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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实现路径

更新时间:2009-03-28

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办学与学校管理步入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学生群体是高职院校的最大群体,学生管理法治化是衡量高职院校依法治校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

一、高职院校要树立学生法治化管理理念

1.法治化管理应强调以学生为本。传统理念认为,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对立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集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关系。高职院校作为教育、管理、服务行为的实施者,应从学生现实需要出发,践行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积极转变自身角色,强化学生管理工作的服务意识,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学生在高职院校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能动性,激发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必须从单纯的强制管理向强制管理与人性服务相结合转变,通过强制管理和人性服务相结合,刚柔并济,将管理和服务最终都落脚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一终极目标上来。以生为本要求高职院校在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必须重视学生的个性,把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放在突出位置。高职院校管理者要把学生作为自我教育管理和参与学校各项工作的积极主体,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能动性,积极开展学生管理功能的迁移,将部分学生管理职能逐渐转变为社会管理职能,从而建立完善有效的学生发展服务体系。

2.法治化管理应强调保障学生权利。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目的是要保护学生的权利。学生在高职院校接受教育时,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不是单一纯粹的法律关系,学生作为自然人兼具受教育者和公民的双重主体身份,他们既在学校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拥有行政权利,也在与学校产生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拥有民事权利,更有作为普通公民应当享受的受教育权等公民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因此,高职院校教育管理者起草规章制度为学生设定各种义务时,应首先考虑学生享有的权利是否得到切实保障。如果学校规章制度的创制,倾向于对学生做出单纯义务性的规定,这样的规则势必难以为学生普遍接受,更不利于学生吸收并转化为自觉行为,也根本无法调动学生遵守规章制度的积极性。高职院校必须逐步改变对学生地位的认识,要意识到学生不再是单纯的管理对象,更是众多民事与行政权利的主体,必须以维护学生的法定权利为出发点,不断增强教育管理行为的规范性。在高职院校学生法治化管理模式下,衡量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不能局限于学生管理常规业绩的高低,而应同时关注学生的各项权益是否得以保护与实现,更要关注学生对学校管理行为与管理工作的满意度,这也是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然选择。

以及观测现场的手薄,在累积沉降量报表中对观测点的标高进行登录,完成对软土路基沉降的日沉降量以及月沉降量的计算,依据计算结果,对填土的具体速率进行控制。完成路堤填筑其观测的3~5次后,相应的工作人员,可以着手对沉降过程曲线图进行绘制。

二、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制度

同时,正当程序还应考虑到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及高职院校教育管理公共利益和学生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对不同的行为使用相同的正当程序是不符合实际的。通常情况下,高职院校必须设立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来实现最低限度的公正,并考虑学生的权益越大,正当程序的要求要越高。

2.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制度一般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法律精神与原则来制定,其作为法律规范的补充与延伸,在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发挥着直接指导作用,是各高职院校进行学生管理不可缺少的工作准则。健全和完善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不仅要强调高职院校立法者的综合素质与法治理念,也应建立完善的校内规章制度制定及完善程序。一是要明确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制度制定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起草(职能处室)、征求意见(利益相对人)、审查(制度管理处室、上级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审议(议事机构)、审定(学校领导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回顾性评价和清理(职能处室与制度管理处室)等程序,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则。二是要建立学生参与制度建设的良好机制。良好的学生管理制度应强调制度创设过程的开放性,维护学生对规章制度的告知权、提议权、讨论权、答复解释权等,不仅要强调参与的广泛性,也要强调参与的有效性。

三、建立正当的学生管理程序

由于国际工程的特殊性,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所采用的文字不会是我国语言,这在招投标、以及合同签订和管理过程中影响较大。并且,国际工程项目中包含的规范也多,比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标准等,而且规范不同,内容也可能相互影响。所以,承包商在合同中可能遇到内容有遗漏,错误或者合同间不一致的问题。一旦在此过程中出现理解错误,就会影响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行为,从而影响施工过程,造成损失。

1.申诉救济。申诉救济是指学生对于学校实施的管理与处置行为决定不服,或学校实施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学生可以向学校专门机构或学校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对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并重新做出处理的救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制度已经有明确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因此,申诉救济制度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制度,而且法律规定的救济范围比较宽泛,包括受教育权(学籍)、人身权、财产权、公正评价权等多项权利。通过学生的申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与解释,能及时有效、公正和谐地处理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彰显育人为本的教育大义。

1.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启了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历史进程,在教育法治化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纵观我国现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与依法治教所要求的法治化实践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政府必须加快对法律法规中关于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内容的立法与修订工作,构建内容和谐一致,层次排列有序,充分反映立法规律和时代要求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使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行为都有法可依。立法人员只有准确把握有关高等教育发展的宏观政策,熟悉高等教育和学生管理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具备较高的认识能力和知识素养,并以科学的立法知识和教育管理知识为指导,才能制定出既符合国家顶层要求,又符合教育规律和管理理论的法律草案。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解释,因立法水平有限,成文法也有其天生的滞后性,且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基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与民事纠纷逐步增多,甚至出现刑事法律关系,这就更需要相应的立法解释予以补充。此外,政府还应及时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促使教育立法走向科学化、系统化。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修订重新颁布,虽然新法在高等教育办学方针、人才培养等7处地方做了修订,但真正涉及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内容不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已实行多年,需要立法机关进行回顾性评价并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目前,针对申诉救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救济的事项范围,明确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具体设置、人员构成与管理权限,受理、处理工作程序等运行机制,并完善申诉后的救济机制。

