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环境权实践困境的经济学解释

更新时间:2009-03-28

环境权是国内外环境法学界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据学者统计,截至2014年,已有86个国家在本国宪法中对环境权作出了规定。因此,从实证角度来看,环境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然而,法律对环境权的确认并不意味着环境权在实践中一定能够得到实施和保障。除了一般性环境权无法得以实施外,具体环境权在实践中也遇到了巨大的障碍,如景观权。所谓的景观权案件实际上并非以景观权进行司法裁判,景观权论者所说的“私人景观利益”纠纷通过景观所附着的财产的物权和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即可维护,而公共景观权的维护成功者寥寥无几,最终的结果要么是被法院直接拒绝,要么是转换成其他权利依据进行裁判。这意味着环境权在司法层面遭到了较为普遍的否定。

在某种程度上,立法只是立法者价值偏好的一种表现,法律是否规定环境权并不取决于所谓的理论上能否证成。只要立法者喜欢,他可以将任何主张通过立法宣称为权利。因此一种主张能否在立法上成为权利,实际上并不需要什么特殊的资格,只要立法者喜欢即可,至少从实证角度而言是如此。“无救济则无权利”,环境权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才是决定环境权价值的关键。虽然近年来环境权理论尝试进行各种理论上的转向和突破,同时也强调环境权的实践取向,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环境权在现实中基本没有得到实施。自环境权概念提出以来,学界已投入大量的精力去论证环境权是否应该入法以及如何入法的问题,也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须知,法律是否确立环境权绝非是学者论证的结果。学者的使命更多的应该是解释经验现象,以帮助理解社会。有关环境权的研究首先应该聚焦于环境权实践经验的解释上,即回答环境权为何无法在实践中实现?从而为立法者完善环境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基础。此外,纯粹从概念上来推演环境权是否成立往往会沦为学者的自说自话,很难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关于环境权实践困境的解释也为环境权的支持者和反对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对话平台。环境权的支持者可以通过对环境权实践困境的解释,找出原因,提出应对方案,从而支撑自己的主张;而环境权的反对者则可以通过解释,证明环境权实践困境无法克服或者难以克服,从而更彻底地否定环境权。对于环境权的实践困境,法学界已有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解释,为我们理解环境权现象提供了帮助。本文则将从经济学的视角,对环境权的实践困境提出一种新的解释解释。

环境权研究首先要回答的问题便是环境权是什么?这一问题也是环境权争议最为核心、最为激烈的问题,不同的研究者对于环境权的定义有所不同。有学者主张环境权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国家乃至人类,以及后代人。环境权的内容既包括对环境资源的经济性利用权利,也包括对环境资源的生态性利用权利。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既包括实体性环境权,也包括程序性环境权。还有学者主张环境权包括国际法上的环境权和国内法上的公民环境权。可见,关于环境权的定义出现了严重泛化的情况,这一现象至今仍未得到明显改善。

环境权概念的模糊性也体现在各国关于环境权的法律规定之中。截至2014年,已有86个国家在本国宪法中对环境权作出了规定,但各国关于环境权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例如,据学者考证,环境权最早见于1974 年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该宪法第192 条规定:“人有得到健康的生活环境的权利。”

权利的界定是权利机制运行的前提。但是,权利的界定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这一成本可称之为界权成本。当权利的界定成本过高,以至于执法者和司法者无法负担这一成本时,权利便难以得到实施。立法者和司法者对环境权不予认可的重要原因便是环境权难以界定,实践中无法确定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并且一旦确立并适用环境权,必然会引起无休止的争议,消耗大量的立法和司法资源,以及其他社会成本。换言之,环境权的界权成本过于高昂。

