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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自建经济实体模式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下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修订后的法律结合近二十年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存在的问题做出了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义重大。其中,对修订前第二章关于“组织实施”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结构性调整,分解为“科研机构和高校”、“产学研合作”等四个章节,改变以往高校科技转化方式模糊的规定,新增第十七条,明确国家鼓励高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且修改后的法律中,“高等院校”出现的词频高达17次,可见如今高校作为主体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承担的作用之重。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有以下五种: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增兜底条款,将转化方式放宽,允许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转化。

针对高校,2015年发布《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其中第一项及第二项细化规定了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承担的职能与责任,对于其转化实施过程中的审批备案、人员奖励等问题上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可见,法律包括配套规章均提倡高校通过转让、许可以及作价投资的方式实施转化。而对于“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方式不置可否。

此外,全国家用电器工业信息中心还协同家电行业研究机构、数据调研机构及企业共同举办家电行业研讨会议;组织行业专家对行业创新技术、工艺、设计以及科技研发成果进行综合性审定、评价和推介;联合家电相关技术学会和大专院校举办学术交流活动,整理学术资料并出版学术论文集,促进行业信息互通和技术交流;同时,全国家用电器工业信息中心整合家电行业上下游信息资源,推进家电上下游行业融合、协同发展。

较为清晰的态度的是2015年3月1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二十条指出,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再追溯到2005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该文指出,为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由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由此可见改制校办企业,资金风险及法律风险是尤为关键的因素,同时也是自建模式面临的问题之一。

综上所述,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采取多种方式共存的模式,结合国家法律与政策来看,我国对于转化方式采取宽容态度,无明令禁止,但却有政策趋势指向,显然,相比于高校直接自行实施转化,国家更提倡采取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方式对外扩散。但自建经济实体模式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还是应当明令禁止,未来的趋势如何,哪种转化模式才是我国科技转化的最优模式,仍需要探讨,在学界对于自建模式系统全面的研究还相对空白,但却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笔者检索了近五年有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文章,试图对此问题做个系统的整理与归纳。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概况

(一)调查研究的对象及数据整理

为全面研究学界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自建经济实体模式的现状,笔者在中国知网(CNKI)上,以“高校”并含“科技成果转化”为主题,截止至2017年11月,共检索到2535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603篇,CSSCI论文391篇。为保证研究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笔者以修法年份2015年为限,选取其前后两年即近五年的CSSCI论文共175篇论文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通过一系列的整理分析,除去因网站漏洞重复检索到的论文38篇,剩余137篇,根据其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将其分为十类,见图1:

  

图1 2013-2017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论文研究主题分布情况

如图1所示,十类研究方向分别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机制类(包括激励机制、人才机制等);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现实困境以及相应的建议与策略类;地方及个别高校的实证研究类;国内外机制的比较研究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章程分析类;个别行业的相关研究类;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及评价指标类;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类;其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边缘性问题类。可见,研究主要集中在前三类,而通过笔者进一步对于内容是否涉及自建经济实体模式的研究,得出表1:

 

表1 各类论文涉及高校自建模式的篇数比例

  

第一关 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机制类 22 3 13.46%第二类 科技转化的问题及策略类 18 2 11.11%第三类 地方及个别高校的实证研究类 18 1 5.56%第四类 比较研究类 11 4 36.36%第五类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大学章程类 9 3 33.33%第六类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类 8 2 25.00%第七类 个别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研究 4 0 0.00%第八类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及评价指标类 4 0 0.00%第九类 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因素类 3 0 0.00%总计 97 15 15.46%

西屋表示,严重事故工况下产生过多氢气,会导致氢气爆炸,就像在2011年福岛核事故中看到的那样。碳化硅包壳拥有极高的熔点,与水和蒸汽反应生成氢气的速度比现有的锆合金包壳低若干个数量级。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问题综述

问题类的论文在所有文献数目中位居第二,可见学界对其研究之热烈,而这些论文也反应着学界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存在问题的研究趋势。经过统计发现,文章有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来探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策略,有围绕整个转化领域提出的问题,有围绕特别方面提出的问题,具体有:

第一,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及管理机制(7篇)。第二,缺乏权威转化平台及技术中介(3篇)。第三,经费投入不足(3篇)。第四,产学研信息不对称(3篇),与社会需求脱节(3篇)。第五,缺乏二次创新人员,中试环节不充分(2篇)。第六,科技成果转化率低(2篇)。对于解决策略,也有3篇涉及:赵哲(2016)提出主要对策在于健全政府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服务体系,创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三个方面[1];计晓华(2014)提出,应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个人收益率和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机制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进行转化[2];杜健(2017)认为,应推进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机制与中介服务体系[3]

二、自建经济实体模式观点综述

从上述问题类研究来看,尽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问题研究十分热烈,但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自建经济实体模式的问题探讨却很少,仍需要学界及实证的深入研究。于此,目前学界也有几篇论文涉及自建模式的赞同与否,笔者通过整理,将这些观点分为赞同说和否定说。

[5]吴蔚,胡海洋.研究生科技创业现象对创业教育的启示——基于Z高校的案例研究[J].中国高校科技,2015,(03):87-89.

[1]赵哲.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困境与突破路径[J].高校教育理论,2016,10(05):52-56.

三、自建经济实体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从上述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研究领域内的观点来看,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相对较多,对于自建经济实体模式还没有一个清晰的观点,笔者认为,探究自建经济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必须先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自建经济实体与自行投资转化、大学生创业的概念辨析

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之一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而《专利法》将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直接归属于单位,即高校,那么作为科技成果“自行”之“自”应当视为权利人高校还是发明人教师或大学生呢?从学界论文上看,对此的讨论围绕前者较多,但存在混同现象。因此本文启用新概念“自建经济实体”,旨在囊括此二种自行实施转化的方式。

区分这些概念的意义在于发明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并不涉及高校的教育职能问题,既可延续利用现有研究条件,又使高校避于疏于管理的经济风险,此种方式所应权衡的在于发明人本身的资源与其他能力。

方华梁、陈艾华在《美国创业型大学技术转移的模式——以斯坦福大学为例》中介绍,斯坦福大学作为创业型大学,技术转移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创业者来实现的,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约有6000家公司由斯坦福社区的成员发起,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每年的许可中有8-12个能够变成创业公司,其数量约占全年许可的一成左右,但其资本的集中并非来自于斯坦福大学本身,而是最初来自于亲朋好友,后延续至风险资本家或天使投资人。其创业型大学的特性并非体现在以高校名义创业,而是体现在为技术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研究成果由此输送应用性信息[12]。吴蔚、胡海洋在《研究生科技创业现象对创业教育的启示——基于Z高校的案例研究》中提出,在实践中,由于高校教师与企业经营者、教师与高校科技转化部门之间因为理念、利益等方面的分歧,无论是出售还是许可,Z高校的许可证贸易实际效果不好;而研究生创业并没有改变原有技术创新团队的主要构成,在研究生创业过程中,原有技术创新团队依然能够源源不断地提供技术支持。研究生进行科技创业得到了导师和实验室的认可,并给予技术方面的支持,同时研究生作为团队的内部人,在技术交流、文化认同等方面和技术许可方有更多的共同语言。比起将科技成果许可给外部人,一些关键参数和技术诀窍,导师及其团队更容易提供给自己认可的研究生[13]

基于此,一些政策也指明了方向,对学生或教师投资予以支持,例如2014年,“京校十条”中的《关于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北京地区的普通高校启动实施,用“真金白银”支持高校师生创业、鼓励高校教师成为学生创业的天使投资人。管理办法显示,为鼓励高校教师成为学生的天使投资人,如果教师投资了学生的科技项目,且以学生为法人创立的科技创业企业,企业可获得不超过教师现金出资额度50%的专项资金支持。市人大代表、中关村管委会主任郭洪认为,鼓励高校教师成为学生创业的天使投资人,是因为不少前沿技术始自高校教师,但教师更多地投身于教学、科研,未必适合办企业。学生创业是将其成果进行转化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于是雪的话题马上结束,女人的话题马上就来了。那个说,看看,下雪天还有女人进村啊。这个说,看见女人就不行,你呀,那什么虫都要爬出来了。那个说,下雪天啊,有什么劲,也就是看看,想想都嫌冷的。这个说,狗屁,一想不就热乎了。

