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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企业家精神和法律——基于立法效果的实际考察

更新时间:2016-07-05

一、《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后评估的背景和过程

(一)实施后评估的背景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关于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有专门的定义与界定,主要考虑了中小企业所属不同行业特点,由职工数、销售额与总资产这三个指标来衡量。是创新的活力和源泉、吸收劳动力就业的主体、经济贡献的重要基础,越来越得到地方和国家的高度关注。*我国一直把支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予以高度重视,连续发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36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发〔2009〕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即“国发〔2012〕14号”)等法律法规,明确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且在财税、金融等方面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然而,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非主流群体,长期以来在生产与发展方面存在较多困难。*其中最切实、最紧迫的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它成为严重制约中小企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瓶颈。参见钱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与有效性研究》,《企业经济》2012年第2期,第168-171页。尤其是2009年以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上海市中小企业在总体保持平稳发展的同时,面临严峻挑战,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公平的市场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二是统筹协调的工作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较为突出。*在2013年条例执法检查中,该4项问题仍然存在。参见曹健《中小企业发展路在何方——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执法检查》,《上海人大月刊》2014年第2期,第22-23页。2009年以来,上海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小企业的成长环境与中小企业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参见袁红林、陈小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与中小企业成长环境的相关性》,《企业经济》2012年第2期,第176-180页。根据国家上位法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促进经验,上海市基本具备了制定出台《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础和条件。

沈伟:中小企业、企业家精神和法律在此背景下,上海市人大、市政府正式展开上海市中小企业地方立法工作,在2008年原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企业办”)中小企业立法前期调研基础上,2008年9月市人大把制定《条例》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2008-2012),2009年市人大组织开展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立法问题”课题研究,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列为正式审议项目。遵循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解决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良好环境的指导思想,坚持积极扶持促进发展、优化中小企业服务环境、关注企业需求、注重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的原则,上海市人大、市政府制定了《条例(草案)》,并在2011年4月12日得到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条例》的通过,标志着上海中小企业工作正式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条例》出台前后,虽然正值后金融危机时代和上海市经济社会的艰难转折时期,*后金融危机时代,是指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缓和,世界经济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的时期,但是由于固有的矛盾没有或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而使得危机过后经济发展仍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参见安宇宏《后危机时代》,《宏观经济管理》2010年第3期,第71页。但是,也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契机。通过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以及管理创新的加强以改变原有的路径依赖, 从而形成新的路径依赖, 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参见刘辛元《解析中小企业新的发展契机与路径依赖》,《生产力研究》2008年第12期,第139-141页。从2011年《条例》开始实施至2013年对《条例》成效进行评估,有关政府、中小企业等都给予了更多期待,也做出了持续不懈的积极努力。

一方面,上海市人大和政府部门及区县不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组织“人大网议日”、召开全市宣传贯彻大会、开展专项宣传月活动、发放单行本、编印释义以及举办专题研讨会等一系列活动,迅速增强了《条例》的影响力,提高了中小企业对扶持政策的知晓度。另一方面,上海市政府部门和区县认真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尤其在健全中小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完善创业创新政策、改善融资环境和建设服务体系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突破和成绩。这些努力不仅进一步增强了中小企业发展的信心,树立了政府扶持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形象,而且提升了全社会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高度关注。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生力量,以及上海率先转变发展方式和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被期待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中小企业囿于自身经济力量薄弱、社会资源匮乏等因素的局限,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扶助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参见袁文全《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重庆大学2007年法学博士论文,第3页。政府的扶助主要体现在设立专项基金进行直接投入实现财政政策支持,通过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等流转税优惠实现税收政策支持,以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和金融政策支持等方面。*参见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苏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15年第8期,第3-22页。正如美国学者艾利森所说:“在达到政府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因此,通过《条例》实施情况后评估和执法检查,巩固相关经验成果,发现并改进不足之处,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后评估的过程

2013年伊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将《条例》实施情况后评估及执法检查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同时,市人大财经委及市经信委也高度重视《条例》实施情况的评估,专门召开了专题讨论,决定对课题开展所需的经费等各项资源予以积极保障,并确保对相关部门和区县的协调。

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条例》实施情况后评估安排,以及市人大财经委、市经信委领导的要求,市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市经信委政策法规处、中小企业办等多次会商,明确了《条例》实施情况后评估方案,确定了评估内容、评估标准、组织保障及任务分工、方法手段、进度安排、经费保障等项目,形成了初步的评估报告提纲。

农村商品经济首先从农副业、加工业开始对国有企业产生冲击。1982年,在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一些农民开始搞副业,山东商河县一些农民做起了收羊、宰羊、销售羊肉的业务,我在当地调研时发现,收羊的农民与国有企业延伸到基层的供销社、收购站竞争,他们双方互相架大喇叭喊话,供销社说的是“要拥护国家的统购统销政策”,农民个体户的大喇叭喊着“我们收羊价格高”“我们的羊肉便宜”,竞争的结果显而易见。在对比中,民营企业的生命力充分显示出来,农民个体户走进了流通渠道,对实行统购统销的国有企业形成了巨大冲击。

在此基础上,课题组通过积极推动各部门和区县自查、精心设计问卷和布置问卷调查、梳理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重点走访和调研、组织相关课题支撑和立法对接等几个方面来推动调研。

刁德恒提提裤子,便领着手下闯到河东窑。“烧窑的,你给老子滚出来!”刁德恒一反在日本人面前低三下四的狗熊样,双手叉腰,厉声叫喊。

二、《条例》的立法亮点

《条例》颁布实施时,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中小企业地方立法。截至2013年年底,除了吉林、内蒙古、西藏、广西、北京、福建6个省区市外(福建、北京已形成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全国共有25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立法(天津市正在修订,已形成修订稿)。上海市《条例》迟迟未能出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认为以往的草案文本突破不够、亮点不多、“干货”不足。相比国家上位法和23个省区市立法,2011年出台的《条例》主要有以下五个创新突破和立法亮点。

(一)开创性地设定了专项资金两个“不低于三分之一”

《条例》将市政府文件中关于专项资金两个“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内容纳入地方立法:一是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二是上海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参见李俊林《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新特点及发展思路》,《中国市场》2013年第12期,第20-21页。鼓励通过地方立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比例做出最低限定,有助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在财政资金扶持方面获得基本保障,开创了国内设置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比例的先河。

两个专项资金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设置是《条例》最重要的政策“干货”之一,尤其第二个三分之一是对中小企业的极大利好,被国家有关部门及上海市中小企业寄予厚望,部分外省市在后续政策法规中予以借鉴并扩展。2012年辽宁省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中提出“除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外,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2013年《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中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方面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二分之一;直接支持企业发展的项目资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不低于二分之一”。

(二)前瞻性安排加强小企业扶持力度的制度

《条例》颁布实施时,原有的国家中小企业标准中还没有微型企业标准。上海多年来一直强调对小企业(含微型)的扶持,市中小企业办前身为市小企业办(1999年设立,2008年后更名)。《条款》在制定时,有意识加强对小企业的倾斜和扶持。如“创业扶持”章节明确提出,“在上海市创办小企业可以申请一定额度的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上海市创立十八个月内的小企业按照吸纳就业情况可以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等特殊扶持政策;“资金支持”章节规定,“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要求“支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引导金融击鼓提高对小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上海市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向小企业提供贷款”。

