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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战略构想以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加快了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步伐,天津、大连等自贸试验区的申报方案已正式呈报国务院,等待批复,其余省份自贸试验区的申办工作尚在酝酿之中。毋庸讳言,自由贸易港是舶来品,缘于16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欧洲的自由港,诸如意大利的热那亚、威尼斯、那不勒斯、法国的敦刻尔克、丹麦的哥本哈根、葡萄牙的波尔多等著名的自由港。美国的自由港较之欧洲的范式起步较晚。美国学者Susan Tiefenbrum指出:“国际上的自由港是指一个包含港口及其周边地区的区域,在这个封闭区域内可从事多种活动并且人们可暂时居住,外国货物的进入不过多的受海关的限制,是海关特设的最灵活的区域”。*Susan Tiefenbrum,U.S. Foreign Trade Zones,Tax-Free Trade Zones of the World,and Their Impact on the U.S. Economy,12 J. Int'l Bus. & L. 149,222 (2013).这一定义已取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共识,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对自由港的定义可见一斑:“自由港是设在一国(地区)境内关外、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的特定区域,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汪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人民日报》2017年11月10日,第4版。伴随着殖民历程的发展,自由港被传播到世界各地,亚洲兴建了香港、新加坡等自由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发展中国家以自由港为参照,设立了如出口加工区、经济特区、保税区和科技园区等各类自由区。由此可见,所谓自由港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强调港口的流通功能;二是注重其海关特殊监管区身份。新时代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内涵与外延更加丰富,其建立的基石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中国自贸试验区)的改革成果,也就是说,所有顶层制度的设计均与中国自贸试验区紧密相连。如何界定新时代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法律地位是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可以厘清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特质和需求,明晰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内涵外延以及功能定位涵盖离岸贸易,明确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的必要性。中国自由贸易港作为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升级版,力图践行“境内关外”的海关监管战略,以发展离岸贸易为特色产业。但离岸贸易目前在税收、金融等方面尚存问题,亟待在明确中国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选择的基础上,对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在税收和金融的可行性予以分析,为离岸贸易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使得离岸贸易得到充分发展以发挥其优势。

一、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的必要性

通过深刻地解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晰新时代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的法律地位,即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内涵与外延、功能定位。

(一)解读党的十九大报告“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深刻内涵

“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这一构想充分昭示自贸试验区与自由贸易港是前后连贯、相互承接的关系。

如图1所示,高压配电室由各种开关柜(包括主变柜、馈线柜等)、站用变、安全黄线及墙体障碍等组成。开关柜是一种电气设备,主要作用是在电力系统进行发电、输电、配电和电能转换的过程中,进行开合、控制和保护用电设备。开关柜发生弧光短路故障现象时有发生,引起开关柜内部弧光短路故障的原因很多,比如结构设计不合理、制造质量不佳、设备材料绝缘老化、机械磨损、维护不当和误操作等。尽管开关设备发生内部弧光短路故障的概率不高,但是不能完全排除,一旦发生,会给附近操作人员和设备造成极大危害。开关柜一般集中分布在高压配电室的若干区域,每个区域都标有安全黄线,机器人在非测试和操作状态下应位于黄线外侧。

1.解读“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的含义

1.3.1 对照组采用的呼吸道管理措施:①呼吸机:反复使用的呼吸机管路及呼吸机湿化罐,每周更换。②使用开放式吸痰法,2人协同操作,常规先用生理盐水进行吸痰前的湿化,然后1人专管吸引,另1人接复苏囊加压给氧,吸痰频次每2~3小时1次[3]。③体位:患儿床头抬高15°。④口腔护理:对患儿进行口腔护理每12小时1次。

设立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初衷在于,以局部的试验经验逆向促动国家整体的改革开放,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解读“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这一含义,首先,意味着中国自贸试验区的部分阶段性改革目标已经实现。2017年3月,国务院批复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7个自贸试验区成立,中国自贸试验区的数量增加至11个,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引领开放新格局。目前上海、天津、广东、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等领域已形成了123项改革试点经验,并在全国或特定区域复制推广。其次,意味着地方在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的内容和次序,以及推广复制改革经验等方面有了更多自主选择的空间。另一方面,“一带一路”与自贸试验区是“一体两翼”,借助自贸试验区可以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自贸试验区建设,不仅助推更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还可以促进沿线国家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通关协作机制和签署诸多海运协定。

