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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地区治理模式的历史演进与现实逻辑

更新时间:2009-03-28

0 引言

在中国,民族地区是指领土范围内少数民族聚居的地理行政区域。这既是一个地理概念,也是一个政治概念。因其特殊的地缘因素、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构成、历史文化和语言心理,从古至今,我国对民族地区的治理较之非民族地区一直是有差别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治理模式也不尽相同。

常规检验组准确96例,错误10例,检验结果准确率88.89%,误诊率9.82%,治疗有效率89.81%,失控1,假受控5,真受控率95.37%;PDCA改进组准确102例,错误3例,准确率94.44%,误诊率2.77%,治疗有效率96.29%,失控0,假受控0,真受控率10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我国对于民族地区的治理古已有之,尽管今日之“治理”与往昔之“治理”在概念内涵和具体操作上都不尽相同,但从纵向的时间链条上来看,能够被提炼、并称之为民族地区“治理模式”的,更多地体现为某一时期在民族地区建构和发展的一种制度实体、制度样态和制度过程。正如奈比斯特与赵启正在对话“中国模式”时,他就将“模式”与“制度”替换使用。从这种意义上说,所谓民族地区治理模式,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内民族地区独具特色的成型与成熟的制度形态及其运行机制的总括。具体而言,是指在中央的民族制度和政策体系下,由多个治理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国家层面主体和次国家层面的区域主体)共同管理民族地区社会公共事务的制度过程。因而,民族地区的治理模式是紧紧围绕国家制度和针对民族地区而设计的制度体系进行的,是这一制度体系的外化和展现过程。从历史上看,这一体系可以说是相当完备,也独具特色,它以制度、法律、政策构成的制度体系融合了历史、政治、文化、民族和社会心理等因素,形成了自身的治理规范和运行机制。

1 我国民族地区治理模式的历史演进

历史上中国的国家边界几经变化,但自从有了中央王朝,其与少数民族地区不可避免的发生关系,这种关系是进行制度设计和选择的基础,也构成了不同历史时期民族地区治理的制度安排。

自秦朝形成统一的国家以来,为避免夏商周和春秋战国时期争霸混战的局面,通过“大一统”的单一治理模式,调整与其他候国、民族的关系,集权专制控制是处理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中心模式。“自天子以外,无尺寸之权[1]”的法权逻辑和“身体发肤,尽归于圣育,衣服饮食,悉自于皇恩”的人身和财产权利[2],使得一切社会成员都必须是“皇泽如春无不被[3]”之下的“王民[3]”。对民族地区采用中央集权下的“编户齐民”政策来进行治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是各民族共同建国和治理民族地区的制度安排。在这一基本制度下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自治权的合法性来源于《宪法》和单一制国家的授予,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民族地区可以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自主管理本民族和本区域内的内部事务。这个自主权相比一般地方政府的自主权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是赋予特定区域、特定民族的自主权,权力行使的范围和弹性都要大于一般政府的自主权。但在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民族地区自治权的行使具有局限性,作为民族地区治理主体的自治机关是中央在民族地区的垂直管理机构,必须在国家许可的范围之内,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不得越位行使权力,同时这种自治权利的行使还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维护本区域范围内自治民族的利益。权力的逐级授予决定了自治权的行使要在国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自治权是有限度的,不是无限扩张的。总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民族地区的自治是一种有限自治。

以上的多种学说,除“冰说”外,在韩同林所著的《发现冰臼》一书中均给予了否定。笔者也倾向于“冰说”。不过,要想认定本省存在的上述地质现象的确是冰川作用所形成,除了要在微地貌上进行判断外,还需要采用多种技术手段综合分析。这些工作就是从宏观到微观的多个方面,利用遥感、沉积学(冰碛物)等的研究,并与国内外相似的地区对比,然后最终确定它是否是冰川地质遗迹。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中原权力衰微加之北方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对民族地区的治理有所变化,按照少数民族的特征和居住范围设置郡县,并以少数民族首领为郡县首领,实行间接羁縻的治理方式和制度。政治上的羁縻政策与经济上的轻徭薄赋、屯田政策和文化上的教化政策配合构成了这一时期的民族地区的治理模式[7]