创业是一个过程,通常情况下要经历萌芽期、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和成熟期五个阶段。在创业活动的种子期,创业者主要对创业机会予以识别和评估以及做出创业决策等。在创业的萌芽阶段,创业者强烈的创业动机以及敏锐的市场观察力成为此阶段的关键因素。在初创期,创业者的主要活动包括获取创业必需的资源和创建企业,同时,在此阶段寻找合适的创业伙伴,获取市场法律咨询,政府行政审批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创业的发展期,创业者的主要活动是如何进入市场,规避市场进入壁垒,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企业生存是此阶段第一要务。随后,创业企业进入迅速发展期,市场开拓、产品开发以及随之而来的管理问题是新创企业在此阶段的主要问题。随着新创企业进入成熟期,为区别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管理问题,创业者主要实现创业成果收获。*参见张钢、牛志江《基于生命周期视角的创业政策关键要素探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9年第5期,第66-72页。

(三)突出中小企业工作服务体制机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从国家及外省市地方立法落实情况看,权威、规范和高效的工作和服务体制机制是《条例》有效实施的基本保障。然而,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的不确定性,体制机制既要坚持履行相应职责的原则性,又要适应未来需要的灵活性。相比外省市,《条例》明确了中小企业工作体制机制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明确了各自职责及要求。

第一,关于中小企业工作体制机制。考虑到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中小企业工作的负责性包括系统内部的复杂性和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外部复杂性包括客户和供应商的不确定性、竞争者多样性、政策多变性等。参见姚慧丽《中小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分析》, 2008年第2期,第86-90页。《条例》特别明确了“市政府设立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考虑到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常设机构的重要性,为给以后的改革留有余地,对主管部门名称采取虚写表述,即“市人民政府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详细规定了其职责。相比外省市立法,这样的设置避免了机构名称变化给地方法规规定带来的被动。此外,《条例》还对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接、加强信息服务、编制发展报告等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从实施情况看,相关规定得到了有效贯彻,天津等地方法规修订时,都借鉴了上海市的规定。

然而,现有的市中小企业办协调能力及力度不够,在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长期、系统发展战略规划及推动实施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中小企业服务需求是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而且是持续的过程。这就要求一个或几个服务机构开展协同化服务,特别是建立协同服务机制。*参见周平军《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思考与路径选择》,《宏观经济管理》2017年第7期,第66-72页。对比域外经验,美国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作为为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主导机构,其隶属于联邦政府,听取并整合各州中小企业意见、建议和需求,提供综合性的服务,提出有效的政策。*参见张丹丹《我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究》,《现代交际》2017年第5期,第65-66页。日本中央政府设有中小企业厅,形成了以政府中小企业厅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团体为补充的官民结合的组织机构体系,中小企业厅对中小企业并不进行直接的领导和管理,而是根据法律和政策,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资金、技术开发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扶持。*参见焦方太《日本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及启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43-46页。我国20多个外省市设立了中小企业厅(局),上海应借鉴外省市和域外经验,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机构体系的建设。

第二,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力方面,有利于整合调动与优化配置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开展多样化和专业化协同服务,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宽领域、广覆盖的社会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立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服务模式与有效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可以让市场机制在服务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实现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性与商业化、市场化的有机结合,从而保证中小企业服务的深化有效和可持续发展。*参见周平军《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思考与路径选择》,《宏观经济管理》2017年第7期,第66-72页。美国政府曾在全国吸收1.5万名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组成经理服务公司和小企业发展中心,为中小企业的创业准备、计划制定、行政管理、商业理财等提供咨询服务。*参见李冬梅、徐文超《金融危机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指导体系的立法思考》,《行政与法》2010年第4期,第119-121页。日本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大体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机构、社会自主型机构和行业组织型机构三类。这些机构各尽所能、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政府主动支持和民间自发协助相结合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服务体系,表现出很高的效率和水平。*参见焦方太《日本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及启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43-46页。现阶段,在我国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已属情势所趋。

学生所面临的是学习状态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传统模式下可以什么都不做,听课就可以了,写作业交作业,听力和口语训练也很少。所以只有语言基础很好的同学才会主动去用英语交流,大多数学生都是会写不会说。而新的产出导向法的运用将打破常规,学生需要自主完成既定任务,并且要通过语言综合运用的训练,小组成员讨论并对比,必须有高度集中的精神和自主学习能力,要不然将无法进行课程,所以说学生需要从不适应开始,逐步改变自己的惰性,通过课程的不断培养而发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并努力去完善自己。

为宠物制定的反射疗法、针灸、足疗、水疗这些在澳大利亚都非常流行,对于主人来说,养宠物实在是笔不菲的开支。除了让宠物们吃好喝好住好,尽情享受生活,主人们还会给爱宠买保险。正是这样的用心,宠物及相关行业十分兴盛,每年可以为澳大利亚创造接近100亿澳元(约人民币509亿元)的价值。

相对于国家及外省市立法中主要强调社会化服务的规定,上海市《条例》对此予以进一步明确和延伸,着重强调了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应该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应该发挥服务枢纽和服务核心作用。同时,突出了工商联作用的发挥。从实施情况看,上海市全覆盖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初步解决了中小企业长期以来反映的“诉求无处反映,服务无地寻找”的问题,在政策咨询、信息传递、服务组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得到了国家认可和兄弟省市的效仿。在推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正常化、制度化运作方面,还需要区县政府的进一步重视。

2) RuntimeService:提供启动流程、查询流程实例和设置获取流程实例变量等功能。此外,提供对流程部署、流程定义和流程实例的存取服务。

(四)强调中小企业权益保护

权益保护是决定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好坏的底线。相比国家立法,《条例》对中小企业的“减负”专门做了规定,单独设置了一个章节。连续使用几个“不得”,为中小企业保驾护航,诸如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不得强制“参加评比培训”“违规收费”,等等。同时,促进法作为“软法”,多数为宣誓性法规,为保障中小企业权益,《条例》还规定了中小企业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后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强化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

加强政府采购扶持是国际扶持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如美国设置了23%的小企业政府采购比例下限,*参见陈良文《美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及启示》,《经济纵横》2013年第7期,第106-109页。韩国设置了政府从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要达到10%的比例下限,法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留15%的公共采购基金。*参见张银银《利用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研究——基于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启示》,《当代经济管理》2014年第11期,第89-93页。相比国家及外省市,上海率先在全国出台并实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规定2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向中小企业采购,《条例》及时将这一政策上升为地方法规,明确提出“规定预算金额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并符合采购要求的,采购人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开创了国内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设置量化指标要求的先河。

借鉴上海的经验,2012年国家层面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为避免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竞争劣势地位,还规定给予价格扣除。*参见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15年第8期,第3-22页。2013年《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中提出,“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预算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相关政策的实施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11332亿元,小微企业份额占24%以上;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13900余亿元,小微企业获得份额占40%以上。*参见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15年第8期,第3-22页。

三、 贯彻实施《条例》开展的主要工作

按照《条例》要求,两年多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区县政府主要围绕政策环境、体制机制、财税扶持、融资支持、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开展工作。

