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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PPP的现状及模式研究

更新时间:2016-07-05

、PPP概念及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不同的收益来源,PPP项目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1)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的收入完全来源于项目运营,如供电、供水类项目;(2)准经营性项目:使用者付费不足以使社会资本获得合理的回报,政府会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给予补贴,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类项目;(3)公益性项目:需要政府支付服务费用或购买资产,如市政道路、排水管网、生态环境治理等项目。

根据财政部网站数据,截至2017年6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入库项目13,554个,总投资额16.38万亿元,其中已签约项目2,021个,总额达到3.3万亿元。截至2017年6月末,库内56.4%的项目仍处于识别阶段,共计7,638个,准备、采购和执行阶段的项目数分别为2,550、1,345和2,021个。从项目类型看,政府付费和政府市场混合付费项目数8,625个,投资额11.4万亿元,分别占入库项目的63.6%和69.5%。从行业分布看,入库项目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市政工程等19个一级行业,入库项目数前三位是市政工程、交通运输、旅游,合计占入库项目总数的54.1%。

保险参与PPP的相关政策情况

PPP模式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保险资金的投资限制,之前PPP项目中保险资金的身影并不多见。而自2016年以来,相关限制逐渐松绑,保险资金投资PPP有了更大的政策空间。

2016年7月,中国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主席会[2016]2号),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宽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增加PPP模式等可行投资模式。

“念到您现在所肩的责任的重大,我便连孺慕之思都不敢道及,希望您能原谅我,只要您知道我是真心敬慕您,我便够快活的了。”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意见指出要完善保险资金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创新资金运用方式。

上述政策的陆续出台为保险资金进入PPP项目提供了支撑。在政策制度的支撑下,保险资金加速对接PPP项目。

2016年8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通知提出,要完善保险资金等参与PPP项目的投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

如表1所示,实习生护理法律知识平均合格率为53.33%。不同学历实习生护理法律知识合格率经χ2检验,χ2=12.60,P<0.01,差异有显著性;经χ2分割两两比较,本科与大专实习生合格率经 χ2检验,χ2=5.61,P<0.05,差异有显著性;大专与中专实习生合格率经 χ2检验,χ2=32.00,P<0.01,差异有显著性。

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产业升级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别。模型 (2)的估计结果显示,命令型环境规制的三次项均在5%水平上显著,且命令型环境规制与产业升级之间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产生 “N型”影响趋势,说明命令型环境规制对产业升级的影响效果明显。模型 (3)中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的效果并不显著,说明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产业升级的作用并不明显,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其影响趋势为 “倒N型”。模型(4)同模型 (3)一般,志愿型环境规制对产业升级的影响趋势为 “倒N型”,且显著性很低,这说明工业企业和居民的环保意识还有待提升。

2017年5月,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41号)和《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明确提出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并提出保险投资计划涉及“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河北雄安新区等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中,中国保监会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及注册绿色通道。

长岭炼化团委开展“五个一”活动,在各团支部组织1场主题团课、1次“践行新思想 拥抱新时代”主题组织生活会,在各二级团委开展1次专题学习,举办1次十九大知识微信拉力赛,开办1个微信学习宣传专栏,落实巩固“学习总书记讲话·做合格共青团员”学习成效。

保险资金参与PPP的意义

(一)满足政府需求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及新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压力较大,同时又要保证稳增长的业绩要求,PPP项目成为各级政府新的业绩增长点。一方面,政府参与PPP属于表外融资,不计入政府的资产负债表,在完成基建的同时降低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PPP模式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效率。在PPP项目中,政府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提供者转化为监管者,负责政策制定与规划,而由社会资本组织落实运营服务,通过将社会力量引入公共服务的进程当中,提高资源使用效能和建设、运营效率。

