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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综述

更新时间:2009-03-28

通过研究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并非我国原创,属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舶来品”,在中国传统民意表达途径下,人民陪审制度是贯彻司法民主,实现人民参与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2015年4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10个省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和试点为陪审制度研究提供重要的实践参考,在当今中国法学界备受期待,并引发人民陪审制度研究热。

1 我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1.1 我国陪审制度的引进

我国陪审制度最早引进于清朝末年,时值清朝效仿西方体制,奉命对法律改革的沈家本、伍廷芳从日本移植了西方的陪审制度。清朝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陪审制度,这是最早规定陪审制度的法律文本,但尚未实施,清朝就已灭亡。1911年辛亥革命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建立了共和政体,并制定多部法律,其中《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中提出了采用陪审制度的想法,并未实施。1930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在陕甘宁边区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中采取法官和人民群众一同断案的方式,便是人民陪审制度贯彻实施最有力的印证,使陪审制度在敌后抗日根据地生根发芽,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人民民主作用得到落实,赢得了一致的赞同。

1.2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继承了革命时期和抗战时期实施人民陪审制度的优良传统。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确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将人民陪审参与案件审判作为宪法原则。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时都必须贯彻陪审制度。1976年以后,我国法制环境逐步改善,人民陪审方式也逐步恢复,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次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时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但是,1982宪法将陪审制度基本原则废除。1983年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将1979年中有关合议庭的组成修改为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也可以完全由陪审员组成。这是一个重要的修改,修改的实质是将原法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概括性肯定”的制度变成了“选择性”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通过性文件中,“或者”进一步变成了“可以”。2004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围绕担任条件、产生方式、陪审员权利、适用案件、待遇问题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到国家高度,2015年4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10个省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虽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当下的各种弊端我们也不能忽视。

2 陪审制度研究理论分类

2.1 陪审制度启动模式理论研究

我国人民陪审员启动模式经历数次变迁,最高人民法院在1950年下发的《关于陪审婚姻案件办法的通令》中采取混合主义模式;1951年《法院组织暂行条例》为法院自由裁量模式;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启动模式转为法定主义模式;八十年代历经数次变动后成为法院自由裁量模式;2005年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启动模式转为混合主义模式。

2.2 学科领域下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不止属于制度范畴,更是理论领域的研究,当下各种学科结合人民陪审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在刑事领域,重大刑事案件民意的拟制与导入机制在此指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体制内”优势,有利于民意的畅通表达和个案的实体公正,避免道德绑架法律。既可以克服社会舆论带来不利的诟病,又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发声渠道和发声权利,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职权与司法腐败。

2.3 人民陪审员法律解释主体缺位研究

[3] 刘方勇.人民陪审员角色冲突与调试[J].法律科学,2016年,第 2 期:155~166.

司法实践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的主要阵地,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运行中依旧存在不少诟病,根据提炼总结,问题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1)宪法与法律依据存在欠缺;(2)制度构建不合理、不完善,主要指选任资格、选任方式、选任流程、任前培训、管理模式、权利保障、物质保障等存在短板;(3)人民陪审员自身问题,主要是法律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陪审积极性不够,陪审工作流于形式;(4)司法运行模式弊病,法院外部干预,内部行政化等突出,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独立,人民陪审员制度自然难以发挥应有价值,法官与陪审员在职权行使中也避免不了存在实际的对抗。

[2] 刘德兴.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其完善[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3月,第35卷第2期:5~11.

2.4 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功能研究

[1] 刘哲玮.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与未来[J].中外法学,2008年,第 20期;433~437.

2.5 人民陪审制度司法实践的不足

虽然在文献阅读中学生是主体,但是从内容的选择、分组的方式到具体的要求,成绩的评判都离不开教师的组织。在整个过程中,教师必须首先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熟悉所有的论文。要选好阅读的文献,解答学生的疑惑,指导学生撰写读书笔记、制作汇报的幻灯片。这不仅要求教师有极大的热情,精心设计,全程参与,还需要教师知识广博,专业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

3 结语

参考文献: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建,在保障人民主权和司法公正上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作用的发挥并不完全尽如人意,依旧面临诸多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去改进和克服。因而,只有强化理论研究,以理论为导向结合司法实践,才能全力推进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功能、实现司法民主和社会公正。

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而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建既有政治目的的考量,也基于现实司法体系功能的发挥而考虑,现在学术界对人民陪审制度功能有比较全面的研究,一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功能:(1)司法民主。从历史长河看,陪审制度的发展,是对于司法专制和司法独断的有力回击,司法权力由独裁者掌控转向人民大众行使。(2)司法公正。运用陪审制度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了解民情的优势,有利于帮助法官正确把握案件事实,从而做出正确判决。(3)司法权威。人民陪审员来源于群众,能够更好地将正确的价值理念带入人民群众中,使人民相信法律、运用法律、信服判决、执行裁判。(4)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是实现审判公开的重要途径之一;促进司法全面公开接受人民监督是司法的重要目的,促使司法更加公正、透明,树立司法权威,防止司法腐败。(5)司法和谐。当前我国正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比较突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可以化解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有利于减少社会群众与司法之间的冲突,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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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分别表示水泥熟料中CaO、SO3、SiO2、Al2O3和Fe2O3的百分含量;同理fC,P、fS,P、fA,P分别表示矿渣中活性CaO、SiO2、Al2O3的百分含量;αC和ri表示分别表示水泥的水化程度以及矿渣中对应的活性氧化物的有效成分;C和P分别表示水泥和矿渣的质量。

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律解释主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只是作为理论研究出现,以通过研究来洞悉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陪审制度下法律解释主体缺失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民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认知缺失,揭示了社会大众对我国司法制度认识的不足。其次,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与法官趋于同质化,独立地位缺乏,俨然成为职业法官的“陪衬”。最后,由于主客观条件制约,人民陪审员履行职权深度不够,审判参与精力和时间不够,致使陪审质量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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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郭培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核心问题与改革路径[J].法学,2016 年,第 6 期:92~99.

[5] 苗炎.人民陪审员制度启动模式研究[J].当代法学,2015年,第 5 期:108~117.

[6] 孔丁英.论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以法律解释主体论的缺失为视角[J].中国司法,2014年第6期:88~91.

 
费强
《河北农机》 2018年第05期
《河北农机》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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