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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初年故元土司与中央统治者的博弈研究

更新时间:2016-07-05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大一统政权,在其统治广大南方地区时,开创了土司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思想就是“以夷制夷”,即通过各族豪酋对当地百姓进行间接统治。土司制度既是对商周王朝以来的羁縻体制的继承,更是对这种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正是由于土司制度的落实,自元代以来,我国边疆地区再也没有出现过较大规模的少数民族割据政权,而是始终统一在中央政权的版图之下。

紧接着元朝而起的明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建立的统一的封建王朝。明朝从建立起就始终面临着类似的民族问题,如何在众多少数民族共存的国情下建立起完整而有效的统治,明朝中央在初期延续了元朝的制度与政策。在西南边疆地区,依然实行的是土司制度。明太祖朱元璋明确提出对西南地区“因俗而治”,以此争取少数民族的归附。而当地的少数民族土司在看到元朝大势已去的情况下,也是纷纷选择向明朝投诚。这种双向的示好,从双方角度来看是各自出于自己的考量,本文即是在此背景下分析当时的故元土司与明朝统治者是如何展开博弈的。

一、明朝初年归顺的故元土司

明朝洪武年间,太祖皇帝朱元璋多次派军攻打西南地区,相继把两广、云南地区纳入明朝的版图。除了对故元武装力量进行征讨平定以外,“对于南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要根据‘以德怀之,以威服之’的原则加以经略,这成了明初君臣上下的共识”〔1〕334。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统治者希望当地的故元土司能够归附明朝,减少武力征伐的成本。在元代土司制度的基础上,明王朝对其加以改善,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适合明朝统治的土司政治制度。

当地的土司也深谙与明朝对抗无异于以卵击石,如何保证自己在当地的统治和实现利益最大化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在故元军队无力回天的时候,向明朝归附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2〕166。明太祖在武昌打败陈友谅的军队后,元朝在湖南各地设置的土司纷纷向明朝投降,在南方等地统治的故元土司归附之后,远在贵州的思南宣慰、思州宣抚也赶紧向明朝归附,明朝统治者随即任命原有的土司管理当地。到了洪武年间,明朝军队平定福建、两广以后,明太祖依然把纳土归降的少数民族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职。直到明朝统一了云南,土司制度也被推广到了整个西南地区。

故元土司归附明朝以后,需要按照明朝的规定来继续实行统治。同时,为了表示归顺于明朝,还需要举行一定的仪式和授予一定的信物。“在明初洪武年间,规定了各地土司的职责和对中央朝廷的义务、土司的承袭办法以及严密的赏罚制度等。各级土司一经授职,就赐予印章、诰敕、冠带等信物,以此来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3〕很多故元土司在明朝统治者那里都得到了册封,土司的后人亦可以承袭土司之职,这些有家族背景的土司占据了明朝一代土司中的大多数。明朝土司在各地的空间分布上也存在一定数量上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云南、贵州、四川、两湖、广西等省区。吴永章先生曾经对明朝时各地土司的数量进行过统计,在云南设置得最多,文武职土官共218员,其次是广西,共197员,再其次是贵州,为92员,四川有73员,而两湖地区为41员〔4〕

二、故元土司归附明朝的考量

土司对于自己所管辖的区域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土司就是一方的“土皇帝”。如果不是迫于外界的压力,没有哪一个土司会承认归附于别人的统治之下。故元势力在短时间内的消失殆尽,对于各地土司来讲,压迫他们的统治者已然不复存在,但明王朝的统治又随即降临。因此,归附成为土司们的最佳选择,做出这种决定主要是出于对土司的生存问题、继续实行统治、攫取更多利益等方面的综合权衡。

(一)为了自身的生存向明王朝妥协

历代中央王朝为了显示强大与富庶,都会对偏远地区进行赏赐。明朝为了使少数民族地区向中央进贡,制定了非常优厚的政策,每次都厚赏前来朝贡的少数民族首领。故元土司正是看到了这一点,为了争取朝廷的赏赐,非常乐意向明朝投诚,既能获得一定的甚至超过自己朝贡方物价值的赏赐,还能获得本地区所没有的一些中原商品与科技成品。“洪武七年七月庚午,广西土官莫金遣其弟莫交贡马。诏赐莫金文绮六匹,莫交衣一袭。”〔6〕“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癸酉,广西镇安府东兰、那地二州土官……来朝贡马及方物。各赐绮帛纱锭。”〔7〕每次土司向中央朝贡都会获得朝廷的一些回赐,有时这些回赐的经济分量还相当可观,这也成为了故元土司乐于向明朝投诚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二)争取继续统治当地百姓的机会

