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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木料进口管理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废木料是一类固体废物,目前列于《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中。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禁止洋垃圾入境 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开展废木料进口管理研究很有必要。

情况 3.2.1 C1中的集合都是Y中顶点色集合,4,5,6中至少有2种色同时包含在每个C(ui)中,不妨设4,C(ui), i=1,2,…,10,则C2中的集合都不是X中顶点色集合,且至多有3个不是Y中顶点色集合。

1 进口废木料的管理对象和范围

废木料,又称木废料,是木及木制品废料的简称。由于固体废物是以商品形式进口,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是对一类特殊商品的管理。因此,在历年发布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法规、目录、规定中,多以海关通关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中商品编号和商品名称及备注的方式来规定进口废物的管理对象。木废料的管理也不例外。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在标准的适用范围一节中以海关编号明确了进口管理的木废料。

少数管理文件对废木料进行了定义。最早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用木及木制品废料检验规程》(SN 0572-1996,被SN/T 1791.3-2006代替)未在标准适用范围中说明废木料的海关编号和商品名称,而是给出了废木料和软木废料的定义。其中废木料,系指“在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及使用过的旧木料,包括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软木废料,系指“在软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及使用过的旧木料,包括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修订后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SNT 1791.3-2006,代替 SN 0572-1996)在标准适用范围中以海关商品编号限定了进口检验检疫的木废料,同时对废木料定义为“在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及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木制品。”

我国对进口废木料的管理始于20世纪90年代。二十多年来,由于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法规文件和目录的多次修订和调整,进口废木料的管理对象和管理范围有所变化,海关商品编号由6位数调整到10位数。

1994年7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锯木、木废料和碎片,不论是否聚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海关商品编号440130)和“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粉末状的软木”(海关商品编号450190)两个海关编码下的进口废木料属于不需要审批、按正常商业贸易进行的固体废物。

(1)地震。该区所在的沙湾县区域上地处北天山地震带边缘,属多震区。多年来,一直被国家地震局列为重点地震监测区。据记录,该地区发生了12次以上的Ms4.0级地震,造成了塌方、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灾害。

【结论】 孤独症患儿听力基本正常,但存在BAEP异常,提示脑干听觉传导通路异常可能是造成其认知与语言发育障碍的原因之一。

1996年的《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环控 1996]204 号)中,废木料的名称未变,海关商品编号调整为8位数。2005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公告2005年第5号)中,废木料的名称也未变,海关商品编号调整为10位数。

2008年1月2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公告2008年第11号),首次将三个目录的名称统一为固体废物目录,确定了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形式[1-3]。其中《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列有“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海关商品编号4401300000)、“软木废料”(海关商品编号4501901000)。这次调整缩小了软木废料管理范围,“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海关商品编号4501902000)不再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2014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新的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公告2014年第80号),再次调整进口木废料的管理对象,在《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除了原来的“其他锯末、木废料及碎片”(海关商品编号4401390000)、“软木废料”(海关商品编号4501901000)外,增加了“木屑棒”(海关商品编号4401310000)。

(一)“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内涵不明确,各责任单位主体意识有待加强。目前,虽然在国家层面已经提出了“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但是对普法责任主体的认定还存在模糊的界定,部分单位(部门)认为自身并不具备执法权,不必履行责任制,忽视了对本单位本系统开展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部分单位虽已开展“谁执法谁普法”相关工作,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认识不够到位,未能认识到落实责任制对于提升执法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平安发展的重要性,存在一定消极应付、流于形式的情况。

2017年,海关通关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对原来的“其他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海关商品编号4401390000)进行分拆,拆为“其他锯末、木废料及碎片(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海关商品编号4401390000)和“锯末、木废料及碎片(未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海关商品编号4401400000)。由于环境保护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的《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公告2015年第69号、公告2017年第39号)未及时调整,列示的还是“其他锯末、木废料及碎片”(海关商品编号4401390000),无意中使固体废物目录不再包括“锯末、木废料及碎片(未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海关商品编号4401400000),缩小了废木料进口管理的范围。

2 进口废木料的管理制度

二十多年来,随着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文件和目录的修订和调整,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颁布和修订,进口废木料的管理措施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由最初的不需要审批、限制进口、自动进口许可到目前的非限制进口管理。

根据1994年7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进口废木料不需要审批、按正常商业贸易。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1996年3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环控[1996]204 号),在其附件中首次正式公布《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其中包括木、木制品废料,同时规定列入该目录的任何废物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才可进口,未列入该目录的所有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因此,废木料进口到中国须事先获得政府部门的许可。

(2)调整废木料所在的管理目录,加强废木料进口管理。将废木料由现在的《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或《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特别是将“木屑棒”(海关商品编号440131000000)、“其他锯末、木废料及碎片(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海关商品编号4401390000)由《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从而禁止用作生物质燃料的废木料进口。

(3)严格执行进口废木料环境控制标准,杜绝走私违法现象。海关、环保、质检等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合行动,通过目录管理、许可审查、检验检疫、通关查验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最新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2017》,控制进口废木料质量,加强进口环节的监管和执法,杜绝不合格废木料或禁止进口的废木料走私违法现象。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次修订,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2015年11月13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2015年第69号公告,规定《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修改为“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进口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的单位,无需向环境保护部申领相关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海关部门无需验核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自此,废木料进口不再需要事先办理许可手续。

