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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端应试行为伦理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考试是对学习者某一阶段实际学习效果的一种检测,而应试是为这种检测活动做的准备工作,也即应对、准备考试,考试活动的存在是应试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当前,考试成了一种利益资源,并且发展成为获得证书产权的必然途径,加上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社会道德文化的影响,不端应试行为时有发生。

一、不端应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通过考试作弊获取成绩

考试就是一种竞争。在竞争的过程中,受制于资源尤其是优质资源的稀缺性,投机行为出现了,也就是俗称的作弊、违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当前主要的作弊形式有以下三种。(1)“替考”作弊,即考生利用伪证件替考或通过找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这种作弊方式近年来发案率越来越高。2006年安徽汤山县高考替考未遂案告破后,全县共取消585名违规报名人员高考资格,开考后竟有703名考生缺考,其中查实的被雇请作弊的大学生达44人。[1]2017年发生在甘肃天水的高考替考事件横跨山东、甘肃两地,涉及多个环节,案情更是扑朔迷离。(2)传统手段作弊。比如,湖南嘉禾作弊,该事件中考场秩序混乱,试卷大面积雷同,考场被取消,203名考生受处理。在保密环节通过泄密、窃密作弊,成为近几年最为严重的考试安全问题,如2003年四川南部县高考试卷被盗案震惊中南海,差点造成全国重考。[2](3)高科技手段作弊。考生、监考人员、教师、社会上的某些组织或人员相互串通起来,利用无线通信工具和互联网来发送和接收考试的试题及答案。2000年,当时的广东电白县发生的高考作弊案,就因其“高科技含量”而震惊了全国。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普及和迅猛发展,考试作弊越来越有“高科技含量”,作弊团伙组织规模及其危害性也越来越大,这导致防范和打击高科技作弊成为考试主管部门最难处理的事情之一,此项投入也是逐年增加。2008年高考高科技作弊案被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就有[3]湖南耒阳作弊事件、湖北监利作弊事件、浙江永康作弊事件、黑龙江作弊事件、云南威信作弊事件等6起,这些案件虽然发生地相隔甚远,但其细节和作弊手法却高度“雷同”。这些案件中,都是由相关人员事先从网上购买无线电发射及接收设备(微型电台、发射软件、对讲机、无线耳麦等);其答案都是通过QQ从网上以5000~10,000元/门不等的价格预购而来;许多作弊考生均利用购买的接收器收到了真实的答案。各种蛛丝马迹表明,这些很可能是跨越省区、辐射全国的商业化组织的大型群体作案,但现实中,各地在现场查获相关涉案人员后,受制于技术侦查难度等因素,网上答案的来源大多数查无出处,深受社会各界的诟病。

如表1所示,不同等级的许可工作存在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方面是工作执行文件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作业安全监督的要求。文件执行方面,按照INPO(美国核电运营协会)防止人因失误的要求[6],文件规程执行有“记忆执行、参考执行、顺序执行”的不同分类要求;安全监督方面,则分为“旁站监督、工前会工后会监督、陪同”三个类别。

2.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考试作弊并没有随着考试的结束而结束,在评分环节“打主意”作弊的当前突出体现在艺术、体育专业考试及各科特长生考试中,一些人想方设法用各种经济手段“买通”内部工作人员、考官和评卷教师,非法获得考试成绩或“合格证书”,造成专业考试中“黑幕交易”严重,甚至催生了一批非法中介机构和所谓“培训机构”的“繁荣”,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这些非法机构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在各个环节提供“一条龙服务”。比如,甘肃天水替考案先是将考生“移民”到甘肃,再由教师带队组织“枪手团”赴甘肃集体替考,涉及两地教育、公安等多个部门相关人员“协调作战”,对各个环节精心策划、组织和“协调”,以及多种手段综合运用,以谋求获取高分。[2]

3.不端应试行为发展趋势

近年来,在各种考试中,各种作弊行为尤其是利用团伙作弊、利用高科技设备及手段作弊的行为层出不穷。并且,作弊现象呈现出三种发展趋势。一是作弊方式由“单兵作战”向团伙组织作弊发展。在不法分子的商业化运作下,考试作弊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有的呈跨区域协同作案的态势,涉案人员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一些作弊工具甚至包括答案都通过网络在省外购得。二是作弊手段由传统向高科技发展。他们主要利用手机、无线电设备、网络等现代通信工具作弊,而且手段不断翻新,其作案的隐蔽性、传播的广泛性,对考试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也大大增加了查处和打击的难度。三是涉案人员由有不良动机的考生向以谋利为目的社会人员、个别教师参与的“内外勾结”发展。

