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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数字货币监管考量及对我国的启示*

更新时间:2009-03-28

2017年9月4日,央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首次代币发行 (ICO)界定为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禁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参见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资料来源:http://www.gov.cn/xinwen/2017-09/04/content_5222657.htm,2017年10月30日访问。同时,要求境内比特币交易所制订无风险清退方案,9月底前关停。国内三大比特币交易平台中,“比特币中国”和 “微比特”两家已经正式宣布将关闭平台。一路高歌猛进的比特币交易,在中国被按下了暂停键。但是,这并不能抹杀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所具有的创新潜力,同样也并不意味着我国可在全球金融创新浪潮中完全置身事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纳入法律监管范畴,我国也应遵循国际金融监管规律,进行数字货币法律监管框架的前瞻性研究,深入探讨可能存在的问题,做到从容应对、及早预防。

一、 数字货币的概念厘定、 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2008年11月,“中本聪”提出了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勾画了比特币的基本框架。2009年1月3日,创世区块形成,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比特币系统正式诞生。比特币最早的汇率为1美元=1 309.03比特币,发展到2017年9月26日1比特币=3 400.70美元 参见2017年9月26日16时20分,火币网实时最新交易价格。。可以看出,比特币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厘定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2013年3月18日发布FIN-2013-G001指导文件,对数字货币作了界定,“数字货币是一种交换媒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像真实货币一样使用流转,但并不具有真实货币的所有属性,并且在很多国家都不具有法定的地位。”FIN-2013-G001,Mar.18,2013.美国国税局 (IRS)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指导文件Notice 2014-21,重申了FinCEN对数字货币的界定,并进一步明确了比特币是可兑换数字货币的典型,可以购买或兑换成美元、欧元或者其他真实货币和数字货币。IRS Notice 2014-21,Mar.25.2017年7月14日至20日,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年度会议正在讨论中的 《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案》(Uniform Regulation of Virtual Currency Businesses Act)将 “虚拟货币”界定为,“以数字表示的价值,用作交换媒介,账户单位或存储价值;不是法定货币,不论是否以法定货币计价。” 美国 《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案》认为 “虚拟货币”是无形的,以公钥和私钥为表现形式的计算机地址组成。为了实现地址之间的价值转移,用户应当同时获得公钥和私钥。虚拟货币的价值由市场决定,而非由政府或国际组织确定。“虚拟货币”不包括:(1)软件或协议中虚拟表示价值的转移;(2)商户提供一部分价值作为奖励计划,并且这些价值不能兑换为商户法定货币,银行信用证或其他可兑换虚拟货币;(3)在线游戏、游戏平台中使用的数值表示的价值以及由同一出版商销售或提供的系列游戏。这里的对虚拟货币的界定,与数字货币相类似,排除了游戏币、电子货币等。

供试品种:大白菜(高抗王3);供试肥料:尿素(N2O ≥ 46.6%);过磷酸钙(P2O5≥ 12%);硫酸钾(K2O≥50%)。

关于数字货币,目前的界定非常模糊,往往会与虚拟货币、电子货币相混淆。虚拟货币有广义与狭义的概念之分。狭义的虚拟货币仅仅指在网络虚拟环境中,由运营商发行,并且只能在其封闭系统内部使用的交换媒介,如Q币、网络游戏币等。广义的虚拟货币包括电子货币、数字货币以及网络游戏币等。电子货币是将传统法定货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以电子化、网络化、数据符号等形式存储和支付的法币形式。 井底望天、武源文等:《区块链世界》,248-250页,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通常来说,数字货币是以密码算法学和计算机分布网络节点为基础,以数字符号形式存在的一种加密货币。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 (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 (即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两种数字货币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具有传统法定货币的全部职能,由央行统一发行和维护管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则没有发行主体,而是基于区块链共识机制节点民主决定并共同维护。应该说,比特币是数字货币最典型的代表,不仅历史最为悠久,而且规模也最大。但是,随着新兴数字货币的不断涌现,比特币也遭遇了一定的冲击。2017年4月,英国剑桥大学发布的 《全球加密货币基准研究报告》 (Global Cryptocurrency Benchmarking Study)显示,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正经历深刻变革,包括数字资产交易、存储、流通和发行的方式等。其中,还特别提及目前市值最大、出现最早的比特币市场份额已经被其他新的加密货币 (如以太币、达世币、门罗币、瑞波币和莱特币等)稀释,过去两年内市场份额从86%降至72%。

确定设防标准,收集小流域水文资料和实测资料,计算出行洪断面,预留沟道行洪宽度,确定沟道防洪治导线和生物砂堤具体位置。

 

表1 数字货币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二)数字货币的优势

文献[15]中Goldreich提出安全性约减理论,该理论提出如果一个协议能够使用f安全的计算g,则称g可安全约减成f。

Y为工业生产总值,K为投入资本,A(t)为技术水平,L为劳动资本投入,α和β分为资本与劳动产出弹性。为便于回归分析,对上式两端取对数可得到线性生产函数:

