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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

更新时间:2016-07-05

在我国,火灾、矿难等突发事件的处理通常由政府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财政负担沉重。全国各地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保险未发挥有效作用,事故造成的损失企业自身难以承担,部分经营者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把灾后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全部推给政府,给政府增加了很大负担,也损害了公众利益。因此,如何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救援和赔偿,成为政府部门和企业必须面对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转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经济赔偿责任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主要目的是保障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残职工及家属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安责险将在矿山、金属冶炼、危化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渔业8大高危行业推广。截至2017年3月,已有江苏、内蒙古、江西等9省市开展了安责险试点,北京、湖南、宁夏等16个省区开展了安责险统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其他风险管理方式相比具有独特优势,全面推广安责险将有利于企业生产风险管理,并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笔者分析了我国全面推行安责险可能面临的挑战,并从政策支持、企业引导、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市场演变与现状

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展主要依靠政策推动,从最初颁布相关政策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历程,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越来越多,安责险的发展从被冷落的状态进入了上升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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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上看,安责险相关政策越来越完善。首先,安责险的行业覆盖面增大。2006年,先在煤炭开采等采掘业试点安全生产抵押金与保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以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推动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逐步开展;2009年,全面启动安责险的推进工作;2013年,烟花爆竹行业规定安责险要实行全国统保,各行业逐渐深化安责险的实施。其次,推行安责险的强制力度不断加大。2014年,《安全生产法》提出国家鼓励企业投保安责险;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高危行业应当投保安责险,开始试点强制推行安责险。再次,风险抵押金制度向安责险制度转变。2010年,提出要在高危行业推动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向安责险转换;2016年,提出要健全安责险制度,同时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将逐渐淡出,国家对安责险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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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推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立法先行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较为完善的国家的普遍特点。德国是最早尝试利用保险解决安全生产方面问题的国家。早在1884年,德国为了缓解劳工与企业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工伤保险法》建立起了一个企业与工人均无责亦可赔付的无责任保险制度。半官方性质的“雇主同业公会”是德国的保险运作机构,同业公会每年从基金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事故预防,既降低了事故发生率,也保证了事故后的工人的经济补偿。

1 安责险与其他风险管理方式的对比

安责险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雇主责任险资金使用效率筹集的资金由保险公司专业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率高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运营,效率与商业保险公司存在一定差距抵押金上缴后多数无法被有效利用,因无法增值而出现不菲的机会成本保险公司管理资金,效率较高覆盖范围适用于传统高危行业以及宾馆、网吧、轨道交通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社会保险覆盖面广的特点,但无针对性政府认定的发生事故后会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高危行业雇主与雇员间的直接雇佣合同关系是雇主责任险的投保前提,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难以投保保障程度责任限额有较大提升,企业可根据自身风险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限额全行业通用,不同行业间保障程度差别较小,远远无法满足高危行业的需求重大事故发生后企业缴存的抵押金对于事故的处理而言是杯水车薪,仍需政府出资填补缺口责任限额较低,事故后救援费不在承保范围内,第三者责任险要作为附加险另行投保

英国突出强制保险的特点,通过强制的方法保证保险的全覆盖。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为了解决工业生产事故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在发展责任保险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英国的强制保险方式把全部的生产企业纳入保险体系之中,保险的作用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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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外部性导致有效需求不足。正外部性的存在是安责险发展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经营安责险的保险公司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代为赔付,减轻了企业的赔偿负担,然而,安责险具有强大的利益外溢效应,安责险在为企业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保证了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社会的稳定。企业投保安责险时为保证企业利润实现最大化,会依据边际私人收益(MPR)等于边际私人成本(MPC)的原则投保,而非边际社会收益(MSR)等于边际社会成本(MSC),这样决策的结果必然导致实际投保量(Qp)低于社会最优需求量(Qs),安责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我国全面推开安责险面临的挑战

3.从供给视角看安责险发展的可行性。从政策层面来看,安责险是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险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支持政策,逐步扩大安责险的试点范围,推进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向安责险转变,并在高危行业开始强制安责险的尝试,全面推开安责险的准备工作落实到位,安责险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从资金层面看,企业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会留存以风险抵押金等各种形式存在的风险准备金,这部分风险准备金即潜在的安责险保费,规模巨大,为保险公司推出安责险提供了潜在市场。从相似险种的经营经验看,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与安责险相似,都是政府主导推动的,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险种,交强险解决了大量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所有者无力赔付受害人的问题。二者都为政策主导型的保险,虽然适用领域不同,但是并不妨碍安责险借鉴交强险的发展经验。

