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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立法定位与立法需求——对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法律思考(续)

更新时间:2009-03-28

法律上的许可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凡是需要从事由政府依法赋权或者依法解除法律禁止的行为一般都属于许可的对象。在环境保护领域涉及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制度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竣工验收等虽未被称为许可,但它们都具有许可的性质。本文所要讨论的排污许可则属于狭义许可的概念,特指有权的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对排污行为实施监管的行政活动。

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有关排污许可制度的不同规定做立法定位和科学整合,是健全与完善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课题。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便已开展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收效甚微。排污许可制度成效不彰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制度定位的偏差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便明确指出,“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是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的重要原因。为了确保我国当前正在开展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对排污许可制度做出科学合理的定位。

1 排污许可制度的原初定位: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在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经历了法律依据从无到有、逐渐确立的发展过程。由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并未规定禁止企业超标排污,因此只要企业缴纳超标排污费,其行为就是合法的。在超标排污不违法的背景下,实行排污许可并无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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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超标排污在当时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企业排放的大量高浓度污染物未经处理便排入环境,导致中国环境状况不断恶化。为防止环境不断恶化,环保部门开始提出用“总量控制”方式替代“浓度控制”方式并在部分地方水污染防治领域试点。例如,1985年《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已失效)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申请进行审核、批准,统一颁发排污许可证。原国家环保局198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原国家环保局1988年发布的《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失效)中明确规定,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目的在于“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在制度的外部衔接上,应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一,明确规定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间的关系;其二,明确规定排污许可制度与总量控制制度之间的关系;其三,明确规定排污许可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之间的关系。《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对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之间的衔接与融合作出了初步的规定,可在此基础上通过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对其内容和效力进行强化和补充,确保形成体系完整、运行顺畅、权威高效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桑:1964年1月威斯特摩兰将军初到越南,乘坐的民航机还未降落,他就对这个热带国家的美丽景色着了迷,当他驱车进入西贡,南越首都混合着法国人留下的那种巴黎气氛更使他陶醉。威斯特摩兰,这位生性好斗的四星上将,30岁就荣升上校,成为西点军校最年轻的校长,这一切都预示着他前途不可限量,他精力充沛,冷酷无情,关键时刻不手软。

鉴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缘故,在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组织对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法律进行修改时,就决定将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纳入其中。但是,由于环境管理领域广义的许可制度和措施过多,加上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以及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也因其需要事前申请或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同,导致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反对再为企业设立行政许可,以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没有规定排污许可制度,之后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则为了回避“许可”二字,而变相规定了“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鉴于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成本较高,加之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与2017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授权国务院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因此可以由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来满足排污许可制度定位转变所产生的立法需求。例如,通过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来对排污许可制度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分别于2016年1月1日和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但国务院至今尚未对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作出相应规定。因此,建议应在2018年尽快完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

  

>>排污许可制度定位的转变需要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予以实现。

由于排污许可制度长期被定位为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方法,排污许可制度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发挥,有关排污许可制度的内容也较为简单。排污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总量控制制度的附属制度,其制度设计和制度功能的发挥都受限于总量控制制度。[2]因此,排污许可制度很少顾及与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衔接关系,从而导致制度之间相互脱节乃至相互冲突,无法发挥排污许可制度的应有作用。加上诸多单项环境保护法律并未将超标排污规定为违法行为,因此实施排污许可的前提和条件并不存在。即使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开始对排污许可制度的定位作出改变,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整体控制污染物的基本理念,加之经济优先的观念长期主导国家发展,排污许可制度在实践中一直无法得以实施,其制度定位也不可能得到实质性的转变。2008年以后,虽然制定排污许可法规的呼声不断,但终因排污许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中的依据不充分而一直处于研究和探讨之中。

2 排污许可制度的定位转变: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

随着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制度再次受到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先后提出要完善排污许可制度。为推动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对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以及具体的改革步骤作出了详细规定。在上述政策的指引下,2014年以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在修订过程中对排污许可制度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与以往相比,本次排污许可制度的定位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并最终实现“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对排污许可制度的要求可知,排污许可制度的功能得到了大幅度的拓展,其制度定位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而是要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2.2.1 线面混合数据预处理。若原始数据为矢量数据,应首先对混合矢量数据栅格化。原始河网数据覆盖范围较广存在长宽比较大的区域,为了完全转换所有水道需设定一个合适的分辨率。像元的大小决定了栅格中要素呈现的粗细程度。像元过大,可能会出现信息丢失或图样模糊的情况;像元越小,栅格所表达的数据就越平滑或越详细。以同样大小像元对面状矢量数据和线状矢量数据转栅格,设定输出范围一致,分别得到面状河流的栅格图层和线状河流栅格图层。

3 正确认识排污许可制度的功能定位

以上我们以六部道经为例,纠正了《中华道藏》中存在的“正字误录”现象,并探讨了该现象产生的原因。本文的研究表明,点校道经,不仅需要一定的道学修养、审慎的治学态度,文献学、文字学的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点校者须着眼于多方,这样才有利于点校本质量的提高,避免硬伤的存在。