第一,降低信任成本以及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实现远距离交易。区块链系统没有管理和维护中心,也不需要交易中介,其运行建立在数学算法的基础上,系统中的各节点在不了解交易对象的情况下也能完成交易。 Alberts,Jeffrey E.;Fry,Bertrand.Is Bitcoin a Security.Boston University Journa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21.1(2015):1-21.相比传统交易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来实现的形式,其费用也大大降低。McCallum,Bennett T.The Bitcoin Revolution.Cato Journal 35.2(2015):347-356.实际上,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发达国家的交易费平均为2%到3%,在一些地区可以攀升到10%以上。而比特币允许人们将钱在全球范围内转移给其他人,成本只有几分钱,甚至没有额外的成本。数字货币通过分布全球的区块链系统来使用,可以实现远距离传输,促进国际交易结算更加便捷。

第二,交易信息更加透明化。比特币系统中储存了创世区块以来的全部交易信息,所有的节点都可以自行进行查询、认证和下载,交易数据完全透明,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交易公平。完全透明的交易信息记录还为后续的审计查账、物流追踪等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提高了交易的可追责性,降低了信用风险,有效避免了传统信用中介在交易过程中操纵交易、内部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安全程度高、交易信息不易篡改。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点使得所有的交易信息被保存在系统各个节点上,没有中央服务器,防止了黑客等对中央服务器攻击导致整个系统瘫痪的局面出现。其采用共识机制,绝大多数的矿工都会出于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诚实挖矿,维护整个系统的正常运作,攻击者只有控制了全网51%的算力,方可修改交易记录、制造区块链分叉、获得双重支付、阻止特定交易、攻击特定的钱包位置。这种共识攻击的影响力非常有限。

(三)数字货币的主要风险

数字货币因其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性的特点,易滋生犯罪,引发道德风险。虽然,金融科技创新需要得到支持和鼓励,但是数字货币对传统金融行业,特别是对整体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发展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伦纳·库尔姆斯、廖凡、魏娜:《比特币:自我监管与强制法律之间的数字货币》,载 《国际法研究》,2015(4):110-128。

1.数字货币易沦为犯罪活动工具。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不可追踪以及无国界、无地域限制等特点,易被用于洗钱、恐怖活动、毒品交易等犯罪,难以追究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2011年上线的 “丝绸之路”网站便是例证。该网站允许用户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并且采用特殊技术,使得监管机构难以追踪其交易细节。一经推出就受到地下交易者的追捧,滋生大量毒品、非法枪支买卖等非法交易,交易物品涉及毒品、黑枪、信用卡资料、黑客服务和色情服务等。V.Gerard Comizio.Virtual Currency:growing regulatory framework and challenges in the emerging Fintech ecosystem.North Carolina Banking Institute 21.(2017):131.直至2013年10月2日 “丝绸之路”网站站长乌布利希被美国FBI逮捕,该网站才被彻底捣毁。再如一些传销币MMM国际盘、维卡币、BBTCoin、LEO币等,打着未来货币和快速致富的旗号,从事传销诈骗等犯罪活动。2015年5月,MMM进入我国并迅速扩张,具有典型的金融传销特征,通过鼓励会员发展下线会员投资作为其计酬模式,涉嫌违反 《禁止传销条例》,对现有金融市场秩序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需要及时应对和规制。

2.数字货币可能会变成影子货币体系,引发系统性风险。数字货币是建立在去中心化的基础上的,没有一个中间机构进行监管,同时也没有国家信用作为后盾,其成功运行建立在人们相信它可以被人接受的前提之下,一旦这种信用崩溃,将引发集体恐慌,那么场面会变得难以控制。Allen,Hilary J.$=Euro=Bitcoin.Maryland Law Review 76.4(2017):877-939.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却可以行使法定货币的支付、价值尺度功能,可能发展成为“影子货币”。如果其规模不断扩大,则可能会对现有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引发系统性风险。

2.微观层面:具体规则设计。

与此同时,比特币在网络平台上可轻松实现24小时不间断交易,没有涨停跌停限制,其价格大起大落频繁。由于数字货币不是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之上的,可以说是一种金融创新衍生产品,受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较大。当数字货币的价格被炒至虚高,严重偏离其实际价值时,便可能会产生经济泡沫,并由此引发金融危机。

二、 美国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

在金融创新与发展方面,美国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是全球数字货币发展的主要市场之一。早在2013年,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数字货币的实质性监管就已经开始了,并形成了联邦和州两个层面的监管体系。

