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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徒制背景下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

更新时间:2009-03-28

高职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专业实践既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促进学生了解与职业相关的知识与技能需求,是高职院校学生的重要学习环节。学校在校内安排实训以提高学生的技能,让学生到企业实习以增强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由实训与实习构成的专业实践是学生角色转化为职业劳动者必不可少的过渡环节,但传统的半年企业实习期已不能适应这一重任,故现代学徒制应运而生。现代学徒制是一种将传统的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的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的职业教育制度[1]。增加入企实习的时间,边学习边实习会成为高职院校学生学习的常态。学生如果在岗实习期间表现良好,通常在毕业后就能被单位录用,因此,大部分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率较高。与此同时,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遇到的问题也会因为实习时间的增加而增多。

1 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常见的权益受损问题

1.1 教学计划得不到有效执行

企业需要单一领域里专、精、尖的员工,对综合管理人才的需求较少;而学校则要求学生既具备精湛的技术,又能对所涉领域的理论知识有较全面的掌握,具有一定的综合应用与理论分析能力。在双主体办学模式下,两者的培养理念会出现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往往体现在教学计划的执行上。学生在工作岗位上实习时尽管能获得工作经验,但未必所有的岗位都能对学生的技能提高带来帮助。现代企业大多为流水线作业,在流水线上实习的学生工作非常简单,如汽车制造专业的学生只看到汽车制造过程的一个环节,而看不到整台汽车制造生产的全过程,企业实习结束,学生从事的简单劳动与其学习内容相符度很低;即使在复杂岗位上实习的学生,如汽车维修专业学生,一般也被安排从事简单的工作,致使教学计划得不到有效执行,学生无法实现学习目标,甚至无法从实习中选题完成毕业设计。在学校,教师总希望倾其所有教会学生,希望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而在单位,同事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较多人会持“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想法,尽可能少教或不教新人,有些学生反映,在单位实习还不如在学校跟老师模拟操作学到的多。用人单位基于人才梯队已成熟的事实,把高职生仅当成简单劳动者,重视技能培训,但疏于对高职生进行全方位的职业规划指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职生职业上升的通道,打击了高职生的积极性。

于是对任给实数序列{rk}⊂(0,1)满足当k→∞时,rk→1,可以找到序列{zk}⊂Βψ,0,使得|φ(zk)|>rk和

1.2 休息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于大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既是学生又是学徒的双重身份,企业不会完全按照《劳动法》对其保护。本来双重身份的特殊性是为了便于学生在劳动之余能有一些时间用于完成学业,而在企业看来,处于实习期的学生可作为无限制使用的劳动力,尤其是工作繁忙时节,可以让学生每天工作10~12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甚至没有休息日。在走访调研时发现,有些企业几乎让学生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召唤处于休息时间的工人加班会受到法律的制约,也可能遭受工人的抵制,而实习学生由于没有社会经验,且为了得到领导的认可,往往无条件接受各类加班要求。一些单位的管理者认为,实习大学生年轻力壮,能承受长时间的劳动,体力恢复快,且无家庭拖累,适宜长时间加班。

1.3 劳动条件得不到充分保障

用人单位经常把脏累苦的活分配给实习生(传统的学徒观念就是学徒要干师傅派遣的所有工作),甚至不提供充足的劳动防护用具。某实习生反馈,自己对机油过敏,可企业不发手套,让实习生双手裸露在机油中操作,当实习生提出抗议时,老工人则认为实习生过于娇气,要实习生通过锻炼早日适应工作环境。几天实习下来,该实习生双手红肿脱皮,由于时间短,未导致严重后果,但此次实习严重打击了实习生的工作兴趣,实习完后就强烈要求转行。一些企业为了尽量减少成本,只在上级安全检查时让工人按劳动防护要求使用防护工具,检查结束,就不使用防护用品了。一些防护用品的发放也完全是为了应付检查,而工人也乐意把防护用品的费用打入自己的账户中。实习生本身就不属于正式职工,既得不到防护用品的费用,也得不到应有的科学防护。

