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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区域”类型及其权利诉求*

更新时间:2009-03-28

近年来,有关“欧洲多元文化主义的失败论”可谓是国际上的一个热门话题,具有强烈排外主义色彩的特朗普的上台更是引起国际舆论的一片哗然;而由《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内引起的争论,一时也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议题。从表面分析,这些事件相互间似乎并无什么关联,但稍加关注便可发现,这些都是随着全球化和人口大跨度、大规模移动而引起的问题,在各种“民族”政策类型中,可作为同属一类即“移民或流动人口政策”的话题。因此,从“民族”的不同“区域”类型切入,可为我们提供观察和分析这些事件的一个视角,在各类群体不同的权利诉求比较中,观察和分析当今世界民族“问题”的新特点,也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民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一、“区域”视角下的“民族”类型

说起国际层面上的“移民”或国内习惯的“流动人口”,在“民族”属性上是相对于“区域”而言的,即指那些离开本民族传统聚居区而移动到其他区域的个体和群体。“区域”是构成民族的基本要素之一,然而,随着民族之间的相互流动,现实中的民族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不绝对,也不完全一致,而呈现出越来越多样化的态势,从而分化出不同的民族群体。大体上分为相对固化于一定“区域”的“区域”民族和并不固化于一定“区域”的“非区域”民族,以及由移动到固化而形成的“定居民族”。

(一)“区域”民族

“区域”是民族形成和存续的重要因素。作为民族与“区域”之间相对固化的关系,所谓的“区域”民族(亦叫“定居”民族)是指较长时期定居于一定区域,并在与所处区域长期的互动中,逐渐形成其特定的区域文化,且在该区域内居于主导地位的民族。这样的民族,可称作该地区的“区域”民族。

在历史的长河中,民族与“区域”的关系始终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这在古代表现得也很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人类的居住区域伸向全球各个角落,世界上凡是适宜人类生活的地方已几无空白地,使各个民族与其居住“区域”的关系逐渐趋于“固化”。结果,一方面,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大都拥有自己的“传统”区域,逐渐成为“区域”民族;另一方面,世界上绝大多数地方已塞满各民族及其文化,从而给其打上相应民族和文化的符号,变成“民族区域”。

1.2 治疗方案 确诊患者按照AL的标准化疗方案进行诱导治疗,其中AML多采用以阿糖胞苷为主的吡柔比星+阿糖胞苷(TA)、米托蒽醌+阿糖胞苷(NA)、伊达比星+阿糖胞苷(HA)等方案,ALL多采用以长春瑞滨+地塞米松(VP)为基础的吡柔比星+长春瑞滨+培门冬酶+地塞米松(DVLP)、吡柔比星+长春瑞滨+培门冬酶+环磷酰胺+地塞米松(DVLCP)等方案。强化巩固治疗多使用原诱导缓解方案及大、中剂量阿糖胞苷单药交替化疗。

除了在各个民族国家中居于主体地位的“区域”民族外,世界各地还有人口规模有限而数量庞大的居于非主体地位的“区域”民族,即我们常说的“少数民族”。这些民族又因其历史背景、所处地位和权利诉求等方面的差异,可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根据《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现在至少可以分为“原住民(土著人民)”和“少数群体”两种类型。

——以农为本,多元发展。坚持以农民为受益主体,以农业农村为基本依托,尊重农民意愿,注重农民的全过程参与,调动农民积极性与创造性,加大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力度,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和经营主体投入乡村旅游的发展,释放乡村旅游发展活力。

原住民,亦称为土著人民,习惯上是指那些在外来种族到来之前已生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民。由于外来者的到来及其逐渐的“后来居上”,尤其是在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进程中,这些土著人民逐渐处于被边缘化和受歧视的状态,如美洲的印第安人、大洋洲的毛利人和靠近北极圈的因纽特人等。据联合国估计,在全世界五大洲大约70个国家中,生活着5000多个土著人族群,共3.7亿人。 world watch Institute则估计为1亿9000万-6亿2500万,参见《地球白皮书1993-1994》。由于长期受到歧视,许多原住民物质生活非常贫困,有些原住民文化处于濒危状态。

关于少数群体,根据《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是指国内“在民族或族裔、宗教或语言上属于少数”的4类人群。根据时任联合国少数人问题工作组主席阿斯比约恩·艾德所著评注,这4类人群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属于那些仅被界定为宗教少数群体的人可能被认为仅拥有与信奉其宗教相关的那些具体少数群体的权利;属于仅被界定为语言上的少数群体的人同样可能被认为仅拥有那些与教育和使用其语言相关的具体少数群体的权利;属于被界定为族裔群体的人则拥有涉及维护和发展其文化各个其他方面的更为广泛的权利,因为族裔性一般通过一个广泛的文化概念来界定,包括一种生活方式;而民族少数群体类别则拥有更加强有力的权利,不仅涉及其文化,而且涉及维护和发展其民族特性。[1]