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当今我国民族地区治理模式,其制度设计的落脚点是“统一与自治”。民族地区在领土和行政建制上是我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一制国家结构安排决定了中央对民族地区的主权。这种主权的合法性来源于1949年中国现代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的制度安排,即在民族地区实行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补充设计,这种制度设计是以单一制为蓝本,在此基础上,为民族地区的治理进行的制度安排。

清朝对民族地区的治理更加精细,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清朝政府对处理民族关系、治理民族地区尤为重视。首先完善了中央机构,创设理藩院。理藩院规模之大,级别之高都是历史上所没有的。在制度上,清朝政府采用盟旗制度直接对蒙古地区进行统治,将蒙古地区各部编入八旗,清朝政府任命盟旗首领“扎萨克”;同时,利用喇嘛教拉拢蒙藏王公、上层人士,礼遇宗教领袖,定立制度册封班禅和达赖两大宗教领袖,并设立驻藏大臣,直接对西藏进行治理;在新疆设立伊犁将军,加强对新疆事务的管辖;在西南和南部地区仍实行土司制,但清朝后期实行“改土归流”,将担任民族地区首领的土官,改为直接由中央政府派出的流官。清朝民族地区治理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分化和直接治理。通过这些制度达到了分化蒙古和西藏少数民族,对蒙古、西藏、新疆和西南、南部民族地区直接治理的目的。

历史上我国对民族地区的治理以中央王朝为中心,对民族地区进行治理模式的设计和安排,中央王朝以“大一统”原则为出发点,肯定“大一统”的国家观是前提,因而,历史上“大一统”原则是民族地区治理模式的价值追求。围绕这一诉求,在治理模式的选择上既可采取直接治理,也采取间接治理,一般中央王朝强大时,会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制度安排;在中央王朝和民族地区力量对比失衡时,一般采取间接治理的方式。这种力量对比关系根本上受制于中央王朝的强大与否,强则直接治理,弱则间接治理。

2) 在治理过程中,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促进了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的发展。

近代,西方殖民侵略与清王朝的衰败开启了我国历史上又一次中央王朝与民族地区离合的周期性循环,只是由于现代民族主义思潮的弥漫和帝国主义的殖民企图对“大一统”的治理理念和传统造成了冲击。辛亥革命后,民国时期的军阀混战造成了中央权力的真空,并使新疆、西藏、蒙古等民族地区陷入到分裂的危机中。这一时期,民族地区治理的制度选择是伴随着政体观的考量,在推翻了专制政权的背景下,革命党人对专制政体可谓深恶痛绝,认为中国日益加深的民族危机、对外国力的衰微和对内的民族间不平等都是由帝制造成的,因此民族地区的治理一定是伴随着推翻专制政体,建立共和政体进行的。“数千年专制之毒不解,异族残之,外邦逼之[10]”, “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要去这种政体,不做政治革命是断断不行的[10]”。在推翻封建专制,建立共和政体的政治诉求下,民国政府以“五族共和”作为民族问题治理的制度安排,目标是通过共和政体实现汉、满、蒙、回、藏五大民族的平等,进而摆脱中华民族内忧外患的局面。

汉朝以来华夷之辨的传统思维成为对民族地区治理的出发点,中原民族在生产方式和礼制上的领先使得其对民族地区拥有天然的统治和支配权力。有文献记载:“凡天子者,天下之首,何也?上也。蛮夷者,天下之足,何也?下也[4]。”然而,实际上对民族地区的治理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军事力量的强弱,打的赢便将民族地区纳入朝贡体系,同时在少数民族活动的范围和地区内给予自由,治理的主张是“因俗而治”,“政教随其俗[5]”,打不赢便“约为兄弟[6]”。

