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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思路及具体制度分析

更新时间:2016-07-05

我国已有五个城市出台了相关立法,从地方法制体系来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立法文件地位主要有两种:一种以上海市为代表,一种以广州市为代表。

上海市在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之前,已经有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城市垃圾处理体系。上海市在制定垃圾分类法律文件的时候就将着重点放在了规制分类投放和减量投放方面。可以说,《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从法制体系上看并不是上海生活垃圾管理领域的纲领性文件,至少不是唯一的文件,仅是原有法制体系的补充或者新增部分。笔者称这一类型为“上海型”。苏州市的《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仅从单一文本上看与“上海型”相似,但是苏州市在制定此《办法》前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因此该《办法》就显得过于简陋,尤其是分类管理流程方面可操作性大大降低,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应当避免。

通过调整闸门的开启度,分析对水表计量的影响。结果显示:①将闸门安装在水表前方、后方,其计量结果不一致;安装在水表前方,闸门开启度对计量准确度的影响更明显。②水表的规格不同,闸门开启对计量的影响也不同,取决于水表的叶轮位置、叶轮大小、整流装置等因素。③在水表前方增设短节,闸门开启度对计量的影响不同。④单独调节进水端闸门,或同时调节前后闸门,对计量结果的影响类似。

另一种典型代表是广州市。广州市从之前的“暂行规定”,到现行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立法技术、制度设计方面已经比较完善,可以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就是广州市生活垃圾管理领域的核心性、纲领性立法文件,是“一般法”;而《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则是在此工作领域内的特殊规定,是“特别法”。这种以垃圾分类立法文件为主要纲领构建生活垃圾管理法制体系的模式,笔者称之为“广州型”。

一、立法总体思路

(一)协调相关法规,形成统领性立法

通过比较“上海型”与“广州型”两种立法模式,笔者认为,重庆市应当借鉴“广州型”立法模式。重庆市目前虽然有《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章,但均不能成为生活垃圾管理领域的纲领性立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涉及的面最广、人最多、责任分担最细碎、管理流程最完整,具有目标长久、全民参与的特质,意义重大,也最有必要通过立法使其成为该领域工作中的纲领性法律文件,成为该法制体系中的“一般法”。因此,在制定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时候,应全盘考虑现有法律规则和未来法制体系设置,安排对上位法的承接,协调与同位法的关系,预留下位法和领域内“特殊法”的衔接,使之成为在该领域具有统领意义的地方性法规。

(二)设立分类责任人制度,明确强制分类对象的法律义务

引入利益激励机制。随着经济规律的价值越来越被肯定,有必要通过利益调节方式引导公众主导参与垃圾分类。引入市场经济的手段,对具体解决垃圾分类的问题将大有裨益。例如,可以通过建立对个人的激励机制,鼓励民众自觉施行垃圾分类措施。

(三)提高立法层次,提升效力等级

(2)对样本库中数据进行PCA方法降维。对上浆浓度、上浆流量、清水加入量、浆厚度、洗涤水温度、纸浆硬度进行主元分析,得到载荷矩阵和特征值矢量。寻找第一个载荷矢量中绝对值最大的系数对应的变量,并剔除。再次进行主元分析。

(四)确立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利益激励的总体推进机制

以政府为主导,主要是由于垃圾分类涉及更多的是公众共同利益,事关社会民生,有极强的社会公共属性,生态利益巨大,不宜以经济利益为唯一导向,或仅以盈利为目的。一旦垃圾分类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民众利益受损,产生投机行为。垃圾的分类处理工作应当由政府主导,政府作为真正的执行监管机构,将公权力深入到垃圾分类处理的整个流程,整体管控,作为最终的掌舵手。

立法层次直接决定法的效力等级,地方立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着较为复杂的层次构成和效力等级体系。具体到重庆市而言,市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都是立法主体,均可就生活垃圾分类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就法的效力等级而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笔者认为,出台专门性、统领性的地方立法是必要的,在立法层次上应当采取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其优势在于:一方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涉及政府、社会、公民等各方主体,不可避免地要对公民和社会组织设定必要的义务,而创设法律义务采取人大立法的形式显然比采取行政机关立法的形式更为妥帖。另一方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市政府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行机关,人大立法、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符合法治的一般要求,更有利于地方立法的切实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指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城市居民(个人、家庭)实施垃圾分类提出明确要求。”所以,以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使垃圾分类法规成为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专门性、核心性、纲领性的法律文件,既是必要的,也具可行性。

垃圾分类处理,其本质是公共服务性质,对资源的集约化处理会产生巨大的生态利益,在此过程中,也可适度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但不应以经济利益作为唯一标准。政府主导垃圾分类工作,可从各个层面综合管理,例如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对公民产生强制性的引导;通过大众媒体宣传,从意识形态层面潜移默化传播垃圾分类处理理念;通过引入利益激励机制,构建激励性为主的垃圾分类回收制度,鼓励多方自觉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工作等。