无论是国家的主体民族还是原住民族(土著人民)和少数群体,尽管其人口规模和所处区域范围各有不同,但都与一定的“区域性”联系在一起。主体民族与国家区域的密切关系自不待言,“区域”在原住民族(土著人民)中表现也同样突出,即使是对少数群体来说,其中的族裔或民族少数群体与其所处区域的联系,因其历史渊源和现实存续需要,同样意义重大。

(二)“非区域”民族

所谓的“非区域”民族是指那些离开自己传统聚居地并尚未融入迁到区域社会,而处在流动状态的民族群体,即移民(或流动民族人口)。据国际移民组织(IOM)的《世界移民报告2015》,全世界有2.32亿国际移民和7.4亿国内移民。[2]约占一半的国际移民居住在10个高度城市化、高收入的国家,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以及一些欧洲国家(法国、德国、西班牙和英国),此外还包括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国内,据一些媒体报道,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已经超过3000万[3],其大部分流向东部沿海城市,形成了规模不小的城市少数民族群体,并因各种原因仍具有较明显的“非区域”特征。

(三)由移民到定居民族

“区域”民族与“非区域”民族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时代和区域条件下,“非区域”民族如移民可变成“区域”民族,形成所谓的“定居民族”(即新的“区域”民族)。

“定居民族”是亨廷顿在其著作《我们是谁?》中提出来的。这里讲的“定居者是离开一个现有的社会,通常是成群出走,以便建立一个新的群体,建立‘山巅之城’,其位置是在一个新的、通常是遥远的疆域”。以欧洲人到美洲为例,“除了可以杀掉或向西驱赶的印第安部落以外,这里还没有社会”,所以,欧洲移民有条件能够“建立能体现和强化他们从原居住国带来的文化及其价值观的社会”,最终形成了“团结一致的人民,他们有共同的祖先,讲同样的语言,信仰同一宗教,遵从同样的治理原则,习俗风尚非常相近”。[4]35,39

从世界范围来说,外来移民占领所谓“无主之地”或取代原住民族而成为“定居民族”,是近代殖民扩张时期的现象。自此以来,世界几乎已不再有大范围的“无主之地”,不可能再次发生这种由移民变为定居民族的“规模化”现象。当今世界,凡是适宜人类居住的地方,都已由相关的“区域”民族及其文化所覆盖了。在这个意义上,当今世界各类民族,根据与其所处区域的关系,主要可分为“区域”民族与“非区域”民族两种类型。

二、“区域”民族与“非区域”民族的权利诉求

“区域”民族与“非区域”民族对“区域”的不同关系,反映着两者不同的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诉求,即“区域”民族作为该区域的主体和主人,致力于坚持和捍卫其在区域内的主导地位和自主权利;“非区域”民族则需要立足和融入新到区域的环境。如果说,“区域”民族致力于筑起篱笆,以捍卫其在区域内已有地位和权利,“非区域”民族则致力于打破这种篱笆,希望无障碍地融入新环境。 同样的平等诉求,在不同类型的民族中是不一样的。简单地说,“区域”民族的平等诉求更多表现为“筑起篱笆”,而在“非区域”民族中则表现为“铲除篱笆”。参阅李红杰:《多维视角下的“民族”》,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97-110页。

(一)“区域”民族的“自主”诉求

民族与区域的结合,既是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必然条件,也反映着民族文化的一种基本属性,即一定的人类群体与其所处自然环境的内在联系,并由此形成各个民族富有活力的文化。人们常说各个民族都有其辉煌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并以此贡献并屹立于全体人类文明之中。其实,这里的辉煌和灿烂,就其最原初的意义而言,就是“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是指各民族与其所处区域的自然互动中所形成的文化及其价值。

1.“区域”民族与民族国家

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区域”的文化及其价值正逐渐得到承认和肯定。自近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和以民族自决为基本诉求的民族主义的兴起,民族国家逐渐成为当今国际主体的基本形态。在某种意义上,这是对“区域”及其文化价值的承认和肯定,越来越多的民族国家都拥有各自的主体民族,就是这种体现。这是近代以来民族国家一经出现便被视为“正常国家”,不仅得到热捧,在数量上也呈现不断增长态势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机械密封的参数特征,设A1和A2分别表示静环和动环密封端面的轴向伸出长度。根据第五章对动静环的力学分析可知,在轴向方向,动环端面有不大的变形量,接触情况一般,选择对动环结构中的参数的进行优化意义较小,所以考虑选择静环的参数来进行优化。由于机械密封的性能受静环端面的水平力及内外径作用的影响,葛培琪人等选择密封端面宽度这一参数去对密封的特性进行研究,但因为与载荷系数K也有直接的关系,在进行优化分析时,某些参数的性能会改变,因此选择静环端面的伸出长度Al为优化参数最为合适。

