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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问题的提出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简称“亚投行”)是一个政府间的多边金融机构,自2015年12月正式成立,截至2017年6月已有80个成员国*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官网:《AIIB Approves Membership of Argentina,Madagascar and Tonga》,https://www.aiib.org/en/news-events/news/2017/20170616_00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8日。,目前还有多个国家正在申请加入,其基础文件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简称“《亚投行协定》”)。亚投行将运用贷款、股权投资以及提供担保等一系列支持方式为亚洲各国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推进亚洲实现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参考消息网:《亚投行响应者众多 俄媒称美国输掉一局》,http://column.cankaoxiaoxi.com/2015/0320/711443_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8日。

“一带一路”是中国在2015年提出的国家级战略,目标是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复兴,促进沿线国家经济腾飞。该战略所辐射的沿线国家与亚投行的成员国有很大部分的重叠,并且“一带一路”计划的实现需要大量资金融通,亚投行的良好发展正为一带一路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资金支撑,二者密不可分。在2017年5月,中国财政部与26国财政部共同核准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推动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融资体系*联合早报:《“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http://beltandroad.zaobao.com/beltandroad/document/story20170514-761209,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8日。。因此,完善亚投行的各项机制,不仅是为亚洲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也是实现一带一路宏大愿景的必要条件。

作为一个多边开发银行,亚投行的运营与成员国、借款人、其他国际组织等密切相关,而这些当事方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享有和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存在不同的立场或利益,极易发生争端。亚投行涉及的争端主要在于亚投行业务上的争端,包括它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争端、借款人与东道国的争端、亚投行作为直接投资人与接受投资者的争端,及亚投行与内部职员、与第三方的争端等等。之所以要讨论争端解决机制这个问题,是因为目前仅有《亚投行协定》这份基础文件,其中很多争端解决的问题未得到明确规定,比如争端解决的方式、程序、适用法律、利弊、是否可以借鉴其他多边开发银行的经验等等,都亟须厘清。而且,目前现有文献以研究亚投行的政治经济意义、运营机制为主,对其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较少;即便是写到了争端解决机制,也只是作为论文的一部分,仅从某一角度写作,例如张超、张晓明《“一带一路”战略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张超、张晓明:《“一带一路”战略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南洋问题研究》2017年第2期,第24-34页。在建议部分提到依附亚投行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协调机制;南锦林《亚投行争议解决机制架构设想》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的争议来设计解决机制*南锦林、徐婧琳:《亚投行争议解决机制架构设想》,《国际工程与劳务》2017年第5期,第76-78页。;王军杰《亚投行在突破TPP壁垒中的法律应对》*王军杰:《亚投行在突破TPP壁垒中的法律应对》,《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第52-57页。、李晓安《亚投行投资风险与主权债权的制度保障》*李晓安:《亚投行投资风险与主权债权的制度保障》,《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第96-102页。分别从投资—贷款风险角度、成员国信用违约角度提出对争端解决方法的建议等等。笔者认为,亚投行的争端解决机制对银行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是亚投行长期健康运营的必要保障,不可忽视。所以,本文拟对亚投行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整体的评析,分析各个争端的产生原因、现有解决方式,并与其他多边开发银行进行对比,提出完善建议,探究其未来发展。

二、亚投行的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从争端对象来看,亚投行的业务主要是以贷款、担保等形式为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支持,会与成员国、非成员国、私人及其他国际组织等等建立融资、合作、伙伴等关系,而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与这些主体发生纠纷或争议。因此纠纷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Gold等的实验中[6],相同的弹体以较高撞击初速侵彻混凝土靶板后还有弹体残余,而在撞击初速度较低时,弹体完全销蚀,这也许是其实验数据分散的原因。虽然如此,总体上讲,模型预测的侵彻深度与实验数据大致吻合。从图11中可以明显看出,本文模型预测结果与锥形铜弹侵彻混凝土靶板的实验数据吻合较好。

从争端的事由来看,包括:(1)为亚投行提供的私人服务,即亚投行的雇佣员工和临时员工与银行的纠纷。(2)金融服务,如成员国贷款、银行提供债务担保、买卖或承销证券等。(3)侵权造成第三方的损害,如侵害财产权、造谣诽谤、实施项目对当地群众的损害等等,例如在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各自的项目中,都存在环境恶化、暴力拆迁、原住民因拆迁补偿不足而无法维持生计等问题*顾宾:《亚投行法律解读:从章程到标准》,《金融法苑》2015年第2期,第172页。

