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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中的财税政策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质的飞越,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自然环境的平衡遭到破坏,给人们带来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多,很有可能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也可能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京津冀地区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告诉我们,单一区域的治理缺乏效率,三地协同治理势在必行。财税政策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利用财税政策治理环境已迫在眉睫。

一、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相关财税政策问题概述

(一)环境财税政策的内涵

环境财税政策是一种调节环境污染以保护环境的经济手段,环境财税政策包括环境税、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的税收和优惠政策、消除不利环境影响的财政补贴政策和环境收费政策。目前,随着中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中的各种财税政策的先天不足逐渐显现,如收费标准低、法律效率弱、征收不规范等;加之中国正在实施的税收改革方案,这些使得对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中财税政策的研究尤其重要。

(二)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的意义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审议通过,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创造了全新的环首都经济圈,成为进一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创新型体制机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京津冀地区环境协同治理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重大战略地位的高度,河北省的环境治理与京津两市的环境好坏与否有直接影响。但是近年来,京津地区面临着产业转移的紧迫需要,部分高污染企业向河北区域的迁移,大大超出了河北地区的承载能力,更加大了河北省生态环境治理的财政支出。《京津冀蓝皮书》中显示,与北京、天津两地区相比,河北省的经济发展方式存在高投入、低产出、高污染、低回报的特点,在京津冀地区通过财税政策调整进行环境治理的需求十分迫切。

二、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相关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独立的治理环境税种

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还没有设立关于环境治理的独立税种。对环境的治理和生态的保护主要靠其他税种和排污收费制度。由于缺乏独立的环境治理税收政策,我国在环境治理中就会很难形成专项收入从而达不到对环境专门治理的效果,而且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也难以形成直接和高强度的抑制作用,这些状况都显示出了税收不能发挥它本身的调节和控制作用。此外,收费制度并不具有税收法律的强制性和稳定性,所以就会导致的成果不会扩大和巩固原有的成果。对于我国治理环境污染而征收环境税应该是从环境税种和征收环节而言的,环境税收政策通常情况下应该贯穿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过程,其包括原材料投入环节、产出环节、消费环节等。

(二)资源税税制不合理

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属于最早的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起到了治理环境作用,自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的资源税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实施也更加具有针对性,各类资源的税收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2004年对炭油气和部分矿产的征税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同时取消了有色金属原来70%的优惠政策,2010年,在新疆设立资源税改革试点,开启西部资源税改革的新篇章,2016年再次修订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原油的征收为销售额的5%~10%等,即使一直在调整资源税,但资源税中还是存在功能定位不合理、征收范围不合理等问题。

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模式总体可以分为工程措施为主植物措施为辅、植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和植物措施3种类型,适用于治理不同类型区不同立地条件的侵蚀沟。植物措施对土层深厚且水分状况良好的侵蚀沟有较好的治理效果;以植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的治理模式对土层和水分条件均有一定要求;工程措施为主、植物措施为辅的治理模式适合来水量较大、沟道比降较大、单靠植物措施达不到治理效果的侵蚀沟。在治理过程中,推荐优先使用以植物措施为主的治理模式,以达到费省效宏、生态良好的效果。

(三)排污费征管存在问题

税与费两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税收具有法律效益,具有强制性,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而排污费包含的范围要小,并且其征收的环节只是最终环节,排污费的依据仅仅只是行政条例,法律效率等级比较低,所以费改税势在必行,其主要措施为:

第一,征收新税种的税率,在征收新税种的时候,税率是核心。在征收新税种的税率时应该注重三点:首先税率应该简单,不要太过于复杂;其次税率的高低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如果征收的税率太高会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但是如果太低开设新税种也就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了;最后税率应该有差异,因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程度不同并且污染的物质也不同,如果统一都是一样的税率就会有失公平,所以应该是设立不同的税率。

第二,立法层次比较低。排污费只是一个规章条例,虽然也会具有强制性,但是和税法比起来它的法律效果还是相差很远,它不具备税收的特点,并且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崇尚的人情世故,很容易出现打感情牌这样的问题,因为关系不错就可以少收点费,毕竟其征收并没有那么严密。在征收的过程中也并没有将收费时间确定出来,比较随意,这也是其征收没有达到当初制定时的效果的原因。

第二,首先提高征税定额,其次从价计税应该从原来的销售环节移至开采环节。原来的征收定额比较低,所以会让一些买家或者开采者忽略浪费的问题,总觉得没有什么,并且原来只有在销售环节才征收税费,这样可能造成资源的积压,不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定额和改变征收环节。这样就可以在减少资源浪费的同时,治理环境污染,也会让一些环境保护意识差的企业达到一定的收敛作用。

