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中国海上执法武力使用问题浅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2016年11月1日,韩国海洋警备安全本部在仁川市瓮津郡西南方向51海里处,用M60机关枪向中国渔船发射600多发子弹,驱逐中国“非法捕捞”渔船,这是韩国第一次动用大型武器打击中国渔船。并且韩方表示,今后将会继续对非法捕捞并且暴力抗法的渔船使用武器进行打击。同年11月8日,韩国海警发布并实施了《武器使用指南》,规定其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法时,可立即动用所有火力进行抓捕,并允许“先开火,后报告”。虽然韩国在海上执法的过程中表现激进,但却是依据其国内相关法律并且合乎程序的使用武力。相比韩国,我国在海上执法的过程中武力使用虽不似韩国那么激进,但无论是武力层级还是使用程序都较为混乱。由于我国海上执法武力使用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使得海上执法中武力使用也未能得到统一。

布线长度是影响电路通信开销和能耗的重要因素[1],文献[12]将布局过程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将芯片按区域进行划分,目的在于降低资源浪费;然后在不改变占用资源总数量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布线长度来降低通信开销.该方法虽然考虑了资源占用与通信开销两个方面,但是仅以单一因素作为约束进行优化,并未考虑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与共同作用.

一、我国海上执法中武力使用概述

(一)海上执法武力使用概念的界定

海上执法是有执法权的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在有管辖权的海域,对违反其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一系列具有强制措施的行为。海上执法的主体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除中国海警和海事之外,海军在需要登临和紧追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执法主体进行执法。这里所说的海上执法武力是广义上的武力,不仅仅是使用武器,还包括警械的使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体控制等执法人员为达到执法目的所做出的强制措施。

因此,在住宅小区景观设计的探索过程中,要突出创意性的设计元素,可以结合小区的综合需要与功能,在健身、休闲、娱乐、活动等方面形成综合性的运用,因此,在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过程中,对于每一个要素要构建良好的管理模式,在结合空间立体感的营造上,突出对整个设计的创新发展,将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二)我国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现状

1.法律依据模糊

从国际法方面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当有合理并且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并且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外国船舶有违法犯罪的嫌疑时,才能使用武力,并且使用武力是作为最后的手段。首先,《公约》中规定可以使用武力,即肯定了在合理并充分条件下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其次,《公约》中对使用武力的对象做了限制,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外国船舶。因为该内容是针对违反《公约》的外国船只,涉及到违法犯罪嫌疑的国内船舶一般由其本国内部法律进行规定,这里不做讨论。再次,《公约》规定了武力使用的情形,只能作为最后的手段,如有其他解决方式,应避免使用武力。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公约》只对可以使用武力的情况进行了一个性质上的说明,而对执法中遇到什么情况,违法犯罪嫌疑人有什么举动,需要使用什么层级的武力并没有做明确的说明。这就导致了各国虽然都签署了《公约》,但由于《公约》中对违法船舶执法中武力使用问题的模糊规定,各个国家在制定相关国内法时,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对同一种行为处理和处罚方式有很大的不同。而如果相同两个国家对同一行为所使用武力层级和方式不同的话,则会造成国际法上的国家对等性原则不复存在,国家之间的矛盾也会越来越深。

201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重组了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的名义开展海上的维权执法。虽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但由于中国海警局隶属于国土资源部,并不属于人民警察行列,所以之前对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理论上已经不能适用。笔者建议制定《警械和武器使用条例》来替代《中国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条例》。在新的《条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以之前《条例》作为新修订条例的基础,学习并沿用之前《条例》中合理的规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如其对公安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经过多年的修订和改进,已经非常完善,将其保留作为新《条例》的一部分即可。二是剔除原《条例》中执法主体仅为人民警察的限制,根据现实情况,扩大执法主体的范围,使海上执法主体在使用武力上也做到有法可依。三是规范海上执法过程中武力使用的程序问题,规范海上执法人员的武力使用,同时也可以为执法人员依程序执法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执法者自身的安全,使海上执法过程中的武力使用更具有说服力。四是对国际法中所涉及到的海上武力使用部分进行总结与整理,汇编入新《条例》中。并且在国内立法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国际法中关于相关问题的规定,防止在相同的问题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通过立法制定海上武力使用相关要求和原则,可以从源头上规范海上执法时武力使用所出现的问题。

