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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高校法律诊所教学实践探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依法治国是国家的治国方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将大力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改进法治教育方式,提高学生的职业伦理水平、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治人才的核心素质则是实践能力,因此,如何处理好法学教育中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成为我国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新一轮挑战。诊所式教学作为一条实现知识与实践结合的有效路径,越来越受到教育学界的认可,但如何更有效地开展诊所式教学,真正实现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这一目标,仍需要进一步探索与总结。

一、以学生为中心:诊所式教学的教育理念

众所周知,法律诊所教学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的美国,它参照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由教师指导学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运用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法律对策,使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法律实务技能。

“您差在哪儿啊,要倒追他,就算倒追,决不能倒贴。倒贴我就不认您。”蒲琳习惯了张盈盈的骄傲,谁都不屑,如今她自甘屈就,就像连带把蒲琳的傲气降格了一样。

传统教育教学中,教师居于中心地位,强调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威作用,教学活动通常是围绕教师展开。所谓“教师中心、教材中心、课堂中心”,尤其重视教师的知识、素养和能力,重视课堂这个教学的主战场。虽然传统教学也重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但不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被动接受信息的程度较高。在突出强调学习动机引发学习行为的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很难实现知识到能力的转化,尤其是高校的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量较为庞杂,学生被动学习的程度极大影响了学生的课程学习效果和学位的获得。

式中:M为节煤量,吨/年;Qw为地热水开采一年所获得的热量,取9.17×1010 kJ。代入相关数据可得:M=3.13×103吨/年。

以“刑事法律诊所”课程为例,配备的导师不仅要有长期从事“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研究经历,还需要有数年兼职律师的执业经历,且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通常该课程涉及的内容是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因而为了充分保障“刑事法律诊所”教学质量,建议由从事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及实践的二名教师共同担任,教师内部可进行主辅分工。相应地,从事“民事法律诊所”教学的师资应当配备民法和民事诉讼程序法两位“双师型”教师。另外学校需要安排弹性课时及教学工作量,确保二位教师共同教学的实现,进而激励教师从事法律诊所教学。

1.5 统计学分析 所有研究数据运用SPSS 20.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例(%)]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或Fisher's精确概率法,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知识并不能自然转化为能力,尤其当知识来源于对教科书的诵读式学习。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古老学科,早在现代大学模式成型前就已经在高等教育领域占据了一方领土,并经行业协会、专业期刊、学术范式的积累构建了自身的知识框架。国外多年的法律诊所教学实践证明,法律诊所教学能够更直接地帮助法科学生获得法律实践能力,具有传统课堂教学所欠缺的实践性,可有效用于培养大量的法律实务人才。

法律诊所教学正视传统法学教育以教师为中心,教学案例简单不符合实际,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等缺点,提出以真实的案件作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蓝本,让学生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参与案件的办理,在实践中全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学生人际交往学习、知识传承学习和文明发展学习[2]都能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得到实现。

二、以能力为目标:诊所式教学的优劣

我国的地震区划工作自1954年就已开展,至今已历时五版,随着地震观测技术的发展与概率设计概念的引入,地震区划的依据也逐渐由基本烈度即100 a以内,一般场地条件下该地区可能遭受的最大烈度向概率标定后的基本烈度,即50 a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为10%的烈度值,与国际大的发展方向相接轨。

在美国,大部分诊所律师将法律诊所教育定义成是为律师提供公共责任和职业责任指导的实际性职业技术训练[3]。目前,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律院校均开设了此类课程。2000年,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首批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拉开了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发展帷幕[4]。为推动法律诊所教学,中国法学会还专门成立了法律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截至2017年10月,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已有162所高校会员,法律诊所教学成为越来越多的高校采用的法学教育新模式。

法律诊所教学有别于围绕解析知识为中心的传统教学和案例教学,其最鲜明特色在于将学生置于真实案件场景中,始终以案件(问题)为中心,以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为诉求,诊所教学如果没有真实案件,就失去了诊所的实质,便有重回案例教学法的风险,而案例教学法因其严重的形式主义特征,从产生之日起就受到来自法律职业界和法学教育界两方面的种种批评[6]

