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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赦免制度研究之评析——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更新时间:2009-03-28

2015年8月29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特赦令,我国时隔40年后再次启动特赦制度,引发社会广泛议论。其实,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里,我国虽然没有进行特赦,但是学术界从不缺乏重启特赦制度的呼声,对于赦免制度的研究更是从未停止。随着第8次特赦令的颁布与实施,赦免制度再次迎来“新生”,关于赦免制度的研究也应该进入一个新时期。本文拟对改革开放后三十五年来的赦免制度研究做一个系统的回顾与思考,总结其成败得失,以推动赦免制度的进一步研究与发展。

一、研究的三个阶段

三十多年来,赦免制度研究成果的数量很多,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下160篇。在学术专著方面,比较成熟的作品有《刑罚消灭制度研究》[1]《赦免制度研究》[2]《现代赦免制度论衡》[3]《刑事赦免制度》[4]《赦免及其程序问题研究》[5]《现代赦免制度重构研究》[6]等。从数量上看,这些年的赦免制度研究成果并不是按年份比较均匀地分布,不同的时间段的成果数量大不相同;从研究内容上看,不同时间段学术界对赦免问题的关注点大不相同。一些国家重大纪念日如国庆五十周年、抗战七十周年等的到来,往往会大大推进学术界对于赦免制度的研究,使其与此前的研究产生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对这三十多年的赦免制度研究进行阶段划分,以更好地反映出这一研究的规律。根据这些研究成果发表的时间与研究内容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笔者将这三十多年来的赦免制度研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至2001年;第二阶段从2002年至2014年;第三阶段从2015年至今后。其具体情况如下。

世界各民族的文化进程有其相似性,都是一个由原始到现代的过程;其中的文化因素的发展,也多有相似之处。如四大文明都发源于大河流域,原始先民与水结下了不解之缘。在原始社会,先民的意识尚未开化,对世界的认识缺少理性,多属感知状态。在这种懵懂状态下,由于缺少抽象思维,他们按照人自身的形象,并加以改造,创造了许多神话,这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回顾中国古典神话中盘古天地开辟、女娲造人、鲧、禹治水,这又何尝不与西方的上帝创世、亚当夏娃、诺亚方舟的故事不谋而合。这些事件的情景都有其相似性。追根溯源我们都可以归结为原型情景。

第一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至2001年,这一阶段可以说是赦免制度研究的初始阶段。从80年代中期开始,学术界开始关注赦免问题,每年有少量论文发表。但是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赦免问题却受到冷落,许多年份甚至连1篇论文也没有。90年代中后期,赦免研究有所回暖。但是总体而言依然是不温不火,绝大部分年份的研究成果不会超过5篇,且有不少属于叙述型成果,“研究”的分量显得不够。在著作方面,尽管这一时期时间跨度最长,但是却没有比较成熟的关于赦免制度研究的学术专著出版,只是在部分刑法学和中国法律史等学科著作中涉及了赦免制度问题。此外,这一时期的赦免研究,主要是对古代赦免制度的研究。法律史学者是这一时期研究的主要力量,部门法学者则很少对赦免制度进行研究。并且,这些成果以通史类为主,主要是从宏观上用现代视角对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作阐述和评析。

第二阶段从2002年至2014年,这一阶段是赦免制度研究的飞速发展阶段。2002年,于志刚出版《刑罚消灭制度研究》一书,该书第四章“赦免制度”、第七章第三节“现行赦免制度的评价和完善”两章节较早地以部门法学的视角对于当代我国赦免制度的适用和完善作了一系列详尽论述。从这以后至2014年,每年都有关于赦免制度研究的成果问世。在论文方面,绝大部分年份都保持在5篇以上的产量。在2006年、2009年,赦免研究迎来两次“小高潮”。此后,赦免制度研究则长盛不衰,年均论文量保持在10篇左右。在著作方面,这一时期出版了至少6部比较成熟的有关赦免制度研究的学术专著。从研究内容看,这一时赦免制度研究的质量也有了明显上升。在古代赦免制度研究方面,断代研究逐渐成为古代赦免研究的主流。此外,不再是法律史研究一枝独秀。部门法学者在赦免制度这一领域里迎头赶上,逐渐成为赦免制度研究的主力军。部门法学者对赦免制度的概念、演变、构造、程序、适用范围、域外经验等问题做了详细研究,一些学者甚至还提出了赦免法的理论建议案 [7]。同时,这一时期的研究紧密结合国家的法制建设。2009年,高铭暄、赵秉志、阴建峰等学者联名向中央提出国庆60周年特赦的提案,引起学界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十八大以后,随着反腐工作不断深入,李永忠、何家弘、郭文亮、张维迎等学者提出“特赦贪官”的建议,更是引发学界和全社会的热议,一时间与之争鸣的论文倍增。总之,无论是从成果数量、质量还是社会影响力来看,这一时期的赦免制度研究已经大大超越初始阶段,进入一个飞速发展阶段。