将大气校正后的Sentinel-2B数据结果的第11、12波段带入表层水分含量指数模型,得到数据结果见图4。

二、不端应试行为的危害

1.破坏考试平等权利

考试管理制度的道德缺失,主要表现在试答卷的保密和考试过程有效监管的问题上。近年来,考试试卷的保密措施执行不到位,引发了多起失密、泄密事件。如2007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泄题事件、2011年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泄题事件等,其中,2016年考研泄题案的影响更为恶劣。这些事件的发生虽然与相关泄题人员有直接关系,但与考试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泄题事件是对考试公平原则的践踏,直接影响了考试制度的公信力。考试过程的监管问题,是监考者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不严造成的。一方面,监考者在监考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监考义务,一些监考者甚至在监考过程中看书、玩手机等,很难对考生形成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监考者为一些利益所驱使,对考生的作弊行为视而不见,更有甚者协助考生作弊,从而形成集体性作弊事件,这显然已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试卷的保管不严、考试过程的监管松懈,使得考试的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这对应试者坚守美德造成了巨大的挑战,也成为应试者被诱发作弊的动机之一。

2.攫取社会资源

公正地选拔人才,是人们对考试制度认可的首要原因。它摒除了血统论、人情关系说,所有的应试者均在同样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竞争,这种竞争原则承认了个人的天赋及其后天的努力,是多数普通贫困阶层晋升的可靠渠道。考试的公平性本身包含了考试机会的平等。机会平等的含义是:如果应试者具有相同的潜能和意愿,那么,他们就应有同样的成功前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天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成功机会,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考试作弊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考试成绩,从而获取所需的考试社会资源。与此同时,他们违背了考试机会平等的原则,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因为他们触碰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最低道德底线,所以其动机和意图都是恶的。无论作弊者作弊成功与否,均对他人造成了侵害。一方面,作弊成功,就对他人考试成功之后应得的社会资源造成了不正当侵占;另一方面,作弊未能成功,但也占用了考试名额,是对考试本身资源的攫取。总而言之,应试者的作弊行为是对考试伦理准则的破坏,是对他人应得利益的非法占取,更是对考试社会资源的攫取。

3.破坏考试价值观

诚信、公正应考是考试者基本的道德要求,然而在现实的考试过程中,应试作弊行为时常发生,这与考试功能的畸变不无关系。随着考试活动的日益社会化,其推动功能及评价测量功能逐渐被弱化,而其选拔功能则逐渐被强化。这就使得考试活动被更多地赋予了利益的成分,而面对考试利益的巨大诱惑,应试者的道德良知遭遇重大挑战。利益诱惑与道德良知的“博弈”对应试者产生很大影响。在利益诱惑与道德的“博弈”下,应试者又会考虑两种情况,即在利益的诱惑下从经济层面考虑作弊的成本效益,在道德良知下从道德层面考虑作弊的成本效益。

二是对诚信的考试价值理念的破坏。诚信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行为规范,是人之为人的重要美德,考试活动必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一次考试活动不仅仅是应试者某一阶段实际学习情况的考量,也是对应试者道德水平的考量,即应试者是否拥有公正、诚信的应试道德原则。考试作弊行为是对应试者自身诚信价值理念的否定,也是对其他应试者诚信稳定度的考量,即其他应试者面对考试作弊行为,是否依然坚定其诚信的价值理念,又能否检举揭发这种不诚信的考试行为。

机会公平是一种分配原则,即社会在把机会资源分给个人时所应遵循的原则。从内容上看,机会公平“包括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它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某些机会拥有方面的不平等”。机会不公现象存在于各个领域,社会阶层固化倾向是其主要表现。“人们都渴望通过自身的奋斗和努力获得成功和幸福,而不是依赖出身和背景,但权贵集团却逐渐把持和垄断了这样的机会,使权力和金钱沦为机会的代言人,进入机会垄断的‘拼爹时代’。”这就使得机会作为一种利益资源被“世袭”,从而出现了“富二代”“官二代”现象。同时,由于机会资源的大量被占用,一些贫困阶层的民众很难摆脱生活困境,贫困也被迫“世袭”,也便有了“穷二代”。于此,社会便走向了一种恶性循环,阶层越来越固化,上升机会也越来越不公平。

