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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南海岛礁建设积极推进”的国际法理依据分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 前言

众所周知,自2014年以来,我国对南沙群岛中由我国实际控制的岛礁区域开展了岛礁建设活动。我国政府对于南海及其附近岛屿拥有毋庸置疑的主权,在主权范围内进行正常的领土添附活动完全属于“国际法上合法变更领土的方式之一”[注]罗国强:《中国在南海填海造地的合法性问题》,《南洋问题研究》2015年第3期。 ,但是南海区域内各国及其他区域外的大国因各自利益一直激烈反对,伺机鼓吹“中国威胁论”。对此,我国已多次强调,我国在本国领土上进行岛礁建设完全是出于和平管理利用的目的,且南沙群岛作为我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政府有权对之开展相关的扩建活动。十九大报告中也表明了“中国决不会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也绝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任何人不要幻想让中国吞下损害自身利益的苦果”[注]《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news.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5日。 。本文将针对各方对我国在南海进行岛礁建设的干涉指责,以南海岛礁建设为切入点,对十九大中“南海岛礁建设积极推进”的国际法理依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并提出在十九大精神下我国依法治理南海岛礁建设的对策。以期为我国今后的岛礁建设活动提供国际法层面的法理支撑,以便更好地捍卫我国的海洋权益。

二、 南海岛礁建设的国际争议及我国立场

(一) 南海岛礁建设的发展现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但21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造岛技术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各国均有实力通过岛礁建设使曾经“不能维持人类居住”的小岛、珊瑚礁具备适宜人类居住的条件。如日本在1987年就开始对“冲之鸟礁”进行了岛礁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其初步具备了人类生存居住的必要条件,并且在近些年造岛技术不断成熟的情况下,大力进行珊瑚礁科研养殖实验,意图进一步扩大领土面积,从而改变海洋边界的划分,进一步扩大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面积,扩张其海域权利。因此,岛礁建设也自然成了有关各国主权、海洋管辖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的划定及相关海洋权利的争议焦点。主权的争端以及岛礁建设的特殊性使得南海岛礁建设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中国进行南海岛礁建设之前,南海区域内很多国家已经对其所实际控制的岛礁进行了岛礁建设。首先是侵占南沙群岛岛礁数量最多的越南。早在20世纪70年代,越南就已经开始陆续对其实际控制的岛礁进行设施建设,对现有岛礁进行加固、建设,并在包括景宏岛、鸿庥岛在内的九个岛礁上进行了军事设施建设,[注]《南海争议岛屿外国驻军多越南总兵力超过两千》,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4-12/524899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9日。配置了重型装备武器,修建了飞机跑道,部署了常驻部队;而一直激烈反对我国南海岛礁建设的菲律宾也开展了大规模的岛礁建设活动,在其所侵占的中业岛上建立了包括医院、学校、飞机跑道等完善的基础设施,并驻有军队;[注]《南海争议岛屿外国驻军多越南总兵力超过两千》,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4-12/524899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9日。马来西亚也在岛礁上派有驻军,并且充分发挥其旅游优势,并将其建设成旅游胜地,配有酒店、机场等一系列设施,大大增加了旅游创收。南海区域内的其他国家大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岛礁基础设施建设,并有居民在岛礁上长期居住,同时具备完善的军事设施。

我国进行南海岛礁建设虽然起步较晚,最开始只是在我国控制的岛礁上建立观测站,所进行的简易设施建设主要是为了满足观测站工作人员的日常生活需求。而从2014年到现在的近四年时间内,我国为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岛礁,一直在稳步推进南海岛礁建设,对我国所实际控制的岛屿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陆域吹填和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岛上生存环境有了极大的改善。