2.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的现状

1949年8月湖南和平解放。同年9月初,汤甲真接到宁乡县工委通知,被分配在家乡所在的第一区工作。他先后担任区委秘书、宣传委员、区长。

[2] 周和敏,赵德铭,陈倩婷.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到自由贸易区——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政策分析[M]//陈辉,海关法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参考文献

在建设自由港方面,欧洲国家算得上是先行者,然而近年来,全球航运发展的趋势是零库存,这意味着越来越少的货物会长期贮存在港口,集装箱运输方式导致货物在港时间大大缩短,对保税的需求日渐减少;欧盟允许各地建设保税仓库的普惠政策也足以替代了自由港的免税库存功能,自由港这种形式却在欧洲走向衰落。汉堡自由港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终结了其逾百年的历史这一重大事件可见一斑。与欧洲日渐衰落的自由港相比,中国逆流而上,在党的十九大之后呈现的建设热潮充分说明了自由贸易港对于中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首先,中国的自由贸易港与欧洲自由港相比有所差异。前者建立于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制度的基础之上。车丕照认为:中国的自贸试验区名为“自由贸易区”实为“自由投资贸易区”,上海自贸试验区所试行的各项新政,不是来自“与国际接轨”的驱动,而是我国政府根据自身利益所做出的自主选择。*车丕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名”与“实”——相关概念的国际经济法学解读》,《国际法研究》2014年第1期。种种迹象表明:中国自由贸易港是自贸试验区的延续与深化。

其次,中国与欧洲国家的大环境不同。亚洲还未能达到如同欧盟一样高度一体化的单一市场,更不必谈关税同盟。

第三,意味着寻求中国多个港口申办自由贸易港。我国以上海、天津、大连为代表的港口具备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硬实力。2017年世界港口集装箱、货物吞吐量最大的10个港口中有一大部分是中国的港口,2017年港口集装箱、货物吞吐量国际排名见表1、表2。由此可以直观地看出中国多个港口基本具备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硬实力。

 

表1 2017年全球TOP10港口集装箱吞吐量排名

  

排名港口国家吞吐量/万TEU增长率/%1上海港中国40238.42新加坡港新加坡33679.03深圳港中国25214.64宁波舟山港中国246114.15釜山港韩国214010.06香港港中国20764.57广州港中国20379.68青岛港中国18261.49迪拜港阿联酋15444.510天津港中国15214.9

(上表数据来源为交通运输部官网、各港口管理局官网、中国港口协会)

 

表2 2017年一季度全球TOP10港口货物吞吐量排名

  

排名港口国家吞吐量/万吨同比增长/%1宁波舟山港中国24297.08.312上海港中国16581.09.013新加坡港新加坡15202.06.964唐山港中国13631.010.605青岛港中国12686.01.746广州港中国12578.06.997天津港中国12432.0-1.148鹿特丹港荷兰11927.52.009黑德兰港澳大利亚11602.54.3010大连港中国11369.00.04

(上表数据来源为交通运输部官网、各港口管理局官网、中国港口协会)

第四,建设自由贸易港可以全面提升中国港口的经济价值。作为维系海洋与腹地的桥梁和枢纽,港口的固有价值是运输和仓储毋庸置疑,如果在一定港区范围内设置自由贸易港,则不限于上述传统价值,不仅享受货物的免税待遇,促进转口贸易,而且极大延长货物在港区内的停留时间,利于货物装配和深加工,更多吸引外资,助推离岸贸易的增长,简而言之,可将港口传统的仓储运输功能拓展为集贸易、投资和金融为一体的新型经济增长区域。

青樱从镜中看了惢心一眼:“这样的话,别浑说。眼看着皇上要大封潜邸旧人,海兰是一定会有名分的,你再这样说,便是不敬主上了。”

强有力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是服务型机关党组织建设长效推进、取得实效的关键保障。要通过建立健全领导机制、部门联动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等措施,切实强化对服务型机关党组织建设的工作部署、工作推进和投入保障。

FT账户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客户在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彭英:《推动实现跨国公司平台内资金可兑换-基于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实验的经验》,《银行家》2015年第10期。“分账核算”意味着金融机构将自贸试验区的账户与中国非自贸试验区地区的账户进行隔离。“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是指境外企业可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可以和境外资金自由兑换的账户,在金融服务方面,可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金融机构在分账核算单元设立的FT账户,不仅能大幅度地提高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能防止因境内境外资金自由兑换对境内市场造成的冲击。除此之外,FT账户的设立为区内企业涉足海外市场,进行贸易结算和跨境投资,以及融资汇兑便利提供更有效的方式。但迄今为止,仅上海一个自贸试验区获此权限,其他自贸试验区尚未开通这类账户,这无疑大大阻碍了离岸贸易的发展。

