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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践中法律风险防范——“为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16-07-05

随着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我们司空见惯的学校教学实践活动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当教师为了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复制文字、图片、音像资料时,当教师在课堂上为说明问题展示他人作品时,当教师将包含有他人作品的教学材料复制或分发给学生时;当学生为了完成教师布置的课题使用他人作品时,这些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其次,要对社团干部进行定期的专业指导。作为社团的管理人员,社团干部首先要对于本社团所属领域的知识更为专业一些,才能帮助和指导社团成员得到提高。所以,学校可以安排指导教师,定期对于社团干部进行专业的指导,让他们可以在学习活动中中有章可循,也可以为他们碰到的疑难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帮助他们在活动中有所收益,有所提高。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也有学者习惯称之为版权。[1]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17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部分著作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作为一项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专利权、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其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修改、复制以及以其他方式利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将构成侵犯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著作权的这些特性使得著作权人对自身作品形成垄断,从而阻碍作品的使用和流通,不利于社会文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为了平衡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出一定限制成为必要,其中一项重要限制就是“合理使用”制度。

2.2和肽素水平随心功能分级增高依次加大,心功能II、III级和IV级患者的和肽素含量均显著高于未发生心衰患者及心功能I级患者(P<0.05)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如个人学习、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执行公务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任何报酬,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即行使本应由著作权人行使的权利。其中,对于学校教学是否被划归为合理使用的情形,各国差异较大。例如,北欧国家将其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而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将其列为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德国版权法》第46条规定,为教堂、学校或者教学使用的汇编物,如果只是使用了原作品的部分内容或者小篇幅的语言著作,并且目的只是为教堂、学校或者教学使用,则允许复制和传播这类汇编物。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2]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用于课堂的多件复制品)、学术或研究之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包括制作复制品、录音制品或以该条规定的其他方法使用作品的,系合理使用,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任何特定案件中判断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包括:(1)该使用的目的与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学目的;(2)该版权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部分的质与量与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3]

有学者认为,所谓“课堂教学”应当仅指在教室中面对面授课。还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应当包括学校内部实验室的教学活动、根据学校教学的特点设立的特殊教学场所等。[8]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现代学校教学形式相较于以前更加多样化,教学场所也不仅限于传统教室,还包括一些功能性场所,比如实验室、各类场馆、户外教学、实训基地、外出观摩场所等。因此,教学合理使用中的“课堂”应当进行广义的理解。对于以上所述现场教学场所理论界争议不大,关键在于非现场教学能否适用合理使用存在不同声音,其中最富争议的就是远程教育。远程教育是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教育后产生的新概念,即运用网络技术与环境开展的教育,具有师生分离、非面对面组织的教学活动,信息的传输方式多种多样,学习的场所和形式灵活多变等特点,是一种突破时间和地域限制的教学模式。[9]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10]《保护条例》将远程教育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划归为法定许可,而非合理使用,即可以不经许可,但须支付报酬。这一规定实际上并不利于我国远程教育的发展需要。

另外,非营利性教学并不仅存在于学校当中,还涉及一些愿意承担公益性社会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或者非营利性讲座、继续教育的组织单位。比如,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承担义务性普法宣传讲座;社区居委会出资聘请专家、讲师为社区居民免费授课;协会、人力社保局组织对相关人员的继续教育,都具有非营利性,且受众为特定群体,数量有限,市场影响小。这些情况与学校非营利性教学行为在公益性上无本质区别,不应当被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因此,构成教学合理使用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是学校、是哪种性质的学校,而在于其教学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

我国《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比较简洁,实际上,细究起来涉及诸多问题。

就当前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由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投资种类多、期限长,单靠政府是难以完成这些项目的,因此,社区居家养老亟须引进PPP项目来缓解资金的不足。然而,现实过程中,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许多金融机构不愿意为社区居家养老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服务,再加上金融机构试图规避中长期贷款的风险,不愿意为社区居家养老的PPP项目提供中长期融资。此外,即便一些金融机构对社区居家养老的PPP项目有一定的兴趣,但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政策的多变性,这些金融机构也不愿意冒风险发放贷款,导致社区居家养老PPP项目融资出现困难。

根据我国现行教育体制,教育分多阶段,教育机构多元化,学校有公立、私立、全日制、函授、业余、培训学校等多种形式。《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学校”涵盖范围应该既包括全日制的普通学校,也包括各类业余学校。但是,对于“学校”是否必须要求是非营利性学校,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根据现行规定,营利性或者说商业性学校课堂教学并没有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例如,(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是GRE试题的著作权人,被告新东方学校未经原告许可,复制该作品,并以出版物形式通过网络公开销售。法院认为,新东方学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复制并公开销售GRE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但新东方学校在不使用侵权资料的情况下在课堂教学中讲解GRE试题应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相关作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5]由此可见,目前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对于学校教学合理使用并不要求学校教学行为必须为非营利性。

第一,“学校课堂教学”中的“学校”如何理解?