(一)政策环境建设

政策环境属于创业环境中的先导因子,深刻影响创业主体对环境资源网络的使用效率。*参见鲁兴启《关于宁波市科技创业政策法规环境建设的探讨》,《科技管理研究》2016年第4期,第92-95页。中小企业的成长环境与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参见袁红林、陈小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与中小企业成长环境的相关性——基于 384 家中小企业的实证》,《企业经济》2012年第2期,第176-180页。政策环境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良好的政策环境是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充分条件,能够帮助中小企业拓展创业机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参见郝臣《中小企业成长: 政策环境与企业绩效——来自中国23个省市309家中小企业的经验数据》,《上海经济研究》2006年第11期,第15页。政策环境建设是国家激发创业者积极性、调动中小企业活力、推动区域范围内企业创新的重要方面。国家为实现政府推动区域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创新的目的,制定促进创业的政策,营造鼓励创业的环境。一般来说,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环境支持主要表现在创业人才的培养及引进、政府财政投入及补贴、融资扶持及企业税收减免、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的建立等方面。*参见鲁兴启《关于宁波市科技创业政策法规环境建设的探讨》,《科技管理研究》2016年第4期,第92-95页。随着创业活动的不断开展和对政策环境有效性的关注,近年来,各国政策环境建设呈现出传统的直接创新支持政策手段日益减少、非直接创新支持政策增多的特点,如越来越多的研发税收抵扣政策。*参见汤临佳、池仁勇、骆秀娟《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前沿》,《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3年第8期,第141-143页。中小企业创新政策作为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引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导向、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投入力度、优化中小企业创新产出绩效以及保证中小企业创新成果转化等责任。激发中小企业创新需求成为创新政策的新方向,并通过连贯性创新政策加强政策的前瞻性和稳定性。*参见汤临佳、池仁勇、骆秀娟《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前沿》,《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3年第8期,第141-143页。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条例》以来,市政府按照《条例》规定及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要求,先后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前两个测点A、B相对于车辆悬浮架的坐标分别为(x1,z1)、(x2,z2)。通过A、B两点做直线,得到:

上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税务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等部门出台了包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等在内的近30个配套文件。

根据评估工作要求,经比较,选定第三方评估实施单位。课题组召开后评估课题启动会议,正式确定通过后的评估方案,会后,市人大财经委办公室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多次召集课题会议,听取课题进展情况,全程做好后评估进度的把控工作。

不少区县政府也都出台了贯彻《条例》及市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如浦东新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松江区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松江区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奉贤区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出台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包括人才政策、融资政策、税收政策等。但是这些政策总体上侧重宏观调控,而直接惠及、激励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例如税收优惠政策、进出口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政策性补贴法规等,在已颁布的政策中较少见到。根据具体政策类别,我们把政策分成五大方面:管理、服务、审批、指导、扶持。管理类政策占比最大,其实质是对上海市中小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而没有在激励、扶持、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企业大多依靠自身的实力打拼。上海市现有的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的对外承包管理以及扶持资金的管理等,对资源、资金和人才相对匮乏的中小企业来说,管理类政策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参见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上海支持服务中小企业“走出去”对策研究》,《科学发展》2013年第8期,第3-10页。

(二)体制机制建设

服饰的变化是历史的缩影。隋文帝结束了魏晋南北朝的混乱局面,建立了大一统的封建多民族国家。到了唐代,为了加强对西域各族的统治和管理,唐太宗设立了安西都护府和安南都护府,进一步扩展了丝绸之路,与西域各国之间的往来互通也越来越频繁。外族人不但不被视为蛮夷,反而被礼遇为贵人,因此外族人争相到长安朝拜,唐人尊重外来人的习惯,出现了各族通婚的盛况,民族融合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唐太宗也被各族人民誉为天可汗。此时的盛唐正如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所言:“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议事协调机构作用。领导小组共有23个部门、机构为成员单位,分管副市长为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由市中小企业办具体承担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担负五项职能: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二是研究确定上海市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三是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协调解决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四是确定、协调市级层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政策;五是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检查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一是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做好领导小组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二是负责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三是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部署任务,协助做好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四是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会议,协调解决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日常问题。

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充分发挥其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协调各部门全面贯彻《条例》及国务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意见。如2012年推动各部门参与制订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建立了23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并形成了每年年底报送本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每年年初以领导小组名义下发全市全年中小企业重点工作的惯例。2011-2013年编印出版的《中小企业发展报告》集中反映了各成员单位的服务工作总结和打算。推动建立了25个委办局和机构参与的中小企业诉求受理机制、17个委办局和机构参与的中小企业品牌培育机制、20多家金融机构参加的中小企业季度信贷例会制度、4个委办局参加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机制等。直接推动了上海市“1+17+x”全覆盖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完善。推动浦东、闸北、虹口、长宁、奉贤、杨浦、黄浦、静安、普陀等大部分区县成立了区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三)财税扶持

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是各国中小企业政策中针对性最明显的政策,也是相关措施中最具市场化特色的政策工具,更是整个中小企业政策体系中的核心政策。*参见刘畅《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的范式转变》,《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第60页。国家财政的投入不但解决了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的“燃眉之急”,使企业能重点关注技术研发,*参见梁晓雯、仇珂《中德中小企业财税扶持措施对比及借鉴》,《时代金融》2017年第8期,第123页。还能有效地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同时,财政投入的示范效应也能带动企业、创投、金融机构等多种融资渠道的资金支持。*参见生洪宇、李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途径拓展分析》,《财会通讯》2017年第29期,第15-16页。目前,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主要通过“少取”和“多予”两种方式。“少取”是通过实施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中小企业的税负,“多予”是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专项基金等形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参见生洪宇、李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途径拓展分析》,《财会通讯》2017年第29期,第15-16页。同时,从相关研究来看,政府补助的实施效果在不同性质、不同行业、地区的企业中并不相同,需要政府在制定财税扶持政策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项政策的制定需要具有针对性,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参见梁晓雯、仇珂《中德中小企业财税扶持措施对比及借鉴》,《时代金融》2017年第8期,第123页。

在财政支持方面,上海市积极落实“三个十亿元”,进一步增加财政专项资金投入规模(至50亿元),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市级财政设立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等专项资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持续扩大,已由《条例》实施前的6000万元(2011年度)增加至1亿元(2013年度)。市中小企业办、市商务委员会等积极组织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各类资金,2012年仅由市中小企业办牵头,获得中央和市级财政有关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资助累计达2.7亿元。2012年,市有关部门还落实了7000多万元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及1.73亿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其绝大多数用于小微企业;市级财政还专门新设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项目,2012年向区县转移支付3500万元。浦东新区、虹口区等还设立了区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市经信委等落实专项资金“两个不低于三分之一”规定,专项资金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倾斜。市经信委明确了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技改专项资金等12个专项资金,要求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从2011年、2012年专项资金情况看,12个专项资金全部达到,2011年最低的为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比例也高达68%;2012年最低的为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比例达到42%;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两年来用于中小企业资金比例都超过了80%。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微企业的比例保持在50%以上,2012年达到73.8%(含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在税收扶持方面,一是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政策。2011年度共有3206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2010年度增加393家,增幅13.97%,加计扣除额198.2亿元,比2010年度增加26.72亿元,增幅15.58%。2012年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170多亿元。二是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2011年,上海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11.7万户,占全部查账征收户数的24.9%,实际享受减免税额2.7亿元。2012年,上海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13.5万户,占全部查账征收户数的19.6%,实际享受减免税额3.6亿元。三是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上海市已有9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并获得审批,共计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约1681232元。四是扎实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4月,共有11.1万户年销售额小于500万元的中小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受益于“营改增”试点的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效应,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额相比,这部分中小企业减少税收20.6亿元,税负降幅约为40%。五是进一步简化纳税申报,提高办税效率,积极宣传并落实涉及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溢缴的税款及时退税;将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降至3%,落实2万元以下月销售额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政策。

