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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家务劳动者纳为误工费请求权主体的价值及可行性分析——以交通事故案为例

更新时间:2016-07-05

一、关于家务劳动者误工费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做法

(一)国内现行法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误工费界定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实就是指职业劳动者在遭受人身损害之后无法正常工作而得不到预期工作收益,从而损失财产增值利益。误工费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误工费的计算时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误工费的计算时间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遭受人身损害被完全治愈的,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就是从遭受损害到完全治愈这段时间,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第二种情况就是遭受人身损害致残致死,持续误工的,这个时候误工费就以遭受损害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段时间为误工时间,定残日之后的赔偿再根据损害结果区别对待,造成残疾,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定残日的确立,其实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处罚而设立的重要时间节点,因为定残日之后有了赔偿金,就不需要再以补偿性的误工费来进行弥补。况且,残疾的长期性或者终身性将会使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大大延长,而死亡之后误工时间更是无从计算,不管是从赔偿数额角度还是实际操作角度看,定残日的设立都是不可或缺的。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根据《解释》的规定分三个步骤来确定。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收入标准计算;第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这个需要受害人自己举证证明;受害人无法证明的,可以按照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由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在我国获得误工费的赔偿前提是有收入。但是一般而言只有职业劳动者才能获得一定的劳动收入,而家庭劳动是无偿性的,因此,在我们国家现行法中,家务劳动者不是误工费的请求权主体。

(二)对家务劳动者误工费请求权的实践做法

实践当中,已有众多学者关注并讨论关于误工费请求权主体的问题,多数学者从工作与否的角度,将被侵权人分为职业劳动者和无业人员。对于职业劳动者,获得误工费赔偿乃是无可厚非,大家把焦点放在了无业人员误工费请求权的问题上面。有学者认为,无业人员还可细分为家庭主妇、在校大学生、从事无偿劳动的人等,对于各种类型的无业人员,再根据其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有劳动的可能或者劳动机会”(此处特指有偿劳动),再以此为标准确定该人员能否获得误工费赔偿。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有些判决支持了对无业人员获得误工费赔偿的请求,如案号为(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071号的判决当中,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事发时其所从事的工作情况,故法院比照上海市下岗失业、无业人员,按照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段计算),结合法医鉴定结论计算210日,确认为11493元 。但更多的是不支持无业人员获得误工费赔偿,归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将误工费界定为“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因为缺乏法律的支撑,很少有法院能够支持无业人员获得误工费赔偿,家务劳动者作为无业人员的一种,自然也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与支持。但在外国法院,有相当数量的判决支持家务劳动者获得误工费赔偿。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的法院认为,家务劳动者因身体受损无法进行家务劳动[1],不管被侵权人事后是否雇佣他人代替劳动,都不影响其获得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从根本上认可了家务劳动本身的经济价值,而不是旁敲侧击地证明家务劳动与家庭经济的紧密联系,从而认为家务劳动附带经济价值。这从源头上就支持了家务劳动的可赔偿性。

二、交通事故案中关于家务劳动获赔的法律分析

根据意大利最高法院第20324/05号判决记载,意大利维罗纳市一家庭主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到了严重的身体损害,其丈夫为照顾妻子而提前退休,后夫妻二人对肇事者和车辆承保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妻子的身体损害以及丈夫因提前退休而受到的财产损失。维罗纳市初审法院和威尼斯地方上诉法院都支持赔偿妻子身体损害的诉讼请求,但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驳回丈夫的赔偿诉请,因丈夫无法证明自己提前退休与妻子受伤的因果关系。二人最终向意大利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经审理查明:初审法院在确定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时,没有考虑到她因无法从事家务劳动而受到的损害部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只笼统地确定了赔偿的数额,而没有明确其中所包含的不同性质的损害。根据意大利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虽然家务劳动不能获得金钱收入,但这种劳动仍然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劳动。在本案中,受害人是从事家务劳动的家庭妇女,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没有明确其是否因交通事故丧失了继续从事该劳动的能力,更没有确定其所遭受的劳动损失的数额,而只是给出了一个概括性的赔偿数额,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这样的判决是不适当的,最终判决将本案发回威尼斯地方上诉法院,由该法院另组合议庭重新审判。从意大利最高法院的判决中不难看出,意大利法律承认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认为家务劳动与职业劳动一样具有可赔偿性。因此,判决家务劳动者获得误工费赔偿便顺理成章[2]