三、不端应试行为成因分析

1.社会资源的相对不平等

一是受教育条件的不平等。应试者受教育条件的不平等是由于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而导致的,这种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可能存在于城市和乡村之间、示范性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优秀学生和‘差生’之间、权势阶层和弱势群体之间”。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一方面,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平等,会诱使应试者产生不平衡的心理,从而产生作弊的念头;另一方面,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平促使优质的教育资源集中于一个区域、一所学校甚至一个班级,这导致应试者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追求,从而增加了考试竞争力,也会诱使应试者铤而走险,产生作弊行为。受教育条件不平等是当下社会现实的客观存在,是应试者作弊的外在诱因。

二是受教育机会不平等。受教育机会是指每个人都能拥有平等的机会,以获得并享受教育资源。教育制度确保了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开放与分配,而在现实教育机会竞争过程中,却存在一些竞争程序之外的政策,如各种考试中的“加分”“面试”等。这些政策使得公平的竞争程序掺杂了许多人为因素,也使部分人拥有了特权,竞争过程中的不平等使部分考生不能平等地获得受教育的机会,这也成为应试者作弊的动机之一。

2.上升机会的相对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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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考试而言,上升机会不公平主要是由于一些政策的漏洞,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衡,考生对考试资源、考试信息掌握的不对称等引起的。自古以来,社会中的多数普通民众都相信考试能改变命运,这是对考试机会公平的认可。但由于地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不同考生对教育资源与考试信息的掌握存在巨大差异。这些现实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考生上升机会的相对不公平,也动摇了“考试能改变命运”这一信条。

3.利益诱惑与道德良知的丧失

一是对公正的考试价值理念的破坏。公正的考试价值观既是考试伦理的内在要求,也是应试者应当秉持的考试理念。考试公正即考试公平、合理。在公正竞争规则下考试,考试主体可以真正实现选拔人才的目的,而考试客体也可以获取自身所需的考试利益。部分应试者通过作弊行为获得了其他应试者所不具备的“优势”,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与此同时,也对考试制度本身的公正价值理念造成了破坏。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表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中的首要价值一样。”公正是考试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是考试公信力的基础所在。考试作弊行为的泛滥,使得部分应试者对考试制度失去信任,不再相信“考试能改变自身命运”的信条,这对考试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伤害。

道德层面的成本效益,是指考试作弊的隐性心理痛苦成本,也即应试者由于对作弊行为的一种道德抵触而产生的痛苦成本,与考试作弊后的收益之间的“博弈”。应试者对作弊行为的抵触心理来自个体的道德良知。就本质而言,道德良知就是道德内化于人的一种道德直觉。应试者对应试过程中是否倾向于作弊行为也与其对作弊的道德厌恶程度有关。如果应试者参加本次考试的收益大于作弊的隐性心理痛苦成本,应试者会倾向于作弊行为;如果应试者参加本次考试的收益小于作弊的隐性心理痛苦成本,应试者就不会倾向于作弊行为。道德层面的作弊成本主要是指在个体道德良知的作用下,应试者因作弊的不良行为而产生的痛苦。而这种痛苦成本与个体道德良知的形成与完善密切相关。因此,防范应试者作弊行为的另一个思路应该是加强应试者的道德教育,使应试者养成良好的道德自律习惯。

4.考试制度的道德缺失

“具有现实考试制度内涵的考试制度,即根据国家性质、统治者意志和社会需要制定的考试目的、方针、政策和设施的总称。”考试制度是考试活动的行为准则,它规定了考试活动所涉及主、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应试者的作弊行为与考试制度本身有关。一方面,考试制度的道德缺失极易诱使应试者走上失德作弊的道路;另一方面,应试者面对考试制度的道德缺失,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从而产生作弊行为。考试制度的道德缺失,是考试活动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伦理问题,它呈现出阶段性、时效性的特征。在当下我国的考试系统中,考试制度的道德缺失主要表现在考试管理方面的道德缺失和考试评价制度方面的道德缺失。