(二)保险资金与PPP项目具有天然匹配性

保险资金与PPP项目具有天然匹配性,通过参与PPP可促进保险主业的发展。一是险资(尤其是寿险和养老险)的投资期限较长,这与PPP长达几十年的投资期较为匹配,而相比之下银行可释放的中长期贷款空间有限,其它机构亦面临期限错配的风险。二是风险偏好匹配,险资一般追求相对稳健的资本回报率,而PPP属于以政府信用为背书的政企合作项目,其回报偏于稳健,与其它投资相比也更为安全。三是协同性强、合作机遇多,如险资投资PPP还具有其它附加利益,例如可销售建筑工程保险,优化政企关系,在大病保险、农业保险等领域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等。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信用险种为PPP项目的履约风险和运营风险承保,增加PPP 项目结构设计的灵活性,降低和转移PPP参与方的风险,实现双赢。

保险参与PPP的实践及案例

当前,我国保险参与PPP的投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直接入股项目公司

2016年12月,中国人寿投资青岛地铁 4 号线 PPP 项目,具体交易安排如图1所示。

在经历“十一五”、“十二五”连续数年的大规模投资与建设后,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性行业。据有关数据表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核心装备——车辆的保有量已上升到数千标列的庞大规模,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重点正逐渐从前期建设和开通进入到运营与维护的“后轨交时代”[1]。

(二)借道信托间接投资PPP项目

2016年10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旗下的深圳市太平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投资1.5亿元,持有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公司2%的股权,项目合作期30年,其中经营期25年。这是继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后,险资首个正式“亮相”的项目,成为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成功范例。

(1)水务物联感知网。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覆盖从源头到龙头的运营管控要求的物联网传感器。(2)综合数字化管网。全面测绘地下管网管线,并形成数字化管理,定期更新优化。

图1 中国人寿青岛地铁4号线PPP项目交易架构示意图

根据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成立合伙企业,而合伙企业将以认缴出资总额向青岛市地铁 4 号线有限公司(“项目公司”)增资。项目公司将负责青岛地铁 4 号线 PPP 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运营,并享有该项目 25年的经营收益权。

2016年3月,太平资产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合作设立PPP基金的协议,2016年11月1日,“太平资产-上海建工股权投资计划”通过保险资管协会的备案。具体的交易结构如图2所示。

(三)与企业合作设立PPP基金

再次,建立心理辅导和支持系统。针对目前高校学生心理问题比较严重的现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心理辅导和支持系统,让学生能够通过该系统获得帮助,缓解其心理负担。部分学校的心理辅导采取的是面对面辅导方式,在学生遇到心理问题时,想要进行心理咨询,需要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心理辅导老师预约,然后再到教师的办公室开展心理辅导,但是部分学生的不良心理状态较为严重,既不希望教师知道自己是谁,又希望得到教师的帮助。基于此,学校可开通“隔空传话”的心理辅导方式,建立网络体系,让学生通过匿名的方式向教师求助,从而得到教师的帮助。

图2 太平资产上海建工PPP项目交易架构示意图

险资通过股权计划、债权计划等方式开展投资较为轻车熟路,在近期出台的监管政策中,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产品形式投资PPP项目得到了充分支持和鼓励。

保险参与PPP存在的问题

结合以上案例以及具体实践,目前保险资金参与PPP还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一)期限问题

PPP项目一般在20年或以上,横跨两个经济周期和四届政府。目前保险资金主要通过股权投资计划或债权投资计划投资PPP项目,该类型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存在一定的期限匹配问题,而且存在一定的经济周期风险。

(二)增信问题

新的预算法出台以后,政府不能为项目提供回购、担保措施,而通过人大决议纳入预算的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是有上限的,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2015年11月,财政部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募集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保监发〔2017〕41号文也明确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向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投资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可行方式,投资一个或一组合格的PPP项目。

(三)收益问题

PPP竞争激烈,金融资本通过竞标方式参与PPP项目能够获得的回报水平较低(普遍在6%以下,优质项目低至4%),不能覆盖保险资金负债端的成本,需要考虑与施工方或运营方等第三方合作,由其向保险资金转移部分收益的方式。

保险参与PPP的建议

(一)以产品形式直接投资项目公司

该PPP基金名称是上海建工太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总规模50.01亿元,太平资管通过“太平资产-上海建工股权投资计划”认购40亿元人民币(优先级)。基金首期募集资金拟用于安吉经济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综上,从具体PPP项目层面及PPP基金层面,政府提供增信存在一定的政策障碍,且随着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担保的严格管理,国有企业就PPP项目投资合作对外提供担保的难度越来越大。