一般来说,“非区域”民族意味着他们尚处在移动状态之中,即离开自己原有的聚居区域后,尽管到了新地方,但还不拥有属于自己的或以自己为主的固定区域。对他们来说,尽早适应和融入新环境,是其生存的第一需要,也是其对权利的第一诉求。因此,如果说那些“区域”民族看中的是筑起“篱笆”,自主地处理其内部事务,这些移民则希望打破任何阻碍他们适应和融入新生活的“篱笆”,使他们毫无障碍地、不受任何歧视地平等参与新环境下的社会进程。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这些虽为“少数”但拥有其传统区域的民族,在其所在国家往往处在相对边缘、从属地位的民族。他们所期望和诉求的,首先是要捍卫本民族的文化,其中包括保持其在自己传统区域的主体地位,保持本民族生存的延续性,并在这些基础上实现进一步的发展。在实践中,这往往表现为上述的要为本民族筑起“篱笆”,以捍卫本民族发展所必需的现实和精神上的、“无论如何也不能让步”的“圣域”传统区域。[5]213这种被神圣化的“区域”,对这些文化濒危的民族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

2.民族国家与少数民族

民族与国家之间这种僧多粥少的结果是,只有那些为数不多的“大”民族才能实现自决,拥有自己的民族国家,而为数众多却人口规模相对“少”的只能依附于那些名为“民族国家”实为多民族的各个国家之中,构成了各国家内部有别于“主体民族”却拥有自己区域的“区域性少数民族”。

自近代以来,民族国家曾被视为民族与区域的“自然”结合,从而延伸出种族主义、同化主义等社会思潮和国家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或者将非主体民族即原住民族(土著人民)或者少数群体置于死地,或者将其同化于主体民族之中,以实现区域与民族的无缝结合,形成名副其实的民族国家。然而,随着整个社会物质精神文明水平的不断发展,加上面对国内各少数民族与其所处区域之间的天然联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这些看似“弱小”却极富韧劲的生命力,使这些种族主义、同化主义最终宣告破产。民族国家的“民族”性逐渐减弱,主体民族与各少数民族在统一国家框架下的共生发展,逐渐成为当今各多民族国家的普遍发展趋势。

场上,克里斯蒂娜一脚踢中莫莉的侧身,我的注意力又被吸引了回来。莫莉大口喘着气,牙咬得咯咯响,简直就要咆哮了。一缕黏黏的黑头发粘在脸上,但她视而不见。

也就是说,在实际进程中,不可能每一个“区域”民族都能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必然的结果是,各个民族国家除了主体民族外,往往都包含数量不等的少数民族,从而提出了所谓多民族国家下的少数民族“问题”。

4.诚信经营。不断规范财务制度,维持良好的征信记录,定期披露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和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增进信息对称,争取金融机构的更大投入和长久支持。

(二)“非区域”民族的“融入”诉求

返青期从返青开始到起身,历时一个月,是苗期阶段的最后一个时期。中心任务是促进麦苗早发稳长,巩固冬前分蘖,控制无效分蘖,促进根系发育,为提高成穗率、增加穗数和争取大穗打下基础。

10年成就令人振奋,未来发展充满生机。我们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大力实施“水利安徽”战略,构建完善“四个水利”,加快建设“五大体系”,到2020年初步实现水利现代化,使水利成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屏障,成为农业丰收和粮食安全的根本命脉,成为民生改善的重要基础,成为生态安全的源头保障,成为建设美好安徽的坚实支撑。

根据与国家的不同关系,“非区域”民族又可以分为跨国流动和国内流动的两种类型。前者是指那些离开自己的民族国家而移居于他国、且还未形成相对固定区域的民族,如欧洲的来自中东和北非的劳工、分布于世界各地的菲佣和成为时下热门话题的叙利亚难民等,都属于此类。后者则大多是国内范围的流动,例如在我国,广泛流入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务工经商的来自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无论是在人口数量上还是在社会影响上,都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

我们可以说,加拿大能够成为多元文化主义的发祥地,并由此一直推行多元文化政策,使曾经比较严重的“民族问题”能够缓和下来,不仅在于告别种族主义、同化主义而实行相对公平的多元文化政策,也在于承认各民族群体之间的差异性,并根据不同民族群体的不同诉求,将他们置于不同的地位,保障各群体享有各有差异且满足其诉求的权利。