依照我国各民族杂居聚居的特点,在划分民族地区时考虑经济基础和产业结构的关联性,扶持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般落后于汉族地区,有些地方还没有形成本民族的经济文化中心。中央和各地区人民政府在划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时,一般都会重视把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紧密结合起来,以实行自治的某一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根据当地的民族组成和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考历史上该民族生活的区域范围,确定该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同时,为了有利于促进自治民族的繁荣发展,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划进了一部分汉族地区或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如广西、宁夏行政区划分和筹建方案的确定,四川省的西昌地区并入凉山彝族自治州,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之初,绥远省划归内蒙古,都是参照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结合来处理的,是实现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的一个重要步骤[14]。以内蒙古为例,自治区成立之初,中央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一方面是出于民族因素或者说政治因素的考量,另一方面是出于经济因素的考量。1952年,乌兰夫在中央民委会议上向周恩来汇报:“内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于毗邻省份具体划界时要考虑和兄弟民族间长期形成的多方面联系及地域交错的实际情况,应顾及有利于民族间的团结和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15]。”

2 我国民族地区治理模式的现实逻辑

1) 在治理理念上,民族地区以中央统一领导下的有限自治为基础。

唐宋时期延续羁縻府州制度,尽管这一时期中央政权有时对民族地区控制较强,有时控制较弱,但对民族地区的治理模式大体上没有大的变化。唐朝要扩大对广阔领土的控制因而有“都督府”或“都护府”的设置,属军事保护领地之类,计有六个[8]。元朝在南方民族地区实施土司制度,在民族地区众设土官,通过任命本地民族首领为民族地区的官员,实现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的控制和管理,土司土官成为中央政治系统中的一部分,其意图在于“顺其性俗,利而导之,底于安定[9]”,将中央政权的管辖有力的向民族地区扩展。以怀柔为出发点的土司制度有效实现了对民族地区的治理。在治理机构上明朝设置了处理外夷事务的鸿胪寺“主胡事”,实际上就是掌管外国夷狄事务。在治理制度方面,明朝一方面继承和完备了元朝的土司制度,一方面又保留了唐宋的羁縻府州制度。

在治理理念上,单一制以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为基础,这是“大一统”政治传统在今天制度设计中的留存,也是近代中国各民族在共同抵抗外部侵略和内部封建统治中形成的政治诉求。在单一制国家内,保持中央权力的权威性是基本前提,自治权的配置以不危及中央权力的行使为基本要素,自治权在中央权力的授予和让渡的范围内行使。这在中国这样一个中心主义国家中是毫无疑问的[12]。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大量的放权,但中央依然保留着重要的权力。“甚至在今天,中国领导人仍然享有他们过去建立的用来管理共产主义制度的强大组织资源:控制官员的任命,以及在政治权利问题出现危机时不受法律约束的军事和民事强制力量……不过北京并不仅仅依靠武力,尽管进行了改革,中央对国家经济依然保持着重大影响力,包括安排国家经济重点项目,确定数量庞大的中央指导开支的分配。它制定相关规章来管理广泛的经济事项,分配赋税,控制货币供应,并选派大型国有企业的主管[13]。”在这一点上,中央权力的权威性在民族地区并不例外,并不因为自治权的赋予而稍有消减。民族地区治理的自治权是国家主权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授予和体现。

对照组患者利用常规的方法进行护理,主要内容有健康宣教及用药护理等,观察组患者均接受优质护理[2],具体如下:

其次,在做好机械设备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考虑之外,还要做好企业自身经济能力的考虑。在设备选择过程中,不能够过于追求高技术标准,尽量选择性价比较高的设备。同时还要按照实际的情况,对施工过程中相关零部件可能出现的损耗问题进行分析,以保证设备在应用过程中的配件充足,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本质上是对“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分裂危机的回应。中共成立后,将民族问题的解决与国家结构形式联系起来考虑,将民族地区的制度安排置于整体国家建构的范畴中考量,这一时期是以联邦制国家和在此基础上的“民族自决”原则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和制度安排,这种治理安排是政党在极端生存状态下的一种策略性选择。随着全面抗战的爆发,在历史和现实国情的影响下,中国共产党认识到统一独立的多民族国家才能够保证对国家和民族地区的有效治理。1938年11月在《中共中央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后,将各少数民族都归入到“中华各民族”的范畴中。此后,在陕甘宁边区、甘肃正宁县和内蒙古城川建立了民族自治区试点,推行一系列民族政策,这些政策已具有民族区域自治的雏形,是与自身实际相结合,探索适合中国国情民族政策的成果[11]。1945年抗战胜利,中共对民族地区的制度设计仍与联邦制的构想相联系。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标志着我国第一次在一个独立的地理单元,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49年9月《共同纲领》的颁布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中共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确立起来,与此相对应的对于国家结构形式考量也集中在单一制上。可以说,从这一时期起民族地区的治理模式的构建和选择,已经确立为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老道仔细斟酌着遣词造句,告诉王祥:“小伙子,你这批玉器果然是大凶之物啊。而且,不瞒你说,虽然这些玉器里不少都是上百年的古玉,但是做工和成色却是一般,不是什么名贵的器物。俗话说,玉不琢不成器。你这批玉器应该不是出自名家之手,要想卖出个好价钱难啊。”

安全联锁逻辑功能可根据工艺过程需求确定,加氢裂化装置安全联锁逻辑的特殊性主要在反应部分,该部分具有高压特点,联锁逻辑主要有:反应器紧急泄压联锁逻辑、进料泵联锁逻辑、进料加热炉或氢气加热炉联锁逻辑、循环氢压缩机联锁逻辑、新氢压缩机联锁逻辑、贫液泵和注水泵联锁逻辑、防止高压串低压联锁逻辑等。加氢裂化装置主要联锁逻辑如图1所示。

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团结和经济的发展,使少数民族获得了政治平等,并在其区域内享有政治和经济权利。同时,它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阶段,注意照顾差异和特点,将政治整合与经济建设有效的结合起来,使民族地区在资源和经济基础上发挥优势,规避劣势。在单一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我国民族地区的治理兼顾政治与经济、民族与区域、历史与现实的因素,促进了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团结合作。

3) 在治理结构上,民族地区呈现出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的结构特征。

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带来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的民族地区治理结构。纵向上,以上领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是最重要的政治传统,当然也是中央与民族地区关系的价值诉求。民族地区处于中央政治体系的垂直领导下,整个治理体系呈现出纵向为主的特点,治理过程中纵向关系对横向的党政关系等各主体之间的互动和运行有重要影响。而横向上,以党领政,以党领社,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统一主权和民族地区权力体制有效运转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因而,民族区域自治机关要接受本级地方党委领导,横向上同级党委的领导也是纵向关系中的一部分。以党的权力连结纵向和横向治理结构使民族地区实现了单一制和自治之间的有机协调。

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当今我国民族地区的治理模式,它不是从天而降的新事物,在进行制度设计和选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文化环境和国情世情,与历史上中国的族群政治和边疆治理传统有直接关联[15],又与中国“大一统”的政治诉求息息相关,与历史上我党对苏联式联邦制的选择性借鉴和改造密切关联[16]。相较于历史上的民族地区治理模式,它是一种直接的治理方式,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沿袭了历史上“大一统”的国家组织原则,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对中央统一领导的遵循也是这一原则的集中体现,它将民族地区事务明确定位于主权国家之内,在统一国家的基础上对民族地区进行灵活、细腻的差异化治理。这一制度模式在中国存续了60余年,并持续发挥着巨大的整合力量和治理功能,在民族国家构建与维系的过程中,在民族地区的稳定有序治理中,其绩效有目共睹。这一治理模式有效达成了国家整合和对民族地区差异化治理的双重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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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吴启讷.中华民族宗族论与中华民国的边疆自治实践[J].领导者,2014(4):38-41.

 
李俏
《兰州工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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