实施SPSS17.0统计学软件处理,术后疼痛率、并发症发生率、对服务质量满意度、身体舒适率、服务态度满意度、对周围环境满意度用(%)表示,进行χ2检验,焦虑评分、抑郁评分属于用(± s)表示,进行t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美国虽然没有关于数字货币的统一监管法规,但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美国国税局 (IRS)、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CFBP)、美国司法部(DOJ)等都对数字货币的界定、应用以及犯罪预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发布了相关报告和指引。其中,纽约州金融服务局 (NYSDFS)更是率先对数字货币的业务监管建立了规范框架。美国将比特币界定为一类特殊的虚拟货币,将从事比特币交易的平台、支付中介等视为资金传递者(money transmitter)纳入监管范畴。围绕 “资金传递者”这一核心,从市场准入、资金转移、反洗钱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实施监管。

(一)准入监管

2015年6月3日,NYSDFS发布了对纽约州数字货币业务进行审慎监管的规定。 New York Code,Rules and Regulations,TITLE 23.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Chapter I,Part 200.Virtual Currencies.5月7日,纽约州发出了第一个数字货币业务经营许可证 “BitLicense”,itBit信托有限公司获得了许可证。

纽约州金融服务监管条例规定许可证是必需的,没有许可证不得从事数字货币业务,监管条例对数字货币业务进行了列举。(1)接收数字货币作为传输或发送;(2)代表他人对数字货币进行保管、存储、持有、维持控制和监管;(3)买卖数字货币作为一项客户业务;(4)进行货币兑换业务,包括将数字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将法定货币兑换为数字货币,以及将一种数字货币兑换为另一种数字货币;(5)控制、管理或发行数字货币。纽约州监管者认为从事数字货币的传输、保管、存储、控制、管理、发行、买卖以及兑换业务的机构均属于该条例所监管的范围,都应该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同时,规定了两种豁免许可证申请的情况:(1)纽约银行法特许进行数字货币交换业务的人员和经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数字货币业务的人员;(2)仅将数字货币用于出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商人或消费者。申请者必须满足监管机构设定的维持持续经营所需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客户资金的托管,同时做好相应的记录保存、财务报告和披露工作,配备相应的反洗钱计划、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网络安全程序,保持其经营持续性,遵守联邦和州的法律法规。监管者对其财务状况、业务经验、责任承担等进行调查,如认为其符合申请条件,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结果,并发布许可。

2015年6月19日,康涅狄格州颁布了修改康涅狄格州货币流通立法Act 81,要求所有康涅狄格州运营的数字货币业务申请相应的许可证。立法不仅对货币服务企业如货币兑换和发行机构提出了要求,还为数字货币业务制定额外的标准。立法界定了 “数字货币业务”,是指 “用作交换媒介的以数字形式存储或融入支付系统技术的数字单位”。仅作为在线游戏等消费者奖励计划一部分,不能兑换为法定货币的虚拟货币则不包含在其中。数字货币业务必须保持足够的担保债券来应对数字货币价格的波动性。银行业务专员在颁发数字货币业务执照时,考查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类型,如存在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当风险,则可以拒绝发放许可证。

两台锅炉设计煤种均为烟煤,其中A厂干燥无灰基挥发分36.60%,低位发热量20 440kJ/kg,B厂干燥无灰基挥发分20.26%,低位发热量20 440kJ/kg。

2017年7月,《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案》再次强调准入监管的重要性。 Uniform Regulation of Virtual Currency Business Act,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Available at http://www.gongxiangcj.com/phpqrcode/upload/a745e61e9fae3a89019d682ada8653df.pdf.该法案第2章第201条对许可制度 (License)进行了专门规定。许可申请人需要向注册部门提交申请人及行政执行官的基本信息、前五年的商业信息、申请人持有其他州货币服务许可证情况、业务获得资金存入银行名称地址、资金来源及最低净资产和储备金 (第209条规定,最低净资产为25 000美元及保障业务运营的充足储备金)等监管者需要的信息。

一是加快有限责任合伙制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遍实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多为有限责任制,即以全部资产对其负债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制使注册会计师面临执业风险较小,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对他们的公信力是不相称的。因此,应大力发展合伙制特别是有限责任合伙制,即以全部资产对其负债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来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二)数字货币转移规则

美国联邦法规31 CFR第103.11(uu)项对货币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界定和列举,并且对于货币转移服务商进行了规定。31 CFR§103.11(uu)(5).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发布指引规则FIN-2013-G001也对货币服务提供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列举,明确银行保密法 (BSA)适用于创建、获取、分发、交换、接受或传播数字货币的人员或机构。该指南将这些主体定义为用户、管理机构和兑换机构。用户不受BSA注册、报告、保存记录等规则的约束,而数字货币的管理机构和兑换机构则要受到约束。尤其是货币兑换者,除非限制或免除其适用该定义,否则一定要受到BSA的约束。根据FinCEN的规定,管理机构或兑换机构不是预付费交易的提供者或卖方,也不是外汇交易商。