“区域”民族与“非区域”民族在权益诉求上的这种差异方面,美国的印第安人和黑人可谓突出的典型。作为美洲大陆的原住民族(土著人民),尽管已经沦落为美国社会的弱势群体,处在极度被边缘化的状况,然而他们“对土地和民族文化的依恋,对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渴望,对外部世界威胁的顽强抵抗”仍然强烈,换言之,要与外部世界之间筑起“篱笆”,以捍卫本民族自身完整性的诉求,他们不仅坚持下来了,而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家和主流社会的认可和尊重。“自决”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并得到法律的保护。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有关印第安人的一些法律在其名称上就包含有关“自决”,如1975年的《印第安自决与教育援助法》(Self-Determination and Education Act)和1996年的《土著美国人住房援助和自决法》(Native American Housing Assistance and Self-Determination Act)等。其实,《印第安部落司法法》《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部落自治法》等也都含有自决、自治的内容。

随着十九大的顺利召开,我国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了科技创新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的重要作用,并明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因此,在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与挑战面前,我国要始终贯彻创新发展理念,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

与印第安人筑起“篱笆”不同,作为“非区域”民族的黑人对平等的诉求则表现为对各种“篱笆”的绝对反感和抵制。曾几何时,美国长期推行种族主义政策,由早期广泛流行的奴隶制度,到后来的种族隔离制,美国主流社会曾为黑人筑起难以逾越的篱笆,阻止他们平等参与国家进程。对黑人来说,摧毁这样的篱笆便成为他们实现平等的首要目标。随着民权运动的进程,历史逐渐拆除了这个看得见的制度性“篱笆”,甚至实施反歧视行动等措施,力求制度上扶黑人一把,帮助其平等参与国家进程。

三、多元文化主义在新旧大陆的命运

在21世纪的第一个10年即将结束之际,欧洲多国领导人纷纷宣称:欧洲的“多元文化主义失败了”!2010年10月,德国总理默克尔说:多元文化主义失败了,彻底失败了。德国人和外国劳工能快乐地并肩生活在一起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2011年,英国首相卡梅伦宣布英国多元文化政策的失败,并将一半原因归咎于国内伊斯兰极端主义思潮的发展。时任法国总统萨科齐也宣布法国的多元文化政策已经失败,并强调新移民必须让自己认可法国所崇尚的价值。荷兰等国也宣告各自多元文化政策的失败。多元文化主义至少在欧洲似乎成为一个失败的代名词。然而,在多元文化主义的发祥地,即新大陆却大不相同。在加拿大,负责国家、移民和多元文化主义的部长肯尼在2011年指出:“总体来讲,我可以说加拿大管理多元化的方式挺成功。”在欧洲国家纷纷宣布多元文化主义失败的时候,肯尼的这种表述,被看作是在继续肯定加拿大多元文化国策的成功与辉煌。[7]在澳大利亚,2011年澳政府推出纲领性文件,即《澳大利亚人民——澳大利亚的多元文化政策》(The People of Australia——Australia’s Multicultural Policy),强调多元文化的主题是“令所有人都对澳洲有归属感”,政府努力创造公正、包容及和谐的社会。为落实文件精神,澳洲政府专门成立常设的独立咨询组织“澳大利亚多元文化委员会”(Australian Multicultural Council),负责就澳洲的多元文化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见和统筹策略。 引自新浪博客《水畔王兴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75d6f7cd0102wib0.html)。那么,欧洲讲的失败究竟是何种失败,而新大陆的坚持则意味着什么呢?

(一)多元文化主义并不意味着各民族文化之间的绝对平等

作为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加拿大,其实质是放弃民族国家的建国理念, 2000年,时任加拿大总理克雷蒂安曾宣布:加拿大已经成为后民族的、多元文化的社会(https://en.wikipedia.org/wiki/Multiculturalism_in_Canada#cite_note-MobleyLi2012a-52)。摆脱种族主义和同化主义的束缚,而倡导各民族及其文化之间的公平正义和共生共荣。但这并不意味着各民族群体之间不问差异、部分类型的绝对平等,而是根据历史和现实的多样性实行差别化的政策。仅就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因素而言,加拿大将“区域”民族又分为两类:一个是有移民定居而成的英裔和法裔两大“建制群体(charter groups)”,另一个就是原住民族即印第安人、因纽特人和梅蒂斯人。