从《亚投行协定》的文本来看,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存在于第46条和第55条,适用于银行与成员国之间、银行与第三方之间就协定的适用、解释和实施所引发的纷争。第46条规定,在亚投行与私人的争端中,如果私人是代表成员的实体或个人、从成员或成员的机构或单位获得债权的实体或个人,则“应采用本协定、银行的细则及各种规章或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中可能规定的特别程序”来解决。如果私人是非成员国,则与银行的筹资权、债务担保权、买卖或承销债券权相关的纠纷可通过国内诉讼解决;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纠纷,亚投行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从这一表述可看出,亚投行对于通过国内司法程序解决法律争端基本持否定态度。即便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债权人“在国家境内向有充分管辖权的主管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能是基于情势所迫——为在成员国或其他地方通过举债或其他方式成功筹集资金,亚投行有必要遵守筹资行为所在地的法律*彭岳:《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贷款协议法律适用问题前瞻》,《法商研究》2016年第1期,第140页。。第55条针对银行与已终止成员资格的国家的争议、银行在通过终止业务的决议之后与成员之间的争议设定了临时仲裁的解决方法。

2.创立贷款—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投资争端的解决对投资的成功与否起着重要作用,成功的投资才能使亚投行收回贷款,所以亚投行创立一个独立公正的争端解决中心是最佳选择,其解决方法仍以调解和仲裁为主。由于该中心的建立目的是保证该银行的稳健运行,为亚洲区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且中国是亚投行的倡议国和第一大股东,所以在机构地点的选择上,应首先考虑中国城市,例如北京、上海或是香港。无论设在哪里,该城市都可把握住“一带一路”倡议的机遇,巩固和提升自己的经济地位。

三、亚投行在业务上涉及的争端

(一)争端详述

亚投行的业务以向亚洲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为主,开展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贷款、联合融资或参与贷款;参与机构或企业的股权资本投资;为贷款提供担保等*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rticles of Agreement,arts.11.2.

贷款业务属于国际投资中的间接投资,银行与借款人、借款人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构成主要争端。当银行为亚洲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时,亚洲某些发展中国家或其机构、单位或行政部门,或在其领土上经营的任何实体或企业成为亚投行债务人*腾讯财经:《亚投行协定正式签署中国投票权占26.06%》,http://finance.qq.com/a/20150629/02374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8日。,双方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借款人向东道国项目投资,双方构成投资商事关系。纠纷产生主要在于银行贷款业务的财务性风险和政治性风险。从财务风险上看,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其盈利具有不确定性,项目可能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收回成本;另一方面借款国可能贷款偿还能力有限,无力偿还贷款。从2017年惠誉公司对各国的国家主权信用评级看,一些亚洲发展中国家(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曼等等)信誉评级都在BBB级*国家主权信用评级是指评级机构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主权机构(通常是主权国家)的政治、经济和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用一定的符号来表示评级结果。评级一般从高到低分为AAA、AA、A、BBB、BB、B、CCC、CC、C。AA级至CCC级可用+号和-号,分别表示强弱。见网站https://www.fitchratings.com/site/search?request=&content=entity&filter=4294288074,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8日。以下,信用不佳说明国家整体偿债能力存在一定的下行风险,对其债务违约的可能性相对较大。这两方面风险因素可能使亚投行面临贷款无法收回和资金难以周转的危机。从政治性风险上看,主要是由政治、军事等非经济因素所导致的投资风险*王达:《亚投行的中国考量与世界意义》,《东北亚论坛》2015年第3期,第59页。。以中亚为例,其宗教极端势力具有浓重的政治色彩,惯用制造恐怖活动的手段达到政治目的,破坏所在国国内的政治稳定和地区和平,不利于海外投资、地区经济合作和能源需求安全*史谢虹:《中亚宗教极端势力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世界宗教文化》2016年第2期,第16页。。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甚至瘫痪,届时银行也无法收回贷款。

在贷款业务上,亚投行并未针对贷款业务纠纷设计专门的解决方法,仅在《亚投行协定》第46条第2款笼统规定“成员应采用本协定、银行的细则及各种规章或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中可能规定的特别程序,来解决银行与成员之间的争端”。由于亚投行处于创立初期,尚未颁布细则、规章,“特别程序”的概念显得模糊不清。但亚投行仍应事先明确争端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因为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应不同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如果语焉不详会造成适用法律的混乱和空白。

此外,在银行作为直接投资人与东道国的争端方面,其股权资本投资业务属于国际投资中的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当亚投行参与某企业的股权投资时,如果该企业的资产因东道国的国家政策而被征收,这种征收是损于投资者利益,此时亚投行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呢?目前《亚投行协定》并未具体规定如何解决此种争议,如果想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东道国享有主权豁免,而且有些国家采用的是绝对豁免原则(比如我国)*莫世健、陈石:《AIIB协定下国家豁免原则与中国法的冲突与协调》,《政法论丛》2016年第1期,第30页。,这意味着主权国家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均享有豁免,那么亚投行便难以对此进行诉争。所以可通过正反两方面解决此问题:首先在亚投行与东道国的投资条约中规定“征收”的条款,限定其要件、范围等等;当出现纠纷时,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采取仲裁方法,在后文所提出的“贷款—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框架下解决。

