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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的金法郎案——以英国外交部档案为中心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前言

北洋政府的金法郎案(或是金本位法郎案),其历史原因必须追溯到“拉丁货币同盟”(Latin Monetary Union)。1865年,在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的倡议下,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和瑞士四国在巴黎召开会议,签订了实行统一货币协议,从而成立“拉丁货币同盟”(Latin Monetary Union)。根据协议,法、比、意、瑞四国同意以法郎为主的金银复本位制(bimetallism),并规定金银汇率以15.5比1。各国的基本货币保持原来的名称(除意大利外都称为法郎),一元拉丁货币同盟法郎的含金量定为0.2903225克黄金或者4.5克白银,可以在各国间等值流通。1866年教皇国加入拉丁货币同盟,西班牙和希腊于1868年加入。但是在1873年后,国际银价下跌,依据原始的15.5比1的金银汇率,使得铸银币兑换银币变得有利可图。为了避免铸造大量银币,拉丁货币同盟的成员国在1874年1月30日决定,暂时限制金银币之间的无限兑换。到了1878年,银价还是没有回升,拉丁货币同盟国永远停止铸造银币,拉丁货币同盟法郎变成金本位货币。1901年签订的《辛丑和约》*《辛丑和约》第六款:上谕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4.5亿两,条款内第六款所载之各国各会各人及中国人民之赔偿总数(附件十二)。(甲)此4.5亿两系海关银两,照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如左:海关银1两,即德国3.055马克,即奥国3.595克勒尼,即美国0.742圆,即法国3.75佛郎,即英国3先令,即日本1.407圆,即荷兰国1.796弗乐,即俄国1.412卢布。俄国卢布,按金平算即17.424理亚。此4.5亿两,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39年按后附之表各章清还(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还本于1902年1月1日起至1940年终止。还本各款,应按每届一年付还,初次定于1901年1月1日。付还利息,由1901年7月1日起算。惟中国国家亦可将所欠首6个月至1901年12月31日之息,展在自1902年1月1日起,于3年内付还。但所展息款之利,亦应按年四厘付清。又利息每届6个月付给,初次定于1902年7月1日付给。详见:Treaties,Conventions,etc.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Vol.1.Shanghai: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1917,P.307.本论文有关1842年以后的中外条约、公约、协定等内容与中文名称,均以旧中国海关出版的Treaties,Conventions,etc.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一书所载为准。若此条约无中文名称,则笔者会依据此条约的英文名称进行直译。王铁崖所编《中外旧约章汇编》将此条约译为《辛丑各国和约》。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005页。中对十一国的庚子赔款,其中四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和西班牙都在“拉丁货币同盟”中,所以规定,中国对这四国的赔款,都是以法郎为赔偿单位。

但是一战爆发后,法国停止铸造金币法郎,脱离“拉丁货币同盟”,并开始大量印制纸币法郎,因此纸币法郎大幅贬值,所获的庚子赔款也因之减少。法国遂于1922年联合使用金法郎结算庚款的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共同照会中国政府,提出由于一战而暂缓赔付的1917年之后的庚子赔款不能再以之前选定的纸法郎进行结算,而是要恢复到一战爆发前的金本位法郎进行赔款偿付。然而,不管是1901年签订的《辛丑和约》第6款,还是1905年中国与各国的换文照会中,*《光绪三十一年驻京各国公使致清外务部照会》第三款:每年应付之本利,将来每逢月之末日,按月均分,照付于各国分票后付还本息表内载明者付还。惟请各国允中国每届6个月期限满日,于所付款内,扣回按年四厘息银,此息银由付还之日起,至6个月期限满日为止。所有应还各款,按照以上所载办法,将合约关平银照依各国金钱之价核定,中国或按伦敦市面银价用银付还,或以金钱期票,或以电汇票,均听各国所愿。此项期票、电汇票,中国不拘在何处及何银行均可任便照最贱之价或照投标办法购买。惟所付之金款务须于应付还之日径向各国付清,中国应担保其电汇票及期票均能如数兑交无误。本部现拟各节,如各国允行时,应即各择定以上办法三端之一,自择定后照行,至赔款付清之日为止。详见刘辉主编:《中国旧海关稀见文献全编:民国时期关税史料之四:关税纪实(下卷)》,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年版,第862页。都并未给予“法郎”以严谨定义,中国为了确保偿付四国庚款之汇率有利于中国,开启了3年半的金法郎案。

二、文献回顾和史料介绍

目前,中国财政史与金融史对于金法郎案的关注较少,专门探究金法郎案的学者不多。到目前为止,对此问题颇有造诣的学者主要有王树槐、葛夫平、康大寿三人。另外,研究成果大多嵌在法国退还庚子赔款、中法实业银行等历史史实的爬梳之中,*参见张百霞:《中法实业银行始末述论》,河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刘稚旖:《法国退还庚子赔款始末》,西南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或者在一战时期的财政、关税会议的召开等研究中被粗略提及,虽有专门探究金法郎案的文章,但皆局限在从该案始末及其影响进行述论,新颖的观点非常之少。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大致分为两种,其一认为金法郎案纯属法国对中国的敲诈与勒索,中国因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其二认为案件的解决不仅缓解了北洋政府的财政危机,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银行复兴和教育事业。