应试者在应试过程中严格进行自我道德约束,既是对美好道德品质的追求,也是对公平、公正应试规则的尊重。应试者提升个人道德自律,首先,就要自主自愿地学习和理解应试伦理规范,提高对应试伦理规范的认知。道德认知是提升个人道德自律的基础,是应试者实际之“律”的内容所在,对道德行为具有理性的指导作用。对应试伦理规范的学习应是个人自主自愿的行为,被动的学习行为只能使学习过程流于形式,而学习的效果也仅仅停留在对伦理规范的浅层机械记忆上,这就很难达到道德内化的效果。只有自主自愿地学习,才能让道德更深入学习者的内心,从而触及其心灵,使伦理规范真正成为其行为的指导思想。其次,应试者要培养自我教育能力,锻炼自身的道德意志。自我道德教育是由分析与判断、自我评价与改正、自我控制与监督三大基本能力组成。自我分析与判断即对一些应试行为进行独立的理性分析、严格判断,分析应试行为的动机与目的,判断应试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自我道德教育要进行自我评价与改正,其前提是自我认识与反思。自我认识是对当下自我道德价值观念和以往道德行为的反观,在理性反思的基础上,进行自我评价,并对自身不良的道德行为进行纠正。自我控制与监督是锻炼自身道德意志的关键所在,其前提是要树立正确的道德动机与行为目的,进而将其内化于心。内化于心的正确的道德动机与行为目的能控制自身的道德行为,并对自身行为进行监督,使其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再次,应试者要培养坚定的道德信念。信念是指人们基于知识理性和实践判断所建立起来的真理确信。公平、公正的应试行为是应试者所应当遵守的伦理规范,也是应试者应当坚守的共同信念,这是基于对应试行为的理性思考与判断的结果。同时,应试行为的实践性在客观上也要求应试的公正性,否则,应试行为就不能得以继续。此外,应试者也要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精神。当应试者遇到思想上的困惑与斗争时,要坚守自己的道德价值判断,不为外界所动。道德价值信念的长期坚守是道德意志的集中表现。最后,应试者要培养良好的应试道德行为习惯。习惯是一种稳定的、经常性的、自然而然的行为方式,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对提升个人道德自律尤为重要。培养良好的应试道德习惯需要长期反复的应试实践积累,并且应试者要在自身道德意志的规约下,在应试过程中始终秉持诚信、公正的信念,长期反复的诚信、公正应试行为是培养良好应试道德习惯的关键之所在。

应试者在应试过程中享有平等的考试权利,而应试过程中的作弊行为则破坏了公平竞争权。公平竞争权即应试者平等地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应平等地竞争,并在最后得到公正的评价。应试作弊者主要利用一些作弊技术与手段应试,应试结果不能真实反映其在某一阶段实际的知识掌握成果,而考试的衡量功能也就无法得到有效发挥。考试作弊行为对一些踏实勤奋、认真备考的应试者而言,既是一种“考试利益”的显性直接打击,又是一种“对考试制度失望”的隐性心理打击。公平竞争权的破坏是对考试权利平等原则的直接否定,从而使应试作弊的风气越来越恶劣。此外,考试权利平等原则的损害也有力地冲击了考试自身的公信力。再加上应试作弊惩罚的力度相对滞后,使得一部分本着诚信、公正原则的应试者也走上了应试作弊的道路,这种恶性循环不断冲击着应试伦理的根基。

考试评价制度的道德缺失,主要是指以手段单一化的传统笔试为主的考试成了选拔标准。单一化的考试选拔标准也促使了功能的单一化,也即选拔人才主要以笔试成绩为标准。“科学的考试评价制度应该从外部目标的导向发展到注重对象的客观需要。”也就是说,科学的考试评价制度要实现从注重考试成绩目标向注重应试者自身自由全面发展转变。当今社会是一个注重学历的社会,学历与个人的工作、工资、提拔等有直接的关系,学历成为衡量人才的标准。单一化的考试选拔标准,加上激烈的社会竞争压力,使得越来越多的社会团体及个人把考试的功能仅仅局限于选拔功能上。这对应试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一方面,由于考试集中了较多的资源,考试成绩本身带有巨大的利益诱惑性,一部分应试者选择了作弊;另一方面,社会上会出现一大批高学历的人才,而其综合能力和素质相对较差。

节能降耗、提产提质是铝电解永恒的话题。不同大小的铝电解槽的散热情况见图2,随着铝电解槽的大型化,单槽散热损失也随之增加,综合图1、图2可以看出,铝电解槽余热回收具有巨大意义。