第三阶段是2015年至今后,这一阶段是赦免制度研究的转型阶段。经过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赦免制度研究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积累,大多数研究者对赦免制度持肯定态度,认为在未来的国家法典应当继续保留这一赦免并完善其制度。然而,自1975第7次特赦后,在长达40年的时间里我国没有再进行特赦。这就使得此前有关赦免制度的研究只能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无法付诸实践。2015年8月29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特赦令。它不但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层面有着重大意义,也是从国家层面上对于赦免制度进行了肯定,表明我国将继续保持并实施特赦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平息了学界关于“赦”与“不赦”的争鸣。特赦条款的再次被激活和实践,意味着今后关于赦免制度的研究不再仅仅局限于理论研究层面,这与此前的研究大为不同。今后关于赦免制度的研究,其重心应当转移到赦免制度化与赦免制度的实施等问题上来。

当然,麻糍确实是变了。在整个岭北镇也就属两个人最小气,一个是毛旺,一个就是麻糍。这两个人的小气是出了名的,毛旺很少请人吃饭,麻糍很少请村里人吃麻糍。所以,在我们岭北周村,麻糍的名声并不是太好。小家子气的人是不太有人喜欢的。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古代赦免制度研究

赦免制度在中国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从上古沿用至今。古代典籍如《通典》、《文献通考》等和清末、民国时期的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徐式圭撰《中国大赦考》等著作都对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作了一定研究,民国时期的法学期刊也刊载了一些赦免制度研究的论文。特别是徐式圭的《中国大赦考》,更是近代以来第一部研究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的学术专著。不过,由于受到时代局限的影响,这些论著在资料收集、写作方式、认识程度等方面还有不少有待提高之处,这就为改革开放以后的赦免制度研究留下了较大发挥空间。

改革开放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制百废待兴,部门法研究更多是集中在其他更为“实用”的领域。再加上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实行“严打”政策,赦免问题更是与当时的社会环境不相符合。因此,赦免问题研究并不是当时法学研究的热点,只有一些法律史研究者偶尔关注一下古代赦免制度问题。吴刚所撰《中国古代赦宥制度的历史考察》[8]《中国古代非赦思想述评》[9]两篇文章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研究古代赦免制度和思想问题的代表作。前文指出赦免在明清时期开始衰落,并逐渐为恤刑录囚所替代。”[10]后文则重在对中国古代“非赦”思想的探究,认为古代支持非赦的人,并不是反对所有的赦宥,而只是反对“平世之赦”“不加限制的大赦”“定时而下的赦宥”。这些人并不反对“符合古义”“乱世权有”“刑重之世”等情况下的赦宥。

图3为Ma=0.6时各流向剖面的涡强云图, 显示了尾涡沿试验段轴线的发展规律. 可以看出, 涡流发生器诱导的尾涡从梯形侧缘卷起, 向下游发展, 由于黏性作用强度逐渐减弱, 距试验段入口4 m (距安装位置1.6 m)处涡核已基本不可见.

90年代中期以后,关于古代赦免制度的研究重心转向断代史领域,其中有不少研究颠覆了以往对于古代赦免问题的认识。比如,对于古代的赦书,通常理解为颁布赦免命令的司法文书。然而,有学者对唐代赦书文本做了研究,认为赦书“在武则天时代开始发生重大的变化:从司法执行的赦诏到具有立法性质的赦书,赦书成为一种独立的公文形式。”[11]有学者则指出“唐代的赦书中开始大量出现与朝廷行政有关的‘申明’和‘禁令’,远远超出‘推恩’的范畴。”其原因则“很可能就是在政治和社会事务日渐复杂的形势下,唐王朝注意到大赦的潜在政治影响,将大量申禁命令不断加入到其中,以图解决帝国的诸多弊政。”[12]又如,以往对于宋代频繁赦宥总持批评意见,但是有学者却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两宋虽民变不断,但总未能形成全国规模之势,可说与此不无关系。”[13]还有学者关注到了清末民初对于女性犯罪者进行宽宥处理的问题,作者通过查阅大量档案资料,认为“清末民初的司法对女性是相当‘仁慈’的,只要不涉及奸盗等‘十恶不赦’的罪名,一般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宽免。”[14]这一研究关注到了女性这一特殊群体,无疑拓宽了赦免研究的视野,也对当代赦免制度构建有着较大的启示。

