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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视角下网约车失联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分析*

更新时间:2016-07-05

一、共享经济视角下网约车失联案件的现状

1978年在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在《群落结构和协同消费》中,首次提出了“分享经济”这一概念,当今我们将其谓之为“共享经济”[1]。网约车促成具有短暂且有分散意愿的双方的共享行为,体现着共享经济的核心特点,但是随着网约车在生活中的深入,其弊端也在逐渐显现。比如:网约车失联案件。

2011年9月23日,早上发生了一起车祸,司机撞人后把车开到一边停了下来,一会儿,一辆摩托车开过来,当了替罪羊。那天早上,撞人司机给了我5000块钱。

探其失联案件频发原因。

首先,网约车存在法律规制漏洞,发生网约车失联案件不能明确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单一,在“四川德阳女司机遇害案”中责任承担就无法明确。

其次,网约车平台欠缺安全监管责任,在网约车的准入、车辆的平台注册合法性审查、司机的法律素质教育、司机的专业培训考核、以及网约车车辆未安装报警机制等方面表现明显。

网约车平台是运输服务合同的提供者,即承运人,在网约车平台和乘客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2]特定功能说认为,法律在赋予某类社会存在以民事主体资格时是以特定功能的实现为重要依据的,如果民事主体法律关系能使特定的社会功能更好的实现,那么法律就应该赋予这类主体以民事主体法律地位,[3]所以,网约车平台在失联案件担责中应该考虑到运输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以及乘客、网约车司机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网约车平台在失联案件中,存在安全监管、技术措施漏洞,最终导致失联案件频发,监督过失责任明显,其成立要件主要有:一是主观上存在过失心态,二是因为监督过失行为导致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三是存在监督过失的具体行为,四是监督过失行为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网约车平台对于可能发生危险的认知、未采取保护措施、缺乏对网约车运营真实状态的监控;最后,对于受害人来说,平台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行为让其安全不稳定。

综上,网约车平台符合监督过失构成,应承担与案件后果相当的监督过失责任。学者林亚刚指出:“从原则上讲,只要涉及到业务过失犯罪的,都存在应当考虑‘监督过失’的问题,法律条文中虽然对犯罪主体没有明文规定‘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但并不意味着确认过失责任不应考虑处于监督、领导、管理地位人员有无过失责任的问题。”[4]。该监督过失理论同样适用网约车失联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分析。

网约车失联案件社会影响极大,单纯的民事责任无法有效克制失联案件的发生,应辅以刑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及其暴力机关的联合作用对失联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在网约车运营中,网约车平台处多方主体联络地位,对具体运营行为进行有效的调度,由此,更应在其应有的民事责任基础上附带刑事责任,以促进对网约车失联案件更好的规制。

二、失联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然后,网约车平台运营技术漏洞,在实际运营中,经常出现网约车平台配备的导航、具体位置共享、预约到达时间等技术出现故障。

那时有人说,现在连自行车都要凭票购买,为什么还要修建高速;也有人说,修建高速公路会占用大量的农田土地,万一粮食不够吃怎么办;还有人说,发展铁路运输才是交通发展的主流方向……

最后,平台普及力度不够,未将其服务弊端予以公示。

在网约车失联案件实务处理中,各方主体罪责不一致,造成责任与行为不相匹配的结果,降低了网约车的行业信誉度,也阻碍着司法的现代化、文明化。综合网约车失联案件频发原因,笔者认为网约车平台的过错较大,应针对其安全监管过失以及技术漏洞承担具体责任,接下来将对网约车失联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进行具体剖析。

三、网约车失联案件的解决机制

首先,加强立法规制,从上层建筑的角度出发强调对网约车失联案件的重视,通过针对性行政法规的出台使得失联案件追责更为明晰,凸显罪责统一的刑事司法原则。

其次,党中央在创新社会体制改革的改革方案中,提出了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犯罪防控策略。[5]网约车平台应该根据该策略,积极制定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监管、技术完善、人员培训、制度规制以及完善报警机制,突出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个人叙事作为话语交流的手段,与作为地方或集体共享知识的集体叙事手段一样,都在公共领域的活动中不可或缺,而且是互相依托和交错地被运用。这体现出个人的身份感与集体的身份感相互依托的关系。

最后,加强公众法律概念普及、推进平台自身弊端公开、向公众推广减小损害的合理措施,以此达成政府、平台、公众三方协作,切实减少网约车失联案件的发生,确保网约车在共享经济环境下更好发展。

2015年底大港油田未动用储量3.5亿吨。这些储量具有储量单元块数多、单块储量规模小,以中深层、深层为主,低孔、低渗、低丰度、低流度等特点。开发上表现为注不进水,产量低和产量递减快,效益差,内部收益率不达标。如何经济有效开发这些储量,实现储量到产量的转化,一直是困扰油田开发的难题。

[ 参 考 文 献 ]

[1]黄俊.对我国共享经济的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6.1.

[2]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7,1,35(1).

[3]卫霞.论专车纠纷投诉处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论专车纠纷投诉处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西华大学学报,2016(7):76.

[4]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250.

[5]杨庆玲.精细化背治理背景下青少年再犯民众防控策略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报,2017,9(5).

吴珊,崔咪,梁漫
《法制博览》 2018年第14期
《法制博览》2018年第1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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