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实证考察

更新时间:2009-03-28

从现有的规范及实践运行看,有关机关对认罪认罚自愿性这一问题给与充分的重视,各地试点地区也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但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需要完善与改进之处。

一、规范解读

“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全文共29条,3 567字,其中有6条明确提到了认罪认罚的“自愿”,参见《试点办法》第1条、第5条、第7条、第9条、第13条、第15条。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体现在:(1)严格限制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前提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缺一不可。(2)知情权保障。《试点办法》第8条、第10条、第15条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各个诉讼阶段的告知义务。(3)律师帮助权保障。《试点办法》第5、8、10条规定,公检法机关有义务告知被追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在其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主动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无需自行申请。另外,还首创了签署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在场权制度。而且,为了充分尊重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还明确规定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要听取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意见并附卷。不仅如此,《试点办法》还规定法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简化会见程序。(4)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属于法定审查事由之一。《试点办法》第15条规定,法院审查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5)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依法从程序与实体机制上予以救济。《试点办法》第19、20、24条规定,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不再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可以不受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拘束,被追诉人可以随时撤回具结书,已经判决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可能导致被追诉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应当予以制裁。

“两高三部”颁布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保障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也作出了重要规定。《规定》扩大并细化了可能导致使被追诉人违背意愿供述的非法取证行为,如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细化为“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将“威胁”纳入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并细化为“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初步确立了重复供述排除规则。《规定》还强调了“使被追诉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排除”,某种程度上表露出“排除被追诉人供述的标准从‘合法性’走向‘任意性’的倾向”。熊秋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性建构”,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U1MjEyOQ%3D%3D&idx=1&mid=2649786898&sn=0b330fcf9e2c19f9df215bc9e3c5ba53,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8月22日。

湖北省年秸秆总量约达3400万吨。其中水稻、油菜、小麦、玉米和棉花5种作物秸秆是湖北省的主要秸秆资源,分别占秸秆总量的49%、17%、15%、8%和5%[15]。

根据直线电机下沉预警系统得到的预警信息,预测电机发生故障的可能性,并提前介入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运营风险;预警发生后,系统会根据设置进行“声光报警”。

二、现状剖析

从以上规范可以看出,立法对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高度重视,从适用范围、知情权、律师帮助权等多方面予以保障。那么,实践中对《试点办法》所列的五个方面的内容是如何落实的?

(一)适用范围

实践中决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判断依据不是是否“自愿”认罪认罚,而是是否对认罪认罚“无异议”。例如,笔者通过搜索中国文书网关键词“2017年、刑事案件、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一审”,截止目前为止(2017年7月24日)搜索出符合案件的数量共有1 201件,各个省份案件数量分布如下。(见表1)笔者选取了案件数量前三的省份(重庆、河南、山东)进行分析发现,在933件案件中,有682件案件(占比73.10%)均表达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见表2)

(2)制度的执行力度一般。问卷对校训的执行进行了调查。因为校训是某大学区别于其他学校的制度的根本,是学校文化的灵魂,并且在理论上要求所有的成员都执行这项制度。在被问“您从哪些方面感受到某大学的校训时”,24.67%的学生表示没有实际感受过,它仅仅是个口号。52.67%的学生选择在授课教师课上课下的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中,但是只有40%学生表示在同学们的学习和生活态度中体会过校训的存在。

 

表1 2017年各省一审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数量

  

省份 河南 山东 广东 天津 辽宁 上海 福建 北京 湖南 湖北 江苏 内蒙案件数量/件 293 140 91 80 44 30 11 7 2 1 1 1

 

表2 以“无异议”表述的案件数量及所占比例并不是只包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的表述,而是包括所有类似的表述。

  

省份 案件数量/件 以“无异议”表述的案件数量/件 所占比例重庆 500 401 80.2%河南 293 195 66.55%山东 140 86 61.43%总计 933 682 73.10%