而在银行进行贷款担保时与债务人的争端方面,当亚投行成员、成员的任何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任何代表成员的实体或个人、从成员或成员的机构或单位获得债权的实体或个人*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rticles of Agreement,arts.46.2.,为了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为借款人向某贷款人贷款时,亚投行为其担保贷款,双方就此形成追偿关系。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当债务人拒绝支付时,双方可能发生纠纷。对此,亚投行协定并未规定通过何种方式向债务人追偿。

(二)现有预防和解决方式

2016年12月,亚投行出台了《风险管理框架》(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从风险类型、风险度量和管理、风险限额框架等方面规定了项目运作中的信用风险管理*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AIIB)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November 2016.。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任何有关第三方实体的意外违约或信用风险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损失风险,可以在主权和非主权两级衡量。亚投行在借款前将基于以下方法对信贷风险进行度量:在主权信用风险上,评估各国全面履行外债义务的能力和意愿,特别是银行债务;要求国家现有的债务负担是可持续的;银行具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对于非主权信贷风险,评估将侧重于一家私营公司(包括没有明确的完全主权担保的公开公司)信用度和私人对手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2016 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AIIB)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arts.30.4.。利用财务和非财务因素以及定量模型来考虑风险评级,亚投行便能确定适当的限额、投资规模和定价。

第二天一早,一看表,七点多啦!完蛋了,看来又得挨批了。我赶紧起床洗漱,一抬头,哇!镜子里那只“熊猫”是谁呀!都是蚊子惹的祸!唉,蚊子呀蚊子,你犯下的滔天大罪我会永远记住的!

除了事前审查的风险控制制度,亚投行还规定了《关于被禁止行为的政策》(Policy on Prohibited Practices),重点治理投资项目中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该政策的宗旨是“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提供、担保或参与的融资资金仅用于融资所规定的目标,并应兼顾节约和效率”*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rticles of Agreement,arts.13.9.。其目的是对从事欺诈、贿赂和其他违背该政策的行为的个人和公司建立制裁机制,设定了银行投资项目的禁止行为,以及通过制裁程序执行这些禁令的程序,细化了调查程序、对官员的制裁程序、可实施的制裁措施和制裁小组的建立*2016 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Policy on Prohibited Practices,arts.1.2.。该政策对投资项目进行事中审查,覆盖主体面广(包括借款人、投标人、供应商、承包商、分包商、顾问、副顾问,服务提供商,申请人的受益者,特许经营者和金融中介机构等等)*2016 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Policy on Prohibited Practices,arts.2.1.,制裁手段严格(比如罚款、暂时或永久取消参与亚投行项目的资格)*2016 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Policy on Prohibited Practices,arts.7.2.,如能实施,可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或是发现问题果断中止,为亚投行及时止损,避免将银行拖入与当事各方可能的争端中,也是一种防止风险的有效手段。

(三)多边开发银行的有益经验

亚投行对以上三种业务方面的争端均未具体规定争端解决机制,这不利于银行业务的顺利运营。目前,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已运营多年且颇有成效,它们与亚投行虽然在设立宗旨、范围、业务等方面有差别,但都属于多边开发银行,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占云生、赵福建、王振生:《多边开发银行的信用特征及主要风险》,《政法论丛》2012年第29期,第177页。;且亚投行的宗旨明确表示会与现有多边开发银行形成互补,共同推动亚洲发展,所以亚投行可以借鉴此类国际金融机构的经验并结合实际进行规划。世界银行集团包括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 世界银行官网:《我们是谁》,http://www.shihang.org/zh/who-we-are,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8日。。对于国际贷款纠纷,世界银行分别设置了预防措施和解决措施。

预防措施是设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该机构旨在鼓励会员国之间相互投资,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百度百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4%9A%E8%BE%B9%E6%8A%95%E8%B5%84%E6%8B%85%E4%BF%9D%E6%9C%BA%E6%9E%84/1852110?fr=aladdin,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8日。。该机构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宗旨:一是为成员国境内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担保,包括共保和分保;二是通过技术援助等辅助性活动,促进发展中会员国改善投资环境*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1页。。这样有利于债权人确信自己的权益可得到保障,保证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解决措施主要存在于《世界银行贷款通则》中。《世界银行贷款通则》第8.4条指出,贷款协议各方或担保协议各方之间产生的争议,如未通过各方协商一致解决,应提交仲裁法庭仲裁。第8.1条规定,协议各方应根据协议的条款来履行义务,享受权利,不得用国内法或《世界银行协定》的规定抵触协议的效力,也不能用《世界银行协定》抵触《世界银行贷款通则》的效力。同样,与亚投行同属亚洲区域多边开发机构的亚洲开发银行的规定与之类似,《亚开行特殊贷款业务条例》第10.4条也是规定通过国际仲裁解决贷款争端*2006 Asian Development Bank(ADB)Special Operations Loan Regulations,Section 10.4.

