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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特区反分裂国家立法

更新时间:2016-07-05

在《香港基本法》施行20多年后,“占领中环”行动(即“占中”)等危害香港繁荣稳定的行为,令香港陷入持续不断的冲突和混乱中,民众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城市的经济活动节奏陷入混乱。*参见李晓兵《“占中”冲击香港 法治传统尊重基本法应成基本要义》,《法制日报》2014年11月11日,第7版。在《香港基本法》确立的“一国两制”基本制度下,港独分子鼓吹“香港独立”的言行不属于基本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煽动实施香港独立的行为一概属于将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为澄清《香港基本法》上言论自由的边界,明晰“港独”言行的危害与治理策略,笔者从反分裂国家立法的视角,对“占中”后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立法问题进行探讨。

一、香港特区反分裂国家立法的流变

目前,由于2003年香港《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未获通过,香港特区保障国家安全立法的义务尚未切实履行。但实际上,针对港独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非无法可依。从目前的香港法律体系来看,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规定了“叛逆”“煽惑叛变”“煽惑离叛”等犯罪行为及其处罚。该法第9A条规定,煽惑他人犯叛国、颠覆或者分裂国家的罪行,或者煽惑他人进行会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稳定的公众暴乱,即构成煽动叛乱的罪行。但是,《刑事罪行条例》存在犯罪构成要件不严密、罪状过于疏漏的弊病,在事实上难以实施,显然不足以保护国家安全。

有鉴于此,香港特区政府于2003年推出了《草案》,试图依靠当时较好的立法环境和政治环境,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条所确立的通过立法保护国家安全的立法任务。《草案》主要是通过修订《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社团条例》及其附属内容的修订来制定的。例如,该《草案》的第二部分内容就是对《刑事罪行条例》的修订,其标题为“叛国、颠覆及分裂国家”,规定了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煽惑叛国、颠覆或者分裂国家等罪行。在《草案》中,分裂行为被描述为“使用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的武力或者严重犯罪手段或者进行战争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某部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分离出去的行为”。依据该条法律,经定罪后可处以终身监禁。另外,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或者煽动他人在香港或者其他地方进行会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定的公众暴乱的行为,属于煽动叛乱。对于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可判处终身监禁,而针对煽动叛乱的行为则可判处罚款及7年的监禁。与此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煽动性刊物的相关罪行及其刑事处罚,并且对非煽惑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立法。

从内容上来看,《草案》选择性吸收了《刑事罪行条例》的一部分罪刑条款,新增了若干新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罪刑条款。但是,由于政治上、经济上等多方面原因,这一《草案》未获通过,香港反分裂国家立法陷入僵局。

王复春:论香港特区反分裂国家立法自此以后,在香港特区“港独”分子妄图分裂国家、推行香港独立的活动此起彼伏,进入活跃期。与此同时,“港独”主张也逐渐进化,试图实现法理上的彻底“港独”——即在“民族自决、革新保港和政治本土”的意义上将香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裂出去。*参见王理万《“港独”思潮的演化趋势与法理应对》,《港澳研究》2017年第1期,第13页。由于香港特区政府至今尚未成功实现国家安全立法,“港独”分子妄图分裂国家行为愈演愈烈,已经对香港的经济、金融、社会和民生等各领域构成了重大威胁,同时更是对我国的国家整体安全和“一国两制”的基本制度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港独”言行的危害性

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选择以“蓝纸草案”而非“白纸草案”时,表明了香港特区政府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条所规定的保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但是,该《草案》遭受了香港民意两派意见的分庭抗礼,而且,反对派的意见寸步不让,使得民意中不同意见呈现严重对立局面。这一困境表面上看是法律层面的自由讨论,实际上则是幕后不同政治团体的角力。*参见梁美芬《香港基本法——从理论到实践》,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04页。相对于中央政府保护国家安全的政治利益需求,港人中对国家安全强势立法的反对力量则是出于对自由与人权受过度的约束的担心。在这个背景下,主张香港独立、试图把香港脱离于中国主权的一小撮社会组织则利用香港特区并未完成国家安全立法、反分裂国家立法尚未完成的机会,迅猛推进分裂活动。因此,《香港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区政府进行国家安全立法,而香港特区政府所提出的“蓝纸草案”又受到阻力未获通过,导致政改困难。在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立法空档期,“港独”言行表现出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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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独”言行混淆言论自由与违法行为的界限