(二)知情权

实务部门对“明知性”也高度重视。例如,笔者对C市J区、N区、Y区、S区四个区的103位法官(或法官助理/书记员)/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实地问卷调查发现,对“为了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您觉得最需要保障其哪些方面的权利(多选)?”这一问题,有92人选择知情权,占比89.16%;90人选择律师帮助权,占比87.95%;60人选择救济权,占比59.04%;7个人选择了“其他”,占比7.23%,选择保障知情权的人数最多。(见表3)而且在最后意见反馈一栏,有6条建议是关于保障被追诉人知情权的,例如“被追诉人法律素质不高,不能理解认罪认罚,加强知情权保障”“加大法制宣传,使被追诉人充分了解该制度”等,占所有建议的66.67%。

 

表3 最需要保障哪些方面权利

  

权利 知情权 律师帮助权 救济权 其他 总计人数/人 92 90 60 7 103所占比例 89.16% 87.95% 59.04% 6.80% 100%

尽管实践中普遍重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问题,但在裁判说理时却呈现完全相反的情形,在判断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时,往往采用“无异议”代替“自愿性”标准,导致自愿性审查程序实际上演变为是否“有异议”的确认程序。

(三)律师帮助

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模式,从发展演变的历史看,既是一套权利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权力规则体系。但是,目前这两方面仍然存在严重不足。

2.法律帮助。第一,缺乏统一、具体的值班律师工作细则。从目前实践运作情况看,值班律师的履职情况往往因人而异,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统一、具体的操作细则,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等予以规范。再加之报酬较低、缺乏激励机制,值班律师往往将其视为一种负担,法律帮助效果大打折扣。第二,值班律师法律素养参差不齐,缺乏资格准入限制与专业技能考核。目前值班律师队伍以刚执业一两年的年轻律师为主,缺乏一定办案经验。各试点文件规定的值班律师资质只需满足“职业律师”要求,对办案经验、资历以及办案范围都没有限制。另外,目前各地陆续展开的值班律师专项培训,例如,2017年7月8日,广州市法援处举办了法援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培训班;2017年7月12日,渝中区司法局对参与值班的律师进行了专项培训;2017年3月31日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业务培训等。仅仅只是短期临时培训,缺乏对值班律师专业技能的考核,无法实质保障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效果。第三,值班律师在实践中扮演“见证者”,而非“法律帮助者”角色。在实践中,多数值班律师是作为被追诉人签具结书的“见证者”,与被追诉人全程无任何交流,甚至连律师基本信息都不了解。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值班律师在被追诉人被讯问完毕之后才“在场”,被追诉人对签署具结书已经“无异议”。再加之有些讯问人员会告诉被追诉人,值班律师是来“见证”签署具结书是否自愿的,更加巩固了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见证人”身份的定位。第四,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衔接问题。是否允许被追诉人直接聘请值班律师当自己的辩护人?如果允许这种身份间的转换,可能导致值班律师在工作中不当推销,怂恿被追诉人聘请自己当律师,既加重被追诉人的经济负担,更容易造成明显不公。如果完全禁止这种身份间的转换,又于法无据,因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被追诉人有权聘请自己信任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实践中该如何协调二者间的关系值得思考。

(四)自愿性审查

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都比较重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笔者在问卷调查中发现,有50人认为不论是否存在疑虑,均需在审查起诉期间或者开庭审判以前就认罪认罚自愿性进行专门审查,占比49.40%;有47人认为如果检察官/法官对认罪认罚自愿性有疑虑,必须进行专门审查,占比45.78%;只有5人认为根本不需要对认罪认罚自愿性进行专门审查,占比4.85%。 (见表4)

 

表4 是否需要对认罪认罚“自愿性”进行专门审查

  

是否需要专门审查 需要 有疑虑时需要 根本不需要 总计人数 50 47 5 103所占比例 49.4% 45.78% 4.85% 100%

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方式,实践中的看法比较一致,几乎均认为讯问被追诉人是最有效的方式,其次是查阅卷宗,然后是听取律师意见,最后是听取被害人意见。(见表5)

 

表5 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方式

  

审查方式 讯问被追诉人 查阅卷宗 听取律师意见 听取被害人意见 其他人数 103 57 51 31 5所占比例 100% 55.42% 49.40% 30.12% 4.82%