 

表3 2011-2017中国港口吞吐量

  

年份种类货物吞吐量(万吨)外贸货物吞吐量(万吨)集装箱吞吐量(万TEU)旅客吞吐量(万人)2011902521.0279826.014948.969554.42012991688.5334849.016148.729231.020131074667.0336826.019085.278942.1320141022690.0323927.018422.077999.020151049814.0330860.019210.327872.020161083510.0345512.019963.57872.020171161620.0368482.021726.078080.0

(上表数据来源为中国港口网)

(二)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内涵和外延及功能定位涵盖离岸贸易

为提高中国自由贸易港作为离岸贸易注册地的吸引力,即使国家不再支持自由贸易港成为税收洼地,但基于离岸贸易低成本的运作特性,仍需在税收方面予以适当优惠,兹提出以下建议:首先,需明确我国应选择何种离岸贸易的税制模式。目前全球存在四种离岸业务的税制模式:一是分离型离岸市场税制模式。此种模式是指为防止境外离岸业务对本国境内业务造成冲击,将居民的在岸业务与非居民的离岸业务严格分离的模式。这种离岸市场的税制模式优惠程度低,其目的在于回收本币,维护外汇平衡,而非吸引外资。二是渗漏型离岸市场税制模式,即指将居民的在岸业务与非居民的离岸业务实施分离,但允许非居民的离岸账户资金贷给在岸居民使用。此种税制模式优惠力度适中,利于吸引外国投资企业。三是混合型离岸市场税制模式。此种模式是指居民的在岸业务与非居民的离岸业务不予分离的离岸市场。这种模式更为宽松,通常适用于金融法制成熟、监管体系完备的国家和地区。四是避税型离岸市场税制。此种模式是指国际商业银行为享受优越的税收优惠条件,在避税型离岸市场的所在国设立机构处理境外交易,该离岸市场仅作为离岸货币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的记账结算中心。这种离市场的税制模式优惠程度最高,适用于交通便利但本国金融基础薄弱,需要通过税收洼地吸引外资、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财政收入的国家和地区。*陈志军、朱春发:《自贸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国际税收》2017年第10期。纵观上述四种模式,结合我国自贸试验区不支持税收洼地的理念以及我国国情,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应选择渗透型离岸市场的税制模式。其次,减少对自由贸易港内从事离岸贸易的离岸公司的征税税种。结合表5分析可得,国际上对于离岸贸易征税的税种通常为企业所得税、资本得利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以及印花税,而通常发展离岸贸易的国家和地区仅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项,且征企业所得税税率远远低于我国的25%。需要说明的是,渗透性离岸市场税制模式的特点即是征收直接税而不征收间接税,故建议中国自由贸易港对于离岸贸易的征税税种仅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项。针对于自由贸易港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税率问题,即使有香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先例,我国不可完全效仿。因为香港为全境开放的自由港,贸易无内外之分、资金无离岸在岸之分、投资无内资外资之分,其全球开放的经济体身份与自由贸易港“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身份大相径庭。故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虽说自由贸易港以贸易为核心,税制需与国家整体保持一致,但《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并未排除对于离岸贸易做出特殊安排的可能性,故建议效仿新加坡的做法,将离岸贸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于在岸贸易的所得税。

