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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违法行为法律适用探析

更新时间:2016-07-05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深圳条例》施行不久后的一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跨法违法行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为医疗监督中的此类违法行为处置提供启发。

一、案件背景

2017年1月3日,深圳G区卫生监督部门发现辖区内一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场所设置人H对自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调查,H的违法行为始于2016年12月15日,终止于2017年1月3日。调查终结后经合议,合议人员认为H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H违反《深圳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依据《深圳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1.罚款人民币75000元;2.没收药品及器械共计5箱2袋;3.没收违法所得738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行医者C另案处理)。

对H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2017年3月11日,H委托律师进行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中认为对其适用《深圳条例》违反了“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定,对其应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二、案件复核

(一)法律位阶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的“窗口”和“试验田”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专门的决定或决议形式授予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和人民政府制定法规和规章,并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权力。2000年《立法法》的发布,使经济特区授权立法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立法法》的上述规定,是《深圳条例》突破上位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设计意图:谋篇出发,抓住关键,拟题小结,本节作文课训练重点突出,兼顾整体,在具体实践中让学生明白“好作文不但是改出来的,改作文还有一定的方法”〕

(二)跨法行政违法行为的问题

跨法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违法行为在新法生效之前就已经开始,在新法生效之后才结束,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跨越了新旧两部法律。

在行政处罚法中,对“跨法行为”追究处罚时效通常适用“行为终了时法”。然而,这种做法在法律适用实践中并不具有普遍合理性和可行性,甚至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此类行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理论和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

参考刑法从新从轻原则,本案在适用《深圳条例》的前提下,结合《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裁量可从轻。陈述申辩后经复核,最终对H作出:1.罚款人民币50000元;2.没收药品及器械共计5箱2袋;3.没收违法所得738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H自觉履行并结案。

北岛自身即注重用新批评的文本细读法分析文学作品,他说:“英美新批评的细读方法好处是“通过形式上的阅读,通过词与词的关系,通过句式段落转折音调变换等,来把握一首诗难以捉摸的含义。说来几乎每一首现代诗都有语言密码,只有破译密码才可能进入。但由于标准混乱,也存在着大量的伪诗歌,乍看起来差不多,其实完全是乱码。在细读的检验下,一首伪诗歌根本经不起推敲,处处打架,捉襟见肘。故只有通过细读,才能去伪存真。但由于新批评派过分拘泥于形式分析,切断文本与外部世界的联系,最后趋于僵化而衰落,被结构主义取代。”[3]

三、跨法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分析

(一)跨法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如果适用《管理条例》,并无明显不妥。在陈述申辩后有办案人员指出,如果适用《管理条例》选择最轻处罚,监察部门追问时难以拿出有说服力的依据,或面临问责风险。

①关文诗.浅析我国经济特区授权立法[J].法制博览,2015,07(中):236-237。

(二)一事不再罚与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适用中重要的一项原则。一事不再罚是一个概括性表述,其中的“事”并非法言法语,准确地说是“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指的是法律上的同一行为,而非自然意义上的同一行为,“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包含数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行政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多个独立的、同类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这几个行政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同一个规定。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状态。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里一直处于持续之中,继续状态违法行为最大的特征是单个违法行为本身具有时间上的不间断性。违法行为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行政处罚法所指的“继续”是指违法行为的“继续”,而不是指危害后果的“继续”。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有其危害结果,大多数的危害后果也都呈继续状态性,有的甚至要继续到永远,如果依危害后果来判断,也就无所谓时效规定了。《行政处罚法》中“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文字含义,是对违法行为尚未终了的表述,在这种状态下,违法行为仍然是一个。

本案中,H的违法行为符合连续违法行为的特征,H在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3日期间,连续违法开展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违法行为,其中对每一人次患者的诊疗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只是发生的时间不同,每个行为之间有一定的间隔。在H的第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时到行政违法行为终了以前,这个连续过程中的每一个时点,应该都属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范畴。

