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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城镇化背景下农村新社区治理

更新时间:2009-03-28

随着就地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新社区的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效果,社区自治理念已经得到了广泛传播,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正在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社区治理方式也在逐步转变,尽管当前仍面临一些问题,但是农村新社区治理取得了显著进步。

1 现代农村社区治理现状

新时期随着社区治理理念的转变与就地城镇化的发展,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在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逐渐由微观治理转向宏观治理。

1.1 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

1)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是社区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主要负责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协调社区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统筹社区内各项事务。社区党组织通过建立社区民主协商机制发挥作用,让社区内的各治理主体包括村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充分参与社区重大事项的决定,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充分调动起参与积极性,同时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入群众内部,建立功能性党小组,有针对性地解决社区居民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不同消落地区由于淹水强度带来的环境梯度效应基本一致,但原生植被的种类组成、地形、人为干扰强度及土地利用方式并不完全相同,土壤基质和消落程度的差异,适合消落带生态恢复的植被结构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必须因地适宜,根据不同消落区域的特殊情况选择适合生态修复的植被结构。

2)社区村委会。社区村委会是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治平台,主要任务有协助政府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处理社区内的重大事务,解决社区内的矛盾冲突,提供公共服务等。近年来随着就地城镇化的发展,村委会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社区民主协商机制不断完善,协调各利益主体间矛盾显著增多,在社区内医疗服务、卫生服务、留守儿童教育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3)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发展的动力。由于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在党委的领导下,社区社会组织明显增多,以婚丧嫁娶为主要内容的草根性民间组织是社区社会组织的雏形,在组织村民生活和娱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一些企事业单位进驻农村,以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组织逐渐发展,部分农村社区还成立了丰富村民生活的娱乐型组织,比如腰鼓队、舞蹈队等,社区社会组织的参与给农村社区治理增添了活力。

当前农村新社区打破原有的村庄边界,建立了新的社区组织体系,以社区党委为领导、社区村委为平台,社区自治组织为动力、社区村民为主体的新社区自治体系,充分发挥了各方面的作用。社区服务不断完善,基本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保障,社区内部建立了社区服务站,提高了办事效率;建立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村民自治程序实现了公开化、透明化;虽然农村新社区治理过程中尚有不足,但是总体来说,社区治理的成效是显著的。

1.2 农村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

新农村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层表现,创新农村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第四,在讨论和审批设备、耗材、药品时,凡涉及开展新技术、补短板的技术、患者治疗急需的项目时,一律坚持优先原则。在不违反纪律的原则下,开设绿色通道,全面实行优先通过、优先采购。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也是“人情社会”,而农村新社区的建设打破了这种格局。李润国等认为“基层社会矛盾已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分家析产、邻里纠纷扩展到土地承包、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资冲突、医患纠纷、涉法涉诉、政策待遇、环境保护、医药安全、食品安全等各个方面”[1]。处理好社区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是构建和谐社区的基础。处理好党委、政府、村委会、社会组织、村民之间的矛盾是农村社区治理的前提。此外,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拆迁引发的矛盾,搬到新社区后的选房矛盾,新邻里关系矛盾等新的矛盾逐渐产生。因此,调整社区治理方法,转变治理机制是必要的。

2)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长期以来乡镇政府直接安排村委会工作,使得村委会成为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影响了村民自治。部分地区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直接由乡镇政府下派,损害了村民的选举权,村委会的主要工作变成了帮助政府处理公事务,损害了村民利益。

建国以来农村社区虽然在每个时期的治理重点以及效果不同,但是这些治理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治理主体单一化,治理的主体分别是国家、人民公社、乡村精英、基层政府。不同时期农村社区民主发展也各具差别,由于长期以来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存在和蔓延,虽然居民民主意识有所提高,但是这种带有行政色彩的治理方式压制了村民的积极性。新时期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村民始终没有成为自治的主体,参与性不强,村民这种被动服从的观念使社区治理成为了长期而艰难的过程。

1.3 农村新社区治理取得的成效

4)社区村民。我国古代存在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思想对中国农民影响深远,导致村民在新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参与积极性不足,在农村新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村民的参与积极性,让广大村民参与社区治理才能真正实现社区自治,因此要建立完善社区民主协商机制,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座谈会等确保村民对社区公共事务具有知情权。

