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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论习近平法治思想

更新时间:2009-03-28

习近平总书记自十八大以来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并主持起草了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的多项决定和十九大报告,这些讲话、决定和报告有许多内容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思考。通过学习这些讲话、决定、报告,可以领会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总目标的指引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最具有特色的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1]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因历史条件、特定的制度条件、特定的主体条件、特定的任务等因素决定了其有自身的特色。习近平总书记认为,这些特色概括起来就是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的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

一、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在当代世界激烈竞争的大背景下展开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运动,这一运动将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整个历史时期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必须贯穿在中国法治建设事业中。中国共产党要在法治建设中发挥领导和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党如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自己的领导、发挥自己的领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2]

第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道德的作用主要是对人的德性教化、精神滋养。

GPS测绘装置由空间卫星、地面监控站及用户仪器等构成。其中,用户仪器可在使用期间连接多颗卫星,更好的降低了卫星轨道、钟差及大气折射等误差,为用户带来更加精准的测绘数据。不仅如此,随着工程类型及建设规模的不断增长,GPS测绘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范围愈加广泛,为切实提升工程质量及施工有效性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保证执法是指,在党领导立法的基础上,党的各级组织要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在处理国家政务、事务的实践中真正得到贯彻、施行。因此,各级党组织有监督、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责,要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3]

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在机构合并上做加法不加门槛,在权力下放上做减法不减责任,打造政府和市场“双强引擎”。

党支持司法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4]

党带头守法意味着,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5]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仅仅讲坚持党的领导是不够的,还必须强调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照宪法治国理政,依据党章从严治党,是新时期党履行人民赋予的执政兴国之职责的前提条件。[6]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坚持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的一贯思想。

在2012年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30周年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就贯彻实施宪法问题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民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处于的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决定了中国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8]由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人民是治理国家的主体。

为了更直观的表现小学生口算速度发展的趋势,以年级为横坐标,广度为纵坐标,对4种口算(不进位加法、进位加法、不退位减法、退位减法)广度的发展趋势折线图进行分析,具体如图2所示.

关于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概括性地指出,法治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9]

各国的法律制度都是为了解决本国特定的问题、处理特定的矛盾而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体现了各国人民以及国家治理者的智慧水准。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指出,抽象地说,就地球上所有的人民都受人为法支配而言,人为法体现着人类的理性。但是,具体说来,就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而言,它们各自是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特定场合或情况的结果。因此,各国的人为法通常只能适用于各国自己人民。而一国法律能够适用于他国人民是一种例外。[30]尽管当代世界由于市场经济带来的经济活动的全球化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市场经济交往的规则的统一化和文化观念消费的普遍化使得当代世界法律在许多领域突破了孟德斯鸠的论断,但各国法律在国家政治治理、社会治理、经济调控、民生保障等方面仍然带有强烈的自己的特色,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在简单地照抄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形成本国的良好的治理体系。

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同时表现为人民的各项权利通过法治得到维护、实现。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国家组织体,就是要在国家组织的保护下享受人身权、财产权、各项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些权利的享有和运用是人民每一个个体追求美好生活的基本前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的就是切实地保障人民每一位成员都能够真实可靠地享有和运用这些权利。[10]

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还表现为人民是监督国家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主体。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由人大产生的国家各职能机关(包括政府机关、新成立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依法履职行为加以监督。人民群众每个个体成员可以通过行使宪法赋予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控告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加以监督。[11]事实上,根据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新设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应被理解为是人民赋予特定监察职责、代表人民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督的常设机关。[12]

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还表现为,人民是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实施宪法法律的主体。人民作为整体是国家主人,宪法法律体现人民整体的意志。人民中每一个个体成员的行为又要接受人民这一共同体的共同意志的约束,即接受宪法法律的约束。只有人民中每一个个体成员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才能使国家处于有序治理状态。[13]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高度重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14]