显而易见,无论是自贸试验区还是自由贸易港,均属于自由区范畴,其国际法依据源于《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京都公约》)的专项附约四《海关仓库和自由区》的“自由区”。所谓“自由区”即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值得关注的是,虽然中国于2000年6月宣布接受《京都公约修正案》专项附约四中的第一章“海关仓库”,但并未接受第二章“自由区”。令人欣慰的是,这一立场已悄然改变。2016年7月,中国宣布接受上述第二章“自由区”的条款,但对以下四条建议条款仍予以保留。一是不论其来源国、目的地国是哪里,国外的货物进入自由区时,不应仅以货物易受禁止或限制为由予以拒绝,除非是基于公共道德和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考虑;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保护方面的考虑。对构成危险品的货物或可能影响其他货物以及需要特殊安装的货物,应仅限于其进入专门为接收这些货物而设计的自由区。二是海关对于从境外直接进入自由区的货物,如果货物随附的文件中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货物信息,货物则免于申报。三是海关丧失保证进入自由区的货物在货物安全上不具有威胁性的监管权力。四是从自由区直接运往国外的货物必须向海关出示相应的文件,但货物的附随文件中已经具有货物的必要信息,海关则不应要求提供比货物随附文件所提供的信息之外的更多的信息。*Content of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Topics,Procedures and Facilitation,Instruments and Tools,Conventions,The Revised Kyoto Convention,Text of the Revised Kyoto Convention,Specific Annex D,http://www.wcoomd.org/en/topics/facilitation/instrument-and-tools/conventions/pf_revised_kyoto_conv/kyoto_new/spand.aspx,last visit date,February 21,2018.细予考察,前三条建议条款是针对进口货物进入自由区的限制,第四条建议条款则针对出口货物从自由区运往国外的限制。中国之所以对上述条款予以保留,以己之见,主要为基于贸易安全的考量。海关作为边境第一线的安全保障机构,其首要任务就是保障贸易安全,其次才是合法的贸易流动。自由区的设立旨在促进贸易自由,但若贸易安全无法保证,贸易自由亦无意义。可以推断,恪遵《京都公约》附约“自由区”的条款,结合中国自贸试验区特征,新时代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内涵是设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监管关卡之外,允许船舶、货物和资金自由进出的港口区域。

至于自由贸易港的外延,较之自贸试验区,其范围有所升级拓展。笔者赞同某些学者的观点: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应当立足于新型的国际分工模式,使其具备推动国内区域经济发展和提升国际经济影响力的功能。*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自由贸易港战略研究院:《关于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经验借鉴与实施建议》,《国际商务研究》2018年第1期。这不仅要求对进出港区的全部或大部分货物免征关税,准许在自由贸易港内开展货物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而且需在自贸试验区的基础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推进离岸业务发展,提供完善的立法保障。

在涉及离岸贸易这个问题上,首先需界定一个基础概念——“离岸法区”。学者通说认为:目前特别经济区在国际上盛行,一些国家和地区以立法方式出台的特别经济区可称为“离岸法区”;“离岸”即指投资人在离岸法区注册设立公司后,无需亲临离岸法区内运作业务,可在世界各地进行业务开展。*王爱红:《“离岸贸易”简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11期。立足于“离岸”的属性定义,离岸贸易是指注册设立在离岸法区的本国(地)企业,可作为经销商亦或是代理商,将境外货物售予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国家(地区)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沈克华、彭羽:《离岸贸易与香港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演变——兼论对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启示》,《亚太经济》2013年第3期。由此得知,离岸贸易商无须亲赴登记地实际经营企业,可大大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基于自由区定位于“境内关外”,无论是自贸试验区还是自由贸易港均相当于离岸法区,离岸贸易商可选择在区或港注册,再将境外货物售予区或港以外的国家(地区)。这些货物或经区或港转运至目的地,或由货源地直接发往目的地,在区或港内无需报关。通过对离岸贸易的分析可得,离岸贸易在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内涵、外延以及功能定位的涵盖范围内,并为核心内容。

二、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的立法模式

不论是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内涵、外延以及功能定位,均需在法律的大框架中予以规定,离岸贸易在税收以及金融创新方面的可行性也需有明确的立法予以支撑,故在针对离岸贸易的可行性分析之前,首先明确中国自由贸易港选择何种立法模式。

虽然国际上的自由港已经有比较完备的立法模式可供选择,但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发展环境和形势下,自由贸易港的发展模式存在差异,故需思考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我国可以考虑的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有以下三种:一是借鉴美国的立法模式,制定《自由贸易区法》。美国的对外贸易区的法案是由中央权力机关——国会制定的,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对外贸易区的法律地位及开展离岸业务的依据。*朱秋沅:《中美自贸区知识产权边境侵权行为规制比较研究——以美国对外贸易区相关案例为视角》,《国际经济法学刊》2015年第3期。而我国缺乏国家以基本法律形式确认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地位,在缺乏上位法的情形下,颁布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或者以海关总署令形式颁布部门规章,均可能有悖于我国立法法的原则。鉴于我国自贸试验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应在总结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国情,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基本法律——《自由贸易区法》,囊括自由贸易港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的法律地位是最理想的选择。二是修订各自贸试验区的条例或管理办法的地方法规。尽管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基本法律——《自由贸易区法》的建议是最理想的方案,但归结于我国立法程序的繁冗,目前的立法条件尚不具备,修订第一、第二和第三批自贸试验区的立法则较为现实、是睿智而又便捷的方案。在这些地方法规中,全面规制自由贸易港区的内涵、外延和功能定位,包括离岸业务的种类。