截至目前,我国在南海岛礁建设的陆域吹填工作已经完成,正逐步开展满足相关功能的设施建设。其中,永暑礁上空运和海运均已通航,移动、电信等通信运营商也已在永暑礁上开通运营,网络基本可以全岛覆盖;[注]《中国在南海岛礁现状》,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317/17/7552950/19517927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7日。美济礁作为填海之后我国在南海区域内面积最大的岛礁,在经过陆域吹填后面积可以达到6平方公里,岛上的机场可供客机、战斗机起降,机场各配套设施也均建设完毕;渚碧礁的机场跑道也已完工,且位于其东北部的渚碧灯塔也已经投入使用,助航、通航管理能力将进一步提升;而作为南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中心的永兴岛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扩建,永兴码头已全面竣工,岛上各项设施基本完善。至此,永暑礁、渚碧礁、美济礁三大岛礁及永兴岛的机场均已建成,各岛礁的补给问题得以解决,防卫范围涵盖了大部分南海海域,为更好履行海上搜救、防灾减灾、海洋科研、生态环境保护、航行安全和渔业生产服务等方面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提供了保障。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这种方法能够使得基础电力工程更加的合理科学,提升其自身的发展空间。而且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够使建筑单位进行自主报价,更有利于电力单位在招标过程中进行规范化的管理。而且它能够使得招标工作更加透明化,维持电力基础工程的正常进行,最大限度避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电力单位也可以根据建筑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合适的造价规划,真正的实行自主控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增加了报价的可靠性,有利于工程款的拨付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

(二) 关于我国进行南海岛礁建设的国际争议

我国自2014年开始陆续对实际控制的岛礁进行岛礁建设活动,在建设初期,菲律宾一直对我国的岛礁建设活动提起外交抗议,称我国的岛礁建设行为是一种挑衅性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并呼吁东盟各成员国对我国的岛礁建设工程进行联合抵制。[注]刘艳峰,邢瑞利,郑先武:《中国南海岛礁建设与东南亚国家的反应》,《南海学刊》2016年年第2期。当时菲律宾的一系列行为并没有引起各方的广泛关注,但随着菲律宾的不断炒作,西方媒体也开始对我国岛礁建设工程争相报道。《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以及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CSIS)等媒体和机构对我国岛礁建设进度的不断跟进及相关评论的发表,助长了世界各国对我国南海岛礁建设的质疑。美国为其自身利益也采取了一系列行动:鼓吹我国南海岛礁建设的规模和进度,炒作我国岛礁建设的“军事化”和“中国威胁论”,却对菲律宾、越南等国长期以来的岛礁建设避而不谈;为各大媒体提供便利,在南海的侦察行动中允许记者参加并披露我国南海岛礁建设的最新进度。西方及东南亚媒体的一再宣扬和相关国家政府的有心推动,都使我国南海岛礁建设被推到了国际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2.《公约》

目前,对我国正常进行南海岛礁建设存在的国际争议主要包括:其一,主权及海洋划界争议。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中主张南薰礁、渚碧礁、西门礁和美济礁四个岛礁属于《公约》规定的不具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低潮高地,且不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内,所以我国在这几座岛礁上的人工添附行为和基础设施建设是违反国际法的。[注]马博:《南海仲裁案对“岛礁建设”的裁决评析及后续法律问题研究》,《边界与海洋研究》2017年第4期。但实际上,西方及东南亚各国对我国南海岛礁建设的质疑并无合理依据。因为自古以来,南沙群岛的所有岛礁均属于中国领土,南沙群岛海域范围内的很多岛屿均符合《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可以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岛屿的条件,尤其是目前由中国台湾控制的太平岛。虽然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中指出包括西月岛、南威岛在内的众多岛屿均不具备《公约》所规定的岛屿的条件,但是太平岛的岛屿地位一直是国际上公认的,甚至菲律宾国内很多学者都对其为岛屿的事实予以肯定。而菲律宾所认为的争议岛礁就在太平岛作为岛屿所拥有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所在海域内,所以我国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岛礁建设。其二,海洋环境争议。有观点认为我国的岛礁建设严重损坏了海底环境,大规模的陆域吹填会使南海水域原有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注]于阜民:《维护南海权益的法理基础和政治策略》,《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但基于目前国际上填海活动较频繁,且涉及很多国家,所以此种争议的呼声并不高。其三,“军事化”争议。目前的争议焦点是我国在永暑礁、渚碧礁、美济礁三大岛礁及永兴岛上已经建成的机场。西方以及相关东南亚国家认为我国岛礁建设行为主要是为了方便修建战斗机起降的飞机跑道及其他军用设施。[注]邵先成:《中国南海岛礁建设中的国际话语权研究》,《战略决策研究》2016年第7期。更有观点认为,这只是个开始,后续中国很有可能通过配置战斗机群、各式导弹及完成相关军事设施的部署,使正在进行建设的岛礁成为我国在南海的军事基地,我国正常的南海岛礁建设已经被视为一种“军事化”领土扩张行为。但这种对于我国南海岛礁建设“军事化”的质疑并没有事实支撑。由我国正常的填海造岛行为到所建设的岛礁具有军事上攻击性的推测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只是相关国家的推论和臆想,经不起实践检验。对于尚未发生的事情任意推断,断定我国正常岛礁建设行为违反国际法,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言论。