但是,实践中出台保障知情权的相关举措并不多且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目前实践中告知方式主要有两种:讯问被追诉人时口头与书面告知(主要是以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形式)、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告知。口头告知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讯问者由于自身法律素养的不同,存在不同程度的片面、曲解或引导性的告知,但相关痕迹不会表现在讯问笔录中,导致被追诉人即使被误导也几乎无法发现或无法证明。例如,笔者亲自参与讯问的一个案子,检察官在告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时,明确告诉他,如果认罪认罚了就不得再提起上诉。书面告知虽然可以对告知内容“留痕”,但又存在“标语式”告知问题,例如,C市N区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第2条规定:“《认罪认罚具结书》应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只是提到有值班律师,却对值班律师的联系方式、帮助内容及如何获得帮助等都没有规定。再如,第4条规定:“检察机关根据被追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情形拟出量刑建议”。这一说法可以适用于检察机关办理的任何刑事案件,根本无法体现“认罪认罚”这一情节如何影响量刑建议。

(五)救济机制

为了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引入其他机制对权力予以制衡,从而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笔者认为,影响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关键机制是讯问机制与自愿性审查机制,存在的问题有:

 

表6 2017年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及上诉理由

  

案件 案号 上诉理由1〔2016〕内04刑再6号 量刑过重。2〔2017〕渝01刑终390号 请求适用缓刑。3〔2017〕渝04刑终47号 请求判处缓刑。4〔2017〕粤01刑终882号 事实有误,请求予以改判。5〔2017〕辽01刑终225号 请求查清事实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6〔2017〕浙01刑终261号 请求改判无罪。

 

表7 2017年认罪认罚案件中“转普”案件及“转普”理由“转普”是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缩写。

  

案件 案号 “转普”理由1〔2017〕粤0105刑初292号 依法转为普通程序。2〔2017〕粤0105刑初530号 依法转为普通程序。3〔2017〕沪0112刑初552号 依法普通程序审理。4〔2017〕粤0105刑初322号 依法转为普通程序。5〔2017〕粤0105刑初538号 依法转为普通程序。6〔2016〕粤0105刑初1022号 依法转为普通程序。7〔2017〕粤0105刑初594号 依法转为普通程序。8〔2017〕粤0105刑初587号 依法转为普通程序。9〔2017〕粤0105刑初364号 依法转为普通程序。10 〔2017〕粤0105刑初510号 依法转为普通程序。11 〔2017〕粤0105刑初240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外,对非法供述的排除仍然坚持的是“痛苦规则”,而不是“自白任意性规则”,而且对重复供述问题例外太多。

煤炭传送系统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和生产效率的重要因素,随着煤矿资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加,煤炭传送系统的运输量不断变化,常出现输送量大、输送距离长等现象,极易造成传送带撕裂、跑偏、煤位移动等问题的发生,为煤炭传送带的安全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在煤炭传送带中引入自动化技术,能够及时通过控制界面反馈传送带的运行状况信息,并精确控制煤矿资源运送量,实现传送带的最佳运送状态。煤炭传送系统的控制流程见图1。

三、存在的问题

《试点办法》强调被追诉人要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对此,实践办案人员以及律师本身也基本持肯定态度,认为律师对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作用较大。笔者对C市N区、Y区、S区法院的47名司法人员 (其中18名法官,15名法官助理,14名书记员)、J区、N区、Y区检察院的56名司法人员(包括20名检察官与36名检察官助理)以及19名律师(其中5名律师,14名实习律师)共122人进行问卷调查发现,认为律师作用非常大/较大,必须要有律师的有89人,占比72.55%,33人认为律师作用一般,视情况是否需要律师,占比27.45%,认为律师几乎没有作用,不需要律师0人。但是,根据有关数据反映,目前辩护律师比例较低。例如,笔者通过搜索中国文书网关键词“2017、认罪认罚从宽、辩护人”发现,截至目前为止(2017年7月28日),符合的案件共1 276件,其中有辩护人的151件,占比11.83%。可喜的是,签署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在场制度保障了每个被追诉人都可以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那么,值班律师对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起到什么作用?

