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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贸易港“境内关外”概念和机制辨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上海正在紧锣密鼓构思自由贸易港。2017年11月10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人民日报》第四版上发表的题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文章中提到:“自由港是设在一国(地区)境内关外、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的特定区域,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香港、新加坡、鹿特丹、迪拜都是比较典型的自由港。我国海岸线长,离岛资源丰富。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对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如何准确理解上海自由贸易港“境内关外”的概念及相关机制构建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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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自由贸易港“境内关外”概念辨析

2017年3月,《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第16段明确提到要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自由贸易港区。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尽管提法从“自由贸易港区”改为“自由贸易港”,但这不影响港口有一定区域构成的认识。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3条对港口的定义,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自由贸易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学界通常以世界海关组织(WCO)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1974年生效的《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京都公约》)专项附约中自由区的定义为参考。该公约中规定,自由区(free zone)指:“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一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A ‘free zone’ is defined as ‘a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a Contracting Party where any goods introduced are generally regarded, insofar as import duties and taxes are concerned, as being outside the Customs territory’.实践中,自由区、自由港与自由贸易港作为同义词混用。逻辑上讲,自由区涵盖自由港,自由港涵盖自由贸易港;自由港应建设在港口,港口狭义是指海港,广义可包括空港。自由贸易港是中国特色的称呼,是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概念基础上的提升。当初为避免引发歧义,在free zone汉译时,做了意译即“自由贸易区”。为了避免与两国自由贸易协定涵盖下的“自由贸易区”(free-trade area)相混淆,国内以特别关税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区被称为自由贸易园区。正如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的“自由贸易”一词不限于“贸易”一样,自由贸易港中的“贸易”也不限于“贸易”。中国准备探索建设的自由贸易港尽管会高度参考香港、新加坡、鹿特丹、迪拜的模式,但又不会完全照搬,而是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即要成为尝试促进中国开放型经济创新发展的先行区。

按目前比较官方的定义,自由港(或自由贸易港)是设在一国(或地区)“境内关外”的特殊经济功能区,但如何理解“境内关外”,这将直接影响到自由贸易港的地理边界范围和自由贸易港制度适用的空间。学者一般否认自贸试验区的“境内关外”的说法。*参见周阳:《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性质分析》,《上海经济研究》2016年第7期;朱秋沅:《中国自贸区海关法律地位及其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问题的四点建议》,《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2期。

1.关于自由贸易港的“境内”辨析

“境内关外”中的“境内”是指国境内。国境从国际法角度看是一国领域范围的简称。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域空间,是国家边界之内的范围。传统国际法教材中将英文中的“territory”*按照Black法律词典的解释是:a geographical area included within a particular government’s jurisdiction;the portion of the earth’s surface that is in a state’s exclusive possession and control.翻译为“领土”,但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看,“territory”应该是个立体的概念,除包含传统的领土(陆地)部分外,还包括领水、领海,领陆、领水和领海之下的底土以及领陆、领水和领海之上的领空。我国法律中规定管辖适用范围时一般使用“领域”概念,早期曾经用领土概念。如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可见,我国相关立法中已经普遍使用的是领域概念。

国境(或国家领域)的范围是由国境线来划分的,通常也可称为国界线或边界线,有时也正好是自由贸易港所称的外部界限的“一线”。由于国家领土实际上是个立体“领域”的概念,所以国境线可以分为陆上国境线、海上国境线、空中国境线以及地下国境线等。

