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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仲裁及其在PPP合同过程管理中的适用

更新时间:2009-03-28

确认仲裁作为我国仲裁制度的一次理论创新,是普通仲裁的一种优化和便利模式*武汉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武汉“智造”[DB/OL].http://www.whac.org.cn/index.php/Search/details/id/5700/type/1.html,2017年11月10日.,它不仅具有仲裁的基本特征,如经济、高效、一裁终局、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等,也有自己的独特功能,如能够发现并规避潜在或隐性的争议、裁决方式更加多元等。确认仲裁扩大了“争议”一词的内涵,将隐性、潜在的确认性争议纳入仲裁范围。在我国PPP模式的飞速发展进程中,对PPP合同的性质认定存在争议,对此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还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仲裁是解决PPP合同争议的一种很好的方式。湛中乐教授也认为,即使是具有部分行政争议性质的PPP协议,也不应绝对排除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解决方式去化解,而是要重点考虑双方争议的核心内容,采用更加开放和灵活的处理方式*蒋蔚:《我国PPP协议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30日第05版。。在PPP合同的过程管理中,采取确认仲裁的方式对合同本身以及当事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及时确认,能够有效规避潜在风险,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有利于仲裁效能的发挥和PPP合同的顺利实施。但在现阶段,对确认仲裁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都还较为缺乏,如何充实确认仲裁的理论基础,规范其适用规则,推广适用,还存在很大的研究空间。

(5)加热方法:一般从B、C点两侧对称同时开始向中间加热,加热应该均匀;加热后一般应采用空冷,通常冷却速度缓慢,对于奥氏体不锈钢可选用水冷,加快其冷却速度。待冷却到常温后再进行测量法兰的间隙,如果一次矫形不满足要求,可以根据测量情况,稍微调整加热范围,再次加热,直到间隙偏差符合规范要求。

一、确认仲裁及其适用范围

目前理论界尚无对确认仲裁概念的统一规范表述,结合其本质与程序,可以将确认仲裁解释为: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仲裁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就争议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进行审理,依法对合同或和解、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裁决的仲裁行为。确认仲裁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中,由于现代社会经济活动节奏越来越快,交易的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对于对方资产状况、履约能力等重要信息的变化不能即时掌握,使得交易的风险加大。很多企业希望能够“防患于未然”,对有可能发生的纠纷,提前作出安排和应对,这推动了确认仲裁的产生和发展。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将确认仲裁纳入《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率先在全国为市场主体提供确认仲裁的仲裁服务,并逐步将仲裁确认服务机制从交通事故、城中村改制延伸到金融消费贷款领域。累计办理确认仲裁案过万件,标的额达几百亿,在为市场主体防范法律风险、节约企业维护债权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武汉仲裁委:《武汉仲裁委刷新城市法治建设成绩单》,《长江日报》2017年8月7日第T20版。

(一)确认仲裁的性质

确认仲裁是仲裁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本质上仍是一种仲裁,但与普通仲裁在受案范围和程序上有一定区别;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它与确认之诉也有类似之处;同时它具有确权的功能,且主要目的是预防纠纷,这与公证的功能也有所相似。区别确认仲裁和相似概念,能够更好地把握其性质和作用。

其一,确认仲裁与普通仲裁。确认仲裁是仲裁的特殊形式,具有仲裁的基本特征如经济、高效、便捷、一裁终局、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等。但它相对于普通仲裁而言又有以下区别:(1)争议阶段不同。普通仲裁主要解决暴露、显性的争议,矛盾已积累到一定程度,当事人之间已处于对抗状态,私下和解已经难以解决。而确认仲裁既涉及暴露、显性的争议,也涉及潜在、隐性的争议,且以处理潜在的争议为主,此时分歧尚未发生或处于萌芽阶段,当事人之间一般还属于非对抗状态。(2)仲裁效率不同。普通仲裁程序须严格遵守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保障程序公正。而确认仲裁在程序中可以经当事人协议共同放弃部分程序上的权利,如答辩期限、开庭、质证等,有的仲裁机构对确认仲裁案件提供了网上仲裁方式,这样有的简单案件可以在当天获得仲裁结果,更加灵活、简便,大大地提高了仲裁效率。(3)仲裁成本不同。在审理确认仲裁案件中,由于程序简化,案情相对简单,当事人可以约定独任仲裁员审理,裁决书内容也相对简单。与普通仲裁相比,仲裁委员会能够更加省时、省力、省心地解决案件*熊世忠、唐云峰:《论确认仲裁》,《商事仲裁》2007年第二集,第1-7页。,节省解决争议的成本。(4)仲裁气氛不同。普通仲裁所解决的显性争议,当事人之间已经处于对抗状态,气氛相对紧张,仲裁后双方合作关系极易破裂。而确认仲裁的当事人是在互相尊重,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进行仲裁,气氛相对较为和谐,寻找共同目标,尽力实现双赢。

