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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公约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研究*

更新时间:2016-07-05

社会保障是防范社会风险、平衡收入分配、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也面临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诸多挑战。国际劳工组织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公约与建议书,在社会保障覆盖项目、覆盖人群、保障标准等方面给出了相关参数或借鉴。

本文以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社会保障国际公约为参照,以社会保障“覆盖的风险事件、覆盖的人群、保障的标准、待遇支付期限、享受待遇需要的条件”为线索,提出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供学术研究与政策制定参考。

社会保障国际公约

(一)社会保障国际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发布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nization, ILO)成立于1919年,是对联合国成员国的政府、雇主与雇员三方关系进行协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1946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其工作目标是提升工作权、鼓励体面劳动、加强社会保障和增进社会对话。

对于备用系统,因为它使用的几率非常小,如果要象维护主系统那样维护备用系统是不现实和不经济的。从我们的实际来看,主系统的维护工作量比较大,我们不可能因为有一套备用系统后,维护人员成倍增加,因此,我们要求备用系统建成后的日常维护工作量应尽可能少。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以来,发布了31个有关社会保障的国际公约以及23个有关社会保障的建议书。

(二)主要社会保障国际公约

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在31个社会保障国际公约中确认了6个公约作为社会保障的旗舰公约,这些公约是

195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02号》〔Social Security (Minimum Standards) Convention, 1952 (No.102)〕;

1964年发布的《工伤待遇公约121号》〔Employment Injury Benefits Convention, 1964(No.121)〕;

1967年发布的《残疾、老年和遗属待遇公约128号》〔Invalidity, Old-Age and Survivors’ Benefits Convention,1967 (No.128)〕;

1969年发布的《医疗与疾病待遇公约130号》〔Medical Care and Sickness Benefits Convention,1969 (No.130)〕;

1988年发布的《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障公约168号》〔Employment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against Unemployment Convention, 1988 (No.168)〕;

2000年发布的《生育保障公约183号》〔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 2000 (No.183)〕。

1.4 胃蛋白酶对样本消化时间的优化 选择同一蜡块,取四张玻片,分别于37℃条件下消化6 min、8 min、10 min、12 min,终止消化后,以4′,6-二脒基-2-苯基吲哚(4′,6-diamidino-2-phenylindole,DAPI)染色在荧光显微镜下观察消化效果。

除此以外,还有1944年发布的《收入保障建议书67号》〔the Income Security Recommendation,1944 (No.67)〕,1944年发布的《医疗建议书69号》〔Medical Care Recommendation,1944 (No.69)〕,196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平等对待公约118号》〔the Equality of Treatment (Social Security)Convention, 1962 (No.118)〕,198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公约157号》〔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Security Rights Convention, 1982 (No.157)〕,以及201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底线建议书202号》〔Social Protection Floors Recommendation, 2012 (No.202)〕等,均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社会保障国际公约划分了九大社会保障风险事件,提出了九大社会保障项目,并在覆盖风险、保障人群、保障标准、待遇期限、待遇条件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由此形成了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社会保障覆盖的九类风险包括:老年风险、残疾风险、家属死亡风险、医疗风险、因病中断收入风险、失业风险、工伤风险、生育风险、子女养育风险。

根据以上风险,建立的九类社会保障项目是:老年待遇(OLD-AGE BENEFIT)、残疾待遇(INVALIDITY BENEFIT)、遗属待遇(SURVIVORS’ BENEFIT)、医疗服务(MEDICAL CARE)、疾病待遇(SICKNESS BENEFIT)、失业待遇(UNEMPLOYMENT BENEFIT)、工伤待遇(EMPLOYMENT INJURY BENEFIT)、生育待遇(MATERNITY BENEFIT)、家庭待遇(FAMILY BENEFIT)。

其中,Yit是被解释变量,表示第i个区域t时期的农业绿色发展程度,Xit是外生解释变量矩阵,μit是随机扰动项向量,WYit是响应变量的空间自回归项,ρ为空间自回归系数,度量相邻区域农业绿色发展的空间依赖性,其大小反映了相邻区域农业绿色发展溢出和扩散的平均强度。

针对以上项目,分别规定了相应项目覆盖的风险、保障的人群、待遇标准、待遇期限与待遇领取的资格条件,形成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如图1所示。

根据《社会保障最低保准公约102号》(简称102号公约)和其他相关公约,分别对九大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风险、保障人群、待遇标准、待遇期限和资格条件”进行阐述,进而提出社会保障各分支项目的制度框架。

(一)老年保障制度框架

根据195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最低保准公约102号》和1967年发布的《残疾、老年和遗属待遇公约128号》的有关规定,老年保障的制度框架是:

1.覆盖的风险事件

译员:That was what the applicant said. Do you mind if I ask the applicant to explain it to you(那是申请人的用词,我可以让他解释一下吗)?