被定为建制群体(charter groups)的主要以法裔和英裔构成的移民群体,事实上已经构成加拿大的主体民族。他们在“新”的领土上创建和发展“新”的移民社会过程中发挥先驱作用,在1867年成立加拿大联邦的时候占整个移民的90%,因此也被称作“创始民族”(founding nations,或者founding ethnic groups)。在区域分布上,法裔主要在魁北克,而英格兰裔、威尔士裔和苏格兰裔等则主要在前加拿大联邦地区(pre-Confederation Canada)。英语殖民者中还包括18世纪末来自美国的移民,他们是离开新独立的美利坚合众国的联合王国的保皇派。他们主要定居在现在的魁北克南部、安大略省和一些沿海省份。作为法定的建制民族,不仅他们的语言即英语和法语已被确认为官方语言,并在整个社会进程中处于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

加拿大的原住民族(土著人民)尽管是这片土地上的主人,但在外来英裔法裔等外来移民的排斥下,其“主人”地位曾长期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境况逐渐得到改善,特别是保留地的确认和保护,实际上是对原住民族作为“区域”民族地位的肯定。正因为如此,原住民族(土著人民)的权利诉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原住”地位的,主要是原住民族(土著人民)对其居住区域的诉求;二是历史诉求,如印第安村落社(Band)对资源土地的丧失或对政府权力的滥用的索赔诉求。这两种诉求反映和代表着原住人民的“区域”民族属性和由此形成的基本诉求。

除了这两个“区域”民族外,加拿大还有数量众多的“非区域”民族,这就是加拿大所称的有色少数人。根据《加拿大就业平等法》(Canadian Employment Equity Act),所谓有色少数人是指“有别于原住民族(土著人民),且种族上为非高加索或在肤色上为非白人”的人次。根据2006年人口普查,加拿大有500多万的人将自己认同为“有色少数人”,占总人口的16.2%。

扇体主要为深灰色泥岩夹灰色砂砾岩及浅灰色砂岩,或粉砂岩砂条。砂砾岩主要为厚层块状中砾岩,单层厚度一般为2~6m,最大单层厚度为16 m,砂砾岩占地层厚度的20%~35%。砂岩主要为细砂岩和粉砂岩,砂岩单层厚度一般1~2m,最大单层厚度4m,砂岩占地层厚度的10%~15%。4个砂组砂砾岩累计厚度达170m(以Ⅲ、Ⅳ砂组砂砾岩分布较集中),占地层厚度的30%~70%。沉积规模上4个砂层组自下而上表现为由小至大的沉积序列,反映了沉积时浊流能量、密度、速度等有规律变化。砂组间均有一套厚10~30m的暗色泥岩作为隔层。

关于加拿大各类民族群体所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特别是这些有色少数人的地位与权力问题,对中国的民族工作有所了解的加拿大学者曾指出,尽管中国在一般场合以“ethnic minority”(族裔少数人) 来指“少数民族”,但在加拿大不能用它来指称原住民族(土著人民),“ethnic groups”与原住民族(土著人民)概念相比,在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方面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至于“First Nation”,更不能翻译为“少数民族”。在加拿大,“Ethnic”主要指称外来的移民,这些移民所享有的权利,是不能与土著人民、第一民族相提并论的。比如说华人,他们从上一个世纪之交开始就生活在加拿大,到了现在也已经经过了第二、第三代,在文化传承方面,他们的语言等也面临消失的威胁。作为父母,华人家长也希望自己的子女接受母语教育,并努力办学。从历史渊源看,这些民族与原住民族(土著人民)一样,也遭受过历史上的文化丧失,但他们的文化复兴与原住民族(土著人民)相比存在差异。我们这里讲的文化、语言的复兴,并不包含这些移民,而专指原住民族(土著人民)。[8]166很显然,华人已经属于所谓的“有色少数人”的范畴。他们所享有的权利,既不能与原住民族(土著人民)相提并论,也有别于“建制民族”。

移民等非区域化的流动,是伴随整个人类历史和现实过程的客观现象。特别是随着人类经济发展、通信技术和交通手段的不断发展,人口的流动性也在发展,离开自己的传统区域而移民的人口,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区域范围上,都呈现出不断扩大的态势。根据国际移民组织2003年发布的《2003年全球移民报告》,1990年有1.2亿人长期生活在自己国家以外的地方。2002年,这一数字超过1.5亿,是35年前的两倍。2003年国际移民总数超过1.75亿人,约占全球总人口的3%。如今,世界有2.32亿国际移民(联合国经社部,2013) 和7.4亿国内移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9)。[6]2

分析: 从分子机制上看,水稻的抗病反应需要水稻自身抗病蛋白(R系列)与MP蛋白(A系列)相匹配,进而结合,才能被激活。所以被a1a1A2A2a3a3的MP侵染后,只有 R2R2 类型的抗病反应才能被激活(图2)。因此,R1 R1r2r2R3R3和r1 r1R2R2R3R3分别表现为感病和抗病。