根据银行保密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进行相应各项注册登记并做好记录保存工作。提供货币服务的企业需要在财政部进行注册并且配备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和客户识别系统。2013年3月,FinCEN将此规则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从事 “可兑换的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金融市场参与者。

根据FinCEN规则,从事数字货币的兑换和管理的企业和个人都需要受到监管。兑换数字货币方是指将自身实际货币、资产以及其他数字货币兑换成特定数字货币的个人或企业。管理数字货币方是指从事数字货币发行并有权撤回的个人或企业。兑换数字货币方和管理数字货币方作为货币转移者,当它们接收或发送数字货币,买进或卖出数字货币时,就要受到上述规则约束,进行相应注册登记和记录保存工作。2014年,FinCEN在上述规则之下,又设置了四项规则,与银行保密法一起作为重要的监管和执法依据。FinCEN Issues Guidance on Virtual Currencies and Regulatory Responsibilities,FIN-2013-G001,Mar.18,2013.之后,FinCEN还发布了四个适用数字货币平台监管法规的指导意见, October 27,2014 Guidance:Application of FinCEN's Regulations to Virtual Currency Trading Platform,FIN-2014-R011;October 27,2014 Guidance:Application of FinCEN's Regulations to Virtual Currency Payment System,FIN-2014-R012;January 30,2014:Guidance:Application of FinCEN's Regulations to Virtual Currency Mining Operations;January 30,2014:Guidance:Application of FinCEN's Regulations to Virtual Currency Software and Certain Investment Activity.为FIN-2013-G001指导文件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引。

2014年9月12日,TeraExchange作为第一个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注册的比特币衍生产品交易平台,开始受到CFTC监管。CFTC宣布将比特币衍生产品互换执行设施纳入注册和监管,宣布了比特币现货交易指数。Press Release,TeraExchange,TeraExchange Launches First Regulated Bitcoin Derivatives Trading,Sept.12,2014.2015年9月,CFTC发布文件,将比特币代表的数字货币认定为大宗商品,与小麦、原油归类相同,将比特币期货期权交易纳入监管,交易行为要遵循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规则。2017年7月24日,CFTC表示,已经向纽约的比特币期权交易所LedgerX发放许可,允许其交易和结算比特币的衍生品合约。这是CFTC首次向数字货币衍生品交易发放许可。 巴比特网站: “比特币的成长之路”,发布日期:2017年7月24日,http://www.8btc.com/bitcoingrowth,访问日期:2017年9月27日。2017年7月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表示数字代币的发售(ICO)将受到联邦证券法的监管。SEC表示这些DAO代币构成了证券,由此向投资者和行业参与者发出了警告。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

美国的监管当局针对比特币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向消费者进行提示、引导和建议。2014年8月,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CFBP)发布了关于数字货币的消费者指引文件 《数字货币带来的风险》,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数字货币投资给予建议和指导。 CFBP.August 2014:Consumer Advisory:Risk to consumers posed by virtual currencies.同时该文件对消费者需要知道的关于比特币的风险进行了相应的提示,(1)比特币价格波动大。在2013年,比特币的价格曾单日下降了61%。2014年,一天的价格曾下跌高达80%。(2)相比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如信用卡等,数字货币获得的保护更少。数字货币并不同于常规的货币,不具有法定地位,不是由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者中央银行来发行的。没有人有义务必须接受它作为支付或者将它兑换为真实货币。比特币 “兑换亭”不同于传统的银行 “ATM”,它是连接互联网的机器,允许插入现金兑换比特币,但是,它并没有连接到银行,缺乏期望的安全保障,还可能被收取高额的交易费用。(3)黑客攻击、欺诈风险。它的运行建立在数量庞大难以识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之上、世界各地的私人电脑之上,靠区块链技术来维护和更新。当通过数字货币进行交易时,要了解对方的信息,以防数字货币交易失败,要追偿价款损失维护权益时,难以联系到对方。数字货币并不存储在银行之中,而是储存于数字钱包里。并且提供了一些建议,如在使用数字货币在平台上进行交易时,检查其是否按照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规定进行注册,了解交易的成本、费用及汇率等。

美国金融业监管局 (FINRA)在2014年5月7日,发布了投资者提醒文件 《比特币,有点冒险》,介绍了数字货币的概念和运行原理及存在的风险。 FINRA.May 7,2014:Consumer Alert:Bitcoin:More than a Bit Risky.2013年7月23日,SEC投资者教育和宣传办公室就此发布了投资者提醒,告知投资者使用虚拟数字货币可能存在的潜在诈骗风险。 See SEC Charges Texas Man with Running Bitcoin-Denominated Ponzi Scheme,SEC government website,available at 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13-132.2014年5月7日,SEC再次发布投资者提醒文件,以使投资者了解涉及比特币和其他形式数字货币投资的潜在风险。 See Investor Alert:Bitcoin and Other Virtual Currency-related Investments,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website,available at https://investor.gov/additional-resources/news-alerts/alerts-bulletins/investor-alertbitcoin-other-virtual-currency.该文件指出,比特币用户是欺诈或高风险投资计划的目标,区块链存在难以追踪、涉及全球范围、没有中央监管机构且难以冻结财产等特点使得执法机构的调查很难进行。投资者进行比特币投资时,要考虑其价格波动大、政府法规、安全性问题等风险,谨慎投资。