由于国际法院只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不能受理私人提交的案件,所以在适用范围上不合适;且相比诉讼来说,仲裁在效率、灵活性上更占优势;同时,上文提到世行和亚开行均采用国际仲裁方式解决贷款争端,亚投行可以加以借鉴。因为《亚投行协定》第52条规定,银行可自行决定放弃豁免而参与到仲裁或司法程序中。

(四)检讨与建议

上文谈到亚投行未对贷款争端设计争端解决程序,仅仅粗略地规定“特别程序解决”,具体实施程序并未提及,笔者认为应借鉴世界银行的有益经验加以细化,使机制更加完善,处理纠纷时也更有效率。

1.运用外交方法和国际仲裁方法。在处理方法上,由于三种纠纷均属于法律性质的投资争端,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角度看,亚投行首先应采取外交方法,通过协商谈判方式直接交涉。谈判的优点是当事双方能够交换意见,达成相互同意,保障双方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一旦通过谈判达成解决结果,争端各方应予遵守和执行。但是当谈判未能解决争端,则停止该程序,进行另一程序,比如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构裁决。

再次是健康管理智能系统。医院体检中心采用了先进的健康管理智能系统,可实现客户管理、健康档案、健康报告、健康干预、慢病分级管理、膳食管理等功能。可对体检结果进行智能化分析,对常见疾病进行早期预测筛查,对高危人群进行有效的干预指导……

对于国际投资中的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纠纷,世界银行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解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旨在增加发达国家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信心,制定了一套专门用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的体系*百度百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BD%E9%99%85%E6%8A%95%E8%B5%84%E4%BA%89%E7%AB%AF%E8%A7%A3%E5%86%B3%E4%B8%AD%E5%BF%83/7156555?fr=aladdin,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8日。。该中心为争端双方提供标准条款,为仲裁和调解活动提供详细的程序规则以及机构支持。在调解程序中,调解员提出建议供当事人参考;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应遵守和履行仲裁庭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该机构设立的目的是保障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如果此种争议在东道国国内法院处理,投资者会担心法院有失公正,不易得到有效救济。选择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好处就在于,投资者与东道国得以在一个独立公正的平台上解决纠纷,这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国际间的资本流动*MBA智库百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http://wiki.mbalib.com/wiki/%E8%A7%A3%E5%86%B3%E6%8A%95%E8%B5%84%E4%BA%89%E7%AB%AF%E5%9B%BD%E9%99%85%E4%B8%AD%E5%BF%83,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8日。

国际仲裁是指经当事方约定将争端交由仲裁庭裁决。亚投行既可以选择现有的仲裁机构裁决,也可以通过创设临时仲裁庭解决。这其中又涉及仲裁机构的选择、适用法律的选择等问题。在仲裁机构的选择问题上,国际上可受理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很多,比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常设仲裁法院(PC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等。这些机构的共同之处在于当事人能够控制仲裁庭的组成和案件适用的法律,不同之处在于仲裁规则的适用。如何从这些机构中选择最适合解决上述争端的一个,是应该被重视的议题。

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选择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中心”)提交仲裁申请,尤其是对在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已经接受中心管辖的亚投行成员而言,该方法有一定可行性,但亚洲国家之间达成的双边投资协定接受中心管辖的数量有限*同前注[6],第57页。。再加上亚投行同时拥有主权贷款业务和非主权贷款业务,其借款人既可以是成员国,也可以是非成员国、实体或企业,而中心仅解决成员国与私人投资人的投资争端,范围狭窄,所以不能照搬中心的争端解决规则。

如果选择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选择的结果对支配仲裁的法律、决定争议实质性问题的可适用法律有重大影响。第一,可能出现仲裁规则或当事人协议与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定相矛盾的情况*寇丽:《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78页。。仲裁地法是指调整仲裁程序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对程序问题的选择不得违反仲裁地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3条明确指出:“……(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例如,某合同规定仲裁将在一方当事人本国进行,而该国的法律规定了禁止外国人做仲裁员的强制条款,那么即使《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或《美国仲裁协会规则》这一类规则允许任命第三国人做仲裁员,也应按照仲裁地法的规定执行,因为其具有优先性*韩健:《析国际商事仲裁地点的选择》,《法学评论》1991年第4期,第12页。。第二,当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的实体法时,一般都要由仲裁庭作出选择,仲裁庭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合同履行地、缔约地或是仲裁地点的法律*王容、张常汉、薛俏华、臧宗艳:《论仲裁地的选择》,《中国水运》2003年第12期,第36页。。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地点,那么即使仲裁地与争议无关,仲裁庭也可能推定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来解决实体问题*乔欣:《比较商事仲裁》,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例如;中国的涉外仲裁实践即采取此项原则。在中国,根据此项原则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三种,即合同缔结地法、履行地法和仲裁所在地法*同前注[34],第116页。。所以,仲裁地的选择对当事人权利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

