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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模式企业回归A股的税务监管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引言

VIE模式是“可变利益实体”的英文缩写,又叫做“协议控制”,它指的是在国外注册的公司和国内的经营实体分离开来,在国外的公司采用签订协议的模式来对国内的相关运营进行控制。在这VIE模式下,国外离岸公司并不是径直参与合并或购买国内的运营企业,它是在国内出资建立一个外商独资公司,对国内的运营企业进行相关的“指导”,从而进行间接地控制,而国内的运营公司就将其盈利通过支付“服务费”的形式转给外商独资公司。通过一系列的“指导”性的协议签订,使得外国企业获得对国内运营企业的全部权力。

一是基于系统论,靠单一学科仅能看到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过程中某方面或某环节的问题,而不能概其全貌,因此,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的研究需要综合各个学科、系统,考察影响专业化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间的关联,加强建构和建立实现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的长效机制方面的研究。

自2015年开始,我国的资本市场逐渐回暖,稳中向好的态势日益明显,因此许多VIE架构的企业纷纷进行A股回归,VIE企业拆除VIE结构重回A股也已变为常态。这些企业在回归之后进行一定的资本运作,企业价值都得到显著地提升。这些回归A股的先行者们无疑为VIE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可以预见未来将会有更多的VIE企业加入回归之路。

就先前的众多案例来看,VIE企业回归A股尚有许多问题和漏洞,其中的税务监管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较为遗憾的是国内的研究大多立于企业角度分析VIE企业回归A股的税务问题或法律问题,而对于研究VIE企业回归时的税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却是凤毛麟角。基于此,本文创新性的以监管方的角度分析在协议控制企业回归过程中税务监管存在的问题,之后提出相应的对策,从税务监管角度分析问题正是本文的亮点所在。

二、VIE模式企业回归A股的税务监管问题

尽管VIE企业回归A股的方式有很多种,其税务监管问题也是复杂多样,但是大致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VIE模式尚未被确定为合法导致税务监管存在障碍

此外,在规范监管措施的同时,相关法律部门也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条例来判定VIE模式是否合法,以及如何管理等问题。同时,征税部门应该对VIE回归A股时的违法逃税等行为采取严厉的措施,对于正确的税务筹划等则进行鼓励。税务监管应处在中立地位,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征税,依法对VIE企业回归A股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股东身份调换时交税义务模糊

在VIE回归A股的过程中,国内经营企业名义上的股东将变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这种股东身份的调换在税法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支持,更没有具体的税务说明,这将导致VIE企业回归时名义股东得到了公司的控制权,但却没有交税的义务。在个人所得税中,关于名义股东免费得到股权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将导致税源方面的损失,而征税部门在现实生活中若遇到这类问题也将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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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归重组过程中反避税标准尚不明朗

在VIE的种植过程中,按照间接转让形式重组国内的经营公司时其主要的主体在国外,甚至在很多国家,穿透原则不再是由国内税务机关决定,而是需要和境外的税收机关甚至国家相协调,这就导致税款的收取变得繁琐。所以采用穿透原则对间接转让的重组进行税款征缴时,往往会产生分歧。

此外,如果只是因为重组过程中为了免交或延迟缴纳税费就判定该企业存在避税的嫌疑,进而不能享受有关税目,这是非常武断的,因为在税法中适当节税和故意避税是有区别的,但并不能通过是否会得到税收收益来判断,公司在重组时采用合法的税务规划从而为公司减少缴税金额是适用于税法的。综上所述,税法中关于VIE企业回归A股的反避税标准太过模糊,不易判断,对税款征收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四)国内外税务监管存在差异致使穿透原则不易行使

VIE企业在回归后,需要进行重组以便公司更加适应经济发展,但是在重组过程中,企业势必要考虑如何避税,而在有关税法中,“合理的商业目的”是有关反避税的条文中经常出现的词汇,但是不可否认,这一评判词汇太过模糊,何为合理、商业目的如何判定以及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有逃税避税的嫌疑等并没有确定的界定,也没有相应的具体解释或者说明,这就需要相关税务人员在实务中进行主观臆断。这将造成税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使得税务人员在征税过程中与税收法定的底线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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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能否判定为“合理的商业目的”,穿透原则依然没有确切的衡量标准,遇到这类问题,依然是征税机关按照以往的惯例来衡量,尽管在有些税法中列出了一些评定标准,但是最后的评判仍然需要税收机关的主观判断,这种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情况对于税法的适用性提出了挑战,同时这也是对征税人员的专业水平的一种考验。这间接表明穿透原则在VIE回归A股的案例中不易行使,征税机关与纳税企业往往在此产生争议。

(五)税收部门较难获得准确的涉税信息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VIE企业回归A股存在的具体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种合理化建议,完善VIE回归时有关税务的监管措施。

此外,企业的资产如果再次转给他人,在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并没有相关的法规详细规定是否可以减除其资产的成本。对于名义股东免费获得股权再出让给他人,怎样计量资产价值,前后怎样才能顺利衔接,至今仍无定论。

详细地说,征税机关得到VIE企业的税务事项较为繁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得到国外企业的相关税务较为困难,尽管国外上市公司会按照相关制度对有关税务事项进行披露,但是由于国外相关披露制度与国内不尽相同,导致税收部门较难获得准确的税务事项,而对于未上市的离岸公司,并不需要披露相关事项,这更为税收部门的收集信息带来挑战;其次,征税部门难以得到国内关联企业之间的相关业务以及重组并购等真实的税务事项。我国特殊的税务征收制度与VIE企业的特殊性都使得税务机关较难得到准确的税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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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VIE回归过程中税务监管的措施

