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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流域水事矛盾纠纷案例浅析及对策建议

更新时间:2009-03-28

1 流域概况

海河流域水资源量约占全国的1.3%,面积约占3.3%,人口约占10%,GDP约占12.9%。流域内水资源短缺严重,供需矛盾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域内各省市竞相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超过了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海河流域省际边界包括晋冀、晋豫、冀豫、冀鲁、鲁豫、京冀、京津、津冀、晋蒙、冀蒙、冀辽等11条边界,流域面积大于100 km2的跨省河流共有94条,上下游、左右岸之间以及各项涉水事业之间关系错综复杂。海河流域已成为我国七大流域中水资源开发程度最高,水污染问题最为严重,省际水事纠纷多发地区之一。

以上就是本人对高中阶段社团活动的有效管理的粗浅认识,但限于我校的实际情况,可能有些观点有一点片面,鉴于此本人将持续关注我校和城区周边学校社团活动的发展情况,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使得我校的社团管理日趋完善,社团活动更加成功并使之成为学校对外宣传的一张名片!

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担负着海河流域省际水事矛盾纠纷预防和调处的职责。海河流域省际水事矛盾纠纷热点难点集中在漳河上游地区、北京周边等。自2000年以来,海委共协调处理了晋冀浊漳河淜头水电站、京冀拒马河引水、京津泃河杨庄截潜工程、晋冀清漳河泽城西安水电站工程及水电站坝下取水工程等20余起水事纠纷。流域水事矛盾纠纷以地表水资源开发、水污染矛盾为主,同时地下水之争开始显露,防洪纠纷存有隐患。纠纷引发的矛盾冲突激烈尖锐,协调困难,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影响区域社会稳定。

4.3 硫酸盐含量在17.66%~26.39%范围内和溶液酸碱度存在线性关系,控制溶液的pH值可以控制硫酸盐的含量。但考虑到此次样本量比较小,样品的含量及pH比较集中,未涉及药典规定的边缘pH值,后期将进行更加严密的实验及论证,对拟合方程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和优化,以求在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确保准确度的前提下,简化检验操作的流程步骤。

2 案例难点分析

2.1 毁坏渠道引发水事纠纷

案例:A省河流源头在上游B省境内。2012年,B省某村村委会以毁坏引水渠为名要求A省为该村重修护堤坝。商议未果,部分渠道外墙被拆毁,渠水全部泄入河道,导致下游A省渠道沿线耕地无法灌溉,人畜饮水出现困难,群众反映强烈。通过各级层面协调,历经约两周时间,B省某村封堵了引水渠被毁部分,渠道恢复正常通水。

案例:2009年,上游C省在靠近省界处兴建水库(水电站),对下游D省有关市县造成水源威胁,引发沿河群众不满和舆论轰动,影响区域社会稳定。后经多次协调,最终在省部级领导协调下达成工程水事矛盾处理协议。该工程经进一步论证确定了建设规模,优化调整了指标,补充完善了相关审批手续,在D省和海委监督下完成了工程建设。由海委建设并负责管理上下游河道断面水文监测设施,制订了工程水量调度规程,并编制了河流水量分配方案,为上下游合理用水需求提供保障。

(1)由于子流域边界和行政区域边界不重合,上游行政区对境内水资源具有天然的控制优势,而处于下游的行政区取水就自然被动受到制约。尤其是当上下游行政区分属于不同的省级行政区时,各方仅从自身利益考虑,就会因为用水不平衡而引发省际水事矛盾。上游区域往往控制水源,利用地理优势钳制下游取水。本案例中,A省接到通知后,两县政府、水利局与B省某村村委会多次协商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各自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资源利益,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B省某村暴力拆毁部分渠道外墙,全过程中A省一直处于被动求助。在从案发到协调的整个过程中,上游因渠破泄水入河道,而下游只能被动蒙受损失。

(1)工程开工前相关手续不全,形成“先斩后奏”局面。工程未申请未批准即开工,故意违法违规。C省水利厅于开工约1个月之后向海委上报了水电站情况报告;在督促补办下,该工程对下游有关地区的影响评价报告于开工约2个月之后才获得批复;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于开工约4个月之后才获得批复。其间,工程未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停工。

