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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学院培训体系面临的困境与突破——以广州律师学院为例

更新时间:2016-07-05

为了更好地对律师进行培训,培养高水平的律师人才,全国各地开始逐步探索律师学院的执业律师培训模式。由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大学三家单位合作组建的广州律师学院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8年6月3日成立,是全国最早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办的律师专业培训机构之一。随后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与法学院校合作办法学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律师学院式的律师培训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目前的律师学院大体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人民大学法学院创办的律师学院模式。这一类是由大学的法学院直接创办的。其依托大学法学院的资源,主要开展对律师的短期培训(如高级培训班、专题培训等),律师实务问题的学术研究,并依托律师学院的资源开展律师方向的法律硕士培养。第二类是广州律师学院模式,即与司法行政机关、地方律师协会合作,依托大学法学院创办。这一类律师学院首先都要承担律师岗前培训的任务,同时开展律师实务的研究和法学本科的学历教育。第三类是地方律师协会创办的律师学院。这一类律师学院主要是为律师的初任培训、年度考核培训等提供服务。第四类是市场化运作的律师学院。这一类律师学院完全是由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和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一起创办的,主要从事律师执业技能培训、各种专项培训等。此外,2012年11月司法部成立了国家律师学院,这是一家由政府创办的律师学院,主要从事律师行业管理、律师行业大政方针方面的培训。这些律师学院形成了我国的律师学院培训体系,为我国的律师行业培训了大批人才。但是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律师学院在发展上的瓶颈效应日益凸显,成为律师学院发展的困境,未来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打破瓶颈,方能摆脱困境,开创律师学院高质量建设和发展的新局面。

二是民生水利建设提速升级。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和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扎实推进。19个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88个省级小农水示范镇建设基本完成;中央和省级共42个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顺利推进;117座重点小 (1)型、312宗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基本完工,79宗近期中小河流治理试点项目建设基本完工,68个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投入使用;15宗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开工建设;6个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示范县建设完成投资1.8亿元,进展态势良好;新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成94%的投资量,年底前将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一、律师学院培训体系面临的困境

(一)律师培训缺乏统一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

律师培训分为两种,一是岗前培训,二是继续教育。遗憾的是目前律师学院的培训,特别是律师的岗前培训,没有统一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1996年4月10日颁布的《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专门法律实务培训,新颁布法律法规培训,律师执业技能培训,律师管理法规培训以及涉外进修、学历教育、专业资格教育等。”《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已取得律师资格申请执业的,应当参加不少于40课时的上岗前培训。上岗前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律师实务操作程序及技能等。”2016年4月,2007年7月3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对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提出了要求。从这些规定来看,律师培训要求十分简单,且仅仅是对培训内容的简单规定,没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是律师学院设置课程体系的前提条件,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律师学院开展培训的课程体系、学时分配、教学资源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指引。目前各地律师学院都是根据各自的师资力量和地域特点,确定各自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而这样做的结果是律师人才的培养质量良莠不齐。

从表2可看出,胶塞在室温下1 h不成胶,现场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泵注。随着温度的升高,胶塞的成胶时间缩短。现场施工时,需根据井筒封堵位置的温度,合理计算胶塞在地面的时间,使得胶塞注入井筒目的位置后可快速成胶。

蒋介石在1943年的《中国之命运》一书中,提到“五四以后,自由主义与共产主义的思想,流行国内。他们对于中国文化,都是只求其变而不知其常”,“是与我们民族的心理和性情,根本不能相应的”。其思想浓厚的保守色彩引起知识界的普遍反感。闻一多在看过《中国之命运》后,称:“我简直被那里面的义和团精神吓一跳,我们的英明的领袖原来是这样想法的吗?五四给我的影响太深,这本书公开向五四挑战,我是无论如何受不了的。”费正清观察发现,金岳霖等教授就拒绝阅读《中国之命运》,在他们看来,这是对著书立说的学术界的一种公然侮辱,因此,带着蔑视和受辱的神情称其为无聊的废话。

律师学院培训律师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必须建设以律师执业技能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必须注意课程与本科教育的衔接。

(二)律师岗前培训时间太短,无法培养出合格的律师人才

律师的岗前培训是律师完成职业伦理教育和执业技能培训的重要阶段。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一直侧重于法学基础知识的传授,轻实践教学,现在的司法考试也是以理论考试为主,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非常缺乏实践经验和执业技能。律师学院的岗前培训就是要完成这一任务。但是承担律师岗前培训的律师学院都面临一个问题——岗前培训的时间短,无法真正完成执业技能的培训。《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已取得律师资格申请执业的,应当参加不少于40课时的上岗前培训。”区区40个课时的岗前培训根本无法完成执业技能的培训。因此,广州律师学院去年开始将培训时间延长到2个月。即使如此,实际上也无法真正完成律师执业技能的培训。