(二)欧洲的失败与成功

欧洲被称作“旧大陆”,意思是早已形成自己的民族文化基本格局,以致几乎不存在所谓的“无主之地”。尽管历史上也曾发生过大规模的“民族大迁徙”,各个地方出现过“区域”民族不断更迭的现象,但随着中世纪的结束和民族国家的建立,除了一些欧洲大陆的内部殖民 如在18-19世纪,曾有大量德意志人向东南欧的殖民扩张,形成过广布于东欧、东南欧的移民据点。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这些移民多数已返回德国。过程,各个民族与区域关系趋于固化,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民族区域格局。在这个意义上,欧洲的民族构成可分类为个性鲜明的两类:一是在“旧大陆”上已经固化了的“区域”民族,包括各国的国家民族和分布在各地的非国家的、却原住在各地的少数民族;二是由外地迁入的非区域的移民群体,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尤其是20世纪60、70年代大量迁入的外来移民。近年来急剧增多的难民队伍也属于此类,并以其速度快和规模大,一时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在正式施工之前,大家先在凉水河做了660米管线防腐的实际试验,经石油部和北京市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防腐工程才正式开始。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工地上开展了热火朝天的劳动竞赛。一大队的28人进行35.5千米管线的胶带缠绕,原计划日缠1千米,40天完工,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创造了日缠绕2.5千米的纪录,提前10天完成任务,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一大队五中队李秋兰女工班防腐直径89毫米管线,她们与时间赛跑,由一天防腐70根,提高到一天防腐140根。

现在一般所说的所谓欧洲多元文化主义的失败,主要针对的是以穆斯林群体为主的外来移民群体。这些移民的到来改善了欧洲的人口结构,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移民规模越来越大,对原有的民族文化格局形成冲击,加上近年来各国经济的不太景气,移民吸纳能力减弱,逐渐导致这些移民与原住民族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所谓失败论,显然与一般针对“区域”民族的“民族政策”之间有根本的区别。事实上,当针对穆斯林移民的多元文化失败论甚嚣尘上的时候,那些针对原有少数民族即对本土“区域”民族的各类“民族政策”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还在加强。例如在英国,面对苏格兰的分离主义,主流社会就以更大的放权来包容和挽留。即使是在被视为欧洲同化主义大本营的法国,“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法兰西”也出现很大的松动,自1982年的《地方分权法》和2003年关于地方分权的宪法修正案颁布以来,国家的权力下放与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同时并进。 1982年法国颁布《关于市镇、省、大区的权力和自由法》(简称《地方分权法》),到2003年又通过关于地方分权的宪法修正案。经过改革,法国政府间纵向关系在性质上由原来中央集权的体制转变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独具特色的体制。(薛立强:《政府间纵向关系改革的法国经验及其启示》,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第四届中国行政改革论坛论文集》,2013年)随着权力下放,法国传统的中央集权即民族同化政策发生变化。特别是2008年7月法国官方承认了法国众多的地区语言,反映了法国政府在语言态度上的转变。(戴曼纯、贺战茹:《法国的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实践——由紧到松的政策变迁》,《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至于在《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等全欧范围内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机制,目前仍在不断完善,走在了世界各大洲的前列。

欧洲一些政治家在移民问题上的误判,确实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以强大经济吸纳能力为后盾,默克尔曾在移民问题上高唱“我们可以做到”,但面对其民意支持连遭重创,不得不罕见地表示悔意,以致说道:“如果可以,我将让时间回到很多很多年前。”她不得不承认:“可以做到的”这句话成了“一个空洞的公式”,[9]严重低估了吸纳和融合移民即“区域”民族的难度。然而即便如此,欧洲的包容政策总体上还是有成效的。根据英国政府2009-2010年公民调查的结果,加勒比黑人血统的英国人中,85%对英国怀有强烈的归属感,91%孟加拉血统和90%巴基斯坦血统的英国人也都对英国怀有强烈的归属感。[10]根据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的研究,过去10年,除了荷兰、丹麦和意大利外,比利时、芬兰、希腊、爱尔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的多元文化主义指数都在向上走,其余国家没有什么变化。欧洲国家的多元文化主义平均指数从1980年的0.7,增长到2000年的2.1,并在2010年增长到3.1。从总体上讲,欧洲的多元文化主义指数在温和地增长。[11]因此,我们可以说,欧洲的多元文化“失败论”更多反映的是欧洲文明与阿拉伯文明,亦即基督教文明与伊斯兰文明的关系问题。在这方面,西方世界乃至国际社会确实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