三、以问题为导向:诊所式教学的教育模式

为了实现法律诊所教学中知识与实践的结合,提高法律诊所的教学水平,高校首先需要完备课程衔接、师资、教学方式、案件(素材)储备、课时等教学要素。

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为传统法律教学的升级提供了机遇,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教师根据学校要求使用多媒体播放教学PPT,按部就班教学,对教案过度依赖,形成教学惰性;另一方面,学生在课堂中将注意力聚焦于PPT,思想无法活跃,课堂不做笔记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更已成为稀缺现象,导致学生基础知识不够扎实,知识的耦合性不足。

(一)师资配备:双师型导师

当前有很多高校设立校内法律援助中心作为法律诊所的主要教学平台,以当事人上门咨询为案件的唯一或者主要来源。但当事人咨询作为案件主要来源存在很多局限性,如案件数量无法得到保障,参与教学的学生数量受限制,且从咨询的案件类型而言基本排除了刑事案件。此外,当事人法律咨询的案件一般都较为简单,需要学生思考的往往只是个别知识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时间不长,学生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升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作用较为有限。

传统教学方法以解构知识为中心,教师支配整个教学进程,便于教师快速向学生教授知识,提高课堂效率,有利于学生较系统地熟悉某个学科门类的基础知识,全面把握教材。学生通过各科的学习,能够形成系统知识理论体系。但是以教师为中心或者以解构知识为教学目标的传统教学方法,忽视了调动和培养学生的主动性和个性,忽视了学生个人经验和能力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使教学严重脱离社会生活实际,压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1],容易造成“一言堂”和“满堂灌”,不利于学生的思辨精神和独立人格的培养,导致学生课外拓展的自觉性弱化、思维僵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

(二)开设时间:修完法律主干课程

法律诊所教学作为一门实践课程,直面实际案件,解决实际问题,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为达到该教学目标,要求参与法律诊所教学的学生应当具备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储备。就“刑事法律诊所”课程而言,适合于已经修完“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生。根据多数普通高校本科生培养计划,上述两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通常在大二第二个学期结束后才修完,据此,“刑事法律诊所”的参与学生应以法学及相关专业大三及以上年级学生为宜。很多高校安排大四学生参加专业实习,学生被分散到各地的实习单位,如果此时开设法律诊所课程,虽然可以充分利用实习单位实务导师和教学所需案件的现有资源,使学生能够很好地融入现实场景之中,但与培养大纲设置的专业实习必修课相冲突,同时,由于学生都在校外实习,使得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师无法有效参与诊所教学指导,难以保证教学质量。

(三)案件选择:真实性和适宜性

法律诊所教学尽管能够培养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专业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但在具体实践中发现各高校在实现法律诊所教学目标方面存在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诊所教学作为一项法律实践教学,是以学生具备相应的知识理论为前提,以大量的课外实践为路径,因而无法完全代替传统课堂系统教学,只能作为学生系统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之后、毕业之前的一项教学举措,是对传统教学的有益补充。另外,法律诊所教学作为一门课程教学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困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教务管理与课程设置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是认同困境,即参与法律诊所的学生、客户、社会对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评价和态度并不完全认同[5]。因此开设法律诊所教学课程不仅要处理好课程设置与教务管理间的平衡,而且要对课程内容有所选择,不宜盲目夸大其优势。

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将传统法学教育中“教师-学生”的关系转变为“学生-当事人”的关系,学生扮演律师角色,参与法律咨询和案件办理。在这种身份定位和实践中,缺乏法律实践经验的单一学术型教师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而应由具有法律执业经历的教师担任导师,对学生的法律实践提供业务指导。但基于学生办理法律业务的类型,高校需要配备熟悉相应业务的“双师型”教师作为导师,这对法律诊所教学的开展提出了较高的人力资源要求。

案件短缺的问题可以向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复制相关案卷的方式弥补。在充足的案件量基础上,有必要根据教学目标取舍案件,分别选取事实简单和复杂的部分案件、涉及争议较大和争议较小的案件,力争让学生由浅及深,充分感受和习得律师办理各类不同案件需要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另外,案件难度适宜性十分重要,过于晦涩容易导致学生受挫心理大,不愿意继续参与学习,过于简单则会无法满足学生的成就动机,难以激发其潜力。除这些成套的案卷材料以外,部分案件来自于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可以与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监管场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证诊所教学中的学生能够得到锻炼的机会。