研究成果较为全面的学者当属王树槐,在其《庚子赔款》一书中,不仅从中法实业银行的倒闭与复兴、金案起由到双方的理由、中国首次承认金案后议员反对与段祺瑞的因应做出梳理,并做出评议。*王树槐:《庚子赔款》,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11年版,第412页。然而,评议中的所谓“求近利而不计远害”实难与金法郎案解决后的财政状况相符,笔者下文再讨论。

康大寿在其1993年的文章《“金佛郎案”述论》*参见康大寿:《“金佛郎案”述论》,《民国档案》1993年第2期。中,曾为中国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护,他认为法国的要求是无理的。但是,文章结论部分将金法郎案的起由归为西方列强敲诈勒索的侵略本性,将解决过程视作北洋政府出卖民族利益谋求私利的反动本质,则过于牵强和武断。此番措辞虽带有极大的民族自尊心,但很显然失去了冷静与公正。

英国外交部回复克莱佛爵士的电报中迅速确认,“我们完全同意中国观点站不住脚,你被授权加入到联合照会。”*Resumption of Boxer Indemnity payments: Telegram to Mr.Clive,(Peking),Jan 8,1923,No.5(R),[F 52/4/10],FO:371_9177. 此时,英国外交部显然认同法国政府的立场,除了英国驻华公使在初步了解案情后,以《辛丑条约》第六款为立足点,坚持认为赔付应该用金(以下所有电报中的“用金”都不是支付黄金,而是金本位下的货币)以外,也有一些其他原因。显现在1月4日克莱佛发给英国外交部的另一封电报中:

“如果对什么是拟付款方式有疑问,它是由1905年7月2日做出的解决安排,宣布庚款赔付是‘Gold debt’,并一次性确定了所有的精确支付模式。它提供了‘中国将这些款项,根据固定汇率,换算到每个国家的货币,中国或按伦敦市面银价用银付还,或以金钱期票,或以电汇票。中国可以按照电汇选取最适合他的利益的方式,在任何地点,以最低的价格或通过公开招标的任何银行,在到期日之前直接赔款。’可以理解的是,中国负责账单和电汇的准确支付。缔约国选择付款方式之后,必须告知中国政府,上述三种方法中哪一种是它选择的,直到债务被消灭为止……*Payment of French and Belgian Boxer Indemnity instalments in gold francs: Telegram from R.Macleay,(Peking),Jan 2,1924,No.6,[F 266/1/10],FO:371_10230.

[2] 庄国土:《东南亚华侨华人数量的新估算》,《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64页。

其他一些关于金法郎案发生的原因、解决过程以及历史影响的文章,*参见刘本军:《论金佛郎案与北洋政府》,《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1期;李光一:《1922-1925年的金佛郎案》,《史学月刊》1957年第1期;纪峰:《金佛郎案始末》,《上海金融》1986年第8期;刘海军:《民众、政府与外交——以1922—1925金佛郎案为中心的考察》,《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报》2010年第3期。大同小异,在此不做讨论。除了前述的与金法郎案比较密切相关的研究外,还有学者在讨论1925年关税特别会议时有所提及,但是因其研究的重心不在金法郎案,也没有十分详尽和有突破性的研究,不再赘述。

总之,国内关于金法郎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回顾事件的前因后果,多侧重于史实的考证与辨析,囿于始末述论,较少展开讨论;所使用的材料也多局限在国内的档案、报纸、出版汇编等,广泛丰富的外国原始档案被严重小觑甚至忽视;除此之外,国内学者常常以受害者自居,将金法郎案的交涉过程以及处置结果视为“侵略”、“剥削”,缺乏应有的公允与客观,很少有学者可以跳脱中国的初始立场去看待这一场金融纠纷。事实上,除当事人中法两国之外,第三者亦多陈述意见,影响亦多。

金法郎案作为北洋政府时期一起金融财政方面的外交事件,不仅仅是中法之间的谈判,更是国际多方力量间的博弈。案件本身不应仅仅集中于当事两国的交涉,也应考察到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相关当事国的态度,并且英国、美国、日本等大国的立场也对本案件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英国在其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虽然一战后英国的国力和影响力被大大削弱,但它仍是当时世界上的主要强国之一,并且与中国海关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当时,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为英国人安格联(Franis Aglen,1911-1927年),“安格联的总税务司任期,由清朝灭亡之际始,到国民政府兴起而终,可以说是与北京政府相始终。这段期间,由于中央政府权威低落,内战频仍,外国势力介入中国内政既深且广,在中国海关史上,也是受外力控制最深的阶段。”唐启华:《北洋政府时期海关总税务安格联之初步研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集刊》,1995年第24期下册。

本文主要利用的材料是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中国1919-1929年(Foreign Office Files,China: 1919—1929),其中1923年到1924年的记录中关于金法郎案的讨论十分丰富,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试图从英国与中法以及其他国家的意见交换中,理清金法郎案的谈判过程中来自英国的考量与顾虑,并探究英国对金法郎案的态度转变,以及这样的转变怎样影响了金法郎案的发展。

