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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价值基准及其指标体系

更新时间:2016-07-05

依法治教是当前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法治高校建设则是依法治教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大学章程作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政策法律延伸,对其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具有重要的约束力,法治高校建设问题从根本上说也是章程实施效果问题。随着《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等一系列教育政策的深入推进,我国法治高校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大学章程建设已经从章程的制定期进入实施与检验效果的新时期。作为落实与推进法治高校建设重要基础的大学章程,涉及大学的办学定位、制度规则的制定、权力运行的依据等内容。通过评估的形式关注大学章程的实施与执行效果,从而推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以及治理能力与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是章程评估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与程序,对章程系统、过程及结果的质量、效果、效益等方面进行判断或评价的一系列活动,其目的是进一步改善章程系统,提高章程的执行质量,保证章程目标的实现,进而推动法治高校建设。[1]在我国大学章程实施评估中,寻求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价值基准,探索如何建立客观的指标体系,使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更规范、更合理、更科学,对其理论构建与实践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价值基准

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价值基准是理性层面的行为取向,是整个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环节的深层结构。大学章程实施评估过程中的行为会受到作为理性层面行为取向的影响,特别是当其内化为行为主体的准则和思想观念时,其支撑和引导作用就更为显著。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目标与功能的实现依赖于程序的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坚持科学的方向,使评估工作不偏离正常的轨道,符合基本规律。价值基准的产生既受到生产力、意识形态、社会政治制度的制约,又来源于主体需求,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所以,在观察评估价值基准能否对实践产生规范、定向和驱动作用时,一方面要观测其是否依据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也要看利益相关者对价值理想的接受与认可度。科学的大学章程实施评估价值基准应该能够引导高校在坚守自身发展逻辑规律与服务国家和社会需求两个维度上协调发展,使高校秉持内在学术边界并着眼于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坚持教育的理想和长远追求。[2]

(一)法律至上:明确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导向作用

“法律至上”是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最高境界,在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中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主要体现为法律在终极意义上具有规范与裁决主体行为的力量。法律至上的观念要求高校能够明确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和最高尊严,从而履行其运行规则,严格依法办事。这也意味着高校应该在行为判断和评价尺度层面真正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性,使高校依据法律而运行,树立依法办事的治校理念。在大学章程实施评估中,我们一方面应该关注已有的法律是否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服从,另一方面要关注相关法律规范是否优于其他形式的规范,即应该审视当法律规范与其他形式的规范出现矛盾冲突时,法律规范是否优先适用的问题。这里所指的法律一方面是我们所熟知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也应包括在大学内具有“宪法”地位的大学章程。法律至上、树立与维护法律权威是法治高校建设的核心,它不是抽象的宣传口号,而应该是贯穿于高校法治建设中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二)制度理性:落实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监督作用

大学作为独立的学术组织在运行过程中与制度密不可分,其正常运行有赖于制度的规范。大学的建设发展需要制度来规范、指导与约束个体与内部组织的行为,调节各单位、机构和部门的活动,保障与激励内部主体的责任心与使命感,规避不端行为,从而实现大学利益的保障。[3]大学办学水平与有效性的高低除了受到制度有无的影响外,还取决于建立了什么样的制度。大学制度作为工具性媒介,在大学功能与大学活动之间起到重要的沟通作用。然而,从其实质的运行性质来看,这种制度沟通作用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这种正负向的区分离不开制度理性的选择。“制度理性”(Institutional Rationality)实际上是被哲学家和思想家竭力论证的理性或合理性(Rationality)在体制或制度中的表现。[4]从其本质来看,包括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两个方面。在现实的制度建设中,价值理性往往湮没于工具理性的过度膨胀之中。这也导致大学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崇尚技术确定性的建构主义消弭了崇尚自然演进的经验主义。大学制度的价值理性更为关注大学组织的理念、信仰和价值判断,它是在不同价值逻辑关系判断的斗争后确定的符合大学组织本质属性的价值理性,其根基在于大学组织的终极目标,同时也是大学本质特征得以永久性留存的保障。也正因为无条件价值理性在大学制度中的存在,才实现了作为学术组织的大学以传递、创新知识与追求真理为己任的持久存在。而工具理性则更为关注管理效果的最大化,以手段、技术、方法等方面的合目的性为基础,强调上述方面对实现主体目标的价值。在此引导下,大学制度建设更多地体现出目标的明确性、操作的可衡量和可计算性、程序的精准性等特征。当然,这种工具理性的使用也是与现代社会结构中管理日益复杂化的背景相适应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客观性。[5]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分裂使高校在制度建设方面出现了失衡,价值理性在物质理性面前步步失守。大学制度建设中种种问题的出现也根源于价值理性的隐退与工具理性的张扬。只有真正使价值理性重新回归,大学制度建设才能停止在歧路上徘徊。因此,在大学章程实施评估中,一方面不可忽视制度的技术理性,同时更应该关照价值理性在制度建设中的意义与应用。