2017年2 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了《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全面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学校教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有序地向学生和社会开放,这项举措充分体现了学校体育场馆建设的公益性质。但是,作为学生教育教学的主要阵地,学校在场馆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该优先向哪个群体开放呢?

(三) 我国对于南海岛礁建设所持立场

面对外界越来越多的质疑,理清南海岛礁建设的争议点,向国际社会做出合理解释十分重要,但向外界坚定表明我国对南海岛礁建设所持的立场也同样重要。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了“我国一直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决不会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也坚决不允许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任何人不要幻想让中国吞下损害自身利益的苦果”[注]《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news.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5日。。这表明了我国在南海区域岛礁上进行的岛礁建设只是为了完善岛礁的相关功能,改善驻守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更好地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更好地履行我国在海上搜寻与救助、防灾减灾、海洋科研、气象观察、环境保护、航行安全、渔业生产服务等方面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注]《2015年4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http://china.huanqiu.com/News/fmprc/2015-04/614315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3日。并且我国所建设的基础设施中还包括很多国际公益设施,可以更好地为南海沿岸国家和航经该海域的各国船只提供服务。[注]《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就南沙华阳礁和赤瓜礁灯塔启用答记者问》,http://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t130480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8日。更何况我国在进行南海岛礁建设工程之前,规定了工程的环保标准且附有一系列的严格要求,对工程也进行了严谨的论证,有一定的科学保障,除此之外还加强了相关海域和岛礁的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充分考虑了生态环境和渔业保护等问题,这正符合《公约》对海洋生态环境加强保护的宗旨。

我国曾多次表明为保持南海的和平稳定,维护中国与东盟各国在南海区域的海洋利益,中国将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对于国际争端积极采用协商或谈判的方式加以解决,努力与东南亚各国共同维护南海区域和平稳定。[注]《2015年1月12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主持例行记者会》,http://news.cntv.cn/2015/01/13/ARTI142110417159050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4日。但是对于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这种颠倒是非,只为削弱中国在南海的海洋利益的闹剧,我国将坚持一贯的反对态度,并进行严正交涉和抗议;对于国际社会对我国岛礁建设活动的无端质疑,比如美国这种对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国长期以来非法侵占我国南沙岛礁并进行大规模岛礁建设的违法行为视为不见,却对我国在自己主权范围内的岛礁进行正常基础设施建设的合法行为大加指责的双重标准的态度,我国也会对其强烈谴责,并坚持我国对于南海岛礁建设问题的一贯立场,继续大力推进南海岛礁建设。

三、 “南海岛礁建设积极推进”的国际法理依据分析

从国际上长期以来国际争端的解决过程中可以发现,对于争议焦点问题,单单坚持自己立场,宣称我国南海岛礁建设活动是符合国际法的,这种回应性表态并不足以打消国际社会的质疑,仍需对我国所坚持进行的“南海岛礁建设”从国际法层面进行法理依据分析,为我国岛礁建设活动提供法律支撑。

(一) 一般国际法层面的法理依据

1. 习惯国际法层面

《公约》作为解决南海争端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对于岛礁建设也有着相关的规定。《公约》第六十条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权利建设和使用人工岛屿及其他设施和结构,并对其建造的部分享有专属管辖权。”[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十条第1款。但是这种建设活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公约》中规定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建设不得影响其他国家的航行安全”[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十条第7款。。首先,我国进行南海岛礁建设是为了更好地在南海海域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并不会影响其他国家的航行安全。其次,我国对于南海群岛的主权从来都是毋庸置疑的,故而我国对主权范围内的岛礁进行建设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即使我国目前有些岛礁被其他国家非法侵占,主权尚存在争议,但我国所进行建设的岛礁也均在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且属于我国实际控制,依据《公约》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国在其上进行岛礁建设也是完全合法的。

