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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公司化治理探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生产性实训,是相对于传统的消耗性实训而言的,是有企业参与,实行校企合作,把企业真实设备、工具、环境、任务搬迁到校内实训场地,学生在老师指导下完成实训任务,并生产出一定的“产品”,实训的过程与实际工作操作过程完全一致。生产性实训基地具有产品加工生产功能,可以充分利用企业和学校资源,实现课堂学习与企业工作一体化,一方面,通过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实践操作和企业环境熏陶,可以有效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素养,另一方面,在实践操作中引入企业培训和企业管理模式并植入企业文化,将企业的岗前培训提前到校内教学中完成,可以使学生在校期间即达到企业用人标准,实现从学校人才培养到企业需求真正的无缝对接。然而,在高职院校相继探索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的过程中,却面临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体制、机制的滞后所带来的困扰。

一、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两难处境

高职院校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本质上是服务于教育,并不适用一般性公司企业的监管措施。对于校内的生产性实训基地,高职院校分别面对来自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鼓励和市场监管部门由于“无法可依”而叫停取缔的尴尬境地。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法律地位、生产经营收入的税收、学生实习实训工资收入的税收、企业的数据保密、知识产权、生产安全等一系列问题都处于工商、税务、安监等监管部门相应法律法规的真空地带。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系,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字[2006]16号文第六条“要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内容,曾探索自主建立校内零售超市,利用学校提供的实习用场地及配套资源设施,组织相关商务专业学生进行实习性经营,使学生实习能够涉足采购、财务、运营管理等多个关键岗位,轮岗进行深度实践,效果良好。但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认为,校内超市没有办理营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业务,属于违法行为,仅仅运行两个月即被叫停。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均需办理工商登记,只有办理了工商登记,才有经营的主体资格,否则就不能运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是否有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进行生产或经营,是否要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是否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是否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登记、依法纳税,这些问题都是高职院校在设立、运行生产性实训基地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会陷入违法的漩涡。

1.2.1 非整合课程教学实施。对照组学生采用传统教学法,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及教材目录编排顺序借助多媒体技术集中讲授,课后小结本章节的重点难点,布置相关思考题对本次课所涉及的知识点进行复习,下次课前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适当的点评。

从市场的角度看,生产性实训基地,具有经营性特征,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从学校的角度看,生产性实训基地仅仅是一个实习实训的资源和工具,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因此也就不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由此产生了矛盾:一方面生产性实训基地要进行经营,必须要单独取得法律的认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有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法律并没有赋予学校,尤其是公立学校,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资格。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由于其具有生产性经营性特征,如果不明晰产权问题,其产生的收入、费用等都容易发生混乱,最后导致实训基地纠纷重重,不能顺利运行。

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公司化治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对导体以及电器的相对湿度的选择,应该注意采用当地湿度最高的月份的平均相对湿度,在亚湿热带地区一般采用的是普通的电器产品,而在温热带地区一般采用的是湿热带型的电器产品,一般应该根据当地的情况采取适宜的防护措施。

第一层为股东会,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股东至少包括学校、企业。如果为了拓展融资渠道,扩大资金规模,也可以允许部分教师、企业技术人员投资入股成为股东。实训基地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对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治理行使法定职权,决定基地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实训基地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基地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基地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基地形式作出决议;特别是对生产实训项目的选取和设计,生产实训计划的制定,学生实训人数核定和实习实训时间安排如何契合教学运行,教师、企业人员、学生的报酬,设备工艺以及生产线的安装改造等问题,必须由股东会决定。以体现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法人的特殊法律属性——经营性和教育性的融合。

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治理行为表现为多个行为主体(高职院校、合作企业、系部、教师、学生)之间的相互制衡,需要一种组织形式使得上述多主体之间相互的冲突或者不同的利益得以协调,最终以和谐的状态达到目标——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项目的真正落地。公司是市场经济制度中,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组织形式。因此,在当前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实践在前,立法滞后”的相关法律真空状态下,建立校企资产运营公司,是解决高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法律地位、治理结构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的和企业投资盈利目的兼容的长效治理组织。学校与企业,通过系列协议组建公司法人组织,依据公司法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合作事项,成为紧密型合作。校企资产运营公司,可充分利用企业的优势资源,在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起着桥梁的作用,改善学校经费结构。

高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应建立独立法人的治理结构,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项目经理、学生员工组成的一种五层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各方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按照《公司法》规定,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法人组织机构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具体治理结构分五层阐述如下。

三、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公司化治理路径初探

第三层高级经理人是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者,通过董事会雇佣的方式,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安排学生的生产性实训,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劳动合同关系,这样利益分配上更为简洁方便。董事会可下辖多个经理人分管多个不同功能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同一生产性实训基地又可同时下辖运转多个生产性实习项目。