(一)权利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1.知情权。第一,告知内容规定粗疏,普遍存在“标语式告知”的情形。实践中《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内容,有的是普适性的,不具有特定针对性;有的内容虽然具有特定性,却仅限于权利通知,并没有告知如何行使。我们有理由推断,对于不知法律的被追诉人,完全可能错误的认为值班律师就是来见证自己签字的(实际上讯问者也会这样告诉他),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几乎沦为一纸空文。所以,实践中被追诉人往往并不在意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具体内容,签字时只看一眼标题,甚至连标题都不看就直接签了。当然,被追诉人如此草率的签字除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粗疏,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作用很小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原因。例如,讯问人员的催促、讯问时的紧张环境根本不允许仔细阅读、手铐太紧不方便翻阅等。第二,如何告知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存在较多“走过场”或不当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容易出现前文提到的片面、曲解或诱导性告知的情形。更甚者,有的在签署具结书之后(之前没有进行权利义务告知)才将《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由被追诉人。第三,缺乏违反告知义务效果的规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仅仅只规定应该保障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性质及法律后果的知情权,并没有规定违反告知义务之效果。如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供述是在其知情权没有保障或有效保障的情况下获取的,供述的证据效力如何,是否可以以此作为上诉的理由均没有规定。

第二是日用品的改变导致的谜语费解。从前的一些日用品已经或者行将淘汰,以之为谜底的谜语就令年轻人费解,自然面临着被淘汰的命运。如例11的谜底“火钳”,例12的谜底“草鞋”,现在在城镇甚至在一些乡村都已经很难觅其踪迹了,其谜语的费解是显而易见的:

为此,笔者实地采访了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安律师与闫律师。安律师告诉笔者,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在讯问结束之后会通知值班律师到场,对当事人进行法律与程序方面的讲解。但由于值班律师制度有点类似“公益”性质,律师履责情况差别较大,有的会进行讲解,有的不会。闫律师印证了“不对被追诉人进行讲解”的这种说法,她告诉笔者,有时一天有二十几到三十几宗案子,几乎一直在签字,实际咨询的很少。有时同时有几个检察官在讯问,但值班律师只有一个,可能根本没看到人就签字了,而且由于报酬较低,据笔者了解,C市值班律师补助标准是200元/天。有律师表示,这不够一天的茶水钱。律师普遍积极性不高。

盒马鲜生方面没有公布相关的量化数据,但作为一家零售企业,盒马鲜生卖的货和其他超市有很大区别,绝大多数是海鲜和高档食品,包括帝王蟹、波士顿龙虾、进口零食饮料等。

3.救济权。第一,没有充分保障被追诉人自由选择认罪认罚。这里的自由选择既包括“初始的自由选择,还包括初始选择之后的反悔和重新选择”。有的地方虽然允许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仍可以作为曾做有罪供述的证据。所以被追诉人即使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仍有可能在之后的审判程序中受到不利的推断,无法保障其反悔权。第二,认罪认罚“自愿性”仍然依附于“事实基础”,不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被追诉人要么因为量刑过重上诉,要么因为对案件事实有异议提出上诉,几乎没有因为认罪认罚“不自愿”问题而提起上诉。另外,实践中转为普通程序大多是因为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对案件事实有异议,很少因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有异议而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三,非法口供排除仍以“痛苦规则”为主要标准,没有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导致排除范围有限。例如,《规定》对引诱和欺骗方法根本未作规定,对于“威胁”方法也只是限定为“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而且刑讯逼供、威胁等均要达到“使被追诉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程度。另外,虽然《规定》对重复性供述予以规定,但却仍然采取“宽禁止,严排除”模式,对排除重复性供述条件予以严格限定,不排除的条件却很容易满足。