其一,中国进行南海岛礁建设的前提是中国政府对于南海相关岛礁享有主权。习惯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时效、租借、征服、割让等。其中,先占原则便是中国政府对于南海相关岛礁享有主权的理论支撑。纵观历史,我国早在元代就已发现南海岛屿,《元代疆域图叙》中将其命名为南沙群岛。明朝政府通过海军巡逻对南沙群岛进行有效控制,确立了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和管辖。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向国际社会公告,并未有国家表示异议,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仍对南海诸岛保持着有效统治。根据国际法理论,中国对南海诸岛的有效控制符合先占原则,可以明确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越南、菲律宾等国因海洋资源侵占我国岛屿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精神的,不会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也不会影响中国对于南海诸岛的主权。所以我国在自己领土上进行合法管理活动是符合习惯国际法精神的。

其二,国际法上的添附是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获得增加或扩大。其中通过人类有意识地对土地面积进行扩大填充的行为属于人为添附,被众多面积狭小或地势较低的地区,如荷兰及中国澳门等广泛适用。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一些土地资源短缺的地区为了维持区域内人民的正常生活,需要进行人为添附来提供必要的生存空间。同样,气候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使众多地势较低的岛国面临着国土消失的风险,而其仅凭其自己的力量又无法延缓水面的上涨,所以只能通过人为添附来加固海岸。因而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当今国际实践中,人为添附是国际社会的一种通行做法,我国在南海区域内的岛礁扩充建设也不例外,是人为添附的一种,符合国际法以及国际实践的趋势。

高山有好水,贵州高原就以“奇山秀水”而闻名天下。发展乡村旅游,需要大量的饮用水和日常生活、工作用水。水资源非常珍贵,一旦污染破坏,想要恢复非常难,且要付出很大的代价。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劣,很多地表水被污染或干涸。一些乡村旅游开发的“农家乐”,直接建在湖边、河流旁,且向河内排泄脏水,导致水源无法饮用。

回声标准分为三类,高回声:高于正常甲状腺回声;等回声:接近正常甲状腺回声;低回声:低于正常甲状腺回声。

《公约》的缔结使岛屿附随的海洋权利进一步扩大,享有从领海到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范围内的海洋利益。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岛礁建设很有可能使不具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岩礁的法律地位改变,一跃成为符合《公约》规定的“可供人类居住”条件的岛屿,领土边界就此改变,大范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资源也可归原岩礁的所属国享有,所以一直以来岛礁建设都饱受各方关注。

收集2012年1月~2014年12月收治的28例行全量放疗后、实施筋膜外全子宫切除术宫颈腺癌患者,患者病理诊断明确,随诊资料完善,年龄31~70岁,中位年龄45岁;宫颈腺癌普通型23例、绒毛腺管状癌1例、透明细胞癌1例、黏液腺癌2例和神经内分泌癌1例;高、中、低分化癌的病例依次是8例、14例和6例,临床分期(FIGO-2009年分期标准)ⅠB2期7例、ⅡA期1例、ⅡB期13例、ⅢB期7例。并取同期由于其他良性疾病行全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术患者28例为对照(对照组)。

最终能够使学生的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得以增强,学生能够利用现有的资源收集相关资料,判断结论是否正确,整个学习过程中,能够使学生的思维得到开发,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以增强。

首先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宗旨。此宗旨在岛礁建设上表现为在陆域吹填、修建、开发人工岛屿及完善岛礁基本设施建设时均应注意保障其他国家的船舶在此区域内的安全航行,并积极履行所属海域内的治安维护职责。《公约》中规定的“人工岛屿的建设不得影响其他国家的航行安全”也体现了此宗旨。我国一直以来坚持进行南海岛礁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我国在南海水域的国际义务和责任。在遇到国际犯罪或需要救援的紧急情况时,仅凭岛上的人力是无法及时应对的,我国战机或救援飞机从国内到达南海海域需要四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如果不在岛礁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备必要的国土防卫设施,将很难维护我国南海海域的航道和岛屿安全,所以我国在岛礁上配备必要的军事武装是完全符合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宗旨的。

我国的南海岛礁建设除了在一般国际法层面有理论支撑外,作为《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解决争端的首选途径的区域国际法对此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我国南海岛礁建设争端的当事国都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的成员国,所以对于我国南海岛礁建设,“东盟”区域内的公约所能提供的法理依据也就更有说服力。

