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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更新时间:2009-03-28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北京市金融与财税法学会于近期举办了第七届首都金融财税法论坛,从财税法律制度的角度阐述了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等重大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认识。

一、充分发挥财税法律制度在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与会专家认为,不平衡的发展包括城乡之间的不平衡、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不平衡、个人收入和社会财富之间的不平衡等方面。财税法律制度应当为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挥积极作用,主要途径包括:通过科学的预算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实现财政资金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倾斜,达到城市反哺农村的目标;通过对发展不充分的领域和行业实行倾斜性的财政投资和税收优惠,实现更加平衡和充分的发展。

二、健全地方税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与会专家根据这一精神,回顾了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历史变迁,分析了国外税收制度对于我们的借鉴意义。他们认为,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极大地推进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但是近年来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现行的税收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不适应突出地表现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一系列税种不属于主体税种,造成地方政府缺乏税权,与其所承担的事权不匹配。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计算机的应用也已渗透到各行各业的方方面面。可以预见,信息化系统的建立能减轻业务劳动强度,节省人力,科学管理,提高鉴定机构的人、财、物管理水平,增加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改善委托人和当事人的鉴定体验,提高鉴定机构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委托人和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服务。相信随着国家以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越来越重视鉴定机构信息化系统的建设,鉴定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也会越来越完善,同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应以科技信息化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积极主动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

从国际经验来看,有关地方税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集权模式,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英国地方政府既不能开征新税,也不能制定地方税法规。第二种是分权模式。第三种是集权分权兼顾的模式,日本和德国是非常有代表性的。日本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比较集中,但是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则比较分散。地方政府有权选择适当的税种和税率。在地方财政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开征新税。

上述国际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是突出中央政府税权的主导地位,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权,做到各级政府的税权与其支出责任相匹配。税收立法权和一些主要税种的征收管理权集中在中央政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这样做不会影响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反而能够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适应地方经济的发展。我国各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差异很大,适当的税权分配是必要的。二是建立完善税权均衡机制和地方税体系,防止地方税权滥用。一方面,制定税收基本法,确定税收法定原则;另一方面,培养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做到税收收入能够保证地方政府的支出、适量增加税收收入。比较实际的选择是,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种。这样,既符合税收的受益原则和公平原则,便于税收征管,又能建立坚实稳固的税基。

各国有关地方税的执法模式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的模式。在中央政府设立税务管理机构,统管全国税收,地方没有独立的征税机构。第二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集权和分权并存的模式。英国中央税由海关署和皇家税务署分别征收,在地方财政局下设一些专门的税务部门。第三种是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共同征税。第四种是只在地方设置税务执法机构。

三、坚持区域经济中的税收法定原则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健全财政、货币、产业、区域等经济政策协调机制。”与会专家从税法的角度畅谈了对区域经济政策的一些认识,认为各级政府是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推动者,要充分运用财税制度,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目前,区域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些税制不协调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税制出现较大的差异,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导致产生了双重征税或者双重不征税的现象。香港、澳门的发展要同内地的发展紧密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合作等都是区域发展的例子。由于内地与港澳的发展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同地方政府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在京津冀协调发展中,迁入地和迁出地企业的变更,必然涉及相关各地财政收支和税收分享的问题。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各地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与税收法定的原则相违背。各地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在税收法定的原则框架下进行清理。

四、完善有关房地产税的制度设计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与会专家认为,加快房地产税收立法,是实现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房地产税收立法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稳定房地产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将房地产税改革作为地方税改革的主攻方向和突破口,发挥财税改革的联动作用。

例3 如图10,在Rt△ABC中,∠ABC=90°,AB=8,BC=6,四边形DEFG是△ABC的内接矩形,点E,F分别在边AB,BC上,点D、G在边AC上,H是矩形DEFG对角线的交点,求线段CH长度的最小值.

近年,一些地方政府能够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越来越少,入不敷出,有时甚至出现了财政赤字。通过改革房地产税和出台相关立法有助于解决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根据国际上税收改革的发展趋势,房地产税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税种。它的改革应当遵循拓宽税基、减并税种、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原则。拓宽税基就是拓宽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将所有地区、所有纳税人的房地产都包括进来。减并税种就是将原来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及有关的税费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以简化税制、避免重复征税,提高房地产税的征收效率。降低税率就是对房地产实行低税率政策,不给普通房产所有者增加负担。同时实行由低到高的差别税率,以公平税收缓解收入不公的矛盾。同时,要严格征管,应收尽收。

二是“粮食银行”利息的负担。合作社给农民发粮食储藏利息,增加了收购成本,但也避免了合作社从银行贷款收购粮食的利息负担。普通稻谷两者大体可以持平,优质稻谷支出要更多一些,而多出的差额,可以通过优质稻米的高价格得到弥补。

 
马志毅
《行政科学论坛》 2018年第04期
《行政科学论坛》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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