三、金法郎案的产生及法国的应对

1901年9月7日,《辛丑和约》签订,正约第六款中规定了中国赔偿各国损失4.5亿两白银,连本带利约9.8亿两,并规定以海关税、内地税及盐政税三项进款作抵押,分39年还清,是为“庚子赔款”。1917年8月,为争取中国加入一战,缔约国同意庚子赔款缓付5年,*即1917年12月1日至1922年11月30日。1917年,中国参加对德国宣战,比、法、英、美、意、日、葡、俄等八国,对于中国均极表好意,承认将各该国应收之庚子赔款,自1907年12月1日起缓付五年,并免加算利息。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12卷),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1922年11月底继续支付。此时,法国、意大利、比利时三国相继提出,要求1917年之后的庚子赔款按金法郎支付,不能再用之前选定但已贬值的纸币法郎,是为“金法郎案”。

表现在承包商被总包商、业主所要求执行的HSE 标准往往比自身的标准高,更多的表现在对标准的执行过程要求更严格。

英国在此电报中谈及了第6款与1905年照会,并由此认为法国和比利时的要求是完全公正的,以及英国同样有权获得金本位对应下的英镑。这也是中法之间的问题根源,法国在一战后放弃了金本位制,却要求中国继续按金本位的法郎来赔款。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电报中还提到了关于早在1922年中国政府提出的,在庚款缓付五年的基础上,继续延付两年庚款以使财政转好的提议。此时,英国表达了对于当时拒绝该提议的后悔。*Boxer Indemnity payments: Telegram from Mr.Clive,(Peking),Jan 17,1923,No.35,[F 641/4/10],FO:371_9177.这种愧疚可能也是后期英国希望法国稍许让步的态度的来源。

一战后的法国纸币法郎已大幅贬值,故中国用来偿还庚子赔款的白银相对减少,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当时选定的庚款结算货币均为法郎,因此所获赔款也随之缩水。为了避免损失,法国遂联合三国拒绝接受付款并照会中国政府,要求1917年之后的赔款偿付应使用金法郎。但是,这项要求违背了1901年《辛丑和约》第六款与1905年中外换文。

《辛丑和约》第六款不仅将各国连本带利的赔款金额规定明确,并规定了“庚款固定汇率”以防中国赖账。条款中,中国偿还各国赔款,须“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问题便出在了这个“金”,*这里的“金款”只能解释为英镑、美元、法郎或者其他按金本位发行货币的国家的国币。事实上,《辛丑和约》中规定的也是海关两等于各签字国按各自金本位发行的货币若干,而不是等于金子若干。所谓“金款”只是相对中国银两计算单位而言,绝不是法国在“金法郎案”中所坚持的“金质法郎”。参见康大寿:《“金佛郎案”述论》,《民国档案》1993年第2期。应当注意的是,此处之“金”,是《辛丑和约》特定之词,系指与庚子赔款有关11国的七种通用货币(即庚款七币*“庚子赔款”事涉11国,所以偿付货币共七种:金卢布、马克、法郎、英镑、美元、日元、荷兰盾,是为庚款七币。本文沿用张志云说法,参见张志云:《中国财政与一战纾困(1895-1918):庚子赔款、外债和国内公债》,《一战与中国:一战百年会议议论文集》,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第332页。)。

对于中国而言,流通货币是金法郎的时候,那么中国应该兑换成金法郎支付,流通货币是纸法郎的时候,那么中国只要兑换成纸法郎偿付赔款即可。所以当法国通用货币明明是纸法郎却要求中国赔付金法郎的时候,中国当然不肯答应。这就是中法冲突的根源,并且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也是《辛丑和约》第六款已经规定好的,叫做“庚款固定汇率”。中国只要交出所规定的银两数,不需要按市价浮动,各国收款时因汇兑产生的盈亏,与中国没有关系。于是,接下来几年银价下跌,对各国造成损失,并引起了各国的不满。以1902年为例,1901年时,庚款固定汇率为关平银一两兑0.15镑,但是1902年时下跌为0.13镑;英国每年需获得赔款317720镑,在1901年(关平银一两兑0.15镑)时,317720镑值关平银2118133两,但是在1902年317720镑,若按照市场汇率(关平银一两兑0.13镑)应值关平银2444000两,但是因为庚款固定汇率,所以中国仅需赔款关平银2118132两,英国从而蒙受关平银325868两的损失。这使得战胜各国损失过巨,因此造成1905年“镑亏求偿案”*同上。,其目标就是废除庚款固定汇率。

“磅亏求偿案”之后,1905年7月2日,清政府与《辛丑和约》签约各国换文,规定赔款支付方式有三种 :“中国或按伦敦市面银价用银付还,或以金钱期票,或以电汇票。”并且,付款方式一经各国择定,即“至赔款付清之日为止”,不得再行更改。当时,法国选择的付款方式是电汇,所以,中国在偿付法国庚子赔款时,按照电汇价格购买法郎偿付,直到付清为止。法国在1905年后的历年均接受了中国的电汇法郎。至于一战后法郎贬值,法国不甘受损提出更改付款方式,此时已经是1905年各国换文以后,在赔款问题上更加明确了付款协定,所以法国无权再行选择付款方式。