(四)融资支持

中小企业融资又称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 指中小企业资金的融入,亦即中小企业资金的来源,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方式。*参见杨林瑞、尹良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研究》,《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第119页。在我国,近九成的中小企业发展依赖于自有资金,受到规模等因素制约,其内源融资能力普遍无法满足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参见王儒靓《创新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时代金融》2011年第29期,第86-87页。中小企业就呈现出内源性融资空乏的问题。*参见钱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与有效性研究》,《企业经济》2012年第2期,第168-171页。相对于自有资金积累的局限,外部资金支持对中小企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能否得到外部资金支持往往是决定一个中小企业能否顺利成长的关键因素。*参见幸泽林《中小企业融资水平:供给端重要还是需求端重要?——基于银行家问卷调查数据的非均衡分析》,《金融与经济》2017年第10期,第20-28页。

中小企业融资可以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也可以由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提供。*参见王儒靓《创新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时代金融》2011年第29期,第86-87页。然而,企业规模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策略会产生显著影响,*参见苗大雷、王水雄《金融危机下民间金融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应对——基于两次全国中小企业融资调查的实证分析》,《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79-82页。银行对中小企业从以前的“所有制歧视”转为“规模歧视”,从而中小企业获得的融资有限。而中小企业倾向的外源性融资中的直接融资体系没有得到很好地完善,主要通过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进行融资,较为单一,准入门槛高。*参见钱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与有效性研究》,《企业经济》2012年第2期,第168-171页。由于我国金融领域贷款渠道有限,以及资本市场逐利性偏好引起“马太效应”,*参见汪锋《促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对策研究》,《宏观经济研究》2014年第11期,第22页。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长期受正规金融机构的漠视,而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又不足,融资难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参见郭小玲《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犯罪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江西理工大学2014年管理学硕士论文,第3页。

上海市试图通过《条例》中的融资相关规定,积极引导、促进银企对接,创新融资服务,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

第一,发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建设融资服务平台。上海市积极引进专营小微金融服务银行,同时引导原有银行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开展小微金融业务,实施差异化准入政策,鼓励银行多设小微专营支行。截至2013年6月底,全市共有持牌小企业专营机构3家,专营小微企业分行3家,24家银行共设立小微专营支行(包括科技特色支行)193家,其中,新设及筹建专营支行季末累计91家、改建专营支行102家;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支持设立了国内首家专注科技企业的独立法人银行——浦发硅谷银行,鼓励上海市8家商业银行26家支行作为科技金融服务专业特色支行;探索社区银行经营模式,制定《关于鼓励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社区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积极发展村镇银行,上海市已有9家村镇银行开业;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首家外资小贷公司,截至2012年年底,累计101家小贷公司获批设立,其中87家小贷公司开业(2011年以来开业35家),累计放贷金额712亿元,贷款余额150亿元;进一步推动典当业发展,全市典当企业229家,分支机构59家,共计288家典当经营网点,全行业注册资金总额48.4亿元。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批量化、便利化、多样化要求,下发《指导意见》,积极搭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区县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合作社”建设。

(3)矿石构造:主要有蜂窝状构造、角砾状构造、星点(浸染)状构造、条带状构造、团块状构造、网脉状构造、细脉状构造等(蚀变岩带主要为碎裂状构造)。

未来脊髓成像方法的发展需要MRI设备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工程师进行不间断的更深层次沟通,以使方法和技术共享。未来发展的方向为促进方法和数据的广泛共享,如可以为脊髓成像软件和方法建立一个自由访问的方法库,可以用于共享脊髓成像数据。专门讨论脊髓成像方面的成果和新进展,使更多研究人员能参与,弥补相互不足而促进更快的发展。因此,在我们对脊髓损伤的病理生理学的详细了解和脊髓功能磁共振成像所利用的信号变化的生物物理机制之间架起桥梁是很重要的。放射科医生、神经学家和脊柱外科医生由于工作繁忙,无法亲自进行后期手动生成量化指标,所以数据分析需要完全自动化,方法耗时、不可靠或不准确都是不可接受的。

第三,加大改制上市培育推进直接融资。上海加强指导培训,做好拟上市企业辅导和协调服务。2011年-2012年,举办了10期以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系列培训,600名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2012年证监部门对41家公司进行了辅导验收现场评估并出具监管报告;2011-2012年,上海市29家中小企业境内上市(5家主板,6家中小板,18家创业板),募集资金197.08亿元。上海市累计60家中小企业实现境内上市,募集资金403.02亿元。据不完全统计,加上海外上市企业数量,上海市境内外上市中小企业数量已超过100家。另有4家公司已过会尚待发行,61家公司正在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中,74家公司正在证监局辅导备案中,进入改制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数已超过600家。同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多种途径融资。加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工作推进力度,2011-2012年4只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成功发行,17家企业融资12.68亿元,上海市累计有7只票据发行,33家中小企业融资22.03亿元;鼓励发行私募债,2012年全市有14家企业获准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规模达12.55亿元;大力推动上海市创业投资发展,推出三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招标,共设立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共17家创投基金。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拉动”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工具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可和使用。我们在强调政府采购重要性的同时还需看到,不恰当的干预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促使企业创新走向失败。*参见苟尤钊、曾国屏《政府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助推器”——以美国为例》,《科技与经济》2014年第6期,第96-100页。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政府采购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培育和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适当扩大政策扶持范围及力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参见刘凤朝、赵雪键、马荣康《政府采购促进了企业R&D投入吗?——基于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7年第7期,第42-52页。中国应当完善原有自主创新认定条件,并改造利用国家和地方新产品政策作为创新产品认定政策,恢复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完善首购和订购政策,制定绿色创新产品采购政策,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技术标准政策。*参见宋河发、张思重《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系统构建与发展研究》,《科学学研究》2014年第11期,第1639-1645页。

(五)创业扶持

创业扶持是采取开展创业培训、提供资金支持、提供创业服务支持、改善创业环境等措施激发人们的创业热情, 降低创业门槛, 提高创业成功率。*参见崔祥民、梅强《基于就业视角的中小企业政府扶持体系》,《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年第1期,第106页。创业扶持是政府和社会提高新创企业存活率和绩效的重要手段。*参见项国鹏、黄玮《创业扶持方式与新创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科学学研究》2016年第10期,第1561-1566页。我国的创业扶持体系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主导、政策引领”,以这两种扶持方式最为典型:一是以资金支持为表现形式的政府补贴;二是旨在搭建新创企业发展平台、增加企业关系联结的网络构建,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载体的建设,以及项目、资本、人才对接会等活动的举办。*参见项国鹏、黄玮《创业扶持方式与新创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科学学研究》2016年第10期,第1561-1566页。

相比国家及外省市立法,《条例》强调对小企业的扶持非常具有前瞻性。2011年6月,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原先包含在小型企业中)。国家及上海市也陆续出台了多个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举措。

