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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

更新时间:2009-03-28

鉴定意见即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因其特殊属性及“鉴定结论”的深入人心,鉴定意见的准确适用尤为重要。随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等理念的提出,以及2016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修改及正式实施,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再次进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在男人的指示下,楚墨进到一间茶室。茶室不大,装修尚好,墙上挂一幅《对弈图》,两个闲人坐在地上,半光着膀子,酒葫芦翻倒旁边。古琴曲《潇湘水云》飘起来了,小小的茶室里霎时云水掩映,烟波浩瀚。楚墨的心,也如同潮水般翻滚起来。

通过对《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读可知,我国目前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主要分为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大类。

一、程序性审查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传统的三大类、最近经最高法和最高检批准通过的环境类司法鉴定及包含的具体业务。同时对于各种业务所需要配备的人数、仪器、设备、鉴定人的工作年限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有其相应的执业范围,如果从事不属于执业范围或超越其执业能力的鉴定业务,办案机构及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及鉴定人重新进行鉴定。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法律条文的规定可知,鉴定人的回避制度与审判员、侦查员、翻译人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回避相类似。对于司法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比如专家研讨、咨询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过该鉴定事项的,应当予以回避。

(三)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司法部最新制定了《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形式,里面规定了具体的鉴定意见书的格式、内容要求。法官在进行审查时可以关注其内容是否完善,表述有无自相矛盾,司法鉴定专用章及鉴定人签名、盖章有无缺失等。

(四)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针对东北地区多年未发生大洪水,一些地方干部群众抗洪抢险经验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的情况,国家防总先后派出36个工作组、专家组赶赴一线指导,直到退至警戒水位后才全部撤回。国家防总商财政部安排三省(自治区)特大防汛经费5.67亿元;从全国19个中央物资储备仓库和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7家生产企业,向三省(自治区)紧急调运了价值1.08亿元的抗洪抢险物资。

二、实体性审查

(一)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他将节足拿至眼前,望了望整齐平滑的切口,心中既痛且恼,道:“天葬刀,果然名不虚传!小生今天,倒要好好讨教一二!”言罢,身躯猛地弹起,节足大展,朝着天葬师扑下。

2.3 运行人员操作程序不规范,未拉开电压互感器高压侧刀闸,电压互感器直接向空母线送电,引起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

(二)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鉴定意见的得出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方法,检材、样本的质量将很大程度影响结果的得出。故需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门颁布的一系列现场勘查,证据提取的规范,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在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提取方法的适当性方面需要进行严格审查。例如,审查检材的来源、数量与相应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验时相应的移送、检验记录是否齐全;有关人员的签名是否缺少;检材、样本是否充足、可靠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于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其递交给其他专门知识的人提出意见。由此可知,对于公安机关未经通知,直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不予认可,进行重新鉴定。

(三)鉴定程序、过程及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专业规范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目前进行司法鉴定时,首先应该严格按照司法部颁布的一系列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进行,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相关的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如果仍未找到相关规范的,可以按照行业内大多数专家所认可的方法进行。

(四)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形式是否矛盾

如果鉴定意见与其他相关证据相辅相成,则仍需要对鉴定意见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如果与其他证据呈现相反的结论时,则需认真判断,不能盲目相信或排除。