达到规定年龄的老年人(可以根据劳动能力情况把年龄规定在65岁及其以上),以及低于规定年龄的、从事艰苦且有害健康工种者。

2.保障的人群

包括学徒在内的全体雇员;或不低于全体经济活动人员75%的规定类别的经济活动人口;或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全体居民。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H社区在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工作时,其工作人员本身的技术是有限的,只能进行初步的安全隐患排查,无法达到专业的水准。 由于辖区内商铺众多,有些社区人员只是为了完成指标任务,走马观花,达不到真正防范消防安全隐患的目的。 社区工作人员说道:

脑卒中又被称为脑血管意外或脑中风,是临床中死亡较高的疾病之一,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患有该病的患者易发生半身不遂、语言障碍、口眼歪斜等后遗症,对该病后遗症的治疗,也是治疗脑卒中疾病的必要过程。处理好脑卒中后遗症,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中医是中华民族5000多年历史中遗留下来的瑰宝,中医药利用现代科技在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

3.提供的保障标准

支付定期待遇,待遇标准至少不低于参照工资的45%;根据工资收入的变化,或根据生活成本的变化,或根据工资收入与生活成本的共同变化,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4.待遇支付的期限

从养老金领取年龄直至受益人身亡。

5.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

就缴费性计划而言,需要30年的缴费或就业;就非缴费性计划而言,需要20年的居住时间。缴费或就业15年后,享有领取减额待遇的权益。老年保障制度框架如图2所示。

图1 基于国际公约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示意图

图2 基于国际公约的老年保障制度框架示意图

(二)残疾保障制度框架

根据195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最低保准公约102号》和1967年发布的《残疾、老年和遗属待遇公约128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保障的制度框架是:

1.覆盖的风险事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健康司副司长蔡菲也表示,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首先应强化政策落地和实施;其次,要加强标准和规范的出台。“医养结合是国家创新的养老服务模式,应从国家层面加强部门间合作,以养为基础,以医疗为支撑。”蔡菲说。

5.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

2.保障的人群

包括学徒在内的全体雇员;或不少于75%的经济活动人口;或全体居民或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全体居民。

3.提供的保障保准

支付定期待遇,支付标准不低于参照工资的50%;根据工资收入的变化,或根据生活成本的变化,或根据工资收入与生活成本的共同变化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只要因病不能从事收入性的就业活动,就应当支付待遇;在待遇支付之前,可能有最长3天的等待期;每次生病的待遇支付期可以限制在52周。

只要该待遇领取人无法从事有收入的就业活动,待遇将持续支付;或支付老年养老金之后,该待遇将终止支付。

乳腺癌 乳房发生异常性变化,如摸到包块,有胀感,出现微凹(“酒窝征”),皮肤变粗发红,乳头变形、回缩或有鳞屑等,乳房疼痛或压痛,非哺乳期妇女突然出现单侧乳头溢液(乳样、血样、水样液体)。

待遇支付应覆盖整个风险事件发生的全过程,只要处于生病或生育状态,待遇将持续支付。当受益人不属于受保人类别时,可以将每次生病的治疗期可以限制在26周。只要病假工资待遇继续支付或是被认可的需要延期治疗的疾病,治疗待遇不应当停止。

就缴费性计划而言,需要15年的缴费或就业;就非缴费性计划而言,需要10年的居住时间。缴费5年或居住3年后,有享有减额待遇的权利。残疾保障制度框架如图3所示。

图3 基于国际公约的残疾保障制度框架示意图

(三)遗属保障制度框架

根据195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最低保准公约102号》和1967年发布的《残疾、老年和遗属待遇公约128号》的有关规定,遗属保障的制度框架是:

1.覆盖的风险事件

当养家糊口者身亡后,失去供养来源的家属(寡妇或孩子或其他亲属)。

2.保障的人群

雇员或学徒的妻子、孩子和其他家属;或不低于75%的经济活动人口的妻子、孩子和其他家属;或作为居民的全体妻子、孩子和其他家属;或作为居民,同时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妻子、孩子和其他家属。