环境权是配置环境资源、平衡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手段。对环境的利用可分为生态性利用与经济性利用,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利用自然环境的生态价值,而后者强调利用自然环境的经济价值。环境权所保障的环境利益仅限于环境的生态利益,而对于环境的利用需要在生态性利用和经济性利用两种用途之间对环境资源进行配置,力求环境资源的使用符合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为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环境资源在每种用途的使用上应达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位置,低于或高于这一点都无法最有效率地利用环境资源。因此,即使环境权能够界定清楚,或者承认一种模糊的环境权,也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护环境权,或者说保护环境权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符合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生态性环境利益只是来源于环境的诸多利益当中的一种而已,此外还有经济性的环境利益,是否对生态性的环境利益进行保护必须要与其他利益进行权衡。用绝对性的环境权来确认和保护生态性的环境利益,而排除利益权衡,并不一定符合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也无法解决现实中复杂的利益冲突。在特定社会条件下,保护这种权利就会侵犯另一种也许更值得保护的权利。因此,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要充分论证某种权利是法律应当保护的,除了论证这种权利的正当性之外,还必须论证因此牺牲另一种权利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与权利之间必须进行衡量,以决定何种权利优先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只有在环境保护的收益大于开发利用环境的收益时,才应该保护环境。当然,这并不否定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不顾环境而盲目开发同样有悖于环境利用的效率,环境的生态性利用与经济性利用必须进行平衡。在此要强调的是,通过设立环境权对环境进行绝对保护而排除利益衡量不符合效率的要求。很多人将环境权视为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要求对环境权进行绝对的保护,这种立基于道德之上的主张不过是一种浪漫主义的表达。将环境保护通过权利概念赋予终极性的保护,而不考虑其间的利益衡量,缺乏经验基础。人是价值的主体,对于环境资源的利用依赖于人的价值认识和决定,这意味着每个人对于环境资源的定价与分配都可能存在不同。同理,每个地方对于环境资源在保护与利用这两种用途上的选择也有所不同,保护环境不是在所有地区、所有情况下都符合社会利益最大化要求的。例如,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在解决温饱之后,人们更加关注生活环境的质量;而在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对于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地区,吃饭比环保更重要。如果简单地强调保护环境,甚至在各地实施同一环境保护标准,则必然会阻碍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当地民众的实际需求相冲突,这种环境权保护必然不被民众所接受。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国内,在国际上也广泛存在。为了保证落后地区不至于为了发展而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必须在强调保护环境权的同时,通过其他方式对落后地区进行适当的补偿。当前实行的生态补偿制度,便是对生态保护地区民众发展权益受限的一种补偿,而非保障当地民众环境权的表现。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权利可被视为一个社会强制实施的对特定资源的不同用途如何使用和分配的规范。由于社会资源有限,无法满足所有人的所有要求,将资源用于某一个人多一点,就意味着用于另一个人的资源就少一点;将资源用于某种用途多一点,就意味着用于另一用途的资源就少一点。权利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工具,在设定和保护权利的时候,必须对资源的不同用途进行权衡,必须考虑资源利用的效率,亦即科斯所提醒我们注意的“必须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

环境资源的有限性,要求我们必须在生态性利用与经济性利用两种用途之间对环境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以实现环境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而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结合自然条件、经济条件、文化条件等具体条件来进行。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对于环境资源的配置方式都会存在不同理解,无法制定一个统一的资源利用分配方案。因此,必须保障人们享有根据具体情况对环境资源进行具体配置的自由。国内和国际经验都表明,环境保护必须进行利益的权衡,而非通过环境权对环境进行绝对性的保护。

权利是利益的体现,环境权同样如此。环境一方面提供人类生存所需的生态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各种资源的形式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各种物质基础。前者表现为环境所具有的生态性利益,后者表现为环境所具有的经济性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人类的生命权、财产权乃至所有人类社会的权利都直接或间接地以环境为基础,环境利益体现在人类的各类权利当中。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环境利益主要是生态性的利益,而不包括经济性的利益,环境权所要保护的利益仅限于生态利益。这种生态性的环境利益是一种保障性的利益。我们之所以保护环境,不是因为存在人类所需要的独立的环境利益,而是因为环境的恶化危及人类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环境对于人的价值体现在对人类生命和财产的维护支撑之上,体现在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条件之上。