边境是国境的一部分,边境通常是紧邻一国国境一侧的一定宽度的区域。我国立法有时将“国境”与“边境”混同使用,如在我国《刑法》有五处使用了“国(边)境”的用语。* 关于“国(边)境”概念如何理解,可参阅孙建保:《刑法罪名中“国(边)境”的表述理解及司法适用探析》,《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刑法》第321条规定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并未界定什么是“国境”、“边境”。实践中,偷越“国境”应该是指偷越“国境线”;但偷越“边境”就有一定的含糊性,有可能偷越的是边境的外部线即为国境线,也可能是边境的内部线,俗称“二线”。此时是否适用该罪名就得商榷。1999年公安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其中第2条规定:“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但未对边境地区进行定义。2018年1月15日,国务院下发同意撤销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的批复。这条线性质上应该属于边境的“二线”。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未直接对“国境”做定义,仅对“出境”、“入境”做了定义。该法第89条规定:“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可见,由于我国特殊情况,“出境”与“出国”未必是同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此处的“国境口岸”的概念与国家领域范围的“国境”不完全相同。由于涉及执法的成本和便利性,海上人员和货物入境执法未必在我国的领海外部界线(我国领海基线向外平行推行12海里的那条线)或毗连区外部界线(我国领海基线向外平行推行24海里的那条线)上,*一国可在毗连区中行使特定的主权权利,防止或惩治在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而是在便于执法的港口、机场的“口岸”处。因此,在实际执法中,“国境线”可能就是边防的“口岸线”。上海自由贸易港如果设在洋山深水港和浦东机场,则不是紧邻国境线意义上的“境内”,而是已经身处“境内”一定部位的区域,其“一线”也非“国境线”,而是“口岸线”。我国“口岸”检查由公安部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口岸一般设在沿海、沿边出入国境的港口、车站、国界孔道,或国际机场、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国际多式联运监管点上。边防的职责包括:(1)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3)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4)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2条对“国境口岸”的定义是“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该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船舶的入境检疫,必须在港口的检疫锚地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双边投资条约中通常有领土(国境)定义条款以明确条约适用的地域范围,从而明确投资保护的空间效力范围。投资者要想利用投资条约机制来保护自己的投资,其中需要明确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自己的投资所在地是否处于投资条约保护的空间效力范围之内。投资条约领土定义条款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一国拥有主权的领土;二是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一国拥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洋和海底区域。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国与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国对领土的定义为:“中国的领土,包括领陆、内水、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其国内法,中国对水域、海床、底土及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的海域。”

上海自由贸易港关税豁免意义上的“关外”政策是其立港之本,也是不便在自贸试验区大范围试行税收优惠的最佳优选地。上海自由贸易港的关税豁免及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局部影响国家的税收,但从国家区域发展的大战略来看,该政策又能通过产业链、价值链促使企业和商品增长中带来税基总量的扩大,而弥补和超越局部的损失。

对“境内关外”中的“关”字如何理解会影响到自由贸易制度设计。因此,有必要辨析清楚“关外”的语境。“境内关外”是国内学术界使用的通俗描述语,类似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在区域或双边含投资内容的协定中又称“不符措施清单”,即不符合“国民待遇”投资措施的“清单”,形成了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由于其通常为禁止或限制外资准入的内容,故学者将之比喻为“负面清单”。“负面清单”背后的法理逻辑是“除非法律禁止的否则就是允许的”这一“非禁皆可”的法谚。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使用的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这一法律用语,等同于通常讲的“负面清单”。而非严格的法律词汇。就“境内关外”一词的对仗结构分析,境为“国境”,关为“关境”。“关境”一词来源于英文 customs territory的汉译,亦有将之翻译为海关领土、关税领土或税境的。*何晓兵:《关于关境的再认识》,《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世界海关组织(其前身为海关合作理事会) 编写的《国际海关术语汇编》中将关境定义为:“一个国家的海关法得以全部实施的区域。”*The term Customs Territory means the territory in which Customs laws of a state applies in full.关境的范围是一个国家的海关法适用的空间。中国《海关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该法中使用了“关境”的概念,但未做进一步定义。海关法适用的范围通常应与国家主权行使的范围即国家领土相一致, 即关境等于国境。如果自由贸易港处于国境线与关境线重叠处,则就不存在所谓的“境内关外”之区分了。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其全境为自由港,其“国境”与关境为一体,因此香港自由贸易港就不存在 “境内关外”了。如果理解香港自由贸易港的“关外”是在海关管辖之外,则香港就不存在海关了。通常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这才有可能存在“境内关外”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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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为什么要引出一个关税领土意义上的“关境”?如果从法律适用(包括关税法)角度看完全可以使用传统的领土(领域)意义上的“国境”。这主要是一些国家在其对外签订的一些经贸条约中,在约定条约适用范围的“领土”时遇到政治现实的障碍或不便。如美国在其对外双边投资协定中,就不再使用国际公法意义上的“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概念,而转而使用“关境”(customs territory)概念。美国《2012年投资条约范本》就以关税领土概念来取代国家领土的概念。该范本规定除有关领海和领海以外区域的部分外,美国领土指“(1) 美国的关税领土,包括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2) 在美国和波多黎各内的对外贸易区。”*“territory”means:(a) with respect to the United States,(i)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includes the 50 states,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and Puerto Rico;(ii)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loca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Puerto Rico.该定义与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9 卷第146.1 条规定保持一致。该条规定:“关境一词系指美国一般关税法律所适用的美国领土,仅包括各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Customs territory is the territory of the U.S. in which the general tariff laws of the U.S. apply. It includes only the States,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and Puerto Rico.此处没有包括美属维尔京群岛部分,这是因为尽管其属于财政部管辖,但有自己的关税法,因此,美属维尔京群岛属于“本土关境”(the metropolitan customs territory)。 另外,该定义把美国一般的关税区与“对外贸易区”并列归属于其“领土”内,形成了美国式的“境内关外”,但严格意义上,“对外贸易区”是一种特殊的海关监管区。按美国双边投资条约模板的规定,如果美国关税法在某地区适用,则该地区即属于美国投资条约的领土适用范围,而不必考虑在国际法上该地区是否属于美国的领土。这种做法单纯依据征收关税与否来判断,无需考虑主权影响。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也借用了“单独关税区”概念,规避了政治上的领土范围难题,解决了中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名义问题。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第24条第2 款的规定看:“本协定所称关境应理解为任何与其它区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的税则或其它贸易规章的区域”。*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greement a customs territory shall be understood to mean any territory with respect to which separate tariffs or other regulations of commerce are maintained for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trade of such territory with others territories.