(三)综合考量

本案与通常所说的跨法有所不同,本案涉及选择适用的《管理条例》和《深圳条例》在H的违法行为终了时均现行有效,不存在旧法废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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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行为”这一措辞主要源自刑法领域的“跨法犯”。对于“跨法犯”的法律适用,《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在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应当追诉的情况下,应当一概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对于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但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这一批复明确规定,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跨法犯”,一律适用新法,但如果旧法的处理轻于新法,则在适用新法的前提下适当从轻。这是刑法对跨法违法行为的从新从轻原则。

无论如何,跨法违法行为并不能豁免处罚,适用困难也要作出选择。考虑到不管如何适用法律,对H的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都要进行没收,且H的违法所得金额符合《深圳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低于二万元”的情形。《刑法》和《行政处罚法》都属于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法律,对于跨法违法行为的处理存在相似之处,或可参考《刑法》的从新从轻原则,综合各种因素考量,本案最终在适用《深圳条例》前提下,选择从轻。这样做既符合《深圳条例》具体法条规定,也避免了简单适用新法容易产生“不近情理”的观感。

2013年,山东省以增强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保障能力为主线,推进现代水利示范省建设,加快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新跨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如果分段适用,则割裂了违法行为的连续性,分段处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也是对当事人最坏的选择。行政执法机关单独适用新旧《行政处罚法》处罚行政违法行为,如果处罚没有畸轻畸重的情形时,法院一般不会判其适用法律错误。但如果将跨法行政违法行为人为分段作出两个处理或同时适用新旧法律,则一般不予认可。

3.全力推动岛上现有工业企业搬迁离岛。建议自治区层面对此项工作给予支持和协调,推动企业尽快搬迁离岛,以优化涠洲岛的旅游环境和理顺管理体制。

因此,如不考虑违法行为的跨法问题,即如果违法行为始发生于《深圳条例》施行以后,适用《深圳条例》不存在法律位阶方面的问题,应当适用《深圳条例》。

注释

行政处罚法并未对跨法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跨法违法行为案件时可以适用旧行政法、根据违法行为分段适用新旧行政法和适用新生效的行政法。从理论上看来,这三种法律适用方法似乎均有合理性,但是三种法律适用也都存在非常明显的不妥之处。适用旧的行政法,就会导致旧行政法在其被废止之后实质上仍有法律效力,并不符合立法规定;适用新的行政法,导致法律适用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产生矛盾,而且若跨法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旧行政法有效期内时,只是仅适用新行政法也可能产生不合情理的情况。按照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分段适用”的方法,表面上好像顾及了新旧行政法的有效期,但是,将本应处断为一个行政违法的行为,人为机械地分割成两个违法行为,既忽视了行政违法行为主客观的同一性,也不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机关处理跨法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在理论上陷入了一种困境。

如果按照从新从轻适用《深圳条例》,则违背了《立法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且跨法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深圳条例》生效前,适用《深圳条例》处罚不合理。

②顾建亚.跨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探析——从行政处罚的视角考量[J].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7,22:(6),49-52。

③刘媛媛,余韬.处理跨法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如何适用法律[N].人民法院报,2012-12-1(6)。

④滕明荣,刘韬.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J].中共银川市党校学报,2007,9(4):78-80。

⑤亓雨,陈涤.如何确定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J].中国劳动,2010,6:57-58。

黑龙江省作为冰雪大省,迎来了滑雪产业发展的新高潮。近几年来,国家关于滑雪产业给予了许多政策层面的指导和规定,滑雪产业作为朝阳产业,需要在国家的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下健康发展。本文力求通过对黑龙江省的现有的冰雪产业的自然资源、人才状况、旅游、基础建设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有效利用政府规制,为实现冰雪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合理的意见。

⑥李卫群.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辨析——对三起案件的思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6:72-74。

⑦“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理解和建设活动行为分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e8fcf030100njrg.html。

第二,书签标记。专家要使用书签对不同等级能力水平最低者可以正确解答的题目的三分之二进行标记。对专家书签标记不同等级达标线题目难度的平均程度加以计算。

张红升,曹勇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04期
《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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