企业在不同成长周期里表现出来的特征和行为模式具有差异性。*参见项国鹏、黄玮《创业扶持方式与新创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科学学研究》2016年第10期,第1561-1566页。创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影响因素,因此,创业政策的制定必须针对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上影响创业活动的因素展开。*参见张钢、牛志江《基于生命周期视角的创业政策关键要素探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9年第5期,第66-72页。鉴于文化、资本、人才、市场四大要素在创业不同阶段重要性的不同,扶持政策工具需要更加具有针对性,*参见雷良海、贾天明《上海市众创空间扶持政策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17年第3期,第32-39页。根据不同年龄的企业采用不同的介入机制,从而最大化创业扶持行为的成效,提高资源的投入产出比。*参见项国鹏、黄玮《创业扶持方式与新创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科学学研究》2016年第10期,第1567页。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对其给予形式多样的创业扶持是十分必要的。随着资本市场制度日趋完善,政府能够引导基金激励与多元化政策支持相结合,通过适当放宽金融管制吸引各类机构投资者进入创投领域,利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助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参见过文俊、赵瑞金《利用创业投资支持湖北中小企业发展刍议》,《武汉金融》2017年第1期,第42-44页。

根据《条例》规定,围绕提升创业技能、降低创业成本、缓解资金和场地难、营造良好创业氛围,上海市在成功完成“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的基础上,启动实施了新一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提出了“8932”的工作目标,重点鼓励和培育青年及大学生创业群体,扶持和发展小微创业组织。2011-2012年帮助成功创业2万多人,其中小(微)企业数量占一半以上。启动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浦东、杨浦、黄浦、长宁等12个区成为首批创建城区。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和房租补贴两项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适用范围从创业3年以内的创业组织扩大到所有小微创业组织,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延续实施至2014年年底,创业场地补贴政策扩展至创业苗圃。2012年,全市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1亿元、贴息423万元,发放房租补贴7131万元。加强创业指导,全市近600位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为创业者提供各类咨询指导达4.4万人次,2012年组织创业培训1673人、创业见习1630人;激发创业热情,启动了上海创业计划大赛。上海市还出台政策,允许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及科技型企业在政府指定的场地集中登记,进一步降低初创企业成本。

第二,加大信贷投放政策支持和引导。建立了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2012年,26家商业银行被列入信贷风险实施补偿的专项试点范围,对上海市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项奖励;加强对在沪银行业机构小微企业信贷数据的定期监测和考核,上海银行业整体小微金融服务服务效率提升,各银行在信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基本上5个工作日内可完成审批,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加权浮动整体水平有所下降;加强融资服务的规划和统筹指导,按季度召开中小企业信贷工作例会,公布重点中小(微)企业名单,要求商业银行重点予以信贷支持;开展了2012年“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最佳合作伙伴”评选活动,推出了25家金融机构,认定了10家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最佳伙伴银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定期发布上海银行业金融创新报告,在沪各家银行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已达300余款;2012年举办了“融资产品推介会”,中小企业部门与5家金融机构签订了《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产品推介协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立了10亿元资金池的“再融资工具定向支持实体产业项目”,聚焦支持文化创意、战略性新兴等领域的企业和项目;创新科技金融产品,着手建立覆盖科技企业各发展阶段的“3+x”科技信贷产品体系,193家企业累计获得履约贷款6.5亿,小巨人信用贷累计发放贷款近6亿元;积极推进专利质押融资,2012年,全市97家企业获得专利质押融资2.56亿元;大力支持推动保险机构实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首先在沪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5月末,上海市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7365.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8.9亿元,增幅为1.5%。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982.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1亿元,增幅为3.3%。

(六)创新推动

政府的相关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果提供保护。政府政策支持越大,法规越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就越高。*参见粟进、宋正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驱动因素研究——基于京津4家企业的一项探索性分析》,《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4年第5期,第156-163页。已有调查显示,获得创新基金资助后,企业的新产品产值、出口和新增专利数显著高于企业获得资助前的水平和与之对应的非资助企业。*参见郭研、郭迪、姜坤《政府资助、项目筛选和企业的创新产出——来自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证据》,《产业经济研究》2015年第2期,第33-46页。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通过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来保持自身的创新活力。政府等企业外部组织可以参与到企业的激励机制中,政府激励的时机可以更加灵活,例如,分为事前、事中、事后激励,尤其是要加强事前和事中的支持,而不仅仅是取得成果后的政府奖励。*参见张书莲、冉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驱动问题》,《开放导报》2017年第1期,第69-72页。通过健全人才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创新金融财政制度,加强政府创新等政策,保障、支持、扶持科技创新。*参见朱启贵《以体制机制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1年第35期,第142-165页。

上海市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扶持,组织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12年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170多亿元;落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2011-2012年共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1162项,累计认定8545项;继续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2011-2012年新增科技小巨人企业78家,累计213家,新增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206家,累计665家。加大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器和创业苗圃项目,促进企业成长壮大。组织申报、评审命名了500家市级创新型企业,其中有11家被认定为第五批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支持中小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修订出台《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试点。面向中小企业集中发布上海及全国高校技术转移信息,2012年组织17所高校与17个区县的134家企业进行了产学研对接,141个项目达成初步合作意向,6个项目已达成合作协议,8个项目达成了交易。加大主动调整力度,围绕“三高一低”企业,2011-2012年共启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项目1500多项,形成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倒逼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由2010年的1.8万家增加到2012年的2.4万家,增加了33.3%,远高于同期全体中小企业数量增长,反映出上海中小企业向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转型速度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的增长远高于全体中小企业增长,反映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引领发展的重要力量。

全国而言,2018年苹果花期冻害不仅影响了西北苹果产区(陕西、甘肃、宁夏),而且波及渤海湾苹果产区,这两大产区苹果生产面积占到全国苹果园总面积的57.1%,产量占全国苹果年产量的58.2%,2018果季全国苹果减产已成定局。

上海市贯彻《条例》规定,探索上海中小企业的创新转型道路。2011年以来,上海市逐步明确以推进“专精特新”作为工作抓手,聚焦政策,细化扶持举措,组织实施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开展“中小企业管理提升培训计划”,已培训7期,累计培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领军人才360人,及时协调和解决企业的诉求和问题,做好运行保障。2013年,上海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达到1008家,据统计,1008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第1位的企业有101家,部分企业已成为国际市场的龙头老大;599家为高新技术企业,50家为科技小巨人企业,166家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749家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337家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等品牌;2012年度平均每家企业吸纳就业208人、同比增长3.2%,年营业收入1.68亿元、同比增长10.2%,实收资本0.37亿元,同比增长8.2%;201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税收收入占全市税收收入的1.07%。

(七)市场开拓

第四,加大对担保机构扶持力度,积极稳妥地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截至2012年年末,上海审核通过了80家机构的新设或重新确认申请,其中71家持有有效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金额累计2716亿元,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427亿元。加大担保扶持,鼓励开展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2012年,上海市财政再增加10亿元专项资金,进一步扩大有关市级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参股的总量和范围;积极推进投贷保联动试点,截至2012年年末,正式立项项目16个,完成投资决策及国资备案项目4个,已立项项目总计投资规模约2.5亿元,总计撬动社会资本投入超过3亿元;拨付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两家担保机构各50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更好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并对实际担保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截至2012年年底,上海市已有98家中小外贸企业获得了总计5.09亿元的信用担保贷款,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年9%以下;对40多家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向国家推荐了近10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专项资金向重点开展小微企业的担保机构倾斜。2011-2012年,组织获得中央及上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1.64亿元(含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信息化程度衡量着国家的综合实力,中小企业如何应用信息技术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是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信息化建设成为当务之急。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应强化企业信息化观念、合理使用资金、重视培养信息化人才、制定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控制风险等。*参见遆云凤《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研究》,《经济问题》2013年第3期,第93-96页。基于互联网建设的开放式创新平台使得技术创新的边界逐渐模糊,帮助中小企业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创新资源,使其可以参与或者主导更大规模的创新项目。未来可以通过加大对龙头企业、行业咨询服务机构以及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搭建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开放式创新平台。*参见王方《“互联网+”下开放式创新平台建设实践——中小企业视角的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年第15期,第15-21页。