(二)死刑赦免问题研究

进入21世纪后,关于死刑赦免问题日渐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最初,这一问题的提出并不是出于对赦免制度的探讨,而是在当时学界热议“废除死刑”“限制死刑”问题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其主要目的也在于废除或限制死刑。后来,随着赦免制度研究日渐得到学界关注,关于死刑赦免问题的研究才逐渐在赦免制度的研究范畴内进行。在死刑赦免制度的概念上,有学者认为“死刑赦免制度,是指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如果该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定条件,应当停止死刑命令的执行,并且依法定程序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死刑赦免令,赦免其死刑而改判其他刑罚的制度。”[15]也有学者认为“死刑赦免制度,是指国家对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免除或减轻其罪或刑的制度。”[16]在死刑赦免制度构建的必要性问题上,绝大部分此类论著都对此有详细论证。论者咸以为这一制度可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减少错杀案件、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完善现行法制、促进特赦制度的实践等等。

在死刑赦免申请主体上,大部分研究者都赞同死刑赦免的申请主体应当是已决死刑犯本人。有学者提出“特殊情况下其亲属、监护人、律师也可代为申请,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17]。有学者主张应当也赋予检察机关死刑特赦申请权[18-19],也有人认为“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的统一复核机关的性质,由最高人民法院代为接收死刑赦免申请具有一定的可行性。”[20]在死刑特赦申请事由上,有学者总结了法律过于严厉、判决错误或不当、个人情况的事后变化或者社会关系事后变化情形下的不公平、申请人为关键证人、诉讼时效、被申请人对国家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国家政治需求等等8种可以申请死刑特赦的事由[21]。此外,还有学者主张在死刑赦免程序中,应出台“权利告知程序、延长死刑执行等待期间等配套措施”[22],以完善我国死刑特赦程序。

(三)特赦制度化研究

进入21世纪后,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我国宪法中的特赦条款长期被束之高阁的不正常现象,将大量精力投入到赦免制度研究中。特赦制度化研究是这些研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中国学者不管从什么角度研究赦免制度,最终的落脚点都在此。于志刚在《刑罚消灭制度研究》第七章的第三节对我国当代的赦免制度进行了一些展望,他认为中国未来的赦免制度应当“维持现有选择,弃大赦而存特赦;完善特赦制度的实质种类,结束‘用而不宣’的状态;提高特赦制度的适用机率;强调赦免的无条件性;提高‘特别假释’为特赦;特赦权移转至国家元首;制定赦免法等。”[23]陈东升在《赦免制度研究》一书的第五章也对未来我国赦免制度作了一些展望,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比如,确立赦免性复权制度;在特赦权短时期无法转移的情况下,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特赦;申请主体应当逐步下放到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有关单位或社会团体以及犯罪人及其近亲属等。此外,作者认为部分经济犯罪、轻微刑事犯罪、战争犯罪等应当作为特赦的适用范围[24]

阴建峰是近年来对于赦免制度研究成果最为丰硕的中国学者,他不但出版、发表了诸多关于赦免制度研究的著作、论文,还积极推动特赦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他在《现代赦免制度论衡》一书的第四、五章对于现代赦免制度之构造的基础和具体设想作了详尽论述,许多观点都与众不同。比如,他认为应当恢复大赦制度,并且要在宪法和专门制定的赦免法中作出详细规定;将普通刑事犯纳入赦免对象范围;将赦免性减刑纳入现代赦免制度。此外,作者还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赦免法》 (理论建议案),共计四章十九条[25]。陈春勇《赦免及其程序问题研究》的第七章第一节关于建立赦免监督机构的论述很有特色。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设立专门的赦免事务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处理有关赦免事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也相应地设立赦免事务委员会,作为当地赦免事务的专门受理机构。其成员分别由全国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任命,并由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司法实务专家组成。”[26]此外,王娜在《论我国的未成年人赦免制度》一文中提出要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赦免制度。她认为,“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一专门负责特赦工作的机构,并且在该机构里面应专门设立一个未成年人赦免办公室。”[27]

(四)国庆特赦问题研究

三十五年来,一批学者在对赦免制度进行研究的同时,也在促进赦免条款实施的问题上作了不懈努力。2006年距离我国上一次特赦已逾40年,赵秉志、阴建峰发表《和谐社会呼唤现代赦免制度》一文,“从现代赦免制度的类型、程序、法规设置等角度,就如何适应和谐社会之要求而重构现代赦免制度提出了具体设想。”[28]该文是较早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的比较系统论述关于重构赦免制度的文章,在学术界引起较大反响,为此后呼吁新中国成立60周年特赦奠定了理论基础。2009年,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纷纷提出进行特赦的建议。高铭暄、赵秉志、阴建峰等学者更是“于2009年3月向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等中央政法领导机关提交了研究咨询报告,建议适时实行特赦。”[29]同时,三位学者也发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时代价值与构想》一文。他们认为,此时进行特赦“不仅能够充分发挥赦免制度所固有的刑事政策功能,而且还可以凸显诸多重大时代价值。”[30]此外,作者还就此次实施特赦的适用对象与范围、特赦的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建议。