1.2.1 对照组 按照急诊科常规就诊流程抢救。预检分诊后,根据病情登记进入抢救室或者诊室后,由护士给予常规处理。护士谁有空谁给该患者实施治疗护理。护士先给患者测量生命体征,等待医生问诊、做心电图、下达医嘱后,才给患者采血、建立静脉通路或者用药,由家属取药、送血标本、取化验结果,确诊AMI后由医生指导家属取口服药后给患者服用。每为护士和医生实施治疗护理的内容和顺序因个人习惯和个人经验而定。常规流程图如图1所示。

(3)法律意识淡薄,甚至道德防线失守。B省某村以毁坏引水渠为名要挟,实为以下游利益进行要挟。村委会指使村民破渠,危及下游省村庄用水,给下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破坏了区域社会稳定。应对当事人及主要负责人严肃追责。

特征特性:鲜食和淀粉兼用中晚熟品种,生育期105天,株型直立,株高78cm。茎绿色,叶绿色,花冠白色,开花繁茂,天然结实中等,匍匐茎短,结薯集中。薯形扁圆,黄皮乳白肉,薯皮麻,芽眼较深,平均单株主茎数2.6个,单株结薯数7个,平均单薯重138g,平均亩产2823kg,商品薯率77.8%。干物质27%,淀粉19.4%,蛋白质2.8%,维生素C含量18.9mg/100g,还原糖0.15%。中感晚疫病,中抗马铃薯X、Y病毒病,感疮痂病。适宜在山西北部,河北北部,内蒙古中部、南部,陕西北部马铃薯一季作区种植。

2.2 兴建水利工程引发水事纠纷

难点分析如下:

难点分析如下:

(2)肇事者存在“事情闹大更容易解决”的心理,不能防患于未然或及时扑灭火苗。B省相关县水利局表示事先不知道该事,知道后没有介入。由于推诿责任和不作为,客观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纵容事态进一步恶化,激化水事矛盾。

在省际水事矛盾发生后,个别地方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往往通过“事前完全不知”“工程开工未经过我省厅批准”等借口与具体肇事方划清界限,摆脱自身行政责任;在事中的协调阶段,名义上按照上级指示积极配合,实际上暗地故意拖延、消极抵抗,响应速度缓慢,客观上坐视纠纷延续甚至恶化升级。极个别情况下,地方甚至暗中怂恿、抵制阻挠协调,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这些都使得水事矛盾协调工作举步维艰。

(3)工程建设单位“本位思想”强烈,导致不顾他人利益兴建工程。在跨省河流省界附近修建水工程,在水资源论证阶段应当充分分析对相关利益方的影响。然而,该工程建设方直至开工之前都没有开展任何征求下游省份意见的工作。水事矛盾纠纷引发后,C省声称对下游D省无任何影响。经论证复核显示,工程对下游部分月份用水有一定不利影响,因此需进一步完善调度方式,并附工程措施保障。

例4、原文:(略)我们日里到海边捡贝壳去,红的绿的都有,鬼见怕也有,观音手也有。晚上我和爹管西瓜去,你也去。

由于流域水工程特别是省际水工程的审批与建设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流域机构难以在纠纷形成前及时干预和制止。此外,由于对流域内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落实、水工程的建设及运行等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不能及时了解各区域动态情况,因此相关单位和部门难以有效预防和遏制水事纠纷的发生[1]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3 水事纠纷协调难点

通过以上两则水事纠纷案例可以看出,海河流域水事纠纷调处过程中面临多重困难。

3.1 流域机构协调手段薄弱

在推进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工作过程中,省际水事纠纷协商机制中流域机构与省级相关主管部门配合不顺畅。海委与流域内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平级,在省际水事纠纷调处过程中能起到积极的协调、沟通、监督等宏观管理作用,但在协调工作中协调及平衡手段薄弱,协调效果不突出。

3.2 执法监管力量不足

联合巡查工作有时得不到地方全力配合,巡查检查十分艰难。现场取证或协调时,有时遇到工地大门紧锁,工地负责人避而不见,调查取证困难;由于工程施工约束限制产生的利益冲突,施工人员甚至有可能恶意相向,危及调查人员人身安全。所以,对某些水事纠纷中产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地方全力配合,难以做到令行禁止、及时纠正。