四、应试者应培养和具备的考试道德

1.树立正确的考试价值观

应试者应树立公正的考试价值观。“公正”一词由来已久,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公正”的含义也各有不同。在伦理学发展史上,“公正”一词也经历了诸多演化。罗尔斯认为公正是在平衡中考虑的道德判断,也有学者把公正分为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而应试者应树立的公正考试价值观则属于后者。“所谓个人公正,既指个人行为的一种根本原则,也指个人的一种优良品德,主要表现在个人为人处事中,能以当时社会的法律、规章、惯例等为准绳,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直做人,公允办事,从而保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公正的考试价值观是应试者对考试法律法规的遵循,并将这种外在的“他律”内化为心中的“自律”。公正的考试价值观是应试者全面提高自身道德素质的途径。公正是考试伦理的灵魂,公正的考试价值观,是引导应试者以正当手段参与考试竞争的正确价值导向。

应试者应树立诚信的考试价值观。唐凯麟教授指出:“诚信,是指一个人在心意、言语和行动上对自身、对他人、对社会真诚无妄、诚实无欺、信任无疑。”诚信的考试价值观是对考试制度的深刻认知,而应试作弊行为则不然。应试过程中的考试作弊行为对考试公信力形成巨大挑战,对考试制度本身造成了破坏,这对考试的整体性产生了不良影响。诚信的考试价值观是应试者对应试伦理规则内化于心的自觉认同,并在实际的应试过程中自觉践行。应试伦理规则是保障每个应试者权利的道德规范,对每个应试者都有内在的规约作用,它要求应试者尊重别人的考试利益,正当地获取自身的利益。考生是一个群体性概念,应试者不能只为了自身的考试利益,而使用不正当的考试手段破坏他人的考试利益,这需要应试者承担起相应的应试责任,而诚信的应试价值观是承担应试责任的基础。

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与防汛抢险技术方面,引进了移动式液压潜水泵、堤坝管涌快速抢护、水库库岸坍滑防治、数字防汛移动宽带综合业务平台等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防汛抢险的技术与设备,对我国防汛抢险由被动抢险向主动防御转变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中,移动式液压潜水轴流泵技术成果获得湖北省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并在武汉市、广州市、天津市等地的防汛抢险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考试价值观是考生对考试本身及自己在应试过程中的应试行为的总体价值定位。正确的考试价值观在应试过程中的体现,应该是理性深刻地理解考试本身的含义,对考试带来的利益资源有正当的理解,时刻牢记诚信、公正的伦理准则,摒弃考试机会主义倾向,杜绝作弊行为。考生对考试本身与应试行为的理解构成了考试价值观的基础,因此,应试的行为表现是考试价值观的直接显现。考生在应试过程中的道德水平与考试价值观密切相关。

2.提升个人道德自律

假如“其父善游”理论成立,那么姚明的儿子,生下来就能打篮球;潘长江的儿子,一出生就会演小品;体操运动员的儿子,一出生就能接二连三地翻筋斗;杂技演员的儿子,一出娘胎就应该跳到吊灯上荡秋千。果能如此,所有的教育机构都应该关门大吉,只需各种“善游之父”多多生儿育女,就可以源源不断地为社会供给人才。

3.培养良好的考试伦理素养

培养良好的考试伦理素养,应试者应当不断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我约束能力是一种内在的自律,是主体长期在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的自觉意识,它影响着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就应试者而言,自我约束能力是指应试者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衡量自身的考试行为,并对自身行为形成自觉的道德规范。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能让应试者在应试过程中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也能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考试伦理素养,并使之恒定持久。培养良好的考试伦理素养,离不开应试者时常地自我反思与自我约束。