(二)权力制衡机制作用有限

从具体实践看,上述救济机制作用有限。例如,虽然被追诉人享有随时撤回具结书的权利,但《某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中明确载明,撤回后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仍可以作为其曾做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以此变相禁止被追诉人反悔。再如,笔者通过搜索中国文书网“2017年、认罪认罚从宽”“2017年、认罪认罚从宽、二审”和“2017年、认罪认罚从宽”与“2017年、认罪认罚从宽、转为普通程序”两组关键词发现,因为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才印发《试点办法》,实践中几乎都是2017年1月1日之后才开始试点的,所以本文主要选取2017年的数据进行分析。截至目前为止(2017年7月26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数量是1 246件,上诉6件,占比0.48%,其中,有3件上诉理由是量刑建议过重,3件对案件事实提出异议,没有因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而提起上诉的。(见表6)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11件,占比0.88%,除了1件说明是因为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转为普通程序外,其余11件案件直接得出“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的结论,所依之“法”究竟是什么不得而知,所以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因违背意愿而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见表7)关于法官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有的法官采纳检察官量刑建议的比例较高,甚至达到100%。2017年6月24日在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承办的 “2017年度中国刑事诉讼法治与司法改革高端论坛”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艳红表示。

1.缺乏有效制衡的讯问机制。第一,侦讯环境封闭,犯罪嫌疑人完全由侦查部门控制。例如,讯问时在场的只有两名侦查人员,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语气、讯问内容等外界均无从知晓。侦查人员可以根据审讯需要任意控制审讯次数、审讯开始与持续时间,甚至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决定是否制作、何时制作以及如何制作讯问笔录。第二,录音录像程序缺乏监督机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即使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般也是公安司法机关内部负责录音录像制作的人员,其能够自行决定如何录制以及录制内容,可能对被追诉人翻供或辩解内容完全不予录制,而只录制认罪认罚的供述,所以即使有录音录像资料,也无法判断录音录像内容是否客观完整,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否是真实自愿的表达。第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合法性证明的最后补充手段,无法有效威慑非法讯问行为。根据《规定》第27条,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只有在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且确有必要出庭时才有可能出庭作证。

张仲平望着徐艺一笑,道:“那不正好吗?别的公司不敢和他来神,意味着咱们在胜利大厦这单业务上已经把别的对手排除在外了。这钱,说是借给左达,其实也就是给他一个尊重、一个台阶。我没指望他能还上。当然,我们也不是做慈善,是拿这钱换他手里的拍卖推荐函,懂了吗?”

2.形式化的自愿性审查。实践中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几乎等同于对“认罪认罚是否有异议”的确认程序,自愿性审查形式化明显,主要体现在:第一,审查标准是“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是否有异议”,而非“是否自愿”。从表2的数据可以发现,实践中至少有60%以上的判决书在对是否自愿认罪认罚说理时表述为“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也就是说,“无异议”实质上成为审查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的根本标准。“无异议”只是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前提条件,与是否“自愿”没有必然联系,通过“认罪认罚无异议”无法推断“认罪认罚自愿性”。第二,审查时间主要是在庭上,且与基本信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等一起集中审查。实践中主要是在开庭时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很少在庭前就此进行专门审查。并且,即使在开庭时对自愿性进行审查,也并不具备专门的自愿性审查程序,往往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等一并进行核实。例如,庭上这样的对话方式是常见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是否有异议?是否明白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认罪认罚是否自愿?”“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第三,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面证据的审查以是否有被追诉人或律师的签字为准,而缺乏对有关权利是否实质保障的审查。例如,有关机关通过欺骗、引诱等方式让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即使有被追诉人的签字,但并不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做出。再如,有律师签字也不能一概证明被追诉人获得了律师帮助。正如前文所述,律师可能全程与当事人没有任何交流,甚至存在事后补签的个别情形。

四、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制度保障的建议

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本身体现了对被追诉人内心思想活动的判断,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只能在制度层面尽量减少“可视”的被迫认罪,一方面通过赋权提高自身反强迫能力,另一方面通过限权降低强迫认罪发生的概率,以达到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之目的。