此外,工作环境安全也得不到保证。高职院校的学生大多在生产第一线实习,一些工作场所存在噪音大、气味难闻、空间狭窄、通风不畅等问题,有的学生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这种环境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1.4 人身健康与安全保障存在一定瑕疵

一方面,人身安全存在风险。在企业实习期间,学生受伤事件难免发生,如开叉车的学生因翻车受伤,焊接的同学眼睛受损等。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学生自身原因。有未完全按操作规程操作的,有粗心大意没拿好工具的,有误判情况的,有搞错了操作部位或工具的。处于实习期的学生没有工作经验,加上一些学生本身缺乏严谨的作风、细致的观察能力及扎实的理论基础,都会导致这类事故的发生。二是学校层面的原因。指导老师在学生实习期间疏于管理,或者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也有可能引发事故。三是企业层面的因素。一些企业在安排工作时未对可能发生的伤害作充分预估,完全放手让技术不熟练的学生独立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

另一方面,身心健康易受伤害。防护措施不到位或工作环境差是导致学生健康受损的主要因素。由于学习与实习是交叉进行的,实习生即使生病,也往往无法取得与在恶劣环境工作有必然关系的证据。更何况有些疾病,如肺矽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若干年后才能显现出来。也有一些单位对新来人员的歧视性排斥给实习生带来心灵上的损害。有些老员工认为高职生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技能,且体能上占有绝对优势,对自己的职位构成威胁,因而故意刁难。如故意将工作描述得极其糟糕,并在工作中设置障碍,增加工作难度,以阻挡实习生迅速适应工作,又如刻意在人际关系上制造矛盾,甚至对实习生进行性骚扰,令实习生产生心理阴影。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该条款,无法确定现代学徒制下在企业实习的学生能否享受此待遇,为此,建议规定累计实习期在半年以上的学生应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中。

1.5 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已知电子迁移率μn与温度呈负相关,可以表示为是参考温度,μ0是参考温度T0下的电子迁移率,T是绝对温度,m是温度指数,m大小在1~2之间。热电压UT与温度呈正相关,可以表示为。所以Iref与温度T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2 明确实习生权益保障机构及人员的职能

管理实习生的职能在不同的单位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而维护实习生权益的机构在某种程度上会与这些管理部门产生一定的矛盾。每个实习单位都有工会,维护权益的职能放在企业工会更为妥当。尽管实习学生不是工会会员,但可以参照单位的临时用工人员权益保护方法,由工会来承担权益保护职责,保证学生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胃癌是严重威胁我国居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其发病率居恶性肿瘤第 2 位,死亡率居第 3 位[1]。辨证论治是中医临床诊疗的核心,但目前国内对胃癌的证候尚无统一的认知,也未形成确能提高疗效的共识。因此,基于中医自身的实践性与经验性,在临床中提出新的学术观点并在实践中进行验证,是提高胃癌中医诊治水平的必由之路。海军军医大学(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中医科作为国家教育部中西医结合临床重点学科,在名老中医魏品康教授带领下,几十年来致力于胃癌的中西医结合防治研究,在实践中提出并构建了较为系统的胃癌痰证理论。

2.1 应明确学校是实习生维权的第一责任机构

第三,实习指导老师履行学生权益维护职能。实习指导老师不能仅仅在专业上指导学生,还应在学生权益受损时维护学生权益。预防性指导更应摆在重要位置。一些指导老师布置完任务就放手让学生去完成,忽视了前期的安全防护教育,或认为安全防护已讲过学生就能完全掌握。事实上,很多学生刚接触到实际工作常常遗忘课堂上讲的注意事项,如果老师不能在每次工作前做示范,就需要在每次工作前提醒他们注意事项,即便这种注意事项已经提出过数遍。指导老师应该保持与实习生的经常性联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处理,甚至可以代表学生与实习单位沟通,避免学生权益受损。

第二,在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岗位职责中增加维护学生实习期间各种权益的要求。班主任或辅导员与学生关系密切,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遇到困难且没有朋友或家人支持的情况下,通常会向班主任或辅导员寻求帮助,班主任或辅导员如能直接提供帮助固然好,如果不能提供帮助,应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学校法律事务部门,以取得该部门的指导与支持。