三、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是否属于回避情形等形式要件审查

对法官而言,程序性审查相对于实体性审查较易掌握。如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意见的书面格式要件、鉴定人的回避情形等问题与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联系较小,依靠法官的经验与知识能够做到快速准确地审查。但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受我国公安、国安等侦查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长期“流水式”作业的影响,法院、检察院等对于侦查机关内部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所做的鉴定意见习惯性地相信,鲜以认真审查,导致鉴定中许多明显的程序性错误、瑕疵未及时发现。例如,“念斌”案中,福州市公安局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已过期五年且未申请延期登记,仍以其名义进行鉴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情形下做出的鉴定意见应直接予以排除,但法院并未发现,仍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司法机关在审查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社会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意见时,切忌只注重鉴定意见本身而忽略了最基本的鉴定主体资格要件,尤其应当注意鉴定意见书后面所附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和鉴定人的鉴定执业类别,本案的鉴定事项是否在其鉴定业务范围及有效资质时间内等。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充分适用传闻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但是,法律又规定了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这相当于又给了法院一个不予批准申请鉴定人出庭的理由。笔者认为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延期审理;对于无法确定出庭时间的,可以考虑重新鉴定,同时原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费用。对于路途遥远、工作繁忙等原因,可以充分利用网络通过视频接受询问。在法院审查是否同意鉴定人出庭方面,如果当事人是对鉴定的程序、方法提出异议,则均应当同意鉴定人出庭作证,以便进行有效的质证。通过这种“倒逼”的方法促使鉴定人出庭,既能够增加鉴定人的压力,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减少错误的发生;也能够使证据得到充分的质证,揭露事实的真相。同时司法鉴定管理机关也因完善鉴定人出庭费用管理办法,解除鉴定人的后顾之忧。

(2)内部流程方面:部门承担创新任务程度实际值通过年末对各部门所完成的任务数汇总得出,各部门未完成的任务数不得计入该项目。得分=(完成数/目标数)×权重;创新人才数量实际值通过年末对企业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战略所拥有的专业高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数汇总得出,得分=(实际数量/去年已有数量)×权重;企业各种大小会议的召开或多或少都与实施创新绩效管理战略相关。因此,集体讨论学习有关创新工作的会议次数实际值为全年会议召开总时间。得分=实际数量×权重×40%;技术创新中所申请的专利数实际值由汇总企业年末申请的专利数得出。得分=实际值×权重×60%。

对比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日本两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发现他们在侦查部门所设立的鉴定机构虽附属于侦查部门,但是从事鉴定的人员却由工程师、科学家等人员构成,并不具有警察身份,能够独立做出鉴定意见,不受警察局的干涉。警察仅从事现场勘查、材料的提取与移送。笔者认为可以进行借鉴,将公检等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单位中分离出来,成立相应的鉴定研究所等类似机构,专门从事这一部分的司法鉴定工作,从而既可保持中立性,也可避免法院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过分信任,加强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减少失误。相比一些学者提出的撤销内部鉴定机构,完全委托给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来说,更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既没有那么强的盈利性,也保证了高效性和中立性,不失为一种解决方式,值得研究探讨。

同时笔者通过对实务部门的调查了解发现,对于鉴定的委托,当事人只是知道自己所选的鉴定机构,并不知道具体的鉴定人是谁。当然,这也是鉴定机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对鉴定人的保护所想出的策略。但与此同时也会引起相应的问题,即可能会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出现。与其鉴定意见已经做出,法庭质证时才发现应当回避的情形再申请重新鉴定,不如在申请鉴定时就告知当事人及律师,提早避免问题的出现。这样既能避免重新鉴定,也节省了鉴定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二)当事人异议审查

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可知,庭审中重新鉴定申请的批准权归法院所有,对于法院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当事人并没有救济的途径。该规定一定因素上受“黄静案”的影响,旨在避免多重鉴定、重复鉴定,但这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反而引起众多当事人上访和投诉。笔者认为,造成重复鉴定、多重鉴定最根本的原因是鉴定人水平参差不齐,应采取更严格的鉴定人准入制度,同时进行定期考核、培训以提高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同时建议,针对法院不予批准重新鉴定的决定,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以此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矛盾的化解。

(三)检材提取、送检及鉴定方法审查

针对鉴定方法的审查,应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比对;对于尚未制定标准的,可以采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但详细规则并没有明确说明。实践中亦可借鉴美国的道伯特规则进行判断:一是该技术方法能否被检验或已经被检验;二是该理论或技术是否已经受同行审查与发表;三是该技术是否具有已知或潜在的错误率,该错误率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四是该技术是否具有普遍接受性。目前,我国在许多种类的鉴定中依然缺少相应的鉴定标准、程序规范,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专家、学者建立相应标准,为鉴定意见的审查提供理论依据。