因此,也可以尝试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便没有科学技术对调查的支持,理论上也能突破案件。说明以人为核心构建起来的调查技术体系,对于作为人的嫌疑人而言,仍属于对症下药的良方。这种特殊的对合性并不因为时间变迁或环境更迭而失效。人文技术在保持其基本内核稳定之下,不断延伸其外延,甚而汲取各种学科的知识以丰富技术体系。

[5][26]陈春勇.赦免及其程序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0,223-224.

(五)特赦贪官问题研究

早在此次强力反腐的几年前,就有学者发表系列文章主张特赦贪官[34-37]。十八大以后,中央强力反腐,学术界关于特赦贪官问题的争鸣越来越激烈,许多“交锋”甚至由学术期刊扩大到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支持特赦贪官的学者主要有李永忠、何家弘、张维迎、郭文亮等人。几千年来,官员腐败是中国民众最痛恨的行为。这就导致特赦贪官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敢于提出这样的观点需要有足够的勇气和胆量。然而,提出特赦贪官这一观点的学者并非是出于个人理想主义,而是基于一系列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腐败呆账”不可估量,腐败“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目前查处腐败的进度远远赶不上腐败滋生的速度。有鉴于此,可以考虑建立公共账号,对于在规定期限内退赃的官员进行特赦。对于逾期不退赃或退赃不实的贪官,一律按最高量刑处罚[38]。也有学者认为,“受到处罚的贪官大概只占实在贪官的12.5%。换言之,腐败犯罪的黑数可能高达87.5%。”[39]而目前的领导干部“内部申报”制度也不能很好地遏制腐败,未来可以通过特赦贪官的方式,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实质性进展。具体做法是“只要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全部家庭财产而且在申报之后未犯新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其申报的财产就不被追查。严格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允许公民在网上查阅。”[40]由此可见,所谓“特赦贪官”并不是无条件赦免,而是期望通过赦免无法查处或者很难全部查处的贪腐官员,换取新的反腐制度确立。

针对社会大众对于“特赦贪官”的疑虑,这些学者也做出了相应解释。首先,暗赦贪官的现象在当代中国非常普遍。“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了检察院查办腐败官员要先向当地领导‘报告’的潜规则。有些地方领导告诉检察院,在查办某某级别以上的干部时一定要先向领导汇报;有些地方领导甚至以‘发展经济’和‘维稳’等理由阻止检察院调查某些部门或系统中的贪腐案件。”[41]“十几年始终在有条件赦免,我们在查处哈尔滨国贸城案、沈阳慕马案、厦门远华案的时候,都给了有条件赦免的问题。”[42]他们指出暗赦贪官比明赦贪官给国家带来的危害性要大得多,历史上乾隆皇帝暗赦贪官最终导致清朝吏治腐败不可收拾。与其纵容暗赦,不如明赦来换取财产公示制度的推行。其次,特赦贪官换廉洁不乏成功先例。有人认为,1977年香港颁布的“局部特赦令”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廉政监督机制是特赦贪官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43]

当然,关于特赦贪官的争鸣更多的是反对意见[44-45]。很多文章的内容或想表达的思想比较类似,笔者将其总结为:特赦贪官挑战了国法与党纪的最低底线;腐败分子不会配合反腐力量构建新反腐机制;关于目前腐败存量的估计不科学;不能将腐败的根源完全归结于制度漏洞;特赦贪官在实践中不存在可行性;等等。特别是在关于香港特赦贪官的成功经验借鉴上,反对论者指出“香港局部特赦政策与法律受益的主要是基层警察、公务员和广大民众当中的‘苍蝇’,而不是高官巨富当中的‘老虎’……内地反腐败在法律和纪律上本已‘放小’,如再特赦而不‘抓大’,其实质等同纵容大贪。”[46]这些反对意见中的不少内容也得到了支持特赦贪官论学者的认可。然而,反对论者的最大的问题在于,反对特赦贪官的一方只能列举出一系列观点来证明特赦贪官的不必要性和不可行性,却提不出更好、更具体、更可行的办法来解决目前的贪腐问题,这是今后研究中亟须加强的。在这些年的赦免制度研究中,一旦涉及当代中国是否应当赦免的问题时,总分为支持与反对两派。在争鸣中,支持赦免者总能拿出非常系统的研究成果和具体的操作办法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而反对论者在提出反对意见的时候却没有太多令人信服的数据做支撑,更没有提出替代赦免的措施。其实,无论是古今中外,有关赦免制度实施的资料浩如烟海,反对论者完全可以通过更深入的研究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不是只从道义上批驳对方。唯有如此,才能让赦免研究更为客观,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