其二,确认仲裁与确认之诉。确认仲裁与民事确认之诉均体现了当事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就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予以确认;它们都仅服务于当事人特定的仲裁或诉讼目的,具有辅助性*赵秀举:《论确认之诉的程序价值》,《法学家》2017年第6期,第108-179页。。确认仲裁与确认之诉间的本质区别是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与诉讼,他们的主要区别如下:(1)受理机关不同。确认仲裁的解决机关是民间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且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不受地域限制;而确认诉讼的解决机关是掌握国家司法公权力的人民法院,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且受案法院受到合同履行地等地域限制。(2)审理程序不同。确认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依据仲裁法和本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当事人可以写上简化程序;确认之诉的审理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必须严格遵守。(3)裁决效力不同。确认仲裁一裁终局,对仲裁结果不服只能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之诉二审终结,对诉讼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二审。

其三,确认仲裁与公证。确认仲裁与公证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法的私权自治原则,二者都是基于当时人的自愿原则,由法律授权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的证明*宫晓冰:《中国公证制度的完善》,《法学研究》,2003年第05期,第51-57页。,以达到预防纠纷,促进交易顺利进行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审理规则和法律效力上:(1)机构性质不同。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为了达到既对重大经济及公民的重要法律行为进行必要干预的目的,同时又尽可能地避免直接干预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设置公证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杨翔:《公证正在失去平衡——论〈公证法〉的影响及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2卷第3期,第13-23页。;仲裁则是当事人通过达成仲裁协议将双方的争议提交民间性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2)受案范围不同。公证的受案范围更大,但本质上并不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其确权的功能更加突出,且机构选择受地域限制;确认仲裁具有仲裁制度解决争议的本质,虽然是有确权功能,但主要目的还是解决潜在争议,且机构选择不受地域限制。(3)法律效力不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一种可信度很高的证据,而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一经作出或当事人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其二,扩大解释“争议”内涵,预防潜在交易风险。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对象是经济纠纷,一般认为,只有当事人之间已经产生了对抗型的矛盾争议,且不能私下解决时,才会选择仲裁介入。亚太地区仲裁组织主席杨良宜先生在其1997年的著作中就指出:“虽然是有争议才会有仲裁,近期一连串的案子显示法院对何为争议是越来越宽松地去解释,这应是配合大趋势来支持国际仲裁。”*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更多的人认为争议既包括显性的、暴露的,也包括隐性的、潜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发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合同争议”作了如下界定:“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对争议进行广义的解释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更全面地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确认仲裁能够将潜在的风险因素纳入管控范围,可以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使双方损失减少到最小。同时,由于仲裁机构长期处理相应的合同争议,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条款可能出现的履行风险有着更加敏锐的认识,可以凭借其专业性和工作经验对合同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予以提示,并提出纠正意见供当事人参考*汪鹏飞:《论确认仲裁》,吉林大学,2015年学位论文,第5页。

我的家乡是贺州市平桂区公会镇,行政建制始于南朝梁(公元520年),在千余年的小镇发展史中,始终以开放包容的姿态迎接各族各地百姓,至今聚居汉、壮、瑶等民族,操客家话、本地话,通西南官话。孩童时,我最喜爱的娱乐活动就是逛公会镇圩日,因为可以看到琳琅满目的商品、摩肩接踵的人群,品尝到清甜的白凉粉、酸甜的青梅汤、香甜的莲藕粉、滑嫩的水豆腐酿、浓香的叉烧粉、酸辣的新鲜牛杂等美食,让人的视觉和味觉都得到充分满足。

(二)确认仲裁的特点

确认仲裁属于仲裁的一种,因此其完全具备普通仲裁的基本特性,如经济、高效、专业、公正等。作为普通仲裁的一种创新方式,确认仲裁还具有一些顺应实践发展的特征。

其一,充分保障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精神。仲裁相较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来说,本身就是能够更加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机制。英国学者施米托夫认为:“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作为一种合同安排,仲裁应当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支配”。*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4页。仲裁程序中的自由选择仲裁机构、双方约定选择仲裁员等特征为争议双方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维护了商品经济贸易中最具价值的契约自由精神。确认仲裁对于意思自治的进一步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确认仲裁是对当事人之间已经签订的合同或已经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进行法律效力的确认,本身就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意,自由订立契约的基础之上。(2)在确认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并不需要严格遵守仲裁法对于期限的规定而可以自主决定,甚至可以摒弃部分属于自身的实体或程序权利,从而更加高效地行使处分权、达到仲裁目的。