因此,中国政府拒绝了法国的要求,法国遂步步紧逼:

(一)拒绝退还庚子赔款

1908年美国国会通过提案率先退还庚子赔款,*刘辉主编:《中国旧海关稀见文献全编:民国时期关税史料之四:关税纪实(下卷)》,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年版,第864页。共分为两次,第一次主要用于留美及兴办清华学堂之用;第二次退还的庚款作为发展教育文化之用。这种新的对华政策使美国在中国获得了赞誉与友情的同时,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获得了更大的利益。其它各国纷纷效仿,俄国、日本、英国也相继宣布退还庚款,此举积极推动了法国的退款,其间中国政府也在积极争取法国方面的退还。1921年,法国作出了“退还”的表态,同意退还部分庚款余额,然而这是一个长期且波折的过程。

由于KL距离的不对称性,目标函数倾向于使用大qij的值来映射大的pij。ST-SNE使用梯度下降法最小化目标函数,梯度可以整理为如下形式:

(二)撤销改组中法实业银行的协议

中法实业银行(Banque Industrielle le Chine)是民国肇建以来首家中外合办银行,由中法双方共同筹组。该行成立后广泛开展业务,最初几年经营颇为顺利。一战后,法国经济陷入困境,该行随之面临危机。*张百霞:《关于中法实业银行复业与“金法郎案”的纠葛研究》,《西南金融》2008年第9期。 1921年,中法实业银行倒闭,法国欲将退还的庚款作为该行复业的资金。由于中国方面极想获得退还之款,遂于1922年7月与法国达成协议,将“退还”庚款用于中法实业银行复业救济并附带促进中法间的教育文化事业。当中法实业银行案还在商议之时,金法郎案同时产生,所以法国威胁中国政府,如果金法郎案无法解决,将撤销1922年共同复兴中法实业银行的协议。

(三)拒绝批准华盛顿会议之九国关税条约,使中国无法召开特别关税会议

1922年2月6日,华盛顿会议签订《九国公约》,*1922年各国在华盛顿会议上签订的《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其中第二条规定“该会议应于本条约施行后三个月内在中国会集,其日期与地点由中国政府决定之。”此条约与我们所熟知的《九国公约》不是同一个条约,《九国公约》的全称为《九国间关于中国事件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它规定了除中国外的各国在处理中国事务的中的原则。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近代海关总税务司通令全编》(第17卷),中国海关出版社2013年版,第383页。根据这份条约,关税可提高到百分之五,中国政府的财政危机将因此大大缓解,但是,先决条件是顺利召开关税会议。除法国以外的其他八个国家都批准了这个条约,惟法国因为“金法郎案”而要挟中国,迟迟不在条约上签字,致使中国无法召开关税特别会议,也就不能增收值百抽二点五的附加税。*来新夏:《北洋军阀史》,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第874页。

(四)扣留中国关余、盐税

中国陆续向外借款,除海关担保之外,盐税也作为一种担保,并且盐税收入先存于外国银行,结算付清当月的外债本息之后,才发还中国。*王树槐:《庚子赔款》,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版,第396页。顾维钧在回忆录中写到“法国人当然是有对付我们的手段的,他们完全可以在掌握中国海关大权的外交团中不同意交还中国的关余,以便根据欠法国政府的赔款和贷款数目加以扣除。”*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306页。自民国十一年起,分由花旗、汇丰、正金、汇理四行存储;日本以九六公债盐税作抵,扣去一部分;法国以金法郎案未决,又扣去四分之一。

1.3.1 DNA模板提取 挑取血平板上经2代纯培养的细菌菌落3~5个于200µL灭菌双蒸水中磨匀,97℃煮沸10 min,快速冰浴冷却 2 min,13 000 r/min离心10 min,吸取上清即细菌DNA,作为PCR反应模板备用。

四、金法郎案引发的国际讨论

金法郎案虽然主要发生在中国与法国之间,但因法国联合使用法郎货币的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三国共同照会中国政府,同时英国、美国、日本等大国都对此案件比较关注并进行相关讨论与意见交换,所以,金法郎案也可被称为一个国际性事件。

在1922年中法两国刚刚开始讨论金法郎案时,尚未引起英国的注意,仅在1922年6月22日,中国政府发给英国政府的电报中提到,关于庚款赔付问题,中国政府想要继续延付两年,以此能使财政状况改善一些。*Suspension of payments of instalments of Boxer Indemnity: Telegram from The Chinese Charge d’ Affaires,Jun 22,1922,NO.F.O.22/43 ,[F 2165/2161/10],FO: 371_8038.对此,各国政府又进行了简短的讨论并交换了意见,显而易见的是,各国最后没有同意,缓付5年到期后中国继续偿付庚子赔款。拒绝的原因主要来自于法国的阻扰与英国的债务负担。*Proposed suspension of Boxer Indemnity payments:Telegram from: Mr.Clive (Peking),Aug 10,1922,No.260 R,[F 2624/2161/10],FO:371_8039

