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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刑法立法进程需把握的关键点

更新时间:2009-03-28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已经胜利召开,党和国家的战略大事都已做出妥善安排。十九大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重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提出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使我国广大的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受到了莫大的鼓舞和鞭策。

法律是治国理政的重器,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惩罚和预防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经济社会秩序以及公民权利利益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强大的法律武器。

我国刑法发展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刑法立法只有寥寥可数的几个单行刑法,譬如《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惩治反革命条例》《妨碍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至1979年,我国颁布刑法典和25个单行刑法及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的附属刑法;再到1997年,我国修订了刑法典,之后发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0个刑法修正案和13个刑法立法解释。可以说我国刑法的发展道路曲折、过程复杂、功着艰巨。但可喜的是,随着国家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刑法立法在不断的创制、发展和完善之中,特别是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

苏东坡也是一个极爱茶的人,即使是遭遇贬谪,舟车劳顿,也不忘饮茶。且看他贬官徐州时写的诗“酒困路长惟欲睡,日高人渴漫思茶,敲门试问野人家。”,这句话表达了苏轼满怀希望,急切的想讨一杯茶解渴的心情,寥寥几笔,不事雕琢,却栩栩如生地刻画了一个亲切自然,思茶解渴的知州形象,蕴含着一种幽默之感。结尾戛然而止,没有交代,引人联想,令人回味无穷。

在采动支承压力影响区域,主要表现为波速高值异常;而在结构突变区,则表现为波速梯度异常。这两种异常均区可成为冲击地压启动源,但即使冲击启动(矿震),也并非都会造成冲击破坏,因为冲击启动后释放的能量在煤岩传播过程中将被逐步消耗,显然,冲击启动区(即波速异常区)距离ri采掘作业空间越近,发生冲击显现的可能性就越大,破坏也会越严重。

1997刑法典科学地概括了刑法的基本精神

我国1979刑法典死刑罪名共29个,加入单行刑法后共81个;1997刑法典原有68个死刑罪名,修正后废除22个,现在仍保留46个。个人认为对于非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规定死刑与国际潮流、国际人员公约的精神不符,可在五至十年内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逐步废除此两类罪的死刑。我国刑法死刑应主要限定在涉及人命的案件中,如故意杀人罪等,特别是连环杀人犯,从社会接受度上讲,也确实难以排除死刑的适用。

1997刑法典具有承前启后、与时俱进的显著特色

新中国刑法已经走过了68年的征程,刑法典也已经颇具规模、深入人心,逐步走向世界。现行刑法不仅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定罪、量刑、行刑原则和制度做出了规定,而且对分则469个罪名(其中涵盖206个单位犯罪罪名)的罪状和法定刑也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尽管如此,中国刑法未来的道路还很漫长,还需要不断地进步和完善。

综上所述:胃窗超声造影和高频小探头超声内镜在早期胃癌术前T分期诊断中均具有很好的价值,其中胃窗超声造影诊断T4期有优势、超声内镜诊断T1期有优势。在临床对胃癌患者进行术前分期时,必要情况下可以联合使用,提高诊断的准确率。

我国刑法典的修正模式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79年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由于社会经济和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进行一些修正。当时修法的模式不是对刑法典本身的条文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而是在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单行刑法,或者在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来解决对刑法典实质上的补充和修改问题。与之相异的是,1997刑法典对之前我国的刑法进行了统一的整合,整合以后相对完备,在这种状况下,修订的模式就有所变化。当然,最初的修正仍采用了单行刑法的方式,即1998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一决定出台后,专家学者就提出了此种方式的修订可能会走1978年刑法混乱的老路的问题。此后,立法部门即开始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从1999年12月至2017年11月,18年间共发布10个刑法修正案。也就是说,利用修正案修正刑法的方式事实上已经被确立为我国刑法修正方式的主流地位。这种修法模式的显著优点是:第一,不打乱刑法典的体系结构和法条的排列秩序,有利于保持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第二,有利于契合犯罪态势和刑事政策变化的需要,充分实现刑法典的社会价值。第三,有利于司法实际操作和掌握运用,也便于广大公民的遵守。第四,较好地容纳了各种新型犯罪的增补,合理解决了刑法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的关系。综上,这种修法模式应当继续坚持下去。

此处的科学化并非是要打破现有刑法体系,而是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具体可以继续深入研究以下问题:一是在总则第二章将哺育新生儿的孕妇、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碍人等列入特殊群体制度,比较集中增设特殊群体犯罪的刑事责任。二是增加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项之外的正当行为,并在刑法典中列为专节。三是在总则第四章第八节补充规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四是在分则中单设一章与大数据、云计算等有关的信息网络犯罪。五是同国际公约衔接,增设国际公约中规定、但我国刑法中尚未体现的罪名,如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罪等,表示我国作为世界大国,刑法不仅仅可以处理国内犯罪。