三、研究之展望

三十多年来,我国的赦免制度研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15年8月29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特赦令后,特赦制度再次被“激活”,它不再是长期被“束之高阁”的一项“睡眠条款”,而是国家运转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就更需要对赦免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随着第8次特赦令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赦免研究也终于迎来了由理论研究为主迈向可以进行实践研究的重大机遇。回顾和梳理学术史,是为了总结以往的成败得失,以更好地服务于未来的学术研究。展望未来的赦免制度研究,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更多努力,争取使得这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更上一层楼。

(一)加强对古代赦免研究中的法理研究

三十五年来,我国古代赦免制度研究的研究群体主要由法史学者(包括历史学学者)和部门法学者两部分构成。法史学者中不乏一些考据严谨之佳作,对古代赦免的次数、种类和赦书等都有了新的认识。但是不得不承认,这些年法史学者的研究过于偏重对于古代赦免制度的考据,在古代赦免问题对当代赦免制度建构的借鉴和启示层面用力不多。换言之,即是古代赦免问题的法理研究不足。根据笔者的粗略统计,部门法学者对于法史学者关于古代赦免问题研究成果的引用少之又少。其实,当代的部门法学者在研究赦免问题时,绝大部分学者都会涉及甚至大量提及我国古代赦免制度。导致这种现象,除了双方缺乏进一步沟通之外,很大程度上也在于我们法史学者的古代赦免研究成果只是在就古论古,对现实赦免制度着墨不多。法史学者之研究不能充分为部门法学者所采纳,实为莫大的遗憾。

我国古代关于赦免制度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足为当代赦免制度重构提供有益借鉴。比如中国古代大量存在对于贪官的暗赦现象,这一现象就是被部门法学者所发现,可惜目前的法史研究中却没有人对如此重大的问题进行研究。部门法学者也应当更多的关注我国古代赦免问题。目前部门法学者关于赦免制度研究的论著中,有大量关于我国古代赦免制度的内容。然而这些内容更多程度上也只是在叙述古代史实,并没有做到史论结合,在引用古代资料方面也稍显不足。其实,部门法学者应该更多关注一下古代赦免问题,运用现代法律理念来研究古代赦免问题。早有学者指出,“当历史上的那些传统的法律理念、价值被人们重新认识,并赋予了现代人的价值标准后,实际上它已经体现现代价值了。”[47]部门法学者在这方面有着先天优势,未来研究中不应忽视古代赦免问题这一重要领域。

(二)加强对港澳台及海外赦免制度研究

“在近代法的国际化浪潮中,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是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形成的主旋律。”[48]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也离不开借鉴西方法律。我国港澳台地区以及海外国家在赦免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上已经有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因此对这些地区的赦免制度也为近些年我国学者所关注。在《赦免制度研究》《现代赦免制度论衡》《赦免及其程序问题研究》《现代赦免制度重构研究》等近年来研究赦免制度的主要学术专著中,对香港、澳门、台湾、德国、法国、日本、韩国、英国、美国、苏联、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的赦免制度以及国际条约作了比较完整的介绍。内容涵盖这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赦免制度的思想渊源、利弊之争、立法状况、实施情况等。其中,《现代赦免制度重构研究》一书的第二章第四节还对中外赦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比较,包括立法模型比较、赦免种类和效力比较、赦免权分配比较、赦免程序比较等等。但是,这些研究中主要是介绍、叙述性的研究,我们只能通过这些介绍大致了解这些地区赦免制度的大致面貌,却并不理解这些制度在具体立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何,很难对于我国的赦免制度重构提供太多的借鉴。今后应当加强对港澳台及海外赦免制度研究,要注重实证研究。同时,选择研究的国家和地区面可以广一些,不应只关注那些发达国家。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比较完备的赦免制度,且实施频率较之发达国家更高,可能对我国赦免制度建设更有借鉴价值,今后的研究应当多给予这些地区更多关注。