在VIE终止过程中,征税机关需要对利润的大小进行更正,以往的成本加价法和比较利润法对于VIE模式的企业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企业少报交易价格等行为变得方便隐晦,所以征税机关很难将得到的税务事项来更正原有定价,这将导致征税部门信息不准确。

(一)在监管方面判定VIE模式的合法性

对于VIE模式,在法律还尚未做出有关合法认定之前,征税部门可以按照积极应对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相关法律未出台而引起的税源流失的发生,同时也可以规范税收的征收,使得征税部门在征税过程中不再出现规定不一且主观判断的行为,防止有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

VIE模式在监管方面尚不确定是否合法,尽管VIE企业在前几年为我国的相关行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促进了虚拟产业的飞速发展,但是在法律方面一直未曾得到合法确认,在监管方面的模棱两可的态度使得在VIE企业回归时在相关税务认定等方面也变得模糊不定,这就造成税务监管部门在这些事项发生时不能准确的判定其性质,从而不能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多少。在VIE模式确认合法之前税务监管将始终受到掣肘,税务监管的漏洞也将一直存在,进而,在VIE回归过程中哪些交易应该纳税哪些不应该纳税就变得模棱两可,需要征税人员的主观判断,企业偷税的机会将逐渐增大,最终影响国家税收。因此,VIE模式尚未被确定为合法将会对VIE回归A股时的税务监管造成一定的障碍。

(二)综合确定股东身份调换的缴税义务

如前文所述,VIE企业在回归过程中相关缴税义务模糊不定,这为有效的税务监管带来了困难。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在国家层面设立一个综合的VIE企业的数据库,将全国所有的VIE企业都统计到该数据库中,征税机关可以在数据库中获得该企业的所有的纳税信息,从而对该企业进行税务监管、风险评估与征税规划等分析。此外,VIE企业的有关税务问题则由当地的征税机关将相关信息上传到此数据库中。如此之后,信息使用者既可以对某一企业进行税务分析和监管,又可以从总体中查找税务漏洞,并将漏洞上报给税务总局,还可以对VIE企业回归过程中的税务征缴进行反避税检查,防止税源流失。

(三)参考国外反避税制度,增大税务管辖

在VIE重组时,境外控股企业应将主体企业的股权转让,这在中国税法中视为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出,如前文所述,这一过程转出的是境内经营企业的股权,在国内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制度能够进行反避税措施。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必须要确立VIE企业的合法地位,提出“实际控制”的新概念,对非居民间接转出国内居民企业权益的收益进行计税,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增大税务管辖以进行反避税举措。此外,VIE企业大多将离岸公司建在开曼等地,但我国许多税法却仅仅对国内收益进行缴税,这将导致国内国外对离岸公司的收益都不缴税的漏洞出现。由此,本文提议相关税法借鉴国际反避税的规定,将企业的国内所得以及国外未征税所得进行缴税,而不是只征收国内的收益,这种按照企业的全部所得都能得到缴税才最为公平,避免两不缴税现象的发生。

(四)成立跨国的监管交流体制

针对国内外税务监管存在差异致使穿透原则不易行使这一问题,征税机关可以成立跨国的监管交流体制来加强各国间在征税方面的合作。在VIE模式中包含一些位于国外的关联企业,有些企业甚至已在国外进行上市,由于国内国外的税法不同,税务征收的方式方法也不同,甚至对于偷税漏税的惩罚力度也不同,这就造成了税务监管上面的不方便,可能存在很大的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与其他国家在税务监管等方面的交流必定能为VIE企业回归A股起到很好的助力效果。我国在相关制度等方面可以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尽量统一多边国家的税务准则、执法原则与惩处手段,成立跨国的税务监管交流体制,在维护好我国利益的同时做到大同小异,通过成立跨国的监管交流体制,与国际准则接轨,为VIE企业回国做好相应的准备,扫平潜在的障碍。

(五)规范企业相关税务的信息披露

对于征税部门来说在税务监管中最麻烦的莫过于获取VIE公司的税务信息,因此,规范公司相关税务信息的披露势在必行。征税部门应当规定企业必须披露企业国内外具体的税务信息,包括国外相关收益、缴税情况以及国内股东收到补偿情况等信息,如此规范企业相关税务的信息披露以后,企业在回归时就必须出示相应的披露事项,这样便于征税部门及时统计企业相关税务信息,对于回归以前所发生的逃税避税行为进行检查,当发现有问题时及时责令企业更正,并进行一定的惩罚,同时在回归重组时披露相应的税务信息能够保证征税部门准确把握企业意图,缩小企业避税的空间,保证征税部门税务监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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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VIE企业回归A股尽管已经是大势所趋,但是相关的税务监管却并没有跟上脚步,税务监管存在的问题仍然很突出,比如股东身份调换时交税义务模糊、回归重组过程中反避税标准尚不明朗、股东在重组过程中收到赔偿金的交税义务不清晰、穿透原则不易行使以及税收机关较难获得准确的税务信息等问题较为严重。针对以上缺陷,本文综合分析之后总结了税务监管改善措施,主要有:在监管方面判定VIE模式的合法性、综合确定VIE回归重组的缴税义务、成立跨国的监管交流体制、增大税务管辖和借鉴国际反避税制度等措施。通过采取以上改善措施,本文坚信,VIE企业回归A股的税务监管将更加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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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传鑫
《华北金融》 2018年第04期
《华北金融》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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