根据国外的环境治理经验,排污许可一般是各国对固定源或点源排放实施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将排污许可制度定位为我国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对于提高我国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无疑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应当正确认识排污许可制度的定位,即强调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地位并不意味着其他环境监管制度不重要,也不意味着排污许可制度将取代其他环境监管制度。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的要求,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排污许可制度,其功能定位主要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排污许可制度的内部整合;二是排污许可制度的外部衔接。

在排污许可制度的外部衔接方面,排污许可制度应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并体现与支撑其他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种类繁多,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标准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税等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对于保护环境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各项制度之间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重叠乃至冲突,未能实现体系化、联动化、链条化。因此,迫切需要对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衔接,以形成体系完整、运行顺畅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4]排污许可制度是直接管控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制度,是控制污染行为的核心环节。因此,排污许可制度也自然成为其他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交汇点和衔接点。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必须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例如,通过排污许可制度,为环境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5]

在排污许可制度的内部整合方面,排污许可证将明确规定排污单位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从而使排污许可证的遵守与否成为企业是否依法排污的判断标准。现行法律关于排污单位各项权利义务的规定较为分散,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守法成本,也增加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成本。为了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一证式”管理,使排污许可成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监督的依据,需要对现有不同许可以及排污单位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整合,最终将“企事业单位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3]

4 排污许可制度定位转变的立法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也应于法有据,这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因此,排污许可制度定位的转变需要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予以实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都已明确规定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排污,为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法律基础。并且,与以往不同,新修订的各部法律都对排污许可制度作出了单独的规定,表明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环境保护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为排污许可制度定位的转变提供了制度空间。环保部2018年1月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排污许可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排污许可证内容、排污许可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提供了进一步的依据。但是,由于现有法律对于排污许可制度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未能体现出排污许可制度定位的转变。而作为部门规章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因立法权限所限,其制度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在规范内容和效力上均有所欠缺,因此该办法仅是当下推行排污许可制度的权宜之计和过渡措施。例如,该办法并未对排污许可行为予以具体定性,与排放标准的关系未能明晰,对排污许可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衔接也未作出规定。因此,排污许可制度定位的转变给我们提出了新的立法需求。

在制度的内部整合上,应重点对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一,对现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水许可、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等各类与排污相关的许可进行整合,并兼顾固体废物、噪声等其他污染物的排放许可,实现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其二,将排污单位的权利义务进行整合,统一规定在排污许可证之上,主要包括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排污单位与环保部门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6],以及根据实践需求应予以新增的权利义务。通过将排污单位各项权利义务整合在排污许可证之上,使排污许可证成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降低企业守法、政府执法和社会监督的成本。

具体而言,为实现排污许可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定位,应继续在排污许可制度的内部整合与外部衔接方面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由此可见,排污许可初始的定位是作为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政策工具,而非法律制度。然而在没有法律依据的背景下,即使将排污许可作为环境政策工具也是难以发挥作用的。

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以及对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经验的借鉴,排污许可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并逐步为法律所确认。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依据上述规定,排污许可制度仍然被定位为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辅助方法。直到200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才在法律层面将排污许可制度与总量控制制度区分开来,进行单独的规定,其中《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直接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随着制度的发展,我国排污许可制度逐渐形成两种类型,其中一类排污许可直接与总量控制制度进行挂钩,作为实现总量控制制度的措施,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另一类则是独立于总量控制制度,如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放许可。[1]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重视硫磺回收装置过程气中有机硫的控制是很有必要的,在选择尾气处理工艺时,需充分考虑有机硫的贡献值,有机硫含量过高会直接造成硫磺回收装置SO2排放达标困难。

[1] 孙佑海.如何完善落实排污许可制度?[J].环境保护,2014,42(14):17-21.

[2] 李挚萍,焦一多.论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法律保障机制[J].环境保护,2016,44(23):21-25.

[3] 赵英民.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推进环境管理精细化——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解读《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EB/OL].(2016-11-21) [2018-01-18].http://www.gov.cn/zhengce/2016-11/21/content_5135689.htm.

[4] 王金南,吴悦颖,雷宇,等.中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框架研究[J].环境保护,2016,44(Z1):10-16.

[5] 陈吉宁.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新支撑[N].经济日报,2016-11-22(14).

综上,近年来对单纯AS患者尿液代谢组学的研究较少,多数是对AS相关肾病的研究。故利用代谢组学对尿液全组分进行分析,寻找AS早期尿液标志物具有广泛研究前景。

[6] 李程.论自愿环境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合法要件[J].学术探索,2011(6):64-68.

那是,那是,老田赶紧附和。听说,这片地以前是乱坟场,种啥都壮。老田突然想起昨晚老婆给他出的主意,正好由着这无花果说开来。这鬼把戏,也就是吓吓胆小的女人,男人哪畏这个?

 
梁忠,汪劲
《环境影响评价》 2018年第02期
《环境影响评价》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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