(四)反洗钱规则 (AML)

货币服务提供者及货币转移服务商需要建立相应的反洗钱机制,遵守反洗钱程序。数字货币服务提供者及转移服务商也不例外。美国联邦法规31 CFR第103.125项规定了货币服务业务的反洗钱程序。AML policy per 31 CFR§103.125.符合美国联邦法规31 CFR第103.11(uu)项所界定的货币服务提供者,需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钱程序,防止货币服务业务被用于反洗钱犯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犯罪。该程序的建立要与其所提供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大小及规模相适应,并且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制作书面纸质版本,并制作副本以供查阅。

了解你的客户 (KYC)规则是指对客户的身份验证和识别。此项规则通常用于金融监管以及反洗钱监管。在数字货币反洗钱监管中,也要遵守上述规则。美国 《爱国者法案》要求企业建立客户识别相应机制,在账户建立及管理过程中,了解相应的客户信息,保存相应的数据记录。联邦金融机构监察委员会 (FFETC)建立了银行保密法/反洗钱信息库,为客户识别规则的适用提供了实际的指导。同时,美国银行保密法也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符合相应的客户识别程序。

总体而言,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更强调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性监管,面对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及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立法,突出体现了监管的能动性和灵活性,为我国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提供了经验借鉴。

2015年5月5日,FinCEN对Ripple公司进行了70万美元的罚款,因为Ripple公司在出售XRP过程中,违反了BSA的规定。虽然Ripple公司对于其子公司从事数字货币业务按照FinCEN规则进行了相应的注册登记,但其在销售XRP几个月的时间里没有配备相应的反洗钱措施(AML),也没有指定相关审查人员对其经营业务进行独立审查。从此执法案例可以看出,反洗钱措施必须在其数字货币经营业务中体现。

2016年1月,我国央行召开数字货币研讨会,提出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战略计划,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原型系统Demo准备在2017年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具有传统法定货币的所有功能,能够大幅降低货币发行流通成本,便于对资金流向和交易信息实时跟踪和查询,增加经济交易透明度,减少洗钱、逃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央行对货币供给和货币流通的控制力以及货币政策的精准性。值得关注的是,数字货币的优势,更集中地体现为依靠区块链分布式记账、密码算法等强大的技术支持,可以在没有中心化管理机构的情况下自主、有序运行。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主要目的是能够替代实物现金,降低传统纸币发行、流通的成本,提高支付结算的便利性,该系统主要由央行采用多种技术手段、程序设计和法律规则等进行控制和维护。事实上,这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体系 “去中心化”的主旨和理念并不相同。而在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中,也必须严格区分法定数字货币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

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监管规则及其内容从单一环节更趋向全面、深入,最初只是在税收等领域对数字货币属性进行规定,而后针对证券、期货或者打击洗钱犯罪中所涉及的数字货币进行规范,并发布投资者、消费者风险提示等建议报告,在州一级层面出台对于数字货币业务较为系统全面的监管法规。同时,美国十分注重对数字货币业务开展者的市场准入和过程监管,这对于数字货币行业的起步、发展、风险防范和控制等都大有裨益。

第一,选用品质稳定的淬火冷却介质。目前市场上生产水溶性淬火剂的厂家众多,品质千差万别,多了解一些使用客户的应用状态,确保选用的淬火液具有良好的冷却性能。

三、 我国数字货币的监管思路

(一)现状分析

虽然我国比特币用户相对较少,但是交易量全球领先。由于不收取交易手续费并且提供杠杆类的融资炒币和卖空业务,国内交易平台一度占据全球比特币98%以上的交易量。 吴晓灵:《央行应负责监管比特币交易平台》,第一财经,发布日期:2017年3月9日,https://www.sosobtc.com/article/19878.html,访问日期:2017年5月26日。2013年12月,央行与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非货币当局发行的,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只是特定的虚拟商品。换言之,我国并不承认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具有货币的合法地位。然而,我国并未禁止个人投资者交易比特币,而是采取严格监管的态度。