从分析结果(见图4)来看:侧壁厚度越接近主壁厚,翘曲变形量越小。整体厚度趋近一致,收缩相对均匀,因此翘曲变形量相对较小。

其次,《香港基本法》第23条明确指出,香港特区政府应自行立法保障国家安全,这是对香港特区反分裂国家立法的直接表达。如今,《香港基本法》已经实施20多年,无论是立法失败的教训,还是立法缺位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负面事件,都足以说明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开展反分裂立法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二)“港独”言行割裂香港社会

“港独”言行是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公然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而且“港独”分子混淆言论自由与分裂国家罪行的界限,这种分裂国家行径已经在事实层面产生了割裂香港社会的不良效果。实际上,“港独”是由香港本土意识发展而来的,在发展过程上经历了“本土意识萌生”“本土意识发展”“激进本土主义”和“港独”的四个阶段。*参见刘嘉祺《试析香港的激进本土主义》,《国际政治研究》2016年第6期,第81页。在香港民众中,“港独”思维表现为“香港城邦论”或“香港民族论”,并且,有少数人鼓吹“香港民族”概念,本质上都是从意识形态层面建构香港独立的思想根据。这种思维的根本目的是撕裂香港社会,制造社会经济、民意和舆论的混乱。有学者敏锐地指出,“港独”行径通过歪曲解释香港与内地的经济、政治关系,无限放大香港社会矛盾,并且将香港出现的社会问题归咎于内地“拖后腿”。从而,“港独”分子得以不断借社会矛盾频发的社会背景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力量,进一步将香港的不同民意裹挟到“港独”势力的群体中去。

“港独”激进运动实施的分裂行径,是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进行的,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行为。由于《香港基本法》第27条规定:“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港独”分子声称“港独”主张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主张“港独”言行应当受到《香港基本法》保护。但是,言论自由并非绝对自由,法律的限制是言论自由的绝对边界。*参见骆伟建《“港独”言行的违法性分析及其法律规制——澳门法院案例的启示》,《港澳研究》2016年第4期,第22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明确规定,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限制。因此,即便是对《香港基本法》所赋予的香港居民的言论自由穷尽任何解释的可能,都只能对在法律范围内的言论进行保护,而无法包含任何违法的言论,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三)“港独”言行冲击香港的宪法性秩序

香港的宪法性秩序主要是由《香港基本法》确立的。该法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第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由此可见,香港宪法性秩序遵循一个逻辑上的起点:香港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的授权。在本质上,香港的宪法性秩序是以“一国两制”基本制度为核心的。换言之,香港不是,也不可能成立单独的国家,香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香港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保持与内地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因此,不能因生活方式的差异性、社会制度的不同,就妄图扩大对立、夸大矛盾,从而割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体。然而,“港独”言行一方面彻底否定了香港特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授权的宪制,另一方面也在冲击香港本地和平的社会环境和基本政治制度。

在“出海”方面,虽然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五建就参与了援建阿尔巴尼亚、越南化肥厂的工作,但此时的“出海”可是要“真刀实枪”地在海外市场拼搏一番。

“港独”分裂行为的实质,是冲击、破坏《香港基本法》所确认的“一国两制”的现行香港宪制。而“港独”言行的最终目的,就是瓦解当前香港的宪法性秩序,因此具有极大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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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港特区反分裂国家立法的必要性