除了机构仲裁,亚投行也可采用临时仲裁的方法。临时仲裁庭的成立依赖于仲裁协议,仲裁协议需规定仲裁地点的选择、仲裁院的选任、准据法等一系列问题。临时仲裁庭可以参考《亚投行协定》第55条*《亚投行协定》第55条:“在银行与已终止成员资格的国家之间,或者在银行通过终止银行业务的决议之后银行与成员之间发生争议,应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法庭进行仲裁。仲裁员中,一名由银行任命;一名由涉事国家任命;除双方另有协定外,第三名由国际法院院长或银行理事会通过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当局指定。仲裁员以简单多数做出决定,该仲裁决定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在程序问题上有争议时,第三名仲裁员应有权处理全部程序问题。”关于亚投行与中止资格的成员国的争端解决,但正如以上谈到的,仲裁地点的选择需斟酌,因为这涉及到案件中的许多法律问题。所以,要找到一个完全适合亚投行的仲裁机构是不容易的,可以考虑创立一个独立的贷款—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解决争端。

在风险限额框架下,信用风险限额区分主权和非主权借款人,银行为贷款提供集中度限制,同时确保银行的风险在可管理的范围内,以防止借款人违约或支付失败。借款人的信贷风险限制也确保贷款只延伸到符合一定信贷评级门槛的可信借款人*2016 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AIIB)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arts.39.2.。该风险控制制度的确立在理论上可以避开前述财务性风险,从源头预防争端的出现,但不能完全排除政治性风险,因为其具有不确定性。

总体上看,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是:第一,没有解决争端的常设专门机关。即使有仲裁庭也是临时性质的。第二,主要以非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相对于诉讼方式而言,非诉讼方式具有耗时短、保密性强、灵活度高的优点;二是因为国际组织与争端另一方往往具有密切联系,所以在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必须考虑当事方未来合作的可能。然而诉讼方式更重视证据和程序,要求严格适用法律规则。第三,在组织内部解决争端。为了实现国际组织的宗旨或目标,该组织应对争端解决具有控制性和预见性,世界银行等多边开发银行的机制中也均有这一特点*比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通则》第8.4条规定,贷款协定各方的争议只能根据本条所述的仲裁规定解决,而不应采用其他任何程序。将争议在组织内部消化,而非诉诸外部机构。。但是,亚投行运作的涉及对象广、业务量大,它能否根据现有的框架性文件和基础性文件,解决上述可能出现的争端,还是未知数。因此下文从不同种类的争端切入,探讨亚投行目前的解决机制和未来可能的完善方向。

北京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亚投行总部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都设立在北京,能为贷款—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创设提供经验。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的优势在于其金融方面的优质服务,如会计服务及风险管理;可助亚投行扩大资本,将风险分层;在债券市场上,也可以使投资人有退场机制,而不是在较为漫长的基础建设过程中始终持有股权,以便吸引更多基建投资*新华网:《亚投行拟扩容增员将给香港留特别位置》,http://hm.people.com.cn/n1/2016/0409/c42272-2826229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8日。。但香港不适合的原因在于:第一,亚投行未来所服务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此类国家向来与香港交往不多,双方均甚为陌生;亚投行涉及的贷款、融资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香港业界过往对此类贷款、融资项目参与的经验也不多*梁海明:《香港不必为亚投行‘双总部’孤注一掷》,载FT中文网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63049,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8日。。第二,从城市人口容量来看,根据世界银行“东亚都市景观变化”报告*新华港澳:《香港人口密度东亚区最高每平方公里3.2万人》,http://news.xinhuanet.com/gangao/2015-01/27/c_12742555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8日。,香港人口密度在东亚地区排第一位,在2010年每平方公里人口数高达32,000人。如果设立争端解决中心,对其用地、交通、住房等领域将带来一定的压力。

笔者认为,三个城市均有各自优势,但上海应是最合适的地点。上海是中国的经济、金融中心,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设在上海,有助于提升上海作为金融中心的形象和影响。上海的优势在于,首先,它在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方面已有实践经验——2015年10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设立了首个金砖国家间争议解决平台——金砖国家争议解决上海中心,为金砖国家之间产生的跨境争议提供解决机制。2015年11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设立了首个中非间争议解决平台——中非联合仲裁上海中心,为中非商事主体提供纠纷解决法律服务。亚投行目前仍处于创立初期,如果能和金砖新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在运营、投资、争端解决等多方面合作,相信一定能获得更好发展。同时,以上提到的两个机构均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作为其仲裁规则,亚投行仲裁规则的设计也可参考并借鉴。其次,将亚投行的贷款——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设在上海自贸区,两者的结合有助于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开展,促进金融制度的改革发展。