三、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的税收可行性

新时代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不应止于自贸试验区既已取得的成效,而应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深化离岸贸易领域的改革创新,巩固和扩大离岸贸易的优势,然而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的重中之重即为税收优惠问题。目前自贸试验区从事离岸贸易的离岸公司需要交纳统一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印花税等各种税赋,繁多的税费种类将导致离岸公司从事离岸贸易的成本增加,不符合离岸贸易低成本的运营特性。通过对比香港和新加坡离岸贸易的税种及税率(见表4)可见,我国目前在税收优惠方面与香港和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尚存差距。

本文调查的过程中,对本文两组患者治疗过程中的治疗总有效率和不良反应发生率的相关计数资料选择采用x2进行检验,两组数据之间的差异性检验采用P<0.05表示差异明显,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本文采用统计学软件版本为IBM SPSS 26.0。

 

表4 香港和新加坡离岸贸易涉及的税种和税率

  

国家(地区)企业所得税(直接税)资本利得税(间接税)利息预扣税(间接税)股息预扣税(间接税)印花税(间接税)新加坡0或10%0000香 港00000

(上表数据来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报告)*何骏、郭岚:《TPP背景下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研究》,《江淮论坛》2016年第4期。

第一批自贸试验区(上海)和第二批自贸试验区(天津、广东、福建)均已出台条例,第三批自贸试验区(河南、湖北等)亦已出台管理办法。但在这些地方法规中尚未找到明确界定自由贸易港法律地位的条款,如何明确其内涵与外延,使之既有别于我国的自贸试验区和保税港区,又迥异于国外的自由港,准确界定自由贸易港的法律功能,包括资本自由流动、企业自由设立、货物自由出入、船舶自由进出等这些问题,均是我国在依法建设自由贸易港进程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国自由贸易港,脱胎于自贸试验区,是中国经济新的试验田,即所有自贸试验区具备的基础特征——彰显政府职能转变,实施金融制度、贸易服务、外商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多项改革措施,着力推动转口、离岸业务的发展等。

四、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的金融创新可行性

外汇结算是国际贸易往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离岸贸易归于国际贸易范畴,当离岸贸易商作为代理商从事离岸贸易时,外汇结算可适用于2013年4月23日颁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但当离岸贸易商作为经销商从事离岸贸易时,在外汇收支方面仍存在阻碍。因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区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当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而离岸贸易商作为经销商从事离岸贸易时,货物流并不经过离岸贸易商所在地,也就是说,难以审查外汇收支结算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基础,这将导致离岸贸易结算难的问题。故需在保持贸易安全的同时为离岸贸易提供有效的外汇结算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规定的FT账户便是有效途径。

系统使用Mini2440作为开发工具,首先需要搭建交叉开发环境。宿主机为虚拟机中安装的红帽企业版6,目标机为开发板上所运行的嵌入式Linux系统。开发之前需对目标板进行系统移植:BootLoader的移植;Linux内核的移植;文件系统的实现。系统使用supervivi作为BootLoader,Linux内核通过配置去掉不必要的部分,使其占用空间更小,能耗更低;文件系统采用ext2文件系统。开发时首先在虚拟机Linux中编写程序,然后用arm-Linux-gcc交叉编译工具编译程序,再将编译好的程序拷贝到开发板上运行[6]。

基于FT账户打通自贸试验区与离岸市场之间通道的特殊功效,除上海以外,其他地区的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亦离不开此类账户的支持,需要从立法的层面确定FT账户的合法性,即在自由贸易港从事离岸贸易的经营者可以设立FT账户。此外,FT账户的适用亦是有限制的。一是通过FT账户实现资本项目的本外币自由兑换,需以满足实体经济投资贸易便利化的合理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非单纯地为实现金融改革,盲目的全面推行FT账户;二是对于可兑换的资本项目也并非支持“完全自由”的兑换,而是加之必要的宏观或微观调控,遵循“先本币,后外币”的顺序,循序渐进,稳妥地推进FT账户在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发展。