(二)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地位及角色

据相关法律与政策,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们需要厘清的是,高校在这些环节应当承担怎样的职能。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为了让科技服务经济,因此在经济领域,高校也应承担从科技完全形成经济这一完整职能吗?从研究美国高校科技转化制度的文章上来看,高校在整个转化环节承担的职能仅限于科技成果的研究生成以及科技成果的对外转移,而其是否形成产业化、是否形成利润,已与高校不相干,但一些企业日后获得巨大利润的会以捐赠等形式向高校注入资金,形成良性循环。

法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回归高校本身而言,高校与科技研发机构不同,高校存在其固有的人才培养的教育职能,若以完成完整的上述环节为目标,必然会影响其本身之职能。

但是与美国模式不同的是,杨巍、彭洁、高续续、张冲、郜思敏、宋宇飞、陈冬生在《牛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做法与思考》一文中介绍了牛津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牛津大学采用多种方式兼用的模式,而办立衍生企业也是方式之一。牛津大学ISIS创新公司是1987年创立的由牛津大学全资拥有的一家科技创新公司,下设技术转移部、咨询部、企业部三个部门,其技术转移部的职能之一便是创建衍生公司,但ISIS只负责衍生公司的创建和管理,而不持有衍生公司的股权。衍生公司的股权主要由牛津大学衍生权益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包括:同意权、参与公司发展和推出的策略决定、推进资金和人员提供的进程,代表牛津大学进行投资等。)。ISIS公司在衍生管理以及股权分配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则,使其科技成果转化十分成功因而这些衍生公司也为牛津大学赚取了许多利润[14]。厘清此问题,对于自建经济实体模式的研究的意义在于:确立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明确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地位,才能更好地实现资源互补,各司其职,才能选择既有利于高校又有利于整体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转化模式。

(三)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评估标准与计算方式

阅读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论文时,经常会出现一些有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或者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数据,例如,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远低于发达国家70%-80%。且不同文章所提及不附年份、不附数据来源的提到我国的转化率有5%-20%不等均有涉及,对于国外的转化率不附国家、不附数据来源的提到有40%-80%不等。

唯一提到来源的是,赵夙、李梦娥、郭永安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策略与路径》一文中,作者在注释中写明,“表中“授权数(项)”“出售合同数(项)”数据来源教育部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转化率”= 出售合同数(项)/授权数(项)。”[15]还有学者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率是指科学技术的成果转化在国家承认的基础上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的比率[16]。也有文章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参照标准是后期利润与前期各个环节投资之比。对于高校的转化能力评价,有文章提出,大部分学者都是从转化条件、转化实力和转化效果三方面来综合评价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作者细化为,转化条件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最基础的部分,主要涉及科技活动人员、科技机构和科技经费三个方面;转化实力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保障,主要表现在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两方面;转化效果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与专利、成果获奖和技术成果转让三个方面[17]

Sunrise reddens the sky in the morning, clouds impending and autumnwind will blow; sunset concentrated in a corner of sky, autumn-breed is on the horizon.”

从上述数据及转化率或转化能力标准来看,社会各界于此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了巨大偏差,而我国也缺少一套系统、权威的统计测度指标体系,因此实际上,在转化方式不同,转化率评判标准不同的基础上,将我国转化率与国外转化率相比实则无意义。

表1中,笔者统计了包括涉及自建经济实体模式的介绍性部分,也仅占所有文献的15.46%,其中,比较研究类,由于美国科技成果转化通常是通过对外转移的模式,因此学者通过对比美国,来提出对于自建模式的观点较多。而未涉及“自建经济实体模式”的文献又分为两种:第一,作者完全围绕某一方面的内容,完全不涉及转化方式;第二,作者在探讨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时,对此模式忽略,不做讨论。

基本做到了项目竣工,管护上马。一是建立健全组织。项目乡镇、村都建立了各类工程管护组织,制定了管护制度,明确了管护主体。二是建管结合,在工程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让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如在规划实施新打井工程时,就让农民推荐的井长全过程参与,不打无主井。三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范围和职责,落实管护权利和义务。