2017年1月初,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 “火币网”和 “币行”两家主要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检查。2月初,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检查组约谈在京比特币交易平台,对其他从事比特币交易的 “中国比特币”“比特币交易网”等9家在京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目前比特币交易平台存在的问题,提示交易平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及技术风险等,并提出明确要求。 不得违规从事融资融币等金融业务,不得参与洗钱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税收和工商广告管理等法律规定。随着监管加强,国内平台比特币交易量骤减。3月7日,央行召集北京数家比特币交易所召开通气会,并将一份监管草案下发以征求意见。草案要求,比特币交易所必须建立三项制度——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反洗钱上报制度和客户识别制度。 腾讯科技网:《央行将比特币交易所纳入反洗钱监管要求建立客户识别制度》,发布日期:2017年9月26日,http://tech.qq.com/a/20170318/019610.htm,访问日期:2017年9月29日。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防范代币发行的公告之后,我国境内比特币交易平台于9月30日前全部关停。

(二)监管思路

虽然我国已经禁止比特币交易,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一直处于避风港中,完全不受国际社会金融创新产品的冲击。禁止及限制只是暂时性措施,如何有效引导、规制才是发展的要义。

综上,美国数字货币的监管制度突出体现了以下特点:从形式上看,既有联邦法规、部门规则、州法规,又有软法性质的指引报告等;从监管机构看,以功能性监管为主,多分散于行政职权机构的部门监管,并无统一的监管规则;从内容上看,将数字货币的监管纳入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之中,而非新设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以反洗钱、消费者保护为重点。

相比传统货币形式,建立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上的数字货币具有以下优点:

哈耶克的自由货币理论认为市场机制要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存在竞争,政府对于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对经济的均衡造成了破坏,竞争性货币制度具有可行性和优越性,货币非国家化是货币发行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由私营银行发行竞争性货币 (自由货币)来取代国家发行垄断性的货币是理想的货币发行制度。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姚中秋译:《货币的非国家化》,20-23页,新星出版社,2007。而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恰好是这一理论在现实世界的最好验证。作为有着主权信用背书的法定数字货币,在其发展理念和方向上便偏离了自治理念,其与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的初衷大相径庭。但事实上,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难以以没有任何第三方机构中间监管的形式长期存在,例如人们使用数字货币的程度可能取决于政府如何处理税收问题。Adam Chodorow.Rethinking basis in the age of Virtury Currencies.Virginia Tax Review Association 36.(2017):371.虽然其支持者赞赏其分散性和独立性,但大多数人需要的是资金安全保障,有效监管才是数字货币能够合法运营的必要前提。

1.数字货币的监管原则。

第一,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原则。金融发展和监管的关键是维护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定。对于数字货币这种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也是如此。数字货币极端的价格波动可能会增加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其去中心化的特点也会对传统金融设施造成冲击和影响。因此,当务之急是将其纳入现有监管框架,防范和化解可能蕴含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2.2.1 基因分型。血清学方法抗原鉴定受试剂缺乏、昂贵等因素制约,基因定型则更快捷、成本低,被大量应用于稀有血型的筛选。血型基因分型立基于序列特异性引物-聚合酶链式反应(PCRSSP)的原理,根据不同血型抗原设计相应的引物。目前基因分型可以检测的稀有血型抗原包括k,s,Fy(a-),Co(a-),Yt(a-),Di(b-),Kp(c-),Kp(b-),Js(b-),Ok(a-),Vel-,Sc1-,GIL-,In(b-)等。

消毒供应室在医院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该科室主要是回收医疗器械和清洗消毒工作的重要场所。若出现医院感染事件,会对患者的治疗效果造成不利影响,若病情较为严重会对患者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医院消毒供应室医疗器械的清洗质量与医疗器械质量和质量效果有着直接关系,若质量不达标会提升感染率,从而降低质量效果[1]。因此,强化质量控制和确保有效清洗方式和途径对其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院对医院消毒供应室医疗器械的清洗质量控制管理方法与效果进行分析,并总结分析结果,现报告如下。

第二,鼓励创新、合理适度原则。对于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缺位是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从中吸取的重要教训就是保持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同步。数字货币由于匿名性等可能产生金融风险和问题,必须予以重视,将其纳入监管视野。与此同时,也要鼓励创新,合理运用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尊重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避免对市场的过度干预,从而抑制发展的活力。监管与创新并重,平衡市场和政府的关系。

建国以来,反腐败罪名体系随着刑法的打击半径越来越宽,打击程度越来越深,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经历了从单一的贪污罪到贪污罪、贿赂罪的两罪并立;从单一制裁‘侵犯所有权’到兼而制裁‘侵犯使用权’;从单一制裁‘利用自身职权受贿’到兼而制裁‘利用他人职权受贿’;从单一制裁‘在职时受贿’到兼而制裁‘离职后受贿’的立法历程”。[10]为进一步加大与其他国家、相关国际组织的密切合作,努力构建更加开放、更加适应现实、更加“国际化”的反腐败罪名体系,需要修改完善腐败犯罪刑事法律,进一步跟进和加强国际合作,满足国内反腐败的法律需要。