其一,确认仲裁仅适用于PPP合同中民商事性质的内容,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不得确认仲裁。根据行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特许经营协议的争议被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仲裁法也规定不受理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PPP合同尤其是核心的项目合同,很有可能就是特许经营协议或包含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对于这部分的合同内容确认仲裁无权进行审查裁决,而仅能就民商事合作方面的合同内容进行效力确认。

在改革之前,除了医院等个别行业和机构需要会计折旧计算,大多数工业系统都没有明确定义折旧问题。而不计折旧,很难确定资产配置与资产运营和维护成本之间的关系。仅在机构层面需要增量附加,并且难以进行实际操作。改革后,这种情况将彻底被打破。通过折旧和摊销,适当识别和反映单位的运营和维护成本,将有助于进行边际成本分析,并更科学合理地作出资产配置决策。

1)钢管:采用外径Φ48mm,壁厚3.0mm的钢管。钢管端部切口平整,严禁采用气割或烧焊割端头,严禁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其三,裁决方式多元化,更加经济高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案件审理方式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根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在各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中,也大多会制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或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确认仲裁案件一般来讲案情简单,自然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或简易程序来进行。而此类案件也没有显性纠纷的存在,因此各仲裁机构也可以顺应时代发展,自主推出更加便捷的审理方式,简化审理流程,方便当事人。例如武汉仲裁委于2015年开始建设“网仲云平台”,通过三年的实践,为“确认仲裁”加上了“网仲云平台”。针对金融新常态小额、分散、量大的特征推出了“在线确认仲裁”服务模式。在实践中率先实现了在线办案,大大缩短了小额金融案件的确权周期。三年来,武仲已经通过“网仲云平台”在线办理案件近十万件*同前注[1].

(三)确认仲裁的原则

确认仲裁的原则是贯穿于确认仲裁过程始终,仲裁组织与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具有基础性、指导性、全局性的特点。确认仲裁不仅要满足一般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仲裁独立、一裁终局等,还尤其需要遵守依法、自愿和公平的原则。

其一,依法原则。确认仲裁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确认仲裁虽然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灵活性,但必须遵守依法原则。主要体现在:仲裁机构制定的确认仲裁规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确认仲裁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必须符合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审查合同条款,确认双方权利义务。

由于PPP合同带有行政因素,适用于确认仲裁时,除了需属于上述确认仲裁的案件范围外,其特殊性带来了一些限制适用条件。

其次,建设主题鲜明、富有特色的场馆和多媒体平台。比如:建设闽东红色文化展陈馆、畲族文化主题展馆、廉政文化馆等,既可展示特色文化和资源,也可为实践教学和主题学习活动提供场所;结合闽东特色文化,建设学术报告厅、音乐厅、学生活动中心等,举办以闽东特色文化为主题的报告会、诗歌朗诵、演讲比赛、音乐会,陶冶学生的情操;成立闽东特色文化研究中心,建设闽东特色文化专题网站,开通“闽东之光”微信公众号,全面推进闽东特色文化入脑、入心。

其三,公平原则。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在确认仲裁过程中应当深入、清楚地查明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各方,公正地作出仲裁裁决。不能因合同主体一方为政府一方为企业,因主体之间经营规模、影响力等不均而有失偏颇。

(四)确认仲裁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普通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和受理、组庭、审理、裁决四个阶段,涉及诸多环节,申请、立案、答辩、财产保全、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庭前准备、交换证据、开庭、仲裁庭调查、调解、裁决等。在确认仲裁中,当事人已经过谈判、磋商等追求合意的过程,分歧大为减少,就核心事项已达成共识。此种情形下如仍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不利于简单争议的及时解决,违背了当事人选择确认仲裁的本意。

完满的解决争议是所有争议解决机制的目标,而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机制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一些特殊要求,也就是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最高院民四庭:刘卫国:《也论“确认仲裁”》,《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2010年年会论文集》2010年版231-235页。。因此,作为仲裁审理的特殊形式,确认仲裁在程序上应充分体现仲裁灵活、便捷的特点,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简化有关程序。在申请和受理阶段,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机构的规定,签订简化程序协议以提高确认仲裁效力,如放弃答辩期,放弃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等。在组庭阶段,当事人可以选择简易程序,共同选择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机构指派一名仲裁员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阶段,若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仅作书面审理。在裁决阶段,仲裁机构制作裁决书,或根据当事人已经订立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约定简化送达程序。对于金额小、文件简单的金融确认仲裁案件,仲裁机构还可以充分利用网上平台,提供网上仲裁服务。