西方国家规定的律师执业技能的培训时间均不少于1年。法国的法学专业学生在完成法学基础教育之后,要从事律师职业的,需要在律师学院的培训时间是24个月,包括在校学习以及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司法机构的实习[1]。日本实行的是更为严格的司法研修所制度,法学专业毕业生需要在研修所研修2年方能从事律师职业[2]。德国律师获得司法执业资格前必须进行2年左右的司法实务培训。德国司法考试的初试通过者必须先完成至少2年的司法文官见习期作为专业实践,分别在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律师事务所和行政机关进行[3]。我国的律师学院由于培训时间短,目前开设的课程多数是律师实务课程,较少开设执业技能训练课程。每门课程也都是仅仅几个课时,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和培训。

(三)课程体系中实务课程较重而技能课程偏轻

律师、法官、检察官应当有相同的法律思维、价值观,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但共同的法律思维、价值观需要律师、法官、检察官有共同的培养、学习的经历。目前的培训体系恰恰将三者分割开来。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是统一的,但是考完之后的培训是法院、检察院和律师行业各自为政。这样的结果是很难形成职业共同体的。为弥补这一缺陷,广州律师学院的做法是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为律师授课,但这满足不了培养职业共同体的需要。

十九大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时代需要律师学院培训体系进行改革和创新。

当乔十二郎第一次出现在焰火渠时,老太医一眼就看出,这孩子身上怨气太重,内心怨毒太深,照此下去,只怕难以保全。也许是出于对弱小者的同情,抑或出于同病相怜,在没有任何人劝说,乔十二郎没有求助他的前提下,洞明世事的老太医,自觉自愿站到乔十二郎阵营。

目前我国对律师实习期间参加培训的薪酬等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我国的实习律师在培训期间没有稳定的收入保障。许多实习律师都是担任律师助理,依靠律师助理的收入为生,但是按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这些实习律师的薪酬等都不是由律师事务所发放的,而是由聘请助理的律师承担的。这些律师由于业务繁忙,往往在培训期间还给助理分配工作任务,导致参加培训的律师很难安心接受培训,且对时间较长的培训有抵触情绪。

(四)缺乏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体系

律师学院的岗前培训是律师取得执业证前掌握执业技能的重要阶段,但是目前律师学院的课程体系中偏实务而轻执业技能培训。大量的实务课程有助于学生了解司法实践和某一领域的业务要点,但是律师学院真正要培养的是学生的法律思维、文书写作、辩论、谈判等执业技能。以广州律师学院为例,广州律师学院的课程中虽然有一些执业技能培训的课程,但是这些课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够系统,没有将律师执业中的谈判技能、辩论技能、法律文书起草技能、法律思维等进行系统的培训;二是培训不深入。许多课程仅仅培训几个课时,往往是蜻蜓点水,没有真正让学生得到培养和锻炼。

由于律师岗前培训不属于学历教育,这也直接导致我国律师学院的课程体系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缺乏衔接。法学在不断发展,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执业技能、职业伦理的培养在大学本科四年是不可能完成的,要进行法学知识传授与执业技能和职业伦理培养的分工。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四年内中首先完成法学的理论教学,初步了解执业技能和职业伦理,在律师学院最终完成执业技能、职业伦理和律师实务的学习、培养,法学本科教育和律师学院培训二者结合完成对一名律师的培养。在现阶段,法学的本科教学和律师学院的培训还是各自为政,课程上没有任何的衔接。以广州律师学院为例,尽管广州律师学院和法学院合作培养律师方向人才,但是律师学院的培训和本科教学在课程体系上仍然是各自为政,没有任何衔接。承担各地律师培训任务的律师学院在律师培训上属于各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除借助法学院的师资外,没有任何义务去关注本科教育,因此不会考虑本科人才培养的问题。这造成了法学本科阶段原本就紧张的课程体系中必须加入执业技能、律师实务等课程,但是由于师资、时间的限制,效果并不理想。而另一方面,律师学院的培训缺乏针对性,起不到弥补本科教学执业技能培训不足的效果。

(五)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不利于律师专心培训

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十分重视执业技能的培养。美国律师协会对法学院的认证标准中对执业技能的培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德国的法学专业学生在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之后必须到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实习2年。设置2年实习期的目的是“使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熟悉司法、行政等法律职业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实践、补充和深化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为今后担任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官员职务创造条件”[4]。法国、日本等也对执业技能课程有明确的要求。

(六)律师培训与学历教育未结合起来

目前我国的律师学院培训体系提供的培训基本上都属于执业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不属于学历教育。美国的律师培养由法学院完成,学生从法学院毕业之后可以获得法律博士或法律硕士学位。韩国在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之后实行律师的大法学院制度,招收本科生攻读法律硕士,从法学院毕业即可获得硕士学位,并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这种模式会激励学生积极参加法学院的教育,因为既能获得学历,又能获得执业技能培训。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开设有律师方向的法律硕士,但是数量非常少,今后从事律师职业还是要接受岗前培训。其他律师学院很少开展类似的教育。这导致律师学院提供的培训仅仅只能满足执业的需求,很难培养高水平的律师人才,无法激励法学专业学生攻读高学历学位。