第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金融的发展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能使其建立起对整个金融市场的信心,这也是金融行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如果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保障,信任崩塌,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威胁。具体到数字货币领域,更是如此,因其匿名性、法律监管缺位以及各国监管不协调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维权艰难的困境,必须通过监管规则的设计加以改善、补足。

第四,国际合作原则。数字货币本身发展的跨区域性、全球性对于国际监管合作及全球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我们应紧密跟踪国际监管新进展和新成果,积极参与国际相关组织的活动,能够在监管标准的制定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加快制定数字货币基础标准,完善国内法,推动我国优势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同时,建立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和我国实际需要的国内监管制度和跨国家纠纷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沟通协调机制,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积极开展关于打击跨国数字货币金融犯罪合作,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程序的对接。

3.数字货币的分散性使其面临独特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比特币交易的不可逆转性意味着,即使有合法的比特币还款请求,没有当前持有人的自愿转移,也没有真正的方法强制将虚拟货币资金交给受害方。由于没有中介监督机构,通过正式的法律制度解决案件的可能性很小,通常没有人主张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当平台倒闭、破产或者遇到欺诈、被盗后,消费者便难以追回其损失。由于数字货币的匿名性,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后,即便所有的记录都存在于区块链系统之中,但却难以锁定真正的侵权人,也难以取证证明财产损失及因果关系等。

按照经验分析,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不可避免的会对当地劳动力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导致就业竞争加剧,尤其是这些外来人口常常有着更具优势的劳动力价格。当然,这种影响对处于不同社会阶层的城市居民而言是因人而异的。

第一,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美国监管当局首先对于数字货币的性质进行了界定,阐明其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但具备法币的一些流通功能。2017年7月,澳大利亚的比特币立法,将比特币视为货币,废除比特币商品与服务税 (GST),比特币交易者和投资者通过受监管的交易所和交易平台购买和出售比特币将不会再被征税。韩国FSC表示数字货币既不能认为是货币,也不能被认为是金融产品,对试图通过ICO来筹集资金的企业将加大惩处力度。我国在2013年 《通知》中明确比特币只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实际上,对于数字货币的兑换、支付等业务的监管以及税收方面的监管等都需要以此为基础和依据。对于数字货币必须进行全面统一的定义,以便监管机构确定其是否以及如何符合各自的监管规定,而后决定是否予以规制。Stephanie A.Lemchuk.Virtual whats?:Defining virtual currencies in the face of conflicting regulatory guidances.Yeshiva University Policy&Ethics Journal 15.(2017):319.因此,我国需要对比特币出台更细化的规定,特别是其在税收法律中的地位也应加以明确。

不要你举双手,举一只手就有了个八成。我放心了。牛皮糖还想说什么,那个记者要走,过来打招呼。村长见状就匆匆离开了。

目前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货币、财产和商品。虽然许多国家在立法中将数字货币认定为货币,但其实难成为真正的货币。毕竟真正的货币是由一个主权国家承认为法定货币,并且被人们广泛接受和习惯使用。而数字货币却往往只是对其感兴趣的投资者在使用。若将其视为财产的话,有助于其获得更多合法性,但是该界定更接近于持有而非作为货币进行交易。加之,与其他资本资产和投资一样,个人不得不缴纳因购买或出售比特币产生收益的税收。而如果将比特币等作为类似黄金、白银等商品处理,那么任何使用商品这个词的规则都可以安全地应用到虚拟货币上,而不必延伸和重新解释规则语言。Stephanie A.Lemchuk.Virtual whats?:Defining virtual currencies in the face of conflicting regulatory guidances.Yeshiva University Policy&Ethics Journal 15.(2017):319.对于数字货币的准确定性及相关税收等法律规则的明确将有利于形成投资者稳定的预期,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二,市场准入。建立企业从事数字货币业务的事前行政许可制度,严控准入标准,预先淘汰掉那些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数字货币可能产生的风险。2017年日本《支付服务法案》要求国内的比特币交易所必须获得财政部和日本金融服务局 (FSA)的授权,否则不能作为数字货币交易所运行。V.Gerard Comizio.Virtual Currency:growing regulatory framework and challenges in the emerging Fintech ecosys-tem.North Carolina Banking Institute 21.(2017):131.2017年7月,韩国民进党代表Park Yong jin起草了三份修正法案,建议将数字货币操作者分为了 “虚拟货币贸易商”“虚拟货币交易商”“虚拟货币经纪商” “虚拟货币发行者”和 “虚拟货币管理者”五类,并且详细指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违禁活动。 巴比特网站:《韩国比特币监管法案面世,5亿韩元成市场准入门槛》,http://www.8btc.com/bitcoinregulation-act-south-korea,访问日期:2017年9月28日。韩国要求以上五类数字货币操作者符合5亿韩元以上资金的准入条件,并经过FSC的授权,用户资金必须予以托管,购买保险或者具有付款担保。