2.1.3 混作和套种 混作和套种是指在同一个有机农作物种植环境中多样化种植有机农作物,以此防治害虫对其侵害。例如,在棉花田里种植高粱等能控制棉铃虫产卵的农作物,以实现集中诱杀害虫的目的,保护棉花作物不受棉铃虫的侵害。

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而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就是高度重视“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平等”不能像19世纪的资本主义那样仅仅停留在理论上、口号上,而是要求“平等”充分体现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人和人相互关系、相互协作活动中。由于受社会发展的历史条件所制约,受生产力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现状的制约,中国在现阶段还不可能达到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时所预想的成熟社会主义的平等状态。中国在现阶段还必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表现为社会成员们的财富拥有量的差别、文化程度的差别、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但是,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步地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制度变革,调整分配制度和政策,逐步地缩小乃至取消各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目前,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主义平等价值观得到全面落实和实现的第一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15]

越文化空间的“S城”的固态化,不仅在虚构世界中如此,在现实世界里也是如此。在《朝花夕拾·范爱农》一文中,鲁迅依然表达了他对“S城”的某种失望:“貌虽如此,内骨子是依旧的”。在他看来,共和制的民国建立,还只不过是“几个旧乡绅所组织的军政府”,看似在变,却又什么都没变。“S城”所折射出来的“老中国”镜像,依然如故,仍然是一张巨大的网络空间,让人“不能动弹”,也“不想动弹”[5]215了,鲁迅由此获得“中国太难改变了”[9]164的一种刻骨铭心的心理认知。

执法方面的人人平等,主要表现在政府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对所有的公民在同样的事务上平等地适用正在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允许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野蛮执法、不公正地区别对待执法、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等等。

第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保障的是底线道德规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24]在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述中,包含着关于道德规范分为不同层级的认识。

守法方面的人人平等,是指任何人都有学习法律规范要求,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视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违法可以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17]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引导领导干部解决观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不无担忧地指出,“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18]针对这一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领导干部要常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率先垂范,严守法律,并且踏踏实实地推进法治建设;对违反法律者,无论是谁,都要追究责任;组织部门要把是否能够依法办事作为干部选任的考察标准之一。[19]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含着对道德作用的高度重视。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20]

在2015年发表于《求是》杂志上的论文中,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做了更深入的阐释。

习近平总书记首先指出法律和道德共同性:它们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21]

其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和道德的同源性以及道德的基础性、本源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22]在这一简要的论断中,包含着对当代中西方法理学界争论的两个重大问题的回应。

这两个重大问题之一是,法律和道德是否有联系?西方从17、18世纪盛行的古典自然法学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的法必须受自然法指导,不得违背自然法。而对自然法的理解,从霍布斯之后,法学界逐步趋向统一:自然法就是道德律。从19世纪及其以后,自然法就成为道德的同义语。但是,19世纪兴起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决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联系。以奥斯丁为代表的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只是主权者向臣民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它与道德(自然法)并无关联,即使一部不符合道德以至被人们视为“恶法”的法律也是法律,臣民们也必须遵守。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奥斯丁的观点做了一定的修正,其承认法律和道德常常有关联,但是,它们没有必然性联系。也是就是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还是认为,法律并不是必然要符合道德。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最有代表性的实践结果就是臭名昭著的希特勒的恶法之治的“法治”。

菌株充分活化后,以1%接种量接种于LB培养基中,37 ℃,180 r·min-1振荡培养,取100 μL致病菌(调整菌液浓度为1×107 CFU·mL-1)涂布于LB平板上,待平板表面干燥后,平稳放置3个牛津杯,向牛津杯内分别加入200 μL的荷叶发酵上清液,37 ℃培养20 h后,测量抑菌圈大小。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的论断,是对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德法关系之认识的否定。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确实践行“良法之治”。