综上所述,面对职校学生的现状,职校的每位英语教师,都应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既不妄自菲薄,也不拔苗助长;要设身处地的为学生着想,尊重,爱护学生;积极搭建平台,让学生展示才华;利用任务驱动,激发潜力;关注情感,因材施教。这样,教学氛围定能和谐,学生定能学以致用,有所收获。如此,职业学校的英语教学有望走出一片更为广阔的天地。

各试点按统一的试验实施方案进行,田间试验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排列,3次重复,小区面积0.02亩,四周设保护行,各点所有参试品种同期播种、移栽,耕作栽培措施比当地大田生产水平略高,防治病虫害。试验观察记载按《国家水稻品种试验观察记载项目、方法及标准》(试行)执行。

第一,确立学生权益维护部门。高职生的权益维护职能如由学生处履行,学生处就应当设有专门的法律事务科,如果没有这样的机构,就应在学校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以应对学生各类法律事务,其中包括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并配备法律专业教师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与指导。

2.2 应由实习单位工会承担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职责

“为了确保大学生实习活动的有效实施,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实习权益,必须从立法和司法上综合考虑学校、大学生、用人单位及政府等行为主体的各自诉求,逐步完善并规范大学生实习制度,形成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协调统一的大学生实习制度与实习权益法律保障机制,从而促进实现我国教育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和谐。”[2]既要利用现有的机构及人员保护高职院校学生的权益,也可在一些岗位职责中增加维护实习学生权益的职能和规范。

2.3 应进一步明确保护实习生权益的政府机构

借鉴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制定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既提高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又保护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的权益。为了鼓励企业接纳学生实习,除现有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的“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外,还应增加更多优惠条件,如企业每接纳一名实习生,国家应从财政收入中对企业进行补贴。为了让高职院校的学生乐于实习,除现有规定外,可以将学生的实习时间计算到未来的工龄中。根据实习期间的特点,专门制定条款规定实习时间与劳动报酬的关系,实习期间的劳动时间、休息权,并为实习生专门开设工伤及职业病保险,将此纳入必要社会保险中。此法律可称为《大学生实习法》,由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等政府部门构成对企业制约的行政管理网络,由教育管理部门及学校构成对学生管理的网络,多方合力,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形成集行政与法律管理于一体的保障体系。

3 实习生权益保障的途径

2017年,我国约有795万大学生毕业,其中高职院校的毕业生近400万人,未来随着国家职业教育步伐的加快,现代学徒制的实施,高职院校很有可能改变现有的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学习时间,原来的两年半在校学习、半年在外实习的规定有可能被新的弹性学习方式替代。本科毕业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入高职院校提高专业技能;已就职的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需求到高职院校进行专项学习;高职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择延长学时,边工作边学习,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即可。对于已就业然后再进入学校学习的高职生来说应当适用《劳动法》,而其他两种类型的高职生则不属于适用《劳动法》的主体,且他们的实习时间相对于传统的高职生要长许多,如果允许高职生的最长学制时间延长至8年,即8年内完成规定学业都可获得毕业证书,则实习时间会长达5年半。针对实习期间的大学生既有学生身份又有劳动者身份的特点,为了保障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可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增补一些特别规定,构建一个完整的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保护体系,保障高职院校灵活学制的顺利施行。

3.1 制定专门法律(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

司法与公安部门是政府保护实习生权益的首选机构。这些部门保护着全体人员的权益,实习生权益中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理当归这些部门管理。由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环节,因此,往往涉及刑事案件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问题才会寻求司法与公安部门帮助,但这种情况在学生实习中发生的概率很小。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只管理产生劳动争议的情况,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完全适用《劳动法》,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损也得不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保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管理教学运行过程中的行政问题,实习期间的双重性也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鞭长莫及。“在缺乏实习权益保障制度,实习单位、高职院校在‘无法可依’的情形下为追求各自利益便任意行事的情况下,出现大量实习学生权益遭受损害的现象是不足为奇的。”[3]对此,应从宏观上协调好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明确将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纳入社会管理体系,出现财产失窃、人身受攻击等问题应当纳入公安与司法部门管理范围,出现报酬、休息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纳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范围。这类争议应当纳入劳动争议范畴。