本文认为,上海自由贸易港的“关外”应是一种比喻,主要针对进口角度而言,表达的是就一定范围而言的“视为关境之外”。这“一定范围”主要指关税的征收和其他税费的收缴,自由贸易港的“关外”主要指“关税征收的例外”,即关税豁免区。这一定范围的“关外”还可理解为“常规海关监管的例外”,但此处的“关外”不应是海关法不适用的“关外”。自由贸易港仍然存有海关管理制度,可能采取特殊的监管模式,对从上海自由贸易港进出“二线”内陆的正常关税区仍然要进行海关监管。简言之,“关外”实际上是指关税法(tariff law)*按照《Black 法律词典》第10版第1684页的定义,tariff是指“ a schedule or system of duties imposed by a government on imposed or exported goods”。美国一般将tariff一词用在进口关税上。的基本不适用而不是说海关法(customs law)的不存在。“关外”是让外人感受到海关监管采取了隐形化、远程化、局部化的模式,就如欧盟一些国家之间感受不到国界的存在,但国界又的确存在。

根据现行《海关法》第23条的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如果要给予上海自由贸易港“惯常海关监管”*原来1973 年《京都公约》F.l“有关自由区的附约”中规定的入区货物“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not subject to the usual customs control)的表述。的豁免,就需要对海关法做相应的修改,或按自贸试验区模式进行因地因时地暂停适用。为适应上海自由贸易港的“关外”监管模式,国务院也可对《海关法》第34条做引申解释。第34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此处保税区后面的“等”字有解释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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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贸易港的“一线放开”可借鉴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除列入“负面清单”的国际贸易管制类项目(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负面清单之外的货物、物品进出“一线”应实施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税豁免政策。“禁止或限制”进入自由贸易港的货物从大类上可包括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或动植物检疫的需要,或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需要进行管辖的货物。具体可采取清单事先告知模式,未列入清单事项原则上属于可进口、免关税范围,如果政府要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并应有相关行政复议甚至司法审查的机制。这样使得自由贸易港的规章具有预见性、一致性、稳定性,从而形成公开透明稳定的高标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关于自由贸易港的“关外”辨析

学界一般以美国“对外贸易区”(Foreign trade zone)为例,证明其属于 “境内关外”。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模板中在界定投资“领土(territory)”一词时,把美国一般的关税区与“对外贸易区”并列归属于其“领土”内。*“territory” means:(a) with respect to the United States,(i)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includes the 50 states,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and Puerto Rico;(ii)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loca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Puerto Rico.笔者认为,美国“对外贸易区”的“关外”是指“关税法(tariff laws)”适用之外,而非“海关法(customs laws)”适用之外。确切地说,美国“对外贸易区”是“出于缴纳关税目的而被视为海关关境之外的实施特殊监管的区域。”*周阳:《美国对外贸易区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二、上海自由贸易港“境内关外”机制设计思考

2017年3月《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中的自由贸易港的思路,是以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实施更高标准的“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监管制度为基本思路的。上海自由贸易港被定性为“境内关外”后,就需要设计好上述“一线”和“二线”的监管制度。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实例1:患者女性,6岁;诊断:急性扁桃体炎;处方用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 200 mg tid 3d、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5 mg qd 2d、5%葡萄糖注射液100 mL qd 2d。用药分析:小儿急性扁桃体炎可能并发发热等全身性感染症状,而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用于小儿极高热,影响热型,掩盖了患者的真实病情,不推荐使用。