当代中西方法理学界争论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人们为什么会守法?自然法学认为,自然使得万事万物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法;自然也通过赋予人特定的本性使得人必然要做一些事、不做一些事,这是自然镌刻在人类的内心中的自然法,它也就是道德;人类政治社会的立法不能违背自然法——道德;正是在人类政治社会的立法源于道德、符合于道德的情况下,才有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自觉守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不存在自然法,人类国家的法律与道德无关,至少不存在必然联系;现实社会中违反法律会受到国家强大的武力制裁,人们从避苦求乐的功利主义原则出发选择遵守法律。也就是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人们遵守法律完全是出于被迫、畏惧。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的论断,明确地否定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武力强迫人们守法的威权主义法律秩序建构观。

第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法律对道德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23]因为道德规范自身只有义务规定,没有违反义务的制裁规定和保证制裁得以实施的手段,所以,对一些重要道德规范需要法律加以保障。法律规范自身既有义务规定,又有对违反义务的制裁规定,并由国家力量将制裁、惩罚强加于违反法律义务规定者,所以,法律规范可以保障重要的道德规范得到遵守。

作为药学专业大专毕业生,进入理想岗位存在一定难度。新医改方案下“药房托管”的试运行和医药销售代理对专业背景的高要求,对高职药学专业学生就业会有一定的影响。作为毕业生,要立足现实,从个人职业规划出发,选择与自己理想职业最接近的工作。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强化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养,抓住机会锻炼自己。

司法方面的人人平等,主要表现在充分保障司法机关的中立、独立地位的前提下,由检察机关对所有的组织实体、个人平等地行使检察权,由审判机关对所有的组织实体、公民个人平等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对任何组织实体、个人的犯罪行为和严重侵害公益违反法律行为,都要按照既定法律程序主动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要充分尊重诉讼各方主体的平等诉权,包括诉讼各方主体的起诉权、反诉权、取保候审权、辩护权、证据质疑权、上诉权、申诉权,等等。凡是司法机关有意或受指令选择站位在诉讼当事的某一方的立场上,无视、拖延、阻碍另一方的行使诉权的行为,都是在实际上制造司法不平等。同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同样的犯罪或违法事实,依据同样的法律规则,给予同样的制裁判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16]

狭义上所说的道德,主要就是指道德规范。它是源自人类的良知的评价所形成的一套系统性规范。道德规范可以被分为不同的层级。第一个层级的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不得杀人”“不得抢劫”“不得盗窃”“不得欺骗”,......等等,我们可以把它们概括为“禁止损他”。第二个层级的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你应当救济穷人”“你应当帮助残疾人”“你应当救助落水儿童”......等等,我们可以把它们概括为“倡导利他”。这些是对人们的较高要求。第三个层级、第四个层级的道德规范对人提出更高的要求:劝告人们自我行为完善、引导人的自我精神完善。道德对人的最强烈的要求是第一个层级的要求——禁止损害别人。这就是所谓的底线道德。这些底线道德规范对维护人类和平、有序的生活至关重要。当一部分人不能遵守这些底线道德规范时,就出现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就是因为在道德的绝大多数的“禁止损他”类的规范的基础上增加关于违反这些规范的惩罚规定、并以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这些惩罚规定而形成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都是强调,法律要保障的底线道德规范——不得损害他人之类的规范。由于道德上的损害他人就是作恶,所以,法律重在禁止作恶。一切道德初始,从不作恶事开始,然后,才有道德规范其他三个层级对人的求善要求——利他之善、完我之善、精神之善。所以,法律的禁恶就是强化道德底线要求,并且,法律因为禁恶,其自身也是道德,是底线道德,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

(四)要从中国古代法制经验中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2011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加快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切实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党领导立法要求中国共产党在立法中要发挥领导作用,要在充分了解人民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提出我们党在立法方面的主张,通过对立法的领导,使中国法律的制定尽最大可能体现全体人民意志,反映全体人民的要求。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尽管习近平总书记主张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但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在治国意义上,法律和道德的作用领域是有所不同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第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中的讲话强调,法律是在治国理政、处理事务、解决矛盾时所要遵循的依据。[25]而道德重在对于人的教化、培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26]也就是说,通过道德育人、培养人的憎恶好善、崇尚正义的精神情操,可以为治国理政意义上的法治提供牢靠的文化根基。