(四)教学方法:情景模拟和真实办案相结合

从知识运用角度看,法律诊所教学要完成从书面知识到实践知识的转化,协调统一二者,使书本知识在学生的头脑中活起来,学以致用。学生面对一套完整的案卷材料,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核心问题,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的运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质疑精神,摆脱传统法学教育形成的法官思维或者只是做案例分析题形成的思维定势,鼓励学生站在律师的角度,以维护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问题。课堂成为法庭,学生成为律师,教师成为当事人或者成为法官,学生通过角色扮演,从会见、提出辩护意见至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发问提纲,辩护提纲,质证意见,上诉状,个别案件的演练中还要求学生进行模拟调查,根据证据结合法律等知识达到办案的目的,教师在适当的时候归纳总结,交流自己的执业经验教训,帮助学生实现自己的角色认知。

情景模拟可以提高学生归纳案件事实、发现问题、收集文献、撰写有关法律文书的能力,特别是培养学生思考的能力,实现法律诊所培养法律职业能力的目标。但由于学生仍处于虚拟的办案场景,不具有亲历性,只能算较低层次的诊所教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学生几乎无法参与办理刑事案件,尚不能亲自感受办理刑事案件的酸甜苦辣,难以自觉养成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为了弥补情景模拟教学的不足,必须要让学生面对当事人办理真实的案件,目前较为可行的途径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咨询可以让学生接触各类人员,体验法律实务的操作过程,在提供法律咨询中了解社会、弘扬法制理念,在服务过程中深刻反思事件背后的社会原因[7],让学生自己预判风险、承担责任,牢固树立敬业精神、守法意识和道德观念。依目前法律规定,学生代理案件机率小,而代理刑事案件机率更小(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自己的近亲属辩护除外),因而培养学生高尚职业道德修养需要通过其他社会实践给予实现。

1.3.1 用NGrobb JB方程计算失血量,显性失血量=敷料中渗出血流量+术后3d引流量+负压引流器中血流量;隐性失血量=总失血量-显性失血量,总失血量=(术后红细胞压积+术前红细胞压积)×术前血容量。

(五)评价方式:唯知识到兼顾能力的转变

传统教育学理论中“课堂教学分为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教学结果几个要素”,作为教学质量评价内容[8],其目的在于突出教师对课堂教学的引领作用,而对学生的评价考核重在卷面成绩。而实践课程则以学生为主,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能力、职业道德为重点。诊所教学方法的要义在于摒弃只注重理论知识学习,提倡将法律实践的知识、技术、价值和态度于融为一体,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培养学生理清事实真相、训练法律思维、学习运用判断力。整个诊所教学内容是围绕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转换和技能提高而设置的,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教师主要起辅导与指导作用[6]2。在评价法律诊所学习成效时应突出当事人评价,学生围绕知识巩固、知识发展、学习态度、创新思维、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等几个因素进行自我评价,并结合其他同学互相评价,综合教师评价。教师评价可注重认知评价、行为评价、表现评价和态度评价四个方面[9],以帮助学生运用实体法、程序法知识,具备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能力,形成对法学教育、社会问题或者伦理问题的正确态度。

参考文献:

[1]冯华.试论传统教学与现代教学[J].学术论坛,2001(03):145.

[2]李志民.“慕课”的兴起应引起中国大学的觉醒[J].中国高等教育,2014(07):32.

[3]BLOCH F S.AGlobal Perspective on Clinical Education[J].Education and Law Review,2011.

[4]刘加良,刘晓雯,张金玲.法律诊所教育研究[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05):261.

[5]李长城.浅谈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11(08):153.

[6]郑曙光.法律诊所教学的理论与实践[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3(01):1.

[7]蒋超,陈焜如,梁家平.法学教育中引进法律咨询项目的意义及其运行模式探讨[J].高教论坛,2008(04):52.

[8]刘志军.试论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的建立[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2(06):36.

[9]袁钢.法律诊所教学评价方法探究[J].法学杂志,2011(02):63.

 
汪红飞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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