(一)完善权利保障体系

1.建立并落实知情权的有关规定。第一,制定详细的权利告知清单。应该包括:(1)立案侦查或指控的犯罪性质及具体理由;(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内涵。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什么?可能产生的风险等;(3)影响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强迫行为,明确告知被追诉人法律所禁止的强迫行为;(4)认罪认罚的相关程序规定,例如与普通程序的区别、简化的具体程序等;(5)可以寻求的司法救济途径;(6)其他权利。第二,制定详细的程序规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落实:(1)在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环节均建立权利义务告知书制度,制定专门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将上述所列内容予以专门规定。(2)在诉讼各阶段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尤其要重视侦查阶段的权力清单建设,而且还应该把权力清单交给被追诉人阅读并当面向其解释,在不存在权力清单所列情形时由被追诉人签字确认,与具结书一起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经程序。(3)负责告知的人员应是专门负责该案的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不能是书记员或其他案件的侦查、检察人员。(4)采用口头与书面告知相结合的方式,既要有书面的介绍让被追诉人自己阅读,同时有关人员还应当对知情权内容主动进行释明。(5)除了一般的签字确认外,还应当增加被追人询问内容与回答情况的记录。第三,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享有以下救济途径:(1)有证据证明知情权的剥夺对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产生重大影响,被追诉人有权随时撤回并在之后的程序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2)上诉权。但有条件限制,即有证据证明有关知情权内容的剥夺对其自愿认罪认罚产生重大影响,也就是如果其知悉相关内容,便不会做出认罪认罚的决定。

2.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首先,对值班律师的资格予以限制。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对值班律师资质进行专门考核,只有通过考试者才有资格成为值班律师。对纳入名册的律师应当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业务培训与各种交流会,提升其业务素质。有关部门应当对值班律师名册进行定期更新,不符合值班律师标准的应当予以剔除。其次,值班律师的工作方式应当多样化,不仅可以通过当面会见的方式,还可以值班律师热线实现法律咨询。通过电话咨询的,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是解答被追诉人疑惑、法律讲解等。当面会见的,值班律师除了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主动阅卷,主动解释一项指控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供关于法庭可能会对某一指控的量刑范围的信息,向被告人解释认罪/不认罪的后果,被追诉人表达申请法律援助意愿的,应当帮助其完成法律援助申请表格等。而且应当保障值班律师讯问时在场权,而非讯问结束之后才允许其进入。再次,应当充分尊重被追诉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自由的身份转换,但是应当制定相应的职业守则,对不当宣传、恶性竞争等行为予以惩戒。最后,应当制定合理的值班律师考评机制,将值班律师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司法局与律协,作为考核律师的标准之一。为了充分调动值班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应当增设对值班律师的激励机制。例如,定期评选值班律师标兵,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显眼位置轮流滚动;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报酬等。至于值班律师的经费来源,除了国家经费支持外,注册在案的律师,不论是否属于值班律师,每年均应当缴纳一定的值班律师经费,根据律师的收入水平设置不同的标准。此外,被追诉人本人也应当支付一定报酬,具体费用可以根据提供服务之成本与受助人的财务状况,以法定的方式得出。

3.保障被追诉人的救济权。第一,将“自白任意性规则”确立为我国口供规则的基础规则,扩大口供排除的范围,除了《规定》中明确列举的刑讯逼供、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近亲属权益相威胁等外,采用引诱、欺骗、非法监听等非法手段,能够证明违背了被追诉人的意志自由,由此获得的供述也应当予以排除,而且应当充分保障“自白任意性”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有关机关应当主动告知被追诉人,违背其意志获取供述的行为是提起上诉及法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重要原因,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完善被追诉人反悔权的有关规定。根据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时间的不同,可以将反悔权划分为三种标准:一是法院审查前的自由撤回。二是法院审查后的限制撤回。法院对认罪认罚协议审查后作出判决前,被追诉人反悔的,必须说明撤回具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法官可以根据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协议动机、不撤回是否导致不公平、是否严重损害控方利益等进行综合审查。三是法院判决后的例外撤回。原则上,一旦法院作出判决,被追诉人便不得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如果被追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撤回认罪认罚有关协议将导致实质不公正除外,例如侵犯其律师帮助权、答辩不具有自愿性、对认罪协议根本未做认可、未获得相应的量刑让步或量刑让步被法庭反对等。另外,被追诉人不得因撤回认罪认罚而遭受不利后果,例如,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反悔的,有关答辩或陈述不得在之后的任何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有关机关不得因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而认为其态度恶劣,并变相加重量刑幅度;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的,应当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并保障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操动机构由手动或者电动的方式完成合闸,而合闸能量可以转变成电磁能和弹簧的位能及重力位能等,可以促动断路器的动作。提高断路器结构与传动机构的机械性能,一旦机构发生故障,就会使断路器发生拒动,而电磁操动机构是由螺管电磁铁执行动作,电磁铁线圈电压与电流可以说是影响电磁铁处理能力重要的因素[1]。