由于现有规定粗略,即使之后亚投行在争端解决方面规定了更详尽的条款,也不可能穷尽一切,所以适用仲裁方法时,仲裁机构拥有较为灵活的自由裁量权。如何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调性,不至于类似的个案之间相互冲突,可考虑参照ICSID的仲裁撤销制度*《华盛顿公约》第52条:“一、任何一方可以根据下列一个或几个理由,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裁决:(一)仲裁庭的组成不适当;(二)仲裁庭显然超越其权力;(三)仲裁庭的成员有受贿行为;(四)有严重的背离基本程序规则的情况;(五)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由亚投行的合规部门来独立审查该裁决的程序性问题。目前,由前文“现有解决方式”可知,亚投行的合规部门对禁止行为的审查仅仅是为了消除资金使用中的腐败现象。笔者认为,从ICSID的仲裁撤销申请理由可看出,仲裁撤销制度着眼于程序正义问题,其存在目的之一也是打击腐败、滥用权力问题。所以,合规部门可以同时承担对资金使用和争议解决程序性审查两方面的责任。要注意的是,该复核程序不应对实体问题再行讨论,如果这样做就变成“上诉机制”,影响效率的发挥,使仲裁相对于诉讼的优势荡然无存。

作为后辈学人,只有联系历史、立足国情,才能正确领略这些局部性突破、渐进性完善的学术价值,才能感悟谷祺教授学术思想的精髓,即与时俱进、敢发先声,才能激励青年一代学人传承谷祺教授的学术思想和学术风范,并不断发扬光大,开花结果。

3.创立投资保险机制——针对贷款争端。在规避贷款风险这个问题上,亚投行可以要求借款者提供担保。但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额非常高,物权担保不太可能;银行担保又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而政治性风险通常被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借款人可因此免责,亚投行同样不能收回贷款。因此亚投行可以借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贷款保险机制。

但是,考虑到对亚投行采取抵制态度的美国控制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从亚投行获得贷款的投资者申请投保可能存在较大难度*同前注[6],第57页。,因而,从长远而言,亚投行需要建构自己的投资保险制度,以确保业务的良好运行*同前注[6],第57页。

首先,合同的拟定十分重要。例如《金砖新开发银行协定》第46条规定,“关于银行与借款国之间合同的任何争议,应根据有关合同予以解决”。亚投行贷款合同可以把借款人获得政治性保险作为先决条款,如果借款人没能申请到保险,亚投行可以拒绝发放贷款*同前注[6],第56页。。当借款人的母国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可以向母国申请保险,比如中国的借款人可以向中国信用保险出口公司申请海外投资保险;如果借款人的母国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其母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国,则可向该机构申请保险*王军杰,连金璐:《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运行机制、风险及防范对策》,《国际商务研究》2016年第2期,第64页。。总之目的是尽可能地降低贷款的政治风险。

四、亚投行与职员之间争端的解决机制

亚投行与其雇员的纠纷以劳动争议、诽谤、侵犯隐私权等等为主要内容。以萨帕约(Sampaio)诉美洲开发银行为例*Sampaio v.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806 F.Supp.2d 238(2011),萨帕约是美洲开发银行的一名职员,他以银行侵犯其隐私权和基于年龄的就业歧视并故意造成情绪困扰在州法院起诉银行,而银行以拥有司法管辖豁免权驳回起诉,法院认为该案由并未落入银行放弃豁免权的范围,因此驳回了原告的主张。由此例可以看出,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权的存在使雇员难以通过向国内法院诉讼得到权利救济,因此需要寻求可行的其他争端解决方式。

上一小节定性分析了本次飑线过程降水预报的效果,接下来从降水预报评分角度着手进行定量分析。降水预报评分是衡量集合预报系统性能的重要指标,本文选取目前广泛运用的ETS(Equitable Threat Score)评分(皇甫雪官,2002)对其进行检验。ETS评分表示一定区域内预报降水量相对随机预报的预报技巧。ETS≤0预报无技巧,ETS>0相对随机预报具有预报技巧,ETS=1为理想预报。