三、将“家务劳动者”纳入误工费赔偿对象的价值分析

在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占据着主流地位。许许多多中国家庭妇女在家庭中相夫教子,默默无闻。这种在家庭当中的劳动虽没有给家庭带来账面上的经济收入,但是这种家庭劳动亦可用相应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例如,如果没有某位家庭成员承担家务劳动,那么将会有第三人来代替其劳动,这个时候就出现了有偿的家政服务。此外,家务劳动与职业劳动一样,具有莫大的价值。例如:抚养教导子女,为社会培育人才;赡养孝敬老人,分担社会养老压力等等。国家是以每个家庭为单位组建而成的,小家的幸福必然带来国家的兴旺,而家务劳动者在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最后,社会上有很大一部分群体愿意牺牲自己的职业生涯回归家庭,而这个群体当中多数为女性,赋予家务劳动者误工费请求权,让家务劳动者与职业劳动者的法律权益能够等量齐观,有利于保护女性的社会地位。目前很多国外立法已经承认了家务劳动的可赔偿性,我国立法也应考虑国际化趋势,与时俱进。

四、赋予家务劳动者误工费请求权的可行性分析

(一)完善立法制度的客观需要

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承认了家务劳动者误工赔偿制度,例如德国、日本、意大利、英国和美国等,这些国家的法院普遍支持家务劳动者在获得误工费赔偿时享有与职业劳动者同样的地位,正如上文所述,他们从源头上承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因此理所应当的就享有误工赔偿的权利。也有学者指出,家务劳动作为不具有非商品交换性质的劳动,其对社会虽无经济价值,但对于整个家庭而言,不仅有用,而且有价值[4]。当我们承认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的时候,在面对误工费赔偿时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解决这一问题,家务劳动者获得务工赔偿才能水到渠成。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有些法院在面临这一问题时,解决思路是按照当地最低法定工资标准。这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笔者认为,还可以借鉴当地家政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将被侵权人的家务劳动等量替换成一个家政服务者的劳动,再以同等家政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其误工费。

从仿真结果看出,在仿真时间为2 s时,各个压力下所对应的速度值分别为:0.042 398 25 m/s,0.033 085 3 m/s,0.003 884 128 m/s。可以发现随着外加负载的增加,活塞的运动速度开始降低,并随着仿真时间的增加,速度的降低幅度越大。

(二)家务劳动者误工赔偿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随着人们劳动观念的变迁和收入结构的日益复杂化,我国关于误工费的法律制度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3],现行法律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中对误工费所做的界定,以及《解释》中关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条文都规定得过于笼统。首先,《侵权责任法》规定误工费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文义解释,这个“收入减少”跟“误工”之间是存在着因果关系的,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说,“工资减少”跟“误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容易确定,但对于其他类型的职业者,如何证明“减少的收入”和“误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却相当复杂。例如,被侵权人正在准备一个新型项目,一旦投产上市就很可能产生巨大收益,此时被侵权人因身体损伤无法继续推进项目,对于这种“收入损失”,是否与其误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呢?若存在因果关系,这种未来可能收益该如何计算?还有,对于演员这种高收入人群,误工费该依据什么标准来计算?本文所阐述的家庭劳动者在遭受损害时是否能够请求赔偿误工费,这一问题只是我国误工费制度当前遇到的实践问题之一,有许多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来加以解决。

XU Sheng-qun, PANG Shi-xiu, CUI Xiang-guo, JIANG Xue-jun, YANG Huai-an

虽然我们目前还没有这样一张关于天空的天体图,但是,多亏最近发表在《神经元》(Neuron)杂志上的一项重大研究,现在我们拥有了这样一张关于大脑的详细地图。

(三)将家务劳动者纳入误工费制度中的立法畅想

我国目前关于误工费的明确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规定中误工费的计算以“收入”为准,家务劳动的无偿性导致其被该制度排除在外。最高院可以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将“家务劳动者”纳入到误工费制度当中。同时,再对家务劳动者的误工赔偿标准加以明确。

参考文献

[1]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M].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20。

[2]韩赤风,等.中外侵权法经典案例评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80。

[3]田韶华.误工费赔偿中的疑难问题[J].法学,2010(9).

[4]夏吟兰.对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兼论家务劳动的价值[J].法学杂志,2005(2).

林翔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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