(七)法学专业本科课程与律师学院培训课程缺乏衔接

西方国家的律师培养制度非常有助于形成职业共同体。美国的法学教育没有区分律师、法官,法官从律师队伍中遴选,不存在职业共同体培养的问题。法国为促进职业共同体,法国国家法官学院从2006年起开始接收律师学员,使其接受6个月的培训,“目的是让律师学员和司法学员接受对方的培训以更好地理解职业构成”[5]。德国的法学专业学生在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之后进行的2年见习期对其今后担任检察官、法官或从事律师职业没有任何区分的。见习期的学生必须经过的见习站点包括“民事或刑事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6],这也非常有利于培养职业共同体。

二、突破困境,开创律师培训新局面

与执业技能课程开设较少对应的是律师学院中能够开设执业技能课程的教师也十分缺乏。这严重制约着律师学院开设执业技能培训的课程,影响执业技能培训课程的质量。

(一)探索律师培新标准

各地的律师学院要一起探索律师培训标准。在目前没有全国标准的情况下,一些律师学院可以联合起来研究、探讨律师的培养标准,进而推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培训标准。

(二)延长培训时间,完成系统培训

短时间的培训无法达到培训要求。律师学院应当尽量延长培训时间,开设更系统、深入的课程,培养出真正具备律师执业能力的律师。目前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解决下列问题:其一是律师事务所的酬薪制度,必须保证参加培训的实习律师有稳定的薪酬,以保证实习律师能够安心参加脱产培训。其二是必须开设足够的执业技能课程。律师学院的培训应当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其三是延长培训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应当推动修订《律师法》,延长律师培训时间并将培训时间写入《律师法》,保障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对律师的系统、深入的培训。

(三)建设以执业技能课程为核心的课程体系

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律师培养均有明确的培养标准和目标。美国的律师尽管主要由法学院负责培养,但是美国律师协会成立有“法学教育和律师准入委员会”,制定有明确的律师培养标准,法学院培养的学生要达到这一标准,律师协会才给予学院认证。英国是由四大律师学院进行出庭律师的培训和考核,标准统一。德国、法国、日本等也对从事律师职业有规定及明确的标准。

(四)培养优秀的教师队伍

依托于法学院和律师协会,挑选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和优秀律师进行培训,培养出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保证律师学院能够开设相应课程。

(五)改革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对律师事务所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提出两点要求:其一是律师事务所要保证实习律师有稳定的薪酬,保证实习律师的基本权利,使其参加培训期间生活有保障;二是支持、督促实习律师参加岗前培训。

利用骨架法构建本体的步骤如下:确定构建本体的目的和范围;构建本体(分为本体获取、本体编码和本体重用);本体评估;文档化;各阶段的指导方针[10]。

(六)律师岗前培训与律师学历教育相结合

今后要加强律师执业技能培训的研究,将律师执业作为一门学科进行研究,发展系统化、正规化的执业教育,与法律硕士教育相结合,形成律师培养的学历教育制度。法学本科毕业之后通过司法考试的,可以参加2年左右的律师学院学习,在获得律师执业上岗资格的同时,可以获得法律硕士学位。这样将培训变成一种学历教育,有助于激励律师参加律师执业培训,培养高水平的律师队伍。

她一走上讲台,下面鸦雀无声,连窗外的吵闹声也没有了。她用那亮闪闪的大眼睛向下面望了望,开始说话了,嗓音悦耳动听,真个“美目盼兮,巧笑倩兮”,就像寂静的山林里飞进一只百灵鸟。她那优美的嗓音,恰如其分的动作,一下子慑住了在场所有人的心。我暗暗对她惋惜起来:她为何不去当演员?她若当电影演员准能赛过刘晓庆。

三、结语

建设律师学院,开展专业化的培训是未来律师培养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虽然已经组建律师学院,开始律师培训专业化的探索,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先天不足,导致培训缺乏统一的培养目标、培养标准、岗前培训时间太短、培训课程体系中实务课程较重而技能课程偏轻、缺乏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和律师培训与学历教育未结合起来等问题,都严重制约着律师学院的发展。我们应当及时推动律师管理法律制度的修改,打破制约律师学院发展的瓶颈,实现律师培养制度突破,建立更有利于培养优秀律师的学院制培训体系。

[参考文献]

[1]王蔚.法国法学教育论纲[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7(2):120.

[2]田辉.日本司法人才培养制度[J].世界教育信息,2015(19):39.

[3]叶芳.德国司法考试制度及启示[J].中国司法,2011(2):108.

[4]肖德芳.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J].宜宾学院学报,2006(9):124.

[5]王蔚.法国法学教育论纲[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7(2):126.

[6]肖德芳.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J].宜宾学院学报,2006(9):123.

李伟
《大学教育》 2018年第06期
《大学教育》2018年第06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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