(三)加强持续性研究

这些年我国赦免制度研究的不足之处还在于持续性研究不足。这里的持续性研究是指研究者要对于赦免制度要作长期研究。总览这三十多年的赦免制度研究,至少有百余人公开发表、出版了关于赦免制度研究的论著,研究队伍可谓庞大。但是,从每个作者的成果总数来看,能够做到持续对于赦免制度进行研究的学者少之又少。从研究成果上看,只有阴建峰先生在赦免制度研究这一领域做到了持续性研究。他对这一领域的研究逾10年,公开发表赦免研究的学术论文在8篇以上,出版学术专著两部。其研究内容包括赦免制度基本理论、赦免史、港澳台及海外赦免制度研究、赦免制度比较研究、当代赦免制度重构研究等等。同时,他还积极推动特赦制度的实践,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当代我国赦免制度研究的代表性人物。在未来的赦免制度研究中,研究者应当更加注重持续性研究。学术研究尽管要根据学者的学术兴趣来,但是要想让一种研究有生命力,研究者必须专注于一个领域。就目前而言,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在赦免这一领域有了或多或少的学术积累,完全可以在这个领域继续耕耘下去。比如法律史中的赦免研究,其实完全可以根据朝代来进行系统研究,更加全面、科学地揭示历史上赦免制度演变的规律来启迪了未来我国的赦免制度建构。希望在以后的赦免制度研究中,能够看到更多持续性研究的成果。

(四)加强实证研究

[32]赵蕾.周光权:不要轻率实行国庆特赦[N].南方周末,2009-02-26(A03).

(五)加强研究队伍

该工程位于永康市东南的舟山镇境内,地处杨溪水库上游,流域面积50.71km2。小流域属于水力侵蚀为主的类型区。水土流失面积14.28km2,占土地总面积的28.16%。治理措施主要分生态修复区采取封育治理和管护两项措施;生态治理区采取低丘红壤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废弃矿山开采裸露面治理、节水灌溉与坡面水系调整工程、垃圾处置、污水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农业等八项措施;生态保护区采取河道生态护岸、修建拦沙曝气坝、清污清淤等措施;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

四、结论

清末西法东渐以后,中华法系逐渐瓦解。奇怪的是,许多在中国历史上毫无争议的法律制度纷纷被废除,唯有赦免这个自古就“谤满天下”的制度在民国和共和国的多次修宪中被保留了下来,并且一直被中国大陆、港台地区沿用至今。遍观世界,赦免制度正逐渐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如此。东西方之间的差异自古就是天壤之别,然而在它们各自的法制演进中,都不约而同地将赦免制度保留并不断使用。黑格尔曾说“存在即合理”,纵览赦免制度的发展史就充分证明了其自身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巨大的作用。贝卡利亚认为,“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它应该闪耀在法典中,而不是表现在单个的审判中。”[50]如今,依宪治国成为依法治国之根本,我们不能让宪法中的特赦条款再次沉睡几十年,应当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和价值。但是,赦免也绝不能是“滥赦”,它需要被合理利用。这就需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赦免机制来运行此事。目前,我国的赦免制度很不完善,这就需要学术界加大对于赦免制度的研究,使之更好地服务于赦免制度的构建。三十多年来,我国赦免制度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随着第8次特赦令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赦免制度研究也逐渐由单纯的理论研究逐步转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阶段,未来的赦免制度研究应当围绕此为中心来进行。期待未来的赦免制度研究能够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23]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43-747.

综上所述,伏击是边防战斗中经常运用的基本战术之一,对完成边防战斗任务有重要的作用。在战斗中,如果能够应用好伏击战法,不但可以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战斗的胜利,确保国家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运用不好,则可能会给国家造成损失,给部队人员造成伤亡。在边防战斗中,我们要求取得战斗胜利的同时,更应保证把作战人员的伤亡降到最低。在边防战斗中,只要充分运用好伏击战术,就能在完成战斗任务的同时,将伤亡降到最低,达成最好的战斗效果,真正取得边防战斗的胜利。

[2][24]陈东升.赦免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69-283.

[3][25]阴建峰.现代赦免制度论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386-404.

以日本Yahoo知识堂为例,其向人们提供了在网络上以互动问答的方式来分享个人知识的服务,基本上是问答形式的对话文体,与新闻报道的文体有所区别。正如杉村(2011:21)所说,基于网络的语料库“对于了解词汇如何由中心用法向边缘用法扩展,是一种有效的语料”,笔者认为可以合理有效地运用网络数据。

[4]王娜.刑事赦免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226.

然而,民众对这一建议更多的是反对意见。“某网站对此作了在线调查,数据显示,有八成人反对,支持者寥寥。”[31]许多学者对此也表示谨慎、反对的态度。有学者表达了四点担忧:“可能会影响刑事法律和审判权威;目前不具备让罪犯很好回归社会的条件;被特赦的罪犯很可能和被害人产生直接的对抗;特赦可能进一步加剧对治安的恶化。”[32]还有学者认为,“赦免的适用缺乏根源性前提;我国赦免制度的政治特性使得赦免制度在现实语境下无法运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赦免的功能。”[33]最终,相关部门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并没有在国庆60周年实行特赦。尽管如此,关于国庆特赦问题的学术争鸣,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无疑是支持特赦的学者之研究更有深度。他们的建议是建立在对赦免制度的系统深入研究之上,并且对于特赦的实施提出了具体实践的方法。而反对论者的研究显得有些不够深入,不免有些“空谈”的感觉,其理由并没有经过系统的深入研究。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2015年8月29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特赦令,我国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进行了第8次特赦。从这次特赦的内容和实施程序上看,很大程度上参考了此前学者的研究成果和建议,也是对学界赦免制度研究的一种肯定。

[6][7]阴建峰,王娜.现代赦免制度重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476-479.