加强中小企业品牌培育,引导中小企业提高产品知名度。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举措,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试点。2012年,上海市共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金额355.2亿元,占全部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82%。推进国资国企开放性市场化重组,2012年120户国有企业股权向民营资本、外资企业和自然人转让。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启动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开展“推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创新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的“双推对接工程”,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提升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能力。组织中小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国内国际贸易展示、洽谈、促进市场流通,通过建立中小企业展销贸易市场等形式, 为中小企业及其产品提供广告宣传和商品信息的推介交流。*参见郑馨、陈明《中小企业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与运作》,《经济体制改革》2005年第6期,第46-49页。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每年组织120多家企业近200个展位参加了APEC(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展会。

(八)服务保障

加快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不仅是中小企业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关键,而且是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总体上取得积极成效,政策体系相对完善,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服务活动形式多样,开创了新的局面。但是,受国内外诸多因素影响,仍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新形势对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转变服务意识与理念,整合与集聚各类服务资源,形成有效的服务机制与服务模式,开发创新服务市场与服务产品,打造专业化服务队伍,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创新完善服务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好顶层设计和发展规划制定,探索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加快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宽领域、广覆盖的社会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参见周平军《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思考与路径选择》,《宏观经济管理》2017年第7期,第66-72页。随着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围绕企业服务需求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支撑,但也面临着不少困难。我国中小企业最迫切需要满足创新难、融资难、招工难、接单难、管理难等企业服务需求,为有效破解这些问题,应该结合中小企业现实服务诉求和企业服务机构所处的发展阶段,进一步明确发展原则、整合服务资源、搭建平台网络、完善配套政策,积极探索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科学发展路径。*参见罗瑜亭、涂永式《我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展的问题及破解路径》,《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年第1期,第71-75页。现阶段,我国许多城市正在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创新科技信贷产品、拓展贷款融资模式、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科技保险试点、组建科技支行、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参见金荣学、胡智煜、龙小燕等《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探索》,《经济研究参考》2014年第25期,第23-29页。

根据《条例》要求,上海市积极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加大中小企业服务力度。

第一,完成全覆盖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建设。按照中小企业服务全覆盖要求,构筑了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1+17+x”核心架构,2011年整合组建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012年全面完成了17个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建,2013年正在指导区县在中小企业集聚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办公楼宇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分中心或服务站,实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全覆盖。截至2013年7月底,已有金山区、虹口区、长宁区、松江区等11个区县完成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街镇、主要园区延伸工作,年底前17个区县将全部完成。统一服务标识、服务规范,出台了《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指引》,加强岗位培训,提升服务能力,打造一支服务意识强、能力过硬的服务队伍。

体制机制影响着科技创新子系统之间的结合,是生产要素之间发生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桥梁。*参见罗月领、高希杰、何万篷《上海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体制机制问题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15年第18期,第28-33页。体制机制创新是我国科技创新的关键。体制机制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与进步,进而推进国民经济创新发展。政府是体制机制的供给者和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推动者,体制机制创新离不开政府创新。*参见朱启贵《以体制机制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1年第35期,第142-165页。在当前中国经济面临复杂局面和“十三五”要求加强创新、提高发展质量的背景下,加快建设能够激励创新和创业的体制机制,切实推进改革,是推动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方式。*参见吴敬琏《建设能够激励创新和创业的体制机制》,《新金融》2016年第4期,第4-7页。目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多存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不到位,市场没能发挥主导作用调动中小企业积极性,产学研机制不完善降低了创新整体效应,资源配置机制不足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人才缺口问题改善力度有限等问题,应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主导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参见罗月领、高希杰、何万篷《上海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体制机制问题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15年第18期,第28-33页。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帮扶机制和人事机制。*参见丁漩《重庆市中小企业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33期,第28-29页。而政府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则要从健全人才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创新金融财政制度、加强政府创新等方面入手。*参见朱启贵《以体制机制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1年第35期,第142-165页。

第二,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以特定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机构为核心,在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下,依靠现代化的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发挥这些服务机构或中心平台开放性、服务公益性或有偿性和技术便利性、实用性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基本数据信息查询、既定法律法规标准、产品质量检测、企业运营咨询、中小企业创业指导、新市场开发、企业员工技能培训、创新技术应用、物流资源共享等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网络及运行体系。它具有服务体系网络化、服务内容普惠性、服务方式集成化、运作模式统一化等特征。*参见张丹丹《我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究》,《现代交际》2017年第5期,第65-66页。

第三,改善提升政府服务。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工作,创新行政服务,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协调扩大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范围,推进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建设,进一步优化对中小企业的行政服务。全市共有13个部门参与,72个事项纳入。截至2012年年底,全市有24.7万户新设内资企业通过工商部门“一口收件”纳入并联审批流程,占新设企业总数80%以上,全市17个区(县)审批平台与市级审批平台均实现对接,新设企业平均审批时间从14天缩短至6天。上海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正式启动,口岸部门拓展“一单两报”试点;财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宣传《小企业会计准则》,7万余家小企业提前执行准则;深化、细化差别化供地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可由区县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采取集体决策、认定项目的方式定向供地,探索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管理政策,鼓励园区平台“二次开发”低效工业用地,用于引进更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创新政府信息服务手段,市中小企业办牵头按月编印了《上海中小企业信息速递》,通过纸质版、网络版、手机版和“上海中小企业网”等渠道向中小企业免费发放和主动推送,为更多的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看得见、找得到、读得懂、来得及、用得上”的政府服务信息及与中小企业经营有关的分类信息,降低获取成本。2013年年底,《上海中小企业信息速递》已覆盖11万多家中小企业。上海市科委的科技企业服务信息专递推送邮箱总数也已超过3.3万个,累计推送服务专递近200期。

第四,集中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主题服务活动。2011年11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举办了“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密集推出了140多项中小企业服务活动,吸引了7500多家中小企业参加。2012年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上海市150多个单位开展了445项服务活动,2.2万多家中小企业直接参加,开展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税收宣传月”、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2013年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2013年上海市组织开展“关注小微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主题服务活动,共有163家单位计划全年开展1050多场服务活动,预计直接服务中小企业近10万家次。每月月底通过《解放日报》、《上海商报》、上海中小企业网等媒体公布下月的服务活动排片表,广泛动员上海市中小企业积极参与。2013年1—8月已经组织开展了600多场各类活动,服务中小(微)企业8万多人次。

(九)权益保障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正处于发展升级的关键阶段,要借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的新动力,针对时代转变中形成的微观运行新主体,开发协同共享新设施,培育创新成长新业态,强化对体系建设关键点的落实,加快培育服务主体、完善服务功能、搭建服务平台、优化服务布局和壮大服务队伍的步伐,不断提升整个服务体系的水平和能力,切实助力国内经济转型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开展。*参见罗仲伟、崔翰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研究》,《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7期,第 34-37页。

第一,落实小微企业减负工作。落实实现行政效率最高、透明度最高、收费最少的“两高一少”目标,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公布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对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动态化、目录化管理。落实国家减免小微企业相关收费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取消了22项收费项目,降低2类收费的征收标准,涉及金额约3500万元。市工商部门免征小微企业变更登记费、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补(换)证照费、年检费,全市64万多户小微企业减免年检费用超过3200万元。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以及统计汇总工作,规范经营服务收费行为,开展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