(二)完善权力制衡机制

1.对审讯权力的制衡。第一,确立侦查机关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首先,侦查机关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时,有义务告知被追诉人享有律师在场的权利,并向其解释律师在场权的有关规定及实现途径。其次,律师在场权的适用情形及限制。确有必要的,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才通知律师到场。例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属于“确有必要”:(1)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或其他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案件复杂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被追诉人或辩护律师主动要求讯问时律师在场的;(4)其他律师确有必要在场的情形。但是,具有下列情形,可能对国家、社会、个人利益或侦查秩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禁止律师在场:(1)律师代替嫌疑人回答或提供书面答复供嫌疑人引用的;(2)有证据证明律师在场可能导致国家机密泄露的;(3)有证据证明律师在场可能导致毁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的;(4)有证据证明律师在场证人的人身安全可能面临威胁的;(5)其他可能对国家、社会、个人利益或侦查秩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最后,在场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律师应当享有下列最基本的权利:(1)见证权。(2)与被追诉人交流的权利。在侦查机关对被追诉人进行讯问前,律师有权与被追诉人进行交流与沟通。但是,在讯问过程中不得随意打断、提问或发表意见或与被追诉人交流。(3)陈述意见。在讯问结束之后,律师有向侦查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律师发表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在讯问笔录中,并由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签字确认。当然,律师也应当遵守以下义务:准时到场、严格保守在职业过程中所知悉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第二,打破录音录像程序单方垄断的现状。首先,提高录音录像设备自动化水平,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自动监控。当讯问人员推开与关闭审讯室门时,通过红外传感系统录音录像设备可以自行开启与关闭,可以有效脱离讯问人员的控制。其次,对不具备安装自动化录音录像设备的地区,可以引入辩方对录音录像程序的监督。例如,应当当着被追诉者本人的面开启与结束录音录像设备,并明确告知被追诉人正式开始讯问。另外,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应当有权获取录音录像的内容,可以对录音录像程序起到间接监督的作用。第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再适用“兜底性”规定,当辩方对证据合法性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侦查人员有必要出庭的,即使辩方没有申请,也应当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等材料一起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实质审查。第一,通过庭前会议方式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司法审查。原则上,公诉方应当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负举证责任,且必须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原则上在庭前会议中已就此作出裁决的,在正式法庭审判中不再进行专门审查。但是,如果控辩双方对该问题仍有争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重新启动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程序。第二,对认罪认罚自愿性进行全面审查。在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否自愿时,法官既要通过讯问被追诉人、查阅卷宗、听取律师意见等方式,对认罪认罚自愿性进行综合考量。同时,还要根据被追诉人的具体个性特征,如年龄、自身身体与精神状态、受教育程度、个人经历等,审查上述因素对被追诉人意志自由的影响程度。而且,“自愿性”问题不能离开“明知性”与“事实基础”而孤立存在,必须结合认罪认罚“明知性”“自愿性”与“事实基础”一起审查。另外,在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时,可以重点审查被追诉人律师帮助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保障情况,并结合案件其他情况进行判断。

五、结语

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当是所有认罪认罚案件所要求的最基本底线,同时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关于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但是,从目前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实践现状看,自愿性保障仍然存在较大问题,主要体现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权利保障体系不完善以及权力制约机制作用有限两方面。因此,完善被追诉人自愿性权利保障体系以及权力制衡机制是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课题组.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报告[J].山东审判,2016,(3).

[2]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J].法学,2016,(8).

[3]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以非自愿供述为范例的分析[J].当代法学,2015,(1).

[4]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1).

[5]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2).

[6]顾永忠,肖沛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亲历观察与思考、建议[J].法治研究,2017,(1).

 
施珠妹,郭航
《警学研究》 2018年第02期
《警学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