(三)权力规制:发挥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约束作用

孟德斯鸠曾指出:“任何无限制的权力,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这种权力决不能有合法的根源。”[6]大学中的权力规制是指:大学内部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该运行于法律之下,并在此过程中通过监督与问责等方式来保障受众的权利免受侵害。大学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最初的权力形态是自治权力,如早期具有行会特许大学的考试权、教学权、学位授予权等,其权力主体构成体现为教师协会和学生协会等形式。伴随着大学规模、功能以及社会影响的发展,大学内部权力构成也日益复杂,早期占主导地位的学术权力也逐渐被国家权力、政治权力、社会权力所分享。当前,大学已经演变为基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学术组织,其权力制约格局的形成也是在各种权力文化差异下各权力主体博弈和妥协的产物。对于大学发展和决策来说,不同类型权力的影响具有不均衡性,因此大学内有效权力关系与治理结构的构建就需要对各种利益相关者进行平衡与制约,而如何处理这些关系就是权力制约机制的具体表现。随着高校被政府赋予的自主权的增多,以及高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其相应职能部门所拥有的权力也同时增大了。在这种情况下,若缺少监督机制和制衡手段,势必会出现高校权力滥用和膨胀的情况,将被赋予的权力异化成自身的特权。在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过程中,必须从权力规制的理念出发,在具体观测中着力于权力主体、权力结构、权力价值观等基本要素,关注大学内部权力的行使与权力监督的反馈,同时注重诸如教代会、学代会、董事会、理事会以及学术委员会等权力制约类型,从而真正发挥大学章程在实现权力制约运行中的回应效果。

(四)权利保护:实现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保障作用

虽然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的格局设计大致相同,但其设计的内在逻辑表现出整体一致但仍具有差异性。从一级指标的位序安排来看,如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福建省的评估指标体系基本是按照《通知》的位序设计的,但新疆、湖南等地的评估指标体系反映出与《通知》具有一定差异性。新疆在进行指标设计时,按照“组织领导、学习宣传、制度建设、监督机制”的逻辑进行呈现;湖南按照“组织领导、内容掌握与满意度、配套制度、实施特色”的逻辑进行呈现,其中增加了“实施特色”这项内容;福建的评估指标体系也整体表现出一致性,具体在一级指标设计中并未加入增强执行力的内容。典型区域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的内在构成逻辑及特点如表2所示。从评估指标的内在构成来看,湖南的评估指标体系由4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构成;福建的评估指标体系由3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构成。从三级指标来看,所列举的典型区域并未做出详细规定。由此可见,实践中指标体系的差异,其关键因素在于指标体系设计的内在逻辑差异,这也是整个指标体系设计原则与理念的重要体现。

二、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样本分析

在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重构的过程中,要明确重构目标,这也是重构的重要基础。首先,为了保障大学章程功能的有效发挥,国家层面需要出台一套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虽然在《通知》中涉及了评估的宏观领域,在实践中也呈现出对该评估领域的应用,但指标体系的缺乏限制了功能优势的彰显。虽然近年来各部门、各区域开展的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总体框架较为相似,但从其内部构成来看,指标差异仍然较大,难以对区域之间进行横向比较,因而也很难对全国大学章程建设与实施水平进行观测。尽管此类问题的出现不能完全否定其现实意义,但这种可比性与系统性的缺乏容易造成指标体系构建中的混乱。所以,基于国家对全国范围内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实际需求以及地方对大学章程实施评估顶层依据的需求,重新构建全国适用的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已成为该领域发展的紧迫任务。随着法治高校进程的不断推进,当条件成熟时,由教育部颁布《教育部关于推进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指标体系指导意见》也未尝不可。这种国家层面的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所具备的权威性与统一性,能够实现各区域大学章程建设情况的衡量与比较,尤其对指引各区域在统一指标体系基础上兼顾地方特色来构建指标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教练员在难度动作的选用时应以难度动作的成功率、运动员的技术特点、难度动作的分布为基础,选用不同根命名动力性力量难度动作,在保障难度动作成功的前提下,促进动力性力量难度动作的多样性发展。