土司代表着某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最高行政权威,虽然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土司的权力在日益缩减,但土司仍然在当地具有很大的统治权限。如何对待南方刚刚归附的少数民族及其旧有制度,明初朝廷内部出现了“临之以兵”和“德怀”两种观点。明太祖朱元璋认为“溪峒蛮僚杂处,其人不知礼义,顺之则服,逆之则变,未可轻动”〔5〕443。在这种中央政策思想的指导下,故元土司与明朝统治者各取所需,土司纷纷向新生的明王朝投诚。明朝可以利用当地土司的势力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统治,而得以保存下来的土司则可以继续保留自己的权力。

(三)尽力争取赏赐并将利益最大化

明朝初年,朱元璋开始派军攻打盘踞在各地的故元势力,并相继统一西南各行省。洪武元年秋天,明朝军队基本肃清了广西境内所有元军势力,将广西全境纳入明朝的版图。至洪武十五年正月,进攻云南的30万明军攻下昆明,盘踞在云南的故元梁王被迫自杀。之后割据大理的段氏拒不投降,最终也难逃被明朝军队俘虏的结局,故元势力无力对抗明朝军队的武装已成定局。在这种军事威慑下,那些曾经臣服于元朝的土司势力也都认识到自己的军备力量与明军的差距。如果像梁王、段氏那样死守自己的一方土地,也难免会沦为明朝统一江山的牺牲品。因此,更多的故元土司选择向明朝投降,这不失为一种保身的明智之举。

三、明朝对归附土司采取的政策

明朝对于归附的故元土司,制定了详细的政策,使之很多行为都要遵行中央朝廷规定的统一规范。这些约束土司的政策主要包括对他们的任命程序,他们的子孙后代如何承袭,对于他们的功过应该给予怎样的奖励与惩罚,土司对朝廷应尽哪些义务,以及中央集权的保障措施等。

对于明朝有功的土司,朝廷会给予升迁的机会。南丹土司莫祯在向皇帝的奏言中提出了自己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设想,并请求任命自己为本州土官知府,得到了皇帝的赞赏:“今莫祯所奏,意甚可嘉,彼果能效力,省我边费,朝廷岂惜一官,尔其酌之。”〔5〕对于有罪过的土司,明朝也会给予惩罚,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按照本民族的习惯来处理,如用金钱、牛马、粮食等赎罪。

明朝是允许土司后代承袭职位的,但是明朝初年对于土司的承袭要求比较严格。明朝初期规定,土司承袭,必须赴京受命,以此彰显朝廷权威。“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2〕各地土司对赴京告袭的记载有很多,如洪武年间,贵州镇远州同知杨永泰故,其次男赴京承袭;广西田州府原知府“长男岑祥备方物马匹赴京告袭”〔9〕。新的土司承袭职位,在明朝初年都必须进京得到朝廷的承认,这也是彰显明朝皇家威仪的一种方式。

为了解决石油供应紧张的问题,德国试图以武力夺取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的石油基地。德国企图把罗马尼亚以前分属于英国、荷兰、法国和罗马尼亚的企业重新组合,把它们作为自己的石油供应基地。1914年,德国与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结盟以后,出兵攻占英国控制下的伊朗阿巴丹炼油厂。

(一)归附土司的任命

对评标模型进行综合评标应分成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应对资质标以及技术标进行评审,而投标人在这一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不可以报价投标。而在进入对商务标进行评审的第二阶段后,如果投标人在第一阶段的投标中得分没有超过5分的,将不具备参与商务标阶段的评审资格。

明帝国建立前夕,朱元璋率军攻克两湖之地时,就已经有一些故元土司向即将诞生的明朝投附。朱元璋很注意对这些南方少数民族的招抚。如至正二十四年(公元1364年)六月,安定宣抚使向思明遣使持元朝授予的敕印归附,朱元璋随即在其地设置了两个宣抚司,分别由向思明及其弟向思胜统领。明朝初期这些土司一经任命,明朝中央即赐予他们诰敕、印章、冠带及符牌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8〕