铝土矿中w(CaO)≥10%,换算得到w(Ca)≥7.14%,试液中存在的钙,如果不加以去除,易形成硫酸钙沉淀,随渣相排除[9-10],导致测定结果偏低。实验中加入20mL 100g/L碳酸铵溶液完全可以将试液中的钙沉淀完全,说明碳酸铵可以有效地掩蔽钙的干扰。

在实践中,保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保监发〔2017〕41号文要求开展PPP投资,如应投资已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或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PPP项目;承担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责任的主要社会资本方为行业龙头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最近两年在境内市场公开发行过债券;项目应当建立了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预期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社会效益良好。

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产品形式投资PPP项目将成为主流模式之一。

(二)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合作设立PPP母基金

目前保险资金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PPP母基金的案例较少,主要有中央政府主导发起设立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中国PPP基金。在后续实践中,建议保险资金可与省级政府合作设立省级母基金,由政府作为劣后级资金方,保险资金作为优先级资金方,加息预期下可考虑采取“固定+浮动”的收益回报方式,保险资管机构担任基金的管理人,由政府提供增信与回购安排。

在政府难以提供增信的情况下,为促成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可考虑引进具有政府资源的施工与运营企业作为劣后级资金或中间级,由企业提供增信安排。为平衡各方利益也可考虑采取双GP的模式。母基金设立子基金,引入市、县级政府财政资金和金融机构资金,通过子基金投资于PPP项目,例如江苏省、山东省的政府引导基金。该种模式要求具有强有力的政府关系,且由于风险较低,政府一般给予金融机构较低的回报水平,目前省级政府主要与银行开展类似的合作。

此外,保险资金也可探索与大型施工或投资运营企业合作设立PPP母基金,由企业作为劣后级资金方,保险资金作为优先级资金方,加息预期下可考虑采取“固定+浮动”的收益回报方式,保险资管机构与企业共同担任基金的管理人,由企业或其股东提供增信与回购安排。在实践操作中国寿资本已与中交资本、北控水务等组建了类似的母基金用于PPP项目的投资。

母基金可以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进一步放大企业的财务杠杆。但该种方式的主要问题在增信安排,目前大部分企业不愿意提供担保,不愿意将其作为负债并表,需要与会计师一起探索既满足企业出表要求又满足保险资金增信要求的方式。

(三)与工程或者运营企业组成联合体

PPP项目需要建设、运营、资金三方合力推进,目前同时拥有建设、运营和融资能力的企业主要是少数大型央企国企。而一些拥有先进技术和丰富运营经验的民营资本和中小企业往往因为资金不足、融资能力弱等限制而与PPP项目无缘。与金融机构等组成联合体是这类企业参与PPP项目的一条有效途径,事实上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组团参与PPP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保险机构可以联合具有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营维护能力的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三方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参与PPP项目的投资运作。在具体实践中,保险资金应与技术实力突出、资质完备齐全、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组成联合体。

总之,在施工过程中,设计方、施工方、厂家及业主方应密切配合,时刻沟通,才能保证最终的施工质量,做出完美的作品。

[参考文献]

[1] 中国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EB/OL].(2014-09-23).http://www.mof.gov.cn/pub/jinro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9/t20140924_11437 60.html.

[2] 黄华珍,王祎.监管新政背景下险资投资PPP项目探析[J].中国保险资产管理,2016(4).

[3] 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6]2号[EB/OL].(2016-07-03)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403 4637.htm.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EB/OL].(2016-07-05).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975 48.htm.

[5] 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EB/OL].(2016-08-10).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608/t20160830_816401.html.

[6]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41号[EB/OL].(2017-05-04).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6554/info4067523.htm.

[7]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监发[2017]42号[EB/OL].(2017-05-04).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4067446.htm.

[8]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EB/OL].(2014-10-02).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0/02/content_911 1.htm.

杨建功,刘聪,左进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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