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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制度结构创新问题研究——基于日本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思考

更新时间:2016-07-05

1 引言

在农业领域,农业技术推广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在农业推广过程中,体制显得尤为重要,体制泛指一个经济社会中全部制度安排的总和,制度隶属于体制。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是包括农业技术推广运行机制及管理制度、运行环境、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逐步进入新常态,原有的农业技术推广体制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存在着科研、推广和生产无法有效结合、推广成功率低、推广人员素质不高等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科技推广制度进行创新,改变那些固有的传统的技术推广制度,建立起新型的、更适应经济发展的推广制度,使之适用于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主要通过借鉴与我国一水相隔的日本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制度安排,探讨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创新机制。

2 日本的农业技术推广制度体系

中国和日本由于地理位置的接近,同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同样面临着地少人多的实际国情,耕地资源都较为短缺。日本国家虽小,却在战后已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我们有必要总结日本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历程,吸取其在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进而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

2.1 日本农业推广体系的历史演变

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本的农业推广体系历经小区域推广、中区域推广和大区域推广体系。其中小区域推广体系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主要是农业改良推广员长期驻扎在各市町村,农机推广人员长期居住在各个基层村落,到当地农户家中进行农业技术的指导,通过面对面的交谈,帮助农民设置试验田,将新型农业生产技术传播给农户,当时对改良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起到了巨大促进作用;到了60年代,日本经济经历了高速增长,农业生产力水平也得到了有效提高,伴随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基本法》,日本进入了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时期。此时,日本农业技术推广进入了中区域推广体系,其主要标志是农业推广中心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整合,实现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区域融合,将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压缩到1 583个,每个中心配置7~8名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负责2~3个基层行政村的管理,提高了农技人员指导农民技术的能力,政府的财政扶植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发展,政府的相关政策起到了很好的配套作用,大量农民拥有先进的农业拖拉机等农机设施,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日本的农业经营逐渐朝向更加专业化发展,此时日本政府继续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整合力度,提高其工作效率,将原有的技术推广中心继续压缩至630个左右,进一步细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职能,使其工作更加具有专业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形成了广域农业推广体系。

总而言之,在农村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需要充分把握农村乡土资源丰富这一得天独厚的独特优势,深入开展具有丰富的乡土气息的美术活动,引导幼儿能够贴近生活、感受生活,培养幼儿的生活意识,提高幼儿的生活能力,保证幼儿的全面、均衡发展。

到了经济发展的新时期,日本政府不断对这种广域农业推广体系进行调整,不断适应市场变化发展,逐步形成了目前的协同农业推广体系。无论是针对哪一种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日本政府都十分重视对农民生活方面的改善指导,并配备专业的生活改良员,使农民的生活水平能够伴随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得到改善,这将会成为农民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巨大动力来源。

所以从上述日本农业推广体系的历史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到,面临经济发展的不同形式,日本政府都能够审时度势,不断适应市场的变化发展,制定出不同政策适应农业技术的推广发展,并使得农民的生活水平随之提高改善。

2.2 日本农业技术推广制度构建

3.日本农业技术推广的次要制度构建

另外,在农机人员的培训及工资待遇方面,日本同样非常严格。日本政府及农协共同承担对农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每年会由国家颁布“协同农业普及事业运营方针”指定培训计划,这种培训计划非常详尽,针对培训对象及目标的不同,培训的内容也会有所区分,这种培训不会流于形式。国家对培训经费全权负责。这就使得日本农技推广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新制度经济学派提出了制度变迁的概念,认为制度变迁从本质上来看指的是一种新制度对原来旧制度的更替,并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指人们在各种外界压力下,如政府颁布命令、法律及实施相应政策时被迫被动接受新的制度安排。日本的农业技术推广机制是建立在1947年《农业协同组合法》和1948年《农业改良助长法》等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逐步发展并完善的,日本农业的快速发展,主要也是建立在这种完备的法律制度之上,可以说其主要依赖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纵观日本历史上农业推广的不同时期,总是有相宜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着这种农业技术的推广。如战后,日本政府为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于1945年12月颁布《关于农地改革的备忘录》,对农业技术的普及制定了计划,给技术制定了指导方案;1948年,为了促进农业技术的高效推广及普及,日本国会颁布《农业改良促进法》和《农业改良局设置法》,农林省增设农业改良局作为日本农业技术推广的专门机构;1957年,伴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为“综合粮食自给度强化”,为了提高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的产量,日本政府配套制定了《粮食增产5年计划》和《乳业振兴法》;1959年到1961年之间,日本经济又一次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农业推广面临的新课题转变为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技术指导能力,为解决这一问题,日本政府对《农业改良促进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完善。