许多国际组织均建立行政法庭以解决组织与职员、专家及其他人员之间的争端,如联合国争议法庭(The United Nations Dispute Tribunal)*由于联合国有不受国内地方管辖的豁免权,为了解决内部职员与管理当局的纠纷,其于2009年设立了一个内部司法系统(包括联合国争议法庭和联合国上诉法庭)。原联合国行政法庭于2009年12月31日停止工作。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网http://www.fmprc.gov.cn/ce/ceun/chn/zgylhg/flyty/flhuodong/t554194.htm,联合国官网http://www.un.org/en/oaj/unjs/why.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8日。、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Administrative Tribunal,ILOAT)和世界银行行政法庭(World Bank Administrative Tribunal,WBAT)。最初实践在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于1968年查德西(Chadsey)的判决中*Sampaio v.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806 F.Supp.2d 238(2011),法院肯定了“涉及和他的雇主发生争议的公务员享有上诉的保护措施”的观点*刘丽娜、奥古斯丁·瑞尼斯:《国际公务员司法救济的欧盟新视角》,《求索》2011年第11期,第140页。。世界银行行长给执行董事们的一份备忘录中曾说,在任何行使行政权力的地方,就需要有一个机制为争端中的受害方提供公正的聆讯和合适的程序,这是许多国内法律体系所接受的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要求的原则*李赞:《国际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88页。。可以说,国际组织行政法庭是国际组织在内部法律秩序中责任的体现*饶戈平:《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农业生产中,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提高了种子的发芽率,为粮食的高产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粮食产量的提高对国家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影响重大。为了保证农作物种子的质量,通过对种子进行加工检验的方法,保证了种子的质量和发芽率。

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提高我国农业产量,而且还能有效节约水资源。所以,针对当前我国农业节水灌溉的现状,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使我国农业节水灌溉向着更科学、更先进、更稳定的方向发展,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的应用不断完善。

行政法庭通常由各个国际组织自行建立,这是因为每个国际组织都有自己内部的法律以调整组织与职员间的关系,各国际组织的内部法各异,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国际组织的单一的法律关系*同前注[52],第284页。。在法律的适用上,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内部法等等。在审理案件范围上,行政法庭享有的是有限的管辖权,其管辖权的范围是由法律文件规定的。比如《世界银行行政法庭规约》规定:法庭应审理并判决世界银行集团职员个人提出的关于未遵守雇佣合同或其聘用条款的任一诉请*Statute of the World Bank Administrative Tribunal,arts.2.1.。行政法庭通常有上诉程序,比如联合国争议法庭处理联合国职员对联合国秘书长的诉讼*Statute of the United Nations Dispute Tribunal,arts.2.1 and 3.1.,若当事人有异议,可通过联合国上诉法庭进行复审。上诉法庭作出最终裁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Statute of the United Nations Appeals Tribunal,arts.10.5 and 10.6.。针对亚投行来看,无论从职能还是从职员的人权保护角度出发,建立行政法庭都是必要的,在具体机制上可以参考联合国、世界银行、美洲开发银行等组织较为成熟的机制,也可以进行创新。

五、亚投行与第三方之间争端的解决机制

除了《亚投行协定》第46条的三种商业性的可诉讼情形(亚投行行使筹资权、债务担保权、买卖或承销证券权),条文中并未提及当亚投行在运营和项目运作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第三方包括项目地居民、企业组织、非成员国家等),基本都以豁免权抵御司法管辖。从职能需要、人权保护的需要等角度出发,建议亚投行对在建设项目中与私人、企业组织产生的争端解决方面加以完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涉及居民、环境等方面的争议,如拆迁问题、环境污染等等。如何降低银行可能面临私人、组织提起的诉讼和法律责任风险,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郭华春:《“金砖银行”司法豁免权与第三方权益保障》,《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第97页。

《亚投行协定》虽规定银行对于第46条规定的三类事项之外的其他纠纷均享有司法豁免权,但只是免除了国内法院对银行的管辖权,银行仍存在因合同或侵权而对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同上注,第98页。。但是,也不能以银行是项目贷款人为由,判定它对第三方遭受的项目不利影响承担实体责任。银行仅从人权保护的角度负有推动建立适当争议解决模式之义务,而不应承担实体性的人权保护义务*同前注[58],第100页。

目前,亚投行已设立合规、高效及廉正部门(Compliance,Effectiveness and Integrity Unit,简称CIEU),专门负责问责、反腐及评估内部运营效率等相关工作,并且着手制定申诉机制(Complaints Handling Mechanism)和信息披露政策。独立的申诉机制,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解决或减缓其投资项目因环境和社会问题与当地产生的争议,实现对受项目影响社区和居民的救济,并保证银行投资的长远利益*创绿研究院:《AIIB第二届年会及其政策观察》,http://www.ghub.org/ocoi_alert_aiib2017,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8日。。在该问题上,亚投行可以借鉴世界银行的协查小组制度。

厦门市是现代化的国际性海港风景旅游城市,具有“东方夏威夷”的美称.厦门旅游产业发展迅速,每年吸引千万游客到来.2016年,厦门市共接待国内外游客6 770.16万人次,旅游总收入968.26亿元人民币,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3 784.25亿元)的25.6%.厦门在民宿行业起步早,体量大,发展势头强劲.近年来从各大旅游OTA网站公布的数据来看,民宿一直是人们来厦旅游热衷的住宿方式之一.