对于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一般人凭借知识和经验难以解决。法官亦是如此,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外加此前鉴定意见被称为鉴定结论,导致法官对其过于依赖,往往直接采纳,即使当事人曾提出异议,因未组织有效质证,最终不了了之。长此以往形成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鉴定意见采信率较高的局面。

目前,法院对检材提取、送检及鉴定方法的审查主要集中于形式要件,如物证提取、送检过程中形成的提取记录、查封扣押记录、移送保管记录、检验记录文件是否完善;有无制作人签名;检验是否备案等。若缺少上述内容则属瑕疵证据,对于能予以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的,其鉴定意见仍可采纳。否则该类证据属于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据此得出的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官应该吸取“辛普森”案的教训,切不可掉以轻心。

关联性作为证据的三要素之一,其重要程度显而易见。如果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则可直接排除。

此外,鉴定意见中涉及的问题因其专业性,笔者认为可以学习日本的司法鉴定制度,在各法院设立专业委员会,由具有一定专门知识的人组成,辅助法官明晰案件争议与委托要求,并承担鉴定意见的初步审查工作。亦可组建专家智库,当涉及到鉴定意见时,随机抽取专家为法官提供帮助。无论是对于程序性问题还是实质性问题,通过专家智库都能进行有效审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时,还可帮助法官判断鉴定人出庭及重新鉴定申请的批准。当事人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为了避免将质证演变成一场“知识研讨会”,专家智库也可帮助法官引导质证过程,对采纳与否提出意见供法官参考,充分实现其“法官的助手”这一职能。

(四)鉴定人出庭审查

具体来说,本文所提出的四模交叉谐振器由如图1(a)所示的微带半波长谐振器、开路短截线、短路短截线和阶跃阻抗短截线(SIS)所组成,其中所有的枝节线都加载在半波长谐振器的中心位置。所提出的谐振器结构具有4个不同的工作频率,其中3个是可调节的频率,另一个是固定的频率。

一般地区的旅游都会依托于政府单位的支持,与政府合作,免费为政府的部分红色景点提供服务,加强当地政府的文化与教育建设,依托政府的旅游官网,投放虚拟旅游产品。可以看出,这种形式的营销在提升顾客对旅游目的地的信任度、认知度方面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五)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审查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7~2018年在浙江省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的女性脑卒中患者460例为研究对象。

综上,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科学与法律相结合的证据,实践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只有强化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完善法律规制,才能够充分发挥其证据作用,揭露案件真相并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注释:

①参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②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

③参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

参考文献:

我国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规定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是,由于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应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来为其提供帮助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这很可能会使其转变为一场“财富竞赛”,如同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所聘请的“梦之辩论队”一样。毕竟,鉴定意见涉及到一些专门知识,而有专门知识的人又是为申请人的利益而来,可能会诱使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人以此为业,左右逢源,不论是作为原被告任何一方的申请者,均能自圆其说,从而扰乱鉴定行业,也使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的证据力下降,违背了诉讼的根本目的。因此,对于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制度也应该有所限制,不能以牺牲案件的真实性为代价。尤其是庭审质证过程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所作出的意见更是应该慎重采纳,不能因其名气大而盲目相信。而对于无力支付鉴定费用及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则可以参考法律援助等类似制度给予帮助。对于这方面目前理论研究仍不充分,值得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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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体育教师还应该以休闲体育为目的,丰富体育教学内容,增加体育学科的休闲色彩和运动色彩。当前的高中体育教学项目,比较集中在短跑、篮球、中长跑、足球等运动项目上,难以满足学生对休闲体育运动的心理需要和运动需要。为此,教师可以开展武术、健美操、轮滑等课程,或者花式跳绳、踢毽子等运动项目,增加体育教学的休闲性、生活性、有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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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就是根据讲解对象的特点,形成知识型、活泼型、幽默型、亲切型等不同的文风。比如对于教师团的导游词的文风多是娓娓道来、引人入胜;对于老年团的导游词多是回忆过去,忆苦思甜;对于写生团的导游词多是关注绘画艺术,线条色彩等。

 
王振宇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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