自香港回归以来,《香港基本法》已经施行20多年,而香港特区政府却迟迟无法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条所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叛国、分裂国家等行为”的宪制义务。无论是从香港特区的社会治理状况,还是从我国国家安全的整体形势,香港特区政府开展反分裂国家安全立法已经势在必行,不可再拖延。正如学者所言,在2015年我国出台《国家安全法》,多次重申香港特别行政区有责任保护国家安全的情况下,香港特区迟迟未完成国家安全立法,会对我国国家安全产生保护漏洞。相应地,为弥补这一漏洞,中央政府或许会通过将国家安全法作为全国性法律直接列入附件三而直接适用于香港,这一可能性或许会剥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行立法的机会。*参见梁美芬《香港基本法——从理论到实践》,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04页。

(一)《香港基本法》已施行20多年

不难发现,中央政府、内地与香港的学者都意识到了当前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立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而“港独”激进势力也在利用当前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立法匮乏的特殊时期,鼓吹“港独”,利用各种机会进行香港独立运动。在这种情况下,香港特区政府应着力调研国安立法的社会阻力和社会基础条件,积极推动落实反分裂国家立法。

(二)“港独”言行的危害不容小觑

大纲中专门对如此严格的考核程序设计理念做了说明。让学生明白成绩补救措施是正面的、积极的。学校如此高标准要求是为了让学生在将来的职业发展道路上做到出类拔萃。

1.3.2 内置式反应堆制作。甜瓜、西瓜、红香芋反应堆制作分别是在种植行下挖宽0.4 m、深 0.25 m,宽0.6 m、深0.25 m,宽0.8 m、深0.2 m,长度与行长相等的沟,在沟内铺秸秆;然后将已扩繁的菌种均匀撒在秸秆上面(湿料1 kg/m2);撒好后用铁锹在秸秆上拍一遍,使菌种分散在秸秆里面;接着将开沟翻出来的2/3土覆盖于秸秆上,覆土时每隔1.5 m左右露出秸秆长度10 cm,以便输入氧气;然后将水注入沟内,水量充足,保证秸秆吸足;第2天,等到水充分下渗,再将余土覆盖秸秆,形成栽植垄,并撒上疫苗;最后合理布置滴灌设施,并及时覆盖地膜,促进种苗生长[3]。

(三)台湾与香港分裂国家的势力出现连接趋势

首先,反分裂国家立法符合《香港基本法》。该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香港的宪制地位——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反分裂国家立法是在香港的整体宪制秩序下的具体立法,同时也是保护和保障当前香港宪法性秩序的根本手段。宪法性秩序属于国家法益中最为重要的法益之一,因此,当然需要通过刑事手段来保护这种法益。

2017年5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长张德江在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强调,中央政府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未来将进一步推进“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的全面贯彻落实。这一讲话重申了香港与中央政府的宪制关系,反对以自治来对抗中央。另外,这也被解读为是对香港特区的施压,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立法不是香港单方面的问题,而是与中央政府的管治息息相关的问题,“如若香港懈怠立法或者不能立法,中央政府必定会通过一定途径全面贯彻落实基本法”——即以妥当的方式强行实现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立法,实现对“港独”言行的有效应对。在《香港基本法》施行已经20余年的时代背景下,反分裂国家立法可谓已进入倒计时。

香港特区政府反分裂国家立法具有迫切性,还因为“港独”分子言行进入高发期。“占中”事件是以“公民抗命”为名,实际上却有违法性、民粹主义之实,同时也符合“颜色革命”的若干特征。*参见陈咏华、王理万《香港“占领中环”行动的本质剖析——基于公民抗命的一般理论》,《港澳研究》2014年第2期,第34页。“占中”行动的目的是“以非暴力的公民抗命方式,由示威者违法长期占领中环要道,以瘫痪香港的政经中心,迫使中央政府改变立场”。针对“占中”行径,有学者指出其危害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香港的法治;局面难以控制,容易引发暴力犯罪;严重破坏香港营商环境。*参见陈咏华、王理万《香港“占领中环”行动的本质剖析——基于公民抗命的一般理论》,《港澳研究》2014年第2期,第34页。2016年农历新年,香港发生“旺角暴乱”事件,在该事件中,极端分裂势力所起到的危害作用不容小觑。由此可见,香港的“港独”势力和极端分裂势力,在香港特区国家安全法的空窗期实施“港独”言行的频度和严重程度均上升到空前的高度。极端“港独”势力所实施的分裂国家的具体行动已然具有了高发性、严重性,有必要通过即刻的刑事立法对幕后煽动分裂者进行严厉处罚。这说明,香港通过立法进行“港独”言行的犯罪化迫在眉睫。

