条款修改完善,适应了长征的需要。当前,中国社会不断变迁,有许多法规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同样要及时修改,以满足新的时代要求。

(三)法规要具体细致以强化可操作性。在长征时期诞生的大量法规制定得特别具体细致,减少了执法弹性。1936年2月,西北抗日红军学校编印的规定就非常细致:“防御阵地上所可能采取的政治工作方式,如:1.战前除警戒部队外,可在阵地上分别在连队干部、支部与指战员中,召集各种动员的会议。2.在待机备战时,除直接警戒部队外,亦可在不暴露的阵地内进行读报、班排讨论等工作。3.在大的堡垒内,可布置红角(或列宁堡),在其中开展与防御战斗任务有密切关系的文化娱乐工作。4.发动与组织土工作业竞赛、距离测量比赛和阵地卫生的比赛等。5.组织各分队互相参观阵地,以及对担任作业分队的慰问等。”法规制度如果弹性过大、可操作性不足,易导致法规制度实施中出现偏差。在长征中诞生的大量法规,可操作性强,容易理解把握,这个特点对于当时在文化水平不高的基层官兵中落实军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此外,有时还注重根据各个部队的实际制订具体的条例,如《红军第一方面军没收暂行条例》,从而使法规更加具体细致。当前,弹性执法时常令人诟病,如果借鉴长征时的经验,使法规足够具体细致,就可以防止弹性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王鸿,刘汉利
《军事历史》 2018年第06期
《军事历史》2018年第06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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