3.2 增加合同制约内容

实习生进入企业实习时应签订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参考当前劳动合同内容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不完全等同于劳动合同,应当兼顾学生实习的特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将此合同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合同中应规定,学生要服从企业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操作流程在实习岗位上工作;企业则要负责对学生进行适岗培训,帮助学生掌握技能,同时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在补充条款中规定实习时间,如果学生在企业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半年,则单位要为学徒制学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实习接收单位与实习生有违约者则按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3.3 纳入必要社会保险

孔老一正在为一只手打没了的老兵扎绷带,顺着声音看去,见是老三,惊得嘴都合不拢。尽管衢州城离兰溪不过几十公里地,但这兵荒马乱的,老三不听政府号召疏散转移,反而跑阵地上来干什么吗?

根据企业与学校的协议,应当在实习期间给付报酬的企业,到期后未予给付或未足额支付实习报酬,致使学生生活困难。一些远离居民生活区的企业没有基本的生活设施保障,而实习期报酬偏低,致使实习生无力解决日常饮食。由于企业条件限制,让实习生与各类打工人员混居一室,致使财物丢失等。这些问题对于家境较好的学生影响不大,但对家境贫困的学生则是沉重打击。

3.4 补充商业保险

如果实习生不能享受必要的社会保险,考虑到有些学生可能会在读书期间结婚生育,或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以外的伤害事故,可由学生与学校联系商业保险机构专门针对实习生设立险种。如太平洋寿险江苏苏州分公司于2008年7月为该市20万在校大学生推出了“大学生实践保险”,由学校与学生本人共同成为该种商业险的投保人,学校为所有在企业实习的学生购买实习期的保险,学校投保期限外则由学生自己继续投保,直至整个实习期结束,弥补了社会保险覆盖不全的缺陷。

3.5 营造传帮带的企业文化

刚性的规定辅以柔性的文化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尽管有制度上的规定,但如果师傅刻意隐藏自己的技艺,会影响实习生技艺的提高。整体意识、大局观念需通过营造企业文化氛围并内化为员工道德修养达成,企业既要在制度上给员工以安全感,又要在管理过程中给予督促。科学管理可以提高效率,人文关怀则可维持效率的持久性。“教会徒弟饿死师傅”是在长期残酷竞争中形成的观念,在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环境中,每个员工都能随企业的强大获益而非受损,更不会出现帮助他人成长而让自己失去工作岗位的情况,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这种集指导和管理于一体的模式是企业生产中最早采取的模式,它通过有经验的师傅,将企业生产技术和岗位要求等知识以言传身教的方式进行传递。师傅在指导和管理过程中,通过与学生的有效互动,发现学生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工作、身心和思想等方面的问题,并进行及时的有针对性的指导。”[4]对“传帮带”成果显著的师傅,企业、学校甚至政府相关机构应给予物质及精神方面的奖励。只有在这种管理环境和激励机制中才能营造积极向上、相互配合与支持的文化氛围,发自内心的传帮带才有可能出现。

4 结 语

高职院校学生步入社会的开端始于实习,良好的制度能坚定这些学生在校期间接受的理想信念教育,巩固他们对社会的理性认识。学校与社会的有机衔接能缩短学生角色的转换过程,让学生尽快成熟起来,担当起社会责任。因此,建立保障实习生权益的机制,既有保护学生的现实意义,更有长远的社会意义。

造纸装备及材料》是为造纸装备制造企业、材料制造企业专业服务的期刊,国内统一刊号CN43-1535/TS,国际连续出版物刊号:ISSN 2096—3092,全国公开发行。(2018年是第47卷,176期,季刊,大16开版)

参考文献

[1]赵志群.职业教育的工学结合与现代学徒制[J].职教论坛,2009(36):1.

[2]张勇.大学生的实习权益保障及制度构建[J].教育评论,2007(6):55-58.

[3]翁连金,黄学文.高职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制保障[J].继续教育研究,2012(6):37-41.

[4]周侠,杨杰,余红英.企业对高职生实习管理的变化与启示[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3(6):60-64.

 
陆晓云
《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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