(一)各部门、各区域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的总体格局趋于一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当前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依据,但其本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评估指标体系。从当前各部门、各区域的实践来看,普遍将《通知》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来进行指标体系设计。这一现象通过将《通知》中规定的“深入学习宣传、完善配套制度、增强执行能力、健全监督机制”四项内容与各类、各区域的一级指标进行对比便可一目了然,具体参见表1。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新疆、湖南都将《通知》中规定的四项内容列为实施评估中的一级指标。当前大学章程实施评估实践中普遍依据《通知》进行一级指标设计的做法,使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的总体格局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趋同性的特点。同时,此现象的出现也反映了国家各部门、各地教育行政机构在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设计中对顶层文件的重视与履行。

最后,在指标体系重构过程中,要重视功能的彰显。大学章程指标体系设计的目标在于,能够变抽象为具体、变虚幻为现实,使微观与宏观有机结合,使对大学章程的建设要求更易于判别与操作,引导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形成推动法治高校建设的内驱力。如果在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实践中脱离现实,甚至数据失真,则难以实现大学章程的预期目标。因此,在大学章程实施评估过程中,在采用定性评估的同时,也要注重定量指标的客观性价值;在关注评估的全面性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重点规划来确立重点指标。总之,要想真正发挥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的应用功能,就不能脱离大学章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例6:《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纲要》是2016-2017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其制定过程如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国家发改委启动“共绘新蓝图→我为规划建言献策”活动→政府依据《建议》和民意编制“十三五”规划纲要→“十三五”规划纲要提交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审议讨论,最终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表1 当前评估一级指标与《通知》规定内容之对比

注:为便于表格内容比较,笔者对各类、各地一级指标进行概括性表述,如需准确表达,请查阅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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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中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在逻辑整体一致,但并不统一

众所周知,无论哪一种权力都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性,高校的权力也不会例外。作为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学生、家长、教职工、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等组织乃至个人同学校的地位皆有所偏差。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在行使自身权力时,很可能出现损害到其他主体切身利益的行为。高校的利益相关者与高校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利益关系,他们关心的是自身的利益是否得到维护。例如,国家和社会作为高等教育的主要投资者,每年为高等教育投入可观的高等教育经费,并期望投资能够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教职工作为大学内重要活动主体从事着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在此过程中的报酬待遇、学术自由、专业发展等权利是否得到彰显;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和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者,不但为此付出了自身的机会成本,还要为高等教育买单,同时消耗掉大量体力、智力、时间在这项服务上,他们希望实现投资和消费效用的最大化,获得诸如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生命权、参与权等方面的保障。因此,将权利保护的实现程度作为我国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内容,有助于摆脱大学章程实施评估停留于形式内容而忽视对实质效果测量的禁锢,使其充分反映出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实际作为。

表2 典型区域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的内在构成逻辑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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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的赋值情况存在明显差异

从已掌握的材料分析来看,《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指标体系》中明确将指标体系进行了分数赋值。“章程实施的组织领导情况”指标赋值15分,其下设指标“学校和领导重视情况”“成立章程实施相关职能机构情况”“章程宣传、学习情况”分别赋值6分、5分和4分;“章程内容掌握及章程实施满意情况”指标赋值15分,其下设指标“中层干部章程内容掌握情况”“章程实施学生满意情况”“章程实施教职工满意情况”均赋值5分;“章程规定落实及配套制度建设情况”指标赋值70分,其下设指标“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设情况”“校院(系、部)两级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学术管理机制建设情况”“民主管理机制建设情况”“社会参与机制建设情况”“师生权益保护机制建设情况”“法治工作机制建设情况”“章程实施机制建设情况”分别赋值4—12分不等;“章程实施特色工作”指标赋值10分。[7]而从福建等地所进行的评估指标设计来看,并未表现出明显的赋值。赋值是大学章程实施评估中各部分指标重要程度的展现,其主要依据是评估的最初目的与目标。从指标体系赋值情况的差异来看,实践中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目的与目标有待进一步审视与明确。

三、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体系重构

上文对大学章程实施评估价值基准及其指标体系的观察,为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整套指标体系分别提供了理论指导与任务定位。在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重构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确立宏观的目标,同时还要设定基本的逻辑框架,进行微观建设,从而系统地构建整套指标体系。