四、构建完善的高职院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2.学生管理正当程序应包含学生管理制度的公布与解释、具体管理行为的告知、听取学生(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与想法、学生管理行为的理由说明、接受学生申诉救济等基本内容。针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的制度学习与解释是有效推动法治化管理的必备环节,也是学校实施具体管理行为的依据,有助于师生提高法治意识,推进法治化进程。管理行为的告知要求高职院校实施管理行为要通过一定程序向学生进行展示,以确保学生知晓管理行为。管理行为告知主要包括管理事项、管理决定及其理由、救济等具体内容。听取当事人意见在学校制定学生管理具体制度与政策、对学生实施不利或影响其权益的处置行为时尤为重要,也是必经程序。说明管理行为的理由指在学校做出对学生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时,必须说明事实根据和制度依据,这既是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又是构建学校、学生两者平等地位的程序要求。权利救济程序即学校对学生做出有利害关系的行为时,学生可以向学校内部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各高职院校必须设立专门的申诉受理机构来处理学生的申诉请求。此外,权利救济可以采取法律诉讼的司法保护程序来保障学生的权利。

1.学生管理正当程序是理论与实践的共同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如果处理行为程序不当,即使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处分结果恰当,学生应当享有的知情权、解释权和处分后的救济权等权利无法得到保证,其过程本身已经违反了权力运行秩序,与管理法治化背道而驰。因此,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要求高职院校在做出侵害或者影响学生切身利益的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力行使的条件、方式、步骤、顺序、时限要求等规定来实施,在单方实施管理行为时,要严格履行听取学生申辩、告知、解释和送达等程序义务。学生管理正当程序,在客观上营造了高职院校管理部门与学生之间对话的良好环境,在管理权行使过程中,学生通过参与正当程序,可以对处理过程有充分的了解,即使结果对自己不利,学生也能在预定程序中维护自身权利,最后坦然接受处分结果。

一是PPT(PowerPoint)课件内容与Dreamweaver等软件的实例演示环境脱节.用Dreamweaver等软件制作网页的有关知识点和操作技巧都体现在教师制作的PPT中,而教师演示的网站例子并没有充分体现出相关的知识要素和要点.

2.诉讼救济。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公民个体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高职院校学生与校方就管理行为产生的冲突与纠纷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的方式占据了一定的比例,且呈上升趋势,司法救济也是高职院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行为司法救济使得学校教育管理权力在司法监督下运行,不仅可以保护学生的权益,也可以促使学校管理人员产生一种监督压力,进而以法治精神做出合理、合规、合法的管理行为。

对于司法途径的诉讼救济,还需要进一步梳理好司法救济介入教育教学管理行为的限度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职院校和教育机构所享有的包括核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设置专业、组织实施教学、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广泛的自主权,同时具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种属性。笔者认为,对于高职院校因学生违纪实施行政权力的管理行为,司法介入的广度和深度还应更加全面,而对于高职院校因学生学业与学术评价等原因实施的学术权力管理行为,司法介入应是管理行为的程序要求,而非实体性评价。对于学术权力的司法救济,可以考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通过设置学术能力鉴定组织提供专家意见的方式予以介入,以保证学生获得最为公平公正且令人信服的学术评价。同时,司法救济在实施程序上可以考虑校内或校级主管部门的申诉复议救济是必经程序,只有在申诉救济未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诉讼救济。

五、营造法治化管理的环境氛围

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点在于学校要积极转变观念,以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来实施管理行为。高职院校应积极探索院长学生助理、院系主任学生助理等学生民主参与管理方式,提升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发挥学生的主人翁作用,以法律意识和思维来评判和参与学校的管理行为。高职院校要积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在依法治校方面的要求,把法律课程列为学生必修课,做到法律知识要进人才培养方案、进教学计划、进教学课堂,并落实好法律课程教材、法律授课教师和法制辅导员三方面。高职院校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职工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法制辅导员在学生日常文化、体育、娱乐及社会实践活动中,要逐步增加法制教育内容,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教育方式,开展富有法治教育成效的教育活动,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不断提高其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进而努力营造全院师生员工法治意识强烈、遵法守法观念坚定的法治化管理良好环境。

通过实现铜冶炼工厂的自动化、数字化、模型化、集成化、智能化,构建企业的智能决策、智能生产管理、智能执行与感知体系,打造从管理决策到执行反馈的闭环管控结构,实现制造效率、成本、质量等资源优化配置的智能化工厂。

[参考文献]

[1]许晓玲,何东平.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视野下的学生权利保护——以学生的个体权利为主要视角[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2]严彦.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分析[J].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1).

[3]傅麟.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版,2016(17).

[4]尹晓敏.高校处分权行使的程序规范要论[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1).

[5]尹晓敏,孙佩瑜.构建和谐高校校园的法律思考——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和谐关系的生成为基点[J].现代教育科学,2006(3).

 
裴纪平,蔡莹莹
《教育与职业》 2018年第10期
《教育与职业》2018年第10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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