(二)土司后代的承袭政策

儒家之道是价值之道,其德以对价值之道的肯认为基础,由此儒家建构了一个价值世界,在此世界中不存在与价值无关的纯粹事实,儒家意义上的幸福只来自于对道德状态的承认和满足。所以,儒家学说最看重人的心意和行动是否是善的和正当的,由此引发的幸福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只是人无法左右两者之间的一致性程度。

(三)明朝对土司的奖惩政策

在开展施工安装及施工后的模板拆除工作前,要让工作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中,申明施工操作中的各种规范,如要求工人持证件上岗,高空作业时做好安全措施,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标示等。

(四)土司应尽的义务

明太祖在对少数民族招抚的同时,并没有完全放弃武力镇压。对于那些投降后又时常反叛的土司,朝廷会派大军剿捕。明太祖在对南方少数民族用兵时,始终秉持慎重的态度,禁止随意发动进攻,以免激化民族间的矛盾。但是武力镇压作为一种震慑手段,对于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却是切实有效的,明太祖向来强调对待少数民族地区要“恩威并施”,这始终作为招抚土司的一种辅助手段,亦是保持中央集权的重要途径。

(五)中央对土司的武装威慑

土司对明朝应尽的义务之一就是向中央朝贡,以此来表示对朝廷的臣服。明朝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朝贡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包括各地少数民族进贡的路线、贡物、时间、贡使人数等。土司对朝廷应尽的义务还包括纳赋与征调土兵。明朝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也要缴纳赋税,但是一般较低,征收的时间也比中原地方迟。值得注意的是,土兵是维护边疆地区治安的重要力量,所以土司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兵是合法行为。

四、博弈的结果:各取所需,相互利用

博弈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遵守一定的规则,一个或几个拥有绝对理性思维的人或团队,对各自具备的行为能力或策略进行选择且加以实施,并从中各自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在故元土司与明朝之间的博弈中,双方就是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尽力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制定或接受双方都尽可能认同的条件与游戏规则。而这场大博弈的最终结果就是,各地土司与明朝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当然,这种博弈的结果也是双方相互利用的产物。

(一)明朝的博弈

此时的明朝作为一个刚刚推翻元朝统治,还在到处清理残元势力的新生政权,其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保持住目前的战果,以及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稳定的政权统治秩序。而作为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他们更为熟悉当地的情况,对于治理当地百姓也有一定的经验和习惯法体制。正是出于对这种可利用价值的考虑,明朝的统治者在面对广大少数民族地区时,对故元土司采取了优先招抚的措施。除此之外,直接招抚土司归附明朝以后,还省去了武力征服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巨大成本,直接“化敌为友”,为明朝稳固江山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二)土司的博弈

故元土司选择归附明朝既是博弈的结果,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如果不归附,可能就要面临被消灭的危险。但是,土司的归附也是和明朝博弈后的结果。故元土司自身具有对少数民族地区管理的经验和威望,这是新生的明朝所不具备的,在归附以后,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仍须仰仗土司。由于元朝已彻底灭亡,归附明朝可以为自己找到一个更强大的靠山,有了明朝的支持,土司们可以继续做自己的“土皇帝”。因此,故元土司通过博弈为自己争取到了不错的结果。

又比如,古诗鉴赏的主观题和非连续性文本以及散文阅读的主观题,都可以借力客观题选项的表述,找到主观题相关的一些思考方向。

元末明初是王朝更替的时期,一个强大帝国的陨落,必然留下大量的物质或人文遗产,元朝所设立的西南土司就是后元时代的一支重要力量。新生的明王朝,在根基尚未稳固的时候,以最小的成本尽可能巩固自己的政权是统治者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而故元土司面对日益强大的明朝,也不得不为自己的未来做打算。二者通过一系列漫长的博弈,得到了“双赢”的结果:故元土司得以保留下来,并继续管理着少数民族地区;明朝也稳固了自己的统治,使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都纳入到统一的明王朝疆域内,延续了中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建制。

[参考文献]

〔1〕罗贤佑.中国民族史纲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张廷玉.明史·卷三一零·土司传序〔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166.

〔4〕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六·广西土司二〔M〕.北京:中华书局,1974.

〔5〕明太祖实录:卷91〔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6〕明太祖实录:卷207〔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7〕徐杰舜,罗树杰,许立坤.中国民族政策简史〔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1:235.

〔8〕土官底簿〔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9〕刘祥学.明朝民族政策演变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39.

张丽剑,刘曦,马天
《大理大学学报》 2018年第05期
《大理大学学报》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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