百里香此次前来,是有燃眉之急求助。闹春楼当家主唱琵琶仙,被县保安队长刁德恒骗到河西财主庄大善人家里,明里是避开奸淫烧杀的日本人,把琵琶仙送给庄府二姨太当琴师,实则是送给庄大善人做三姨太。刁队长有百余人枪,是县城呼风唤雨的人物,何以巴结山里老财?原来,这庄大善人有一胞弟,名曰庄槐,早年留学日本,回国后在国民党县党部任职,县城沦陷后做了日本人的翻译,现是炙手可热的人物。刁德恒想投靠日本人,又怕日本人不信任,便来了个“曲线巴结”,通过庄大善人拉上庄翻译,再投日本人,便把琵琶仙骗至庄府作为见面礼。

当前中国海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极端。一种是尽量减少武力的使用,出现无论是否需要使用武力,都尽量不使用武力的情况。其一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对于需要执法者自己决断的事项,因害怕处理不当承担责任,而尽量减少武力的使用。另外,上级领导也因为害怕出现安全事故,过分强调慎用武力,导致海上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者在遇到需使用武力的情况时过分谨小慎微,错过执法的最佳时机,甚至出现应当使用却不使用的情况,导致执法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除此之外,另一种极端就是打着执法的口号,恣意使用武力。海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滥用武力,最终导致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对执法相对人造成严重侵害。如果执法过程中涉及外国人员时,甚至会因处理不当而引发国际争端。

二、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原则

(一)依法使用原则

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国家行为的各个环节上都应遵循。海上执法作为一个国家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做到依法执法。武力使用是执法的一个重要环节,理所当然也应遵循依法使用武力的原则。

冷媒充注量对系统性能的影响:当冷凝温度为40℃时,(1)碳氢冷媒在不同蒸发温度下的压缩比较R134a低约39%,且随着蒸发温度越低差距越大;(2)改变蒸发温度对系统的制冷效果影响不大,其趋势是随着蒸发温度降低系统制冷效果变差,而碳氢冷媒的效果比R134a冷媒效果高出约46%;(3)随着蒸发温度的降低冷冻效果降低,压缩机温度升高,整体COP降低,当蒸发温度为30℃时,R12冷媒COP最高,R134a次之,碳氢冷媒最差;(4)当工况一定时,碳氢冷媒的综合性能较R134a和R12冷媒性能优良。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活动在开展中必然会面临一定风险。修订过的预算法实施后,事业单位财务在管理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财务管理内外部环境同时出现变化,很容易增加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风险系数。财务风险本身具有不可被完全消除的特性,很多事业单位在发展中并没有关注财务风险防控事宜,埋下了很多财务风险隐患。即使财务管理中相关风险的防控十分重要,但事业单位之前对财务管理风险防控不够重视,预算法实施后,再进行财务风险防控与应对的难度不断增加。例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活动在开展上要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系统性,但为了更好迎合预算法的相关要求,必然要在财务管理形式与内容上进行调整。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在海上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兼顾执法目的和保护执法相对人的权益,实现执法目的的同时,将对执法相对人的影响降到最小,保持二者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主要追求在执法过程中的法益相当,尤其在需要使用武力时,要特别注意,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根据危害情况和严重程度选择合适层级的武力。有的学者认为,海上执法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最小武力使用原则。但实质上,比例原则本身就蕴含着最小使用武力原则的思想,即在能保证执法目的的前提下,将执法相对人的影响降到最小,选择层级最轻的武力进行执法。最小武力使用原则有其合理性,但已存的法律法规对相关武力的使用一般为一个范围的概括,并不能穷尽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在程度不同的情况下,需要给予执法者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最低限度行使武力即可,否则法律所规定的武力使用范围也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并且,如果过分强调最小使用武力原则,则可能会出现执法主体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敢使用武力,最终导致连最基本的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都达不到。

(三)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在武力使用的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使用武力。程序法定原则表现在海上执法武力使用上包含武力的使用顺序、武力层级的选择等。法的正义价值由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构成,两者对于保证法的正义不可或缺。但实体正义很难把握,所以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将追求程序正义放在第一位,然后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尽可能的保证实体上的正义。海上执法的武力使用也是如此,首先我们要保证依法使用武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判定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保证执法程序的正义性。其次,武力的使用程序是一个灵活的概念,执法中武力使用程序的要求是绝对的,但武力的适用却不是绝对的。另外,过分强调武力使用程序,容易在“语言游戏”中丧失经验的内容,所以对于武力使用程序要灵活,要在把握法定程序原则的基础上,将武力合理地应用在不同的情景。

三、武力使用的条件和等级分类

(一)武力使用的条件

[1][4]李文杰,邹立刚.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行为的国际法剖析[J].太平洋学报,2014,(7).