保障生存所需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环境标准等技术手段进行量化,具有相对客观的标准,但也只是相对客观而已。因为这种标准还受到技术水平、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种条件的限制。更为关键的是,满足保障要求的环境,存在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正如种草可以改善环境,种树也可以改善环境,两种方式都可以提供人类生存所需的基本环境条件,但我们无法评价究竟种草还是种树更符合良好环境的要求。此外,还涉及对环境良好程度的理解,环境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算作良好环境?至于环境所具有的美学上的利益或精神上的利益,更是彻底的主观性的东西,完全取决于个体的偏好,无法确定统一的标准。而且,个体的偏好既不一致也不稳定,因为可以通过影响或改造人的认识来改变对良好环境的理解。在保障生存益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等特征,无法分割给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进行占有,因而以环境利益为基础的环境权也难以界定。正因为环境权所要保护的环境利益是一种保障性的利益,所以当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被否定时,司法机关往往会直接回归到适用传统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裁判依据。因为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即在于保护环境从而为人类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最终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上来。当无法使用环境权进行裁判时,仍可以以人身权和财产权来作为裁判的权利依据。人身权与财产权作为传统的典型权利,经过长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锤炼,其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权利内容方面都已形成明确的共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较少存在争议,因此其权利边界较为明晰,界权成本低,更容易得到司法实践的青睐。环境权界定不清被视为是环境权难以得到实践认可的主要原因。这一表述实际上并不是特别准确,更为适当的表述应该是:环境权的界权成本过于高昂。诚然,环境权界定不清直接影响了环境权的实施,但是权利界定不清也绝非环境权所独有的现象,任何权利实际上存在界定不清的情况,权利的边界一直处在变动之中。如人身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等典型权利,一般被认为权利边界十分清晰,但这些权利在实际行使过程当中也经常存在各种各样的限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对权利的边界不断进行重新界定。权利边界模糊的现象广泛存在于各种权利当中,每一种权利都需要在实际行使中进一步界定。不同之处在于,有些权利的界定成本高,而有些权利的界定成本低。相比于环境权,人身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等典型权利,由于权利主体、客体、内容较为明确,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较少存在争议,其在实施过程中的界定成本较低。环境权的支持者在不断地进行各种努力,力求使环境权的权利边界变得更加清晰。我们不应断言环境权无法界定,因为不排除有一天,随着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找到适当的方式对环境权进行界定,降低环境权的界定成本。例如,是否能够发明一种技术,将人类所需的各种环境浓缩到一个气泡内,并套在每个人的身上,如同衣服一般?但是,至少目前而言,高昂的界权成本是环境权难以克服的障碍,也因此阻碍了环境权的实施。

2014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而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是“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出现了反转,由强调经济发展转向了强调环境保护,却并没有改变两者之间互相“协调”的要求。这种“协调”意味着利益的衡量,而非对环境的绝对保护。同时,这种历史变迁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在看到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发展观念的转变之外,更应该看到其背后所潜藏的经济逻辑。在中国尚处于“一穷二白”的情况下,首先要解决的是吃饭问题而非环保问题。而在中国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对良好环境的追求逐渐超过对经济发展的追求,保护环境比污染环境对于“富起来”的部分中国人更有价值,因此才会强调保护环境,要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国际环境保护问题上,广大发展中国家一直在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努力维护自身发展权,拒绝承担过多的环境义务,其中固然有公平等因素的考量,但很大部分原因仍在于相比保护环境,发展经济更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达国家因为经济水平较高,发展经济已不再显得那么紧迫,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享受良好的环境对其民众而言更有价值。因此,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环境权注定难以得到切实的实施。

为了避免环境权过于泛化的弊端,有学者主张对环境权的界定进行适当的限缩,即主张环境权仅仅指狭义上的环境权,其最为常见的一种表述是“环境权是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尽管至今仍未对环境权的定义形成一个共识,但是关于环境权的各种定义都将“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作为环境权的核心内涵。因此,狭义的环境权可以算是学界对于环境权的最低共识。即便如此,对于狭义的环境权的界定仍然存在极大的困难。仅就文义解释而言,对于何为“良好环境”,实际上也没有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试图通过环境标准等各种技术手段来对“良好环境”进行界定,以为环境权定义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但是,这种尝试并未得到认可,因为对于“良好环境”的理解不仅涉及客观的自然环境因素,也涉及人的主观审美因素。而人的审美观千差万别,每个人对于良好环境的定义都有所不同。并且,随着时空的变化,人的审美观也在不断变化。强行为“良好环境”设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无异于是一种强制,是对人类审美多元化的戕害。

【案例6】某制药分公司由于企业总部下达统一财务软件的指令,该分公司于2017年7月从金蝶财务软件更换为用友财务软件,该公司新到的财务人员于7月接手该公司账务,录入数据时发现,2016年5月有一笔120多万元的销售费用,没有附任何票据但审批通过。经财务人员了解是公司当时管理层整改等原因造成的。

2017年4月24日,我们在夕阳的余辉下瞻仰了这座纪念碑。纪念碑是雕塑家恩斯特·涅伊兹韦斯内(Ernst Neizvestny,1925—2016)的杰作。他还有一件更为引人注目的作品,那就是耸立在莫斯科新圣女公墓的赫鲁晓夫黑白墓碑。它是用黑白两色的花岗石几何体交叉组合在一起,赫鲁晓夫的铜像就夹在黑白几何体的托座上。赫鲁晓夫用他那深邃的目光凝视着这个世界。墓碑的基座由四块花岗石板拼成。一块镶嵌着赫鲁晓夫的姓名,另一块镶嵌着他的生卒年代。涅伊兹韦斯内在解释自己创作时说:

在这份集体合同中,劳动用工管理、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职工培训等与从业人员息息相关的事项都被明确约定,今后,家政人员在工作中有了“护身符”,他们的权益将更有保障。

权利受到侵害是日常生活中极为普遍的现象,因而法律在设定权利之后,必须为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否则,无救济则无权利。一般情况下,权利的救济主要取决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支持,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运行需要投入大量的公共资源。因此,一个国家的权利保护水平往往取决于该国是否具有支撑权利的充足资源。国际权利保障实践大体表明,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其公民的权利一般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通常情况下,当发生权利冲突时,只要限制或禁止冲突一方的行为,便可以保护冲突另一方的权利。而对于环境权的保护而言,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仅仅停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并不能迎来环境的立刻好转,事实上也不可能停止所有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当前我国的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的污染,仅仅禁止污染行为并不能获得良好的环境,还需要政府、企业、公民等各方积极作为,去修复已经被污染的环境。只有将环境修复好之后才能为环境权提供切实的保障。例如,停止污染并不能使土壤污染立马消除,还需人工修复或等待自然的长期自我修复,并且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而社会资源具有有限性,不可能将全部的社会资源都投入到环境保护之中。在环境问题之外,我们还面临着医疗、教育、贫困等其他社会问题,每一种社会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

我们必须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在各种社会问题的投入上进行合理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翻开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预算,我们都可以看到,用于环保的预算永远只是整个政府预算中的一小部分而已。例如,在2017 年中国的主要预算支出中,除了生态环保方面,还包括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扶贫、农业林业水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国防、支持困难地区财政运转和基本民生兜底等方面。因此,我们无法保障有足够的资源投入到环境保护当中。在良好的环境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一旦确认环境权,则意味着每个公民的环境权都时刻处于被侵犯的状态之中。而环境权的真正救济必须解决现有的所有环境问题,这不仅要求污染者停止污染,更要求全社会去积极保护环境。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取决于国家和社会是否有支撑这种权利的资源。回顾公民权利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自由权发展到后来的社会权,权利的实现对资源的投入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不断扩张的社会权,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各类给付,以履行保护义务。但因国家资源有限,很多社会权至今仍无法实现,更不可能确立和实施一般性社会权。同样的,国家也很难确立一般的环境权。即使国家能够提供资源用于修复环境,对环境的修复也并非不受限制。环境的修复同样需要符合效率的要求,只有在修复收益大于修复成本的情况下才应该进行修复。对于环境的修复程度也应进行限制,修复的程度应达到修复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才最符合效率要求。此外,即使国家有足够的资源用于保护环境,同时保护环境也符合效率要求,环境修复仍然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而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诸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可能需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才能消除,而诸如核污染等污染类型,甚至需要几千年乃至几十万年才能消除。正因为意识到环境治理的困难,使得事前预防成为环境保护的首要举措,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条明确将“预防为主”确立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法院在判决书中无法通过任何一种责任方式能够使得环境立刻转好,致使法院无法对环境权的保护作出判决,或者即使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环境的修复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源,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我们对于环境保护投入的限度,不考虑成本而单方面强调环境保护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环境保护状况的好坏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条件存在密切的联系,经济条件好的国家能够在环境保护领域投入更多的资源,其环境状况一般相对较好。这一点与经济学上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所揭示的情况相一致。环境权的确立与实现要求必须对环境进行无条件的保护,在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种要求必然无法实现。环境对于人的价值体现在对人类生命和财产的维护支撑之上,体现在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条件之上。环境权的核心是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这些核心权利是人生存的必要权利,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必须投入资源对其进行保护。在没有足够资源保护环境权的情况下,只能保护环境权的核心部分。这一核心部分实际上就是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可以直接通过传统权利进行救济,无须借助于环境权。

为培养孩子写日记的习惯,我每天改学生的日记和摘抄。为了强化和鼓励写日记的习惯,我制作了一个得分表,每次写得好的或有进步的日记可得1分,各种学习上的进步都可以得分。10分可得一个免作业券或者换取学习用品,以此增强学生学习的动力。

 
《理论建设》 2018年第06期
《理论建设》2018年第06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