世界银行在资助项目的设计、评估和实施中,可能由于没有遵行自己的政策和程序而给借款国所在地的人们的权利造成消极影响。此时,协查小组作为一个独立的调查机构,专门接受私人申诉方的申诉,根据银行执行董事会的授权开展调查,评估银行及员工对内部经营政策和程序的遵守程度。最后,将评估报告递交给董事会,由董事会作出有关救济的裁决。

以模块化理念为指导,对接企业文职类岗位中典型工作任务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培养学生的具体能力与素质为教学目标,将计算机基础实训课堂教学内容划分为以下 4 个模块,明确各模块的能力目标,限定 80 个学时完成教学任务,适合高职各专业的计算机基础课堂教学。

从世行的实践来看,亚投行若要建立申诉机制,可对以下三个缺陷加以完善。第一,协查小组无力给予救济。世行的协查小组在性质上仅仅是调查机构,而非解决问题的机构,且无法对受损的第三方进行赔偿。第二,银行无法将救济机制进行下去。例如,在阿根廷与巴拉圭的Yacyreta水电站项目上,申诉方认为世行没有尽到它所承诺的在环境、移民安置、荒地、信息披露、原住民和工程监督方面的义务,协查小组在调查后也确认世行没有尽到以上责任*Investigation Report of the Inspection Panel,Paraguay - Reform Project for the Water and Telecommunications Sector(Loan No.3842-PA);Argentina -SEGBA V Power Distribution Project(Loan 2854-AR),February 24,2004,p.ⅩⅢ,p.ⅩⅧ.。然而,银行管理层持一种消极态度,没有根据协查小组的建议授权调查,也不按照协查小组的要求阐明其决定的具体程度和范围,使得协查小组只能将调查集中于职员的表现是否遵循了银行的操作规则,无法查明银行管理层在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同上注,第24页。。第三,协查小组没有独立性。作为世行的一部分,它的行动是以世行的利益为先而非受损的第三方的利益。针对以上问题,银行应发展有效的救济队伍,确保银行在调查后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例如协查小组完全独立于银行管理层,直接向执行董事会报告;报告向公众公开,受直接影响的私人或团队有机会参与到队伍的工作中;建立问责机制,监督救济行动的实施进度等。总之,目的是确保银行的行动符合其政策框架,同时尊重项目当地群众的权利。

吴健雄,这分明是个气宇轩昂的男人名字,可是看到吴年轻时的照片,我被惊艳到了,这分明是个古典美人。身着旗袍,端庄清雅,集精致五官、柔美脸蛋、沉静、闺秀、知性、古典气质于一身,她的美使人心旷神怡、如沐春风。人们总是津津乐道于美人的故事,是因为她们总是有故事。

六、结论

总而言之,亚投行在运营中可能涉及的争端多种多样,但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成熟,无论是亚投行业务上的争端、它与内部职员的争端,还是它与项目地居民的争端,都没有明确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显然不足以应对问题。综合以上分析,关于亚投行在业务领域的争议解决,目前已有预防方法,即《风险管理框架》和《关于被禁止行为的政策》,前者在项目投资前进行风险控制,后者在项目进行中制裁腐败、欺诈等问题;在解决方法上,应首先考虑外交方法和仲裁方法,可于中国上海创立贷款—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并建立贷款保险机制,以解决其与借款人、东道国的争端,以确保亚投行的健康运营,推动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在与内部职员的纠纷上,应借鉴其他国际组织的行政法庭机构,保障职员合法权益,增强自身的信任度;关于在投资项目上与第三方发生的争端,亚投行应有一个独立的申诉机构处理矛盾,刚刚成立的合规、高效及廉正部门可进一步细化规则,尽可能地杜绝腐败问题,审慎评估项目,处理好环境、移民安置问题,以可持续发展为经济建设的宗旨。亚投行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融资与技术支持,并与之紧密相连,对于整个亚洲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完善亚投行的争端解决机制,促进其顺畅、高效运行,是构建“一带一路”的应有之义。

一是动态树形。乔化苹果树一定要有动态树形理念,即1~7年生为自由纺锤形,7~14年生过渡到变则主干形,15年生以上为乔化树的目标树形开心形。生产中发现好多果农错误地理解开心形,5~6年的树就落头开心,落头过早、过低,树高只有2.5 m左右,主干上着生的枝量明显不够,枝少何谈产量?况且此时落头树势极不稳定。

 
刘鑫怡,张晏瑲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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