《“诺曼底”号遇难记》是冀教版小学语文五年级下册四单元的“压轴”文章,选自雨果的同名小说。1870年3月17日“诺曼底”号与玛丽号相撞,哈尔威船长在面临船沉人亡的危急时刻,将生死置之度外,创造了61人中60人生还的奇迹,让人肃然起敬。本文看似简单,实则蕴意匪浅,字字句句都渗透着船长那高尚的人格魅力,扣人心弦,感人肺腑。这是一篇能够唤起人们对生命的思索,对责任的担当的好文章。

(五)确认仲裁的适用范围

其二,确认仲裁仅对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的合同或已经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进行效力确认,充分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可以说对PPP合同的确认仲裁既是对合同、协议本身的效力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即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平等民事地位的确认。

本次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街交通综合优化改造从解决现状交通问题出发,利用浮动车数据合理优化交通组织、交通管理和信号配置,并利用VISSIM仿真软件进行仿真验证,结果显示优化改造后杨庄东街交通运行顺畅、通行效率提高.

其二,适用于有效性调查。仲裁庭应当对PPP合同或和解、调解协议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调查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符合交易规则或习惯等。

其二,对当事人在该仲裁机构之外就争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确认。合同当事人在仲裁机构之外已经对产生纠纷的事项自行和解,由于对对方的履行能力或诚意还存有疑虑,或者对协议本身的效力还不能确信,可以提请仲裁机构进行确认仲裁,由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对其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书以消除当事人的顾虑,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其三,对当事人在该仲裁机构之外就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合同当事人因合同争议,在行政机关、社区组织等其他第三人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虽有调解方的公证功能,但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若协议一方拒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仍需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不能依据调解协议强制对方履行。为避免潜在的调解协议履行风险,当事人就该协议申请确认仲裁,由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固定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

(3)提升家庭支持影响。患者出院回家之后,护理人员采取连续的随访、跟踪、支持等方式,从而更好的掌握和了解患者的健康情况,随时对患者不良的生活习惯进行指正和监督,从而帮助患者树立良好的运动、饮食习惯,进而提升健康意识。

二、确认仲裁在PPP合同过程管理中的适用

(一)适用依据

能否在PPP合同管理过程中引入确认仲裁,需要有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上的支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PPP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确认仲裁是可以用于PPP合同争议的,且可以根据具体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适用。

其一,法律规定支持此类合同的确认仲裁。《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可以仲裁的案件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PPP合同中,政府方与社会资本主体双方处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对等*《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二、切实遵循PPP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二)平等合作。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仲裁法》第十九条赋予了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认可了仲裁庭对于合同效力变更的确认权。结合这些法律条文,确认仲裁可以适用于PPP合同争议。

其二,政府对PPP合同的规范性文件支持确认仲裁的适用。2014年财政部出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可以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的争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争议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同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争议,合同各方可约定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采用仲裁方式的,应明确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中第七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中也规定合同各方可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确认仲裁作为仲裁的一类,也应当可以用于解决PPP合同的效力争议。

其三,仲裁机构专门中心和仲裁规则为此类合同的确认仲裁提供了操作规范。在PPP项目中,常有外商投资或者国内社会资本对外投资的情况,其中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依据国际投资法理论,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可供选择的解决方式包括政治手段和东道国当地救济、外国法院诉讼及国际仲裁等法律手段*乔慧娟:《私人与国家间投资争端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2017年5月16日,中国第一家致力于通过仲裁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争议的仲裁中心在北京贸仲委成立;12月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与湖北省、武汉市PPP研究院共同组建的“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仲裁中心挂牌成立。这类专门仲裁中心,将使我国通过仲裁方式处理PPP合同争议更加专业化、信息化和国际化*江国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性质及争端解决机制》,《法商研究》2018年第2期,第3-14页。。有的仲裁机构将确认仲裁单独列入仲裁规则,这也为确认仲裁的规范实施提供了保障。即使没有在仲裁规则中单列确认裁决,PPP合同的确认仲裁依然应当适用各仲裁机构对于普通仲裁的程序规定进行审理。