最早关于金法郎争议的记录出现在1923年,1月4日克莱佛爵士(Robert Henry Clive,1919—1923年任英国驻华公使馆参议)发给英国外交部的电报中初次汇报此案件,并询问英国是否会加入法国的联合照会。

延期的庚子赔款于12月31日恢复,比利时、法国和意大利公使拒绝接受电汇付款(因为汇率在下降)。根据1901年《辛丑和约》第六款和1905年7月2日的照会,总赔偿债务由金构成,他们认为必须支付金款。

中国认为债务用金仅仅意味着相对于银本位的金本位,只需要按照1901和1905规定的每银两所对应的相关国货币,事实上,纸法郎在三个国家的贬值他们并不关心。

锅炉要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之中运行,因此无论锅炉的生产质量有多高,操作有多么规范,最终还是会在时间的推移下,日积月累出各种问题,而这不仅会对锅炉的运行生产造成影响,还因引发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了能够保障锅炉设备运行正常,今后有必要对锅炉设备检测及故障维修方法做出更加深入的探究。

1)船舶减速会增加船舶占用航道的时间,后续船舶受船舶队列顺序的制约,造成船舶通航时间的延误,航道的利用率下降。

外交使团认为中国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违反了文件精神。两国(意大利与比利时)寄来了相同的关于中国政府的主张问题的文件,声称债务必须用金。我请求早一点的指示,我是否被授权加盟这样的相同文件。*Resumption of Boxer Indemnity payments: Telegram from Mr.Clive,(Peking),Jan 4,1923,No.3(R),[F 52/4/10],FO:371_9177.

葛夫平的研究表明,法国庚款对中国来说也是受益很大的。*参见葛夫平:《法国退还庚款用途问题的再考察》,《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3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此观点颇为新颖,在相关研究中独树一帜,并且在她研究中所使用的材料已然超出了国内的文献,她利用法国文献与史料进行对照和修补。*参见葛夫平:《法国退还庚款与兴学——中法教育基金委员会研究》,《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2期。可惜的是,葛夫平的研究仍局限在中、法两国的交锋,未能认识到这是一个国际性事件。

“中国外交部部长在2日致我个人的电报中想争取我对中国观点的支持。纵然这是值得商榷的,但我已告诉阁下,我的观点是,1901年《辛丑和约》第六款和1905年7月2日的照会已经写得很清楚,赔付应该用金。我暗示道,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与三国敌对是不可行的。另外,海关总税务司强烈认为中国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法国公使告诉我,承认中国的主张会打乱复兴中法实业银行的计划。如果中国坚持下去,他不仅会,并且将要阻止法国国会关于华盛顿会议的任何讨论,在任何情况下,这在他们国家都是不受欢迎的。另外,这也将无限推迟关税特别会议。”*Resumption of Boxer Indemnity payments: Telegram from Mr.Clive,(Peking),Jan 4,1923,No.4,[F 53/4/10],FO:371_9177.

“在我们谈话时,我强调了我们的焦虑,以及尽我们所能来帮助中国的重建。我解释说,我们最好能协助中国政府,在他们的困难时期,做所有我们能促进早日召开关税特殊会议的帮助。如果成功的话,我个人确信会议在来年的秋天或冬天的召开势在必行。然而,不幸的是,与法国政府关于金法郎的争议仍然阻碍着关税会议的召开。我会继续敦促阁下尽快地解决这个长期悬而未决的争端。”*Chinese Special Customs Tariff Conference: Sir R.Macleay (Peking),15th Feb 1925,[F 1257/190/10].

那么,英国究竟是如何理解《辛丑和约》的规定呢?在1月17日克莱佛爵士发给英国外交部的电报中分析如下:

“《辛丑和约》第六款规定了固定的赔款额与每一个国家的兑换汇率(每海关银兑换3.750法郎),后来,1905年7月2日的换文照会规定‘总额达4.5亿海关两的赔款构成了一笔金的债务(Gold debt),也就是说赔给各国的每一海关两都必须由中国政府按照第六款的每一海关两的换算率来用金款支付。’

石门县大部分区域土壤硒含量较高,低值区仅分布在壶瓶山镇、三圣乡、维新镇以及蒙泉镇的局部区域,其余乡镇均分布有大面积富硒土壤,其中白云乡、新关镇、新铺乡以及易

这项规定毫无疑问是为了防止白银价值的波动,但它同样也是为了防止纸币价值的波动。很明显中国的这笔赔款是x金英镑、y金法郎等等,因此法国和比利时的要求是完全公正。”*Boxer Indemnity payments: Telegram from Mr.Clive,(Peking),Jan 17,1923,No.35,[F 641/4/10],FO:371_9177.