四、香港特区反分裂国家立法的可行性

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立法不仅具有迫切性、必要性,同时也具有可行性。尽管2003年《草案》未能冲破障碍,但在当前已经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和立法教训的基础上,香港反分裂国家立法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一)反分裂国家立法符合《香港基本法》

香港特区政府反分裂国家立法具有紧急性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台独”分裂势力正在向香港蔓延,“台独”分子与“港独”分子出现了连接趋势。例如,2013年10月,“占中”运动发起人朱耀明与“真普选”联盟召集人郑宇硕、工党主席李卓人前往台湾与民进党前主席施明德谋划合作“占中”,会面达成的决议包括:① 12月7日、8日,施明德将广邀港台关心推动民主化的人士一起举办圆桌会议,讨论台湾如何参与、协助香港推动“占中”;② 由施明德号召全台关心民主的人士共同签署“占中理念书”表达支持。*参见屠海鸣《“占中”与“台独”合流置港于危险境地》,《沪港经济》2013年第12期,第22页。这清晰地表明,“港独”分裂势力已经将眼光瞄向台湾的“台独”实践,妄图将“港独”与“台独”的运动合流,共同对中央政府施压。在这一情况下,香港特区政府只能适时推行反分裂国家立法,以有效防止“港独”言行造成更大的危害。

不难发现,“港独”言论的内容是“香港独立” “香港从大陆治下脱离”等分裂言论,在效果上,这种言论属于分裂国家的行为,即将香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整体中脱离。“港独”言论显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违反了《香港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自然不属于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范畴。但是,立足于“港独”言论的“港独”行动,试图混淆言论自由和分裂国家罪行的界限。从社会效果上,这种混淆容易为“港独”分子的行为正当化提供心理上的合理化解释,也容易使香港社会公众产生误解。

生命在于运动。团场里的人们热衷于燃烧卡路里来释放对生活的热情。舞蹈队随着乐曲拉开了阵势。大家跟着明快的音乐节奏,舞动身姿,时而优雅曼妙,时而轻快俏皮,劳累就这样在脚尖交错中悄悄滑走。跳舞的人群中,有小到十来岁的孩童,大到精神矍铄的老年人,她们在欢快的歌声中,舞动了生命的活力,舞来了身心的健康,舞靓了人生的风采。

(二)反分裂国家立法符合香港的根本利益

香港特区若尽快实施反分裂国家立法,将“港独”势力和本土激进主义势力分裂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可能会产生两方面的效果:

一方面,对“港独”分子和本土激进分子会产生威慑效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类似于旺角暴乱等激进的社会矛盾爆发。一次旺角暴乱,会造成若干商铺的实际损失,造成香港法治遭受破坏;而一次“占中”事件,不仅造成了香港警民关系的割裂,同时对全球金融港——香港的经济、金融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另一方面,通过反分裂立法,也能够在香港社会实现对“港独”激进分子的标签化策略,也就是将这些违法行为人与其他合法行为的居民之间进行了区分,从而防止进一步撕裂香港社会结构。在一定意义上,“港独”分子和本土激进主义势力的大量行动,其根本目的是搞乱香港社会,强行裹挟中间道路的平和意见者。而尽快制定反分裂的法律,有利于在激进分子与缓和的中间路线者之间划清界限,维护香港社会民意的正常表达。