小额诉讼程序的这一性质界定,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回应,而2012年8月刚通过了民诉法修正案,要想在短时间内再修改,恐怕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替代的方法只能进行法解释。鉴于小额诉讼解释涉及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规范,笔者认为不宜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而应当启动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原因有二:其一,对小额诉讼的解释,涉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再造,有类似立法的功效,由立法机关解释可能有效地消除司法解释可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尴尬;其二,由最高立法机关解释,可以有效调集多方法曹的智慧和热情,使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解释更具正当性和权威性,避免由最高司法机关解释受到“法院本位”的指责。

四、结 语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自建经济实体模式存在是否合理是不可一概而论的。在确立自建经济实体模式包括高校所设立资产公司投资实施和师生创业实施的基础上,在未能确立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应承担对外转移职能还是形成产业化获得利润职能,未能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评估标准的前提之下,我们是无法对这一模式做出统一的评价。尽管法律法规及学界对于师生创业的呼声较高,对于高校为主导的投资转化普遍反对,但我们无法贸然定论以高校作为主导的自行投资转化是否是该全然否定的,否定论通常围绕创办的企业亏损,涉及到的经济责任势必影响原有教学经费的使用,一味追求经济利润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作为成功案例的牛津大学ISIS公司的衍生公司模式,或是国内的清华控股的投资实施,都不仅实现了科技成果转化,还给高校带来了新的利益,当然,这与其完善系统的管理模式是密不可分的,因而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无论高校应承担转移职能还是经济效益职能,无论科技成果转化率以技术合同出售比率亦或是收入与产出比率,选择这种模式还是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而未来的趋势如何,需要政府及高校的政策引导,需要实践的不断尝试,才能探索出最适宜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

参考文献:

Cd元素的转移:用0.25 mol∕L盐酸将前处理的Cd样品转移至25 mL比色管中,定容摇匀,待测。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高校具有其原有的教育职能,科技成果转化不应商业化,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生产是企业的行为,高校、科研机构的目标是转化,应该把中间孵化模式作为主要发展方向。例如,蒋华林(2015)认为,我国的高校科技转化往往追求直接经济效益,将服务本身商业化,对于一些基础性的人才引导,环境培育等“实工虚做”。而期望将好科技成果留在学校,由学校控股,学校成为“创业者”。但一旦这些企业发育不良,就可能给学校带来负资产,不见成果转化之利反见其害[7]。叶宝忠(2010)认为,高校承担技术创新与经营管理的双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高校的原有特性产生冲击,其原有功能会被降低。而对外转化,交易费用高,经济收益少,可能产生纠纷问题,但可充分发挥不同组织间的资源互补,优势共享所带来的协同效应,并且可以分散风险,更有利用高校功能的维持和发挥[8]。朱一飞(2016)认为,对于高校而言,高校主要负责生产知识(尤其是基础理论和原创性知识)。由于缺乏成果转化和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包括资金、设备、技术手段、研发能力、专业人员和机构乃至适应于资产经营的体制机制等),高校事实上无法与绝大多数企业一样,自行实现科技成果的实际运用和产业化[9]。赵夙(2017)认为,高校有自己的职责、使命和定位。真正适合高校开展的是技术成果实施许可方式,将技术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简洁高效,高校完成了科技成果对经济社会的服务和支撑,科技人员也可专注于科学研究,同时也获得了利润和成就[10]。万慧颖(2015)虽未直接提出有关自建模式的看法,但文章认为,促进高校科技转化进程,势必要联系、整合高校、企业、科技中介、政府四个参与主体,以有机整合科技中介、科技咨询、投资管理这三项核心功能为前提条件,才能将这四方联系整合到一起产生化学反应,达到良好结果[11]

种种记载,足见绝非正经医者的所谓“术士”所炼的丹药,实在是凶险之物。那么,这些掌握了当时社会中最高权力和文化资源的人们,为什么会前赴后继地去吃它呢?原因很简单,那些炼丹的术士,无一不宣称自己所炼的是“长生不老药”。

[2]计晓华,李明.新制度经济学视域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与对策[J].现代教育管理,2014,(06):49-53.

目前学界还未提出相应的数据指标来,仅仅有学者提出国内学者在科技成果转化测度评价方法上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体系设定、统计调查等基础性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应借鉴国际经验,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测度评价指标体系,做好调查统计和测度评价等基础性工作[18]。厘清此问题,对于自建经济实体模式的研究的意义在于,唯有确立转化率的分子与分母各为何种指标,结合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能,才能更好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杜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的症结及对策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7,(03):70-76.