(二)武力使用的等级分类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海上执法中武力的使用是权力的一种表现,如果只有权力没有制约,权力就会无限放大,权力就会逐渐演变成暴力,偏离执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完善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监督制度,可以规范海上执法程序,减少由于双方力量不平衡所带来的执法地位的不平等。首先,要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使用武力之前要向上级汇报,使用武力的原因,现场形势,使用武力的层级等情况。如情况紧急,可由拥有武力使用资格的执法人员决定是否使用武力,以及使用何种层级的武力。事后要及时将执法时所发生的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并记录备案。其次,要接受同级别人员的监督。执法使用武力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两名以上拥有执法权的人员在场,并且要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再次,要接受人民监督。要每月对该月中所使用武力情况进行汇总,通过网上信息公开,将执法全过程放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监督。如遇有涉密事项时,则需经过相关人员或单位进行脱密处理后方能得公开。

四、规范海上执法武力使用问题的几点构想

(一)立法规范海上武力使用

国内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有相关规定。如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劫持船舰或者驾驶船舶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第十项,以暴力方式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机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国内法中规定相较于国际法中的规定较为详细,对具体需要使用武力的情形作了规定,即劫持船舶、危害公共安全或暴力抗法等行为。但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无具体的关于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程序,层级上的规定,因为法律规定上不够详尽,就导致在具体执法的时候人为因素增加。同时执法人员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指导,在需要使用武力时也会犹豫不定,为具体执法时的武力使用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二)建立海上执法人员武力使用培训机制

由于之前海上执法存在着长期不使用武力,不敢使用武力等问题,导致当前海上执法人员对于武力使用的条件、规范等了解严重不足。为规范海上执法的武力使用问题,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执法人员武力使用培训机制。首先是对其进行法律规范的培训,执法者首先要懂法,才能做到依法执法。执法过程中的武力使用也是相同,无论是武力使用层级的选择,还是使用武力的方式、程序,均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所以海上执法人员要继续加强相关法律规范的学习,定期进行考核,使每一个海上执法人员都能对武力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稔于心。其次是对其武力使用的程序规范进行培训。除了对于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之外,还要进行对各种武器、装备的实体操作的训练。杜绝出现因为害怕出现安全问题,而减少装备的实体操作机会,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之前没有使用过相关装备的情况。坚决不把警械武器的首次使用留在“战场上”。最后是建立长期武力使用的考核培养办法。将对海上执法人员的武力使用的培训和考核作为一个长期有效的制度,将海上执法人员进行分类,对不同的执法人员进行不同层级的武力使用的考核,并颁发相关武力使用资格证件。使用何种层级的武力要取决于其是否拥有使用该层级武力的资格,并对其资格证书进行定期审查,保证其在执法中能够正确、合理地使用武力。

(三)完善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监督制度

海上执法中,由于海上环境和现场形势的变化,往往不同的情况需要使用不同层级的武力进行制止。对于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小的行为,需要使用层级较轻,杀伤力较小的武力;而对于社会危害大,或对执法人员产生威胁的行为,则需要使用较高层级的武力制止不法行为。海上武力使用等级分类不宜过粗,导致武力使用不符合执法情形。也不宜过细,使得执法过程繁琐,执法人员不易操作,所以,本文综合各家观点将海上执法过程中武力使用共分为五个层级。第一级,口头警告。口头警告一般是执法人员在适用武力时的第一选择。用规范的语气、警告和命令,制止其不法行为。第二级,徒手控制。是指在口头警告无效时,而执法对象违法行为特别轻微,且对执法人员的威胁性较小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选择的武力层级。第三级,警械制止。随着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断增加,在徒手制止有困难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选择使用催泪喷射器等警械对其进行制止。该层级武力的使用在于制止不法行为,会对执法对象造成短时间身体上的不适,以达到执法的目的。第四级,非致命性武器。使用防爆枪、水炮等非致命性武器对执法对象进行控制。该层级武器的使用主要是遇有执法对象严重反抗的情况,使用一般性警械已经不能达到制止的效果。第五级,致命性武器。使用手枪、自动步枪等致命性武器进行打击,目的在于打伤或击杀行为人,制止其犯罪行为的继续。该层级的武力使用一定要谨慎,只有在行为人严重犯罪,如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对国家和社会造成更大的影响。或执法相对人的行为危及到了执法人员的安全,执法者可根据相应的情况采取该层级的武力。