1961年,日本的粮食供求状况得到了缓解,基本实现了供求均衡,为促进日本农业现代化尽快实现和日本农业自立,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基本法》;时间继续推进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环保型农业的发展,为适应农业国际化经营趋势,日本政府又颁布相应法律法规,如1999年颁布了《新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1994年、1999年和2004年,日本政府先后三次修订《农业改良促进法》,极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并形成了有日本特色的协同农业推广体系。上述日本有关农业发展方面法律制度的实施,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政府的角色始终属于制度层面的供给者,正是这种基础性制度的持续供给,保障了日本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有序运转。

2.日本农业技术推广的主要制度构建

与日本农业技术推广方式相关的一些主要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和农协双轨农业技术推广制度等。其中日本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由政府部门(包括国家和都道府县两级政府)为主的推广体系,另一类是由民办的农协组织为主的推广体系,二者相互配合相互扶持,共同对农业从业人员进行技术以及生活方面的指导,这被称为协同农业推广体系,这种管理制度有助于农业生产经营技术的普及推广。以政府为主的农业推广体系源于1948年,由日本农林水产省本部与粮食厅、林业厅、水产厅、地方农政局等四个机构共同构成,除此之外,又设有大臣官房、粮食综合局、消费安全局、经营局、生产局等直属机构直属于农林水产省本部。地方政府也设有农林水产部,同样直接隶属于本部管理,中央和地方在技术、资金和政策方面相互协调管理。

其中,日本农业技术推广的最高机构为农林水产省设置的普及部,统筹全国农业技术推广,包括经费预算、科技成果管理转化、以及普及员的培训及资格考试、农业政策的贯彻实施等;各都道府县的农林部设置农业改良普及所,主要负责地方农业技术推广的上述职能;而最基层的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则为设在各个市町村的农业改良普中心,这种改良中心连接了科研单位和农民,农民将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反映给推广改良中心,改良中心再反映给相关科研院所,最后将技术科研成果反向反馈给农民。在该中心设置“专业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专业技术员”主要指导日常行政工作、协调试验研究机构、策划农业技术计划推广等,而“改良普及员”又进一步细化为“农业改良普及员”和“生活改良普及员”这些普及员直接与农民联系,为农民服务,不仅负责农业技术的推广,也负责农民日常生活质量改善提高,保障农民农忙时期的营养等。后来,这种“专业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统称为“普及指导员”。

化合物1和2都是新化合物,它们分别通过相应的溴代羧酸与硫代羧酸反应合成。在外观上,化合物1是红色固体,化合物2是黄色固体物。两者均能溶解于二氯甲烷和乙醚,化合物1还能溶解于较低极性的正己烷,化合物2则不能。化合物1和2均通过核磁氢谱、核磁碳谱及红外光谱、质谱等表征。在红外光谱中,化合物1和2分别在1 696 cm-1和1 717 cm-1处有强的羧基特征吸收峰;在两者的核磁氢谱中,10.87 ppm和10.84 ppm处分别有一个宽的羧酸氢峰,这些特征峰都与它们结构中的羧基有关。化合物2具有对称结构,其核磁信号与其对称结构完全相符。