舞蹈培训与辅导工作还要定期组织中老年人进行参观学习,通过一定的比赛活动积累经验,进而提高舞蹈水平。不同舞蹈队伍之间的参观学习,能使中老年人清晰地看到别人的优势和长处,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而不断改正缺点,提高舞蹈水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舞蹈比赛活动适当增加中老年人的紧张度,可明确自身同他人的差距。同时,借助比赛收获友谊,相互交流舞蹈技巧和经验,改正舞蹈比赛过程中暴露出的缺点和不足,进而寻求更高层次的提升和发展,提高中老年培训与辅导的有效性。

至此,中外双方最大的分歧在于《辛丑和约》第6款。以法国为首的联合照会国家均坚持赔款应该用金是在第六条中清楚载明的,但是回归到条款本身,各国的观点与签订时的原始意义并不相符。另外,关于1905年换文照会的解释也是不准确的。诚然,这项规定毫无疑问是为了防止白银价值的波动,但它同样也是为了防止纸币价值的波动。除此之外,换文照会更详细解决了如何赔付与汇兑。顾维钧曾向各国解释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仲裁庭使用的认定方法也并不单单局限于纯粹效果标准或目的标准,而是兼采了纯粹效果标准和目的标准,遵循一定的比例原则,综合判断东道国制定法案措施的目的与取得效果的程度,既考虑了东道国采取措施的“公共目的”,也考虑了东道国政府采取的管理措施对外国投资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影响。这样的标准对于间接征收认定更加严格和全面,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尊重东道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

以上电报正是基于1905年换文的合理解释。除此之外,顾维钧曾在回忆录中亦谈及此案“这个问题很重要,它将对中国国库发生非同小可的影响。由于外交部各司不能作出任何结论,我就搜集了所有的有关文件来研究此案。经过仔细研究《辛丑和约》,条约上的诸条规定以及此案的始末,我确认法国的要求即法国公使馆要求中国用金质佛朗偿付法国,是不合理的。为了报告内阁和通知中国的财政总长,我记得我曾经亲自拟就一个备忘录。”*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305页。这个备忘录就是中国政府在1923年12月29日,由顾维钧向各国发出的照会,他仔细回顾了整个案件,从1901年《辛丑和约》到1905年各国照会换文中关于赔付方式的规定,以及1905年到1917年的历年支付情况与惯例。明确指出了所指的“金”并非是金法郎,而只是各国货币的一个总称。从第六款中可以显然看到,宣称的4.5亿海关两的金的债务,也并不是一定数量的黄金金属,而是基于金本位的缔约国所各自发行的货币。*Payment of French and Belgian Boxer Indemnity instalments in gold francs: Telegram from R.Macleay,(Peking),Jan 2,1924,No.6,[F 266/1/10],FO:371_10230. 除此之外,顾维钧更是拿出了过去140个月里中国的支付情况作为补充,以证明中国的立足点是站得住脚的。

事实上,汇率每个月都在涨落,从1905年7月新协议生效到1917年11月,除了中国和庚款缔约国协议赔偿款项缓付的五年,和1911辛亥革命后的几个月一共有140个月(中国政府)在支付庚款,1911辛亥革命后的几个月除外因为没有赔付。至于这140个月的汇率,在巴黎交易所的波动中可以看到一个很好的例证。其中有66个月的汇率是有利于中国的,因为它超过了每海关银兑换3.75法郎的协议;其中有74个月的汇率是不利于中国的,因为低于协定好的汇率(即庚款固定汇率)。汇率最高即最有利于中国的时候,是在1917年8月,每两关平银可以兑换6.60068法郎;汇率最低,即最不利于中国的汇率是在1914年11月,每海关银兑换3.03008法郎。虽然汇率波动如此巨大,但缔约国每月都会收到各自已经协议好的赔付总额。

鉴于上述考虑,中国政府认为,1901年《辛丑和约》第六款和1905的安排所使用的“gold”只能解释为其他缔约国基于金本位而发行的各种货币,而不是其他的任何东西,无论波动的汇率目前或可能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对中国有利还是不利,他们不能被视为一个有效的理由,来对上述第六款做出新的解释,或提出一个根本的、背离原来各缔约国已经选择的付款安排。*Payment of French and Belgian Boxer Indemnity instalments in gold francs: Telegram from R.Macleay,(Peking),Jan 2,1924,No.6,[F 266/1/10],FO:371_10230.

但是,法国政府并不认同仲裁的方案。为了迫使中国接受其要求,法国串通《辛丑条约》有关各国,强行做出决定,将中国的关余、盐余(即关税、盐税扣除当年应偿还之外债后所余之税款,应交北京政府支配使用),按金法郎所折算的赔款数,由英国籍中国总税务司安格联尽数扣除,不准中国政府提用。*来新夏:《北洋军阀史》,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第873页。

英国给出的态度是:“顾先生的话中有许多似是而非的推论,他对黄金和白银变化关系所引起的汇率波动的评论几乎是不恰当的,并认为此案应该交由海牙仲裁法庭。”*Payment of French and Belgian Boxer Indemnity instalments in gold francs: Telegram from R.Macleay,(Peking),Jan 2,1924,No.6,[F 266/1/10],FO:371_10230. 顾维钧的照会虽然没有一蹴而就解决此案,但几乎已经以最大可能向各国解释清楚了中国的立场。稍加注意即可发现,其实英方的立场已然发生了变化,虽然1923年率先加入了法国的联合照会,但此时英国更倾向于国际仲裁,新的方案出现,中法之间的争议似乎出现了新的解决可能。1924年初,麻克类爵士发给英国外交部的电报中,提到了敦促法国政府接受仲裁。

“我敦促法国政府同意仲裁,并承诺在中国政府坚持这一进程时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如果这是一个保全面子的问题,对于中国政府来说,仲裁似乎是一个理想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如果他们被允许采取主动权的话。”*Gold franc controversy: Telegram from Sir R.Macleay(Peking),April,1924,[F 1178/1/10],FO: 371_10230.