[4]张虹,黄媛,陈金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策略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16,36(17):102-105+122.

经脱水处理,泥渣含水率小于45%,可以直接用普通的工程车外运,不会造成环境二次污染。湖塘河这类城区河道,沿岸只有居民区,没有工业区,经检测,尾水指标均小于国家污水排放标准一类排放标准;底泥有机质含量13.8%,符合土地改良用泥质标准(表2),故本工程部分泥类被作为园林绿化用泥。

持赞同说的学者认为,高校通过自办或与企业联办高科技产业,直接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去,不仅能避免信息不对称,保证转化的成功率,而且能给高校带来收益。例如,张虹(2016)认为,对于实验室成果已很稳定,通过了相关鉴定,生产技术比较单一,生产设备投入较少的这类成果转化,可以采用高校内部自行消化的方式转化。这种自行消化的转化方式,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最安全、最便捷、最少纠纷、最有效益的转化方式[4]。吴蔚(2015)认为,创办衍生公司不改变原有技术创新团队的主要构成。在研究生创业过程中,原有技术创新团队依然能够源源不断地提供技术支持,在技术交流、文化认同等方面与技术许可方有更多的共同语言[5]。叶宝忠(2010)认为,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角度看,自主创办经济实体在高校内部实现资源组合,交易费用最少,同时还可以规避信息不对称给合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6]

[6]叶宝忠,叶子荣.我国技术转移服务模式的比较及选择标准研究[J].贵州社会科学,2010,(02):98-103.

[7]蒋华林.“联结”: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的技术商业化模式[J].社会科学家,2015,(11):119-123.

明确的岗位设置和绩效分配政策引导,促使护士回归临床、回归一线,通过调研我院近700名护士发现,垂直管理后护士对绩效与岗位的符合度明显提高,护理安全、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都明显上升,近1年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下降了19.6%,护理主要指标完成率显著提升(图2)。

[8]叶宝忠,叶子荣.我国技术转移服务模式的比较及选择标准研究[J].贵州社会科学,2010,(02):98-103.

[9]朱一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的检视与重构[J].法学,2016(4):81-92.

[10]赵夙,李梦娥,郭永安.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策略与路径[J].中国高校科技,2017,(10):81-82.

[11]万慧颖,张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模式探讨[J].中国高校科技,2015(5):65-67.

[12]方华梁,陈艾华.内外部协同支持:美国创业型大学技术转移的模式——以斯坦福大学为例[J].中国高校科技,2015,(08):62-66.

[13]吴蔚,胡海洋.研究生科技创业现象对创业教育的启示——基于Z高校的案例研究[J].中国高校科技,2015,(03):87-89.

笔者认为,维持或者提高当下刑法的起刑点,并不是我国刑法发展的正确方向;相反,降低我国刑法起刑点,扩大刑法的惩罚范围,才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方向。应当说,降低我国刑法的起刑点,有着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现实需要以及刑法实践趋势等多方面原因的支持。

[14] 杨巍,彭洁,高续续,张冲,郜思敏,宋宇飞,陈冬生.牛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做法与思考[J].中国高校科技,2015,(09):60-63.

[15]赵夙,李梦娥,郭永安.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策略与路径[J].中国高校科技,2017,(10):81-82.

[16]武汇.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思考——以江苏省为例[J].中国高校科技,2014,(08):76-77.

[17]郭俊华,徐倪妮.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评价及聚类分析[J].情报杂志,2016,35(12):155-161+168.

[18]蔡跃洲.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边界与统计测度[J].科学学研究,2015,33(01):37-44.

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儿童行为问题检出率无差异。考虑与以下因素有关:1)佛山地区位于珠三角经济较发达地区,大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对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也比较重视;2)调查中发现,许多中小学校都设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老师;幼儿园也与医院的儿童心理专家有密切合作,经常邀请心理专家为家长及教师进行有关儿童心理卫生的讲座;3)每年的儿童健康体检,儿童心理行为测试也在该地区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广泛开展,为早期发现心理行为问题及进行早期的干预提供依据。以上的几点也是从小防范心理行为问题值得推荐的较好形式。

 
魏梦凡,余永祥
《科技与法律》 2018年第02期
《科技与法律》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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