自贸试验区的成立既已为港口带来诸多利好:一是有力地促动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自贸试验区内的开放环境刺激港口吞入量的增长(见表3),故相关的政策、设施、功能都需针对港口吞吐量的发展进行完善,港口的装卸及运输货物的能力也随之提高;二是自贸试验区准许和鼓励建设有益于促进自贸区发展的大型外资企业及机构,自2013 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区内迅速新聚集了大量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和资本就达到 38 家和5.6 亿美元,内资企业和资本达到 1396 家和 347 亿元。*孔亚楠、姜翔程、甘超:《上海自贸区的建立对离岸贸易的影响》,《商业经济研究》2015年第29期。这大大地促进港口所在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同时带动经济腹地的发展。由此可见,自由贸易港作为自贸试验区升级化的开放新高地,设立自由贸易港将有利于实现物流层次较高、功能齐全、政策优惠、区位优势明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高港口业务活跃度、增强国际竞争力。

如图3所示,表面反射红外的测试结果表明,当添加抗氧剂168和光稳定剂时,表面反射红外并不能明显地看出二者相应的特征峰。而当加入抗氧剂1010时,从材料表面反射红外可以明显看出在1 740 cm-1处有抗氧剂1010的CO特征吸收峰。接着又对配方3#的注塑样板在法线方向不同深度进行反射红外扫描(见图4)。可以看出,随着深度的加大,抗氧剂1010在1 740 cm-1处对应的特征吸收峰越来越小,这说明雾痕是由于注塑过程中,抗氧剂1010向制件表面扩散导致的。

3.解读“探索自由贸易港”的含义

[1] 汤黎明.自由贸易区法律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中国内地的离岸贸易的发展较之新加坡、日本以及香港等国和地区起步较晚,直至2007年《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实施,离岸贸易才得到重视以及获得政策支持。2010年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作为全国唯一试点区域,原上海综合保税区于当年10月启动“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进一步可能,由此离岸贸易取得了短期内的快速发展。外高桥保税区离岸贸易项下的商品销售额2006-2009年保持在200亿美元左右,呈稳定增长态势,且在2010年发生质的转变,离岸贸易项下的商品销售额达357亿美元。*黄新祥:《外高桥保税区离岸贸易的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特区经济》2012年第3期。目前,中国自贸试验区的离岸贸易发展趋势亦呈现上升趋势,以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为例。2017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共开立FT账户7.02万个,当年累计收支总额7.65万亿元;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累计769家,收支总额9761.50亿元;自贸试验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累计达到694.00亿美元。*《2017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sh.gov.cn/html/sjfb/201803/1001690.html。由此可知,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的发展为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奠定了基础。华中科技大学自贸区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波指出:“上海自由贸易港区对标的是当前国际上最高的开放标准,离岸贸易应该是其未来建设的核心,其与自贸试验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发展重点是更加自由的‘离岸’业务,因在一线几乎没有海关等部门的监管,离岸贸易非常符合国际商的需求。”*姚建莉:《华中科技大学自贸区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波:上海筹划自由贸易港区建设核心应是做好离岸贸易》,《 21世纪经济报道》2017年第8期。作为升级版的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亦是大势所趋。

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砂浆给与足够的重视,严格地进行质量检测,砂浆的抗压强度的高低将直接决定整体建筑主体结构的质量好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目前对砂浆抗压强度检测的方法常用的有两种:回弹法和贯入法。回弹法其原理与结构混凝土回弹法相似,都是通过回弹值与碳化深度来推定其抗压强度。贯入法则是通过砂浆贯入仪将测钉贯入砂浆,根据其贯入深度通过测强曲线来换算砂浆抗压强度的方法。

[3] 李光春.航运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4]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 黄茂兴.中国自由贸易港探索与起航——全面开放新格局下的新坐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8.

[6] 陈立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特点和立法问题[J].法治研究,2014(10):23-27.

[7] 王建文,张莉莉.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J].法商研究,2014(4):13-21.

[8] 张军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的法律及政策保障[J].法学,2013(12):122-128.

1994、1995、1998这三年的8~10月在涪陵区沿江及坪上一些乡镇发生猪霉玉米中毒,造成4千多头生猪死亡,2004年冬季在涪陵区焦石、青羊、明家、会明等地再次发生,又造成1 000多头生猪死亡。现将该病的发病及诊治情况报道如下:

[9] 郑少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司法试验[J].法学,2013(12):138-143.

 
王淑敏,陈晓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8年第02期
《海关与经贸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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