总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法学、伦理学内容。

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27]这一认识对现时代中国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法治思想至少包含以下要点。

(一)要吸收作为世界文明优秀成果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的精髓、要旨

肺结核在临床中是一种慢性传染病,由结核分支杆菌引起,能够对机体多个脏器造成侵袭,发病群体以老年人、慢性呼吸道疾病、糖尿病患者为主。患者病发后,其自身自身抵抗能力及免疫能力均会出现不同程度降低,并出现低热、盗汗、乏力、消瘦等临床表现,且传染性较强,严重影响患者及他人健康。带状疱疹则是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引起,属于急性传染皮肤病,但肺结核合并带状疱疹后,不仅会增加治疗难度,也会对患者治疗信心造成影响。因此,基于肺结核合并带状疱疹对患者造成的危害及影响,则需要护理对其进行消除,在保障患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为患者营造出优质护理,促进其进行康复。

习近平同志反对关起门来搞法治,反对那种不和世界文明成果接轨的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28]

在深山埋苗,在大自然中种植人参;将肉鸡散养,它们饿了吃草、馋了吃虫……如今,越来越多的从业者正在考虑着“自然养殖”“有机种植”,在实践中寻找着蔬果返璞归真的本来味道。

作为当代世界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首先表现为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学、政治学的学者们——他们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的认识不完全一致——对法治特征的表述中所包含的一些共性要素。我们可以把这些共性要素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由宪法规定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国家各职能机构的职能权限范围,而宪法又应当来自人民中绝大多数人的同意;

第二,由人民选举的代表集会立法,而这种立法又要合理程序、秉承公平正义理念;

第三,所有的政府机构在处理政务、事务时必须依据宪法、法律的授权和规定;

第四,司法机构应以中立的立场为前提、依法地对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机构之间的矛盾加以裁判;

第五,公民、社会团体、组织普遍地在履行宪法、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行使合法权利;

第六,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同意:宪法法律至上,而不是其他什么至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方面具有中国特色,另一方面具有世界法治文明的共性特征。我们必须吸收近现代法治理论中体现着人类文明、进步的精华部分,把握和认识世界性法治现象的共有基本特征,才能在真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从中国实际出发,探寻中国法治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一方面强调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另一方面反对对外国的法律制度、做法照搬、照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29]

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首先表现为人民的意志是法律的本源。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们集会——人民代表大会——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的规范依据。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人民的共同意志治国,就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由于地域广阔、自然资源分布极不平衡、经济发展条件和水平极不平衡,由此导致各地区、各社会阶层人们的经济要求、政治追求、文化诉求存在重大差别;同时,中国作为一个赶超式文明转型的国家,亟待在几十年的时间内要完成发达国家在几百年内完成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转型任务,由此形成中国在这一特定历史转型期面对的是诸种矛盾交集、诸种问题共生局面,这种情况使得中国在当代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格外艰难,中国的法治建设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也格外复杂。所有先行完成文明转型的国家的法治经验都不可能在被全盘复制的情况下解决中国当下的问题。中国在特定历史时期所要面对、处理的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的特殊性。所以,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自己的路。

(三)要总结自己的经验,发展自己的法治理论

法治建设要有理论指导,但是,理论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能是少数人闭门造车造出来的。理论只能来自对实践的总结、对经验的提升。英国的1215年大宪章、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宪法性法案,都是在没有理论的情况下的实践先行性的制度创新。在这些法案以及根据这些法案规范下形成的制度的基础上,英国学者、大陆各国的学者们对其加以研究,总结出原则,追溯其原理,系统化为理论,这就为后来的其他国家践行法治提供了理论指导。而有些国家在运用这些理论时,又根据本国的情况对其加以改造、创新,使其适宜于指导本国的法治实践。