(二)适用条件

其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确认仲裁中尤其重要的原则。在确认仲裁中,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在仲裁过程中自主约定选择仲裁机构与仲裁庭成员;(2)申请确认仲裁的合同或和解、调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能够体现当事人合意,这是确认仲裁得以开展的基础。武汉仲裁委确认仲裁课题组认为,当事人选择比普通仲裁更简捷的仲裁程序,选择将双方或多方都达成了一定合意但仍存有部分疑虑的和解协议或合同通过仲裁程序予以确认,在法律上寻求保护和保障*武汉仲裁委:《确认仲裁开启合同权利自动保护模式》,法制日报2015年11月24日第07版。

低压缸端部汽封压差很小,密封要求很高,环境温度低,使用接触式汽封较合适。按照资料介绍接触式汽封径向可以为零间隙。但在实际使用中间隙调整为零,控制不当很容易出现负间隙。因此间隙的下限最好不要小于0.10mm。轴封位置靠近二临界的敏感区,较容易引起碰磨振动。运行实践表明,当轴振大于0.10mm时,很易引发振动爬升。决定使用接触汽封前,需要注意原始振动情况。

其二,确认仲裁仅适用于当事人在仲裁庭外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对于已经爆发的矛盾争议,PPP合同双方可以提请仲裁解决,在仲裁过程中就该争议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仲裁机构将依据该协议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这些文书本身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得再以相同事由申请确认仲裁。但是,若在仲裁之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仲裁的,该和解协议没有经过效力认定,应当仍属于私下和解协议,应当可以通过确认仲裁确认其法律效力。

其三,确认仲裁仅适用于对合同变更、补充的民商事内容,不涉公权力行为。确认仲裁可以用作对PPP合同变更、补充内容的效力确认,但若该变更、补充内容体现了具体行政行为或是政府基于公权力作出的承诺,则对其争议应当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而不可就这些条款进行确认仲裁。

(三)适用方式

确认仲裁案件的证据材料主要就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和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仲裁庭是对其实行表面审查或形式审查。但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有当事人的合意基础,案件看上去简单明了,但容易忽视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的实质审查。因此,仲裁庭对合同与和解、调解协议的实体审查及合法性审查是不能忽略的,应当注重审查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其一,适用于真实性审核。确认仲裁应当审查核实主体身份、意思表示以及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就主体身份而言,仲裁庭通过审查合同或协议的当事人身份,核实其是否有正当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无权代理的情况,政府方是否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等。就意思表示而言,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和重大误解等情形,仲裁庭应当认定该合同或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就证据而言,对当事人所提交的事实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在必要的时候,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其一,对合同效力及合同变更、补充、撤销、解除效力的确认。除了《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效力的规定外,我国合同法也赋予了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的职权。《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仲裁机构有权对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决定变更或撤销;第九十六条规定,仲裁机构有权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合同签订履行所接触的全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于合同的订立、变更、补充、转让、解除各个变化阶段请求仲裁机构作出确认,从而防范潜在风险,打消交易中的顾虑和不安,促进合同顺利实施。

其三,适用于可执行性审查。有效的执行是合同或协议订立的最终目的,PPP合同的执行更是关系民生的大事。确认仲裁的仲裁庭应当审查合同内容在执行环节中是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是否存在执行问题等,排除一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障碍因素,使作出的仲裁裁决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张杰:《确认仲裁与金融风险防范》,《仲裁研究》,2009年第20期,第69-74页。

三、确认仲裁在PPP合同过程管理中的功能

目前PPP合同性质尚存争议,各部门主导推进PPP模式也存在着不同利益导向和其他考虑,导致规范的内容和指向有所不同,PPP合同争议解决规范尚未形成一个统一、完善、有效的机制和体系*吴珏:《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武汉大学学位论文,2017年,第20页。。由于PPP项目不仅关系着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又关乎社会基础设施和服务的供给和运行,案件处理的过程中要注意适度的保密,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当事人经济利益,又要重视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孙昊哲、尹少成:《仲裁是解决PPP纠纷的好机制》,《经济参考报》2017年11月7日第A08版。。确认仲裁对于解决PPP合同争议能够发挥很大功能:首先,确认仲裁能够分解风险,将PPP项目漫长过程中的纠纷化整为零;其次,确认仲裁能够保障政府与社会投资方之间的平等地位;再次,确认仲裁能够为PPP合同后续争议的解决提供便利。确认仲裁专业、保密、高效的特点符合PPP合同的特殊性。