这份照会有理有据地解释了条约的实行情况,虽然汇率的变动是如此的频繁,但不管是在汇率对中国有利还是不利的情况下,中国都按照之前协议好的赔付一丝不苟地执行着,即使更多时候汇率是对中国不利的。所以各国应该遵守协定,按照之前的条约规定一丝不苟地执行,不能背离1905年时,择定好的偿付安排,直到庚款赔付结束为止。

另外,就中国而言,对于仲裁的方案也是不置可否的。中国政府认为:“在海牙和平会议中,主要的评判人员仍是来自通牒主张用金的八国,如提交公断,则各国未必能与赞助,如再行对八国外交团驳覆,则又害怕国际上或将引起决裂,致使北京政府当时左右为难,莫知所可。”*同⑤。 所以,仲裁的路子似乎也走不通。

马克思与阿伦特通过对劳动概念的阐发,揭示了资本主义对人的自我实现所造成的阻碍并提出不同的解放路径:马克思主张彻底改变生产关系并消灭国家和阶级,并让自由人联合成真正的共同体,阿伦特却是重返古典、回归真正的政治生活以挽救现代政治社会中公共善的衰落;马克思是通过革命来终结政治,阿伦特则是通过行动来开创新的政治。两人的政治方案都是拯救政治危机的径路,而非常态的政治建构方案,相对于马克思的激进革命方案,阿伦特更像一个保守主义者。

此时,关余被扣留,关税会议迟迟未能召开,法国对中国采取种种制裁措施,英国也感觉到了麻烦,因为英国并不是很赞同法国的这些做法。麻克类爵士在1924年5月发给外交部的电报中这样提到:

“……关于金法郎案,英国政府并不认为法国政府试图强迫中国政府屈服(把剩余盐税存入东方汇理银行)的行为是合理的。他们仍然表明了他们的意愿,在某些情况下,在使中国政府承受国际法允许的任何特定压力的情况下,与法国政府保持一致。

……鉴于中国政府现在完全保留支付金款的责任,没有理由认为必须采取极端的压力方法。如果仲裁的同意,一些保证可以从海关总税务司获得,如果情况是仲裁法庭决定反对中国政府,这些资金将满足付款政府,应该愿意把这样一种担保视作足够安全的赔付,并避免盐收入受到进一步干扰。”*Gold franc controversy: Telegram from Sir R.Macleay (Peking),April,1924,No.96,[F 1178/1/10],FO: 371_10230.

在电报中,英国认为采取极端的压力是没有理由的,即英国并不认为法国政府对中国的压迫是合理的,因为海关其实有足够的财力去覆盖这些赔款,所以尽力避免一些极端的手段,包括关税特别会议的召开和对盐余的扣押。单就延迟关税会议不召开这一条,英国在华的商业利益已经受到了损害。在1925年4月英国的议会提问中,就提到了因为金法郎案迟迟无法解决,议员质问议会,因为法国的原因导致关税会议延期而损坏了英国的商业利益,为什么英国默认而不反对。*Tariff Conference at Shanghai: Parliamentary Question (Mr.Waddington),18th June 1925,[F 2437/190/10],FO:371_10938. 其实英国政府的焦虑在1925年初就开始出现了。1925年1月,麻克类爵士发回英国的电报中已有相关表述:

从这封电报可以看到,法国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并且已经在用中法实业银行的复兴与关税会议的召开作为谈判条件了。英国方面认为与法国、意大利、比利时三国敌对是不可行的,并且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同样认为中国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英国政府在综合考虑了驻华公使、海关总税务司的意见后,加入了以法国为首的对中国政府的联合照会同盟。

在1925年2月麻克类爵士发给英国的电报中也继续提到了尽早解决金法郎案的可能性,英国方面认为关税会议已经不能再延迟了。另外,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也建议交付仲裁,并且提到了法国不一定会同意,但其他公使同意,可施以压力。*同④。

麻克类伯爵敦促段祺瑞赶快解决金法郎案纠纷,为关税会议铺平道路。 段祺瑞表示他注意到了早日召开会议的重要性,但是如何解释这个困难处境引起了全国对于金法郎案问题的关注。*Chinese Special Customs Tariff Conference:Telegram from Sir R.Macleay( Peking),15th Feb 1925,No.114[ F 1257/190/10].