(三)“世居民族”与移民的差异性

经历“英国脱欧公投”和“11月美国总统大选”的“两个意外”之后,当前欧洲面临恐怖主义威胁、多国失业率高企、“难民流入欧洲”等多重挑战,有媒体称这种现象为“黑天鹅”现象。这种“黑天鹅”现象所反映出的是民意的分裂和民众对精英的反叛,在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相似的欧洲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连锁反应。如何采取措施缓和社会矛盾,弥补精英和民众的隔阂,成为了新的议题。在这种背景下,欧洲各国对“非区域”民族就更加严厉,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非区域”民族,甚至出现了“反犹主义再起”报道。欧洲“犹太人”仍然一直被认为是“非区域”民族,据“大公网”2015年的报道,目前法国共有47.5万名犹太人,不足该国总人口的1%。但是,法国内政部指出去年在该国发生的种族歧视攻击中,51%的案例都是针对犹太人的,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其他国家,情况也十分相似。[12]进入欧洲有较长历史的犹太人作为“非区域”民族至今仍受到排挤,甚至歧视。那么,刚刚进入偶尔的“难民群体”,他们的将如何面对未来的压力和调整呢?

对于路径规划算法,应用最为广泛的是A*算法以及Dijkstra算法[3-4],这些算法可以解决普通汽车的路径搜索问题,但是无法满足电动汽车车主对于出行时间以及充电费用的最优需求。

与此同时,欧洲境内的“区域”民族地位和权利进一步强化,有关政府也开始承认境内的“区域”民族。例如,2014年12月24日,英国政府正式承认康沃尔人是英国独立的少数民族,使康沃尔人和英格兰人、威尔士人、苏格兰人和北爱尔兰人一样拥有了正式的民族身份。[13]“区域”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确认和加强,如英国1998年加入《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公约要求成员国政府尊重本国少数民族的身份和权利,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和合法利益。根据《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康沃尔人的历史、文化和语言都获得英国政府的完全承认。

也就是说,在移民引起的风云多变的欧洲社会,作为具有原住性质的康沃尔人成功获得了“区域”的地位。而进入欧洲生活相对历史较长的犹太民族仍然被大多数国家作为“非区域”民族来对待。因此,在当今欧洲的多元文化主义失败,各国主要针对的是“非区域”民族,“非区域”民族的大量流入,将刺激其他地区“黑天鹅”现象的发生。

四、中国的“区域”民族与“非区域”民族 “工作”

如果说,欧洲的“区域”民族与“非区域”民族更多表现为各国本土民族与外来移民的关系结构,在我国则主要表现为各世居民族与外来流动人口的关系,并由此形成了我们民族政策的两大基本架构,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面向流动人口的城市民族工作。 此外,全国还有1000多个民族乡,属性上也属于“区域”民族的范畴。

(一)“区域”民族与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反映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并将其结合而形成的制度建构,体现了“区域”民族的属性、特点和基本诉求,即聚居民族在其居住区域享有自主权,自己管理其内部的事务。我们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是这种制度的典型,并以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形式得到规范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坚持“两个结合”,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首先,民族在一定区域的“聚居”是前提。第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在这些地方,如果还有其他聚居民族,又可设立下一层级的自治地方或民族乡,即“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第五十条)。其次,自治地方名称也必须考虑到区域和民族两个方面,再加上行政层级。自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再次,自治地方的划定,必须保证“区域”民族的有效参与,即必须保证“区域”民族“参与区域界线的划分”权利。同时,第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

当然,民族自治地方广泛的自治权,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政治上,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等;经济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教育上,“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立法是一项重要的自主权。根据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这方面,各民族自治地方广泛行使这些立法权。以语言文字为例,许多地方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区域(自治)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例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988年1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订;根据2004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和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明确规定自治民族语言文字,即朝鲜语言文字的“主要”地位,第二条规定:“朝鲜语言文字是朝鲜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工具。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以朝鲜语言文字为主。”第九条还规定:“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公章、牌匾、奖状、证件、标语、公告、广告、标志、路标等均并用朝、汉两种文字。”对此规定,《延边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2005年2月2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做出进一步规定。第七条规定:“同时使用朝汉两种文字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字体规范,字号相等;(二)横向排列时,朝文在前、汉文在后或朝文在上、汉文在下;(三) 竖向排列时,朝文在右、汉文在左(面对面时);(四)环形排列时,从左向右朝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朝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这些法律较好地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有效整合,有效保障了相关“区域”民族的基本自主权。