图1 安责险正外部性分析

2.高昂开发成本导致有效供给不足。安责险是一种新兴保险产品,产品设计与开发要从头开始,缺少相关经验与数据的积累。安责险的发展初期需要积累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数据,储备相关人才,利用大数定律测算保险费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高昂的启动成本降低了保险公司开发此险种的积极性,保险公司也就更加缺乏宣传销售安责险的动力,进而潜在投保企业对安责险的认知度无法提升,导致投保企业较少,更降低了保险公司继续发展此险种的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安责险的有效供给不足是此险种发展的又一阻碍,没有有效供给,安责险的发展规模无法扩大,甚至会被扼杀于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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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保企业的逆选择与心理风险。逆选择与心理风险是保险业发展中的顽疾。企业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在投保安责险时基本都会存在逆选择的倾向。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不到位的企业更愿意投保安责险以及选择更高的责任限额,以此将自身过大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且投保后的企业由于有保险公司“托底”,有可能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实施,心理风险由此产生。由于逆选择与心理风险的存在,潜在的未来赔付加大,加之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的内情不了解或者调查成本过高,无法甄别企业的风险状况,只能提高费率以应对企业的逆选择与心理风险,从而扭曲定价机制。风险较低的企业由于不愿意承担过高费率而放弃投保,从而加剧逆选择现象,这种恶性循环将使安责险的发展举步维艰。

4.难以协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如前所述,安责险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不过,考虑到成本与效率问题,安责险难以通过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经营,只能参照交强险,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保险公司赔本赚吆喝的现象,保险公司开展此险种后在承保量上升的情况下利润不一定会增加,甚至亏损。交强险承保量虽然快速增加,但是在强制参加、无亏无盈与无过错赔偿等原则的束缚下,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不仅无法获得足够的利润,而且积聚了大量经营风险。安责险与交强险均属于政策主导、兼顾社会效益与商业经营的险种,安责险的发展中可能也会出现保险公司无法盈利甚至亏损经营的问题。因此,在安责险经营过程中,协调社会效益与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是该险种面临的又一个挑战。

国外安责险发展的启示

1.安责险与其他风险管理方式的对比。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均为安全生产中的风险管理方式,其中,只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针对高危行业企业设计的。从保障程度看,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程度较低,不承保事故善后费用,而安责险的责任限额较高且承保事故救援等费用,能够满足高危企业风险管理的需求;从覆盖范围看,安责险可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包括服务业;从资金使用效率看,安责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资金管理经验,故安责险资金使用效率较高。此外,安责险的经营是一种市场行为,可以有效解决行政命令的低效问题,更加符合市场发展的需求。

2.从需求视角看安责险发展的必要性。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产生灾难性的影响,造成难以估量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迫切需要合适的保险转移巨大的风险。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非常复杂,仅煤炭行业就有6种导致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的事故成因使风险防范非常困难,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必然性。近三年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数与死亡人数居高不下,每年的事故数超6万起,死亡人数超4万人。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及家属的生活带来沉重的打击,也会给企业以及当地政府带来巨大的善后赔偿压力。

澳大利亚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在安全责任险的经营中完美结合起来。澳大利亚是一个矿业大国,各州实行相对独立的保险制度,各州有独立的立法权。其中第二大州维多利亚州的保险制度的特点是: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介入,但最终风险由政府负责。商业保险公司的代理经营可以有效地提高效率,并且州政府作为最后保险人的角色解决了商业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同时保证了工人在事故后获得足额赔偿。

政府、企业与职工对高危行业的风险管理存在不同需求,安责险则较好地满足了各方需求。从政府层面看,政府需要维护社会稳定,而生产安全事故是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补偿方案不当时更容易引起受害者或者家属的对抗。投保安责险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有保险公司负责补偿,给受害者的事故补偿金可以多一些,从而削减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从企业层面看,企业的正常运转需要大量资金,尤其是高危行业更是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会面临沉重的赔付压力,正常经营会由于资金不足受到冲击,因此企业需要投保安责险来保障正常生产经营。从职工角度看,高危行业的职工及家属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潜在受害者,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将会面临巨额医药费或者丧葬费压力,并且受害者子女的抚养费和父母的赡养费也将失去来源。如果企业投保了安责险,受害职工的经济补偿就有了保障,事故对受害者及家属的冲击将会减小。因此,推行安责险可以有效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全稳定,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解决受害职工无法获得足额补偿的后顾之忧。安责险可以为暴露在巨大风险下的高危行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我国应通过立法保障安责险的实施,通过法规政策引导更多企业参加安责险,提高安责险的参保率,并将保险公司从安责险保费中抽取一部分作为事故预防基金的模式推向全国,发挥预防风险的作用,同时适时考虑扩大安责险强制推行的行业领域。