第二,为教学目的的合理使用的场所有何限制?

教育不仅要均衡,更要力争优质。白云艺术中学从薄弱学校向优质学校快速发展,凝聚着学校自身、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心血。她美丽转型的身影告诉我们,毛毛虫也有翅膀,普通学生一样能实现梦想,普通学校一样能成为好学校!

但是,《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以公共利益为由,且这些行为对著作权人的损害不大,进而对著作权进行的限制。而营利性教学行为已经超出公共利益范围,特别是在商业性培训机构层出不穷的现在,真正获利的是培训机构本身。如果继续允许其不经许可、免费使用他人作品,还可能对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造成冲击,这本身已经违背了合理使用的初衷,应当予以限制。有学者认为,上述“学校课堂教学”中的“学校”应当仅限于国家设立的教育公共事业单位,如经主管部门、教委批准设立的学校。我国公益类教育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即承担义务教育、公共文化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6]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和第9条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但民办学校可以是营利性质,也可以是非营利性质,具体由举办者自主选择。[7]我认为,公益一类学校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允许存在营利性教学行为,因此,只要其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教学就应当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公益二类学校和民办学校则应当按照其教学行为是否存在营利性区分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而商业性教育单位,如商务英语培训学校、各种考试辅导班、文体艺术培训班等不应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4]

远程教育与传统面授教育在本质上并无不同,都是为了传道、授业、解惑,促使人类文明得以传承,社会发展进步,只是在形式上有所区别。因此,在法律地位上不应当被区别对待。远程教育应当与传统面授教育一样被纳入合理使用范围,进行必要限制,这一点可以参考美国《TEACH法案》。首先,远程教育的合理使用限于非营利性网络教学,这一点如前所述,不再赘述。其次,远程教育的对象仅限于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传播。再次,被使用的作品应与教学内容有直接关系或帮助。[11]最后,远程教育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相关资料扩大传播或进入公共流通领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著作权人的影响。比如,在教学过程中,不能缺少教师直接的管理监督。远程教育机构应事先向学生发出版权警示,并采取技术措施加以控制,如控制教学资料的入口,防止学生以简易方式保存作品,采用口令技术、时间控制等技术手段。[12]

第三,关于教学人员的范围。

教学人员是合理使用的主体,“教学”本身就包含“教”与“学”两个行为。教师是“教”的实施者,是知识的传播者;学生是“学”的实施者,是知识的继承者,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合理使用中的教学人员应当不仅仅指教师,还应包括学生——他们是教学的参与者,是合理使用的主体。

第四,使用方式的限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方式仅限于翻译和复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关于作品的网络传播权。超出这三种使用方式,如修改权、发表权、改编权、摄制权、放映权、广播权、表演权等并不在我国现行法律允许范围内。但在实际教学中,仅有复制权、翻译权、网络传播权是远远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例如,教师在课堂上为教学需要,通过多媒体设备展示作品,或者放映音乐作品、视频作品的片段;戏曲、影视表演专业的学生在课堂上表演他人作品;其他为教学目的将他人作品改编成小说、漫画、电影、话剧等。这些同样是为教学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但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能否构成合理使用存在很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倾向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综上所述,为满足教学实践的需要,应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修改,可以有两种选择:其一,在《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增加第(十三)项“其他情形”,并增加总括性限制条款,学校课堂教学以外的教学,以及以翻译、复制、网络传播以外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归于“其他情形”,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其二,拓宽第(六)项适用范围,改为“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增加总括性限制条款予以限制。总括性限制条款,可以借鉴《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从四个方面予以考虑,包括:(1)该使用的目的与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学目的;(2)该版权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的部分的质与量与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对建设项目进行节奏管理可按其建设时期划分,分别是前期阶段、实施阶段及建设全过程。(1)前期阶段。节奏管理指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合同代表委托方履行项目融资的首要职责,并肩负起对项目筹划、分析及初步设计阶段的整体管理责任,此阶段又可被称之为项目筹划与咨询阶段。(2)实施阶段。管理企业主要肩负从项目图纸的设计直到项目完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期的所有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建设行业内部称此时期为项目代建期。(3)建设全过程。管理企业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主体义务,主要表现为项目的投融资及项目规划、竣工、资金结算等工作。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5.

[2].曾琳..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下的“限制于例外”制度应用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66.

[3].美国版权法第107条,李明德等..著作权法专家建议稿说明..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46.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5].“(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二审”(2003)高民终字第1392号判决书..[EB/OL].[2018-02-07]..https://www.itslaw.com..2018年2月7日访问。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第9条。

[8].詹启智..著作权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92.

[9].“远程教育”百度词条.[EB/OL].[2018-02-07].载https://baike.baidu.com,2018年2月7日访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

[11].于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252-254.

[12].张敏..我国网络远程教育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及国际借鉴——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八条为视角..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4).

[13].“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二审案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1)...[EB/OL].[2018-02-09]..https://www.itslaw.com,2018年2月9日访问。

王思雨
《北京宣武红旗业余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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