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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远必追:交通肇事者潜逃二十载终被擒

更新时间:2009-03-28

记者手记

那天早晨,阳光明媚,风和日丽。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内,已经参加完庭审的被告人梁林海显得十分平静。面对记者的采访,也变得有些释然。用他自己的话来说,这二十年背井离乡、隐姓埋名的生活已经让他的内心备受煎熬。

二十年前,那时刚成年不久的梁林海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社会经验的缺乏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致使一名交警不治身亡。事后的逃逸行为也使他不得不从此过上颠沛流离的生活。梁林海坦言,尽管二十年来也有好几次想过要去投案,但是害怕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最终还是没有勇气向公安机关坦白曾经犯下的罪行。

对于今后的生活,梁林海对记者说,不管是被判处几年,自己都会在狱中好好改造。毕竟,自己现在已经是一个孩子的父亲,希望能以良好的表现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给孩子、给妻子一个完整的家。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作为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正在被推向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它将有力地改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难以落实的现状,改变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孤军奋战的局面,创建全社会依法管理交通、参与交通的良好局面。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作为一项公安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型实用技术,目前尚不成熟,迫切需要多方面的专家参与进来,共同探究相关理论与方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研究前景不可限量。

旧罪的阴影

出事的那天是1998年6月10日。夜幕即将降临,梁林海正驾驶着他的手扶农用三轮车在上海市金山区沿沪杭公路由东向西往浙江方向行驶,车上同行的还有三个他的老乡。就在前不久,年仅19的他来到上海金山,并跟着亲戚老乡一同做起了蔬菜运输的生意。因为蔬菜紧缺,彼时金山区市场上的蔬菜需要从浙江大量运进,但是通过正规途径运输的蔬菜却非常少。正是在这样特殊的背景下,滋生了许多非法运输蔬菜的人员,梁林海便是其中之一。

根据事后在场的交警回忆,当时由于那个被用作路障的栏杆底部非常不稳,交警老宋不得不用一只手扶着栏杆以维持平衡。这也使得栏杆被撞倒时,老宋也一同被带倒在地,并且头部不慎撞到路边的排水沟,当即昏迷不醒。闯下大祸的梁林海彻底慌了,他赶紧下车查看被撞交警的伤势:撞了警察,而且还挺严重,这下麻烦大了!不过,此时的梁林海也觉察到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会,几乎所有人都围上前去帮助救治受伤的交警老宋,场面一片混乱。就这样,趁着这个机会,梁林海丢下了他那辆已经被撞坏的三轮车,逃离了事发现场。受重伤的交警老宋,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车辆不久后进行了检验,发现刹车系统失灵。

尽管梁林海此后一直称自己只是去凑热闹,并没有参与打人,但是法院仍然认定梁林海犯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虽然梁林海至今仍然对这一判决想不通,但是他纠集人员赶到现场的行为对另一批行凶的人起到帮助和支持作用,两批人员构成共同犯罪。现场当地法院的判决并无问题。”

沪杭公路金卫检查站,正在和同事们一起执勤的交警老宋感到有点心烦。因为在此之前,已经有好几辆农用三轮车强行通过检查站,并没有理会交警的停车示意。这样下去不行,得想个办法:或许在路中间设置路障会是个不错的方法,至少可以让那些非法运输车辆减速行驶以便叫停。没错,边上正好有个栏杆式的路障,也许有用,只是这个栏杆并不是很稳。那就索性用手扶着吧,这样就不容易倒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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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项目单位对监理人员直接进行管理。传统的监理模式中,项目单位会将监理工作直接交给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这一监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新的管理方法必须打破传统的管理模式,监理工作人员直接接受项目单位的管理,并由项目单位进行工作发放。

耿方方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一名检察官,也是梁林海交通肇事案的承办人。对于这起发生在二十年前的旧案,他对本刊记者透露了更多的细节,“梁林海到案后称,在案发前不久他已经因为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从事非法运输被交警查处过。因此,当再度面对交警的检查时,他感到十分紧张和害怕。这也导致了他后来在通过检查站时并没有提早刹车减速前行,在看到路障时已经无法刹住进而撞向了前方的路障。”

老宋的想法看似平常,却招来了灾祸。

但他怎么也不会想到,正是那一天做出的一个错误决定,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毕竟对梁林海来说,这只不过是他的日常工作而已,与往常并没有什么不同。不过不走运的是,前方那个检查站好像有几个交警,正在对过往的个别车辆示意停车检查。可是这辆三轮车没有证照,自己也没有驾驶证,万一被交警查到会很麻烦。