(一)“一线”放开

“一线”可能是国境口岸线,也可能是关境线(customs frontier),或两者皆有之。上海自由贸易港构建应追求一线高标准自由化、便利化意义上的放开。就关境线意义上的“一线”,应追求最高自由化,即免予关税(除少数事先明确的例外)及常规的海关监管;就国境线意义上的“一线”应追求最大的便利化,即边检、进口检疫、海事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最便捷的监管放行方法。“放开”主要针对的是海关监管措施。上海自由贸易港涉及海关口岸通关,通关是进口、 出口、 转运等货物进入一国关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 履行各项法律法规义务的全过程。传统进出境通关是货物现场通关,经历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等环节。“货物放行时间”是通关便利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上海自由贸易港应在自贸试验区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2017年 11月1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检验检疫流程管理新规定正式实施。海关内部要整合好通关监管、稽查、缉私的协同。由于上海自由贸易港入港货物原则上免予关税,因此口岸海关完全可以放开常规口岸税收征管操作步骤(个别的也可在进港区之后再征收*此处要注意进港区后再征收的“关税”是否会被曲解为“境内税费”而引出非歧视待遇问题。可参阅“欧共同、美国、加拿大诉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措施案”(339、340、342)。),重点在于进行风险防控。海关风险防控可以通过信息到达前申报和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后台核验来换得口岸上的及时放行。当然正如前述“关外”并非免予一切海关检查,海关在必要时可进行防控禁限管制、侵权、伪瞒等安全风险管控,但这些措施只在紧急状况下采取,否则都可采取先入港后查验的监管模式。

上海自由贸易港还涉及原有一些税收政策的沿用问题,如洋山深水港作为保税区享有的离境港退税政策。根据2018年1月8日公布的《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第二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通知中明确离境港为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此处“离境”是“国境”还是“关境”?由于此通知是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因此可能退的是关税,也可能退的是其他税费,如此,此处的“境”既可能是关境也可能是国境(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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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放开”涉及到边检、检疫和海关等部门的协同执法的“大通关”协同问题。就边检而言,对人员检查相对容易做到,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可以高效率地提高检查效率。即使有一定的差错率,也可在随后的补救措施中得到解决。人员出入上海自由贸易港的“自由”主要是指凭有效证件入“关境”就业自由,而非入“国境”自由。外国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首先必须按我国相关出入境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当然,国家可对进入上海自由贸易港的外籍人士在入境和居留手续上提供进一步的便利条件,或在获得相关永久居留资格方面给予特惠。对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监管则需要与海关、海事、检疫部门协调。进口检疫目前是面临挑战较大的部门。检疫工作需要将隐患杜绝于“国门”之外,如果滞后进行检疫,则会有后患。检疫部门需要在科学和安全的前提下提速进口检疫把关,可考虑采取预防性提前检验,推行“自检报告”和“前置检验”制度,争取时间,以便与海关等其他部门的便利化措施协同起来,产生同步便利化效应。按上海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上报道,现在企业用智能通关可以24小时进行报检,检验检疫系统后台实现自动审单、自动分单、自动发送通关单等智能操作,几十秒钟企业就能通过平台收到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信息的所有处理和反馈,对于无需查验的报检批还能实现秒级归档。*《营造一流口岸营商环境——上海检验检疫局深度参与“单一窗口”建设成效显著》,http://yangshan.shciq.gov.cn/xwzs/shjdt/201710/t20171030_77632.html,2018年2月20日访问。检验检疫、海关、海事和边检四部门已将4张船检申报单整合成一张,通过协调简化,减少了65%的重复录入项。目前,全国“单一窗口”实现进出口贸易9项基本服务功能,包括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许可证件申领、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资质办理、查询统计、出口退税和税费支付等均可在线办理;实现了公安部、环保部、交通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等11个部委信息化系统“总对总”对接和数据的互联互通。以船舶离港手续办理为例,以往企业需要分别跑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窗口现场去办理、去盖章,现在通过“单一窗口”在线办理、电子签章、网络送达,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办理时间由2天压缩到2小时。目前,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试行的“单一窗口”3.0版模式,还可在自由贸易港进一步落实完善。这需要进一步设计边防、质检(主要是进口检疫)、海关、海事、港务的机制化合作,做到信息联通、设施共用、协同执法、联防联控。其中,探讨海关与进出口检验功能的合并可成为上海自由贸易港需要探索设计的体制创新内容。