(4)相关利益方缺乏制约机制。水事纠纷引发之后,协调部门先是要求C省水利厅责成该工程建设单位“暂缓施工”,之后再次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始终要求省水利厅积极配合现场监督检查。水利部办公厅向C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函要求工程立即停工,并责成当地政府切实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然而,在下游D省巡查中发现工程并没有停工。地方有意不遵从甚至对抗上级要求,政策落实尚缺乏强有力的措施。

3.3 个别部门消极应对

(2)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会在财政上大力支持工程施工;地方水利部门也希望把水资源尽可能留在所辖区域,支撑当地经济发展。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在水事纠纷协调阶段,肇事方地方政府或水利部门往往会态度消极,懈怠推诿,配合不力,放任事态发展。工程建设单位表面上暂时停工,却暗地支持建筑工人复工抗议,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施工单位暗中与巡查部门迂回作战“打游击”,顶风赶工。如,协调单位曾发文“请C省水利厅派员赴工程现场协助并责成工程建设单位暂缓工程施工”,但C省水利厅未派员前往,调查人员受施工单位阻拦未能进入现场。

3.4 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区域在水事活动中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只维护自身权益,不顾对方权益,不按规划、不经协商、不经审批,擅自修建利己不利人的水工程[2]。由于水事纠纷涉及的利益矛盾往往与当事人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因此纠纷各方对调处的要求都比较高,通常都要求结果偏向自己才肯妥协[3]。在水事纠纷引发阶段和协调阶段,相关各方由于缺乏大局意识,站位不高,眼光不远,不能做到统筹考虑、换位思考。

3.5 制约机制缺乏

个别地方政府将工程先批复后建设的顺序本末倒置,强行上马工程,倒逼遵照公共秩序的一方被动认可其行为的合规性;随着手续或批复完备,原违规项目逐渐建成,倒逼遵照公共秩序方被动接受既成事实。对于初期建设的违规工程,是被迫接受还是力行拆除,值得进一步探讨。当前,关于水事矛盾和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流域管理配套法规建设滞后,目前尚缺少具体的措施和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

4 水事纠纷对策建议

海河流域水事纠纷具有普遍性、复杂性、长期性,涉及政治、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等诸多因素。为了妥善处理流域跨省河流水事纠纷,需要统筹协调,从事前预防、事中协调、事后监管3个方面入手。

4.1 事前预防

把预防水事纠纷的关口前移到制度建设与实施上,转变观念,建立长效机制,从被动应对水事矛盾转变为加强预防,将萌芽状态的水事矛盾及时化解。一是要加快流域管理立法步伐,进一步明确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提升流域管理机构地位,推进实施《海委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规范流域水事活动的管理。二是要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尽快完成省市县三级用水总量指标按流域水资源分区细化分解,严格执行经批复后的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全面推进海河流域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三是要坚持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

在课程结束后,两个班采用同一份试卷考试,将两个班的卷面成绩使用两独立样本T检验进行分析,假设两个班的卷面成绩不存在显著差异。spss软件分析后得出如表1结果。

4.2 事中协调

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团结治水。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从流域整体出发,将维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和硬任务予以落实。建立责任制和协商沟通机制,使之成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4]。流域管理机构要掌握化解水事矛盾的主动权。当出现重大水事纠纷时,明辨信息,反应迅速,决策果断,处置得当,节点扎实,避免扩大和激化矛盾。利用多种手段,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降低因水事纠纷冲突产生的危害和不利影响。

4.3 事后监管

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完善水行政执法联合巡查制度,密切关注海河流域水事纠纷敏感点。完善省际水事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水事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形成依法治水管水的良好氛围,共同维护海河流域正常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刘洪,安鹏.积极协调省际水事纠纷促进京津冀都市圈和谐发展[J].海河水利,2007(2):14-16.

[2]韩连鑫.浅谈黄河水事纠纷及其协调[J].人民黄河,1992(7):56-57,60.

[3]徐高洪,郭生练.长江流域省际河流中水事纠纷与对策措施探讨[J].水资源保护,2007,23(2):54-56.

[4]唐震,周彧,周海炜.长三角地区跨界水事纠纷协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水利经济,2007,25(2):70-73.

 
韩鹏,张翊
《海河水利》 2018年第02期
《海河水利》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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