2 新形势下农村新社区治理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中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思想依旧束缚着人们的思想,转变社区治理方式,打破原有的制度约束依然面临着各种挑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随着就地城镇化脚步的加快,农村社区建设已经趋于成熟,但是公共服务供给在某些方面并没有跟上社区发展的脚步,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一,供给方式依然是以自上而下为主。农村新社区的多项基础设施仍旧以国家政府出资建设来保证,而真正由村民、村委会、民间组织等主体提供的服务少之又少。第二,服务内容结构失衡。新农村社区在一些道路、水利、社区建设等硬件设施上基本实现了社区化,但是在社区教育、社区养老、社区治安等软件设施上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服务结构失衡。第三,服务供给主体单一。政府对于农村社区发展的长期支持造成了过度依赖,使社区缺乏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社区自治能力不足,社区内社会组织没有发挥好服务社区的作用,造成农村社区自身“造血功能”不足。

2.1 基层政府干预过多

传统的“乡政村治”管理体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导致农村社区组织结构的“行政化”趋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行政任务的下移。乡镇政府将与村委会的关系看做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将村委会作为一级政府组织机构,把大量的行政工作直接下达给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失去了原有的自治组织的性质。第二,干预群众自治。由于乡镇政府在社区管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以至于群众对于政府的政策只会被动接受,不会主动反映,因此,部分乡镇政府一手策划农村社区的发展规划,对于村委会选举、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大会等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工作尚有不足,影响了村民自治能力的发展。

2.2 社区治理主体单一化

3)社区村委会与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社区村委会与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工作有交叉,都是为了维护社区村民利益,因此,二者之间是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关系。社区村委会为社会组织、社区村民等提供自治的平台,协调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村民、社区驻地单位等的相互关系,通知重大事项的处理,召开民主协商会议。而社区社会组织则监督和帮助社区村委会的工作,确保维护社区村民利益。

从表现形式来看,地理信息生成系统的数据表现形式主要为点、线、面3种;地图制图主要借助地图符号、注记、地图整饰传达所有信息,具体表现形式有点状和线状符号。

2.3 村级自治组织行政化

村级自治组织的行政化主要表现在村两委的行政化趋向、干部任用的“官僚化”倾向两个方面。首先,村委会工作的行政化趋向严重。村委会一方面不断地完成乡镇政府的行政任务,另一方面还不断地代替社区中其他自治组织的工作。比如根据调查小岗村的常驻村干部有40多位,包括村级干部、乡镇政府下派干部以及大学生村官等,庞大的干部队伍却有多数是为了接待来访各级领导,真正能解决群众问题的少之又少,村委会基本掌管社区的大小事务,其他社区组织难以发挥作用。其次,社区党委成员职位具有官僚化倾向。部分农村社区党委会书记由上级政府下派,社区发展政策基本上都是由社区党委和政府决定,基本没有经过农民表决和决议。这种严重的行政化职位使农村社区治理缺少积极性,降低了社区社会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

2.4 社区内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Raven和李笑都认为,ofo最终可能还是会归于滴滴。“这也是员工们希望的,这样一来,业务可以继续,还是做出行。滴滴是第一大股东,有优先选择的权力,而且滴滴也急需牌照。因为很多城市都在限制共享单车的投放数量,ofo手中的牌照和投放指标,对于滴滴和阿里都有吸引力。阿里为何同意单车作为借款抵押,看中的其实并不是车,而是牌照和指标。”Raven说。

2.5 社区内部矛盾叠加

1)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党委间的关系。社区党委对于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大多数村民分不清社区居委与社区党委的关系,有些地区社区党委书记与居委会主任是一人担任,造成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治理现状。

3 创新农村新社区治理的路径选择

理顺基层社区治理主体的关系,构建社区协商治理格局是实现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现代农村社区治理主体主要包括乡镇党委和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理清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才能实现各主体的良好对接。

