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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洗钱查处机制的优化

更新时间:2009-03-28
 

来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处的检务专家肖凯在配合全国人大代表相关“修订刑法打击地下钱庄议案”的前期调研中,结合目前国际金融犯罪相关领域的反洗钱体系和检察院相关办案情况,有的放矢地提出了关于反洗钱查处机制优化的审慎思考。

洗钱最初源于毒品犯罪,逐渐成为有组织犯罪的显著特点。进入21世纪,恐怖融资已成为各国反洗钱的重要内容。时至今日,国际社会已经形成共识,对于利用金融机构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来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的各种洗钱行为均以犯罪论处,予以严厉打击。

一方面,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以及“一带一路”的迅速推进,我国金融机构日益面临着域外反洗钱的监管风险。仅2015年以来,意大利、美国和西班牙等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先后发起对中国的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

另一方面,伴随我国金融改革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为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犯罪,也亟须完善反洗钱的查处机制。今年FATF(FinancialActionTask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打击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将对中国进行新一轮的互评估,其中尤其是特定非金融行业、跨境活动以及实践中反洗钱体系的有效性将成为此次评估的重点领域。对此,如何在既有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强化我国反洗钱的查处机制值得探讨。

我国目前的反洗钱法规体系

总体而言,尽管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但就进展迅速而言,无论是组织机构、国际合作、实际查处反洗钱均取得了令人印象深刻的进步。这在2007年FATF第一次对中国反洗钱和恐怖融资工作的评估报告中已经给予了肯定,认为中国已经积极改革和强化了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制度和基本法律框架。具体而言,在反洗钱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等法律为基础,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为主干的反洗钱法规体系,设立了人民银行、公安部等22个部委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形成了金融部门协调监管,覆盖全国2600余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体系。

乡村旅游是以农村地区为特色,以农民为经营主体,以旅游资源为依托,以旅游活动为内容,以促进农村发展为目的的社会活动。乡村性和地方性是乡村旅游的核心、吸引力,也是发展的重要资源。所以,依托优美的乡村自然环境,挖掘浓郁的地方特色,展现真实的乡村生活,是发展乡村旅游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

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人民银行每年接受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4亿余份。2015年,经由金融机构识别、报送,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接受、分析并移送给公安侦查机关的高价值线索2128件,协助有关部门快速调查了4141件案件的资金交易线索。从2007年到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三类洗钱罪案件87600件,判决147768人,其中以洗钱罪审结案件71件,判决94人。反洗钱线索移送以及案件查处对破获大量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诈骗犯罪和腐败案件、恐怖主义活动等犯罪,防范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正如FATF在2007年评估报告中所指出的,我国的反洗钱方面主要缺陷在于:一是司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的意识有待加强,其中对于自洗钱(self-laundering)在司法实践中为上游犯罪所吸收的立场非议颇多,这严重影响了反洗钱的实际效果。二是综合性的反洗钱和恐怖融资措施目前只适用于金融机构,应当扩充到非金融领域和职业;三是没有规定和证实受益所有人的义务等。

在反洗钱的规章方面,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先后出台了11个反洗钱规章,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制度,将义务机构的范围由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业、保险业、支付行业等领域,并逐步引入了“风险为本”“法人监管”等国际新近的反洗钱理念,一个多层次多领域的反洗钱监控体系已初见成效。

我国反洗钱机制的有效性及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广西越来越重视健身休闲产业的发展,其产业规模也逐年扩大。2015年广西体育健身休闲活动总产出和增加值分别为7.5亿元和3.5亿元,占全区体育总产出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4.8%和4.9%①资料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发布2015年全区体育产业规模及增加值的公告》(桂体经〔2017〕19号)。。综观整个体育服务业(除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外的其他9大类),经济规模较大的是体育场馆服务,总产出和增加值分别为21.2亿元和14.0亿元,占比分别为13.6%和19.5%。由此可见,传统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场馆服务依旧是主要创收来源,健身休闲产业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又如国际贸易洗钱,其实质是虚构或者夸大贸易事实进行非法资金转移。空壳公司或者前台公司的洗钱手法,实质都是犯罪分子利用受其控制的公司进行洗钱。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资本制度实行认缴制之后,公司注册登记门槛降低,如果不能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同时在公司设立时查验注册资金来源、出资股东的真实情况、出资人是否代他人出资、是否存在实际受益人等情况,则洗钱难以防范。