日本的农业发展历程告诉我们,日本农业立法的完备性和灵活性确保了其农业的快速发展,日本从1948年颁布的《农业改良助长法》开始,一直讲法律制度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有力保障,有关农业推广的一系列制度的颁布、修订和完善,为政府在资金、技术等各方面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而纵观我国,农业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还是比较落后,法律基础还比较薄弱,目前我国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技推广的进程。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这些法律当中的某些制度条款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的需要,而我国又没有根据实际发展对这些法律制度作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对于执法主体、违法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所以现行的一些制度对于农业技术的推广并没有产生大的指导作用,没有从法律制度层面确立农业推广的地位。因此,今后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做法,加强农业方面的制度建设,尽快修订上述法律,并推出新的法律,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农技推广人员权利义务、农技事业服务的发展规范到法律的框架之下,从法律层面为我国农业技术的推广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素质非常重要,他们应该具备丰富的农业基础知识,能够广泛地涉猎农业的各个领域,要具备丰富的包括土壤农化、果园种植、农业机械、农业气象、加工储存、病虫害防治、遗传育种等各方面的农业专业知识,掌握知识结构的最新发展态势,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用最新的理论武装自己。要深入到生产活动的第一线,了解农民的所思所想,了解哪些技术是农民迫切所需要的,面对面、一对一地去指导农民,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如组织讨论、现场示范等推广最新型的农业生产技术,发现和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积累实践经验。所以要建立严格选聘制度,设计农技人员准入制度以及公开合理公正的薪酬激励制度,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提高农技人员的进入标准,并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提高农技人员的专业结构,使得农技人员既做到专业知识面广泛,又要做到术业有专攻,以能够胜任的主产业为主,兼顾其他产业,使人力资源达到合理优化的配置。

著名经济学家诺思在《西方世界经济增长的增长理论》一文中,将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归因为制度因素,指出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是制度。而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制度高于技术》一书中也明确指出,制度高于技术,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推动技术的发展。新制度经济学在分析经济增长与技术进步的关系中,引入制度因素,并提出相应观点,认为以往的技术进步、专业化的分工及发展以及增加投资等原因,并不能看作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经济增长只能从制度层面寻求其原因,因而提出了是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好的制度会促进技术创新,坏的制度将会阻碍技术创新。日本农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其完善的技术推广制度,这些制度涉及到农业推广的方方面面,比如一些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支持等基础性制度,农业技术推广方式等一些主要管理制度、对农技推广人员的招聘和培训等一些次要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极大地提高了日本农业技术推广的质量和数量。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素质高低也是决定农业技术推广是否能够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日本,农技推广人员的招聘选拔制度非常严谨,是按照公务员选拔机制聘用的。无论是专业技术员还是改良普及员都要参加国家及都道府县组织的统一专业资格考试,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除非大学毕业后至少6年从事农业领域的相关科研工作,方可免试。正是这样的严格聘用及选拔机制,日本的农技推广人员的素质普遍较高,具备该行业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作为关照,程瀚也获得了价值不菲的回报。从2012年开始,程瀚陆续向仰某“借”手表,先后“借”其6块手表和一块翡翠。而其中有一块价值达1300万港币的瑞士“百达翡丽”5002P手表更是让程瀚“垂涎三尺”。当时程瀚说让仰某把这块表放在安全的地方,保证他以后想玩这块表的时候,随时能拿出来。仰某就把这块“百达翡丽”表放在合肥家中的保险柜里。

1.日本农业技术推广的基础性制度构建

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经费是最基本的投入,只有具备充足的经费来源,才能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日本政府的经费推广制度非常完备,政府在《农业改良助长法》中明确指出,推广经费由中央政府和都道府县等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并以法律形式规定其承担比例。目前,日本的农技推广经费很高,占比该国农业预算相关经费的20%左右,除此之外,各农协内部开展经营活动的资金盈余、社会及企业部门的捐款等都是日本农技推广的经费来源渠道。这种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的格局,为农业技术的推广及农业现代化发展扫除了后顾之忧。

3 日本农业技术推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完善的基础性制度构建以及主要、次要制度构建,为农技推广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这种制度环境造就了日本农业技术推广机制的成功,这对于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制创新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要不断创新推广制度,促进我国农业尽快实现现代化。

3.1 建立健全我国农业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

4.开展美体教育。蔡元培所说的“美术”是广义的,包括唱歌、手工、图画、文字趣味等。“注意美术,足以生美感,既生美感,自不致苦脑力。且美术更有足重者。”也就是要通过唱歌、手工、图画、美文等来对师范生进行美感教育,起到开发智力、陶冶情操、协调身心的作用。蔡元培一直重视学生的身体素质,他告诫学生,受教育,“该养成普遍而健全的能力”;多开展体育活动,“使身体完全发达”。开展美育和体育活动,以此为桥梁,促进师范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这是蔡元培“五育并举”教育思想最富有特色的部分。