产权明晰的最佳方式是确定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独立法人地位,因此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公司法人的设立至关重要,通过设立登记,可以使生产性实训基地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使其能够具有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能力。运用公司制运行模式管理生产性实训基地,这样生产性实训基地就有了合法的主体资格,具有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也明晰了学校与企业合作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由于生产性实训基地具有法人资格,则学校的出资运营也会承担有限责任,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综上所述,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解决这个两难处境。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即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要得到法律的明示许可,取得营业执照,学校与合作企业、生产实训基地的关系处理上,要通过章程和合同来解决彼此的关系问题,以体现双方在财产上的独立。

无论是高校自建实训基地的案例,还是与企业合建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情况,高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运转均会涉及不同利益相关者,即学校、企业、教师、学生,因此需要规范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需要相对稳定的制度框架来支持这种规范。高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亟需建立健全长效和实效的治理机制,确立高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法律主体地位,解决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日常生产经营、盈利活动与公立学校的非盈利性质之间的矛盾,必须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建立并完善实训基地的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才培养的实践环节在校内高质量地实施。

第二层是董事会,是生产性实训基地法人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指导教师,企业技术人员和实训学生代表,董事会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决定基地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基地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实训基地的基本管理制度和生产实训方案。董事会的治理理念,水平和方式直接决定了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因而对董事会的组建及其成员的遴选需慎之又慎。

转作风、强执行,开创谋事干事新氛围。倡导自觉肩负党风廉政建设政治担当的廉洁之风,主动深入基层解决难题的务实之风,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坦诚之风,浓厚以学促干、以学明理、以学强技的学习之风。公司各级机关或职能部室带头开展“问计员工、转变作风、帮助基层”活动,并做到年终两问:“我帮基层做了什么?基层为我点赞什么?”形成“党委把方向,行政出方略,纪委督重点,基层抓实干”的干事氛围。

第二层平行于董事会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董事和基地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法人的监事会由学校纪检监察人员,财务经营处人员,实训指导老师,企业技术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以确保生产性实训项目的科学性,典型性和延展性。

高等职业院校有着企业并不具备的独特优势,比如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拥有通用技能的师资力量,拥有技术开发的科研人才,拥有稳定增值的国有资产、作为承担义务的担保,拥有源源不断的毕业生作为企业合格劳动者的储备,免除企业人力资源匮乏的后顾之忧。这些优势能够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少企业的成本支出。因此,当下订单培养模式在高职院校日趋盛行,学校与企业纷纷合作建立订单班定向培养,并进一步实施校企合作,在校内设立生产性实训基地,进行深入长效的合作,力求在校内即完成实践环节的训练并融入企业文化,使学生企业适应期前置,这是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有益探索。

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是产教融合的载体之一,要落实执行党的十九大关于职业教育的方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首先要解决校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的的法律地位问题。

第四层项目经理,可聘用企业兼职教师为项目经理,校内专职教师为实践教学项目设计师,负责编制实践教学计划,设计安排实训岗位,进行实践教材开发。

第五层为基地员工,由企业师傅作为班组长,学生作为实训基地员工,在师傅带领下在校内实施师徒制的生产性实习实训。

高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设立、运转会涉及高职院校、合作企业、教师、学生、政府监管部门等多方利益相关者,因此需要规范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相对稳定的制度框架来支持这种规范。因此,高职院校设立资产运营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管辖各个系部的不同功能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对其进行法人治理是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体制机制创新,以股份制公司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联系和规范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提高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资源利用率,进行可持续性生产经营并最终服务于高等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

创新活动的分工、评价、奖励要公平、公正,才能保证创新活动有序、高效和充满活力的展开,创新活动成果才能不断涌现。这里从事业、文化和经济基础三个角度谈谈创新生态。

近年来,国内开展了一系列智能电网实践工程,深圳科技生态园智能电网对分布式电源与微电网、配电智能化、用电智能化、高级应用等技术进行了探索。中新天津生态城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工程以智能配用电领域为发展重点,涵盖分布式电源、微电网、配网运维、用电能效、能源调度等方面,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低于20%,绿色出行率不低于90%。智能电网的已有工程实践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开发、高渗透率分布式电源应用、智能需求响应、电动汽车等方面。

参考文献:

[1]高慧云.高职生产性实训基地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2]覃壮才.中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3]林润惠.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方法策略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前段时间,社区里有对父子不和,我就采用了激将法。”李敬益口中的这对父子,父亲是汉族,儿子随母亲是彝族。不久前,这对父子打架打到了社区里,儿子说:“他是我爹,他拿钉锤打我,我没有还手。”父亲说:“打,该打,白养了。”李敬益看这父亲还要下手,立即吼道:“你既然不要儿子了,就干嘛,把他敲死!”此话一出,这父亲愣了愣,随即缓和下来。

 
徐娜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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