学校应着重建立健全自律与他律并重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师德考评制度、方式,切实把师德表现作为评判教师是否优秀的第一标准。引导和鼓励教师静心教学、潜心育人,做学生生活上的学习榜样和专业学习上的引路人。

对于扩张后的系统(7),运用反双曲正弦函数建立新的扩张状态观测器(Extended State Observer,ESO)为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发改办环资〔2016〕1467号)中提出,应当对产生生活垃圾的两类主体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一类强制对象是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车站、机场、公共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另一类强制对象是相关企业,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管理企业以及快递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等。与此相关的就是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分类责任人制度,尽可能明确各个生活场合的分类责任人及其应尽的分类管理义务。

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上设立回收抵价制度,明确各社会主体的权责。例如规范商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可以在人流较密集处规定设置相关的垃圾分类回收设备;还可以在企业生产此类有害或可回收垃圾的源头要求印刷相应的垃圾分类标识,便于垃圾分类回收;具体到抵价的方式,可以通过折返现金,赠送礼物、购物抵价等不同的方式进行;这些都应当在法律层面予以规范,鼓励垃圾分类回收自动识别技术的发展,建立完整的回收抵价制度。

二、具体制度设计

(一)明确分类标准,设置统一分类标志和设施

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和前期试点情况,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应当采取基本的“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立法中应对四类物品进行列举并规定兜底条款,尽可能明确规定四类物质的具体名录。根据四种垃圾的特性,确定并制作明显易辨的代表色、标志物和配套设施,分批同义替换现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二)合理布置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流程,明确各阶段负责人和终端处置方式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需要前后两个阶段的共同努力,即居民、单位组织和街道行人对丢弃的垃圾进行初次分类,和垃圾清运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二次分类。垃圾的分类工作必须尽早地介入垃圾处理过程,即在垃圾产生的同时即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分类,为资源的分类回收、循环利用创造有利条件。

对于居民区和单位、团体所在区域,生活垃圾一经产生就应当被投放进具有不同分类标示的垃圾袋。例如,可以将盛放三种不同类型的垃圾袋设计成不同颜色,可回收垃圾放入绿色袋,厨余垃圾头放入蓝色袋,有害垃圾投放入黑色袋。垃圾清运工作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类型垃圾分别定时定点前往收集。如厨余垃圾应当保证每天至少收集清运一次,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可以视情况按照一定时间间隔前往收集。收集来的垃圾集中到环卫中转站后,由环卫工作人员对可回收垃圾进行细化的二次分类,将纸制品、塑料、玻璃、橡胶、金属等分别拣出,按照相应规定送往特定机构进行回收处理;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也按照相应办法分别处理。

现行制度按户每月征收固定金额的垃圾处理费,虽然征收较为方便,但对于垃圾生产量不同的家庭的征费区分度不够,所以公平性尚且无法保证,更不用讲此种征收是否科学,更为重要的是此种征费方式无法增强公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提高分类积极性。

对于分类清运的垃圾,可回收物应当由商务部门负责按现有废品回收体系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垃圾由环保部门指定的处理单位负责处理;易腐垃圾中厨余垃圾和果蔬垃圾送至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园林垃圾送至固废衍生燃料处理厂进行处理;其他垃圾运送至焚烧发电厂或填埋场进行处理。建筑、餐厨、水域等垃圾按照原有制度处置。

(三)改革垃圾收费制度,推广分类、计量收费模式

对于街道边侧的分类回收垃圾投放装置,行人投放垃圾时也须按照垃圾种类投放到相应类别的箱桶中。由于街边投放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方法,行人难免会不按规定随意投放,因此,由垃圾清运和环卫工作人员对街边箱桶收集来的垃圾进行必要的二次分拣的工作就会比较繁琐,需要政府机构为此投入较大的人力财力,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回收工作的有效进行。

(1)计算系统的指标数。因为系统的输入量个数m=2,状态变量个数为n=2,那么取m=n1=2,这样为了满足,取n2=0,则N=2。那么,组成2个向量场的集合为

改革后的垃圾计量收费方式是公民购买政府指定的垃圾袋来盛放垃圾,购买垃圾袋的费用就是垃圾处理的收费。首先,此设计可以通过公民购买使用垃圾袋的数量不同来完成对垃圾生产量多的用户多征费,少者少收费。其次,可分两种性质的垃圾袋即分类垃圾袋和混合垃圾袋,其中分类垃圾袋的价格要远低于混合垃圾袋,价格差异的存在会激励公民自主进行垃圾分类。此设计最为重要是要明确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所以垃圾收集要以每户(每个企业)为单位,相关回收机构采取定时、按类、上门收取的方式进行。至于具体的收费标准暨垃圾袋价格,要根据各地的垃圾处理成本和经济发展情况来具体制定,且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保证垃圾回收的公共服务性质和正常的垃圾回收运营成本足以。