电报中提到的困境正是当时的段祺瑞政府深陷于国民舆论之中。由于之前中国政局动荡不稳和面对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金法郎案”仍是中法之间一个迁延不决的悬案。

五、结论

案件的最终解决还是在段祺瑞临时执政时期。1924年11月24日,段祺瑞在冯玉祥与张作霖的支持下于北京建立临时执政府,宣布“誓当巩固共和,导扬民志,内谋更新,外崇国信”,*其中“外崇国信”的结果之一就是段祺瑞于1925年4月与法国达成解决“金法郎案”的协议。

因为,一旦承认此案,不但海关税务司即可发还扣留的关余、盐余1500多万元,可解燃眉之急;而且还可借此结欢于法国,从外交上求得列强的支持,从而维持临时执政府的统治地位;再者,“金法郎案”解决后,便可召集关税会议,增加关税。所有这些,均对段祺瑞具有极大的诱惑力。*

1925年4月12日,中法正式签署《金法郎新协定》。该协定一方面承认庚子赔款付照硬金计算,另一方面仍采用电汇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将贬值的法郎计算改为当时并未贬值的美元计算。虽然在中法新协定中,没有出现金法郎,但正如顾维钧事后所说:“名义上 ,金法郎一案是以美元汇率加以解决,实质上,是完全接受了法国的要求。”* 法国因此大受其益,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三国的庚子赔款也大体如此解决。

于中国而言,“金法郎案”的解决与协议的成立,法国政府立即退还比、意、西、法四国扣留两年的关余和盐余,缓解了当时段祺瑞政府迫在眉睫的财政危机;法国国会批准《九国公约》也使关税会议具备了得以召开的外部条件,增加关税指日可待。但另一方面,也迫使中国日后被迫多付了不小的庚款数目给法国。

至此,可以看到“金法郎案”作为一个国际性事件,各国对此表态不一、前后也不一。1922年,除美国犹豫外,各国纷纷加入法国为首的对中国的联合照会,但在案件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法国执意将此作为关税会议召开的先决条件下,各国的立场开始变得复杂起来。王树槐《庚子赔款》一书中,曾对各国看法总结如下:

1、从农业机械维修的技术方面,无维修设计是其理想的目标,即使需要维修也是很简单的,基本上不花费时间费用。但现实情况不能兼备理想的设计制造工艺、理想的工作环境、理想的操作使用程序以及理想的使用者。因此无维修设计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这就对农业机械的故障诊断技术及维修技术提出了更深更广的要求。以前由于农业机械基本是由各级国营农机站掌握和使用的,维修体制基本沿袭前苏联计划维修体制,也就是预防维修制,即按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大修或更换部件,而维修周期都是基于过去的统计数据确定下来的,所以又叫定期维修。

“就金案之法理而言,中国自有其理由,虽无百分之百的胜利把握,但可据理与争,毫不逊人。美、日公使私下亦云有理。法公使要求各有关国家采取强硬态度,英、美、日、荷数国态度甚为冷淡,虽赞同法国索金,但强制措施,应加考虑,扣留关余,只以欠付之庚款为限。”*王树槐:《庚子赔款》,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11年,第396页。

总的来说,相关的国家均希望中法之间能够积极解决“金法郎案”,以尽快召开关税会议。对于中国而言“增加关税所得之利益,绝非拒绝金案所得利益可比。”*同上对于与中国有着巨大商业贸易的各国而言,此举也是大有裨益的。

发展围城经济。建设占地总面积518亩蔬菜产业园区,总投资达2400万元,建设高光效智能温室大棚20栋,日光大棚146栋。一期建设完成的温室大棚12栋,日光大棚100栋,今年收缴承包费52.75万元,与之前发包土地相比增收36.44万元,预计全年实现总产值380万元,种植户实现净利润170万元。蔬菜产业园区的寒地反季瓜果、有机草莓、有机蔬菜品质好,市场俏,深受消费者青睐,达到了职工增收、公司增效、集团增利的“三赢”目的。

本文所探究的重心——英国,一直以来对华外交的考虑是:维持中国政局的稳定,保持中国某种程度上的独立自主,甚至在不妨碍英国在华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支持中国收回部分权力,才是符合英国在华利益的最佳选择。在以英国外交部档案为中心的探讨中,也不难发现,在利益的驱使下,初期与法国结成同盟的英国在后期态度转变许多。1923年初,英国不愿意与三大国作对,遵循着“对华行动一致”原则,加入了法国为首的联合照会。但在顾维钧照会各国备忘录的有力驳斥下,英国也开始追溯条约、回顾案件重新审视这一场纠纷,并转向了建议中法提交国际仲裁的方案,但仍时刻顾虑到法国与其它各国是否会就此提出质疑。及至后期,英国则一直试图说服不同意仲裁的法国能做出让步。驱使英国积极敦促法国解决金法郎案的动力正是其在华利益,英国的巨大利益迫使它必须这样做,这可能是英国在远东的声望和地位不断下降情况下的最后挽救的机会。

同理,由典则反交换关系(2.5)可知, s=I-s也是L2(Γ,η)上的正交投影算子,且s与s相互正交。

 
张璐,张志云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8年第02期
《海关与经贸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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