3.《联合国宪章》

其次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实际上,部分岛屿本身面积较小,很容易受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等情况的影响,如果放任不管,不进行进一步维护,我们的生存空间就会逐渐减少,也违背了《联合国宪章》要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所以促进对岛礁的建设和开发变得愈加重要。随着《二十一世纪议程》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的通过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全球会议的召开,[注]《第三届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国际会议召开》,《中国海洋报》2014年09月09日第1版。岛礁建设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引起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为了当代和子孙后代的生存,更多的国家参与到了岛屿可持续发展的讨论中来,在积极利用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更有创造性地利用海洋资源上达成了共识,各国普遍认为,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对小面积的岛礁进行扩建是值得肯定的。据此,我国利用先进的人工岛屿建设技术来扩大我国南海部分岛礁的面积也是一种促进现有岛礁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注]马博:《审视南海岛礁建设法理性问题中的三个国际法维度》,《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

(二) 区域国际法层面的法理依据

关于岛礁建设的具体规定体现在《公约》中,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世界形势的不断变化,现今的世界格局也与20世纪80年代《公约》缔结时有了极大的不同。对于南海岛礁建设问题面临的各种争议,仅靠《公约》本身已经不足以解决,所以,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遵守和维护的《联合国宪章》可以在《公约》无法解决的部分南海岛礁建设问题上发挥作用。1998年通过的《联合国与国际海洋法庭的合作和关系协定》中的一项决议,也肯定了《联合国宪章》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中所占据的地位。而按照《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各国在进行岛礁建设时应该坚持不违背《联合国宪章》的三大宗旨,尽量避免武力冲突,争取采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南海岛礁建设争端。

一直以来,南海各主权国经常发生利益冲突,南海争端频出,为了更好地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稳定南海的局面,推动对南海海洋资源更好地开发利用,我国与东盟各国于2002年11月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作为东盟与我国签订的第一份与南海问题相关的文件,《宣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宣言》签订后,各成员国一直努力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形式解决南海争端,将争议通过和平方式优先解决,从而更好地着力于各国的海洋资源开发及利用方面的合作。

鉴于《宣言》对我国及东盟各国有着重要意义,各国在南海海域进行的陆域吹填或基础设施建设等岛礁建设活动必须要符合《宣言》的规定。《宣言》第五条规定:“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五条。国际上有的国家认为我国进行的南海岛礁建设违反了此条规定,但这种看法是很容易被推翻的。因为《宣言》第五条中确实规定了不得对目前没有人居住的岛礁加以改造,从而采取居住活动,但是此项规定的适用是针对无人居住的岛屿,而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岛礁建设的7个岛礁均不属于无人岛礁,并且《宣言》的核心是为了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我国进行的岛礁建设活动只是单纯为了提高岛礁上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进行海洋资源的科学考察,并没有破坏南海海域的“和平与稳定”,所以认为我国违反《宣言》第五条的质疑并没有事实依据。且《宣言》第六条中规定“在南海争端得以全面解决之前,各方均可以在各自海域进行海上救助、海洋科学研究、海上安全维护及保卫国防安全等活动”[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六条。。我国进行南海岛礁建设也正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科学探索,积极履行我国救助、维护航道安全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宣言》第六条正好为我国的岛礁建设活动提供了理论依据。

四、 十九大精神下我国依法治理南海岛礁建设的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总结经济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时提到了“南海岛礁建设积极推进”,表明我国一直也将继续积极致力于南海岛礁的建设。在提及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时,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显然,岛礁建设是建设海洋强国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我国必将继续坚持南海岛礁的建设。一直以来,我国依据国家领土主权,在不违背《联合国宪章》和《公约》以及习惯国际法的前提下对南海的部分岛礁进行开发建设,目的在于使岛礁的功能多样化,改善岛礁上生活、工作条件,满足必要的国防要求,并且更好地履行我国在海上搜救、渔业生产等方面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与义务。然而,某些西方国家却煽动舆论风向,对中国在南海岛礁合法合理的建设加以抹黑,偏激地指责我国进行岛礁建设的合法行为,为此,除了在国际法层面为我国立场提供法理支撑外,还必须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为我国南海岛礁建设做出努力。