然而不得不察的是,在目前跨境投融资金融服务进一步开放的背景下,洗钱的方法和手段更加复杂,对我国的反洗钱机制也提出了更多挑战。

保险洗钱是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进行掩饰和隐瞒。在诸如地下钱庄等替代性汇款系统中,既存在清洗非法收入的问题,同时也是资本外逃的渠道。

除了传统的利用金融体系洗钱之外,利用国际贸易洗钱、利用空壳公司或前台公司洗钱以及利用互联网金融交易洗钱行为日益突出。比照域外反洗钱的经验,在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模式中,除了最常见的利用银行洗钱之外,尤其要关注保险洗钱和地下钱庄洗钱。

互联网金融交易洗钱,主要利用了网络交易的便捷性、跨境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使得客户身份难以辨别、交易难以记录、交易汇报几无可能。其中,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均需要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规范网上金融服务的类型、数量和流程,防范洗钱风险。

“假冒伪劣产品对许多正规厂家和经销商冲击很大。”邹磊表示,面对较低的利润以及农户对低成本农资的需求,部分经销商与厂家开始销售“偷含量”产品。“农民想省钱、厂商想赚钱、少几个含量不会出大事”,假冒伪劣产品迎合了市场的部分需求,却严重恶化了市场环境。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如何优化市场、从根源上解决假冒伪劣产品的产生,需要行业共同思考和多方努力。

因此,本研究探讨了在择期剖宫产的足月妊娠产妇中使用Schnider模式进行全麻诱导时,能提供足够麻醉深度的丙泊酚ECe,同时评估丙泊酚不同靶浓度时对新生儿Apgar评分及产妇血流动力学的影响。

优化反洗钱查处机制的建议

首先,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目前我国的反洗钱义务仍然主要局限于金融机构,尚未扩大到大部分特定非金融机构和职业,对于彩票、宝石和贵金属、古玩、汽车销售、房地产、律师、公证人、审计师、税务顾问以及其他独立的法律从业人员以及会计等,应当结合FATF的具体界定,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之中。同时,由相关行业的自律组织出台反洗钱合规规定,并建立与人民银行等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信息报告以及协作执行活动,落实反洗钱的义务承担。此外,将诸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需实时掌握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数据的平台性机构以及大型金融集团”等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

(3)There exists complicated interaction when high sound intensity effect and grazing fiow effect are present simultaneously,and the SPL effect can be greatly inhibited when grazing fiow is present,while the grazing fiow effect can be reduced partly as well at a relatively high SPLSP.

其次,增加上游犯罪种类和自洗钱犯罪。我国一直坚持广义的反洗钱罪名体系,由刑法第191条、312条和349条共同构成,最高法院2009年还专门出台司法解释,试图明确三个反洗钱罪名之间的法律适用难题,但191条反洗钱罪的适用比率仍然非常有限,99%的案件都是以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予以定罪处罚。究其原因,一是第191条“明知”的主观故意取证在实践中难度较大,二是自洗钱还没有作为洗钱罪主体。对此,应当借助目的解释论,将191条第1款的第5项兜底条款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类行为,从而将自洗钱纳入第191条的范围。将税务犯罪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已是FATF2012年“40项建议”中的明确要求,也契合目前国际层面打击税务犯罪的趋势,理应为我国反洗钱法所修订采纳。

再次,建立一个综合信息共享的反洗钱金融信息网络。目前我国的反洗钱信息监测分析中心设在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接受、分析和移交相关金融信息。但该系统在反洗钱信息获取上较为单一,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纳税信息、海关部门的进出口贸易信息、公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案件信息等都还没有接入,单纯通过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和交易信息难以发挥及时有效的数据分析和预警效果。而且,反洗钱信息中心只是单向地对外转交其分析结果,囿于人力和技术的约束,每年数以亿计的可疑报告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应该向执法部门开放反洗钱信息中心的查询和协助功能,实现双向的信息移交研判。也只有金融信息能够为各执法部门所用,才能切实提升反洗钱信息中心的作用。

最后,协调反洗钱调查机制。考虑到人民银行总行以及省一级派出机构的反洗钱调查负荷,可参照反洗钱行政处罚主体的层级,赋予设区市一级的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权”。同时,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权与侦查机关反洗钱犯罪侦查权之间的有效配合衔接,可以采取平行程序,不论是人民银行主动发起的调查,还是侦查机关要求的协查,均应及时反馈情况信息,避免线性信息流动造成程序落空。

 
肖凯
《检察风云》 2018年第10期
《检察风云》2018年第10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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