3.提供的保障标准

支付定期待遇,待遇标准至少为参照工资的45%;根据工资收入的变化,或根据生活成本的变化,或根据工资收入变化与生活成本的共同变化调整待遇标准。

4.待遇支付的期限

待遇支付到孩子达到劳动年龄为止;如果孩子残疾,待遇支付的年龄将延长;对于寡妇而言,待遇支付没有时间限制。

5.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

就缴费性或就业性计划而言,需要15年的缴费或就业;就非缴费性计划而言,需要10年的居住时间;5年缴费后,有领取减额待遇的权利。对于寡妇而言,享有待遇可以以无力自我供养为条件;对寡妇可以提出年龄要求(但不得高于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但对于残疾的寡妇或抚养死者孩子的寡妇将没有年龄限制。对于孩子而言,待遇支付到15岁或离校年龄为止。遗属保障制度框架如图4所示。

图4 基于国际公约的遗属保障制度框架示意图

(四)医疗保障制度框架

根据195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最低保准公约102号》和1969年发布的《医疗与疾病待遇公约130号》的有关规定,医疗保障的制度框架是:

1.覆盖的风险事件

各种原因引起的疾病;以怀孕、生育及相关病症;对疾病治疗与预防的各种需求。

2.保障的人群

包括学徒在内的全体雇员,包括其妻子与孩子;或不低于经济活动人口75%的规定类别的经济活动人口,包括其妻子与孩子;或不低于全体居民75%的规定类别的居民;或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全体居民。

1)某台发动机在给定时间点Time的实时装配数据RD和完整数据D,由定义4和定义5可知,RD=V(Time),D=U(Time)。

3.提供的保障标准

提供维系、康复、改善健康以及改善劳动能力与自我照料能力所需要的治疗,至少包括:

(1)患病情况下的待遇:包括全科医生诊疗、医院专科医生治疗、联合治疗及相应待遇,基本药物供应和必要的住院治疗,牙科治疗和医疗康复。

(2)怀孕与生育情况下的待遇:包括由医生或合格助产士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治疗护理服务,以及必要的住院治疗。

4.待遇支付的期限

5.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

5.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

为防止滥用该项待遇,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一定的资格期限。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如图5所示。

算例1中未应用所提出的频率协调控制。在柴储混合电力系统中加入随机负荷扰动,其随机负荷扰动波形如图2所示,系统输出频率偏差值如图3所示。

图5 基于国际公约的医疗保障制度框架示意图

(五)疾病保障制度框架

根据195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最低保准公约102号》和1969年发布的《医疗与疾病待遇公约130号》的有关规定,疾病保障的制度框架是:

1.覆盖的风险事件

因病无力工作导致收入中断。

“因为在儿子出生的第一天晚上,他就吐奶了,把奶吐在脸上,盖住了鼻子,这是非常危险的。于是,我就不敢睡了。你们的爸爸妈妈也是这样过来的。”看着孩子们沉默了,我继续说:“即使是现在,爸爸妈妈仍然小心地呵护着你们,可是我没有听到任何一个同学提出邀请你们的爸爸妈妈来参加生日会。”

2.保障的人群

包括学徒工在内的全体雇员;或不低于全体经济活动人口75%的规定类别的经济活动人口;或全体居民或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全体居民。

3.提供的保障标准

提供的保障标准为:支付定期待遇,待遇标准至少为参照工资的60%;当受益人死亡时,包括丧葬费待遇。

4.待遇支付的期限

图9给出了子宫内膜癌细胞动态显微观察结果.图9(a)是加普通培养液10 s后的相位像,图9(b)是加普通培养液30 min后的相位像,图9(c)是加药后30 min后的相位像,图9(d)是加药后150 min后的相位像.

4.待遇支付的期限

失去从事任何收入活动的能力,有可能终生残疾;或支付临时性残疾待遇期限过后仍然丧失劳动能力或先天性丧失劳动能力(完全失能)。

为防止该项待遇被滥用,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一定的资格年限。疾病保障制度框架如图6所示。

(六)生育保障制度框架

根据195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最低保准公约102号》和2000年发布的《生育保障公约183号》的有关规定,生育保障的制度框架是:

无效:患者病情无改善甚至加重;有效:患者症状和体征有所减轻,临床检查各项指标综合改善60%到79%之间;显效:患者症状和体征明显减轻,临床检查各项指标改善80%以上。

1.覆盖的风险事件

怀孕、分娩及相关病症需要的治疗以及导致的工资损失。

2.保障的人群

所有从事雇佣劳动的妇女,包括从事非典型的附属劳动的女性,或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所有妇女。