(一)分解风险

其一,确认仲裁可以将PPP项目漫长过程中的纠纷化整为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六):项目所在行业已印发开展PPP模式相关规定的,要同时满足相关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约定超过3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附件中对几种PPP运作模式的解释,BOT、BOO、ROT合同期限一般为20年到30年。综上来看,PPP项目合同的周期一般为10年到30年,特殊情况下可以超过30年。

在期限如此之长的合同过程中,不可控因素诸多,在项目进程中会不断订立新合同,也会产生对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以及撤销、解除合同的情形。若有一些合同,尤其是主要合同的当事人对对方履约能力不甚了解,或对潜在风险心存顾虑,一旦发生合同争议难以及时解决,不仅会导致项目难以继续推进,更会影响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影响市民生活,降低政府公信力,引起社会矛盾。确认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便捷高效且费用经济,可以对PPP合同管理过程中变化的合同效力及时作出确认,不影响政府与社会资本主体的合作关系,避免合同潜在风险,促进PPP项目的落地。将长期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化整为零,避免纠纷越积越多,矛盾越拖越大。

其二,确认仲裁可以保障合同各方主体达成共识的效力。PPP合同体系环环相扣,涉及利益主体众多,争议解决意味着争议当事人达成了一种新的共识,或者均表示同意第三方对争议的裁判。这种共识作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必须具有法律效力来约束各方,保障PPP合同的继续实施。因此,争议解决后需要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将共识或裁判结果固定下来,以规制和约束原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确认仲裁对于争议双方在庭外达成的和解或调解协议进行审理,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确认、撤销和执行都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来裁定和保障执行。这对于保障和解、调解协议的顺利执行,修复原争议双方对立紧张关系,以大局为重及时定纷止争,能够产生很大的积极效益。

(二)保障政府与社会资本间的平等地位

PPP模式的核心要义就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平等合作,共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各部门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始终强调这一点。但在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漫长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对于政府政策变化、官员换届等不可控因素的担心,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出台的新规范对于其原可期利益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对和政府主体签订的合同的潜在风险存在担忧。而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私营机构可能通过规避适用于公共项目的标准等方式损害公共目的,也可能会违背公平和平等原则,损害公共利益*Martha Minow,Public and Private Partnerships:Accounting for the New Religion:Vol.116,No.5,Harvard Law Review,1230(2003).。因此,在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更加能够体现争议双方平等民事地位的方式更加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促进合作。确认仲裁的独特性更加能够帮助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资本方发现和避免潜在风险,淡化其内心对政府方的顾虑,保障双方的平等合作。

其一,确认仲裁作为仲裁的一种,满足仲裁方式本身具有的平等属性。从仲裁机构的性质上看,仲裁委员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办案独立。合同双方也可约定异地仲裁,这就大大降低了“政府利用便利”实行自我保护的可能性*同前注[19]第3-14页。,更加有利于仲裁的公正性。从受案条件上看,仲裁委员会仅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且需要根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进行。从仲裁过程中看,仲裁员由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过程不公开进行,双方均有权利对仲裁结果的效力问题和执行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庭只有做到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全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裁决,确认仲裁才能持续不断健康发展*同前注[20]第69-74页。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部分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确认仲裁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对合同效力的确认(包括对合同的变更、补充、转让、解除)、对当事人在该仲裁机构之外已经就争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确认,以及对当事人在该仲裁机构之外就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条确认裁决第一款:本会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下列请求作出确认裁决:1.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2.当事人在本会之外已经就争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请求本会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的。

其三,在社会资本方尤其担心的与政府方信息不对称和难以发现潜在风险方面,仲裁机构可以在确认仲裁的过程中凭借其处理商事纠纷的专业性和丰富的经验,敏锐地发现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漏洞,或可能导致的风险,向社会资本方提出专业的建议,减轻其顾虑,帮助其有效规避潜在风险,保障双方的平等合同地位。

(三)为解决后续争议提供便利

在确认仲裁阶段,其实并没有显性争议的存在,其本质是确认效力。但在PPP合同过程管理中,由于涉及的主体众多、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且金额巨大,争议很难避免。在合同当事人进入主要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前期的确认仲裁能够为其提供便利,方便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公正裁决。