3.1 构建一核多元农村新社区治理架构

随着农村新社区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区治理的手段和过程不断优化,需要逐步建立“以国家政策为引领、地方政策为支撑、标准规范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治理规划框架以及以社区党委领导为核心,政府、群众自治组织、社区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架构。首先,要加强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明确党委负责人的职责,坚持“大事先知,要事先议”的原则,做到党务公开公正透明化,充分发挥先进党员的模范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干部审核机制,选拔优秀党员。其次,明确政府职责,简政放权,在党委征集民意的基础上对于社区治理的总体方向上给予指导,把握政治方向。再次,完善基层群众自治体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以社区服务中心为载体、社区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议事会、村民监督委员会等各司其职的社区组织架构。提升社区村民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实现社区共治共享。最后,建立以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社区居民为主体,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社区专业社工人才队伍为支撑的社区网络化服务体系,实现居民的自我服务。

(3)为与国际矿产资源资产评估规范接轨,SME成立了SME评估标准委员会,积极参与国际评估规范的商讨。

3.2 鼓励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发展

新时期农村新社区正在建立政府引导下的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村委会、社会组织、村民等多方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首先,社区村民始终是社区治理的主体,因此要树立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其参与积极性。其次,积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其集聚民意、化解矛盾、提供服务的作用,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动力。再次,社区的一切活动都要在社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因此要充分发挥国家政权组织的协调统筹作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社区治理只有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明确权责界限才能发挥各方面优势,真正实现居民的自我管理和服务。

3.3 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

2011年公布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中明确提出,“每个社区最少应建立5个民间(社会)组织”[2]发展和促进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对于延续农村传统文化,构建新型邻里关系以及发挥农村居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具有积极的作用。充分体现民间社会组织的优越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充分发挥民间社会组织的作用。农村新社区的建立初期,需要建立“熟人社会”基础上的群众自发的草根组织如婚丧嫁娶组织、红白理事会等来维持社区的正常服务。其次,加强民间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运作方式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才能使社区民间组织得到社会认同,才能真正成为社区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有效平台。再次,给予社区民间组织一定的发展空间。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给予社区民间组织充分的发展空间,社区民间组织的充分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群众自治。

3.4 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明确建立农村社区党委为核心,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农村社区村委会、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村民等元多参与的服务供给体制。第一,提高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规范便民服务大厅的服务事项和服务流程,做好来访群众的登记,建立事务处理、反馈等情况的管理和存档。提高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用礼貌用语,耐心为社区居民服务,不断提升服务的质量与服务标准。第二,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优势,调动居民的参与意识,提高居民的归属感和责任感,鼓励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进驻社区,比如建立养老院、社区书院等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第三,村民是社区服务的享受者也是社区服务供给的主体,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是推动社区治理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农民自发的建立社区互助小组、红白理事会、乡贤理事会等能够真正实现农民的自我服务。

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是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前提条件,也是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关键保障基础。在这一前提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为我国农业发展以及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起到了很好的助推作用,继而提升了粮食生产能力[1]。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水平的限制,传统的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开展质量并不理想,大部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已经退化,亟待进行改进和更新,这也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性所在。

3.5 健全社区矛盾化解机制

解决社区矛盾叠加的现状必须要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切实维护居民利益,健全矛盾化解机制。首先,拓宽民众利益诉求渠道。社区村委会要做好民意征集工作,通过发放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社区安全感评估问卷以及意见箱等,将收集到的群众意见积极反馈给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其次,健全社区矛盾化解机制。社区矛盾的化解要靠多方共同努力,建立层次分明的矛盾化解机制。对于一般性社会矛盾比如邻里纠纷,经济纠纷,家庭矛盾,社区环境等问题的矛盾,要建立机动小组,先进行初步的协调和化解,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可交由村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对于严重性的社会问题引发的矛盾,比如房屋拆迁,医疗事故、食品安全等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先在人民内部调解,无法协商再联合行政、司法部门共同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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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勇,朱国云. 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及其权力关系分析[J]. 理论月刊,2013(1):17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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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陆益龙. 嵌入性政治对村落经济绩效的影响——小岗村的个案研究[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5):1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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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增元,周平平. 乡村社区公共空间变迁及社区治理变革[J]. 学习与实践,2016(12):102-110.

[10] 张永理.社区治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王慧,吴猛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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