3.提供的保障标准

医疗待遇包括合格医生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医疗服务,以及必要的住院。日常带薪哺乳假待遇或通过减少工时提供的哺乳待遇。现金待遇至少为受益人以前工资的66.67%,应能维持母亲和孩子的适度健康条件与生活标准。

4.待遇支付的期限

14周的生育假期,包括产后6周的法定假期。在因怀孕或孩子出生导致的疾病、并发症或并发症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在产前或产后增加额外的假期。

5.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

为防止该项待遇被滥用,根据需要考虑增加相应条件。大多数妇女能够满足该条件,并且不能满足该条件的妇女有得到社会救助的资格。生育保障制度框架如图7所示。

图6 基于国际公约的疾病保障制度框架示意图

图7 基于国际公约的生育保障制度框架示意图

(七)失业保障制度框架

根据195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最低保准公约102号》和1988年发布的《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障公约168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障的制度框架是:

1.覆盖的风险事件

对于有能力工作、有可从事工作、正在寻找工作的人而言,由于无力找到合适的工作而导致的工资收入损失。保障待遇应当扩大到部分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由于工作的临时停止导致的工资暂停或减少、由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寻求全日制工作而导致的工资暂停或减少。

2.保障的人群

至少为雇员的85%,包括公共部门职员与学徒;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所有居民。覆盖面应扩大到正在寻找工作的非失业人员、或超过待遇期的失业人员、或没有被失业保障计划覆盖的人员。

3.提供的保障标准

支付定期待遇,待遇标准至少不低于参照工资的50%;或总待遇要确保受益人健康与适当的生活条件。

4.待遇支付的期限

失业待遇支付贯穿整个失业过程;在失业的初始阶段,可能将待遇支付期限制在26周;失业超过24月时,可能将待遇限制在39周;可以有最长7天的待遇等待期。对于参加缴费计划的雇员而言,在失业12个月内至少支付13周的待遇。对于经济状况调查(非缴费性)的计划而言,在失业12个月内至少支付26周的待遇。

5.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

为防止该项待遇被滥用,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一定的资格期限。失业保障制度框架如图8所示。

图8 基于国际公约的失业保障制度框架示意图

(八)工伤保障制度框架

根据195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最低保准公约102号》和1964年发布的《工伤待遇公约121号》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障的制度框架是:

1.覆盖的风险事件

因就业引起的疾病;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失去工作能力,致使工资收入丧失;完全丧失工资收入能力,或部分丧失规定程度的工资收入能力且有可能致残,或丧失相应的器官功能;在养家糊口者死亡的情况下,家庭丧失了供养收入来源。

2.保障的人群

所有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雇员,包括合作社成员和学徒工;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包括规定的配偶、孩子和其他家属。

3.提供的保障标准

(1)医疗与综合待遇。以维系、恢复和改善健康,以及维系、恢复和改善工作能力和自我照料能力为目标,提供全科医疗、专科医疗、牙医治疗、护理服务、药物供应、康复治疗、修复治疗、工作现场的紧急救治与随后的治疗处置等待遇。

(2)现金待遇。在失去工作能力或残废的情况下,支付定期待遇,待遇标准至少为参照工资的60%;在养家糊口者死亡的情况下,支付定期待遇,待遇标准不低于参照工资的50%。定期支付的待遇标准根据工资收入水平的变化,或根据生活成本的变化,或根据工资收入与生活成本的共同变化进行调整。对于轻微丧失劳动能力,且主管当局认为适合支付一次性待遇者,可以支付一次性待遇。在协商一致情况下,支付受伤者所要求的待遇。

4.待遇支付的期限

只要受伤者需要治疗或丧失行为能力,就持续支付待遇。一般没有等待期,除非在临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最长有3天的等待期。

5.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

就受伤者享受待遇而言,没有资格年限要求。就家属而言,配偶享受待遇以其无力自我供养为条件,孩子以低于法定年龄为条件。工伤保障制度框架如图9所示。

图9 基于国际公约的工伤保障制度框架示意图

(九)家庭保障制度框架

根据195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最低保准公约102号》和2012年发布的《社会保障底线建议书202号》的有关规定,家庭保障的制度框架是:

1.覆盖的风险事件

孩子的抚养责任和对孩子的基本生活保障。

2.保障的人群

至少为雇员的50%;或不低于居民20%的规定类别的经济活动人口;或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所有居民;或全部孩子。

3.提供的保障标准

支付定期的现金待遇;或提供食品、衣物、住所、假期或居家照护、营养品、教育、医疗和其他必需的商品与服务等待遇;或以上两者的结合。按总体水平计算的待遇总额:至少为参照工资的3%乘以覆盖人口的孩子数量;或至少为参照工资的1.5%乘以所有居民的孩子数量。