[8][10]吴刚.中国古代赦宥制度的历史考察[J].法商研究,1988(3):35-41.

[9]吴刚.中国古代非赦思想述评[J].法商研究,1991(2):107-112.

[27]胡春莉.论我国的未成年人赦免制度[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6):70-73.

2.形象诊断式教学。形象诊断式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对着装、仪容、表情、体态、举止等内容学习后,教师现场组织形象诊断活动,包括自我诊断、相互诊断、集体诊断。其中相互诊断、集体诊断后,教师要对学生进行点评,通过学生对所学礼仪规范的掌握,进行诊查判断。最终达到学生对警察礼仪理论知识的掌握。这种方法适合在一个完整章节完成之后进行。

[12]魏斌.唐代赦书内容的扩展与大赦职能的变化 [J].历史研究,2006(4):21-35.

[13]范立舟,蒋启俊.两宋赦免制度新探[J].暨南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101-105.

[14]艾晶.包容与赦宥:清末民初对女性犯罪的宽宥研究(1901-1919)[J].史林,2009(1):39-54.

[15][17]利子平,竹怀军.死刑赦免:限制死刑的一种新选择[J].南昌大学学报(人社版),2004(5):1-6.

北岛,原名赵振开,1949年生于北京,做过建筑工人、编辑和自由撰稿人。其诗歌写作始于1970年,1978年在北京创办地下文学杂志《今天》,担任主编至今。自1987年起在欧洲和北美居住并任教。

[16]蒋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死刑赦免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09(9):45-48.

[18][22]刘蕾.我国增设死刑特赦程序之构想[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5):13-17.

[19]赖早兴.我国死刑赦免制度之完善:基于美国行政赦免制度的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08(3):69-72.

[20] 常宁.死刑赦免制度探析[J].法学杂志,2008(3):113-115.

[21]樊文.论死刑立即执行犯赦免请求权之保障[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5):20-52.

[11]禹成旼.试论唐代赦文的变化及其意义 [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83-87.

[28]赵秉志,阴建峰.和谐社会呼唤现代赦免制度[J].法学,2006(2):120-129.

[29]阴建峰,王娜.现代赦免制度重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507.

[30]高铭暄,赵秉志,阴建峰.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时代价值与构想[J].法学,2009(5):3-14.

[31]阴建峰.新时期特赦的认识误读及其消解[J].知与行,2016(1):27-32.

本文利用2010~2017年21个国家和地区相关数据对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与创新产出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与创新产出显著负相关,这一结果支持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创新抑制假说。进一步研究还发现,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提高主要导致商标等无形资产、创意产品与服务的显著减少,但对知识创造和知识扩散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另外,经济体的人力资本投资与开发能够削弱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创新产出的抑制作用。

2015年以前,特赦在我国已经有长达40年的时间没有被使用。因此,这些年的赦免制度研究只能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学界无法从实施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研究。长期以来,我国现代赦免制度的构建只停留在理论和法学家的构想层面,而纯粹的理论探讨显然在说服力方面欠佳,也就不利于赦免制度的研究与发展。目前,实证研究已经逐渐成为法学研究中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赦免制度不进行实证研究,也就无法跟上目前法学研究的最新潮流,容易与之脱节。然而2015年我国进行第8次特赦后,这种局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变。此次特赦的具体人数虽然没有公布,但是有学者估计至少在几千人的规模[49]。根据这次特赦令的规定,此次特赦既有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罪犯,也有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罪犯,还有一些普通刑事罪犯。此外,特赦令还规定了其他许多限制条件。这就在样本数量以及种类等方面为实证研究提供了非常宝贵的资料基础。目前,第8次特赦令颁布已近一年,学术界还未有关于特赦实证研究的成果问世。当然,这可能和目前实施的时间较短,不能充分说明问题等因素相关。但是,实证研究至少应当引起学者的关注,展开长期跟踪调查,短期内的研究可以先从此次特赦的实施程序研究上着手。这种研究不但需要学者加以关注,参与此次特赦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应当凭借其先天优势,做出一些研究成果以充实赦免制度研究。当然,我们不能将实证研究的范围仅仅限制在此次特赦,这种研究方法完全可以推广到古代赦免研究和港澳台海外赦免制度研究等领域之中。