(三)澳门特区反分裂国家立法可资参照

从内容上来说,香港2003年《草案》有关反分裂国家立法的内容,是修改《刑事罪行条例》等既有内容的基础上,并适当增加若干条款的方式形成的。在咨询阶段,遭受反对的主要原因是,这一《草案》中若干词汇的使用,具有不明确性,有损害香港居民自由和人权的可能性。

而与此不同,澳门特区进行的国家安全立法则较为顺利,2009年澳门特区制定了《维护国家安全法》,该法第2条规定了分裂国家的罪行。笔者认为,当前香港进行反分裂国家安全立法,澳门的立法模式可资借鉴。具体而言,澳门特区国家安全立法的以下几个要素值得注意:

苔藓和地衣下面的冻土层好比是北极的一座天然冰箱,寒冷的气候冷冻了土壤,也顺带冷冻了土壤里的各种有机物。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使得冻土和周围的海冰逐渐融化。土壤中的微生物被释放出来,参与化学反应,向大气释放二氧化碳、甲烷等气体,而这些气体反过来又加速了全球气候的变暖。也许你会说,天气变暖,驯鹿迁徙的路就不那么难走了,可出人意料的是,天气变暖会让驯鹿饿肚子!

从概念上,所谓分裂国家,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严重非法手段,试图将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国家主权分离出去或使之从属于外国主权者”,对此类行为要处以10年至25年徒刑。这是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以定义的方式对分裂国家行为的宣誓性规定,香港的立法亦应首先宣告分裂行为的定义,这有利于旗帜鲜明地宣告“港独”行为的违法性。

从具体罪行类型上,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对“其他严重非法手段”进行了列举式立法描述:“侵犯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者人身自由;破坏交通运输、通信或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或妨害运输安全或通信安全,该等通信尤其包括电报、电话、电台、电视或者其他电子通信系统;纵火,释放放射性物质、有毒或者令人窒息气体,污染食物或者食水,传播疾病等;使用核能、火器、燃烧物、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爆炸性装置或物质、内有危险性装置或物质的包裹或信件。”相比而言,香港2003年《草案》中关于分裂国家罪行的罪状描述的确有一定的模糊性,如“使用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的物理或者严重犯罪手段”,具有不明确性,因此,尤其容易引起某些香港人士对“限制民主和人权”的担忧。从这个角度而言,笔者认为澳门特区关于分裂国家罪行的罪状描述的立法技巧可资借鉴,以此为参考再次推行内容更为明确的“蓝本草案”,获得香港特区各界支持的可能性是较高的。

(四)香港反分裂国家“休克式”立法具有现实性

笔者认为,香港特区进行反分裂国家立法,从立法时间上不必做过多的等待或者调研,而是可能通过“休克式”立法的方法完成。也就是说,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可以再次启动立法程序,以《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社团条例》等法律为基础,以2003年《草案》为参考,同时合理借鉴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立法技术,针对“港独”分子行为的特点,制定一部较为成熟的“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草案。当然,立法过程必定会受到一定的社会阻力,这主要来源于“港独”分子对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裹挟和观念绑架,在立法的表述、具体规定的内容上都还应对之前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局势下,反分裂国家“休克式”立法具有现实性。

结 论

“港独”言行违反《香港基本法》,不属于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范畴。因此,借口言论自由而推行“港独”行动或者其他本土极端主义活动,在本质上都属于破坏香港基本宪制的分裂国家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小觑,在现实中已经构成对香港当前政治格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港-陆关系的重大障碍。“港独”言行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根本上存在法理缺失,会造成香港的动荡不安和社会混乱。为此,香港特区政府切实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条所设定的自行立法保障国家安全的义务,首要的则是对妄图分裂国家的“港独”言行进行犯罪化处理。尽管香港当前的社会环境较为复杂,而国家安全立法也已经有过一次搁浅的经历,但当前,总结之前的经验和教训、参考澳门特区国家安全立法的模式,及时完成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立法具有充分的理论与实践可行性。

王复春
《地方立法研究》 2018年第03期
《地方立法研究》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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