当然,1997刑法典的完备性也是相对的。事实上,随着国家建设改革事业的发展,根据同犯罪做斗争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与时俱进,对1997刑法典陆续做出了一系列修改补充。1998年12月以来,截止到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个决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10个刑法修正案。先是对刑法分则具体罪进行修订,后逐步开始对刑法总则某些规定做出补充和修改。迄今为止,刑法典的条文数已经由最初的452条增加至490条,罪名数已经由最初的412个增加至469个。其中比较重要的修正内容有:第一,取消了22个死刑罪名(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提高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第二,增设了75周岁以上老年人从宽处罚的规定。第三,将坦白规定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第四,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五,将有期徒刑在特定情况下的最高刑期从20年提高至25年,特定情况包括死缓和数罪并罚。第六,规定了不同自由刑之间如何并罚的原则。第七,增设了禁止令和职业禁止这两种非刑罚的预防措施。第八,系统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罪名。第九,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如果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亦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缓的可同时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十,完善了信息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第十一,回应社会公众的强烈要求,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入罪。第十二,为维护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程序,有力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入罪。第十三,为保护国家考试制度、保障选拔人才主渠道的公正公平性,对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考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1997刑法典奠定了中国刑法学走向世界的基础

1997刑法典是开展比较刑法学研究的基础性样本,也是推动刑法文化对外交往的名片。如果没有一部成熟的刑法典,我国很难展开成熟的对外交流,国际社会也难以有效地通过最基础、最具含金量的通道来观察了解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不可否认的是,1997刑法典已经逐步受到国际刑法学界和外国刑法学家的关注、重视和评论。随着中国治国理政的成功、各项建设事业的欣欣向荣和大国地位的不断提升,中国刑法学事业必将进一步健全地走向世界,而与时俱进的中国刑法典仍然扮演着最基础的作用。

我国刑法立法的展望

展望未来,中国的刑法学者一直注视并推动着刑法的发展。刑法如何进一步完善也是见仁见智的问题,我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坚持以刑法修正案修正刑法典的修正模式

SF6断路器指的是以SF6气体为其基本的灭弧和绝缘介质的一种电力设备,其中,SF6气体具有下述典型的优势:第一,SF6气体属于一种混合型较强的气体,在自由电子与SF6分子相遇后,其混合率通常能够提高至 100%,形成负较强,该气体的分子能够快速抓住电流中存在的自由电子,根据其负点的特征,促进自由电子向负离子的转化。在转化作用的影响下,负离子的导电能力会有所降低,进而造成恢复速度以及电弧间介质强度的明显提高,从而提高其灭弧功能。

1997刑法典在起草修订时将1979年刑法典及其实施以后17年时间内的所有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进行研究、修改和整合,统一编入新修订的刑法典的有关部分,同时对当时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增加至分则。1997刑法典通过时共有15章、452个刑法条文,其中刑法总则为5章、101条,分则为10章、350条,附则1条。包含罪名412个,其中来源于1997刑法典的罪名有116个,来源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罪名有132个,修订中新增罪名164个。可以说1997刑法典是我国以往的刑法规范的集大成者。它的公布、施行基本实现了新中国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二、坚持中央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指示,继续分批减少死刑罪名

该刑法典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明文规定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表明我国刑法已经迈上了现代化法治的轨道,奠定了人权保障的法治根基。

三、坚持罚金刑要有数额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罚金刑的罪名有205个,其中有数额规定的仅占三分之一,包括具体数额式、倍数式和比例式,其他三分之二只是表明判处罚金,未规定具体数额,特别是单位犯罪,只有两个罪名规定了具体数额(分别为骗购外汇罪和逃汇罪)。对罚金刑不做数额规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不仅包括罪的法定,还包括刑的法定,刑的法定既包括种类的法定,也包括内容的法定。法定刑无数额规定,司法实践便难以掌握,同时也不符合国际通例,往往会造成判罚随意、各地悬殊、民众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具体可根据情况在罚金刑中确定比例或倍数,例如可参照西方根据个人的年收入的比例进行处罚的方式。

四、坚持刑法体系和立法技术科学化

通过以上修正,我国现行刑法典的体系更为完整、此罪与彼罪的具体界限更加明确、法定刑之间更加平衡、可操作性更强。

 
高铭暄,谢佳文
《检察风云》 2018年第10期
《检察风云》2018年第10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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