(四)探索实行回收抵价制度、绿色积分制度等激励措施

回收抵价制度即是对于一些易回收的垃圾及有害垃圾,在其表面标明抵价金额,将其放于指定的回收地点,可以获得抵价的制度。比如易拉罐饮料、汽车轮胎、电池等产品被消费后,将其放入指定社区点或商家,可以获得一定奖励或者抵偿消费。这样可鼓励公众参与循环利用,有利于减少垃圾产生,同时避免有害垃圾对环境的危害。

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公众参与,是民众应当享有的权利。民众对于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应当有知情权,即对本地区生活生态环境状况以及本国环境状况有知悉的权利;参与环境事务管理与决策的权利,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当然的权利。而环境诉讼权,作为一种公力救济方式,主要作用就是促使环境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经济主体能够履行环境责任。同时,也是对生态环境、社会环境负责任的体现。鼓励生活垃圾分类的第一步由公民自己来做,如果能够使人们认识到垃圾分类处理的紧迫性和存在的巨大生态利益,正确引导并激励社会公众参与到垃圾分类的社会生活管理中,则能有效解决垃圾分类中公众参与缺失这一棘手问题。另外,社会组织也应当肩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处理好分内的垃圾分类工作。

3)试算结果表明,在同等高度情况下,斜放四角锥网架受力性能和刚度优于正方四角网架,并且焊接球节点数量较少,因此本工程阀厅屋盖采用斜放四角锥三层网架。整体模型计算表明,优化设计后的网架屋盖用钢量仅为57 kg/m2,具有良好的经济性。

(五)探索实行区域垃圾分类设施的承包制度

区域垃圾分类设施的承包制度是一种鼓励企业承担垃圾分类处理责任的制度设计,通过允许企业在公共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上投放广告的方式鼓励其承包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通过购买垃圾袋的方式对内部垃圾进行分类处理。这是对市场经济运营方式的引入,通过利益导向政策,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此制度设计旨在使多项主体参与到垃圾分类处理中,分摊垃圾分类回收成本,获得更大的生态利益。

该系统采集全部仪表报警信息,并提供了对应的报警代码解释信息。通过报警代码,即可获知仪表出现哪些更深层次的问题。

通过走访调察发现,目前在重庆市区街道上的垃圾处理设施没有规范化的分类标准,形式多样,整体管理不够规范。而规范公共区域内垃圾投放设施的分类标准、形式外观,可以保障区域垃圾分类设施承包制度的推行。在鼓励企业承包垃圾分类设施,并允许企业在此投放广告获得广告收益的同时,也要对投放企业进行登记备案,规范企业投放广告的形式、内容等,建立规范的区域垃圾分类设施承包制度。

(六)推行物业协助保障制度

重庆市城市居民多居住于居民社区,垃圾处理工作由物业公司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同规范管理,更具有便利性。另外,现行的社区居民保洁费收取工作就是由物业来统一收取,这可以视作与社区居民签署了包括社区整体保洁和居民垃圾分类、清运等的协调管理条约,负有不可推卸的协助保障职能。

在推行垃圾分类计量收费制度之后,笔者认为依然可以发挥物业公司的垃圾分类处理协助职能,例如指定物业售卖垃圾分装袋,督促居民规范进行垃圾分类,管理小区内部设立的垃圾回收抵价设施等。物业协助保障垃圾分类处理也应当制度化、规范化,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物业公司的违规操作行为规定法律后果,通过法的强制性保障物业协助保障制度的推行。

(七)推广环境教育制度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环境教育法的调整范围可以拓展到全民环境教育体系。除了以往传统的环保宣传教育机构外,政府的宣传部门应把环境教育作为自己的职责,在社会范围内推行环境教育理念;也应当重视教育体系内的环境教育,在各中小学推行包括垃圾分类投放在内的环境保护教育观念,这应当继续成为环境教育的制度重点。

三、结语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利在环境洁净、空气清新的环境中居住。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对重庆市的资源环境影响已经到了一个拐点,生活垃圾分类是资源节约再利用的关键环节。在“立法先行”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下,总结试点经验、吸收各地优点、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一部合理便捷、切实可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当其时。重庆市应当借此机会,通过提高立法层级、协调同位立法等方式,全面修订城市垃圾处理规则体系,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条例制定成为该领域的基本法规,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全面的制度保证。

袁建琼,李德龙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04期
《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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