3.2 加快制定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投入制度

当前,我国政府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资金投入较少,从具体微观数字上看,2015年,我国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经费并不是很理想,整个经费支出不到我国农业生产总值的2%,同时,农业补贴结构不合理,我国财政补贴主要是用于降低物质生产资料以及贴息贷款等方面,而对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技转化等补贴则相对较少,远低于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投入制度是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保证,没有充足的经费,很难想象农业技术将如何发展。所以我国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投入制度,保证农业科技经费的长期持续供应。首先还是应该以政府为主体,并不断强化政府的作用,要加大政府的农业科技经费投入力度,关键是要使这种经费的资助和投入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分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承担比例,针对不同项目设立不同的资助制度。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学习日本,加大农业经费多元化筹集渠道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农业协作组织、农业科研院所以及个体经营者共同参与投资,设立专项投资基金,甚至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鼓励社会闲散资金入股等多种方式共同筹集资金。当然,我们也应当建立监管制度,监督农业经费资金的合理使用,保证经费高效率、规范、安全使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收益。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职人员,他们的学习需求与学习特征基本一致,高校必须明确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的方向,正确树立学历继续教育观,积极建立人才培养新模式,并改进教学与学习评价方法,注意提高学员的实践能力,培养更多优秀的应用型人才,全面提升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从而满足市场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为继续教育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支撑。

3.3 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素质

而日本农协则是农民自己组织的民办性质的互助合作组织,农协为成员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技术、资金、经营、保险等各个方面,其组织体系覆盖了农户——基层农协——都道府农协——全国农协,涵盖面十分广泛,在日本,几乎所有农民都会加入农协,农协负责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指导和农户生活指导,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信用服务、产品销售模式和社会保险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农民将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反映给基层指导员,基层指导员反馈给专门技术员,再由专门技术员反馈给相关科研机构,最终再反向传给农民。这种双轨农业技术推广制度极大提高了日本农业技术推广效率,有助于迅速收集农业生产领域中的技术难题,并能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

种子形态特征与种子生产具有一定的关系,而种子生产是指种子的结种量,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均衡性质,两者呈反比例关系,种子数量越多,其形状特征越差。若种子形态特征为圆球形,则结种量越大,结种量则与植被恢复更替存在一定的联系。基于植被活性分析,若种子生产量较少,结种质量较好,则生物活性较强,通常情况下,少年生的植被种子比较小,比较常见的为杂草,该类植被种子质量较差、数量较多,庞大的结种量可以快速的繁衍后代,占据大量的土壤环境。该类种子形态特征对植被的演替、恢复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于促进植被演替具有重要意义。相比较而言,多年生植被种子生产量较少,质量较好,演替周期较少,后代繁衍困难。

3.4 要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创新

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达到65%~85%的水平,这主要取决于日本科研、教育、推广、农户需求四者的有机结合,四者达到高度统一。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到日本的科研来自于农户实际所需,并通过层层反馈使科研成果真正面向农户,能够满足农户对新型技术的需要,因此其科技成果转化率及农业技术推广成功率普遍较高。而我国的科研、教育、推广等几个体系却各自为政,运行相对独立,科技成果脱离农业生产实践,一些科研成果一旦形成便有被束之高阁的风险,导致我国科研成果转化率始终徘徊在30% ~ 40%左右,这就亟需我们借鉴日本经验,尽快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实现以上几个主体的有效结合,完善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整个项目制作以学生为主体创客导师为指导完成,学生通过自主学习调研,提出问题,对项目既定目标、跨学科知识点、小组成员专业特征做整体分析,最终提出解决方案,将课内外知识点进行有机结合,提升实践能力。不同专业学生组成的小组可以让学生知识面得到拓展,提升沟通协作共享能力。完成项目过程中实现跨学科知识内容分析、探讨、学习,学生完成项目过程中不可避免遇到自己专业以外的知识点,从而激发学生自主学习欲望,培养勇于探索、克服苦难的精神。 项目结束后由创客工坊中创客导师将各小组项目进行资源汇总,汇总后的项目资源传到创客云平台中供学生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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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鹏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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