培养良好的考试伦理素养,应试者应当加强自我意识,塑造高尚品格。自我意识是主体对自身的认知与评价,包括自我认识、自我体验和自我控制三种心理成分。自我意识是对自身“是谁”的了解,是自觉性、自控性的前提,也只有对自身有了客观的认识,个体才能不断地进行自我监督、自我完善。应试者培养良好的考试伦理素养,离不开自我认知与评价。自我认知与评价能增强应试者的自律,从而培养其诚信的道德品质。首先是应试者的自我认识,也即自知。自知是正确地认清自己,不偏不倚。一方面,既要看到自己的欠缺、不足之处;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自己的优点、擅长之处。自知是基础,只有正确、客观地认识自我,应试者才能对自身行为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其次是应试者的自我体验。自我体验是个体对自身的一种情绪体验,反映的是个体的需要与自身的现实之间的关系。应试者应自尊。自尊即自我尊重,是人自身的一种驱动力。人的地位有高低,人的财富有多少,人的能力有大小,但人的人格无差别。人人生而平等,应试者在应试过程中应尊重自己的尊严,应当认识到诚信应考是一种高尚品质,也是对自己人格的尊重,也应当要有作弊应试的羞耻之心,这便是一种自尊。最后是应试者的自我控制。自我控制是个体对自身思想、行为等的控制,即自制。自制是个体自身的理性行为,它是在个体判断“是与非”基础上的自我约束。应试者的自制即在应试过程中遵守考试规则,不自己作弊,也不帮助他人作弊。应试者的自我意识是塑造高尚品格的心理基础,也是培养良好考试伦理素养的关键之所在。

4.自觉遵守考试道德规范

考试道德规范是为了使考试活动有序运行,并基于一定社会认可而制定的行为准则。考试道德规范对考试活动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考试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的行为规范,它是一种共同的心灵契约,其规范力量无处不在,具有其他规范所不具备的广泛性。其次,道德规范可以由外在的“他律”转化为个体本身内在的“自律”,而自律性的行为规范则具有更大的实际效力。最后,考试道德规范对应试者的行为选择具有约束和导向作用。约束性即应试者的行为应当符合考试道德规范,否则就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导向性即考试道德规范能为应试者的行为选择提供指导,这是一种“应当”的价值导向。

这是两栋造型几乎完全一样的建筑,外形都呈直角三角形,其中一边的墙壁和地面垂直,远远看去,就像一个大写的英文字母A被劈成了两半。“月影馆”位于A座一层,是小达重点监视的对象。

不端应试行为的产生,与个人不良的考试心理活动有密切的关系。应试者遵守考试道德规范,应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克服自身不良的考试心理。首先,要克服侥幸心理,也即投机心理。应试者自知考试作弊是一种不良行为,并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寄希望于不被发现,从而作弊成功。在有了第一次的成功之后,其“经验”和“胆量”都得到了锻炼与提升,进而倾向于下一次的作弊行为,每一次的作弊成功都增加了其下一次的作弊冒险心理,一直如此,直至作弊行为被发现,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应试者应当认识到,侥幸心理可能会暂时得“利”,但最终会长久得“害”。其次,要克服虚荣心理。虚荣心理是指应试者渴望通过分数得到别人的尊重,并把考试分数当作手段,以达到获得其他利益的目的。产生这种心理的实质是应试者过分看重他人的评价与认可,因此,应试者应处理好“利”与“义”的关系,正确对待他人的评价。最后,要克服不平衡的心理。不平衡的心理是在他人作弊现象频发,而自身并没有作弊时产生的。这表明应试者没有真正认清作弊的危害及诚信的意义之所在。总而言之,不良的考试心理活动是作弊现象频发的内在根源,而考试道德规范要求应试者摒弃不良的考试心理活动,从而使考试行为符合伦理原则。

室内定位、导航是商圈客流数据收集和商圈APP应用的主要技术重点。传统用于移动端的定位方式主要有辅助全球卫星定位系统(Assisted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AGPS)定位、移动基站和WIFI定位、人脸识别定位和蓝牙定位等5种。作用于商圈,主要考虑信号的强度、精准度和快速定位时间。由于大部分商铺都处于室内,会受定位时间、定位精度、定位成本和复杂的室内环境等条件的限制。

在各类考试活动中,应试者应摒弃成绩为本的考试理念,树立良好的“考德本位”思想,着眼于自身的全面发展,把考试当作实现最终目的的垫脚石,通过考试活动发现自身在某一阶段学习的方法不足之处、知识欠缺之处,从而在下一阶段的学习中加以改进与弥补,继而通过自身的知识水平与学习能力,进一步端正应试行为,共同维系良好的考试公德。

参考文献:

[1]何春中.甘肃天水高考替考事件调查[N].中国青年报,2008-06-16.

[2]邱斌.中国考试经济及其管理体制创新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09.

[3]陈黎明.湖南成立督办组彻查耒阳高考舞弊事件[EB/OL].(2008-06-18).http://news.163.com/08/0618/15/4ENV7H030001124J.html.

 
邱斌,陈伊乐
《教育测量与评价》 2018年第06期
《教育测量与评价》2018年第06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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