背井离乡二十年

也正是从那天起,梁林海开始了自己的“逃亡之路”。

“离开现场之后,梁林海一路南下。因为知道大路上有监控,他便小心翼翼地选择走偏僻的小路向南逃窜,” 梁林海称“一路上,通过捡拾废品和乞讨的方式,他徒步走了两三个月来到了福建漳州。当他觉得‘安全’了以后便在那里安定了下来。”

不过,作为一个外来者,首先需要一个正常的身份。梁林海想:从今以后“梁林海”这个名字必定是个被追逃的对象,自己不能再用。在2000年的时候,也就是案发后的两年,梁林海去了江苏一个朋友家。正是在那个时候,他发现村子里有个傻子,名字叫王二奎,于是梁林海便心生一计,花了2000元让傻子家人帮他用“王二奎”的名义办理了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照片用的是梁林海本人的,于是梁林海成功“漂白”了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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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方方,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从检十年来,始终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六年公诉工作期间,认真履行公诉人职责,注重效率与质量并重,办理审批刑事案件1200余件,善于总结办案经验,撰写的多篇信息调研在《上海检察调研》、市检察院网站刊载。

就这样,“梁林海” 顺理成章地成了过去式,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名叫王二奎的人。现在,他要以王二奎的身份开始新的生活。

梁林海脑海突然闪过一个主意。

话说梁林海在刑满释放之后,仍然在福建厦门打工。只不过这一次,王二奎这个身份也已经有了前科记录,梁林海不得不使用“小二”这个名字继续生活着,直到2017年10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也正是这一次的服刑记录,成为了梁林海被上海金山警方追捕到案的关键。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刑侦工作中:将可疑人员的照片及特征资料(如身份不明人员)转化为人脸数据,与人脸数据库中的逃犯人脸数据进行比对,做出同一性判断。上海金山警方去年以来通过该技术,已成功追捕到案多名在逃人员,梁林海就是其中之一。

2017年11月,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梁林海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不久后,该案即移送审查起诉。金山区检察院在受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梁林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该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据此对梁林海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男人把钱包拾起来,抬头张望。这下她看到了他的眼睛,不大,但是很清亮,与那一天不太一样。她满意地拍拍手上的土,把手插在裤兜里,大摇大摆地走到超市里去。

检察官释法

 

然而平静的生活并没有维持太久。2008年,当时已经在厦门打工的梁林海卷入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当时,梁林海受别人指使,纠集了一些人去“教训”某个被害人。虽然梁林海纠集的人只是站在旁边还未动手,但该被害人被另一批更早赶到的人打死了。

谈起办理本案的感想,耿检察官对记者说道,这起案件的起因是梁林海法律意识淡薄,从事非法运输,在遇到交警执法时没有积极配合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提升法律观念,遇到交警执法时应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信息及情况。在驾车时万一不幸发生了事故,应冷静面对,承担相应责任,决不能逃避责任,害人害己。像本案中,梁林海当时如果肇事后没有逃逸的话,其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因为其事后逃逸,量刑就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不偿失。

那么,为什么以交通肇事罪对梁林海定罪呢?

(2)拟定安全的拖航方案及途中遇险抢救的应急措施,逐级进行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拖航计划应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召开航前会议,严密部署任务,将责任落实到各个参与拖航任务的人员。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耿检察官告诉记者,本案之所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是因为梁林海违反了多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包括梁林海无驾驶资格、肇事车辆未办理牌照、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梁林海驾车经过检查站时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未做到减速通行,导致被害人死亡。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梁林海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梁林海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此外,耿检察官还提到,这起事故中交警部门根据梁林海的多个违章行为认定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对其逃逸行为应当单独评价。因此,检察机关在建议量刑的时候,将其肇事后逃逸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另一方面,梁林海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呢?根据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耿检察官解释道,所谓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案中,交警老宋在受伤后得到了及时救治,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耿检察官还表示,办理本案还要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以及妨害公务等罪名加以区别。“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妨害公务都属于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本案中,根据梁林海的供述,其驾车经过检查站的时候没有提前减速,等看到路障开始刹车已经刹不住了,事后检测发现该肇事车辆刹车的确存在问题,也印证了梁林海刹车不及的情况并无证明梁林海存在有直接冲撞交警的故意,难以认定为故意犯罪。

 
陈侃
《检察风云》 2018年第10期
《检察风云》2018年第10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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