海上执法武力的使用不仅涉及到海上违法犯罪行为能否顺利解决,同时也会关系到执法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甚至在某些涉及外国人的案件中,还会关系到两国的外交和友好关系。所以在海上执法的过程中,武力使用一定要慎重,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定进行执法,杜绝不依法使用武力、滥用武力的行为发生。海洋在国家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海上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我们在海上执法中要更好地使用武力这把利剑,解决海上发生的问题,维护国家海上权益。

参考文献:

2.武力使用不当

对于海上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可能会对人民和国家利益造成威胁的行为,海上执法主体可以依法使用武力。执法过程中武力的使用极有可能对执法相对人造成人身和财产上的伤害,所以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需要秉承着执法为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而对于依法使用武力的条件判断,则需要更加谨慎。首先需要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这也是依法使用武力原则的基础条件。这里的法律法规除了我国所制定的法律之外,还包括我国所承认的国际法律以及与周边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如《公约》中规定,沿海国有行使登临、检查、扣留和逮捕的权力。其次,所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有较大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或者其行为威胁到执法人员的安全时,执法人员可以依情况选择适当层级的武力对其行为进行制止。《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规定,执法人员为了自卫或保护他人免遭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伤威胁,为了逮捕此类构成威胁的人或者防止其逃跑,可以使用武力或者火器。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使用武力是指海警在海上维权执法时所使用的武力,与海军所使用的军事武力有较大区别,杀伤性较小,主要目的是维护海上治安稳定,保护国家权益不受侵犯,无大型杀伤性武器。

武力使用作为海上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武力使用的主体首先应该是合法的。一方面执法者要依法使用武力,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使用武力的必须是法律授权的执法者,这也是保证依法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就中国海警而言,可以依法使用武力的主体一是有执法权的现役警官,一是通过相关资格考核获得执法权的士官。其次是武力使用的条件应该是合法的。海上执法过程中武力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海上治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但并不是所有情况都需要使用武力。武力是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工具,执法者需要在执法过程中准确判断当时的情形,是否符合使用武力的条件。关于使用武力情形的判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于使用武力条件的具体规定,在法律规定之内,允许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绝不可超出法律规定的界线。再次,在明确需要使用武力后,需要使用何种层级的武力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选择。依法选择武力层级进行使用要与武力使用条件的判断相结合。这其中,条件判断是前提,武力层级选择是主要目的。

[2]赵伟东.论低致命武器在海上执法中的合理应用—以两起韩国海警使用低致命武器致我渔民死亡案例为视角[J].武警学院学报,2017,(3).

[3]康贤.海上执法中武力使用问题研究[D].海口:海南大学,2013.

[5]赵伟东.关于中国海警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相关问题思考[J].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4,(1).

[6]高健军.海上执法中过程中武力使用问题研究—基于国际实践的思考[J].法商研究,2009,(4).

[7]徐鹏.海上执法比例原则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

我能学有所成登上教书育人的讲台,是凭共产党、毛主席才翻身得解放,走到了这一步,也是我的老师们在我身上倾注血汗的结果。我教学后不久,父亲就提醒我去看望了我的小学启蒙老师李文治和初中班主任李连旭,去感谢他们对我的教育教诲。

三联书店出版的《三联生活周刊》2018年第13期载文说,台湾学者李敖,在乎的是信仰而不是金钱。他一贯按自己的这一尺度行事。有段时间,他在香港卫视开办《李敖有话说》节目,收入颇丰。但后来,人们反映他有些话触犯底线,劝他不要讲这些话。他想了想,便去找董事局主席刘长乐说,“我跟你们凤凰缘已尽”,“我不要做节目了”。触犯底线,当然是不对的,但他在没认识到底线的重要性之前,宁可不做节目、放弃不菲的经济收入,也不盲目顺应——有待调整他的是非尺度。

 
尹文涛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