研究队伍是一个研究领域发展与壮大的重要因素。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赦免制度研究领域已经有了一支数量庞大的研究队伍。但是,这一研究队伍仍有不足,主要体现在研究成员的学科构成上。从目前研究人员的学科构成来看,基本上是由法律史和刑法学两个学科的学者在对赦免制度进行研究,其他学科的学者则对此问题关注还不够。其实,赦免问题也是一个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问题,赦免对象中的青少年、妇女等特殊群体也需要相关学者予以特殊关注。古代赦免制度研究也需要有学者进行持续系统研究,扎实进行断代、专题研究,还原更真实的古代赦免制度面貌,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总之,赦免制度研究需要从多学科、多角度进行,才能够使得这一研究更加科学,才能够使我国未来的赦免制度构建更加完善。随着第8次特赦令的颁布与实施,我国的赦免制度研究已经跨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它不再是单纯地以理论研究为主,还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就为其他学科的研究者对赦免制度进行研究带来了很好的机遇。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有更多这些领域的专家、学者能够加入到赦免制度研究的队伍中来,为这一领域的研究添砖加瓦。

[33]沈玉忠.中国现实语境下赦免制度的适用分析[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61-66.

[34]何家弘.一个大梦:大赦天下贪官[N].法制日报,2008-01-27(10).

[35]何家弘.怪梦解析:反腐败的“次佳路径”[N].法制日报,2008-02-24(10).

[36]何家弘.怪梦延伸:开创反腐败的新纪元[N].法制日报,2008-03-09(10).

[37]何家弘.怪梦链接:从“暗赦贪官”到“明赦贪官”[N].法制日报,2008-03-23(10).

协调性:所有体育项目要达到良好成绩就必须要求身体具有一定的协调性。这样对动作的完成才能做到精确、有效、经济。根据羽毛球与拍面接触的原理,想要将球击出高远球效果就必须具备合适的拍面角度和速度,而速度的获取是利用下肢蹬地带动转身挺胸然后举肘倒拍做回环引拍动作,最后才是甩臂闪腕击球。而这一个复杂的动作组成,在实际使用用时不到一秒。讲究下肢与上肢的连贯配合,对身体协调性要求较高。有良好的协调性是动作合理完成的基础[4]。如果协调性不好将会导致蹬转、引拍、挥拍、闪腕等动作之间的连接不连贯而可能会错失了最佳击球点。

[38] 李永忠.如何化解“腐败呆账”[J].廉政瞭望,2012(3):50-51.

[39][41] 何家弘.宽严相济与中庸反腐[J].法学家,2015(5):16-28.

[40]何家弘.反腐败的战略重心与官员财产公示[J].法学,2014(10):3-12.

[42]永忠等.李永忠谈减少腐败存量:有条件赦免贪官?[J].记者观察,2015(4):21-26.

[43]张静.政协委员交锋:内地反腐可否借鉴香港特赦经验[N].第一财经日报,2013-03-12(A04).

比较两组满意程度;维持性血液透析配合程度、心理自我调节能力;护理前后心理健康指标汉密尔顿相关指数;维持性血液透析过程不良事件。

[44] 竹立家.驳“腐败特赦论”[J].探索与争鸣,2014(9):9-12.

[45]蒋来用.“赦免腐败论”的内在矛盾及其辩驳[J].学习与探索,2016(5):91.

异位妊娠的定义是:受精卵于子宫体外着床,又叫宫外孕 。根据受精卵于子宫体外终止区域的差异,临床上将其分成:输卵管妊娠、卵巢妊娠、腹腔妊娠、阔韧带妊娠、子宫颈以及残角子 宫等,但最常见部位为输卵管,占90%以上 [1]。随着目前药流、人流、妇科疾病的情况增多,且年龄趋向年轻化,异位妊娠的患病率逐渐升高,对患者的生殖健康造成明显影响。故我们要早发现、早诊断、做出最安全有效的治疗,避免凶险性大出血后果,同时尽可能保存生育能力,特别时有明确生育需求的患者。以下对异位妊娠的近4年治疗新进展进行综述。

[46]袁柏顺.香港反腐败历程中“局部特赦”原因探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92.

[47]王申.论法律史研究中的法理意义 [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1):40-44.

[48]何勤华.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以中国近代移植外国法实践为中心的思考[J].中国法学,2011(4):43-52.

[49]汪红,纪欣.重启特赦: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我国拟对4类人特赦1975年赦免战争犯至今该制度已尘封40年[N].2015-08-25(A03).

[50]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0.

 
宋伟哲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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