2014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健全执行机制,切实发挥高校章程的作用”。在这份文件的推动下,围绕不同部门、不同区域高校的大学章程实施评估工作得以陆续开展。其中包括2015年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委托华中师范大学开展的“全国高校章程执行情况评估课题”、2016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的高校章程落实情况督查评估、福建省开展的高等学校章程执行情况检查、2017年10月湖南省开展的高等学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等评估活动。从现有章程实施评估的范本来看,主要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的重构目标

随着我国高校“一校一章程”建设目标的基本实现,大学章程研究范式也发生了重大变革。越来越多的研究不再关注起源、演进、要素、制定、文本等相关要点,转而重视章程的执行、效果、评估等领域。从当前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情况来看,用与评估相关的一系列活动而非概念来把握大学章程建设已经俨然成为一种趋势。与此同时,从2015年3月开始,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为代表的政府部门以及新疆、福建、湖南等区域陆续开展了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检查工作,也陆续推出了一批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在此种研究旨趣和实践导向的推动下,构建恰当的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方式成了该领域的研究重点。在大学章程研究领域,教育研究者们不断思索和追问大学章程的根据与来源,进而创造出蔚为壮观的大学章程理论体系。然而从总体来看,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大学章程理论主要运思于规范和价值层面,鲜有客观的定量研究。

研究方法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进行开展,主要研究592名学生价值观与自我价值感之间的关系,具体可以从自我观、群体观、法治观等方面进行衡量,阐明社会人际、社会心理以及个人道德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取向、自我价值感以及个人取向之间的既定关系,在各个维度之间进行合理分析,确定青少年价值观、道德判断与攻击行为之间的关系,说明三者之间的关联性,并表明具体的研究结果。

其次,在指标体系重构过程中,要能够保障进路合理。从现有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来看,基本上存在价值性进路与体制性进路两种类型。其中,价值性进路表现出一种理论概括到评价指标的转换[8],而体制性进路则更多集中在以大学章程文件中的建设任务为参照到评价指标的转化。从当前的实践来看,对后者的采用占多数。对进路的选择是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中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其中对体制性进路的质疑可能集中在:大学章程的相关文件是完成建设的依据,却难以呈现大学章程的内在要求,以此为依据可能难以实现其建设目标。实际上,两种进路之间并不是完全矛盾的,体制性进路一定程度上也是价值性进路的具体体现,二者的差异更集中地反映在远期目标与近期目标之间的差异上。因此,在进行具体的指标体系设计时,应该在坚持体制性进路的前提下,重视对价值性进路的理论研究,并对体制性进路进行适时调整,使其更加符合价值层面的要求。

我国刑法第285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施工组织管理的全称是《建设施工组织管理与进度控制》,这门课程是技工学校建筑专业的一门必修基础课,该专业的学生将来要进入建筑企业去实际操作,因此熟练的掌握这门课程是学生必要的学习任务。技工学校一直都是为社会培养专业型的技能人才为教学导向,意在塑造具有很强实践能力的优秀员工,因此,在技工学校中侧重开展施工组织管理的课程教育对于提升该专业学生的能力素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部分技工学校针对于开展施工组织管理的教学模式还不够完善,教师的教学观念还相对落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专业学生的综合能力发展。因此,如何在教学中有效的提升教学效果是当前技工学校以及教师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二)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在重构过程中要避免杂乱无章,应该在展现其内在逻辑的基础上设立合理的维度。这种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要能够整合诸多有效指标,并体现法治高校建设的内在要求,以达到最终的井然有序和合理的覆盖度。从当前的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来看,应该从“章程规范、章程行为、章程保障和章程效果”这四个维度来进行指标基本框架的构建,具体参见图1。