立法方面的人人平等,主要表现在宪法、法律对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律平等看待上。在立法制订的法律规范中,对所有的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文化高低、收入多少、健康状况、身体差异等等——一律赋予其平等的义务、一律授予其平等的权利、一律规定平等的责任负担,除非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成员,绝不赋予任何个人、机构、团体以超出普通人的特权。

中国的法治实践同样需要中国的本土理论指导。中国本土的法治理论同样要源于中国本土的法治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31]

同时,由于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惩戒性,所以,法律规范适于禁恶,不适于求善。法律规范的重要特征是,违反或做不到其义务要求,要给予制裁、惩罚。如果我们把利他之善、完我之善、精神之善类的要求作为法律义务,并对违反或做不到的这些高层级义务要求者施加制裁、惩罚,就会使法律因为对人们要求过高而失之严酷。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重在基本道德、底线道德的保障。

单片机AT89C52具有功耗较低、性能高效、片内由8KB Flash ROM 的8 位CMOS 组成,工作电压跨度范围2.7~6V(实际使用以+ 5V供电为准),八位数据总线。单片机AT89C52具备可编程全双工串行通信接口,并可同时进行串行发送、接收工作。通过RXD 引脚(串行数据接收端)和TXD 引脚(串行数据发送端)与外界进行数据的互通。正因单片机AT89C52具备以上特质,古选择它作为本次设计的微处理器。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法治思想还包含着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思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32]

中国农耕文明时代,在儒家倡导的礼治、法家倡导的法治、道家倡导的无为而治的诸种思想综合指导下形成的法制传统中既有维护国家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有纵容统治者任性、缺乏对国家权力制度化约束机制、缺乏尊重和保护个人基本权利机制、在民众与国家的矛盾冲突面前除了武力镇压别无任何解决手段等一系列缺憾。我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在国家治理方面的深刻的革命、全面的创新,也是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优秀成果的继承和发展。我们要在深入辨析的基础上,对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中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体现成功的要素加以继承、发扬,对那些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历史中表现为有害的成分、缺陷加以摈弃、批判,使当代中国法治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具有更高文明特征的法治。

注释

[1][8][9][14][15][17][18][19][21][22][23][24][26][27][28][29][31][3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求是》2015年第1期。

[2]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7/01/c_1119150660.htm.

冗余(Redundancy)是香农(Claude E.Shannon)提出的一个重要的信息论概念,是指信号中与信息内容无关的因素。这一概念后来被引入语言学研究。社会语言学家陈原将其定义为“超过了必要信息量的信息”[6]。这里的“必要”是指符合社会交际的需求。冗余成分作为对信息的重复累加,可以帮助信息接受者在噪声干扰下,准确地理解信息发送者要传达的意思,因而在语言交际中具有不可否认的价值。但是,冗余往往与信息量成反比:冗余越多,真正有用的信息越少;冗余越少,则信息量越大。因此,在传递信息时保持适度冗余是必要的。

[3][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1页;第31页。

预算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最为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进行管理决策的有效方式和手段,通过企业预算管理,可以实现降低经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目的。本篇文章对企业预算管理中遇到的困境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论述,详细阐述了企业建立全面的健全的预算管理体系的重要性,以及预算管理在企业的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地位,因此,企业要提高对预算管理的重视,改变传统的预算管理观念,建立合理的预算监督机制,为企业能够实现发展目标保驾护航。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n/2014/1029/c64387-25927606.html.

[6][7][10][13][20]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04/c_113907206.htm.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版)第四十一条。

[1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版)第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第三条。

[16]习近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224/c70731-20581921.html.

[25]《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n/2013/0225/c64094-20583 750.html.

[3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页。

 
邵晏生,张恒山
《理论视野》 2018年第04期
《理论视野》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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