其一,确认仲裁为确认合同性质和效力打好基础。审查合同性质,明确权利义务、辨析合同效力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基础。经过确认仲裁的合同经由仲裁机构的审查,对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当撤销或解除都已经做出明确裁决,对合同内容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也有过核实。若合同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确认裁决依法提出异议,应当认为当事人均同意合同约定事项,且赞成仲裁机构对合同效力的确认。因此,当事人关于合同性质、效力、权利义务内容所提出的异议可以直接不予再次审查,大大简化了后续争议的解决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其二,确认仲裁固定了之前的矛盾解决结果,避免因诚信等问题拖延纠纷。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市场主体运用仲裁的专家资源,审核各类合同中的法律漏洞,防范法律风险,对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协议进行固定,保证预期权利的实现。而这种提交、审查和固定的整个过程,正是“确认仲裁”的基本内容*武汉仲裁委:《确认仲裁开启合同权利自动保护模式》,《法制日报》2015年11月24日第007版。。在对和解、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仲裁后,仲裁庭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将之前争议的解决结果固定下来,原争议双方应当遵照该裁决履行义务。在解决后续争议中,之前的确认仲裁裁决可以作为前期争议解决的证据,避免当事人出尔反尔,将当下的争议与前期的纠纷混为一谈重新提出,加重诉累,提高办案难度。在PPP合同管理过程中,依据同一长期合同很可能产生多个争议,在每个争议解决后进行便捷的确认仲裁,能够做到一事一毕,不拖泥带水,推动合同的顺利实施。

3)间接性关联关系。间接性关联是指同一视图或者不同视图档案特征之间存在的不同于同一性关联和相关性关联,需要通过特征关联图路径拓扑关系推导出的关联关系。不失一般性地假设f1,f2,f3∈R,若e1=f1↔f2,e2=f2↔f3则有e=e1°e2=f1↔f3。给定路径e可包含ei的阈值,当e<δ时,所属路径经过不相邻的结点之间存在间接性关联关系。

四、确认仲裁在PPP合同过程管理中适用的规范化和常态化路径

确认仲裁在PPP合同过程管理中可以发挥巨大的功能,值得推广使用。但目前确认仲裁从制度设计到实施规范都很缺乏,我国应当加紧完善关于确认仲裁的实体规范,为确认仲裁提供切实可行的程序规则和相关审理制度,以推进确认仲裁在实务中发挥作用,在PPP合同过程管理中规范化、常态化运行。

(1)研制PC构件生产线用摆模机器人及其配套模具,摆模机器人是工业机器人在 PC构件生产制造行业的应用,包括机械结构、传动系统和控制系统三大部分。应保证其具有良好的控制精度,摆模精度在±2mm之内,具有高度开放、兼容和易移植的控制系统及高效便捷的人机互动界面。配合专用模具,自动化实现 PC生产线模具放置、固定、拆卸和回收等工作。

(一)实体规范

虽然仲裁法中规定了仲裁庭的确认仲裁权,但并未对确认仲裁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很少有专门列出确认仲裁规则。而PPP合同体系庞大,涉及主体广泛,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会因无完备的规定而难以适用确认仲裁。

单位用水量和水胶比的确定:单位用水量及水胶比根据《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10005-2010)的设计要求和以往经验,初定基准配合比单位用水量为140kg/m3,水胶比为0.28,调整试配配合比水胶比分别为0.27和0.29。

其一,何种类型的合同或协议能够纳入确认仲裁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也就是说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而全国各地PPP模式的发展如火如荼,这就造成了争议解决措施落后于时间的发展。适用上的不统一造成有些地区可以仲裁有些地区不可以,不利于PPP合同确认仲裁的发展。

其二,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确认仲裁部分缺失。目前仅有少数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单独说明确认仲裁的适用,这并不是说其他仲裁机构不受理确认仲裁,而是将确认仲裁纳入一般仲裁案件进行同样的审理。仲裁的生命是效率,对于仲裁的程序规定,应该赋予当事人足够的程序选择空间*杨伊萍:《论仲裁在转型社会的重新定位》,《凯里学院学报》2017年第35卷第4期,第66-78页。。确认仲裁案件一般无明显争议,仅需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尤其在PPP合同中,确认仲裁的主要价值是分散风险,保障合同顺利实施,若确认仲裁需要和真正意义上的解决争议仲裁耗费一样多的财力和时间,就显得不太必要了。

因此,为完善确认仲裁机制,应当首先完善实体规范,制定统一的确认仲裁受案范围,并授予各仲裁机构适当简化此种仲裁程序的权力,以便仲裁机构运用时有法律上的保障。其次,各仲裁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确认仲裁的独特功能,制定切实有效的仲裁规则推广确认仲裁的适用,借鉴仲裁的主要国际公约和西方一些国家的仲裁立法,给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王峥、曹伊清:《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研究》,《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2卷第6期,第51-57。,同时也可以让当事人更加信任确认仲裁的效力,进而愿意选择这一成本更小、更加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程序规则