从试点情况看,安责险的试点经验越来越丰富。首先,安责险的险种更加符合社会需求。初期,安责险仅承保煤炭等采掘行业的风险,之后安责险开始承保其他高危行业的风险,目前,安责险在传统高危行业外的园林市政、轨道交通、餐饮网吧、宾馆酒店、小型商铺等多个行业的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其次,安责险的经营模式不断创新。从山西成立中煤财产保险公司到各地普遍采用“共保经营、首席承保”的模式,安责险的经营变得更加灵活,既可通过专业的保险公司承保,也可由共保体承保。再次,安责险的试点区域逐渐扩大。安责险最初在山东、江苏等东部省份开展试点,取得成效后,试点区域开始向中西部拓展,青海等省份也开始出现安责险,填补了当地空白。

对我国发展安责险的几点建议

1.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安责险是外部性较强的保险,难免会出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冲突的问题,如果完全采用市场机制来经营,则可能需求不足,保险公司利润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需要通过完善政策与法规来协调各方利益。与交强险相比,在政府主导、商业化经营的模式下,政府要给予经营安责险的保险公司更加充分的支持,使保险公司适当盈利。立法部门注重协调保险公司、投保企业、事故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激励保险公司开发、完善安责险产品,保证投保企业及时得到赔付,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对企业的引导,促进安责险的全面开展。安责险有效需求不足问题的解决需引导企业积极参保。企业是安责险发展中的最重要一环,只有在企业愿意参保的情况下安责险才可以发展起来。安责险对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是有利的,然而,由于安责险是一个新生事物,企业对其了解程度不高,加上安责险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企业参加安责险的意愿并不高。对此,应加强政策上的引导,利用税收优惠和浮动保险费率制度引导和激励企业参加安责险。企业用于缴纳安责险保费的那部分利润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通过在投保阶段节省企业开支促进企业参保率的提升。在企业的续保阶段,保险公司可以参考车险浮动费率的制定方法,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详细的浮动费率制,降低出险率较低的企业的保费负担,激励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我国还应在适当的时刻扩大强制安责险的覆盖面,有效避免企业的逆选择与心理风险带来的保险公司赔付压力过大的问题,加快安责险的发展进程。

式中:C0为花色苷的初始浓度(mg/mL),t为加热时间(h),Ct为t时刻玫瑰茄花色苷的浓度(mg/mL),k为速率常数。

3.为经营安责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支持,度过产品初创期。政府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保险公司积极研发与完善安责险产品,解决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在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安责险的阶段,保险公司会面临人才匮乏、技术瓶颈、启动资金紧张等各种问题。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初期,没有稳定利润预期的前提下通常会基于审慎原则取消或放缓险种开发,这就有可能造成安责险有效供给不足。政府的支持会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药。政府可在安责险初创期对积极开展安责险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不仅从资金上为保险公司人才引进、技术开发给予了有力支持,而且增强了保险公司开发此险种的信心,从而增加安责险有效供给,保障安责险顺利度过初创期。

4.加强监管,确保安责险的顺利发展。安责险作为新兴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监管部门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予以纠正。在交强险经营过程中,出现过第三方受害人直接求偿权不充分的问题,第三方受害人必须在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协调完毕后才可以取得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怠于求偿,受害人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诉讼过程冗长,影响了受害人及时取得经济补偿。此外,也存在保险人对受害人抗辩过度的问题,或者被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时保险人会拒绝赔付,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安责险在发展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类似问题,影响受害人的利益,阻碍安责险的顺利发展。监管部门应随时关注安责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借鉴交强险的经营经验,并据此推出有针对性的政令或者指导性建议,及时解决相关问题,使安责险的保险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证安责险的发展不偏离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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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雅婷,张刚旭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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