(一) 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

对于我国的南海岛礁建设问题,我国已经不仅一次做出回应。我国一般强调:“我国对于南沙群岛及其附近的海域拥有的主权无可争议,我国的南海岛礁建设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注]《2015年1月12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主持例行记者会》,http://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t122747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2日。然而,这一做法被美国等国恶意炒作,对我国在南海进行岛礁建设的行为进行消极评论。为扭转国际上的这种不实的舆论风向,我国要提高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从而打破我国进行南海岛礁建设是为了军事扩张等不实争议。

对于我国遭受国际上不实舆论的侵害,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做出回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南海问题。我国进行南海岛礁建设的合法行为被美国等别有用心的国家炮制了“中国威胁论”,致使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而东盟是我国与东盟各国进行外交的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我国政府可以借助这一外交平台,在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进行沟通与交流,表达我国进行主权内活动的真实意图,增进互信,化解和打消国际上对我国的顾虑与担心,从而以区域为单位形成睦邻友好的关系与氛围,这对解决我国的南海问题大有裨益。

2.3 两组患者妊娠结局比较 观察组胎膜早破、产后出血、巨大儿、新生儿窒息发生率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早产与低体质量儿发生率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二) 完善涉及“岛礁建设”的国内立法

岛礁建设相关的国内立法源自于国际海洋法,并且是其重要的补充部分,除了在国际法层面为我国南海岛礁建设提供法理支撑外,还可以通过不断完善当前岛礁建设相关的国内立法来增强我国南海岛礁建设的合法性。但我国目前还没一部统一的海洋基本法律,只是通过一些不同时期制定的涉海法律及行政法规来进行海洋治理,很容易出现现实岛礁建设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截至目前,我国南海岛礁建设的先期工程已经完成,但“岛礁建设”相关的国内立法却还在起步阶段,其立法进程已经远远落后于南海岛礁建设的实践,所以完善涉及“岛礁建设”的国内立法已迫在眉睫。通过对我国岛礁建设方面实践的总结和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并结合我国南海岛礁建设面临的争议问题和海洋形式的现实需要,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是完善针对领土主权、海洋划界方面的立法。我国在加入《公约》后,根据《公约》对领海、毗连区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的社会实践需要,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两部法律,对我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方法和法律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这两部法律并不能涵盖所有方面,仍有如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领海基线的确定等方面尚需加以规定。而通过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确定领海、毗连区及专属经济区等区域,进而明确南海部分岛礁的法律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以下简称《海洋基本法》)中对我国海域边界加以确定,不仅有助于国内立法的完善,更可以为我国对外宣示主权提供法理依据,以便我国明确主张部分岛礁的主权。[注]姚莹:《2014年孟加拉国与印度孟加拉湾划界案评述——兼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启示》,《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

其次是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立法。自然资源匮乏、现有资源消耗过快,都是国际上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且现有科学技术并不足以解决此种问题,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便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促进可持续发展作为《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地位也愈加重要。很多国家在进行海洋基础立法时都会将重点放在解决海洋权益争端上,而忽略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内容,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所以在完善岛礁建设的国内立法时,可以在《海洋基本法》中将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内容,以便在面临国际上对我国南海岛礁建设的质疑时,表明我国的岛礁建设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促进现有岛礁可持续发展、加大对海洋资源开发力度的积极举措,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南海岛礁建设方面的话语权。

最后,应当在国内立法中加强对危害岛礁安全的惩戒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五条规定了危害我国岛礁安全的行为,按照违法情节的轻重可以从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到追究刑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是在2010年生效的,随着科学技术的逐渐发展和国家战略的调整,已经不再适应现今南海问题的新形势。我国可以在《海洋基本法》中适当加强对危害岛礁安全的惩戒力度,并广而告之,以此来震慑对我国岛礁建设虎视眈眈的各方势力,并彰显我国维护领土完整的决心。

防治:(1)坚持自繁自养,严格预防本病病原体侵入。(2)接种疫苗:国产“猪喘气病弱毒冻干苗”可用于20~25日龄健康猪只(胸腔注射)。(3)加强饲养管理,改善饲料质量,保持猪舍的干燥、通风换气,降低饲养密度。(4)药物预防和净化,防治继发感染。阿莫西林、支原净、喹诺酮类药、强力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大观霉素等都有一定的效果。

 
王淑敏,王若男
《南海法学》 2018年第01期
《南海法学》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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