图1 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基本框架图

章程规范是大学章程实施评估的首要工作,是对现有章程内容进行审视与修正。当前的大学章程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规范轻内涵”的特点,这也在执行过程中导致了章程有效性受到影响。大学章程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随着高校自身条件与社会环境的变化,大学章程应该适时予以调整,以满足现实的需要。2011年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因此,在评估过程中,应该关注大学章程的文本性审查,此阶段审查关注的重点与制定过程中对规范性的关注有所不同,更注重大学章程文本的适应性与实用性。大学的适应性是指,大学存在于社会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做出调整,从而求得与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的一致性。正如比较教育学家胡森所指出的:“大学作为一个机构,必须是以其所处的历史、文化、经济环境来运作。”[9]这就需要大学在章程内容的规定中,一方面保持自身的“遗传因子”,保持自身的发展逻辑,另一方面随着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实现自身的改造,从而切实发挥章程调整学校事务的基本功能,发挥其自我调整的功能,保障大学章程的生命力。实用性指标主要关注不同大学改革发展需求的差异,大学章程要体现出这种特殊需求,从而能够对大学发展的实际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例如,随着当前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逐层深入,如何进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如何将大学发展目标落实到关注“质量与服务”的具体大学章程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明晃晃的大街上空空荡荡。李老黑像只受惊的兔子,连蹿带蹦,没命地向前跑。他跑得可真快,两瓣肥大的屁股在裤子里面鼓涌得波浪起伏。我手里捏着把刀子,刷刷刷地在他后面紧追不舍,我把刀子高举过头顶,阳光在刀子上晃荡出瘆人的光芒。

章程行为是法治高校建设的核心环节,是大学章程实施的落脚点。高校内部的执法行为、决策行为、监督行为、公开行为等具体行为都应该纳入到对大学章程的考核与审视中来。执法行为也是大学章程实施评估价值基准中法律至上的具体体现,更为关注大学在具体办学中是否遵循法律要求、符合法律规范。大学是人才培养、知识创造的重要组织,其决策是否合理、科学,影响着大学组织的发展与兴衰。大学的决策行为实际上体现的是大学组织的权力多元化特征,而其具体体现也是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角力过程,所以在章程行为中不可忽视决策行为。监督行为是对大学章程执行情况的监督,即是否具备关照其执行效果的组织机构及问责体制,从而确保大学章程真正得以有效落实。公开行为是大学办学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和大学章程的内在规定,是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校信息的重要方式。

章程保障是大学章程贯彻落实的重要支撑条件。大学自治是大学章程建设最前沿的领域。要想保障大学章程的实施效果,大学自治问题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大学章程作为高校自治体制定的总括性文件,要想发挥其自治保障的功能,我们应该通过简政放权、规范政府行为等方式保障其有效推进。这样才能使高校独立行使办学权力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使其发展成为具有独立管理机构的组织体。[10]制度建设一方面是具体管理行为的直接依据,同时也是保障其他条件创设的基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对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管理文件依照章程与学校改革发展实践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时提出文件的系统性要求,进而对校内重要问题与领域依据章程进行系统梳理。因此,对章程进行“废、改、立、释”等方面的考察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其保障作用。组织领导则关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与落实情况,关注大学章程实施过程中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以及协调运行机制等方面,尤其是二级学院中的具体运行问题。队伍建设可以理解为“依法治校的能力建设”,是大学章程建设的人才保障机制,旨在全面提高高校队伍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工作能力。

章程效果是检验章程执行实效性的重要维度。从其内部指标来看,应该包括章程知晓度与公众满意度两项指标。公共政策学认为,政策的有效传播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培养与提升政策对象对政策的理解、认可、支持与信任,进而减少实施过程中的抵制、对抗、冷漠等阻力。[11]所以,要能够使借助章程建设的契机来完善我国现代大学制度这一目标得以充分理解与认识,就要做好章程的传播工作。同时,章程的传播也是章程实施的前提条件,只有充分有效的传播才能够避免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章程执行中的困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要求:“高校要在学校主页设置专门栏目、突出位置公布章程并配发解读文章、相关规定;要将章程及其他主要管理制度印制成册,作为新生、新进教师、新任领导干部的培训资料,人手一册,组织专门学习。”[12]传播在大学章程实施中显得尤为重要。在此过程中,高校还需要深入开展章程的“司法解释”工作,即章程解释主体的明确以及细则的实施等内容。与此同时,章程的满意度也应该在章程实施评估中予以关注,即从大学章程利益相关者的整体感知来对章程实际效果进行真实性反馈。

结语

诚然,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并非是解决现有大学章程建设问题的万能良药,其在对法治高校建设情况的实时反映以及方向纠偏领域仍然难以做到完美。然而,正如在社会科学领域我们一直追求完美却难以苛求完美一样,正因为我们能坚持以理智的态度看待各种方式带来的缺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与克服预想的不足,从而能够更全面地认清现实、解决不足并不断发展完善,这也是本文缘何探讨大学章程实施评估指标体系的初衷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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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兴
《复旦教育论坛》 2018年第02期
《复旦教育论坛》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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