数字货币业务经营者应向特定监管当局 (如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业务运营的申请。之所以考虑央行作为数字货币的法定监管机构,主要原因在于央行作为我国法定货币的监管机构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和较为齐备的人员和组织机构,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更加便利和高效。 2017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回答第一财经记者提问时表示,今后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监管应是央行的职责,因为涉及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参见吴晓灵:《央行应负责监管比特币交易平台》,第一财经,发布日期:2017年3月9日,https://www.sosobtc.com/article/19878.html,访问日期:2017年5月26日。央行可以根据申请企业的资本规模、资信和经营状况、组织机构设置、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信誉及背景、风险管理措施和信息披露等因素来综合考察,以决定是否准予数字货币的经营许可证。同时,还要考察该企业是否建立相对完善的反洗钱机制、消费者保障制度、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以及风险防控机制等。

然而,在准入条件的设定上,我们也应遵循适度原则,在管控风险的同时不应设置过于严苛的门槛而扼杀金融创新动力。例如,在纽约州发布BitLicense最终版本几周后,几家主要的比特币企业离开了该州,发誓只在其他不阻碍该技术的州和国家开展业务。 See Evander Smart,California's Version of New York's Infamous‘BitLicense'Defeated in State Legislature,The Cointelegraph(Sept.16,2015),available at http://perma.cc/SR6W-59PH(observing the immediate reaction from the community following the final BitLicense announcement).

第三,过程监管。一旦企业获得数字货币业务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管应突出主动监管,特别是技术在监管领域的应用。对经营者进行合理分类,实时了解行业及企业的发展状况,加强日常监管和动态监管,这里可以探索采用智能监管的方式,将监管规则写入区块链系统中,运用区块链技术对系统进行自动合规性监管,不仅可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效率,还可以实现动态、持续监管的效果。

就监管对象而言,对于数字货币系统开发团队的监管几乎是不可能的,毕竟比特币建立在一个开放源代码的活跃社区之上。对于矿工的监管也同样无效,因为其并不能确认其记录的交易是否合法。Samantha J.Syska.Eight-years-young:How the New York Bitlicense stifles Bitcoin innovation and expansion with its premature attempt to regulate the Virtury Currency industry.Journal of High Technology Law17.(2017):313.对于数字货币平台的监管是目前最有效的措施。这里,监管对象包括: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数字货币钱包支付平台;提供数字货币资讯和信息的网络平台;为区块链平台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数字区块链计算软、硬件提供商;以数字货币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及交易的主体等。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要求经营数字货币的企业与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披露重大交易风险、一般条款和条件、交易条款。以上信息披露,必须经过消费者确认,才算完成。交易完成后,企业需向消费者提供收据和交易凭证。同时,做好反欺诈工作,建立欺诈风险防范的信托和保险账户,分散消费者可能发生的交易损失,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和维权机制。央行还需要做好数字货币消费警示教育工作。在反洗钱方面,对服务、客户、交易对手相关的合法、合规、财务情况以及声誉风险等进行初步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维护和执行反洗钱计划,建立客户识别程序和非法交易阻止程序。

同时,建立数字货币企业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防范经营失败而可能引发的风险传染和系统性危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及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对于无救助必要的企业,必须尊重市场 “优胜劣汰”规则,建构有序退出机制。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我国金融领域传统追责机制多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民事责任所占比重很小,不利于消费者个人维权行动。刚刚施行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数字货币,应该说有了民事基本法的明确保障。除了刑事和行政责任的公法规制之外,民事责任领域可以作有针对性的细化规则设计,适当加重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可以考虑增加过错推定责任,来有效减轻消费者举证难等问题。

四、 结语

技术进步是推动世界产业格局重塑的重要动力源泉,在技术层面,我们将永远面临一个未知的世界,计算机算法也会出现新的风险。当技术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既有法律框架时,新兴技术背景下的法律行为模式,能否适用传统的规则体系值得我们思考。区块链中的每个节点都可以将数据在网络上进行实时更新,建构的是一种全新的分布式数据库,可以在无第三方介入的情形下实现点对点的交易和互动。这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公信和共识体系,其内部自动生成的交易规范及自治群体,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淡化了中心监管机构的作用。相应地,技术主导下的金融创新,传统风险与新兴金融风险不断交替叠加,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立法必须借助新技术实现突破,不仅要完善旧体系,更要着眼于新体系的构建。金融监管的核心,既不能遏制创新的活力,又不能放纵风险的肆虐,我们既要给数字货币提供充足的创新空间,也需要予以合理引导、规范和协调,在一个弹性空间内可以适度扩张、试错。

 
张继红,牛佩佩
《金融法苑》 2018年第01期
《金融法苑》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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