(二)“非区域”民族与《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的流动在流动性和规模上也都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同时,与“全世界有越来越多的城市成为移民目的地”[2]3一样,我国少数民族的流动也主要集中在各个城市。城市已经成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即“非区域”民族 这里指的就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除了流动人口,一些城市还有“世居”的少数民族。的基本吸纳地,使流动人口问题在本质上变成“城市问题”[2]2。由于这些“非区域”民族在人口特点和基本诉求方面与“区域”民族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就需要有别于“区域”民族的特殊政策。

针对这些流动的“非区域”少数民族,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1993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也关注到少数民族移民即少数民族的流动人口问题,但关注度有限,篇幅也有限,仅有一条涉及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即第十六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患儿进行内科介入治疗/外科手术前,SPE组成员首先评估患儿及家属的心理状态和应对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围术期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介入中心/手术室的责任护士,有利于医务人员更好地从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连续性照护患儿。

很显然,这与城市作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巨大吸纳地的属性和地位是不相称的。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人口流动在数量和范围上空前的时代背景下,这种不相称显得越来越突出。对此,国家民委有关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14]时,就着重谈到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改所提出的新要求:一是“我国各民族的互动交往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时期,大量生活在传统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开始向城市流动,寻找新的生活和就业机会,许多城市中少数民族常住和流动人口数量已经远超世居少数民族户籍人口”;二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参与和融入城市生产生活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少数民族期待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对其基于传统文化、宗教、语言、风俗习惯上的特点需要。同时,随着城市少数民族成份增多和人口增加,在城市中发生的违反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增多,在就业、入学、住宿等方面个别地方对特定少数民族群体的歧视性做法时有发生”;三是在一些“城市中,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趋势增强,各民族居民由于相互不了解、不适应,存在误解甚至歧视,涉及民族因素、影响民族团结的摩擦和矛盾纠纷随之增多,有时甚至酿成恶性事件,破坏社会稳定,产生恶劣影响”。为此,该负责人指出:“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特别是体现对城市少数民族特点尊重、帮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已经失去执行的环境和条件,需要做出新的规定。”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6年6月2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与1993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相比,增加了许多有关民族人口流动、各民族相互交往交流交融、加强依法及时处理关于民族歧视等相关内容,包括第三条增加了“加强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第十五条“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关于民族歧视的投诉和举报”等。

总体来说,此次修改稿在一定程度上抓住了城市少数民族的非区域性特点,在保证少数民族的正常流动,防止任何形式阻碍这种流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无论是修改稿本身,还是社会上的一些探索,仍未看到其与“区域”民族之间的区别。例如,有些人认为“《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是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而制定的,该条例也是《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城市民族工作方面的具体化规定”[15],显然是将民族区域(“区域”民族)与城市民族(“非区域”民族)混为一谈了。 征求意见结果至今还未见到结论。这种混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对征求意见稿的正常讨论,实际上也影响了修订工作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挪威]阿斯比约恩·艾德.《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评注最后案文[R/OL].http://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GuideMinorities2ch.pdf.

[2]国际移民组织.世界移民报告2015[R/OL].http://publications.iom.int/system/files/wmr2015_en.pdf.

[3] 李俊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现状与问题 [J].(2014-04-01)[2018-02-12].http://www.cssn.cn/dybg/gqdy_gqcj/201404/t20140401_10540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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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黑川纪章.新共生思想[M].覃力,等,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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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明报.移民数代仍难融入加拿大主流社会 政府负有责任[N/OL].(2011-02-25)[2018-02-12].http://www.bcbay.com/life/immigration/2011/02/25/49910.html.

[8]陈永亮.休眠到复苏——加拿大BC省第一民族语言复兴访行记[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

[9]盛媛.默克尔首次就难民政策认错:学到了教训[N/OL].(2016-09-21)[2018-02-12].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09-21/doc-ifxvyqwa3654072.shtml.

[10][英]托尼·巴伯.英国首相为何对多元文化说不[N/OL].陈云飞,译.(2011-02-21)[2018-02-12].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37022.

[11]王辉.金里卡对多元文化主义辩护的评析[J].民族高等教育研究,2014(2).

[12]大公报.欧洲犹太人现逃以潮[N/OL].(2015-04-25)[2018-02-12].http://news.takungpao.com/paper/q/2015/0405/2965007.html.

[13]张建华.英国承认康沃尔人为少数民族[N/OL].(2014-04-25)[2018-02-12].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04/25/c_1110410623.htm.

[14]国务院法制办.就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征求意见[R/OL].(2016-06-29)[2018-02-12].http://www.chinanews.com/gn/2016/06-29/7921873.shtml.

[15]楚凡.2016 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改亮点[N/OL].(2016-07-11)[2018-02-12].http://yjbys.com/zhidu/1094041.html.

 
陈永亮
《广西民族研究》 2018年第02期
《广西民族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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