第二,及时协调小微企业诉求。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上海市建立了25个委办局和机构参与的中小企业诉求受理机制,在市经信委及中小企业网上开通了“中小企业诉求网上直通车”,市、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集中公布了中小企业服务热线,与上海市建立的“12345”市民服务热线实现对接,及时受理并协调企业的困难问题和诉求。2011年以来,已3次通过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的“行风政风热线”宣传并解答市民对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及诉求。建立“专精特新”及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平台,加强调研,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困难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以来,市、区两级中小企业工作服务机构受理中小企业通过电话、网络、邮件等渠道进行关于资金申报、政策查询等各类咨询超过3万人次。

四、《条例》实施后的主要问题

根据评估结果,《条例》实施后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条例》取得预期效果,更难以达到上海市对中小企业的期待的政策性目标。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2012年9月到2017年2月选择在我院诊治的胸段食管癌患者172例,纳入标准:病理证实的胸段食管癌患者;接受放疗者;患者知情同意本研究;都采用新型颈胸膜固定;卡氏评分≥70分者;放疗前临床相关检查排除远处转移者;研究得到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排除标准:复发癌或已呈恶病质患者;精神疾病患者;妊娠与哺乳期妇女。根据放疗时双手放置方式的不同分为观察组72例与对照组100例,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病灶部位、体重指数、临床分期、组织学分化情况等对比无明显差异(P>0.05)。见表1。

(一)创业扶持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创业扶持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①获得直接性政策扶持的覆盖面还不够广。调研数据显示,近半数的受访公司在创办阶段获得的创业指导为政策咨询,在更专业的领域如创业培训和相关专家团队的指导方面比例较低。尤其是政府部门规定的小微企业能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申请条件较高,导致很多小微企业享受不到政府的资金资助。②中小企业对优惠性扶持政策的了解程度有限,无法及时掌握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并结合企业自身现状申请获得政策支持。比如,不少受访公司不知道创办阶段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例,它们对政策的总体熟悉程度不够,比例仅为58.8%,而对财税政策的熟知度最高,达到了78.5%,其原因可能是财税政策优惠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关系最为密切,相比金融服务、资金支持、人才及高新区相关政策,覆盖面最为广泛。*参见章卫民、劳剑东、殷林森等《上海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现状调查》,《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年第10期,第34-37页。中小企业涉及面广、行业众多,企业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对政府的诉求也不尽相同,但上海市大多数中小企业内部十分缺乏具备公共政策运营知识的专门人才,*参见董锡健《关于中小企业内源性的渴望与期盼》,《上海企业》2013年第4期,第114页。因而需要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指导服务。③劳动法刚性适用的负面效果仍有体现。我国劳动法不区分适用主体的类型,对各类型企业和各层次劳动者均适用统一的规则。*参见黄乐平《劳动法弹性 4规制中小企业之比较研究》,《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50-55页。此种调整方式的刚性会带来某些领域的利益失衡。事实上, 《劳动合同法》由于在主体设计上过于强调抽象一般性, 忽视了中小企业用工的实际特点, 致使该法在中小企业中的实施效果一直不尽如人意。*参见黄乐平《劳动法弹性 4规制中小企业之比较研究》,《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50-55页。特别是中小企业缺乏更多的灵活空间,因为劳动法实施的不断强化对于中小企业,尤其小微企业来说会造成极大的成本负担,这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而会损及社会就业率的水平,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是不符合劳动者利益的。为解决劳动法刚性加强和中小企业期待的灵活适用这一矛盾,《条例》规定中小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经与职工协商,可以向人保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但调研数据显示,相当数量的受访公司不符合该条要求。④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劣势仍然存在,即未能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的问题。检查中不少企业反映很多政策规定存在“弹簧门”“旋转门”和“玻璃门”现象,比如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政策,由于起征点过低,能享受的企业数量较少,有的优惠政策对企业财务管理要求较高,小企业难以达到条件,只能放弃享受该政策。*参见曹健《中小企业发展路在何方——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执法检查》,《上海人大月刊》2014年第2期,第22-23页。中小企业仍然难以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而国有大中型企业凭借在资金、资源、政策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加速向更多行业领域扩张,打破市场合理竞争格局,大大挤压了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发展空间。⑤扶持项目设置存在问题。很多扶持政策是由不同政府部门在自己系统内设置的,缺乏系统性。通常扶持项目一年只有一次申报时间,过期不予受理。由于申报时间每年都不固定,加之很多中小企业对国家扶持政策较为陌生,因此常常错过政府扶持项目的申报时间。除此以外,项目从申报到最终获得扶持资金,历时1年左右,时间跨度较长,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⑥扶持政策较为分散,尚未形成合力,经常出现针对同一种情形有好几种不同政策规定的现象,而在这些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往往有很多冲突和矛盾之处,给中小企业得到政策扶持造成了不便与困难。

(二)资金支持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资金支持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①提升中小企业在上海市场进行融资的积极性还有待加强。多数受访公司并没有上市融资计划,在较少部分的有上市融资计划的受访公司中,仅有较小比例获得有关部门的协助。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在实际融资过程中,由于存在存贷挂钩、收取保证金、要求购买理财产品等隐性成本,中小企业的真实融资成本达到 10%以上,高于名义利率。根据“2013上海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指数”数据反映,因为融资成本太高而放弃银行贷款的企业占比 54.5%。②便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环境还需改善。金融资源配置具有二元特征,中小企业融资供给明显失衡。*参见吕劲松《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思考》,《金融研究》2015年第11期,第115-123页。相比大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更为苛刻。虽然《条例》和其他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为上海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但是,这类立法普遍存在立法阶层较低的问题。*参见陈春《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研究——以美日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为借鉴》,《中国商贸》2012年第3期,第148-150页。在一定程度上调研显示,仍有不少企业没有在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和转让等方面获得指导和服务,没有获得过贷款担保福利,这表明,政策构想与具体实施之间仍有一定差距,需要政府和中小企业共同努力加以弥补。无法获得正规金融市场融资的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金融融资。研究发现,非正规金融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广泛存在。这是由于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造成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地获取信息,而且常常不能提供充分的担保或抵押。*参见吕劲松《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思考》,《金融研究》2015年第11期,第115-123页。另外,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担保机构数量和层级有限。*参见范肇臻《政府金融支持推动中国中小企业发展——基于对日本实践经验的研究》,《政府经济管理》2009年第9期,第1页。③专项资金不低于三分之一落实问题。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以及上海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参见文伯《开启中小企业融资的“闸门”》,《上海企业》2011年第7期,卷首语第9页。两个“三分之一”条款,表明了《条例》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态度。近年来,上海市在该条款上身体力行地做好了贯彻落实,除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比例约为30%之外,*参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设立的许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比例都已达到了标准,甚至不少还达到50%以上。不过即使如此,“僧多粥少”的局面仍让不少中小企业在调研中,抱怨专项资金获取难、政策落实难等。不少专项资金部门还习惯于大企业、大项目,对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扶持不积极、不主动。④地方政府财政扶持政策门槛较高。在制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做到以不同规模、不同阶段位划分标准,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分类制定财政扶持政策,从而导致许多扶持政策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门槛较高,难以享受相关政策。另外,在设定项目申报条件时,往往太过于侧重企业经济性或规模性条件,得到资金扶持的通常是与政府关系密切,地区性、行业性的龙头企业,是各路资金倾斜的对象。而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缺乏经济能力及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往往更加需要政府来进行扶持发展。⑤关于税收的优惠政策散见于不同文件,初创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不易把握。⑥政府采购支持是否落实到位也值得商榷。政府采购没有形成对产业转型发展的强大拉力,存在政府采购信息不透明、采购制度不公平、不规范等问题。