第一,收费标准不合理。排污费的收费比较低,也就使得一些企业对于这项费用的支出不是很在意,本身制定这一项费用的目的是使企业的成本增加,使企业不得不重视这项费用的支出从而达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但是由于征收不合理,其效果不明显,并且由于征收不合理,企业宁愿交费也不愿意购置设备在生产的过程中治理。

第三,征收的范围不合理。从征收的范围来说还是比较狭窄的,只是对于一些工业企业在生产后出现的现象进行征收,并没有在过程中和居民的生活中去收费。征收范围小也就使得公民对于环境治理自主保护环境意识比较弱,所以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治理方却是政府,这样的问题很明显地说明了我国的现状。政府并不是来治理环境污染的,政府只有一个,企业和公民却有很多,如果只靠政府治理根本就治理不过来,这种征收方式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甚至还会有可能加剧资源短缺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相关财税政策的建议

(一)开征新税种

他是一个快乐的思想者,也是一个低调的“创二代”;在他身上有两个标签,一是新老传承的典范,二是三全新征程的领军者;他把三全食品带上了一个新台阶;他也是新老交替中成功的典型。

第一,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对水、森林、滩涂等自然环境开征资源税。例如,2016年7月在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水资源是人赖以生存的基础,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征收的试点工作是因为河北是全国比较缺乏水的一个大省,实行定额征收,而对一些耗水量高的企业实行高额征收,这样的征收方法有利于保护公民对水的基本需求,也做到了对水资源的保护。这样的征收方式在河北征收的基础上出现问题慢慢改正,从而在全国开始实行。

第三,新税种税收的征收管理方式。第一种新税种的征管方式为税务部门征收,但是这种征管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税务部门并不了解环境污染的测量工作,这样不仅会给税务部门带来工作上的压力,也会使新税收的征收大打折扣。第二种新税种征管方式是税务部门为主管,而环境治理相关部门辅助其工作。这样征税分工首先由环境治理相关部门勘测,其次,把数据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再根据环境部门的数据向个人或者企业征收税款。这样有利于每个部门发挥自己的优势。

(二)完善资源税制度

第二,征收新税种的适用范围。对于环境造成的污染有很多,范围也很广,所以新税种的主要征收还要从开征的几项税种来说。其一,大气污染税的征税范围是对于一些居民或者企业向大气中释放一些有毒气体达到某种程度后就应该交纳税款。其二,水污染税的征税范围是向那些排放污水和水中有危险物质的企业或者居民征收的。其三,固体废物税的征税范围是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或者居民征收的。

两组儿童均接受常规MR平扫和垂体薄层扫描。所采用的扫描系统为GE Signa EXCITE 3.0T HDMR系统,扫描序列为T1FLAIR、FSE-T2WI等[3]。

(三)完善排污“费改税”的制度

就目前而言,排污费在我国环境治理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排污费的作用已经不能满足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的需要,主要缺点表现为:

第一,深入调查与研究加快税收法律的制定与推广。调查是要有范围和要有针对性的,只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去论证,然后去实践才能符合我国的国情,早在2015年我国就已经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两年多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实行相关措施,所以要加快宣传、推广。

平台的整体构建能够极大降低对葡萄加工、配送等设施设备的投入,通过将配送资源和平台物流资源的有机结合,能够有效的对配送任务进行规模化的处理,极大程度地降低了配送成本,提高了葡萄生产者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满足消费者对葡萄提出的时间以及新鲜度的要求,从而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

第二,实行实验地区。在“费改税”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不在预料之中的问题,所以可以先在某个省或者某个市开始实行试验点,再有针对在实行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深刻分析,最后一一解决,最终得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2018将在全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一税制的征收说明我国的税收体系又有了一个实质性的完善。

文学批评的重要功能,便是介入文学创作、引导读者的阅读旨趣,从而引发人们对理想社会和高尚情操的向往。然而陷入功利化倾向中的文学批评,是无法实现这一作用的。

参考文献:

[1]王金南,葛察忠,高树婷,等.打造中国绿色税收——中国环境税收政策框架设计与实施战略[J].环境经济,2006(9):10-20.

[2]齐蓉.促进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20):127-130.

[3]胥婷婷.关于我国环境税中“费改税”问题的思考[J].中国经贸,2012(6):163.

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治也有其局限性。地方规范性文件本身受政治、经济、自然、文化条件的制约。在解决争当贫困村组、贫困户问题的过程中,除了地方规范性文件本身有上位法可依,制定主体、内容、权限和程序合法合理,实施得到有效监督以外,解决贫中识贫、整体贫困、争当贫困村组、贫困户等问题还需要党和国家在加大投入、通盘考虑、提高政策覆盖面和连续性等方面进行完善,才能真正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4]曾庆玫.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探究[D].西安:长安大学,2013.

 
王健伟,温亚红
《河北企业》 2018年第05期
《河北企业》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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