4.待遇支付的期限

支付待遇期限为:至少从出生到15岁或到离校年龄,覆盖整个童年时期。

5.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

就缴费性或以就业为基础的计划而言,需要三个月的缴费或就业;就非缴费性计划而言,需要一年的居住期限。国家制定资格条件时,适用非歧视性法则,反应特殊需求与社会包容,以确保孩子的权益与尊严生活。家庭保障制度框架如图10所示。

图10 基于国际公约的家庭保障制度框架示意图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存在的差距与改进建议

同国际公约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比较,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存在一定差距,需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一)残疾保障与遗属保障存在的差距与改进建议

我国残疾保障制度与遗属保障制度存在很大差距。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按照配套立法精神,应当出台病残津贴规定与遗属津贴规定,但迄今为止并没有出台。尽管我国在残疾保障与遗属保障方面有一些规定,但没有专门的系统的立法。因此,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残疾保障与遗属保障方面的立法建设,确保残疾权益与遗属权益得到更加充分保障。

(二)医疗保障存在的差距与改进建议

我国在医疗保障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医疗保障主要化解医疗费用支付风险,表现到医疗费用报销水平上。尽管我国在医疗保障方面取得巨大进展,尤其是在医疗保障全覆盖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应对灾难性医疗支出方面仍然缺少有效措施。根据《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02号》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要求参保人分担一定的医疗费用,但该医疗费用分担应按照防止因病致贫的原则设计(The beneficiary or his breadwinner may be required to share in the cost of the medical care the beneficiary receives in respect of a morbid condition; the rules concerning such cost-sharing shall be so designed as to avoid hardship)。因此,我国应加强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确保重大病患者能够支付得起相应的医疗费用,以防止因病致贫现象发生。

(三)疾病保障存在的差距与改进建议

我国疾病保障制度存在较大差距。疾病保障主要化解因病中断收入的风险,表现到病假工资的支付上。我国在病假工资支付方面有一些规定,但缺少专门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病假工资支付方面有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疾病治疗期等发布相关文件,但总体认为这些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建议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入手,尽快制定病假工资支付办法。

(四)家庭保障存在的差距与改进建议

我国家庭保障制度存在很大差距。家庭保障主要化解子女养育风险,表现在子女津贴支付上。子女是家庭的延续,是祖国的未来,加强子女养育方面的保障意义重大。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仍然为发展中国家,在子女津贴方面还没有专门规定。我国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曾经对独生子女支付一定数额的津贴(比如每月补贴5元),但后来这项制度没有继续执行。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增强,建议完善以子女津贴为核心的家庭保障制度建设,使发展成果惠及每一个养育子女的家庭。

注释

①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Geneva:ILO,2010.World Social Security Report 2010/11:Providing coverage in times of crisis and beyond.pege:8-9.

② 按照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02号的规定,参照工资是指制造业普通技能男工的平均工资,下同。

③ 这里的老年待遇率45%是相对标准受益人而言的,本文后面的有关残疾、遗属、工伤、失业、生育、疾病等待遇率标准都是相对标准受益人而言的。按照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02号的规定,标准受益人是指有妻室并抚养两个孩子的男雇员,其他类型受益人的待遇标准与标准受益人的待遇标准之间形成一定的比例关系。

④ Social Security(Minimum Standards)Convention,1952(No.102)[DB/OL].http://www.ilo.org/

参考文献

[1] C102-Social Security (Minimum Standards) Convention,1952(No.102)[DB/OL].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P12100_ILO_CODE:C102

[2] R202-Social Protection Floors Recommendation, 2012(No.202)[DB/OL].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P12100_ILO_CODE:R202

[3] C130-Medical Care and Sickness Benefits Convention, 1969(No.130))[DB/OL].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130:NO

[4] C168-Employment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against Unemployment Convention,1988(No.168)[DB/OL].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4829518041614523::NO:12100:P12100_ILO_CODE:C168:NO

[5] C128-Invalidity, Old-Age and Survivors’ Benefits Convention,1967(No.128)[DB/OL].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2899614733118296::NO:12100:P12100_ILO_CODE:C128:NO

[6] C121-Employment Injury Benefits Convention, 1964[Schedule I amended in 1980](No.121)[DB/OL].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4367490161091091::NO:12100:P12100_ILO_CODE:C121:NO

[7] C183-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 2000 (No.183) [DB/OL].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3097851147708029::NO:12100:P12100_ILO_CODE:C183:NO

褚福灵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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