(三)创新推动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创新推动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①上海市中小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但多数仍高密度地集中于低端的传统服务业,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过度竞争局面,通过激励政策推动产业升级的力度仍需加强。②中小企业自身研发投入的强度总体上偏弱,持续发展能力不强,但因为寻求政策的支持和发展仍是中小企业的第一诉求,所以政策扶持的方式有待改变。当然,尽管政府的创新激励政策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从根本上而言,创新更应该从企业内部需求动力,需要以市场化的方式为根本,应积极带动企业的主观创新投入,打通中小企业与知识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不能使中小企业产生依赖效应以及“申请一期,运行一期”的被动运行方式,而是要通过政策推行提升中小企业创新理念,并带动企业对创新项目的二次投入。*参见汤临佳、池仁勇、骆秀娟《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前沿》,《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3年第8期,第141-143页。③基于中小企业的产业需求与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科技成果转化难度很大,产学研合作的潜力仍待进一步开发,产学研用平台有待建立健全。同时,对于一些具备较好发展潜力或者亟须通过创新来转型的中小企业,创新愿景常常由于找寻不到合适的创新源最终“胎死腹中”。*参见汤临佳、池仁勇、骆秀娟《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前沿》,《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3年第8期,第141-143页。主管机构在具体组织产学研合作交流上仍有提高的空间。④在科研与创业人才方面,鼓励支持科研专家充分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有待健全,吸引中高端人才的鼓励配套政策还不健全,力度也不强。同时,人才管理机制不灵活,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扶持力度不够。

(四)市场拓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拓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①中小企业的技术合作更多地局限于学研部门,而与大型企业在可能作为配套技改项目上的相互交流合作相对缺乏。②企业会展是当前中小企业进行市场推广的重要抓手,但在参与展销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资金支持、获得会展信息以及简化参展手续上,仍然有待加强。③电子商务具有降低促销成本、缩短营销链、节省单证费用、缩短交易时间等独特优势,非常适于中小企业的运用,但电子商务的企业化运用水平仍有待提高。上海市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工程(以下简称“‘双推’工程”)是贯彻落实《条例》和《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两个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举措,取得了初步成效,*参见蔡丽玲《构建“双推”示范平台助力中小企业加速成长》,《电信快报》2012年第10期,第1页。但仍需通过更加专业化的服务满足不同行业领域中小企业多方面、多层次的电子商务应用需求。④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于上位法的变化产生了认识上的不一致。⑤企业反映市场景气度持续下降,这被认为是企业市场竞争力下降的主要原因,而市场景气与否取决于投资、消费和出口。目前来看,这三个方面均增长乏力。*参见范林根《本市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调研报告》,《上海企业》2016年第1期,第64页。

(1)经济新常态对专创型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经济的增速、发展方式、经济结构、发展动力等表现为中高速发展、重质量效率、优化产能、创新驱动等特点,这就要求区域经济相应的转型升级,对于主要服务于地域经济发展的独立学院而言是一种挑战。尤其是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动力需要对应的创新应用型人才,要求有对应的创新应用型师资,而新技术、智能装备等新动能又是经管类教师的弱势所在,成为专创型师资队伍建设的难题。

(五)服务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服务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①对中小企业存在统计问题。现在的统计系统过于关注规模以上企业,尚未形成中小企业统计体系,也未建立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系统。仅仅就数量来讲,由于统计、登记和监测口径的不同,上海市统计、工商、税务三个部门公布的企业数量便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政府难以准确地根据中小企业的需求制定政策和扶持措施。②政府服务职能不集中。行政管理上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机构交叉重叠,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障碍。*参见顾建光《当代中国经济聚焦》,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25页。现有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散在各机构,包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每个部门的服务工作都是独立服务状态,极易导致责任推托、职能混乱、标准不一致等问题,难以提升服务效能。从部门设置情况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经贸单位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组织协调难度加大。从部门运转情况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职能弱化,人员配备、编制安排、经费拨付均与同级经贸单位相差甚大,导致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欠佳。*参见刘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状况与政策研究——新形势下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问题研究》,《当代经济管理》2014年第2期,第9-18页。中小企业工作多为宏观综合性工作,因此急需设立一个常规常设机构,而当前设置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无论是职能设置,还是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都无法满足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在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长期、系统发展战略规划及推动实施方面能力不足。③行政审批的手续和费用在中小企业交易成本中占较高比例,对一些中小企业而言仍是个负担。另外,政策审批流程烦琐,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程序关节太多,导致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放弃申请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也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④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制度化运作程度不高,例如,上海市青浦区设立了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但其专业化程度较低,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还不足,缺乏清晰的业务定位和核心竞争力,服务内容多集中在较为简单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方面,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日常需要,同时也制约了平台自身的发展。⑤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基层政府政策执行力尚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目前上海市已经基本完成了全覆盖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市、区县、街镇园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架构初步形成。然而,区县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行还不到位,从各区县情况看,不齐,有些区县处于应付临时挂牌阶段,存在人员编制偏少、活动资金缺乏、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不足、业务培训力度不够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同时,由于缺乏严格的政策执行绩效考核制度,因此,对已出台的政策究竟是否真正落实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

结 论

《条例》的实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在政策环境建设方面进一步改善了上海市中小企业的政策环境,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也给予了中小企业前所未有的重视,在财税扶持方面积极落实“三个十亿元”“两个不低于三分之一”等优惠政策,在权益保障方面也尽可能及时协调小微企业诉求。但是,按照市场发展规律,即使没有《条例》的出台,在整个经济上升的态势下,中小(微)企业也会具有一定规模的增长,现有的调研结果并不能说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条例》的出台、实施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本研究数据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 20.0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表示,采用配对t检验,计数资料用百分数表示,采用配对卡方检验和卡方检验,采用Kaplan-Meier生存函数评价患者总生存率并采用Log-rank检验,Pearson线性相关系数法分析miR-320a和CYLD相关性,采用Cox回归模型分析影响胃癌患者术后3年总生存率的独立危险因素,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纵观《条例》实施的整个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其执行实施过程更像是一系列政策的集合,其实施的驱动力来源于高层领导的支持与推动,而非来源于法律或机制。政策性的《条例》能否继续执行下去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稳定性很难在机制因素缺乏的情况下得到保证。根据第四部分的分析,中小(微)企业原来存在的固有问题,如融资难、交易成本高等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此外,由于在调研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约束管理,这次的调研评估存在有效问卷数量过少,普遍性和科学性很难保证的问题。

上海市为什么留不住马云?为什么上海没有像苹果电脑、联邦快递及英特尔、微软等由草根成长为巨型的企业范本和商业奇迹?上海究竟有没有中小企业成长的土壤?*参见曹健《中小企业发展路在何方——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执法检查》,《上海人大月刊》2014年第2期,第22-23页。笔者认为,虽然《条例》的规定看似极大地有利于中小企业在上海市快速地发展,但是不论是执法,还是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固有的问题,都会使得法律规定预期达到的效果最后落空。而上述问题很明显已经超出了立法的范畴,不再是单靠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就能够解决的。

沈伟
《地方立法研究》 2018年第03期
《地方立法研究》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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