选择简易程序是当事人为提高确认仲裁效率的普遍做法,但对于PPP合同的确认仲裁来说,合同交易金额一定远远超过各仲裁机构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数额(一般为一百万元以下)。因此,关于PPP合同的确认仲裁程序,可以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根据仲裁和当事人合意,直接就个案约定一些程序性事项,方便仲裁的进行。

其一,在合同金额超过仲裁规则的规定时,当事人双方必须约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才可以选择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其二,核对身份、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并陈述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由仲裁庭核实,以及最后陈述,是仲裁的核心程序,体现了当事人的平等权利,不得缺失。再次,当事人约定放弃的程序性权利需符合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即简化程序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随意约定。

其三,若PPP合同或和解、调解协议内容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当事人认为需要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的,应当适用普通仲裁的程序进行审理。务必做到保证仲裁的程序和实体公平公正。

(三)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仲裁庭进行审理的核心,所有裁决必须依据对证据的认定来作出。仲裁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由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仲裁庭对证据进行认定,必要时引入专家咨询和鉴定部门鉴定。对于确认仲裁而言,主旨在于确认文件效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显性矛盾冲突,因此最主要的证据也就是合同或和解、调解协议。仲裁庭不仅要对文件本身进行形式审查,也应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执行性进行实质审查。

在对PPP合同的确认仲裁中,由于合同订立是基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PPP项目工程的质量关系到百姓民生,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不能仅仅是一份合同书,而应当提供包括主体资质证明、建设用地使用证明、城市规划许可证明等证明该合同依法订立、该项目合法实施的资格证明和行政许可文件。对于和解、调解协议的确认仲裁,当事人也应当提供自愿、合法解决该争议的证明文件,如谈判笔录、调解笔录等,以方便仲裁庭透视确认仲裁文件背后的真相,作出正确负责的确认裁决。

(四)第三人制度

相对性是合同的基本属性,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其宗旨也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由于商事交易中的多方当事人以及交易彼此间的牵连,一项争议的仲裁解决会涉及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即出现所谓仲裁第三人的问题*萧凯、罗骁:《仲裁第三人的法理基础与规则制定》,《法学评论》2006年第5期,第71-79页。

三是优化产能建设方案。针对不同类型油藏的特点,加强前期研究,以室内研究为基础,以现场试验为依托,提高对油藏的认知程度,优化工艺技术,增强产能建设方案的针对性。

PPP项目是以为社会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目的的,其建设运营必定会影响到社会公益和相关第三人权益,如为提供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居民的房屋,为赶工期而加班加点产生噪音扰民,为保证收益提高服务价格引起社会不满等。如果确认仲裁中仅考虑合同双方的权益而完全忽视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利益,很有可能在审理带有行政因素的PPP合同时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使得仲裁结果不公,也有违PPP项目实施的初衷。

因此,为完善确认仲裁机制,在审理时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的问题时应当格外谨慎对待,避免因审查不细致而损害社会公益或第三人利益。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有利于实现仲裁结果与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宋连斌、杨玲:《论仲裁第三人》,《仲裁研究》,2015年第五辑,第17-27页。,可以在仲裁规则中专门就第三人利益作出规定,由于当前仲裁中第三人是否拥有独立权利还没有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支持,但可以规定仲裁庭审查合同或协议侵犯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部分,应当不予作出确认裁决。在PPP合同的确认仲裁中,更要仔细审查政府的行政行为和项目公司的建设运营行为,既要保障合同顺利实施、PPP项目成功落地,更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让PPP项目真正成为民生工程。

五、结语

确认仲裁结合经济的发展实际,扩充了“争议”的内涵,基于充分的意思自治彰显契约自由的精神,以其风险防范性、成本经济性等特征,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也丰富了我国的仲裁实务工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承杰提出:“仲裁方式相较其他PPP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能够较好地保证PPP纠纷解决对专业性、公正性、保密和高效的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法治建设”圆桌论坛专家观点集锦(王承杰).http://www.cpppc.org/zh/plt/5998.jhtml,2017-11-10.确认仲裁方式在PPP合同的管理过程中能够发挥独特的功能和价值,分散PPP合同漫长过程中的风险,保障合同主体平等地位,为后续争议解决提供便利。因此,立法者、执法者以及仲裁机构自身应当重视确认仲裁在我国金融领域的独特作用,丰富和完善确认仲裁的制度规定,努力发挥确认仲裁的积极作用,推动确认仲裁的规范化、常态化运用。

 
江国华,陆诗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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