上海自由贸易港“一线放开”,如果采取海关免征关税和免予常规海关监管,就需要修改现行海关法。自由贸易港的构建要突出自由贸易港是特殊经济功能区,因而需要配套特殊的立法措施。

从上海自由贸易港要对标的香港、新加坡等地的自贸港来看,进出该港的国际货物可以免受海关常规监管,绝大部分商品免征关税。上海自由贸易港定位为“境内关外”,其目的是以相对小的关税豁免成本来换取促进地方和国家经贸发展的战略利益。

(二)“二线”安全高效管住

上海自由贸易港“二线”是自由贸易港通往港外的分界线。该线之外区域应该是有别于自由贸易港。如果上海洋山自由贸易港、浦东机场自由贸易空港“二线”与原来的自贸试验区是同一条线,则按目前区内区外管理政策进行。

2017年,全球打击恐怖主义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2018年,在反恐领域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特别是随着网络空间的崛起,网络恐怖主义应运而生,传统反恐策略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由于网络恐怖主义本身的国际性和动态发展的趋势,相较于传统恐怖主义,网络反恐更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所以,明确现有的国际合作理论,探讨在网络空间进行反恐合作的必要性和现实性,是网络反恐国际合作策略展开的前提和基础。

洋山深水港位于杭州湾口、长江口外的浙江省嵊泗崎岖列岛,由大、小洋山等数十个岛屿组成,是中国首个在海岛建设的港口,也是距上海最近的深水良港。上海自由贸易港的主要构成部分是洋山保税港区的陆域部分。2005年12月10日,洋山保税港区正式启用。洋山保税港区规划面积8.14平方公里,由保税港区陆域部分、东海大桥和小洋山岛港口区域三部分组成,其中陆域部分面积6平方公里,设有口岸查验区、港口辅助区、仓储物流区、国际中转区、采购配送区、加工制造区、商贸服务区等功能区;岛域部分是集装箱深水港码头作业区域,是集装箱装卸、中转的功能区域。上海洋山深水港四期自动化码头已投入营运,共有7个集装箱泊位,集装箱码头岸线总长2350米,陆域总面积约223万平方米,设计年通过能力初期为400万标准箱,远期为630万标准箱。浦东机场自由贸易空港将以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为基础。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于200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3.59平方公里。

但考虑到上海洋山自由贸易港、浦东机场自由贸易空港地理空间有限,可能无法满足货物储存、人员居住的需求,可设计在自由港毗邻区域开辟一定的小型自由区、服务区、配套区。随着上海自由贸易港货物资金人员的流转,会吸引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在周边集聚,吸引运营商与贸易商等多种服务业态集聚。这又要设计“便利”的进出“二线”的监管制度。香港、新加坡等自贸港都在码头区和港区以外设有保税仓库。港区保税仓库主要是短期储存,做临时堆放之用;港区外仓库适合较长期储存或者需进行加工装配的货物。

1.2 方法 我们使用siRNA抑制lncRNA BLACAT1的表达。将星形细胞瘤细胞株LN382和U87分别分为silence组(转染lncRNA BLACAT1 siRNA)和NC组(转染negative siRNA)。用RTCA增殖实验、划痕实验、Transwell侵袭/迁移实验检测NC组和silence组在细胞增殖侵袭迁移功能上的变化。

本次上海自由贸易港设计中除了要设计好自贸港本身的“一线和二线”制度外,还要考虑港区连动、空海港连接的“二线延伸”问题,包括物理围网之外的电子围网模式。电子围网是以先进且成熟的在途监控手段,模拟物理围网划定虚拟的指定区域或路线,让货物物流在开放区域内风险可控地快速流转,从而达到货物既通关便利又监管有效的目标。纳入电子围网模式的货物,在自由贸易港主区完成必要措施离开后,进入运输环节,二维码及手机APP、箱号识别、车牌识别、智能闸口对货物途径节点和时间进行记录,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则对货物运输范围和运输路径实时监控。

总之,上海自由贸易港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设计的中国特色特殊经济功能区,它以俗称的“境内关外”为特征,具有高度的自由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从而为给中外企业带来有高度吸引力的营商机会。

3)规范化原则:系统设计中的所有参数与技术指标均应参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从系统实际需求出发,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数据标准与规范,推动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化与标准化的实现。

 
龚柏华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8年第02期
《海关与经贸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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