本文的研究主要有以下贡献:第一,本文验证了独立董事的国外背景对公司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具备海外背景的独立董事可以正面促进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第二,本文的研究结论证实了我国积极引进海归人才及建立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有效性,也为企业的海归人才招聘和引进做出正确指导。

3 进口废木料的环境控制标准

我国从1996年开始实施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控制标准,分为严禁、严格和一般控制几个层面,对废物进口中的夹杂物和危害性大、利用价值很小的废物进行控制,重点控制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和生活垃圾[4]。进口废木料的环境控制标准先后经过两次修订,控制要求不断提高,对防范进口废木料及其夹杂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6年7月29日,原国家环保局发布《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试行)》(GB 16487.3—1996,被GB 16487.3—2005代替),对进口废木料中夹带废物提出了控制要求,包括禁止混有或夹带浸出毒性超过一定标准(GB 5085.3-1996)的夹带物、混有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物、放射性废物(进口废木料总β比活度值不得大于600 Bq/kg);限制农药和除草剂废物、感光材料废物、易爆性废物、石棉、各种液态物质、临床废物、卫生间废物、厨房废物、废旧衣物等,这些夹带物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木料重量的万分之一;控制一般夹带物,无法在加工利用过程中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物(如废金属、废纸、废塑料、渣土及严重腐烂废木料等)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木料的3%。

2005年12月1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2005,代替GB 16487.3—1996,被GB 16487.3—2017代替),提高了进口废木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规定木废料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kg、β不超过0.4Bq/kg,同时规定木废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严格限制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废感光材料、密闭容器、可以说明的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这些夹带物的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木废料重量的0.01%;其他夹带物(如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已腐烂的木料等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木废料重量的1.5%。

2006年8月28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修订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SN/T 1791.3-2006,代替SN 0572-1996),细化了进口废木料检验检疫的要求。

4 进口废木料的检验检疫要求

也是从1996年开始,我国对进口固体废物实施特定的检验检疫规程,与进口固体废物环境控制标准相配套,共同防止无法利用或有害固体废物的入境及夹带入境。

1996年9月25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进口可作原料用木及木制品废料检验规程(试行)》(SN 0572-1996,被SN/T 1791.3-2006代替),规定了进口废木料、软木废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抽样与抽样、外观品质检验、水分测定和重量鉴定及其结果判定的方法。

为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有效降低进口废物环境污染风险,2017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再次修订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2017,代替GB 16487.3—2005),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新的标准高度重视对进口废物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增加了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的要求;整合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于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废物种类以及经过危险废物鉴别方法和标准鉴别的危险废物,控制要求统一定为0.01%;提高了一般夹杂物的限制要求,限值调为0.5%;增加了检验原则的要求。

(1)扩大进口废木料管理范围,做到管理目录对各种废木料的全覆盖。将目前游离于固体废物目录外的“锯末、木废料及碎片(未粘结的锯末、木废料及碎片)”(海关商品编号4401400000)也列入管理目录中,做到管理目录对各种废木料的全覆盖,避免部分废木料进口管理缺失的情况。

5 加强废木料进口管理的建议

2017年1月18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质检总局关于明确进口木及软木废料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6号),规定废木料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声明用途和加工利用单位。检验检疫部门对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情况通报企业声明的加工利用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

(1)造船的时间。上帝告诉诺亚,“七日后会连降大雨”,要他造方舟。方舟是木制的,要伐木、运木材、造方舟,还要涂油,即使使用现代电动工具的荷兰人,七日能造好吗?还不要说,要选择所有的动物,来得及吗?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2002年1月1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 ] 7号),在其附件中将废木料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次修订通过。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因此,2002年后,废木料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参考文献

[1]于泓锦,周炳炎,鞠红岩,等.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研究[J].环境工程技术学报,2016,6(1):85-89.

[2]郝雅琼,于泓锦,周炳炎,等.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调整原则和方法及对策建议研[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4,39(5):39-41.

[3]李淑媛,郑 洋,郝永利,等.我国进口废物分类管理目录的发展对策[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2):45-49.

砖子乍进门,见纤掌挥来,明知敌不过刀马旦的拳脚功夫,也要拼力反抗、击退气势汹汹的强敌的,然而气吐如兰的动口不动手,将他软化在石榴裙下了。赵仙童拥着他坐上沙发,转身沏杯龙井茶,又削了一只大苹果,剖成片放进碟子里,捏出一片撒着娇要喂他。砖子涌起潮水般的感动,晚上遭受诗友们不知情的污辱,白天挨的莫名其妙耳光,全都在一片苹果、一杯清茶中和解了。尽管这是他多年夫妻生活中,从未经历过的大起大落。

[4]周炳炎.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标准的意义和作用[J].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6(7):15-17.

B3={{1,3,4},{1,3,5},{1,4,5},{2,3,4},{2,3,5},{2,4,5},{3,4,5},{1,2,3,4},{1,2,3,5},

 
周红,鞠红岩,兰孝峰,周强,张喆,郭琳琳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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